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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㈠ 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项目;
2、政府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㈡ 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项目:
1、高层建筑;
2、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
3、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4、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临街地段、滨海地段、城市广场及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5、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性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设计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书;
㈡ 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㈢ 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求。
超高层建筑、特大型工业项目、特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应先通过方案竞选再实行设计招标。
第七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政府投资、融资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实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确定招标组织者;
㈡ 编制招标文件;
㈢ 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登记;
㈣ 招标信息;
㈤ 对申请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㈥ 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组织投标人作现场踏勘;
㈦ 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组织者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具有资格的招标机构。不具备设计招标组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招标机构招标,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㈠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㈡ 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㈢ 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㈣ 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㈠ 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
㈡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设计周期、设计进度、设计阶段和深度等要求;
㈢ 招标方式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等;
㈣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㈤ 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㈥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设计成果要求;
㈦ 评标、定标办法;
㈧ 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㈨ 设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㈩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书面通知参加投标人;变更内容涉及批准文件的,还应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以独立投标,也可以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书面签订协议。联合各方资质等级不同时,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㈠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
㈡ 单位简况、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㈢ 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及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㈣ 近二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现有主要设计任务等。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㈠ 综合说明书;
㈡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深度规定的方案设计图纸和说明;
㈢ 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㈣ 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㈤ 设计质量等级、总设计周期、分阶段设计进度;
㈥ 设计收费分段及金额;
㈦ 该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简况;
㈧ 模型、录像、透视图等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㈠ 投标文件未密封;
㈡ 未按规定填写或图文、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㈢ 未加盖法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签字;
㈣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交纳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未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退回。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组织者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的人数、资历及专业结构组成应与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
超高层建筑、特大型公共建筑、特大型工业项目等重要工程应邀请国(境)内外知名专家参加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 招标组织者应邀请投标人和规划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对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名称及法人印章和设计人员名单进行保密处理,并对投标文件编号,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招标组织者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人员泄露投标文件的编号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设计评标、定标的依据为:
㈠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㈡ 建设工程的立项、规划、市政配套及其它相关要求;
㈢ 设计方案优劣、工艺技术水平高低、建筑造型创新、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㈣ 确定投资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符合情况,经济社会效益高低;
㈤ 设计进度快慢,设计收费是否合理;
㈥ 投标人的业绩、设计能力和社会信誉。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提出评审意见书,对推荐方案作出评价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评标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优选方案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查,规划管理部门应对中标优选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中标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并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形式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明确补偿数额。采用邀请招标形式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合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㈠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发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设计招标组织能力或资格进行设计招标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设计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关键词:规划设计 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规划设计评标办法法律支撑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二、相关评标办法介绍
国家住建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方案设计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或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评标方法。
1、记名投票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方案,经投票汇总排序后,得票数最多的前1至3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排序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各评委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方案,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经投票分数汇总排序后,得分最多的前l至3名投标人作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3、百分制综合评估法:招标人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作为设计项目评标方法的,技术部分权重一般不低于85%;商务部分权重一般不大于15%,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①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需量化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和细化。
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投标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如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投标技术文件在开标时应当进行保密、编号处理)。投标技术文件经评审、分数统计后进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投标商务文件采取明标方式评审;
③投标技术文件(暗标)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名单应在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打分完毕、总分汇总后进行开启。
④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分值汇总、标明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入。
三、严把最高限价审定关,严格设计费管理
为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同时保证规划设计的质量,我们要求所有进场招标的规划设计项目均须设置招标控制价。由于县财政评审中心对规划设计项目不予评审,我中心会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建湖市场同类项目价格,确定了《建湖县规划、建筑、绿化景观、市政等设计招标最高限价表》。所有进场招标的规划设计项目招标控制价均不得高于该最高限价表确定的最高限价,在确保设计方案高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规划设计招投标现状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设计市场公平竞争,我科室在赴外地学习交流的基础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在结合我县规划设计现情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记名投票法作为我县规划设计招投标的评标办法,并逐步运用到实践中加以修改完善。
五、三种评标办法的适用情形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以作为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办法。一般适用于技术方案设计较简单、投标单位实力均衡或招标人对技术方案没有特殊要求,仅仅用于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项目。如建湖县城南新区西塘河风光带沿线闸站、内河驳岸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上冈水厂二期扩建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内容较为简单单一。
2、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作为设计项目评标方法的,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一般为:规划设计指标、总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及功能分区、建筑造型、结构及机电设计、消防、人防设计、环境保护、节能、造价估算等;商务部分的评审内容一般为:设计资质及管理体系认证、设计业绩、项目设计组人员及业绩、设计人的服务承诺等。如建湖县南部片区控制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项目,由于是控制性规划,用综合评估法能更好的体现建筑构思与创意,以及规划方案可行性和合理性。
3、记名投票法
关键词:水利工程 招投标现状 问题及对策
中途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在招投工作中,作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提出看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问题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一是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主体错位。二是编制标底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三是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四是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五是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行业出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
(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一、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内容上:对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使各级行政领导无权垄断,无法干预,彻底改变目前这种多部门管理格局和行政垄断、行政干预的现象。
第三、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修定《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尽快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为实施招投标行为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
(二)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
第一、借鉴先进经验。采取走出去,引近来的办法,借鉴国外、沿海部分城市的经验以及个别地方的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好低价成本核算,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漏标底,遏制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第二、编制依据必须符合要求。在目前没有实行无标底之前,也必须严格标底编制依据。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标底的编制,必须按照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编制标底。
第三、标底不能作为是否中标的直接依据。评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令14号令、30号令规定的原则、程序、范围等依法进行招标。在招标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第一、建立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使监督人员知道怎么监督、监督什么、从什么环节入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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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阶段是影响造价控制重要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概率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概率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概率为5%~35%。设计优化对控制工程项目造价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项目设计是控制工程成本的重点环节,具体措施如下:
(1)推行积极招投标制度。项目前期是控制投资的重要环节,通过招投标选择设计单位,使设计机构不仅负责论证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对项目的功能、规模、经济、技术条件进行全面比较和分析,而且要对所承担工程的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2)加强设计的动态管理。要求设计机构对项目工程进行限额设计,进行跟踪分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的动态管理。及时将投资情况、工程进展录入数据库,对目标值进行跟踪对比,随时掌握各类市场信息,根据分析情况采取适合的措施,努力将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3)强化控制造价的自觉意识。设计单位要自觉运用市场价值规律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中不仅要采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方案,同时使方案造价更为节约。所以,要强化设计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自觉意识,使其在设计过程中主动把控制投资贯彻到各个设计环节。
(4)推行设计监督制度。对设计单位的工作进行第三方监督和管理,使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2强化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
(1)对设计方案加强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设计。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按设计变更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2)征地拆迁是影响项目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不同城市、不同区域、不同地段拆迁征地费具有很大的差异。最近几年,随着地价的上升,尤其是城市中心地段,拆迁补偿标准不尽相同,应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轨道交通网线规划,做好勘察现场工作,对沿线地形地貌进行调查,采用合理的设计技术和手段,尽量减少拆迁量和征地,控制工程项目造价。另外,要善于利用所在地区的优惠政策,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开展拆迁征地工作。面对复杂的工作局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把握政策,努力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使征地拆迁费用成本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
(3)对施工招投标加强管理。施工招投标是工程造价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和阶段,此环节需要首先制定招投标制度和管理办法;根据政府部门批复的设计文件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概算,明确招投标方式;编制招投标文件,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招投标应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项目工程招投标公平、合法、公正。
(4)加强建设管理。施工单位需要根据预先制定的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等,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控制建设单位无合理理由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拨付工程款,对建设期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建设单位需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配置施工资源,保质保量施工。施工要采取先进的建设方法和工艺,提高效率,进行标准化建设,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全过程的控制与有效管理
建立健全责任保障体系的成本责任制度。项目工程的成本目标既是成本决策对象,也是成本控制的目标,成本目标明确之后,施工项目要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包括全体成员在内的目标完成保障体系。要在既定质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把项目工程实际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目标成本)内,保障体系要有很强的“成本观念”,正确认识成本控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使每个人都具有促进成本降低和成本控制意识。由于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并且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做好项目成本控制,首先是在纵向上抓住项目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这六大环节。其次是要抓好综合成本管理,要做到以下五个“统一”:①同招投标相统一,以最节约的成本筛选最佳的承包单位;②同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密切统一,全面挖掘控制成本的潜力;③同抓好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项目工程功能相统一,做到既保证质量,又控制成本;④同保证施工项目的施工期相统一,做到既缩短工期、提高效率,又减少建设费用支出;⑤同全员成本管理相统一,把成本控制目标落实到项目中的每个成员,用成本论的观念正确处理项目目标成本,保证体系同各个方面的协调。由于影响项目成本控制的因素很多,项目成本的控制与管理应从经济、技术、组织、信息管理及合同等各方面采取措施。即目标成本控制落实到人,技术措施先进,市场效益合理,合同有效管理,信息渠道及时通畅。
4结语
关键词:乡镇工程建设问题 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urbanization pace, rur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 the constantly increasing, the financial input in also has been increasing. From the recent township project found in audit, the township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exists some problems,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 township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ssue advice
中图分类号:U412.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乡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断加大,乡镇财政投入也在逐年递增。笔者从近年来的乡镇工程审计中发现,乡镇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改进,以保证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率。具体问题表现为:
一、前期准备工作不重视。审计发现乡镇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不重视,一些投资较大的工程无可行性论证报告,无环评报告,立项手续不完善。甚至有时为节约投资,不请或请资质与工程投入不相符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导致设计深度不够,实际施工时出问题、出状况,现场签证频繁,形成边设计边建设的局面,既增加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也得不到保障。如某乡镇一老路改造,合同价达1500万元,建设单位未请勘探设计院进行地质勘探,亦未请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而是由本镇建管所技术人员设计了一张草图,就交施工单位施工。由于未进行地质勘探,结果在工程实际施工时,发现地下有许多暗沟暗塘,导致临时修改施工方案,出变更签证,最后工程决算价达2000多万元。
二、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乡镇一些工程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未按规定招标,或虽招投标但程序不合法。如将一个大的工程肢解成若干个小工程,逃避招标;或邀请一些施工单位走形式、走过场,实际招标单位已内定中标人;或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不招标;或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摒除他人投标;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借资中标或违规转包、分包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在审计某乡镇文化楼的工程决算中,从报审资料中看到,该工程的外装和内装分别单独招标,中标单位分别是南京和深圳的两家装潢公司,但从施工日记和监理日记及询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后,发现实际施工时却是同一套人马,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工程量核对时也是同一人。
三、施工阶段监理形同虚设。为节约投资金,一些工程未聘用专业监理,或是由当地的乡镇建管所略懂施工的人员代替正规专业的监理。有些工程虽聘用了监理,但建设单位对监理的履职情况无考核,缺乏有效监督,或拖欠监理费,监理形同虚设,监理出工不出力,对施工单位建设过程中的偷工减料视而不见,没有发挥良好的监督作用,反而个别监理甚至受利益诱惑与施工单位一鼻孔出气,帮助施工单位出虚假签证,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四、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导致既损害了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又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二是配套资金不到位,工程规模缩水。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如支付工程款时,不是以正规完税税票为依据付款,而是以个人收条为据支付工程款,大额工程款以现金结算甚至超付工程款等等。四是工程决算超概算现象频繁,如在检查某镇工程建设实施情况时发现,2010度该镇共实施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9个,其中有8个项目决算超概算,超概率达80%以上。
五、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工程资料保存不完整。通常一个项目从工程立项到实际施工要经过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好几段环节。有时一个大的项目要跨几个年度,乡镇的人员又经常调动,有时一个项目有几任领导接手,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加之前任与后任衔接的不及时,导致一些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时,向建设单位了解工程情况,后任说前期是某某负责的,前期的事不清楚,前任领导又说我已调离,不再管事。出现断层,相应情况就会了解不全面,有时资料也会相应出现不完整。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视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需编报项目建议书,这是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然后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再到相关有权部门立项审批。工程经正式立项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勘探和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组织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只有前期准备工作做充分,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合规和顺利的进行。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办法》。乡镇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来确定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可出台相关文件,对工程投资达多少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全部纳入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对工程投资多少万元以下的“小工程”,规定一律参照招投标管理程序进行规范管理,达到全面覆盖,不留空隙。严把工程的报建登记关、资格审查关、编标关、招标投标关、评标定价关和审核关。对施工单位借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恶性竞争的行为,可实行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来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三、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乡镇建设单位应制定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这包括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履职负责制,监理履职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还可加大工程建设全程跟踪审计的覆盖面。乡镇工程负责人自身也要加强工程建设法规的学习,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违纪违规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