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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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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审计报告

工程款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1. 发票:

①开票时间;

②开票单位或个人前后是否一致,是否与合同一致;

③是否全额挂账。

2. 合同:

①合同要素是否齐全;

②是否在合同中规定付款方式或条件;

③招投标、合同签订、验收、审计的时间,前后顺序是否合理;

④追加或补充协议是否超过原合同数额的10%;

⑤超过10万元的工程是否进行政府统一招标。

3. 审计报告

①超过5万元的工程是具有审计报告;

②是否按照审定值付款;审定值是否与财政统计数据一致。

4. 决算书:

决算书必须由施工单位确认金额并盖章,村两委及监委签字确认盖章。

5.付款:

①是否为财政拨付专款专用;

②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进行支付;

③无审计报告前提下,支付款项是否超过合同值的70%.

工程款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对施工企业实施内部效益审计的的必要性、审计内容、审计步骤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做好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内部效益审计工作,对维护企业利益,避免合同风险、融资风险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垫资施工、阴阳合同、肢解单位工程、造价一次包死的中标工程,结算时砍一刀等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秩序,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和竞争力的提高带来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建筑用钢材、水泥、铜等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工程成本,尤其是对造价一次包死的项目影响更大。一些改制后的施工企业在管理上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仍存在差距,粗放型管理的影响还较深;还有一些企业管理层次较多、管理手段较落后、施工技术层次较低。

以上这些因素直接造成建筑企业存在合同管理、投资、融资、垫资、拖欠工程款、施工等多方面的风险,而内部审计是有效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很多大型施工企业都设置了审计机构,以更好地为管理服务。但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刚起步,还不是很成熟:(1)内审工作在管理和经营领域深入不够,多数停留在差错防弊的一般水平或层面上,使审计成果利用价值不大。(2)在审计方式上,仍然以事后审计为主,并非是富有建设性的经营审计;审计手段单一,使内部审计监督缺乏有效性;审计程序简单,取证不到位加大了审计风险。(3)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度欠缺,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些企业管理层没有把内部控制放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的策略高度来考虑。

现代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效益评价、决策服务、间接管理等多方面职能,当前施工企业的内部审计最主要的一项职能就是经济效益审计,。

一、实施内部效益审计的必要性

现阶段,许多大型民营和国有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是“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组织管理模式,从低到高依次为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分公司,总承包公司。集团公司为利润中心,工程公司为成本费用中心,项目经理部为责任成本中心,机制上按责权利效统一原则,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其基本考核模式为: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实行集体风险抵押承包,即“包实基数,确保上交、超额奖励、亏损受罚”。经理部实行“项目总承包合同书”和“年度经济承包责任状”。分公司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年度经济承包责任状”。项目经理和分公司经理作为承包代表人、重奖重罚。其奖罚标准同整体承包效益和个人业绩挂钩。

为了使责任制落到实处,就必须坚持实行效益审计、成本跟踪核实、项目解体终审、责任制自评、互评和纵向、横向交错考核等办法,力求承包合理、成果真实、考核严明、奖罚兑现。

工程项目的内部效益审计就是施工企业内部通过制定适应项目管理目标审计方案,对其所属工程项目实施的、以促进工程项目部完善内部管理,帮助项目负责人更好地履行经营受托责任,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防范经营分险为目的的一种全面的效益审计形式。它是施工企业经济活动的再监督,是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审计目标随着项目不同阶段而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价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对整个项目投资的效益性;合同执行中的变更管理,审计项目单位是否掌握和运用索赔技术。

2.评价成本管理的有效性。审计项目单位在施工项目成本的预测、计划、动态控制、核算和分析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3.评价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的有效性。

4.评价信息管理的有效性。审计和评价项目单位预算计划、物料管理、财务系统的信息使用效果。

二、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审计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长期性、阶段性的特点,可以把内部效益审计分为三个阶段:即项目投标(事前)、施工中(事中)和竣工后(事后)的经济效益审计。

1.项目投标决策内部效益审计。主要包括:参与标前评审,评价承接项目的可行性;参与预算分割制定,评价项目绩效考核指标的合理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审查标底编制的合规性和标书制作的完整性,规避投标风险。在实务中,审计部门对其单独立项审计情形并不多见。

2.建设阶段内部效益审计,实质上是核实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重点关注内容为:(1)工程量的真实性审计,即包括实体工程量和实际消耗量的大小,主要是验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程度。(2)材料使用情况的审计,即施工单位是否真实采用所列材料的规格和数量等情况。(3)对影响造价的材料价格签证等有无按施工合同要求办理。(4)审计工程质量,即其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5)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及有无挤占、挪用、转移现象。(6)通过审计,提出合理索赔的可能性,根据同期施工日志,对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进行划分,按索赔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索赔证据。(7)在建设项目结算阶段,重点检查影响项目成本的事项,如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的变化、补充合同、工期执行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等。

3.竣工后内部经济效益审计。竣工后内部效益审计通常是在中介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后,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基础上对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体审核和综合评价。在这个阶段,内部效益审计侧重点是影响最终绩效激励兑现的量化指标的审核,如项目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确认;项目外债情况及真实性确认,同时对项目管理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项目后评价。

在各个阶段,对项目的整体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特别是对利润等绩效需考核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并依据效绩考核办法,出具内部效益审计定量指标评价报告;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安全、现场管理等进行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并出具内部控制评审意见;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基础上进行产值分析、利润分析、风险分析,出具项目中期控制预警报告,以达到过程控制,目标管理。

三、内部效益审计的具体审计步骤

内部效益审计实施过程就是实现项目审计目的的过程,其实施主体是总公司层级的内部审计部门,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只是项目审计的一部分,而对影响工程成本的施工组织方案、材料物资供应、施工机械的配置与调度、分包工程成本等重要因素的审计,需要工程技术、经营计划、物资及审计部门本身等多部门参与。内部效益审计过程一般为:下达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等。

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时要充分考虑审计目的对方案的要求,在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时,要按照《内部审计程序规范》和《内部审计制度》,制定符合具体审计目标的适当的审计程序。

以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内部效益为例,其主要审计程序的设计是在确定成本费用为重要效益指标审计内容的基础上,通过设计查证分析表单,引导内部效益审计方向,并使现场审计取证表单成为内部效益审计报告的主要组成内容。

1.总体审计方案中量化绩效指标的审计。以系列查证分析表单为线索,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内部效益审计以成本费用为重要审计内容,在工程结算收入较为确定的情况下,主要以分析影响效益的关键因素为重点,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人、财、物的供应,机具的配置等等进行分析。

2.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表单举例。以《分包工程成本控制表》为例,审计表格的设计是为了最终反映审计成果,通过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审计表格中的数据进行确认。在大量存在分包工程的情况下,重点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审计监督,对人工、材料、机械等结算价格的审查,是内部效益审计重点关注内容和必须履行的审计程序。通过选择或制定审计所需管理表单,在审计相关数据基础上,记录并分析相关数据。

3.分包工程成本。一是抽查分包工程款拨付单,检查拨付单的签发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分包工程拨款汇总表是否经过适当人员复核,是否正确及时入账。二是抽查分包工程材料发出及领用的原始凭证,检查领料单的签发是否经过授权批准,材料发出汇总表是否经过适当人员复核,材料单位成本计价方法是否适当,是否正确及时入账。再以《消耗主要材料差价分析表》为例,材料费一般占整个工程造价的70%以上,因此对主要材料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工程预算与财务数据的对比分析,采用双因素分析方法,确定分别由价格和数量引起的偏差幅度。在价格审查上,可以通过查证材料购买合同及发票,询问对方单位及对比市场信息价等具体的审计程序,来发现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数量分析上,主要审核材料进出库的内部控制、材料使用有无浪费、材料采购数量有无超预算、材料采购计划合理性。

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内部效益审计除了测试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外,还应深入到影响项目业绩及经营风险的每一个环节。在查证被审项目的收支基础上,对财务管理数据加以分析对比、评价其是否节约,是否有效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促进项目部改善经营管理。施工企业内部效益审计中有关安全、项目质量、项目进度等管理控制重点的审计,主要通过实施过程控制测试实现。重点是关键控制程序和关键控制目标的测试,其中审计表单的设计应与各项管理目标一致。

特别需要提出,目前企业在垫资及甲方拖欠工程款方面风险最大,因此将建设过程中的索赔事项作为内部效益审计的关注内容,并制定具体审计程序,规范审计取证工作,是内部效益审计出现的一个新的内容。

四、内部效益审计报告

内部效益审计报告及结果,有赖于上述审计程序的有效实施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审计结果可分为:项目效益评价结果报告和项目效益风险分析提示报告。

工程款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专项资金、县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或以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援助贷款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相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隐蔽工程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和城建部门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县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审核、拨付工程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0%。县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由审计机关或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采取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

(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八)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三)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需审计的资料,并对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情况作出书面承诺。项目实施中需变更的事项,应事先向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派员进行现场取证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县发改、财政、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有关文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并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进一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内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应载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及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擅自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多付的工程款,全额收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聘请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和日常办公所需费用,属财政预算投资的由财政局按工程决算审减额5-%—8%予以拨付;属专项资金和其他投资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审减额10%从项目前期费用或审减额中支付。

工程款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施工 项目 审计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是“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的组织管理模式, 这种组织结构的财务特点是:总公司为利润中心,施工公司为成本费用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部为责任成本中心。施工企业的物流、资金流量主要集中于工程项目之上,从这种意义上讲工程项目就是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源泉,是施工企业存在的前提和各项管理的落脚点。作为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随着这一转变而转变,只有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开展有效的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服务于企业的根本职能,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必须把工程项目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

工程项目审计就是施工企业内部对其所属工程项目实施的、以促进工程项目部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帮助项目经理更好地履行经营受托责任,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为目的的一种全面的效益审计形式,按其目的可将其划归为经济效益审计类。工程项目审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再监督,是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机构

对于大型施工企业来说,工程项目审计应当实行两级审计机构,合理分工分层次审计。一般的项目由公司级审计部门承担,特大型跨年度、工期长的工程项目,考虑到其内部参与面广,配合施工较多及工程审计力量等诸多因素则应由上一级审计部门实施为宜。

二、工程项目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对审计项目的选择

如何有效地进行工程项目审计,首先要解决的是确立审计项目,然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大型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很多,就企业目前的审计力量而言,加大了审计风险和审计工作的难度。要对其进行逐一审计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因此如何通过对有限工程项目的审计来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审计的作用,这对审计项目、审计对象的选择提出了要求,在选择工程项目时可把握两个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要分析影响总体经济效益的基本因素,从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着手确定审计项目的范围。这可以从经营、项目、财务等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日常管理统计资料的审查分析中发现和寻找线索,抓住那些对总体经济效益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再结合实际具体确定,比如: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矛盾较突出的项目;由于设计变更从而预算变更较大的项目,或通过其他的调查方式,寻找和发现线索。

2、重要性原则

大型施工企业由于总公司内部各工程公司之间经济实力的差别,施工能力的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致使同等造价的工程项目在不同的公司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意义,因此上一级审计部门在确立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对公司的重要程度。

(二)进行项目审计要选择恰当的时机

项目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项目部加强各项管理,促进提高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管理制度的实施及其改进的效果只有在实际执行后才能体现,工程利润的形成只有通过组织施工,办理工程结算后才能实现。因此,施工过程的结束,结算工作的完结,标志着项目管理的完成和工程利润的定型。项目审计时机的选择就是要充分考虑时间因素对审计效率的影响,以使审计建议、管理建议等有采纳的时间,所以选择工程项目期中和竣工前进行审计则是较为恰当的时机。

(三)从亏损项目审计入手,是开展工程项目审计的有效途径

一般地讲,由于工程项目的亏损、成本控制不严、费用开支过大、管理不善等问题较容易被暴露出来,也容易引起领导和职工的关注,从亏损项目着手进行审计能够使审计贴近企业经济生活的“热点”。

三、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

工程项目审计实施过程具有一般审计项目共有的实施程序:即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等。严格按审计工作规范程序实施审计是控制审计质量和降低审计风险的必要保证,因此,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时要充分考虑审计目的对方案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有效地运用规范的审计程序去完成审计任务。

(一)审计准备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和实际需要,对需审计的工程项目进行立项,并制定具体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并于实施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项目。

(二)审计实施

工程项目审计一般实行就地审计形式,由审计组进驻工程项目所在地实施审计工作,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听取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业务部门汇报施工期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听取有关人员反映具体问题。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认真查阅有关资料、会计帐表、会计凭证及有关实物。并根据需要,索取经被提供者签字、盖章的经济资料以备案。

(三)审计终结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领导汇报审计情况,并同时向被审单位提出审计报告,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签署书面意见返回审计小组,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结论和决定,经企业主管领导批阅后,正式行文,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形成的工作底稿文件、函件、证明资料等各种资料,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根据国家审计署规定的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本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归档手续。

四、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要求

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随时通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的中期审计。项目竣工应进行竣工审计,在未经审计以前,项目经理部不得解体,在工程项目审计完毕后,方可实行有关的经济兑现,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营、财务负责人方可办理工作调离。为配合审计工作要求被审计项目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包括成本预测、费用控制措施、资金回收及使用计划等。

(二)有关各项经济合同及附件,包括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具租赁合同、内部经营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合同。

(三)工程概(预)算及决(结)算资料,包括投标报价文件、各项经济签证、竣工工程决算书等。

(四)工程项目统计资料,包括实际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报经由业主或监理签认的统计工作量报表及未完施工盘点表。

(五)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凭证、总帐、明细账、辅助帐及成本台帐、成本明细表及竣工工程成本表。

(六)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包括成本分析、费用分析、资金分析等各项分析资料。

(七)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指在审计过程中,根据情况,随时需要提供的各项资料。

五、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工程项目审计要以成本费用为重要审计内容。在工程结算收入较为确定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部若控制住了工程成本,就是抓住了项目管理的核心。对于工程项目审计也是如此,工程项目的审点在于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人、材、物的供应,机具的配置等等进行分析,抓住影响效益的关键因素,在成本费用审计时。

(一)重点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审计监督

就目前施工企业的现状来看,分包工程大量存在,而且有的项目分包工程所占比重较大,若监督不力,效益很容易从此流失。

(二)加强对项目合同的审计

着重审查合同的签订、修改、变更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授权范围及工作程序进行。

(三)加强对人工、材料、机械等结算价格的审查

评价其价格信息制度是否完善,能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四)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的审计

审核项目是否执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按时编制资金收支计划,以收定支、计划控制,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工程款回收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当业主违反合同约定发生工程款拖欠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垫资工程是否与业主签订了还款协议;对拖欠的工程款及垫资利息是否做到了及时清理和收回。

(五)对项目成本费用的审计

审核工程项目在按照业主或监理审批的工作量计入财务收入的同时,是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配比性原则,进行实际成本费用的预提和摊销,有无少计、乱挤、摊派等现象。尤其重点审核项目分包工程款结算情况,对于超过合同额部分的结算款项是否有结算依据,有无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多结分包工程款的现象。

(六)对物资采购的审计

1、审核项目物资采购前是否按物资采购招标程序对供应商进行评定,是否进行采购询价,采购招标是否有多个供应商参加,采购的物资供方是否在合格供方名册之内。

2、审核项目是否按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物资采购,采购的物资是否超越集团公司的授权,采购合同是否经过评审。

3、审核项目物资部门是否按月度生产计划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是否按照采购计划实施,有无盲目采购情况。

4、审核项目对采购的物资超过工程合同范围的,是否有业主认可的有效证明。业主指定的采购材料,是否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

5、审核项目物资采购的付款是否有有效的采购合同,有无付款审核流程。进入现场的材料是否已验收合格,有无遗漏。入库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完整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入库凭证等。

6、审核项目物资采购的预付款有无购货合同,预付款是否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7、审核项目物资部门是否建立材料采购台帐,台帐登记是否及时。

(七)对重大事项的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法或重大经济责任事项,审计组应及时反馈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

六、工程项目审计风险的防范

工程项目的审计风险存在于工程项目收入的不确定性中。一般说来,施工的工程项目几乎不可能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也随之修改,施工工程量也时有增加或减少,从而增加了工程量的确认工作,业主经常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办理概算调整,有时还要考虑多种因素才能最终确定,但施工单位实际费用已结算支付,工程价款收入的这种滞后性为工程项目审计留下了风险。另外,近年来施工企业由于施工规模的扩展,工程量的增大,跨年度施工和分包工程也随之日益增多,由于资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总承包方难以及时办理分包结算,这也为项目的实际支出的不确定性留下伏笔,审计人员如不注意防范,工程项目审计的事中审计风险就较大。

总之,工程项目审计是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实现从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经济效益审计为主转变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搞好工程项目审计是施工企业内部审计的一项基本功。当前总公司在项目管理中全面推行法人管项目,对工程项目这种一次性的组织机构形式进行经济责任、成本、效益审计更显得十分必要和富有现实意义。工程项目审计在国有施工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中,会对项目管理的完善和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宁宁,查丽娟.论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J].河南建材,2010,(01)

工程款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结算;确认;列报

某一景观照明工程施工类企业,正申请新三板挂牌,主审会计师出的审计报告初稿,就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是在存货中还是在应收账款中列示,与主办券商产生分歧,因会计实践中“工程结算”科目容易引起歧义或者不同的理解,引发会计报表列示上的争论。

具体案例如下:

甲公司2012年9月承接了某副省级城市一项景观照明亮化施工项目A,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工程2012年11月开工,至2013年3月31日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该项目属于政府项目,发包方为该市政府名下的乙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国有独资),甲公司为该项目实际发生成本8000万元,工程造价还在审计中,至2014年12月31日还未有正式的造价审计报告,初步审计结果为1亿元人民币,无任何纠纷,工程款能够按照审计数收回,2013年11月30日甲公司已经向发包方乙公司开具工程发票5000万元,2013年12月28日从乙公司收取对应的工程款5000万元,剩余款项按照合同付款条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每年支付合同价(已审计按审计价),竣工验收付至50%,验收1年后付至70%,验收2年后付至90%,验收3年后付清。

问2013年累计列示的收入、成本各是多少,尚未收回的约 5000万元工程款如何确认,是在存货中列示还是在应收账款中列示?各自列示的条件是什么?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在开票5000万元给乙公司时

借:应收账款 5000万

贷:工程结算 5000万

2.收到开票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万

贷:应收账款 5000万

3.在2013年12月31日时,累计确认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万

4.在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的成本

借:工程施工 8000万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8000万

5.工程完工,将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施工 5000万

贷:工程结算 5000万

按以上会计处理,2013年12月31日该项目的会计科目“工程施工”借方余额5000万元,在报表中列示“存货”5000万元。列示营业收入10000万元,列示营业成本8000万元。以上会计处理,主审会计师予以认可。

对此,主办券商提出异议,认为该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工程款的收回不存在重大障碍,应对另外的5000万元予以确认,即借记应收账款5000万元 贷记工程结算 5000万元,对报表的影响在于该确认的应收账款5000万元在减去5%坏账准备后,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科目列示增加4750万元,应交税费增加62.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62.50万元,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增加250万元,利润总额减少250万元。

甲公司站在自身立场,一笔会计处理将减少净资产250万元,增加纳税62.5万元,因而支持主审会计师的立场。双方坚持不下,争论的焦点在于: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最终的审计造价未出来之前,如何理解“工程结算”这个会计科目。

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5402工程结算作为成本类科目列示,具体核算内容如下:

5402 工程结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在这里,工程结算被定义为“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中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按月结算方式为旬末或旬中预支,月末终算,竣工清算的方式,竣工时间跨年度的,在年终盘点之后进行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建设项目周期为一年内或价值不足100万元的,可以实行工程款月中预支,竣工后全部清算。

(3)分段结算

当年开工,当年无法竣工的工程,可以按照工程进度,依照合同按照一定阶段分期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目标结算基于流程节点划分,按照工程施工不同控制面,以业主验收为前提条件,依据合同对工程节点进行验收单元分段,当某一单元工程完成建设后,即可结算这部分单元工程价款。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上述表述,我们可这样理解:

(1)工程结算反映了工程进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工程才能够进行结算,按照累计的工程价款结算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比例,可以得出当前工程进度状况,当然此值为近似值。

(2)工程结算能够为施工方现金流转速率的提升提供必要基础。施工单位尽快结算工程款,不仅可以尽快实现债务偿还、资金回笼等,还能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工程结算为经济效益考核提供了必要基础。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还是盈利,因此,只有当工程款结算之后,项目才能够成为具备经济效益的项目,才能避免经营风险。

以上结算方式,对于施工时间较长,工程标的金额比较大,需要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的大中型土木工程而言,应该是适用的,但对于造价比较低,项目持续时间比较短的中小型项目而言,发包方出于节约资金考虑,一般不会约定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付款。

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中,一般是按工程进度支付到一定比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某个比例,审计文件出具后支付到某个比例,质保期满后将剩余5%的款项(视同质保金)予以归还。

在该项目中,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竣工验收付至50%,验收1年后付至70%,验收2年后付至90%,验收3年后付清。

那我们再来看存货。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甲公司承建的已竣工的完工工程,其在工程施工的余额部分,因未有相应的结算程序,视同造船业等长周期的建造项目,已生产出,但销售价款未最终确定,按照存货定义,满足“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的定义。

在本案例中,因工程最终的审计造价尚未确定,且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结算付款日期,故应收帐款的金额不确定,不能确认应收账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满足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4个认定标准: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相应的收入、成本、毛利。本案例中,2013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得收入为10000万元,累计确认已实际成本的8000万元,确认合同毛利2000万元。

本案例收入成本的确认与工程款项的收付是相分离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满足收入成本确认条件的应予确认。

在甲公司工程项目中,不存在按工程进度付款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进度款的结算问题,如果甲公司按照工程进度,人为地确认了应收账款和工程结算,那这个应收款显然不会得到乙公司的承认,在期末询证时显然不会认可,一笔不能得到对方单位认可的应收款,还能在会计报表中披露为应收款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工程结算”科目所核算的内容,与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所订立的具体施工合同中结算付款条件紧密相关,如果合同条款中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那在双方办理进度工程款结算时,可凭相关结算文件及工程发票,确认应收款和工程结算,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按项目进度结算付款,而是以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造价某一比例,审计造价报告出具后付至某一比例,质保期满后付至某一比例,那该应收账款的确认应与这结算付款条款相匹配。在上面甲公司的这个具体案例中,笔者认同主审会计师

的判断。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