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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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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风险管理

汽车保险的风险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汽车信贷;风险控制;战略联盟

1 汽车信贷的概述

1.1 我国汽车信贷的发展阶段

1.1.1 起始阶段(1995年-1998年9月)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起步较晚,也就是在1995年,当美国福特汽车财务公司派专人来到中国进行汽车信贷市场研究的时候,中国才刚刚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理论上的探讨和业务上的初步实践。

1.1.2 发展阶段(1998年10月-2001年底)

央行继1998年9月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1999年4月出又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汽车信贷业务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国内私人汽车消费逐步升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等城市,私人购车比例已超过50%。

1.1.3 竞争阶段(2002年以后)

进入2002年,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开始进入竞争阶段,其最明显的表现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划分市场份额,银行的经营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过去片面强调资金的绝对安全,转变为追求基于总体规模效益之下的相对资金安全。

1.1.4 成熟阶段(2003年或2004年以后)

目前,整个中国汽车信贷市场,正在由竞争阶段向成熟阶段发展,我们认为,衡量中国汽车信贷市场是否进入成熟阶段。

2 汽车信贷的风险

2.1 风险的主要原因分析

2.1.1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

⑴风险承担机制相对失效风险承担主要是为了风险转嫁,如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等机构的加盟和合作。

⑵现如今法律不健全,《商业银行法》和《经济法》的相关条款也可以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服务,但是由于针对性不强,无法对借款人进行有效和较全面的行为规范这样加大了借贷的风险。这样的借贷盲区只能让银行慢慢探索,无法完全放开借贷的深度和宽度。

2.1.2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分类

2.1.2.1 内部风险

⑴政策观念不强,违规经营造成政策性风险。

⑵对内部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引起内部人员操作风险。

⑶贷前的调查不是和贷后的管理不到位造成操作风险。

2.1.2.2 外部风险

⑴国家汽车政策和汽车市场的不断变化带来了政策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增加了汽车消费贷款贷款风险的不确定性。

⑵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同业间的竞争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可乘之机,为贷款埋下了风险的隐患。

2.2 风险的防范措施

⑴应加大保证金比例,对各个汽车销售公司的保证金实行阶梯管理。

⑵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办理“借款人信用保险。

⑶追加可担保物,确保第二还款有充分的保障。

⑷严格执行信贷操作流程,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

⑸加强贷后管理。

3 我国汽车信贷的种类

3.1 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

招商银行自推出“车购易”汽车贷款服务以来,方便了很多手头资金紧张或想利用资金做投资的购车者,满足持卡人在指定经销商分期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需求。持卡人只需承担一定手续费即可按月分期偿还购车款项,充分减轻还款压力的一种新型的车贷模式。

3.2 商业银行个人购车消费贷款

汽车信贷中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介入是向银行借款买车程序中一个特别的环节:⑴客户向担保公司咨询,索取资料;⑵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填写担保申请表,签订《保险投保承诺书》,保险公司收取担保费,双方签订《担保抵押合同》;⑶担保公司资信调查部对客户初审;⑷担保公司风险控制部派人员家访复审,核实客户所提供和填写材料的真实性;⑸担保公司将客户的申贷资料提交银行。

目前对于贷款申请者的信用考察主要通过家访和收入证明这两个方式。担保金额通常为贷款金额的1%到1.5%,价格越高的汽车,一般来说担保金额相对要高一些。

[参考文献]

[1]周浩,周密.汽车信贷能走出当前的困境吗――基于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模式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16):33-36.

汽车保险的风险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履约责任

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今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所有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广东省内各保险机构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共计2.039亿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高达1.5843亿元(2)。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

在购车人方面。由于我国尚未成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加上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贷款购车者,在发现违约成本较低时,往往选择违约,甚至欺诈。由于近年汽车不断降价一款车型一次降三四万元并不鲜见。贷款购车人买车时花去了几十万元。(3)但几年后可能连对折都不值。当贷款人发现为旧车还贷比买辆新车交的钱还多时就可能故意不还款。一些经营者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利条件,购置车辆进行商业运营,这不仅加快了车辆的折旧,而且,贷款人还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车车辆损失风险和商业风险。最终造成大量购车人到期无法按约还款。更有甚至者则利用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如将还车贷的钱挪作它用。或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进行贷款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

在汽车经销商方面。作为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至于购车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无所谓,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地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的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贷款银行方面,贷款银行最大的责任就是放松了贷前审查。作为贷款方,商业银行认为通过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是几乎无风险的贷款。根据一些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就银行贷款的90%提供保证保险。因此,一些银行在放款的标准上远远低于保险公司的要求,甚至认为:只要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银行可以不做贷前的风险调查或评估。降低汽车消费贷款门槛了。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者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在保险公司方面。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方面大幅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该险种的风险管理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按消费贷款的发放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材料和履约保单、机动车辆保单签发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我国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只是在对市场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也是再所难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保险公司迫于规模压力,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大量的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出现大幅亏损的一个原因。

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订立合作协议,作为三方合作的基础。根据该协议,汽车经销商协助购车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合同等。有时,经销商也可以为购车人提供借款保证。所以,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经常涉及四方当事人:银行、借款人、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与银行(有时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消费品抵押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银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中,产生纠纷最多的是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所以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对象,这种保险合同虽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其与保证在责任承担,追偿权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担保法订立的,受担保法的调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从合同无效。但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和保险原理,根据保险法订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虽然与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影响。虽然民事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前提或基础,保险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从合同,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确定承保的条件的基础,但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四、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

去年以来有关汽车的投诉和官司剧增。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汽车已成为北京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其中因车贷引发的纠纷又占了大头。杭州上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顾震辉透露,去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车信贷官司占到八成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近4倍,涉案标的1.71亿元,同比增长7倍。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抵押人应当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在主次关系上要明确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消费品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保证合同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

其次,保证人应当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实践中多由销售商作为这种保证人。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险人承担第三顺序的责任。保险是根据大量法则,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进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险人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一种保险,它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提供保险,如果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行使其附属权利。如果债务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债权。既然有抵押权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说明债务人还有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以被保险人丧失履约能力为保险事故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既然被保险人还有上述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这时就不能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仅应当承担在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三顺序的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本身就说明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独特的补偿,所以,保证保险只能作为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不能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偿。

另外,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按照贷款程序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严格审查抵押手续,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保险人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选择,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一些诉讼上的争议,如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诉讼管辖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约定的限制,由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以,在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法律实践中,这两类合同均有争议的处理条款,而条款中均选择了不同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考虑责任保险的性质,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购的汽车,而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时一般不应当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一些建议

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4)对于开办汽车信贷的金融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也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该险种还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的、较为稳定的车险客户,从而带动其它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说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吸取以前的教训,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如放贷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走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在签订协议时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等。这些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限定贷款人的资格,加强贷前风险审查,将贷款车的用途严格规定在个人消费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更新经营理念,坚定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调整经营策略。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而总公司和分公司经营目标的差异性更加强化了保费收入最大化的经营模式。分公司不掌握投资权,其可支配费用直接同保费收入挂钩,因此分公司大都将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陷入尽可能扩大保费规模以获得经营费用最大化的恶性循环。这样,一些保险公司为扩大保费规模,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风险管理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汽车经销商扩大了销售量,银行转嫁了信贷风险,所以,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乐此不疲,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成了保险公司最容易扩大保费规模的险种。可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迅速发展是这种经营理念的必然结果。

同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也带动了由履约保险锁定的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有些保险公司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则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风险。将保险业务办成了担保业务。

最后,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风险。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并不一味地拒绝风险,而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特点,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样的费率承保。信用体系不完善正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类保证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如果信用体系非常完善,“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证险也就没有市场空间了。所以,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出现大规模亏损,不能仅仅将责任归于社会信用环境差,而更应重视其中所暴露出的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对审慎经营原则的忽视。

【注释】

(1)陈建军《亏损重负“扛不住”财险公司败走“车贷险”》《上海证券报》2003年07月21日

(2)殷德《车贷险风险四方汇集》《广州日报》2004.2.15

(3))白亚波《保证保险应当注意的风险》《保险研究》2004.4

汽车保险的风险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汽车保险 汽车产业链

当今中国的汽车行业正处于一个令世界瞩目的发展速度:汽车产销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是世界平均速度的10倍。

另一方面,包括保险在内的下游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将有力地推动汽车产业上批量、上水平。因此,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需要保险业的有力支持,同时也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一、从国外的经验上看,保险贯穿于汽车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各环节

1.就制造商而言,产品责任险和产品召回险可为其转嫁巨大的经营风险。在产品责任上,据JVR(Jury Verdict Research)资料表明2,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间,汽车与汽车配件(如:座椅、安全带、轮胎等)产品责任险的案均赔款高达400万美元,交通工具类的案均赔款为270万美元;汽车配件在不同事故中的赔款差异最大,从1.3万美元到2.85亿美元不等;

在汽车召回上,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美国共召回超过2亿辆整车和2400多万条轮胎;在日本,自1969年至2001年间,也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而且,当今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车型的日益多样化、复杂的制造工艺以及研发时间较短,汽车召回越来越频繁,2004年美国汽车召回创纪录,通用汽车公司当年召回约2500万辆汽车;在2002年到2004年两年间,雷诺被迫采取召回行动18次,宝马10次,尼桑9次,马自达、奔驰各8次,奥迪、KIA、沃尔沃、大众各7次;菲亚特、本田、美洲豹和SAAB各5次等,在召回的汽车中,约40%属电子系统出现故障,60%则是由于汽车存在机械方面的隐患。

可见,汽车整车或配件的潜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其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也是昂贵的,因此,发展汽车产业,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风险规避机制是必要的。

2.就销售商而言,汽车金融将有力推动汽车的销售。国际汽车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汽车金融公司既是汽车公司推动销售的利器,也是公司的盈利点。在美国,80%的新车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即便是印度也有60%~70%的贷款购车比率;同时,通过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可以培养用户的消费忠诚度――当用户二次购车时,可以通过汽车金融公司直接置换该汽车品牌的新车,从而实现用户持续购买的功能。

3.就车主而言,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为其自身和公众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对于车主而言,车辆保险是对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一种风险保障,不少国家采用了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发达国家,如美国,其各州在强制车险的保额设计上,不但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最低的责任险保额,使得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受害者本人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考虑了对受害人治疗恢复期间的收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有些州的责任险甚至将治疗期间伤者的护理费用和家庭内未成年子女的看护费用也纳入其承保范围,该车险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解除受害人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并保障其家庭经济来源不受影响。

二、群策群力,发展我国汽车系列保险,共同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1.共同开发和推动汽车系列保险产品发展,推动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开保险,为汽车制造商解除后顾之忧。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汽集团则于2004年开创我国首次汽车召回的先河,对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同年11月,上海通用则由于真空软管问题可能影响制动,首次召回2.7万辆2.0升型君威轿车;而最大的一次召回当属重庆长安铃木,于2004年9月对15.7万辆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探讨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回保险产品,为汽车厂商提供风险转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应积极开发商业车险新产品,提高其保障程度。2006年7月1日,我国已正式实施了交强险,但在商业车险上,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产品较单一,保险责任限额较低,在间接损失的保障上不足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应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与之相对应。

2.风险共担,恢复和经营好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汽车销售。我国自1998年10月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至今,信贷购车比例不足汽车总销售量的10%,保险公司也积极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予以配合。然而,由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缺失,加上汽车销售商在售车商的信用行为不一,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风险管控上的认识和做法不一,以致在爆发井喷的2001年~2003年里,出现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大量坏账。从2003年底起,保险公司退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退出汽车信贷市场。目前,随着个人诚信体系的逐渐健全等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障碍逐渐消除,车贷市场出现复苏的迹象。但是,汽车销售商、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否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在风险的识别、管理以至最后的风险承担上,建立起有效的分担机制,则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新开办并取得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共享,共筑诚信,做大汽车产业价值链,服务好共同的消费者。保险业和汽车产业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一是在公共信息上。二是在私有信息上,各行业间应进行互利的共享,以推动产业做大。

汽车保险的风险管理范文第4篇

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汽车消费信贷,就是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向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以抵押、保证等方式作为条件,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发放贷款,用于支付购买汽车的余下费用。汽车消费信贷的模式分为“直客式”和“间客式”。前者是购买汽车的消费者直接向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然后去经销处选购中意车型。而后者是消费者向汽车经销商提出贷款购车意愿,先选中车型,然后汽车经销商将整理好的消费者信用资料递交给银行,将申请到的贷款转给消费者供其购买汽车。

在我国,近几年GDP快速增长,汽车工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使汽车行业成为继房地产之后的支持产业之一。根据《2011年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在众多受访者中接受汽车消费信贷的比例高达35.1%。为了缓解自次贷危机以来我国经济不景气的现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例如汽车下乡,购置优惠税等。到目前为止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汽车金融公司为补充,其他汽车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并存的汽车信贷支持模式。其目标是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最大限度减少风险的发生。在这种模式下我国汽车消费市场起初得到了繁荣的发展。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汽车消费达到了1200万辆,汽车信贷余额同比上一年增长了7.3%。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但也蕴含了大量的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贷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数额,导致银行贷款呆账、坏账的产生,降低银行的自有资本,从而对银行其他业务产生影响。纵观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历程,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受信者自身的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商业银行不能完全掌握受信者的全部信息,这就使受信者可能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或者不完全信息,骗取银行的贷款。或者在归还时不按时履行约定,造成违约的情况。当消费者申请贷款成功后,由于经济社会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使消费者的预期收入的不到保证,造成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银行就会面临放出去的款项收不回来的风险,从而变成银行本身的呆坏账。

(二)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各种风险中最能够避免的一种风险。即便如此,由于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容忽视的。操作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自身环境的破坏,各种操作程序的失灵从而使这种风险转化成其他非操作风险。

(三)商业银行面临的社会风险。主要是我国关于汽车消费信贷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在一些政策方面存在漏洞。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的存在,才使得一些人在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法可循,并且在违约情况发生的时候银行、个人以及有关各方彼此推卸责任,造成法律判决难以得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四)保险公司方面带来的风险。汽车在我国属于家庭耐用品,许多家庭和个人都为自己的爱车进行投保。由于保险公司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设计的保险条款模糊不清,在责任发生时往往减少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甚至免除责任。另外由于保险销售人员的素质低下,专业技能不过硬,往往是为了完成自己的销售业绩从而骗取借款人购买保险,这种保险条款往往是无效的。最后地方保险公司支付能力有限,在赔偿情况发生的时候没有能力有效支付,或者拖延支付,这就容易造成银行的不良贷款损失。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策略

西方发达国家在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成果远超我国。不仅信贷规模高达70%并且违约率也控制在非常低的水平。为了使汽车行业也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加强对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基于此,以下提出了一些防范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策略。

(一)加快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做到全面审查。汽车消费信贷相比住房贷款而言数额比较小,并且汽车作为家庭动产的一种,一旦违约银行跟踪审查起来比较麻烦。正是由于这样的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逆向选择问题,健全消费者信用记录,全面反映消费信用情况,做到贷前审慎分析,贷中密切观察,贷后全面记录,这样有效的保证了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减少。

汽车保险的风险管理范文第5篇

一、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迅速,但发展状况不甚理想。在美国、日本和西欧,大约30%-70%的汽车销售是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进行的,而我国实际上只有5%的购车人办理了购车贷款。有关调查显示,在未贷款的购车人中。有29%的人是因手续繁多而放弃贷款,剩下的人表示宁愿攒钱买车,也不愿贷款买车。可见,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对推动汽车需求增长所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贷款主体较为单一,不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全部汽车贷款量的95%。由于财务公司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包括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在内的其他机构所占比例很小。近年来我国汽车贷款业务发展很快,但汽车销售融资比例尚不足20%,与国外70%的比例相差较远,对于汽车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2、个人信用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机构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由此导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还款违约率高达15%。为了降低信用风险,人民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操作有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也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由于对贷款人资格要求过高、贷款条件苛刻、手续烦琐,还是把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排除在外了。另外,汽车消费信贷属银行的零售业务,具有客户分散、笔数多、金额小、偿还期限长的特点。个人资信制度的缺乏使大多数银行只能对单个申请人进行逐户逐笔调查,不仅增加了银行信贷管理的成本,也因得不到消费者的理解和配合,影响到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和发展。

3、汽车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制度上存在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都用自有住房作抵押,房产价值需由专业机构评估,借款人要支付高额评估费,这给借款人增加了负担。若用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汽车抵押登记和产权证制度,同时也缺乏汽车产权征书,即使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也避免不了汽车转让、重复抵押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在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开办的履约保证保险成为银行控制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主要手段。目前,在银行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中,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但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此类业务。即使提供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也往往把汽车消费贷款中最难把握的道德风险转移给银行,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保险本身并未给银行贷款真正上“保险”。

4、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和《担保法》均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针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成套法规,一旦借款人违约,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

二、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对策

针对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各种障碍,首先应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障碍,为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改革用车制度,完善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消除汽车消费信贷的不利因素。

1、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降低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息网,为居民确定惟一的社会保障代码,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提高信息的经济价值,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信息的、使用、保密范围,多层次综合开发利用。与社会公共信息网的建设相配套,建立健全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中介服务机构,分散、减轻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2、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联手,共同分担汽车信用消费的风险,扩大汽车信用消费的总体规模,实现共赢。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把车辆保险及车主个人寿险引入汽车消费货款,减少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以“非汽车”物品为担保的方式,简化贷款程序,为拓展汽车消费信贷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与汽车经销商或制造商合作,不但可以了解汽车市场的情况,而且可以利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网络推销自己的消费信贷产品,获取投资收益;经销商有了银行的支持,减少资金周转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保险公司有了经销商的担保,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可以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可谓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