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汽车保险的风险管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油价的上涨似乎没有阻挡人们购车的热情,最近的一份数据报告指出,中国汽车行业今年整体前景依然看好。
家住北京的李先生就是这些热情高涨的购车族中的一员,在买到爱车兴奋之余,让李先生感到迷惑的是如何选择诸多的汽车保险。和李先生一样,很多新购车者甚至是老司机都对铺天盖地的汽车保险无所适从,最后只得听任人摆布。
投保车险实用原则
“购买汽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事故发生时,自己有充足的资金来支付可能的赔偿损失,同时也保障了家庭的资金稳定,不至于造成家庭财务的负担,影响家庭的幸福生活。”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理赔工作9年有余的刘先生说。
9年理赔工作期间,刘先生亲历无数大大小小的汽车保险理赔案件,遇上很多这样那样的汽车保险事故。
“对于一些重大事故,由于保险没有买好,保险险种没有搭配科学,在发生巨大损失时,车主更多的是后悔与埋怨,但是为时已晚。”刘先生说,“让我感受最深刻和最无奈的是很多车主总问我:‘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了全险,你们都应该赔偿我呀?’但是,当我把保险单给他们解释清楚的时候,他们就后悔自己当初购买的险种搭配。”
刘先生以其9年的经验,想从汽车风险管理的角度,给各位准备购买汽车保险的车主几点小建议。
选择适合的保险公司和搭配合理的险种
1、全面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3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车身划痕损失险。
约有20%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适合于新车新手及需要全面保障的车主。
2、常规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
约有60%的车主选择此类组合。适合于有长期固定人员看守的停放场所停放的车辆,也适合于有一定驾龄、愿意自己承担部分风险的车主。
3、经济型: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万元)+车损险+不计免赔。
约有15%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适用于车辆使用较长时间以及驾驶技术娴熟、愿意自己承担大部分风险的车主。
4、风险型:只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只赔付事故中第三方(受伤害一方),人员伤亡最高赔付11万元,住院医疗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相,自己的车损或被盗需自己承担。因此,此搭配风险极大。
约有5%的车主选择此类型组合。保险专家一般不建议选择此项。
4S店方便价稍高
一般在4s店、保险公司和机构都可以买到车险,如果车主图省事,可以在4S店上保险。出险后,车主直接找4S店,什么也不需要管,而且4S店在修理技术上也相对过硬。不过,车主也可以直接去保险公司购买,价格通常会低于4S店(但根据保监会规定,车险产品折扣不允许低于七折)。因为无论是公司还是4S店,保险公司都要额外支付手续费,“羊毛出在羊身上”,费用最终都会加在保费中。不过,车主在理赔时要首先到保险公司报案,程序上会稍微繁琐一些。
免赔条款要看清
很多车友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会因为条款繁多、内容复杂而在并未细读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就贸然签字,导致事后理赔时投保双方发生纠纷。尤其是赔率以及免赔事项等条款混于一般条款中,致使投保人难于辨识,常在事后引起理赔纷争。
日前,杨先生停在马路边的车被撞了,在找不到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称只能赔偿杨先生70%的损失。事后杨先生表示,由于保险公司免赔条款不明显,自己对30%的绝对免赔细则并不知情,但因为当初自己并未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就签字,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有很多这方面的例子都提醒着车主,为避免日后扯皮,签订保险合同时,免赔细则一定要看清。
车险索赔有技巧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应适应变化,在汽车保险产品开发上、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上、汽车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上加强建设,从而推动汽车产业链的做大做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产业链
当今中国的汽车行业正处于一个令世界瞩目的发展速度:汽车产销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是世界平均速度的10倍。
另一方面,包括保险在内的下游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将有力地推动汽车产业上批量、上水平。因此,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需要保险业的有力支持,同时也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一、从国外的经验上看,保险贯穿于汽车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各环节
1.就制造商而言,产品责任险和产品召回险可为其转嫁巨大的经营风险。在产品责任上,据JVR(JuryVerdictResearch)资料表明2,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间,汽车与汽车配件(如:座椅、安全带、轮胎等)产品责任险的案均赔款高达400万美元,交通工具类的案均赔款为270万美元;汽车配件在不同事故中的赔款差异最大,从1.3万美元到2.85亿美元不等;
在汽车召回上,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美国共召回超过2亿辆整车和2400多万条轮胎;在日本,自1969年至2001年间,也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而且,当今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车型的日益多样化、复杂的制造工艺以及研发时间较短,汽车召回越来越频繁,2004年美国汽车召回创纪录,通用汽车公司当年召回约2500万辆汽车;在2002年到2004年两年间,雷诺被迫采取召回行动18次,宝马10次,尼桑9次,马自达、奔驰各8次,奥迪、KIA、沃尔沃、大众各7次;菲亚特、本田、美洲豹和SAAB各5次等,在召回的汽车中,约40%属电子系统出现故障,60%则是由于汽车存在机械方面的隐患。
可见,汽车整车或配件的潜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其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也是昂贵的,因此,发展汽车产业,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风险规避机制是必要的。
2.就销售商而言,汽车金融将有力推动汽车的销售。国际汽车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汽车金融公司既是汽车公司推动销售的利器,也是公司的盈利点。在美国,80%的新车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即便是印度也有60%~70%的贷款购车比率;同时,通过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可以培养用户的消费忠诚度——当用户二次购车时,可以通过汽车金融公司直接置换该汽车品牌的新车,从而实现用户持续购买的功能。
3.就车主而言,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为其自身和公众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对于车主而言,车辆保险是对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一种风险保障,不少国家采用了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发达国家,如美国,其各州在强制车险的保额设计上,不但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最低的责任险保额,使得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受害者本人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考虑了对受害人治疗恢复期间的收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有些州的责任险甚至将治疗期间伤者的护理费用和家庭内未成年子女的看护费用也纳入其承保范围,该车险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解除受害人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并保障其家庭经济来源不受影响。
二、群策群力,发展我国汽车系列保险,共同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1.共同开发和推动汽车系列保险产品发展,推动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开保险,为汽车制造商解除后顾之忧。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汽集团则于2004年开创我国首次汽车召回的先河,对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同年11月,上海通用则由于真空软管问题可能影响制动,首次召回2.7万辆2.0升型君威轿车;而最大的一次召回当属重庆长安铃木,于2004年9月对15.7万辆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探讨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回保险产品,为汽车厂商提供风险转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应积极开发商业车险新产品,提高其保障程度。2006年7月1日,我国已正式实施了交强险,但在商业车险上,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产品较单一,保险责任限额较低,在间接损失的保障上不足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应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与之相对应。
2.风险共担,恢复和经营好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汽车销售。我国自1998年10月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至今,信贷购车比例不足汽车总销售量的10%,保险公司也积极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予以配合。然而,由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缺失,加上汽车销售商在售车商的信用行为不一,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风险管控上的认识和做法不一,以致在爆发井喷的2001年~2003年里,出现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大量坏账。从2003年底起,保险公司退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退出汽车信贷市场。目前,随着个人诚信体系的逐渐健全等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障碍逐渐消除,车贷市场出现复苏的迹象。但是,汽车销售商、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否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在风险的识别、管理以至最后的风险承担上,建立起有效的分担机制,则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新开办并取得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共享,共筑诚信,做大汽车产业价值链,服务好共同的消费者。保险业和汽车产业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一是在公共信息上。二是在私有信息上,各行业间应进行互利的共享,以推动产业做大。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及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保险业务,为了最大的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必须高度重视车险理赔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找出结症所在,采取有效措施,破解理赔难题,不断提高车险的经营效益,更能维护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
一、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赔人员非专业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在估损、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和较强的辨伪能力。对于汽车保险理赔人员来说,应该具有汽车构造、汽车维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在的从业人员大多数是从业务部门轮岗而来,并不具有这类知识,致使在理赔中办事效率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缺乏经验,又欠缺强有力的保障手段。每当出现复杂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而导致错赔的状况,产生理赔纠纷。还有极少数保险理赔业务员工作极度不负责任,出险理赔时出现问题,撒手不管或一走了之,使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成了受害者,理赔十分困难。
(二)承保质量不到位
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在核保时仅停留在保单的“要素”的审核上,没有从“要件”上进行核保。造成风险高的一些险种和客户群还未得到有效控制,承保风险管理滞后。在理赔时才发现问题,从而只能拖赔惜赔,竭力挽救承保质量不到位造成的损失,造成被保险人的“理赔难”问题。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保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相对集中于《保险法》,另一方面《保险法》之外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经过修订的新《保险法》不仅修改增删的条文众多,更涉及到立法精神的重大调整。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49个条文,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123个条文,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条文。新保险法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保护作为基本立足点,充分反映了各国保险立法的基本趋势,也为保险业在新的基础上的发展打下了法律根基,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加强保护必将增加运营成本,对保险业而言也是一次重大挑战,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国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开发的2007版A、B、C三套条款,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这三套条款中选择一款经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除外)。但经过长时间实践证明,这三款条款都存在某些条款内容模糊,甚至是霸王条款的情况。这些条款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不重视
投保人对于机动车保险条款不清楚,在业务员诱导下签约,事后也不对意思不明确,未理解的内容加以认真研究等,认为只要出险保险公司就会赔偿,这种行为为日后理赔埋下了障碍和隐患。再加上一部分投保人为了节省时间,请保险人全权办理,这也给了一些职业道德低下的人可乘之机。还有就是投保人对索赔程序、索赔资料不太清楚,或存在误解。出险后索赔时非常茫然,甚至有人因索赔资料的收集不全或缺少,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资料,造成投保人“保险容易理赔难”的认识。还有少数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将一切交给提供维修服务的4S店,有时因4S店的原因造成的理赔难问题都归咎于保险公司,这对保险公司的形象有极坏的影响。
二、关于解决“理赔难”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重视保险条款
客户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条款,应特别关注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款项内容。对于不懂的保险条款,应及时询问业务人员。投保人应该自己提高对风险的认识,要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保险,明白自己对于所购买险种的义务、责任和免除责任,以免发生保险事故时处于被动的地位,或者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对于机动车保险销售人员来说,也应重视保险条款的解释工作。不可以为了追求业绩诱导客户,模糊条款内容,甚至代替投保人签字等等。因为新《保险法》已明确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机动车保险销售人员应让客户明明白白投保,以尽量减少由于不清楚条款而产生的纠纷。
(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是解决理赔难问题的基本措施之一。在业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方面,要重视保险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保险系统现有职业培训的作用,培养高能力的保险展业人员和高素质理赔专业人才。在考核机制方面,要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并将保险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以引发业务人员对工作岗位的思考,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大监管力度
保险管理部门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深入分析产生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政策建议。并且通过加大对保险公司违规的处罚力度,督促保险公司尽快落实新《保险法》的实施等手段,不断探索建立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长效机制。另外,保监会应主导清理保险条款中各类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明确界定保险条款内容的工作。以打消或限制保险公司从合同条款制定、产品营销到后期理赔等环节回避履行赔付责任的动机和行为。从而减少由于理赔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期权;防范
1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及其防范方法的概述
由于商业银行经营对象和经营过程的特殊性,自其产生之初,风险就与之相伴而生、形影不离。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现代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由于借款者违约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不但在计量、管理等方面均比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更复杂,而且长期以来一直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大风险。
2 利用期权防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原理
期权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金融创新中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在金融风险管理中,期权是进行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的理想工具。所谓期权实质是一种选择权,是指一种能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资产的权利。期权购买者在支付一定费用的基础上便获得这种选择权。如果未来价格向不利于期权购买者的方向变动,期权购买者则可选择执行期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冲弥补这种不利的价格走势给其带来的损失。相反,如果未来价格向有利于期权购买者的方向变动,则期权购买者会选择放弃执行期权,他所损失的仅仅是当初为了获得这种选择权而支付的费用。因此,虽然期权购买者为了获得这一权力额外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却有效规避了价格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这个角度上看,期权十分类似于汽车保险。车主为了在车辆出险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购买保险。如果车辆出险使车主遭受损失,由于购买了汽车保险,车主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相反,如果在此期间车辆没有出险,则车主的最大损失也不过是保险费。
商业银行同样可以利用期权的这种风险对冲机制进行信用风险防范。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购买期权,这就相当于为其贷款购买了一份保险。一旦贷款违约事件发生,商业银行就可以从期权出售者那里获得一定的补偿,以弥补借款者信用水平向不利于银行的方向变化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将信用风险转移给期权出售者。银行最大损失就是从期权出售者那里购买期权所支付的费用。商业银行利用期权对冲信用风险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对贷款利率进行保值,另一类对贷款金额进行保值。
第一类方法利用期权对贷款利率进行保值,以达到防范信用风险。它的主要原理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买进一个利率看涨期权。根据投资学的基本原理,任何金融资产的收益率都可以看成是无风险利率和风险溢价之和。因此,贷款利率水平作为贷款人的发放贷款的收益率也是由这两个因素决定的。其中,风险溢价是对贷款人承担信用风险的补偿。当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时,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相应扩大,相应应提高风险溢价水平以及贷款利率水平。固定利率贷款由于在贷款存续期间内利率固定不变,银行无法通过对贷款利率的调整,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固定利率贷款既无法规避无风险利率的不利变化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规避借款人信用风险扩大,进而风险溢价水平扩大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前为了防范利率风险,商业贷款特别是国际长期贷款往往被设计成浮动利率贷款,使得在贷款存续期间内,贷款利率能够随基准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无风险利率变化带来的损失,但贷款合约签定后,信用风险溢价则仍然是固定的,无法回避。
第二类方法利用期权对贷款金额进行保值,从而达到防范信用风险。其主要原理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买进与该笔贷款金额相对应的贷款合约价格看跌期权。当借款者违约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作为期权的购买者可以一个事先已经约定价格出售这笔贷款,从而弥补由于借款者违约而给其带来的损失。
3 利用期权防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意义
3.1 有利于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商业银行作为信用创造和信用中介的主体,不可避免地成为整个社会信用风险的集散地。因此,妥善地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生存所必须掌握的一门技术。在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包括贷款和各类投资在内的资产实现多样化、分散化,通过减小资产组合内各类资产的相关性,使组合内信用风险相互对冲抵消。然而,实践中的贷款分散化并非无懈可击。商业银行往往都有比较稳定的客户信用关系、经营领域、区域优势、行业优势、信息优势以及贷款规模经济效应等,这使得银行信用风险很难分散化。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有专业银行,历史上有明显的业务分工,这在一定程度也限制了贷款分散化。此外,贷款分散化还有可能对银行效益产生负面影响。而期权克服了贷款分散化的缺陷,在允许贷款相对集中的同时,通过期权的非对称性风险收益机制将商业银行面对的信用不确定性进行拆分,对冲并转移对其不利的信用不确定性,而保留对其有利的信用不确定性。从而使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由消极被动转为积极主动,有利于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的水平。
3.2 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
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过程中,由于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及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使得社会信用风险逐渐集聚到了银行体系。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转股、资本重置和贷款出售等,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不足以使银行彻底摆脱信用风险。使用期权来防范信用风险无疑为我国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开拓了思路,提供了新工具。
3.3 有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及回报率
为了促进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也就是要求银行的总资本不能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8%,其中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是由银行各项资产与风险权重的乘积来确定。因此,风险权重越高,对银行资本金数量的要求也就越高。由于利用期权等衍生工具做套期保值可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已经采用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的交易头寸的资本要求相对较低。如果能实现完全套期保值,则银行可以不必提取专项资本;如果无法实现完全套期保值,银行可以仅对其敞口头寸提取20%的专项资本。由此可见,通过期权来防范信用风险后,同样数量的贷款资产所要求的作为贷款保证金的资本金数量下降,意味着同样数量的资本金可以支持更多的贷款资产,从而使得资本充足率得到提高,并有效地利用了财务杠杆,提高资本回报率,这对于资本充足率普遍比较低的我国商业银行是非常有利的。
关键词:金融公司 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 发展探索
金融公司兴起于二十世纪初的西方国家,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在初期,较为典型的有美国的通用电气(GE)、通用汽车(GM)和法国菲亚特汽车(FIAT)。后来,超市、百货公司以及邮政业也涉足其中,如英国的Sains-bury、美国的Wal-Mart、英国的哈罗德百货店和美国的Federal Express等。汽车金融公司是最为典型的金融公司,指的是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全球主要的汽车企业基本都组建了汽车金融公司,其服务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等,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有经销商库存融资、汽车消费贷款、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保险等。
一、发展状况之中外比较
自汽车金融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之际,中国国内市场的汽车金融公司也有所发展。但是,二者发展并非齐头并进。
(一)国外金融公司发展势头强劲,渐趋成熟
就全球性汽车金融公司而言,2006年,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向Cerberus资本管理公司转让了GMAC51%的股份,成为全球第一家独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并将业务圈定在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汽车保险业务。而后,其业务不断扩展,从单一的融资租赁发展到了住房抵押贷款、商业融资等资产业务和智慧票据、即期票据等负债业务。大众金融服务公司也较为出众。1938年,大众汽车公司为促进公司“甲壳虫”牌汽车的销售而向社会推出的“汽车储蓄计划”拉开了汽车金融服务向社会融资的帷幕。近年来,其迅速发展的融资业务主要由大众银行承担。其中,它在2011年向消费者提供的融资支持占大众金融服务公司的76%,向经销商提供的融资支持占72%。
由上述两大巨头的例子可知,国外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历史较久,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展,服务的对象日益多元化,公司机构也不断完善,其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服务的实践也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
(二)中国金融公司起步晚、发展滞后
相比之下,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目前,在我国新车购置中汽车贷款的比例约占10%,金融服务的总渗透率大概是15%左右,而主要发达国家平均在70%以上。由于存在融资管道的狭窄、监管过严、融资业务受限以及消费者的接受度较低等原因,汽车金融总体特别是零售金融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受到政策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当有限、服务模式也相当单一,仍以传统的分期付款零售模式为主,票据发放、保险业务等发展仍处于试验阶段。目前,可以为汽车销售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仍是商业银行,占比约为70%,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仅占不到30%份额,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服务的实践仍然困难重重。
因此,通过中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进程相比较,我们可知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仍需要不断改进和向纵深发展。
二、存在问题剖析
尽管国内外的金融公司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它们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阻碍着它们向纵深发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性不强,服务形式单一
由于金融公司都是在汽车公司、商品零售公司、百货公司和邮政公司等不同门类的总部下设的分公司,其本质上仍为非金融企业,因此其职能仅以提供融资服务为主。换言之,金融服务并非公司重点发展的部分,投入不足造成了金融公司本身的专业性不强。
而且,尽管在近年来,通用和大众金融服务公司等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业务有所扩展,但是每种业务的形式仍然以传统的融资项目为主,所提供的服务形式单一、金融产品的种类稀少且深度不足。因此,专业性不强、服务形式单一成为制约当前世界金融公司发展的瓶颈,使之与金融企业在竞争上处于劣势。消费者投资理财,即使是针对于特定商品的投资理财,都会更偏爱金融企业而非金融公司。
(二)监管的灰色地带仍然存在,风险控制不足
就目前来看,由于金融公司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因此它本身并未暴露严重的问题。但是,对金融公司的监管或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欠缺,对其行为约束的制度规范仍然不够完善。
随着金融公司的不断向纵深发展,业务不断多元化,规模不断膨胀,资金流动频率的不断加快,金融公司内部自身的不稳定性也会加剧,尤其是金融公司自身内部结构较为单一,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抵御风险的技术水平也较为有限,因此可能在不稳定经济周期会面临因偿还能力较弱而破产倒闭的风险。同时,监管的灰色地带较多,监管的范围和力度较为有限,不能对金融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容易使得金融公司的虚拟资本的膨胀与母公司的实体资本之间的不匹配程度越来越大,也有可能对实体公司的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投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较少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有四种融资管道:银行吸存、银行间拆借、资产抵押和发行债券。但是,相比较之下,由于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日常业务资金也被限制。例如,在2008年以前,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单位三个月以上存款和银行间拆借。尽管在此之后,资金来源的渠道被不断放宽,但是,金融公司的借款还是来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本身之间就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因此融资能否顺畅进行也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融资的难度仍然较大。
三、政策建议
(一)服务范围的纵深化发展和业务模式的创新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服务形式单一是制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的瓶颈。因此,推进金融公司服务范围向纵深发展是其服务改进的重点。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例,其业务模式应该由单一的汽车消费信贷延伸到融资租赁、金融保险证券以及更多的依托于汽车工业的衍生品交易等多元化模式。全能银行的成立也是服务范围纵深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它基本覆盖银行的所有业务范围,而且这种多元化模式也有利于创造出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及风险的分散和控制。同时,服务以及业务的创新也对管理的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金融公司应该培养出色的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销售人才和有专项才能的骨干员工和中高级管理人才。这些基本都属于横跨金融和汽车两个专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二)加强风险管理和征信制度的建立
尽管目前为止,金融服务公司内部未爆发严重的危机,但是,潜在的风险会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不断增长。因此,必须要对汽车信贷行为和信贷规模进行测度和控制,加强信贷管理,加强对于不同业务的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同时,征信制度的建立对于风险控制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建立金融公司的征信系统,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增加信贷的安全度,促进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改革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机制
在美国,自1996年开始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推行美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准则以来,美国对于金融服务市场的准入考核都是非常严格的。美国的立法实践体现了很强的行政主导性,且更多地给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准入的权利,尤其是非金融机构。这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中国也应该尽快改变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实践上的超国民待遇,更多考虑国内非金融企业进入金融服务行业的需求。与此同时,应该对于其准入进行严格的考核,尤其是资本充足率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以保证进入金融服务市场的非金融企业的行为的合法性。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金融公司的发展历史和服务实践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金融公司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中可能遇到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专业性不强、服务形式单一等问题。另外,监管不完善和政策缺失可能导致其风险控制存在漏洞。因此,在全面借鉴了国内外成功案例和进行创新后,我们可以从服务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促进金融公司的发展。两个模式的创新主要是从业务模式、准入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展开。我们相信,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我国的金融公司健康发展的综合平台很快就会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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