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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修订;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1-0030-06
一、引言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讨论稿”)。经过两年的讨论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比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是流动性监管框架修订的最新阶段性成果。与讨论稿相比,本次修订稿仅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5个流动性监测工具,暂时未公布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的正式监管规定,并将流动性规则的过渡期调整为2015年至2019年,LCR标准以每年提高10%的速度,从60%提高至100%。整体上看,此次巴塞尔流动性监管规则的修订稿突出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主要关切问题,体现了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修订稿在原框架下添加了危机时期的流动性监管应对方案,并改进了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流动性监管框架。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稿进行重要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探索修订稿新框架下我国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二、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研究综述
自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以来,在国内外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仍在修订过程中,其在全球范围内也仍处于过渡期,尚未真正执行,因此业界对此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
国际上科研组织和学者对流动性监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施米茨(Stefan W Schmitz,2011)分析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对欧元区货币政策执行的影响,结果表明:欧元区的研究报告均低估了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原因在于负网络动态和反馈环节加重了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开市场操作和无担保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套利影响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宾德塞尔(Ulrich Bindsel,2011)认为,由于央行在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都扮演着流动性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流动性监管条款中涉及中央银行操作的内容非常重要,其中,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与流动性监管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值得研究。焦尔达纳(Gaston Giordana,2011)以卢森堡为例定量描述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框架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借贷渠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银行通常为流动性供给者,因此仍能够在紧缩货币政策冲击时增加借贷,但长期稳定资金量较低的中小银行受影响很大。此外,银行一旦接受流动性监管标准,则借贷传导渠道可能不再有效,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作用将比流动性覆盖比率更大。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介绍以及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在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解读和引入方面,周良(2009)认为,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反映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如强调良好监管治理的重要性、明确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等;王周伟(2011)介绍了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主要国家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情况;彭建刚(2012)分析了流动性监管的新特点,如更加重视流动性监管、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的作用等;费方域、江鹏、陈笛霏(2012)认为,实现流动性监管的手段有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种,其中数量角度的流动性监管可以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实现。在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的影响方面,巴曙松(2011、2012)认为,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在于筹资方式的结构性转变和更高的发行成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于银行利润的下降,此外还具有冲击金融稳定、冲击宏观经济、道德风险等诸多负面影响。戈建国(2011)认为,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测试场景根据不足,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和对私营部门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认为我国需要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降低对公司债和企业债市场发展的冲击、鼓励银行开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明确央行的介入方式和明确披露方式等。陈道富(2011)认为我国流动性监管的问题在于对系统流动性风险重视不足,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仍为补充。统一的微观流动性监管指标缺少差异性以及监管指标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此外,余珊萍(2010)在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基础上,认为银行业有能力执行新的巴塞尔流动性标准,并就压力测试探讨了我国执行巴塞尔压力测试的可行性。
三、修订稿的重要变动
修订稿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5个监测工具的基本流动性管理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公式表示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HQLA)/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主要是确保银行在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其中,分子上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可以无限制地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则必须接受价值扣减后再纳入高质量流动资产,且不能超过HQLA总规模的40%。分母方的净现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为: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 = 现金流出量 - 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其中,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与其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现金流入总量是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的余额与其在压力情景下现金流入率的乘积。此外,修订稿还了5项流动性监测工具,分别为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由于监测工具仅供监管者参考使用,并不作为监管指标,在此不再赘述。
相较于讨论稿,修订稿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动:
(一)扩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讨论稿指出,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特征及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分为两类,即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能够提取的央行准备金、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为0的实体、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风险权重不为0的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外币发行的证券或中央银行债务型证券。二级资产包括由风险权重为20%的实体、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评级至少为AA-级的,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然而,由于部分国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可能导致其银行无法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监管标准,因此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扩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的需要。此外,由于规则制定者中发达国家居多,为适应其二级资产规模大且种类丰富的现实,修订稿将二级资产的标准放宽,允许各国当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为严格的价值扣减后纳入更多的二级资产。修订稿中,原来的二级资产被定义为二级A资产,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新的二级B资产,其中,二级B资产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接受25%的价值扣减;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到A+的企业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接受50%的价值扣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由非金融机构及附属机构发行的普通股股权,接受50%的价值扣减。
(二)进一步完善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
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持有二级资产来满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要求,从而产生资产集中和流动性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讨论稿规定:“经调整的二级资产不得超过经调整一级资产的2/3”。而所谓的经调整的一级资产是指“所有短期担保资金、担保借贷和抵押品互换交易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后,剩余未受影响的一级资产的数量。”而上述条款提到的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的交易即被称为平仓(unwind)。平仓机制设置的意义在于能够将符合要求的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观察期第1天的一级资产初始值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整个时间窗口(30天)内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均为真实且能够动用的流动性资产。然而,平仓机制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讨论稿规定平仓机制可以应用于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同时又将很多满足或不满足操作性标准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扣除,这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来操纵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从而高估或低估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是由于考虑了平仓机制,所有与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都在分母上进行了调整,但与这些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短期回购交易事实上已经在分母上接受了100%的流出率,因此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不符合讨论稿第53段确立的“银行不能对各科目进行重复计算”的原则,即如果某项资产已被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分子)中,则在计算现金流入量(分母)时就不能再考虑该资产。
为解决讨论稿存在的几个问题,修订稿采用在附录中列举案例的形式对平仓机制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讨论稿相比,修订稿附录做出以下调整:一是“任何非一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表述修改为“将任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交易都无法再使用平仓机制,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真实数量。二是明确涉及那些虽然是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但是不满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交易也无法应用平仓机制,以确保银行不会面临“双重惩罚”,即一方面由于不满足操作性要求而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池中扣除,另一方面分子上还要接受100%的现金流出率。三是由于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添加了二级B资产,相应地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三)放宽部分项目现金流出率要求
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母上为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分母的大小。从此次修订情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放松(下调)现金流出率的意图非常突出,这一方面反映出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业界对于银行流动性要求过严,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担心。综合来看,此次修订稿对于现金流出率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 降低“稳定存款”流失率突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修订稿继续下调稳定存款流失率。讨论稿规定零售存款中的稳定存款流失率为5%,所谓的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或者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的存款。而在修订稿中,则不仅对“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做了详细说明,还规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的国家稳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该条款的修订对于拥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是极为有利的,也反映出发达国家对放松流动性监管的强烈诉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如果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并表基础,包括存款及向小企业出售的债券)少于100万欧元,则可以认为该小企业具有与零售存款账户类似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因此讨论稿与修订稿均令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与零售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即同样区分“稳定”和“欠稳定”存款,并可根据是否有存款保险覆盖而选择更低的现金流出率。
第二,降低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率。讨论稿规定来自非金融企业、中央银行、实体、公共实体部门的无担保批发融资统一设定为75%。考虑到75%的现金流出率过高,可能导致银行从非金融企业等部门获取融资来源的积极性下降,并进而可能减少对非金融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影响实体经济活力,修订稿将此类机构无担保批发融资的现金流失率从75%下调至40%。此外,还特别规定此类存款中受有效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那部分存款的流失率可进一步降低至20%,更加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2. 放松已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所谓已承诺信用便利是指为公司客户提供的已承诺、当前未提取的日常运营资金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在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满足日常业务需求情况下进行债务再融资的备用便利。讨论稿根据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了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出率,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第二类是非金融公司、实体和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及多边开发银行;第三类是其他法人客户。修订稿虽然延续了上述思路,但更加细化了上述交易对手的分类,并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融资行为对交易对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5类:(1)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2)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3)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4)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①、受益人②的其他金融机构;(5)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公共实体部门、管道、特殊目的实体和其他不包含在上述类别中的实体。
对于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修订稿的流失率与讨论稿保持一致,仍为5%;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其信用便利的流失率为10%,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为30%;对于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其信用便利与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40%;对于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分别为40%和100%;对于其他法律实体,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100%。相比于讨论稿中第三类机构流失率统一设定为100%的规定,修订稿既根据交易对手的行为特点细化了交易对手的分类,还体现了对于各类交易对手流失率的放松,确保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避免对实体经济的干扰。
(四)允许危机时期提取使用流动性资产
讨论稿第16段明确要求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即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100%),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这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保持在100%以上,也意味着银行在压力时期或危机时期无法提取和使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该条款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在危机时期更加倾向于储藏流动性以应对不时之需而不愿意出售流动性以帮助其他机构度过危机,从而造成加重危机而不是减轻危机的影响。
针对该条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修订稿花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修订。比如修订稿第11段和第17段明确表示,“在压力时期,银行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并进而导致其LCR低于最低标准是完全合适的”,“……在危机时期,银行可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并进而使其LCR低于100%,因为在此情况下仍保持LCR大于100%可能对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修订稿还明确,尽管商业银行可以在压力时期动用其流动性储备,但监管当局仍应对此有所反应并做出合适的监管处理。比如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其监管处理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顺周期影响,即银行在压力时期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如果监管当局此时对银行仍采取公开信息披露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的话,可能会加重市场对银行的压力,从而更加重了银行的流动性恶化程度。因此,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一整套与银行流动性覆盖比率下降的原因、下降的程度、持续期间、影响范围及频率成比例的监管处理方案,以降低监管对市场的影响。
四、新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集中于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种类及规模有限
尽管此次修订稿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扩大,事实上是国际规则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高质量”特征的一种妥协,但从另一个侧面也确实反映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金融产品、制度和机构创新力度较大,能够用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也较多。例如,花旗银行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末花旗集团的总流动性来源为3538亿美元,其中无变现障碍的流动性证券共计2808亿美元,占总流动性来源的79.4%,且该比重较2011年末提高了10.8个百分点。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则仍然是以一级资产中的央行准备金为主。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例,2012年末,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1个月内的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分别为31749.43亿元和20061.11亿元,分别占其1个月内金融资产总额的62.72%和62.99%。
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由一级资产构成,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不足,符合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中二级资产定义的资产种类和规模较小的国情决定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长足进展,但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财政部、政策性银行、铁道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均相对有限。
二级资产相对匮乏虽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持有更多一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整体较高,但同时也表明银行资产较为集中,集中度风险较高。此外,由外汇占款较高导致的银行高存款准备金现象毕竟是不可持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过度集中于一级资产也无助于银行分散资产风险。
(二)二级资产计算中未纳入平仓机制,无法科学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
尽管平仓机制的应用显得比较复杂,牵涉到各类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的计算,但由于其能够避免银行利用回购交易将那些无法在压力时期真实应对流动性压力的资产也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平仓机制的正确运用对于我国计算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201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平仓机制并未提及。当然,由于我国目前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主体还主要是央行准备金,二级资产的规模有限,相应地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来置换一级资产的交易规模也较为有限。但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规模确实在逐年扩大,甚至已经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方式(见图1),不考虑平仓机制将会对我国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计算造成不小影响。
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和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各类市场层次逐渐完善,机构投资者类型也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深度必将提高,短期融资交易规模也将大幅扩大,未来平仓机制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中增添平仓机制,这样一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现金流出率偏高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存款人的信心,并通过改善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来增加其存款的稳定性,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溢出效应。修订稿提出的对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应用较低的现金流出率具有合理性。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可能导致我国银行业对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10%的现金流出率,也无法对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25%的较低流失率,从而加重商业银行持有更大规模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压力。
(四)小企业标准与修订稿不一致影响银行客户结构转型
小企业作为流动性监管条款特殊处理的部门,银行与其交易能够享受较低的现金流出率,比如前文提到的小企业存款可以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但修订稿的小企业界定是根据银行从其获取的资金规模(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少于100万欧元)确定的,与我国的小企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国工信部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不同行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制定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如果接受修订稿的小企业标准,则我国商业银行吸收中小企业存款无法享受较为优惠的现金流失率,从而间接提高银行融资成本,影响银行争取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不符合我国支持小企业发展和银行客户结构转型的战略。
(五)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尚缺乏压力时期制度安排
我国的传统现实是国有银行是流动性输出部门,中小金融机构是流动性融入部门。尤其是在季末或月末监管考核时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尤其大,也相应更容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如果将流动性压力分为异质性压力和系统性压力的话,则系统性压力时期的影响面最广,影响程度也最深。一旦进入系统性流动性压力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紧缩行为将更为明显地对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允许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压力时期动用流动性资产,从而对流动性覆盖率相应低于100%,且不会接受更为严苛的监管惩罚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尚缺乏危机时期银行动用流动性资产的相关监管安排,可能导致压力时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贮藏行为,加速危机时期的流动性枯竭现象。此外,缺乏压力时期未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特殊监管处理,可能导致银行在压力时期面临同样严厉的监管处罚,从而向市场传递更为强烈的负面信号,造成监管的顺周期现象。
五、对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一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丰富金融资产种类。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出现可喜成就,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逐步增加,但与商业银行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建议继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种类及规模,并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同时为金融体系提供更多的合格二级资产,改善银行过度向一级资产集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结构。
二是纳入平仓机制,提高二级资产上限计算科学性。建议在我国商业银行计算二级资产上限时纳入平仓机制,并借鉴修订稿思路,将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和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逆回购交易从平仓机制中扣除,避免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
三是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我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也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法的出台,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四是在过渡期内按照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现金流出率。考虑到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商业银行客户转型的战略安排,建议在过渡期内(2019年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中小企业批发融资流失率,并将中小企业存款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引导商业银行争取中小企业客户。
五是借鉴修订稿降低对实体经济扰动的思路。修订稿突出的特点在于分类降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便利产品的交易对手多为零售客户及非金融企业客户,形式以信用卡、“循环贷”为主。采用修订稿提出的较低现金流出率也有利于提高银行提供此类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实现稳健流动性管理的同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溢出效应。
六是完善压力时期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建议我国除参照修订稿允许银行在压力时期提取和使用流动性资产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处理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教育问题,即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定量信息和定性内容,避免简单地将流动性覆盖比率低于100%理解为流动性危机,加剧市场的不当反应。此外,在系统性压力时期,中央银行会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稳定市场信心,这要求在压力时期流动性管理框架中纳入央行救助的相关内容。
注:
①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资产管理实体。
②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研究[J].新金融,2012,(11).
[2]陈道富.提高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J].浙江金融,2011,(8).
[3]戈建国.流动性监管新指标的影响与银行对策研究[J].新金融,2011,(12).
[关键词]审计市场;审计需求;审计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9.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7-0162-03
[作者简介]胡敏,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与审计。(江西南昌330038)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相继爆发了一系列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审计失败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这再一次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推到了风口浪尖,严重的审计失败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以及会计界人士的强烈关注。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试图解决审计失败问题,但是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这引起了笔者的反思。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过多地专注于从对审计服务的供给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角度去研究问题,而忽视了对审计服务需求方的关注,不注意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
一、审计需求:一个分析视角
信息的充分和恰当的披露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的前提,而信息中首要的必然是会计信息。信息接受者在使用这种信息前,必须评价其质量,独立审计就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被传递的经济信息质量,从而提高信息价值的一种服务手段。如果把审计服务看作一种商品,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相关利益集团便构成该商品的供需双方,会计信息使用者为辨别信息质量特征需要审计鉴定服务。只有存在这种审计需求,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可以这样讲:审计是基于审计相关主体的需求才产生的,审计需求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没有审计需求就不会产生真正的审计,而且产生这种需求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人格化的,不能是模糊的。因此,在探讨审计质量问题时就必须考虑审计需求方面的因素,如果一味单方面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以下就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
二、相关文献回顾
由于学者们大多从审计供给的角度研究审计质量问题,因此,有关审计需求方面的文献比较少。刘峰等(2002)通过对原中天勤63家客户的流向分析,发现没有证据支持我国审计市场已形成良性的、追求高质量审计的结论。孙铮、曹宇(2004)通过实证的方式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注册会计师策略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国有股、法人股及境内个人股股东促进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的动力较小,审计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足。朱,夏立军,陈信元(2004)通过检验事务所特征与其IPO审计市场份额之间的关系,对我国IPO审计市场的需求特征进行了实证考察。研究发现,IPO审计市场上存在着对管制便利、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地缘关系的需求,但依然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以上学者采取的研究方法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选择与问题有关的一个方面,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利用经验数据支持他们的结论,而对形成审计需求不足的成因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李树华(2000)通过对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审计市场份额集中度过低,从而得出我国证券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而且他对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是我国证券发行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造成的。
三、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
在我国,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乃至多年发展的过程看,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种相关信息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审计、资本验证等法定业务以及管理咨询等非法定业务,但当前仍以法定业务为主,其服务也主要是满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需要。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出于自身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是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简言之,即我国审计市场上缺乏自发性需求。那么,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就这一问题我们现在作进一步地探讨,我们主要从政府、投资者、经营管理层和债权人等审计需求主体的需求状况进行分析。
(一)政府的审计需求
1.首先,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代表,理应凭借审计报告来监督、评价经理人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由于国家所有者只是一个虚置的概念,它没有其他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来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虽说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管,由于他们既不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又不拥有剩余索取权,所以,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和动力去监管(蒋尧明,罗新华2003)。其次,受托经济责任学说认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或财产收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行为目标是多元化的:既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还有许多社会性的目标,如就业、社会稳定等,这就决定了其对经营管理层考核的复杂性,不只是靠独立审计就能完成的。第三,受托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必须完全是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而没有任何超越经济的强制或依附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规定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审计就是对契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鉴定之过程。然而,我国国企管理层一般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选的,他们与政府行政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我国政企并未完全放开,政府通过行政干预企业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干预过多,也决定了其通过审计来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不太现实。
2.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管者,他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中国证监会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不希望出现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从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他们需要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帮助鉴别虚假会计信息,以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但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贯彻执行“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证监会就不得不对资本市场上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明显的会计信息操纵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由于证监会的多重角色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大胆去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他们的审计需求也就不是真正的高质量的有效需求。
(二)投资者的审计需求
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两种: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从理论上讲,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最迫切需要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以便自己作出决策。但由于我国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不鼓励甚至限制有势力、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入市,这就导致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且国有股绝对控股,一股独大,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大股东就是上面提及的政府所有者。根据上面已做的分析,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大股东,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有效的审计需求。中小投资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第一,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气氛很浓,又加上缺少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都抱着投机的心理到股市上赌一把,主要以炒作股价为其投资取向,股票持有时间较短。他们不预期从公司分配中获得收益,而是通过频繁买卖股票获取差价收益,因而他们更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和公司一些外生变量及其炒作题材,较少关注会计报表,甚至有些投资者缺乏最起码的财会知识而无法使用会计信息,也就谈不上审计需求了。第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的分散化,中小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单个投资者的份额甚至微不足道,中小投资者作为所有者(股东)实际上已经被和平“剥夺”了企业控制权,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参加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因为即使他们参与也不可能影响企业选择哪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哪位注册会计师,或许可行的办法是借助集体的力量寻求共同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这又由于巨额的交易成本或“搭便车”而变得几乎不可能。他们唯一的理性选择就是采取各种关系和手段套取大股东或公司的内部消息,从中获取投机利益。第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900多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迟迟得不到审理结案(宋一欣2003),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索赔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其投资是依据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像许多这样类似的案例严重地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审计需求,更别谈什么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了。
(三)经营管理者的审计需求
在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他会主动要求通过审计人员对他的业绩真实性进行鉴定评价,以向股东说明其努力程度及有效性,从而获取报酬或职业声望等。但我国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经营管理者一般通过行政任命产生,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的威胁很小,因此他们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再者,地方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地方政绩的考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为了争取“股票发行资格”、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与企业管理当局合谋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暗示或强制企业管理当局提供预定的数据。这样,企业经营的好坏不是管理当局单独能决定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者的报酬、升迁也没有明显的联系;更加严重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下,股权相当集中且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用手投票权”和“用脚投票权”无济于事,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几乎没有真正的制度保障,他们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而只可能是牟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也就很难自愿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高质量财务信息,也没有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
(四)债权人的审计需求
债权人出于债权能否按期收回的考虑,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评定企业的偿债能力,这就需借助企业的会计信息来判断。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要靠审计鉴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债权人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依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的债务性融资主要来自四大国有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所以,国有四大银行理应成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使用者。但由于国有银行同样存在国有企业的通病,银行对企业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也缺乏足够的关注,表现在:四大银行商业化之前,由于承接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对债务人的会计报表的数据以及可靠性的关注程度较小。商业化之后的四大银行也许会重视会计报表的信息及其可靠程度,因而会关心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但是由于存在着金融工具单一、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政府行为严重等问题,故其不可能真正依据会计信息来作出决策,对会计报表及其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也不会有根本的提高。
四、结语
审计报告虽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其质量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如果一味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本文从审计需求方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这个顽症久治不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审计需求,并对我国的审计需求主体缺乏真正有效的审计需求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为治理审计失败、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和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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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地区强大的现代经济体系,离不开强大的金融体系做支撑。小编整理了在全市重点项目推介暨市产业投资集团战略合作集中签约仪式上的讲话,欢迎查阅。
在全市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奋力开启“十四五”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时刻,我们迎来了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一周年的喜庆时刻。
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邀请省、市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各位领导、金融家、企业家,在这里汇聚一堂,共同举办驻马店市重点项目推介暨市产业投资集团战略合作集中签约仪式,共叙友谊、共话合作、共谋发展,对于驻马店金融工作特别是市产业投资集团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市产业投资集团与省、市各大金融机构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开启了新的阶段。
市产业投资集团与12家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签约金额高达120亿元,这是各金融机构对驻马店“实打实”的支持和帮助,彰显了大家超前的战略眼光和对驻马店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对于“双方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意义重大,对我市实体经济、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驻马店经济社会保持了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主要指标增速连续保持全省第一方阵。预计“十三五”末,全市经济总量2950亿元以上,比2015年增加1140亿元,年均增长7.1%。
市产业投资集团是我市整合成立的四大国有投融资平台之一,资产总额近500亿元,主体信用等级为AA+,业务涵盖“金融、科技、产业、建设、水利、文旅”6大板块,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7家、参股子公司10家,涉及银行融资、基金、证券、融资租赁等领域,具有较高的信誉度、项目投资和运作能力,是我市投融资领域的龙头企业,在全省也具有较大影响力。公司成立一年来,各项事业取得显著成效,成绩可圈可点,有力地支持和服务了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大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2021年,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构建新发展格局要“迈出第一步、见到新气象”,我们将更多依靠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畅通经济循环、提升竞争实力,抓好金融工作至关重要。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充分释放了强烈的、积极的信号,相信明年及今后几年的金融工作、经济发展将大有可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二者的融合发展将更加紧密、高效。
一个地区强大的现代经济体系,离不开强大的金融体系做支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驻马店面临着强弱补短、转型发展的“双重挑战”,对金融的依赖会越来越强,需求会越来越大,这既是发展的希望和潜力所在,也是银行和平台公司的商机所在,衷心希望省、市各大银行特别是12家金融机构,以这次签约仪式为契机,发挥金融主力军作用,按照协议的约定,与驻马店市产业投资集团互信往来、精诚合作,推动双方的融资尽快实质性到位;合作项目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并一如既往地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给予驻马店最大的支持和帮助。也希望通过大家,推介和吸引更多的银行、金融机构考察驻马店、投资驻马店,在这片发展热土上跃马驰骋、逐鹿中原,共享发展成果。
驻马店市产业投资集团要持续加强与各大银行的对接合作,抓紧明确每一个项目的具体合作方式、融资渠道,认真履行协议内容,兑现庄严承诺,确保协议确定的项目、投资额度不折不扣落地见效。同时,市产业投资集团要以公司成立一周年为新的起点,以“优化金融配置、助推产业发展、服务本地经济”为使命,聚焦产业发展,奋发作为,提高业绩,抓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企业发展高质量,赢得银行更多融资支持,开创更好的发展局面。市财政局要学会“变资源为资产、变资产为资本”,定期对全市产业类有效资产进行评估,以合法的方式装入产业投资集团,迅速壮大产业投资集团的资产和实力,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证券化、资本运作效益最大化”。市金融工作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搭建好银企、政企对接平台,完善合作和沟通机制,不断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本刊记者:随着建设银行香港成功上市,建设银行正阔步走上世界,并已跻身全球十大银行之列。面对外资银行的步步紧逼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建设银行提出了打造国际一流商业银行的目标愿景。围绕这一目标愿景,建行广西区分行建设性地提出了创建“市场首选银行”的问题。袁行长,请您谈谈什么是“市场首选银行”?如何来衡量一个银行是否是首选银行?
袁明:市场首选银行是结合客户满意度理论和银行竞争力理论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从理论上看,我们认为市场首选银行是在有效平衡客户、股东、组织和员工价值关系基础上,实现股东回报最大、客户首选、员工首选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其实质是推动银行转变经营机制,真正树立起“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增强战略管理能力和战术实施能力,推动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创新,提升风险与回报管理能力,实现为股东提供最大回报,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为员工提供最好发展的国际一流商业银行战略目标。从实践分析,我们认为市场首选银行就是银行在目标市场上提供的服务在目标客户中占据首选位置的银行。市场首选银行从外在客户角度来看就是目标客户需要银行服务时最先想到并且主动接受其服务的银行,从银行自身角度来看就是银行具有核心能力,且核心能力达到和谐默契配合,能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服务、最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能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首选银行”最核心的内容就是首选的服务,只有能提供最好服务的银行才有可能成为客户的首选银行。
衡量一个银行是否是首选银行、首选服务最直观的标准,要看服务水准是否处于同行业最好水平。我们要实现首选银行的目标,就要把服务做到全行业最好。制度本身有时会制约效率,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制度、风险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找到风险控制与效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弄清楚同业怎么做,我们是否可以比同业做得更好一些,做到知己知彼。要深刻思考为什么同样的流程别人能发展。我们要有进取心,要立足现实,不断进取,大力宣传我行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中后台管理部门对制定的制度要有不断完善的进取心,市场在变化,形势在发展,没有哪个制度一经制定就是一劳永逸的,要向全行员工广泛征求对流程优化的合理化建议,在制度流程设计上把握风险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银行的文化就是服务文化,要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对员工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作风和行为规范的塑造功能,只有这样,我们离“市场首选银行”的目标才能越来越近。
本刊记者:通过您的介绍使我们对市场首选银行的概念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和认识。袁行长,您认为一个银行成为市场首选银行还必须从哪些方面来评价?
袁明:如何来评价一个银行是否是首选银行,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指标分析。
一是股东价值。当前对于已经公开上市的建设银行而言,股东价值从其最简单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为投资者创造财富。
二是客户满意度。股份制改造后,要想成为客户首选银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要为客户提供最好的银行服务,即客户满意度最高。如果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最好的银行服务,我们就能够成为客户首选银行。因此,衡量我们改革成败的最重要的标准是看建设银行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说到底。要看我们能不能为客户提供最好的银行服务。
三是员工满意度。美国奥辛顿工业公司的总裁曾提出一条“黄金法则”:关爱你的客户,关爱你的员工,那么市场就会对你倍加关爱。“客户”是企业的外部客户,“员工”是企业的内部客户,只有兼顾内外,不顾此失彼,企业才能获得最终的成功。员工是企业利润的创造者,如果员工对企业满意度高,他们就会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以企业为家。员工对企业如果不满意,结果一是离职,一是继续留在企业但是已经失去了积极工作的意愿,这两种结果都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所以,一个追求成功的银行应当成为员工的首选银行,特别是优秀员工的首选银行。
四是组织发展。通常员工会采取主动思考并采取行动,而组织不会主动地进行思考和采取行动。组织发展就是组织超越于员工个人聪明才智之外的组织整体进步。组织发展也是组织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银行作为一个组织,其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于组织能力的不断提高,不断获取竞争优势。组织发展必须确保组织整体产出大于各部分的产出之和;组织的整体成就要比任何个人的努力和行为更加持久;组织的整体成就要领先于个人业绩。
本刊记者:袁行长,从广西区分行的具体情况来看,您认为应如何实现市场首选银行的目标?从客户满意度分析,还存在哪些差距?
袁明:如何实现市场首选银行的目标,关键是在重塑广西分行的核心竞争力。一个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银行能为客户提供超过其它银行的更多的使用价值,能够更好地、更全面地满足客户需要,同时能使银行比竞争对手具备更高的劳动效率、更低的产品成本,从而取得更高而且长期的经济效益,得到目标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广西分行的认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从今年广西分行对客户满意度的调查结果看来,广西分行的核心竞争力离区域内首选银行的要求尚有差距,具体体现在对优质客户群体的培育和服务手段不够,市场反映不够灵敏,营销手段和产品及特色品牌业务的创新不够丰富,价值最大化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尚未在全体员工中真正树立起来等方面,还需在今后工作中加倍努力。
本刊记者:实现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的目标,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袁行长,请您谈谈广西分行是怎样打造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的?
袁明:将我行打造成为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是一项长期工程,也是一项全面工程。我认为要着重抓好“一一三”工程的落实和深化工作,对实现“市场首选银行”目标至关重要。所谓“一一三”工程,即树立一个理念――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围绕一个目标――在三年内将广西分行打造成为广西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各项经营管理达到全国建行中上游水平的目标;抓住“三项重点”――一是构建持续提高价值创造力的经营管理体制;二是传统业务不落后,创新业务要争先;三是消化历史包袱,有效控制风险。
一、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一是强化服务理念的认知和认同,发动全行员工提出改进服务的合理化建议。二是着力推动解决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市场和客户,重点对那些与“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相匹配、严重制约和影响服务质量及效率的“瓶颈”问题,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加以整改,并建立督办落实制度。进一步完善中高端客户服务,在服务硬件建设、客户经理配备、内部资源联动、服务渠道拓展等方面,为中高端优质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高质量金融服务。三是建立健全服务应急处理机制、服务文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和以“客户满意度”、“一线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文化评估标准及考核办法。四是积极倡导、激励服务创新。积极倡导和激励基层机构进行服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有市场前景、适应客户需求、独特高效、区别于其它竞争者,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服务创新产品和新的服务手段。设置“优质服务专项奖励基金”,对服务创新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加快推进“打造广西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广西分行2005年至2007年业务发展规划》要求,全行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改革、发展、管理、安全、质量、效益”的工作指导方针,坚持以效益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增强风险控制为前提,以创新产品和优质服务为依托,以结构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为主线,立足特色,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打造品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全面提升广西分行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各项业务高质量持续发展,着力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广西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全国建行中上游水平,并成为广西区域内市场首选银行。
三、紧密结合广西分行改革发展工作的实际,力争在“三项重点”工作上有新的突破。
一是构建持续提高价值创造力的经营管理体制。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为支柱”的原则,建立各经营部门在客户营销与产品营销之间互为激励、互为牵动的整体营销关系;要坚持突出主业,协调高效的原则,在问题控制的前提下确保经营部门系统构架的完整,建立清晰的业务流程和汇报路线,优化部门及层级间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坚持部门业绩可考量原则,在各层级的组织机构设计中充分体现各部门属性及特质性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以量化指标为主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便于部门权责的清晰界定和业绩的可考量。要坚持控制风险与增强业务发展能力并重的原则,压缩管理层级,逐步建设业务单元,缩短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周期,增强经营机构的业务拓展能力,抢占市场先机,强化垂直管理,平衡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实现风险可控前提下的收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企业管理的缺陷
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我国很多企业,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工作成效,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亟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
(1)管理的基础工作需加强。部分企业对工作分析和职位评价不够细致深入,部门分工不明确,统计不深入,管理者依靠个人经验进行管理,经常承担“救火队”的角色。
(2)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缺乏制度和流程的管理,企业内部的行为因为没有标准而显得混乱,从而降低了效率,也使整个企业陷入了“推一下,动一下”的被动无序状态。
(3)组织机构不规范。虽然有的企业管理水平、经营绩效有所提高,但其行政性管理格局未有实质性改变,不仅在继续支付高昂的创设成本,而且导致资源空间配置的分散化和低效率。
(4)企业管理存在不稳定性。企业在管理中以“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较为普遍,管理方式和企业秩序受个人影响较大,导致管理的稳定性差。企业领导的更迭,易造成企业管理秩序发生波动。
(5)存在依靠直觉和经验决策的现象。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调查研究工作做得不充分,没有严格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问题不解决,就会对我国企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到金融行业,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这一问题不解决,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升整体竞争力。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理论和经验,在笔者多年管理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和执行力两方面深入研究,提出了以“三化”、“三高”、“三严”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化管理的概念,以期为我国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提高整体管理能力,提升整体竞争力提供一些参考借鉴。
科学化管理理论的内涵
科学化管理的定义
科学化管理,就是把企业长期实践积累起来的知识、技能和成功的管理经验进行提炼和总结,并通过全面筛选、整理、归纳,建立制度、标准和规范,形成管理理论,从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达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使企业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的管理阶段。
科学化管理的理论架构
科学化管理的理论架构,可以用三个“三”概括。
第一个“三”:“三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制度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标准化:针对每个岗位,制订详细的工作职责标准。衡量标准是“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
规范化:规范化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规范、操作规范、服务规范、标准规范、制度规范等。
第二个“三”:“三高”(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
高质量:高质量是一个企业成功的核心,企业从事的各项工作,无论在产品、服务、人员和管理各方面,都要追求高质量。
高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效率越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就越高。
高效益:效益一般体现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和个人效益等几方面。高质量、高效率最终落脚在高效益上,追求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
第三个“三”:“三严”(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严肃法规)
严于律己的管理作风:管理者对自身要做到严于律己。
严格要求的管理风格:管理者对下级要严格要求。
严肃法规的企业文化: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个“三”中,“三化”是核心,“三高”是标准,“三严”是要求。“三化”、“三高”、“三严”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构成科学化管理的理论体系。
科学化管理理论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
近年来,笔者根据科学化管理的内涵和具体标准,探讨了这一理论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的适用性。根据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方面的工作实践,运用科学化管理理论,在内部管理、流程梳理、资源整合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推行以“三化”、“三高”、“三严”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化管理
通过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板块推行以“三化”、“三高”、“三严”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化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整合系统资源,改变了公司条线存款大起大落、授信重贷轻管、部分员工执行意识淡薄等状况,有效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了条线整体竞争力。
(1)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梳理完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制订二级分行公司金融业务科学化管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科学化管理实现“计划、执行、检查、总结、提高”的良性循环。
(2)明确管理策略。按季召开业务分析表彰会,强化经验信息交流,重视总量发展与结构平衡,强调发展节奏与动态调整,实施中、高端客户战略和产品带动战略,突出重点产品和优势业务,突出重点区域业务发展,综合运用表彰奖励、绩效奖惩、戒勉谈话、黄牌警告、任免建议等手段,强化板块督导激励。
(3)狠抓绩效考核。以总行战略为导向,突出财务、客户以及产品结构调整指标评价,建立条线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各类业务竞赛,把条线评价结果纳入二级分行主管行长和部门主任个人绩效考核,带动条线整体业务实现健康协调发展。
通过改革条线管理模式,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金融业务脱离了单一、狭隘的自营视野,对总行、分行发展战略的主动贯彻执行意识,对营销资源的整合管理和跨行级、跨部门的协同联动能力,对行业走势以及授信客户的评判识别能力,对授信业务的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控能力,对产品的创新组合推广管理,对辖内公司金融业务条线的监管督导与考核评价水平等,均得到全面有效提升。
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人民币公司存款四年翻了两番,市场份额累计提高了2.12个百分点,增量份额位居河南省全口径金融同业第一。存贷款发展速度和新增总量在当地四大国有银行中位居第一。外汇公司存款保持竞争领先地位,存款总量稳居河南省同业第一。多年来存贷款业务发展指标在全国中行系统中排名一直靠前,人民币存款连续两年排名二类行第一。工作进程绩效指标大幅提升,2009年,6个对公业务部门,有5个部门年度绩效被总行评为A+,一个部门被评为A。
建立“虚拟营销团队”架构,统筹重点客户营销
采取“三三六”组织架构(三级行、三个职级、六类部门),以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为龙头核心,组织和协调相关产品支持保障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集中省行、市行、基层行多层次营销资源,对总行、分行级重点客户展开多角度、全方位立体营销,为优质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1)突出营销规划管理。动态跟踪国家宏观政策走向,按照总行、分行部署,结合省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发展规划,在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省内经济发展走向和产业结构布局的基础上,对电力、电信、交通、煤炭、烟草、石油石化、冶金等支柱产业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形成统领全省的重点行业营销规划。
(2)注重营销资源共享。定期联系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外管局、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关注国家行业政策变化以及省内重大产业重组动向,捕捉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筛选重点客户联动营销名单,实施营销跟踪责任制,明确贷款投放和储备的重点。
(3)综合运用多种营销管理手段。凭借客户资源调配、行业集团客户收益再分配以及跨部门、跨行级协调联动等管理手段,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客户的营销组织与管理,全面实施源头营销和牵头营销。
近年来,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进一步强化银政、银企战略合作,与省政府以及郑州等8家地市政府、63家重点客户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金额超过5000亿元,加强重点项目与行业集团客户源头营销,在核电、高铁、南水北调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营销中屡获突破,成为交通、地铁等多家银团贷款主办行,成功投放了全省首笔并购贷款。
实施“蓝海”战略,创新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金融业务市场竞争力,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大力倡导“蓝海”战略创新理念,并着力从营销机制、产品服务、制度和体制创新等多个方面,加强创新管理。
(1)创新营销机制。依托联动营销团队营销体系,组建由省行领导牵头、各部门总经理参与的“超级联动营销团队”,在全辖范围内开展总行、分行级重点客户高端营销,打破部门界限,充分整合各部门优势,加快市场反应速度,满足客户时效性需求。
(2)创新产品服务。自主创新“工商入资e线通”、“银税联网”、“银烟联网”、“国内C保理”等系列产品,探索对重点客户的上下游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资金融通方式,对授信客户实施多种产品的交叉捆绑与组合营销,开拓无竞争的细分市场。
(3)实施创新制度和体制。构建“以CMS(内容管理系统)为管理基础,对公司客户进行动态的过程管理;以CRMS(全程风险管理系统)为评价依据,对授信项目进行动态风险评价和预警管理;以CCA(客户贡献度系统)为分析手段,对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金融业务收益及客户的贡献度进行综合分析”的“三C”特色管理体系,以制度创新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依托“蓝海”战略,产品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先后成功创新推广了“工商入资e线通”、“国内C保理”、“银税通”等系列产品,形成了以“工商入资”拓展新客户、以“银税联网”扩大客户群、以“国内C保理”切入客户资金链,开拓无竞争的“蓝海”市场。“工商入资”系统对河南省中行客户拓展和经营创收发挥了关键作用,荣获总行产品创新一等奖、河南省信息产业科技成果一等奖,并被总行在全国中行系统进行推广,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校效果和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银税联网”也已在全省范围推广并产生效益;“国内C保理”等多次荣获总行创新奖。
建立“双脑双系统,人防加技防”的授信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自主开发了授信项目CRMS,该系统通过集成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RAROC风险评估模型,实现了对客户授信项目风险的全方位、多角度分析和判断。并充分结合总行CMS,实现了“双脑双系统,人防加技防”。
(1)深入推广总行CMS和省分行自主研发的CRMS。依托系统实施在线评价和监控管理,把业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和系统的客观评价有机结合,以技防促人防,建立条线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和长效管控体系。
(2)凭借重点客户申报评定、行业客户准入退出、项目库核批、贷款投放规模审控、BB级以上客户授信占比指标考核、牵头集团客户总量报批和额度切分调剂等业务管理手段,不断优化辖内授信业务质量结构。
(3)定期开展贷后管理知识竞赛和各种活动,有计划、分层级开展内控与贷后管理知识培训,梳理制订贷前调查细则、贷后管理补充规定以及大额授信客户贷后督导管理办法,逐级签订大额授信贷后督导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员工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4)开展多种形式的内控调研和检查督导,成立内控调研小组,深入实地跟踪业务操作,查找风险,强化控制,对分支机构进行100%覆盖面的内控检查,实施板块联合现场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现场督导指正,杜绝屡查屡犯行为,推动条线业务内控管理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科学化授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了项目自动评价和贷后工作的在线监控,提高了授信管理质量和项目评审效率。在总行贷后管理与内控合规检查评价活动中,河南省中国银行分行贷后管理工作连续四年被总行评为条线先进单位。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公司贷款不良率为2.44%,较2010年年初下降0.22个百分点,四年累计下降4.56个百分点。目前,“CRMS”已成为全辖授信管理的“电子眼”;“CCA”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制订营销策略、强化系统考核提供了强大的管理支撑。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