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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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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割裂营销,整合资源,交叉销售

对一个企业来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策略最能体现其营销战略思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选择其实就是市场覆盖与占领模式的选择,是市场营销决策的关键内容之一。同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一、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及现状

(一)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

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以下三种主要营销渠道运营模式:一是直销型,即通过公司在编外勤人员开展业务,主要销售团体保险和大项目保险,销售人员在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根据销售业绩提取手续费,从总体上看,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0%以上;二是银邮兼代型,即通过与银行邮政等行业部门签定兼业协议,通过兼业网点开展保险业务,主要销售个人分红型保险产品(过去几年以5年趸缴业务为主,现开始重视长期个人业务和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销售),银邮兼业根据业务量提取手续费,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5%左右;三是个人营销型,即通过保险个人人针对分散型个人客户销售个人保险产品,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一半以上。从三类渠道的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度来看,直销型和银邮兼代型渠道的业务规模贡献度较大,个人营销型渠道的利润贡献度和创费能力较高。除了以上三类渠道模式外,保险公司还尝试了直复型营销渠道(网络、电话、邮寄等)和专业经纪公司、公司等专业经代型渠道开展业务,但规模尚小。

(二)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特征及缺陷分析

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最大特征便是各类渠道“割裂营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人员分离。保险公司制定了针对三类渠道营销人员的独立的销售管理办法(俗称“基本法”),即《个人人销售管理办法》、《银邮专管员队伍销售管理办法》和《团体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等,分别建立了对不同渠道销售人员的包括组织架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活动管理、考核评估、职级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销售管理体系,每个体系之间是相对封闭的,关联性很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只有平安公司比较早地开展了财产保险、团个险综合开拓业务,也制定了专门的《综合开拓专员管理办法》,并在其他三类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中对综合开拓业务考核进行了相关规定,从目前来看,平安公司的综合开拓效果是可观的。

2.销售产品区隔。除卡折类大众产品各渠道共同具有销售权外,各家公司都针对不同营销渠道特点开发了不同的渠道产品,不同渠道销售各自的渠道产品。在不同渠道产品保险责任大致相近的情况下,保费价格却有较大差异,因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已考虑到不同渠道的营销服务成本的差异,从总体上看,个人产品价格最高,团体产品价格最低。

3.客户需求撕裂。因不同渠道各自有相应的产品组合,客户与某渠道接触时往往只能在该渠道产品组合中进行挑选,而不能在一个渠道内得到其他渠道的产品,如果需要其他类型的产品,只能再次与另外的营销渠道打交道。由此可见,客户的需求被分裂的渠道撕裂开来,客户不能得到一站式的服务。

4.销售活动分裂。不同渠道内的销售人员分别接受不同销售管理部门的销售活动规划和指导,接受不同的活动管理,并分别享有实力不等的培训资源。虽然三类渠道都分别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培训体系,但由于个人营销渠道的培训实践开始早、投入多、力量强、成效显著,而团险培训和兼代培训力量相对较弱。

5.薪酬政策割裂。三类渠道在薪酬待遇方面最大的差别在于有无底薪、是否享有社会保障、业务提成比例等,一般而言,在编人员才能销售团体保险,而个人营销人员和兼代专管员往往是从社会招募的人员,没有底薪和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等。

6.前勤系统与后勤系统脱裂。前勤销售系统与销售后勤支援系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联动。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是各自只管耕耘自己的领地,缺乏相互之间的营销联盟。

保险公司不同营销渠道实行割裂营销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包括:(1)浪费或搁置现成的可利用资源,如销售人力资源,培训资源;(2)未有效开发潜在资源,如客户资源,很显然,团体客户可能带来个人客户,个人客户可能介绍团体客户,银邮客户也是如此;(3)未满足客户综合性需求。客户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可能具有财产保险方面的需求,同样,购买产险的客户也可能购买人寿保险,但是,除了少数产寿险兼营的金融保险集团外,一般产寿险公司之间缺乏有力合作,客户只能分别与不同的公司打交道;(4)销售能力缺陷。由于不同营销渠道销售人员只卖本渠道产品,相对来说,对公司其他渠道产品缺乏了解或理解不够透彻,并且缺少机会参与其他渠道的销售活动,如个险销售人员缺乏大项目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经验,其拓展销售能力就相应受到限制。

二、我国保险业面I临新的营销环境

当前保险营销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已成定势

自1996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业相互渗透和综合经营越来越普遍,我国平安集团早在几年前已经综合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业务,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中国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保险机构参股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对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探索邮政等行业经营简易保险的新渠道。稳步推进交叉销售和综合拓展。”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示要打造世界级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中国人寿集团已成为包括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产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混业,分业经营”、“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经营寿险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产险业务、养老保险业务等,并正在参股银行业和证券业,为最终成为“金融航母”铺平道路。

(二)国际国内保险竞争加剧,保险公司面临经营转型

我国已加人WTO并已于2004年12月11日起全面开放国内保险市场,随着保险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企业都在寻求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的平衡,追求又快又好地发展,注重内涵价值、优化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等成为保险公司的明确思路,如中国人寿为实现“做大做强做优”,正在实施“积极均衡、整合转型、创新超越”的发展战略。

(三)客户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个性化,客户满意成为企业营销的核心理念,随着中产阶层的增加,综合性金融投资与理财需求越来越旺盛,金融保险机构为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顺应客户需求,为客户创造价值。

三、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创新策略

我国保险公司为减少目前的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主动适应变化了的营销环境,“整合资源,交叉销售”应成为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创新的必然选择。

(一)“整合资源,交叉销售”的内涵及优势分析

“整合资源,交叉销售(Cross-selling)”指以客户为导向,整合公司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实现公司内部或公司之间各销售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发客户资源,发现或挖掘客户的多种需求,并通过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其需求的一种多渠道一体化营销方式。简单说来,就是向客户销售本公司A产品的同时推销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B产品或服务。在销售过程中,需充分利用公司一切可能的资源来进行营销活动,这些资源既可以包括公司内部或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源,也可以包括合作伙伴如兼业机构的资源。在可利用的资源中,渠道资源是关键资源,因为渠道资源能直接带来客户资源、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及硬件资源等。

保险公司在整合资源和交叉销售方面不乏成功经验。2001年12月31日,台湾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以国泰人寿为经营主体,另外成立了国泰产险、国泰世华银行等三家子公司。2004年3月开始,国泰产险通过国泰人寿以及国泰世华银行开展共同行销,收取了1100亿元台币保费,占国泰产险总保费的65%,国泰人寿营销员单月人均贡献财产险保费达3548万元新台币。与其相似,2005年平安公司也通过寿险营销员综合开拓渠道获得13.7亿元的财产险保费,人均贡献财产险保费达9300元,且其综合开拓(u业务在2006年前几个月依然保持了55%的高速增长。

整合资源,交叉销售具备以下优势:

1.可以增强客户忠诚度,提升企业形象。客户的综合性需求因公司的交叉销售行为而得到满足,该客户自然满意,满意的客户又会重复和扩大购买,而客户购买一个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越多,其流失的可能性就会越小。来自银行的数据显示:购买两种产品的客户的流失率是55%,而拥有4个或更多产品或服务的流失率几乎是零。一个赢得大量忠诚客户的企业因为口碑效应其企业形象也会相应得到提升。

2.可以扩大销售,减少成本,提高利润。客户一次性购买所需要的多种产品和服务本身能使公司扩大销售,客户多元化需求得到满足后变成忠诚客户进行终生购买及介绍他人购买也能使公司扩大销售;而经验统计数据已证明维持一个老客户的成本只是开发一个新客户成本的1/6,还有老客户的转介绍带来的规模效应也能减少营销成本。销售扩大,成本降低,自然带来公司利润的提升。

3.能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客户信息资源。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方面可以用来分析挖掘客户的现实与潜在需求,从而为能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这些客户信息资源与其他具有互补性的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开展营销,共享客户资源。

4.能促进公司精细化管理和执行效率,并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公司的营销资源。实现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内部资源共享,促进了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融合与相互协作,提升了整体竞争力,并提升了营销人员的活动率、绩效与产能,提高了营销人员的收入,稳定了营销队伍。

(二)对保险公司建立“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构想

我国保险公司建立“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客户满意”原则,能满足多元化的客户需求,能让客户方便地得到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二是“最大的覆盖最合理的成本十最大的产出”原则,营销资源的配置应与市场覆盖率、合理成本率和销售绩效率等紧密结合;三是“塑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原则,要把一体化交叉销售打造成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

保险公司可通过以下两条思路来架构“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

1.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整合不同公司和营销渠道的产品,也就是让同一客户拥有几家公司或带有不同渠道特征的产品。这里所讲的公司,主要是指同一家控股集团公司下的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可相互对方产品;渠道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营销渠道,如团险直销渠道、个人营销渠道、网络、邮寄、电话等直复渠道,又包括公司外部的营销渠道,如银行、邮政、证券机构等兼业渠道。对不同公司或营销渠道的产品进行组合捆绑销售来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如对某团体销售团体保险的同时发现其中一些成员有个人保险需求,于是向其提供个人保险产品,这便是团险直销渠道的产品与个人营销渠道的产品的整合;又比如,某客户向A公司的个人人买个人保险产品的同时提出想买车险,该销售人员向其提供了B产险公司的车险产品,这便是寿险公司产品与产险公司产品的整合。整合不同渠道产品来满足客户多元需求,需要保险公司在公司内部不同渠道之间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在同业公司之间、与其他金融企业间建立战略联盟机制(包括客户信息分享、联合开发产品、协作进行培训等机制),通过联合为客户提供互补性强或关联性强的产品。以这条思路我们可以归纳出几种交叉销售模式:一是团体直销产品直复(网络、电话、邮寄)营销渠道产品个人营销产品,这其实是保险公司所有权式渠道与管理式渠道的整合;二是寿险公司产品产险公司产品、保险公司产品银行产品、保险公司产品邮政产品、保险公司产品证券产品、保险公司产品基金产品等,这5种方式其实均属于保险公司内部可控渠道(包括所有权式渠道和管理式渠道)与外部契约式渠道的整合。

2.以同一产品来整合不同公司和渠道的客户,即让来源于不同公司和渠道的客户能购买到同一种产品。目前存在这样的现象,银行客户如果不与个人营销员打交道,就只能买到银行渠道的保险产品,而当前银行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客户的选择性不强。而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十条”、保监会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文件明确金融保险企业可进行综合经营和交叉销售,2005年保监会出台的62号文件也已从政策上解除了不同营销渠道之间对产品销售权限的限制,只要愿意,一个金融保险公司可销售各类金融保险产品,一个金融保险公司的各种营销渠道能销售公司各种类型的产品。现在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应尽快运用好政策,既整合好公司的营销资源又满足好客户的综合性需求。

(三)保证“整合资源,交叉销售”模式成功运行的对策

1.需正确理解“整合”与“交叉”的内涵。需要强调的是,“整合”、“交叉”与“混合”属于不同的概念,交叉与整合不是简单地把两者或多方搀和在一起,对公司和渠道进行差异化定位仍然要保持,不同公司和渠道应该有各自明确的营销侧重点,要注重专业化建设,如对个人人队伍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服务于中高端客户的高绩效销售队伍;强化团体直销人员的团队攻关和职场营销能力;加强中介渠道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队伍建设等。但应该看到不同渠道之间的关联和共性,对资源进行整合,实行交叉销售。

2.应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开发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以满足客户多元需求。产品体系应包括:一是为配合不同营销渠道特点而开发的渠道专营产品,如分别适合于银邮渠道、团体直销渠道和网上渠道销售的银行储蓄型分红产品、团体意外产品和电子化产品等,不同渠道产品除价格有差异外,应在保险责任方面增加差异,否则不同渠道产品容易相互替代,并易导致渠道冲突;二是适合所有渠道销售的大众共性产品,如卡折类短期意外保险产品;三是特定客户群系列产品,如女性保险产品套餐、家庭保险产品套餐等;四是为特别对象量身订做的人性化、个性化特别保险方案,如为某明星、知名企业家特制的保险方案等。客户需求的多元是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形成的依据,而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又是整合资源和交叉销售的前提和原因。

3.应建立具有横向协作职能的扁平化组织架构,如在金融保险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设立交叉销售协调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牵头,各成员子公司参与,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解决交叉销售活动中的问题;又如某公司分别负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三个中心”因“客户经理制”和“首问负责制”而被整合起来,个人业务部、团险部和中介部因“综合开拓专员”而被贯通起来等,从而减少内耗,有效利用营销资源。

4.应建立既有区别又有融通的渠道考核机制,如对个人营销员的考核,个人业务指标和人力发展指标成为考核重点,但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把团险业绩和中介产品销售业绩作为其考核指标,计算业绩,兑现奖励,调动交叉销售的积极性。

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其实,在顾女士来电之前,记者在和保险公司业内人士的日常交流中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原来,根据中国保监会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为了消除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具体销售操作环节上,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必须在售前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投保者要抄写风险提示

去开过创业板账户的读者朋友可能和顾女士一样,对《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还有一点印象,如今,投保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这三太类新型寿险产品的客户,同样也需要亲笔抄录一份“风险提示说明”。

据了解,根据保监会此次新规定,投保人购买新型寿险产品,都必须要亲手抄录风险提示而后再签名。而所有的寿险公司也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

保监会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将此作为凭证,避免过去模糊宣传带来的纠纷。

“传统的简单签名形式,容易被少数人钻空子,通过描红造假签名。现在要客户亲手抄录一遍风险提示,既让客户了解到新型寿险产品的风险,也让极个别营销员签名造假更有难度。”赞成这项新规的人士这样认为。

识别保险销售忽悠手法

的确,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在行销过程中,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很容易产生一些隐蔽性很强的“障眼术”,有时是人主动采用的,有时甚至连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说错了”。

例如有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尽快完成销售指标,故意夸大所销售保险的增值能力。比较常见的说法还有:“我们这个分红产品收益率比国债和储蓄都要高,而且每年还有双重分红,最后还有一笔终了红利。”不少产品宣传单还赫然列着高、中、低三档情况下的分红演示,有些甚至只列出最高一档的演示红利,不禁让人怦然心动。实际上分红险的红利水平是不能保证的,如此演示也并不科学。

有些保险销售人员出于赚取更高佣金的考虑,可能将客户对某种产品的需求曲线转移到另一种佣金比例更高的产品上。比如一个年轻人想买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作保障,考虑到经济能力问题打算买消费型的产品,但人却建议说:“这些保费都是消费型的,如果不出事情的话,交了也就白交了。我推荐您这一款,保额10万元,年缴3000元,虽然现在每年缴的保费高一点,但到时候是完全返还给您的,这样您就不会有任何损失了。”但实际上保险的最基本功能有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功能,就是花钱买保障。返还型的产品,同样也会每年扣除风险保费,只不过最后结账时可以凭借长期以来的储蓄部分收益弥补风险保费的支出,年轻人经济收入有限花费项目多,应该首选低费率的消费型保障。

亲自抄录作用有限

虽然保监部门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希望通过借鉴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要求,及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的相关规定,来进一步防止保险的销售误导,让消费者买个放心,但是记者发现,这一“投保者亲自抄录保险风险提示说明”,现实意义并不大。

这一做法虽然有助于投保人更加仔细、充分地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定程度上减少糊里糊涂受骗上当买保险的现象,但是有多少投保者会认真阅读并抄写,有多少保险销售人员不是抱着一种完成任务的心态来做这件事的呢?!

记者走访了几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发现大家对这一新规也是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是形式大于实际作用,需要进一步改进操作细节或想其他办法。

而大部分受访的消费者也认为,自己并不会十分关心自己抄录具体的是什么内容。

还有一部分消费者还和记者较真起来:“这个风险提示里还有一句话叫做保单利益不确定。如果是这样,是不是加重了我们投保一方的责任,万一以后发生纠纷,他们保险公司也可以用一句当初你已经知道有风险,来制约我们呢?

针对不同的声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在近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他还强调指出,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消费者要更主动了解产品

看起来,保险公司今后还得更加努力,让保险能够真正取信于全民,让自己的行业口碑更好、更响亮。特别在销售环节上,不要让各种“障眼法”成为让消费者误解合同保险产品本身意思的罪魁祸首。

而从消费者者一方来说,也应该更加积极主动一些。如在签字购买前更加仔细地去查看保险条款和说明书,更加理性地去听取人的推介和意见,而不要仅仅是把抄录风险提示说明作为一个任务去潦草完成之。具体而言,以下三点至关重要。首先,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确定该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

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我们怎样对待投保人,投保人就会怎样对待我们

客户是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保险公司要生存发展,就离不开客户的支持。正如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所指出的“我们怎样对待投保人,投保人就会怎样对待我们。投保人在我们心中的分量有多重,我们在投保人心中的分量就有多重”。保险公司只有把取信客户当成销售诚信建设的核心,切实维护广大客户的切身利益,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坚决摒弃急功近利的思想,通过开展销售诚信建设,有效遏制误导甚至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坚持做到“诚信展业,规范服务”,实现对客户的责任和承诺。

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寿险业的金融特性、产品特征和职能特点,决定了诚信建设在寿险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脱离了诚信,寿险业就失去了生存发展的基础。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险服务的准则、是公司行为规范的体现,也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销售是连接公司和市场的桥梁,通过开展销售诚信建设,实行“诚信展业、规范服务”,可以极大地提升保险公司的形象,改善展业环境,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否则,保险公司将陷于失信的纠纷之中,公司的管理将会紊乱,客户也将背离我们而去,持续健康发展只会沦为一句空谈。

由于全社会、全行业总体环境的影响,目前寿险业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愈演愈烈。作为寿险业的一员,保险公司不能坐等全社会、全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秩序的改善,更不能盲目跟风,从中起损害和破坏作用,而是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切实加强销售诚信建设,用真诚的态度和务实的行动,为寿险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在今年北京市寿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治理销售误导被作为今年北京保监局重点监管的一项工作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作为北京寿险市场的一家重要公司,应当模范贯彻执行北京保监局的要求。4月28日,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召开了销售诚信建设动员大会,下发了《销售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公司范围内启动销售诚信建设。

这些年寿险公司都深刻认识到诚信建设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监管机构的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不诚信”现象还广泛存在寿险公司管理、销售、服务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在销售层面更加集中更加突出。诚信建设要向深入推进,必须抓住关键部分和薄弱环节。销售诚信作为寿险公司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处于核心和基础的位置。加强销售诚信建设等于抓住了公司诚信建设的关键,等于找到了深化诚信建设的突破口,抓住了深化诚信建设的切入点。

不诚信之源

当前,寿险行业销售“不诚信”现象在售前、售中、售后均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具体说来,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误导客户。误导的主要问题表现为虚假承诺,夸大保单收益,混淆保险与储蓄的概念,模糊趸交与期交的区别,隐瞒退保损失、费用扣除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等。二是违规操作。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返佣,搞“人情单、自买单”,违规提高手续费、提高返还比例、降低费率,引导客户不如实告知,代签名,挪用保费,同一销售人员多家公司产品等。三是服务不周。主要包括销售人员没能在寿险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将保单送达客户,销售人员不能及时帮助客户办理相关的保险业务,个别情况影响到客户的附加险不能及时生效甚至得不到寿险公司的理赔等等。

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四个不到位”造成的。一是领导认识不到位。俗话说“问题出在下面,根子往往在上面”。同样,问题出在员工身上,“根子”往往在领导身上。目前在销售环节出现种种不诚信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寿险公司一些领导认识不到位有关。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寿险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对诚信建设抓得不紧、不实。二是宣传教育不到位。目前很多寿险公司对诚信建设仅仅满足于“会议开了、文件发了、通知下了”,对具体的制度、规定、措施宣传不到位,贯彻不落实,致使很多销售人员不了解、不清楚,把积弊当惯例,把“不诚信”当自然。更有甚者,由于法纪宣传教育不到位,极少数销售人员法纪意识淡漠,为了上业务、挣佣金不惜以身试法。三是制度建设不到位。由于诸多原因,目前寿险公司还没有在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系,在一些环节和流程上还存在管理的空白点,客观上为造假和失信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四是惩处力度不到位。违规失信行为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是监督不力、查处不严。要加强销售诚信建设,寿险公司必须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处罚力度,有效发挥法律和制度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机制,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

突围路径

诚信建设,制度是保证,教育是根本,素质是基础,落实是关键。在销售诚信建设推进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着“系统设计、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紧紧抓住“完善制度、强化教育、提升素质、注重落实”四个关键环节,统筹推进。

第一,建立健全制度制约体系。按照“售前预防、售中规范、售后监控”的原则,找出销售各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今年以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先后对《客户投保提示制度》、《资料逐级审核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单证管理制度》、《营销员“十六条禁令”》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说明会规范管理制度》、《宣传资料使用管理制度》、《销售人员信用品质管理办法》、《营销员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了建立健全,使销售每个环节都能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第二,加大教育宣导力度。在销售诚信教育方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策划了“十个一”诚信教育活动项目,即:每一次晨会结束时诵读两遍诚信誓词,每周开展一次诚信专题培训,每月举办一次诚信宣传讲座,每季召开一次诚信建设视频大会,每年组织一次诚信专题论坛、一次诚信演讲比赛和一次诚信征文活动。每位新入司销售人员不少于四个学时的专题诚信教育,现有销售人员每月不少于两个课时的专题诚信教育。在诚信教育中,重点加强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学习。另外,在教育宣导中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喜闻乐见的方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前期开展的征集诚信誓词活动,由于采取了自下而上、全面发动的形式,就在营销伙伴中产生了强烈反响,有500多名营销伙伴踊跃参与积极撰写诚信誓词。目前,公司每次召开大型会议都一道背诵司歌、司训和诚信誓词,使诚信理念真正入脑入心。

第三,提升销售队伍素质。各项诚信责任,归根到底是要由每一位员工来履行的。造就一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销售人员队伍,是销售诚信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因此,寿险企业要加强新人甄选,严把员工入口关。目前我公司在招募新人时,统一组织新入司销售人员参加公司的岗前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加强诚信教育。通过这些措施,切实增强销售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提升销售队伍素质,为销售诚信建设夯实基础。

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营销模式;创新

现阶段,国内的保险业的发展仍处于萌芽状态,特别是关于保险营销模式的探索更是处于初期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营销,都还处在一种推销或者说从推销向营销转变的过程之中,旧营销观念受到冲击,新的营销观念正在形成,那么,关于保险营销模式创新策略的问题也就提上了日程。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当前我国保险公司采用的主要营销模式

1.公司业务型

公司业务型,俗称“大项目型”,依靠公司在编的外勤人员展开保险的营销工作,他们推动的是集团业务和大项目业务。营销人员除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还可以根据销售业绩来提成。总体看来,这类渠道业务大概占到了业务总量的20%。

2.银邮兼代型

银邮兼代型,即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签订兼业协议,通过这些兼业的网点来展开保险业务,这些业务主要营销分红型的保险产品,包括五年期的业务、长期个人业务以及风险保障类产品等等。当然,银邮机构会从业务量中提取约定的手续费用。目前,该类渠道业务大概可以占到总体业务量的25%。

3.个人营销型

个人营销型,就是通过保险个人人面对分散的保险客户群进行保险产品的营销。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业务总量的55%。

从以上三类营销模式的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度来看,个人营销型的利润贡献度最高。除此之外,国内的保险公司还有直复型营销模式、专业经纪公司和等营销模式。

二、我国现有保险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的隔离问题。各保险公司都制定了针对营销人员的销售管理办法,统一建立了用于管理销售人员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资格条件、业务管理、绩效考核、晋升惩罚、薪酬福利等方面的体系。因此,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内勤和职能管理人员相区隔,产生了保险人或编外人员。这种区分将导致销售人员没有归属感,对公司的忠诚度低,公司内部的不和谐氛围就会增加,从而导致隔离问题。

其次,保险产品相同,价格不同。一般来讲,大众型的保险产品与各销售渠道共同具有销售权,各大保险公司都会针对不同的渠道开发不同的产品。在渠道保险责任大致相近的状态下,保费的价格却存在较大的差异,究其原因在于拟定产品费率时,不同渠道的营销服务成本就存在着差异。总体来看,个人产品价格高,团体产品价格低。各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大打“价格战”的情况就在所难免。

最后,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分离。保险公司大部分的业务来源需要依靠营销人员获得。因此,营销人员就是介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间人。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客户的需求就会因中间人的存在而出现分离。比如说,不同渠道的产品组合,客户只能在渠道组合中挑选,并不能在一个渠道之中得到所有的产品信息,大部分营销人员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也不会告诉保险公司,公司也就无法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出现了客户与公司的分离。

三、我国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策略

基于国内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议公司主动适应环境,采取针对性的创新策略:

1.联手打造“保险超市”营销体系

所谓保险超市,类似于家电等商品的超市卖场,将各家的保险公司产品集中一起放置,让客户自行选择产品,尽量的“货比三家”。在这样的“保险超市”里,国内外的客户不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偏好,任意选择单项保险或组合保险,还可以通过定制自己的个性化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2.创新“保险连锁店”服务模式

针对国内保险业过度依赖保险人和中介渠道,保险公司远离客户、远离风险管控点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依托城市社区建立保险产品销售及客户服务中心。在居民社区布局设点,与客户面对面的交易,减少中间环节,直接营销,以方便、快捷的保险专业服务与增值服务吸引客户主动上门。

3.采取“方案营销”的全新策略

保险公司从卖产品变为卖方案,形成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全新保险营销模式。客户有什么样的需求,什么样的险种最适合客户家庭,保险公司就应该提供这样一种满足客户需要的方案供客户选择。因此,建议保险公司成立专门为客户服务的综合机构,配备营销精英,提供资源,为客户设计科学合理的保险保障计划。

参考文献

[1]何惠珍.保险概论[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2]余艳莉.浅议我国保险后营销时代下的创新之路[J].中国集体经济,2008(6).

[3]廖丽达.中国保险营销渠道发展趋势探析[J].中国商贸,2012(31).

[4]王妲.基于保险营销过程视角论保险服务创新[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03).

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办法》对六大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六大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规范。作为消费者,我们不妨做个了解,对日后的保险维权工作相信有一定的好处。

第一,《办法》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在原暂行办法基础上,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第二,《办法》规范了售前销售行为,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

第三,《办法》对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作出统一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取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此外,还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

第四,《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责任。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五,《办法》修订和细化了投连、万能、分红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定。

例如,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消费者可借力维权

《办法》的出台对消费者来说当然是件好事。过去,很多保险纠纷的发生,造成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归咎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不到位,使得原本就缺乏保险知识的普通百姓更难以理解这一“深奥”的保障工具,其实,这对保险公司的前景也会造成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