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报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后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集中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
(三)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准确认,并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参保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邮政编码等)、参保人缴费情况(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及金额等)、经办机构确认情况等事项。其中,参保人登记时的出生年月和社会保障号经确认无误后,不再变更;参保人登记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迁移等原因,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二、缴费类别及缴费办法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前项规定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3、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保缴费,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向后逐年延续缴纳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未按《试行办法》规定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补缴的缴费比例补缴,补缴额全部由本人承担,政府不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缴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四)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后,可以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补缴欠费,也可以向后逐年延续缴费。
(五)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正常缴费的前提下,可以在经办机构为本人开设的预缴账户中预缴或在本人银行代扣代缴活期账户中预存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核算后,预缴额不足以抵缴预缴年度本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予以补足,不及时补足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记录缴费台账;核算后有余额的,余额作为下一个缴费年度的预缴额。
(六)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个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当年的7月1日进行调整执行。
(七)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缴费基数的6%、7.5%、10%、20%、30%、50%、85%选择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参保人所在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其上个缴费年度本人的缴费比例确定。
(八)市经办机构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代扣代缴。参保人员缴费时,可到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采取协议代扣的办法缴纳。
三、政府补贴
《试行办法》中所称政府补贴包括: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政府养老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以上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并由市财政按时足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二)《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具有*市户籍,《试行办法》实施后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在2009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满61周岁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年龄每递增一周岁,政府一次性补贴增加400元;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政府一次性补贴5600元。《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及2009年12月31日后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不享受一次性参保补贴。
(三)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享受政府养老津贴。月政府养老津贴=(*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2×4.5%。
(四)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且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另按每月20元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参保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2008年7月1日后将户口迁入*市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具有*市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本办法实施后达到70周岁及以上,经本人书面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请,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审核确认批准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20元每月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年满80周岁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100周岁每月再增加50元。申请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的百岁以上城乡居民,经申请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7月1日(含)以后将户口迁入*市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未参保的城乡居民,不再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五)市经办机构依参保人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养老津贴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分别列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请拨付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也应根据上述要求,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请拨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试行办法》要求足额(包括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总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承担的50%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一)市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自参保人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有: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参保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参保人缴费情况(缴费起止时间、累计缴费月数、个人累计缴费额、财政补贴累计额等)、个人账户储存情况(账户起止时间、累计缴费月数、个人累计缴费额、财政补贴累计额、账户累计利息、账户累计储存额等)。
(二)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财政养老保险补贴组成。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财政给予参保人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中的1%记入个人账户,并相应抵缴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和管理。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符合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缴费年限可分别折算为机?件和资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打印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基金转移。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主要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转移信息(缴费起止时间、实际缴费月数、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个人账户基金实际转移额)、转入经办机构基本信息(转入经办机构全称、转入经办机构银行开户全称、转入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入经办机构银行帐号等),并由就近的经办机构打印历年缴费基数。
(四)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办理转移时,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办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规定记录和完善其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需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持出国(境)定居的证明、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保申请单》,经本人确认签字,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六)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医院开据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殡仪馆开据的火化证明、参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遗嘱或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等,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保申请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参保人生前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缴费本息之和转入统筹基金。
五、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开设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分帐核算,自求平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用于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支付费用外,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除国债投资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
(四)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基本养老待遇领取
(一)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每月由市经办机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花名册》,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发送县(市)、区经办机构;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对后发送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单》并告知本人确认,从确认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本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核。
(二)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本人申请一次性结算的,本人可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退款单》,办理退款手续,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支付,一次性退还本人。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死亡证、火化证、宣布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公安部门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持一项即可)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等证件和资料,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将以上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并打印《*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办理结算手续,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死亡人员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四)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确认后,从其到龄的当月起开始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并由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并录入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人员基本信息;经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确认,次月起按月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由市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经办机构每月将审核汇总表分别报市经办机构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每个自然年度1-6月新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月政府养老津贴暂按上上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预支,待上年度缴费基数公布后,从公布当年的7月起重新进行计算并予补发。其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政府养老津贴于每个自然年度的7月起,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七)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在每月20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七、责任追究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与协作,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四)市级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工作。鼓励、奖励群众举报。对举报证实确已死亡的或举报证实失踪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及时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1 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养老保险档案是城乡居民权益的一种保障,因此需要管理人员提高重视程度,从档案材料的收集到档案的生成,必须遵循法律,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以此确保每个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不受到伤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后期管理十分重要,为了确保其具备基本的法律说服力,在其管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管理,依据国家下发的法律文件来执行。档案管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水平的高低,因此做好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次,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管理,也可以说是对社会资源的管理,而且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还涉及到多方面内容,做好该项工作,对整合其他社会资源具有一定的作用,为更合理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提供了帮助;最后,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不得不说,目前我国的在城乡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层次不分明,涉及到的内容不统一,如果现有的状态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建立规范化的制度规范,不仅可以保养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也有一定的作用,因为人们的权益得到了保证,彼此之间矛盾就会减少,这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养老保险档所拥有的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就要求当前我国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做到档案信息采集公正,档案管理有层次性,后期核查实时快速的优点。
2 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现状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国家各行各业的发展,而且随着我国对内改革的逐渐深入,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改革,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方式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比如从纸质化管理时代逐渐的电子化管理时代,管理效率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这是值得称赞的方面,但是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还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比如管理不够科学合理,管理环节不明确,因此处理业务时,显得十分混乱;此外,信息数据统计不够全面,很多信息数据的收集以及整理工作都不够科学,致使管理中,有关信息数据统计片面,甚至丢失数据的情况也是有发生;另外,没有统一的管理平台,也是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致使繁杂的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缓解,再加之,信息记录侧重点不够明显,上述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以此尽快让我国的城乡居民档案管理走向正规化以及现代化。
3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若干建议
3.1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档案管理混乱的现象,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一套全面的支撑制度,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需要进行规档管理的流程十分熟悉,对于那些重要的纸质档案的管理要排列有序以及做好保存和维护等工作,对于那些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还必须做好备份处理。工作人员还要求熟练掌握最基本的档案备份、保存以及相关记录、查阅的知识,从而为维护好整个档案资料的完整以及确保整个档案管理的安全性。
3.2 实现全面覆盖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就必须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覆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实施:一方面,对适龄老年人以及去世老年人的信息进行增补。科学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需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最基本的档案管理是最为可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正因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灵活性欠缺这一制约因素,所以对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档案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则需要不断及时的对档案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正,切实落实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生活状况,做到对参保人员信息随时可查询,信息随时可归档的系统化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而且拥有巨大的人口基数而就整个社会结构而言,老年人所占的比例逐年扩增,这就要求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关键信息上的无缺失以及老年人养老保险数据库的系统化的要求。
3.3 注重现代化科技的应用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己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加大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迫切。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不仅是现代信息社会对老年人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档案管理者在将来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必然努力方向。因此,就需要要将电脑、网络管理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应用到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中来,依靠电脑来取代手写,以网页管理来代替布告通知,运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来减少人工送件,从而更多的解放人力物力,将其应用到更需要的场合中去。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管理
在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档案主要是国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能体现出社会发展的主要鉴证性材料,也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政策性的管理工作。在这些养老保险档案中,记录着城乡居民参保的基础资料、业务变更、以及享受待遇的整个过程,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些都和城乡居民自身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中,一定要贯彻落实我国的相关政策,将管理工作做好,维护城乡居民的所有利益,进而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一、管理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重要性
养老保险档案是我国为城乡居民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在档案设立的过程中,是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审查的,对养老保险档案的后期管理过程中,是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进行保护的,从深层来看,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是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的,且有较大的法律说服力。养老保险档案已经能够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已经延伸成广大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服务对象,能帮助群众去维护其各项利益,这项工作是很有意义和价值的。首先,为城乡居民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能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做得更全面,能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向前发展,更主要的是有利于社会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并为其起到铺垫的作用。其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繁荣做出了较大贡献。
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工作还做的不够好,养老保险的划分层次不够清晰,比较杂乱,且内容也没有统一,我国要对这项工作予以重视,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从而改善我国社保系统的漏洞,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工作保驾护航。
二、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上现存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了改革,接下来就会是行政体制改革阶段,这对我国政府来说将要提高原有的工作效率,建设更加完善的行政体系。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普及,在各个领域都被大力应用,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高效的工作效率和可续的管理方法也正是时代和人们所需求的,但是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在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这一工作上,没有统一标准的管理模式,在统计信息工作上也不够完善,档案的管理平台也没有统一的体系,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工作上的层次划分不够明确,内容过于繁杂,这使得档案管理工作中有较多的工作量,要统计和记录的数据信息比较多,还抓不住工作的重点,加上管理设备和设施不够完善,这都给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带来难度,也制约着其管理向着现代化方向的发展。
首先是手段落后,管理水平偏低。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启动和业务量的逐步加大,有的经办机构实施了档案的微机化管理,但由于软件、硬件、人员没有实现有机结合,有的缺乏相应软件,有的缺乏专业人才,因而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大部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仍然延用过去手工操作的陈旧管理模式,效率十分低下,查找资料费时费力,搞数据统计更为艰难,直接影响了工作的进展。其次是缺乏专业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由于刚刚起步,且因管理的对象不同与其它社会保险档案,所以管理上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各地管理办法不统一,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哪些资料需要整理归档,如何进行整理归档;哪些资料不需要归档,如何销毁;哪些资料需要分类、分级管理;哪些资料需要集中统一管理,如何管理;客观上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秩序,亟需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建议
1、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面对我国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难题,相关的部门要先建立完善的部门制度,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让其明确档案的管理流程,对纸质档案要做好存档和排序工作,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工作,尤其是对那些比较重要的档案,要先进行备份处理,再去封存保管。所有的档案人员都应该对档案的备份工作、保存和记录工作完全掌握,并能准确查阅档案资料,让整个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过程都趋于完整化和规范化。
2、实现全面覆盖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就必须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覆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实施。一方面,对适龄老年人以及去世老年人的信息进行增补。科学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需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最基本的档案管理是最为可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正因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灵活性欠缺这一制约因素,所以对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档案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及时的对档案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正,切实落实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生活状况,做到对参保人员信息随时可查询,信息随时可归档的系统化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而且拥有巨大的人口基数而就整个社会结构而言,老年人所占的比例逐年扩增,这就要求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关键信息上的无缺失以及老年人养老保险数据库的系统化的要求。
3、注重现代化科技的应用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已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加大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迫切。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不仅是现代信息社会对老年人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档案管理者在将来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必然努力方向。因此,就需要将电脑、网络管理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应用到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中来,及早开发档案管理软件,用电子扫描等现代手段做科学化管理,使档案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查阅更加方便快捷,也避开了纸质档案不好保存,不好管理难题。
四、小结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记录着每个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体现整个参保过程的形成及变化细节,科学的管理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加上我们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我相信一定会探索出更为高效、便捷的管理方式,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赵敦芳.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中国档案,2015(9)
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不规范。随着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逐渐增多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适合我区特点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启动以来,全区各级经办机构都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盘龙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来管理档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但是从目前来看,还是有很多参保、缴费、注销等资料填写不规范,姓名和身份信息等数据填写不准确,时有印章缺失、人为涂改等情况发生,导致档案资料完整性、客观性、准确性较差。
经办人员专业性不强。目前虽然在全区各街道已经确立了专兼职的档案收集、管理人员,也接受了档案收集、整理培训,但是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有所欠缺,平时对档案管理人员开展的专业培训较少,经验交流的机会也不多,有些档案业务人员不熟悉档案基本常识,对有关档案工作了解很少。另外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责任心参差不齐,出现知识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街道档案收集整理做得就比较好,例如联盟、龙泉等街道的档案就做得比较好;而知识水平低,工作验差,责任心不强的街道档案收集整理的就差些。造成一卷档案反反复复整理多次及档案资料残缺、整理不规范等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档案的质量。
业务档案传递环节多,收集整理耗时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在收集的过程中,经过的中间环节较多,从参保群众一社区(村委会)――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一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影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其次,城乡居民外出打工者居多,人员流动性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收集难度加大。再次,较多的居民文化程度不高,需要经办人员代为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表格,加大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水平,也为其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提供参考,针对存在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有符合档案保管“八防”要求的档案专用库房,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重点是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合理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科学确定档案保存价值,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认真做好各类档案资料的归挡和整理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要重视电子文档的管理,相关电子文本实行脱机备份,本地和异地各保存1份,并与纸质档案建立有机联系,确保齐全完整和信息安全。
加强基层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鉴证,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参保人参保、享受待遇的重要凭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广大群众参保的积极性。我们必须提高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搞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盘龙区每年都要举办不同形式的业务档案培训班,加强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各级经办人员政策水平、业务经办能力和档案收集、整理的水平。
及时进行各类档案的归档。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工作量大,堆积的材料若未及时整理归档,可能会发生霉变或丢失,为此,完善了工作机制,及时规范整理业务档案材料。盘龙区充分利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三级服务网络,及时对各类业务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凡图像和字迹模糊、印章不清晰、残缺不全、潮湿霉变等不适合归档保存的业务材料,退还经办人或参保人,进行整改或者补办,直至达到保存要求。严格按归档的要求及时进行组卷、立卷,再分门别类编号入库、入柜。
严格档案销毁程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需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伺档案。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一、目标任务
今年区内应参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率达到50%以上;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全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明年全区应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70%以上;2012年实现全面覆盖。
二、基本内容
(一)参保对象
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今年6月30日止,全区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为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为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
(二)基金筹集
1、缴费程序、标准及方式
(1)缴费程序。以社区(村)为单位动员组织缴费和个人直接缴费相结合。
(2)缴费标准。分为100、200、300、400、500元五个档次,按年缴费,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参保人自愿选档缴费,多缴多得。
(3)缴费方式。今年7月为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和缴费起始月。以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参保人到本区就近的农村合作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直接缴费,缴费截止日为12月31日。
2、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1)政府补贴分为缴费补贴、领取补贴两部分。
政府对所有参保缴费人员按每人每年30元进行缴费补贴;对提高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个人缴费档100元的,财政补贴30元;个人缴费200元的,财政补贴35元;个人缴费300元的,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400元的,财政补助45元,个人缴费500元的,财政补助50元。其中:农村户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由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超过30元的补贴部分及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对城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以及被认定为当年度城乡特殊困难户的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农村户籍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转移支付,另外5元由区财政承担;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补助标准不超过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的2倍。
(三)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1、缴费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的当月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障卡(养老金领取存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
2、今年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从7月起发放养老待遇。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1、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基金纳入区财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基金结余按同期银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优惠存款利率计息。
3、各街道(乡、局)、社区(村)根据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率和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统计情况,每年12月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在参保人所在的社区、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全区具体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李蔚同志任组长,涂文清、刘熙宇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编办、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残联、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职责分工
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街道(乡、局),区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互相衔接、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实施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各街道(乡、局)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承担起本街道(乡、局)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职责,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具体职责:
(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全面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度,跟踪实施工作的推进情况。
2、负责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各街道(乡、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做好政策实施中的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3、负责牵头组织人员培训和筹备相关工作会议。
4、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操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5、负责全区参保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调整。
6、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的核算工作,与协作银行衔接做好养老金发放事宜。
(二)区财政局
1、建立区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结算,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级承担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提前两个月经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区支出户,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区级承担的个人缴费补贴按季度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三个月20日前。同时落实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
3、开展财政系统内实施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
负责按户籍提供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负责身份认定和户籍、年龄认定。
(四)区发展改革局
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
(五)区民政局
负责城乡特困户缴费困难群体的资格审查和制度衔接工作。
(六)区残联
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的资格审查。
(七)区人事、编制、计生、政务服务及区农村合作银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八)各街道(乡、局)
1、成立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依托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作人员,落实具体经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2、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培训、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
3、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人员界定工作,指导社区、村劳动保障专干开展参保信息的核对、采集、确认以及参保人员的公示工作,并做好人员的审核上报工作。
4、做好养老金领取、参保资格的初审工作,办理申报和发放的有关手续。
5、按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
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街道(乡、局)、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时间进度扎实做好各阶段工作。
(一)宣传动员培训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1、前期培训。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省、市进行业务学习。
2、会议动员。召开全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各街道(乡、局)在全区动员大会后,迅速召开相应工作会议,根据工作要求对具体工作进行部署。
3、组织培训。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和各街道(乡、局)相关工作人员及各社区(村)劳动保障专干进行业务培训。
4、政策宣传。印发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媒体、芙蓉之窗网站、宣传栏、黑板报、走街串巷、走村串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人员界定阶段(11月1日-11月25日)
1、人员初审工作。街道(乡、局)、社区(村)依托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库,对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核对、采集和确认,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进行初步的审核汇总,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2、公示核实阶段。对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特别是直接享受养老待遇的老年城乡居民在本社区(村)进行公示,对遗漏对象和不能列入对象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将调整后的名单再次公示。公示后,报街道(乡、局)确认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管理服务中心。
3、建好人员数据库。
(三)启动实施阶段
1、缴费人员参保缴费阶段(今年12月1日-31日)
(1)对新参保人员进行公示确认,并报街道(乡、局)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审核确定。
(2)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数据库,并建立个人档案,开展基金的征缴工作,核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卡》。
2、享受待遇人员养老待遇发放阶段(今年11月30日-12月31日)
(1)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存折。
(2)会同区农村合作银行开展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四)考核、总结、验收阶段(明年1月1日-31日)
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街道(乡、局)、区直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对完成收缴任务较好的街道(乡、局)、社区(村)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街道(乡、局)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同时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确保各阶段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各街道(乡、局)劳动保障站负责,各街道(乡、局)应至少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同时,各社区、村要明确专人任联络员及信息采集员。
(二)落实目标责任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各街道(乡、局)和区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各街道(乡、局)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实行奖励;对工作不力和工作滞后,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区纪检、宣传、发改、公安、民政、财政、残联、人事、编制、农业、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
充分发挥各级党政机构的组织优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拟定宣传提纲,采取发放资料、举行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各街道(乡、局)要深入到社区、乡村、走进家庭,对城乡居民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好处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宣传部门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点,经常组织宣传报道,强化舆论导向,在全区营造“人人主动参保,大家共享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流程,运用全省统一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账户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帐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