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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想方面:
在思想上xx同学积极要求进步,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和人生观,永远保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党的工作路线,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正政策,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式,以及国内外的局势变化。并按党的原则全面发展xx同学自己的德智体美,xx同学的思想品德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友爱,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还在不断鼓励帮助身边的同学,积极组织参加有关活动,态度积极向上。
在文艺体育方面:
xx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的文艺及体育活动,表现突出并作出较大贡献。在校期间,xx同学对体育也很感兴趣,而且还经常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xx同学踊跃参加学校各社团的活动:羽毛球协会,每天积极参见早训,并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在XX年的军训演讲中,他获得了三等奖的优秀荣誉。在XX年的元旦晚会上,xx同学在晚会表演中朗诵《青春》,赢得了在场所有人的热烈掌声。
在学习方面:
xx同学的学习也并不亚于自己的文体,自进入学院来,积极投入到专业课和各门基础课的学习中,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各门功课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而且xx同学学习踏踏实实,从不旷课早退,学习刻苦努力,上学年xx同学各科学习成绩在合格以上,而且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xx同学现在还在不断地努力想自己挑战,希望让自己懂得更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在生活上:
xx同学是一个平凡无奇流动在人海之中却不会引人注目的女孩,但xx同学有xx同学的自信,所以xx同学热情开朗,充满朝气,xx同学乐于助人,喜欢帮助每个需要帮助的人,同时他与周围的人相处的十分融洽,生活上也相当节俭,xx同学和同学相互学习,而且坚持锻炼身体,在困难面前从来都不低头,xx同学会平静的接受它,并告诉自己,这只是真实生命的一部分,相信自己会战胜困难环境,改变现状,应来新的春天。
乙方:_________
双方以公开、公正、守信、诚意为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为乙方介绍有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环境、用人要求、薪金待遇及各相关福利待遇方面等情况。
2.把企业需求的情况用书面或电传等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3.对乙方进行初步的面试,考核。
4.甲方按乙方个人要求,在自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至少为甲方提供一次面试机会。
5.跟踪服务:如面试不成功,根据个人反馈意见继续为个人寻找发展机会。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如实向甲方提供学历证书和个人身分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原件,真实的个人背景资料,详尽地提出委托推荐职位的岗位要求、薪金福利、待遇、工作条件和工作地点等。
2.遵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要求所安排的用工面试。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一般按到任第一个月的月薪资_________%向乙方收取委托推荐的服务费。
2.具体支付方法为:
(1)本协议签订之门起三日内支付预付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按本协议的20%计)
(2)被推荐人员到岗后十日内支付余额。
(3)甲方若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推荐人选,乙方可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退还已收的全部费用;若乙方面试后对甲方推荐的职位不满意,并认为无需再继续推荐,要求协商的,乙方按每一岗位酌收咨询服务费_________元后,退还已收余款。
(4)付款形式若为委托银行转帐,乙方转入帐号为:_________;帐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四、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培训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不予安排乙方就业,费用不予退还。
1.违反国家法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恶劣者;或提供虚假的个人材料。
2.未按规定如期缴交就业综合费。
3.甲方通知乙方到企业面试,通知三次没有回应者。
4.面试成功后由乙方的个人因素(如违纪、不能胜任等)造成失业或被辞退的。
五、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3.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
一、总部企业认定
(一)认定范围及标准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区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及其它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
1、总部企业的分类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备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上述综合型总部部分职能的企业,包括一般行政职能总部、制造业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服务业总部等。其它总部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但又不隶属于以上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企业。
区域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含总部在外的籍企业迁回区域内的),称为引进总部企业。区域内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称为本地现有总部企业。
2、申请总部企业应符合以下任一条款:
(1)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
(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台湾100大、100强企业;
(3)上市公司;
(4)年产值超4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工业企业;
(5)注册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资产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的国内外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
(6)区域内连续两年纳税排在前五名企业;
(7)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
3、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的优惠扶持政策:
(1)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房地产企业前两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少于800万元;工业企业前两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少于500万元;建筑企业前两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少于400万元。
(2)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邮政通信、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方面的企业(含子公司),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200万元。
(3)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会展等领域企业(含子公司),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30万元。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其中总部在外的籍企业迁回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其条件为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800万元)。
(2)建筑企业具有一级以上资质、连续两年度产值均超2亿元,税收500万元以上(回归建筑企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房地产企业具有一级以上资质,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连续两年纳税均超1000万元。
(4)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及其它服务业企业的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300万元(回归企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认定程序
1、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护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并审核原件;涉及项目准入评估已提供的材料,企业可免提供。
2、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名单后,定期在区公众信息网或《晚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4、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区政府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三)总部企业管理
1、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2、世界500强的认定依据以近三年(含当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并公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企业名录为准。国内前500名企业的认定以近三年(含当年)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并公布的全国排名前500名企业名录为准。前100名企业的认定以近三年(含当年)企业家联合会牵头评选并公布的全省排前100名企业名录为准;“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台湾100大企业按台湾中华征信所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其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办证;其项目投资须超过5000万元,建筑面积须超过1万平方米;项目建设执行《区项目准入评估工作机制<修订>》(委〔〕117号)的有关规定。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总部企业入驻后自用面积不得少于30%,剩余面积可以出租,但每宗出租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总部企业、入驻企业应在总部大楼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并于工商登记之前向区政府提交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总部大楼建成后五年内平均每年企业入驻使用总面积应达80%以上,企业入驻当年税收不低于上年度且不少于500元/平方米;五年期满未实现平均入驻面积和税收要求的承诺,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
4、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5、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6、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二、财税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本实施意见所称经营贡献奖励,是指对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的奖励。
(1)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9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2)支持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区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税票的,按企业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量,前2年给予50%奖励,后3年给予30%奖励。
(3)区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自认定当年起,其在我区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年度新增3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量,前2年给予9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2、开办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区注册、经认定为引进总部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每年度具体补助金额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奖励、补助资金的情况确定)。
(1)符合区鼓励产业类政策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跨市级域的综合性总部,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区鼓励产业类政策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营销中心等其它职能性总部,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3、扶持独立建设总部大楼
(1)由区政府根据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专门用于建设总部办公楼。项目投资超5亿元的总部企业可参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大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独立申请用地建设总部大楼,其用地的招拍挂起始价以我区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平均价为准。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独立建设总部大楼,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建设的,经区住建局、地税局共同认定后,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按建筑工程投资的1%(应提供建安发票)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一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助
(1)引进总部企业初次购买房屋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该房购价3%的,给予补助;差额低于房购价3%的,以差额给予补助)。
(2)对新引进入驻自用办公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满一年的总部企业(若租房自用的总部企业,租期应在两年以上),每平方米纳税达3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租赁市场价6-12个月的补贴。
(3)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也可参照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相关补助。
(4)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5、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区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和区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区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区级所得部分,前3年给予免收或返还,后2年减半征收或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或返还项目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确定。
6、人才激励。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总部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我区已出台关于鼓励和扶持引进各类人才规定的,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7、完善金融服务
(1)区内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已入驻的总部企业给予贷款或担保支持的,参照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2)将总部企业(未上市的)作为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优先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库,享受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3)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
8、其他方面
(1)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100强、台湾100大在设立地区总部,且项目投资超过1.5亿元,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总部大楼建设项目视同区重点项目管理。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行政审批、工商注册、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绿色通道”。
9、申报和管理
(1)对总部经济的财税扶持实行企业申请制。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
(2)次年上半年为上年度申请财税扶持受理期限。企业申请财税支持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企业申请报告;总部经济财税支持申请表;企业总部认定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办补助的还应当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报告;申请购房补助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租房补贴的还应当提供租房房产证复印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税票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还应当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申请人才、建设及其它奖励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规定材料。
(3)对企业申请财税扶持的审核,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送区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公务员局、国土资源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如需要可由责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议,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若需报送区政府决定的,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送区政府研究确定)。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财税支持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4)企业申请财税扶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税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财税支持资金,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获得财税支持的企业,如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入驻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本区其它相关扶持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涉及可享受省、市关于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待省、市扶持资金到位后再兑现区级扶持资金。
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个人、企业、中介组织等引进区域外总部企业(区四套班子领导及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运营后,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资的2.5‰给予奖励,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按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8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台湾100大的个人或企业还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2亿元以上)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
2、鼓励各乡镇(街道)积极引进总部企业,引进并投入实际运营,企业所纳的税收计入所引进的乡镇(街道)当年度的税收总额。
3、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荐人和投资方共同填报《区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未经备案确认的不具备获奖资格。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引荐人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书面申请,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1) 学校名称统一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2) 学校隶属填深圳市市政府; (3) 专业名称要填写全称;
(4) 必须贴一寸免冠半身照片,并加盖院(系)公章;
(5) 姓名填写与户口、身份证姓名必须一致,不得有异,否则会给录用、编制和审批就业方案、办理报到手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 现家庭住址与入学时有变化者,必须出示《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薄》原件,
经二级院(系)审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认可后按现住址填写; (7) 奖励情况填写院(系)两级以上的奖励、处分情况;
(8) 学习成绩要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学习成绩不得作任何涂改;
(9) 推荐表填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交院(系)审查盖章,以便及时发还毕业生;
(10)推荐表原件由决定录用并与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保存,作为录用和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
盖章流程: 毕业生推荐表
1.学院检查学生推荐表填写情况,并统一在“院系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以学院为单位,与就业中心预约盖章时间,并统一前来盖章。原则上没有特殊原因,不接受学生单独前来盖章。
毕业生登记表
1.学院检查学生登记表填写情况,毕业前根据学生毕业资格取得情况,填写院系意见并盖章;
2.以学院为单位,与就业中心预约盖章时间。对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才给予盖“准予毕业”章;
3.原则上没有特殊原因,不接受学生单独前来盖章。
四方协议书
1. 学院检查学生协议书填写情况、公司签章、学生签名; 2. 学院盖章;
3. 学院或学生个人均可到就业中心来办理登记和盖学校章;
国家中医药信息“十一五”重大专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信息化水平,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03〕53号)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建设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以下简称“《功能规范》”,两套规范统称“基本规范”),2011年10月12日颁发(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实施。基本规范的,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基础性、规范性、权威性和方向性的指引,必将有利于推进以中医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促进医疗卫生领域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有利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持续健康的发展。
制定和出台的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应用日益普及,信息化成为了医改的重要支撑。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近年来,卫生部启动了一系列卫生信息技术的应用试点和信息标准的研制,取得了包括《电子病本文由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1.0版)》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成果,极大地推动了中医电子病历研发,改变了中医医院现有医疗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构建、应用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模式、信息安全保障等实现方式,开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是实现信息资源整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与业务协同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20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由于新医改政策的出台,信息技术的发展,业务需求的变化,原《规范》内容不完整,功能欠完善,中医药特色不强,在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变化的要求。《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把《规范)》修订项目正式列为为中医药临床基本信息标准项目(XBZ—001)重要任务,积极开展《规范》的修订工作。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规范》修订符合应用需求、适应医改形势、突出中医药特色,规范修订把握国际信息技术管理的发展趋势,结合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贯彻、落实和体现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中医医院管理的规范、办法、指南,广泛进行调研,充分进行论证,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严格规范审定,正式颁发了《建设规范》和《功能规范》。
基本规范第一次系统的提出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应用开发、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设计、开发、应用、运维等要求,突出了中医药特色,明确和完善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是中医医院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和依据。
基本规范颁发的意义
随着卫生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已经从单纯的财务管理、临床信息系统转为“以病人为中心、以医院服务为主体、以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中医医院在整体实力、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信息化基础等方面存在着显着的个体差异和地域差异。基本规范整合多重标准、融合多方需求,综合考虑全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为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适应新形势的建设航标,为统一规范和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制度保证。
基本规范作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指导和规范性文件,将成为确保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不缺位、不滞后、同步推进的重要举措,是卫生部颁发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和《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重要补充。两套规范各有侧重点,又紧密关联,不仅具有中医药特色、适用于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也适用于综合性医院,是卫生信息标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套规范的颁发,有利于在新医改形式下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帮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规范化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更好地引导中医医院落实建立信息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工作和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实现各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医医院的电子监管。
基本规范内容解析
基本规范遵循现有的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的国际标准,初步建立起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规范,规范中医医院应用系统基本功能要求,构建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为提升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整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今后开展和实施中医医院信息服务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打下了基础,也为指导建立我国医院信息平台的认证管理规范和技术测试标准奠定基础。
1.《建设规范》内容解析
《建设规范》立足我国国情、确立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基础框架,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制定了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运行、维护、安全的规范要求,以及基础设施与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从管理与技术层面规范了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
《建设规范》侧重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人、财、物、机制以及系统运行、维护层面的管理规范,并兼顾了对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不涉及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层面的设计与平台建设。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管理体系建设在先进理念和技术方法上紧紧与新医改形势、卫生信息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信息技术发展相联系,做到了借鉴、吸收、整合、为我所用,符合中医医院管理理念、业务流程、思维模式和市场环境。
2.《功能规范》内容解析
《功能规范》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分为基本分系统和推荐分系统,基本分系统功能分为基本和推荐两个等级。基本分系统是必需建设的系统;推荐分系统是可选择建设的系统。基本分系统功能分为基本和推荐两个等级。基本功能是指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同时,《功能规范》明确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各分系统与功能点的划分不是固定的,可根据业务需求和业务流程进行分类和组合,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应用的变化,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鼓励建设新系统,增加新功能。
《功能规范》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分类为基础功能与医院信息集成平台、临床服务部分(26个分系统)和医院管理部分(17个分系统)三个部分,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基本功能规范首次成为规范的内容,它规范了临床服务和医院管理各分系统之间、院内信息系统和院外第三方业务系统之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的共享平台基本功能。临床服务部分中,中医电子病历、中医临床研究分析、名老中医经验传承、中医辅助诊疗、中医特殊治疗管理等5个分系统极具中医药特色。档案管理、医院网站、协同办公、客户关系管理等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也是首次进入医院管理部分。
基本规范的特点
基本规范全面贯彻新医改的政策,紧跟卫生信息和信息技术发展新的形势,要求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突出中医药特色,全面完善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规范,重点强调相关规范、标准应用和落实,提出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规范要求,旨在实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的理念。具有以下五个显着特点:
1.系统的构建了基本规范
《建设规范》涵盖了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从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规划实施、基础设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系统全面的提出了整个过程的规范要求,基本建立了中医医院信息系统服务管理规范,《功能规范》对中医医院常用45个应用系统功能进行全面规范,对各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具有很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2.贯穿“实用、共享”的理念
基本规范强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系统集成、互联互通、实用高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服务流程,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控制和降低医疗成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两套规范严格遵循卫生部已颁发的规范与指南,《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V1.0)》是对整个医院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技术设计和规范指南,侧重于医院信息系统中各主要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不涉及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内部功能,基本规范侧重于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的人、财、物、机制以及系统运行、维护层面的管理规范,兼顾了对应用系统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功能规范要求,兼容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规范要求,增加大量中医药特色功能,不涉及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层面的设计与平台建设。
3. 突出中医药特色功能
在保证信息技术先进、高效的同时,《功能规范》充分体现尊重、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功能,在临床、管理各分系统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内涵,努力实现中医专病专科、中医护理、中药饮片、中医适宜技术以及中医药文化的特色功能,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而且特别增加了中医特色分系统的功能规范,为传承创新中医药提供了有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