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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分业经营弊端不少
金融业分业经营,通常指的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而混业经营就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曾经进行过混业经营的试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局限于自身业务的范围,但是由于金融业缺乏应有的自律和风险约束机制,管理水平较低,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结果是自身业务没有办好,投资设立的信托、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自办公司也没有办得成功,金融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
国务院于1993年作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1992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制度。
然而,在十几年的运作中发现,分业经营模式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这就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着手进行调整。其主要弊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分业经营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
从理论上讲,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将促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这样,既便于内部管理又有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管,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这种金融体系的运行管理模式不但没有使风险降低,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
从商业银行来看,商业银行由于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领域,主要面对国有企业从事基本的存、贷款业务活动,加上由于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低下,致使商业银行或是放款使不良资产比率持续上升,或是为安全起见少发放贷款,致使存差过大、资金浪费、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出现大面积亏损。
按照国际惯例,证券类金融机构在分业管理和缺少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的情况下,在股市低迷时,许多证券营业部因交易清淡其经纪性收入尚不足以抵补其房租及各项开支;若行情高涨,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为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需要,必须把保费资金用活,但在分业经营管理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将钱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许多保险公司也出现亏损趋势。
2 分业经营严重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
分业经营制度基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而推出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政策措施,在现实中却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在现在的情况下,金融业机构只能是在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下,来做一些相关行业互相之间的服务,不能突破这个框框,突破这个框框就算违规了。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当今世界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窒息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展。
3 分业经营使金融业经营成本增加
金融业进行分业经营是对金融市场的割裂,虽然一定程度地降低了金融市场风险,但也同时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分业经营,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即不但不可以通过经营管理、技术开发、信息共享、分支机构,客户网络等方面发挥规模经济优势,而且也难以通过结构和功能的调整消除业务重叠、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源运用效率,使银行、保险、证券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并依靠规模上的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强行的法规屏障隔离将带来无法度量的巨大成本增加,因为它意味着金融机构数量的大量增加和限制了单一机构的功能和规模。
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近年来,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制度,代之以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作为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目前已呈现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适应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潮流,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混业经营的步伐进一步加大。
1 混业经营是适应市场一体化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在金融市场领域推行的一些有关混业经营的改革措施,如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开辟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扩大我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现在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取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等,都是适应市场一体化的内在要求。
2 混业经营有利于发挥金融资本的职能
混业经营模式表现为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使得金融资本可以多渠道地服务于产业资本,有利于缓解目前我国产业升级过程中所出现的资金供需间的真空缺口,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同时产业资本所创造的盈余也能多渠道进入资本市场,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如今,消费者需要方便、低廉、优质、高效、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服务、新型保险、证券投资、理财等服务。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变化,满足投资者、消费者的需求,金融业需要进行混业经营。
3 趋向混业经营是加入WTO的必然结果
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在加强国家金融安全和壮大本国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实力的前提下,对外开放金融服务业市场,是履行入世协议的重要步骤。
我国入世后,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正在以合资或独资的面孔在我国出现,而且这些公司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它们会抓住进军中国金融市场的机会,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抢占市场份额。
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在加强专业经营和
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大力强化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塑造和培育我国的“全能型”金融集团,以便使国内金融机构能够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与国际金融机构开展竞争,允许混业经营则是第一步,例如,光大集团与加拿大永明保险合作开展人寿保险业务,又收购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开端,从此光大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为一体,向“全能型”金融集团发展。
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具有阶段性,是暂时的选择。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大势所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行混业经营尚需一定时日
混业经营运作的条件是,金融单位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等。
美国从1933年确立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到1999年最终取消该法案,历经了60多年,其间美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从分业到混业演变总体上看呈现一种渐进过程,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当局对各自领域的监管已相当成熟、有效。而在我国,目前金融领域问题还很多。由于我们的相关法规不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金融领域的监管还缺乏力度,普遍存在着资产质量不高、信贷风险高和运作效率低下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关键词】金融监管;综合监管;路径
十召开之后,本轮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而对于“金融大部制”开始了各种猜想,金融业的统一综合监管问题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如何以中国具体国情为基础改革现有金融监管方式成为当前金融监管改革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金融行业经营发展现状
1993年,国务院做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金融业提出了分业经营的思路,明确了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正式确立。但是随着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实上,在金融运行中已经悄然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
从2004年起,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并分别上市,随后,各银行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涉足证券、保险、信托、基金、金融租赁等业务,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实践中,我国也已出现了中国光大集团、招行集团等一批金融控股集团;2013年3月初,银监会正式宣布将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范围,并已同意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事宜,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呈加速趋势。保险行业来看,几大保险公司为了增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也纷纷开始了跨行业的混业经营,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除了主营各类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之外,还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保险、银行、信托、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等业务;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除了传统保险主业之外,还设专门公司经营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非保险金融业务。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机构已经走上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并存的道路,随着混业经营的日益普遍,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行业经营发展日益显出明显差距,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发展脱节,这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自1992年证监会成立、1998年保监会成立,直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我国金融监管正式形成“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这种分业金融监管模式最初在中国金融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与1993年开始推行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实行分业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如前文所述,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交叉融合的态势,混业经营的逐步显现与金融结构的日益复杂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表现出了诸多不适,金融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程度的不断深入,专业化的分业监管与已经实际存在的混业经营出现不相适应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一)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对实际已经形成的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基于分业经营的基础设置的,这在早期对从事较为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是有效的,但对于从事混业经营的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存在缺陷,目前为止,我国已经事实存在混业经营,如以平安集团、光大集团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的混业经营模式;以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控股的混业经营模式及以海尔集团为代表的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及其业务量在我国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分业监管协调机制不畅,分业监管存在一定缺位,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内的子公司分别接受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但对于整个集团层面,却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等方面的监管都存在空白,“监管真空”问题不断涌现,而由于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传导性,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亟待提高。
(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极易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
作为中国当前的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平级的,面对近年来兴起的混业经营趋势,面对一个综合金融机构的多项金融业务,很难确定由哪家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实际上往往会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虽然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实行了三方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但是由于制度的缺乏和统一的监管目标,这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实际上是缺乏有效性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冲突,极易出现“三不管”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最终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从重复监管来看,比如一家涉及银行、保险行业的金融企业进行再融资的事后,会面临证监会增发审批、保监会募集资金用途审核以及银监会收购审核等一系列程序,而由于分业监管的差异性,企业要面临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复监管问题就会出现。
从监管空白来看,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的信托行业。目前,中国信托项目大部分都是银行代销的,而不少信托产品募集的项目都是跨地区进行建设的,很难对其项目的风险进行跨区域的评估,而由于银行在代销时不用承担项目风险,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透彻的研究项目风险的,而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信托业由证监会监管,理财产品由银监会监管,而信托通过银行发理财产品属于没人监管,在混业经营下存在监管空白。
(三)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并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不断创新发展,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不断增强金融行业生命力和活力,这也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一大优势,时至今日,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了金融发展常态。但是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从本质上来说阻碍了金融创新发展,由于分割的金融监管体制,当有一个跨部门的金融产品创新时,先要经过研究许可之后,再报相关部门批准,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金融创新只能在夹缝中生存,这往往会严重打击金融创新的积极性,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同时对于这种跨部门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监管,而这些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是从无到有的,监管难度较大,分业监管的有效性难以保障。
综上所述,中国的金融行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特定的阶段,金融发展更为复杂化,分业监管面临严峻挑战,而综合监管模式更有利于充分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可以更好的适应混业经营对监管体制的要求,可以在更高的角度统一高效地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而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问题,加强监管有效性。一旦遇到金融危机爆发,综合监管较易把握最佳的化解时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真正做到“有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中国金融综合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
中国金融总资产在过去30年急剧膨胀,各金融机构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积聚,转变金融监管模式迫在眉睫。但是由于中国金融发展水平和当前的金融监管现状,一步到位转变成综合金融监管体制可能会造成金融业的波动,导致金融体系的巨大摩擦,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积极稳妥的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总体路径是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在这一机构的指导协调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机构监管为功能性监管。具体来说,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成立统一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鉴于中国需要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改革方式,建议首先建立一个统一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这一机构应该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监管职能,通过建立相关的金融信息资料库,监管协调机构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界定,按照功能监管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监管机构不再只是对某一具体机构进行监管,而是对所有职责范围内需要监管的具体金融业务进行监管。
具体来说,针对事实上存在的混业经营金融集团的监管问题,监管协调机构可以根据这些金融集团的业务性质和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确定由哪一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同时协调其余监管机构进行辅助监管,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的信息通报,增强对混业经营的监管有效性。
最初,这一监督协调机构的目的是提高现有监管机构的综合力量,帮助其进行功能性监管转变,最终,过渡到完全综合监管模式,这一机构将转化为国家统一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相应转变为其下属的具体职能部门。
(二)促进机构监管转变为功能性监管
功能性监管的概念最初是由哈佛商学院的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这一理论重点是指要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来进行监管,即“凡是同一业务活动,不管由谁来做,均归一个监管机构监管”。金融监管应关注金融机构具体的业务活动,实行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从整体上把握金融市场的风险,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中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就是在现有“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基本框架下,通过设立统一的金融协调机构组织协调,逐步实现覆盖金融经营全范围的功能性监管,从银监会监管银行机构和信托机构、保监会监管保险机构、证监会监管证券机构的局面转变为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监管证券业务,更积极地应对目前的金融混业经营格局。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依据现行金融法律规范建立的,面对高速发展的金融混业经营态势,中国的金融法律水平仍较低,立法不全、已有的法律法规不协调、依法监管的意识淡薄、法律的更新进程较慢、现行法律条款间矛盾以及与现实偏离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及强化金融监管,应该完善现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一是应逐步按照中国国情不断完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断缩小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法律的差距。二是立足本国实际,建立中国特色的监管法律体系,不断适应金融发展的现实,对法律法规进行定期的修改补充。三是要增强依法监管的意识,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要依法对金融行业进行有效监管。
(二)发挥其他职能部门对金融监管的辅助作用
除了人民银行之外,还应该充分发挥其他国家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作用,互相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强化财政部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不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发挥发改委全面掌握和研究金融业发展规划及政策信息的特点,保证金融信息的全面性,弥补个金融监管机构信息不全面的不足。三是作为国家审计监督机关的审计署,可以从审计数据中分析判断被审计的金融机构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并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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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推动力
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过程来看,推动力源于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利润的最大化。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推动力仍来自于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的需要。
首先,分业经营本意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它们的业务限制在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内,由于国有企业的普遍效益低下,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狭隘的空间内,银行的范围经济得不到体现,成为名副其实的“窄银行”,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
其次,从金融的发展轨迹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突出,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我国银行业同样也面临金融脱媒的问题,银行业已进入一个充满竞争的买方市场环境。利润率下降,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如存折炒股服务、银行资产证券化等。
2、加入WTO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外部推动力
入世后,中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开放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中国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必须按照WTO制订的规则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
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混业必将从外部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国有商业银行效益状况进一步恶化。
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以牺牲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内金融业的稳定,在内外部推动力的作用下,金融监管当局应顺应金融自由化的潮流,放松金融管制,由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向混业经营、双层监管的模式过渡,增强金融系统的“内在稳定”,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和金融运行质量,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二、中国金融混业的模式选择
分业与混业的权衡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目前,在我国金融业开放度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选择的自由度相对较大。但我们不能总是以封闭来规避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脚步的临近,我们所能选择的将不再是分业模式或是混业模式,而是将采取何种模式进行混业的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卢森堡等国的银行组织模式与此较接近。此种模式的缺点是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其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速度比其他投资银行竞争对手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革命。
另一种为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其模式一,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其模式二,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之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此模式由于资金高度的黑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其模式三,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一行政中心,形成一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考虑我国金融混业的模式选择要基于两个前提:第一,商业银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体制与勇于承担风险、快速发展的投资银行氛围是格格不入的,试图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文化进行融合是不经济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计到信息革命的影响,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机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否则金融机构即使规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龙”,无法抵挡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食肉恐龙”。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优选择。因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并能较好地耦合信息革命,是金融混业经营的最高层次。
从中国金融近年来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组建金融集团的一种现实选择。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追求乘数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申银万国加盟光大集团,分集团增添了重要的优质资产、证券资源及资本运营经验,将为光大集团迅速成长为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实力的金融集团铺平大道;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在香港等地并购重组或投资组建了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类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加快了金融资源重组整合进程,除巩固发展中信实业银行业务外,重组成立了中信证券。这一系列金融机构的跨业并购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重组整合期,其目标是向国际惯例靠拢,提高综合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
三、当前采取的对策
金融自由化改革应该能够带来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却是一个代价颇大的变革过程。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条件、过渡时期的管理等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因此要吸取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的许多经验教训,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推进改革:首先应该进行宏观经济调整,然后是交易自由化,接下来就要重组金融市场。即使发达国家的金融开放和自由化改革都经历了长短不一的过渡时期,如美国的金融分业维持了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从1970算起到《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生效历经了近30年左右时间,更不用说象中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这样,我国面向“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方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本文认为分三步走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时间处于金融混业经营状态,这样,尽管1993年底以来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决策层还是为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空间留有一定余地。
首先,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此外,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如几年前中国建设银行就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等做法都是以部门规章或内部政策等形式进行,可以进行灵活性处理。而且从实际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基本完成,但这种脱钩也只是对原有权属关系的进一步规范而已,做到人、财、物、帐等分立,从而建立“风险防火墙”;但从股权关系上,许多脱钩的附属机构实质上还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这说明,实际操作中,我国对金融分业经营一直采取灵活和务实态度。
再次,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券商融资和股票抵押融资等问题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这样,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化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信托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销业的业务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限制过多,可以考虑放松管制。要尽快出台《信托法》,并以立法形式给信托业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从外国经验看,日本长期来实行信托业分业经营模式,其它国家对信托业务限制不多,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等是国外普遍做法,而且,从实践效果看,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
关键词: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监管协调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5)11-003-03
一、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特征
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或者被人称为的“混业经营”,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大量存在,而且形式繁多,各式各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持有多个金融机构股权,达到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团,这些集团分别相对控股与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也有实业公司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集团,如山东电力集团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
这些综合经营或称为“混业经营”,并不是直接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即银行直接经营保险,实业企业直接经营金融业务,而是通过股权的持有,通过跨行业投资间接实现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
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用平台,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实现销售功能上的综合经营。即金融机构之间相互销售金融产品,如银行销售基金、保险产品,证券公司销售基金。或者是一集团内不同金融机构统一网页,共同营销产品。一些金融集团实现集团内金融机构数据的集中与统一处理。
三是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竞争同一类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出于各种原因或压力,已纷纷将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业务发展重点之一,如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信托公司各式各样的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拟推出的客户委托投资计划等。虽然这些业务名称各不相同,具体操作上因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不一而导致业务方式不尽一样,但这些行为体现的都是“信托”原则,实现的都是相同的“代客理财”功能。从这一点讲,在这类业务方面,中国各类金融机构已真正实现了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
二、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风险分析
1、资产管理市场严重混乱状况有所收敛,但未根本扭转
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均已开展形式各异的资产管理业务,鉴于近几年实践中的惨痛教训,一些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与政策上已有所调整,正在渐趋统一,但从总体上看,各监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上,在法律依据、监管政策上仍协调不够,不尽相同。例如,在是否可以异地开展业务,委托理财的最低投资金额,最低收益保证,委托理财的人数限制、委托财产的单独设账、第三方托管等方面存在差异,仍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而且不同金融机构开展同一的资产管理业务,受到宽严程度并不相同的监管约束,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竞争。
2、金融机构间关联交易增多,出现严重的风险传递现象
综合经营的最大优势在于发挥协同效应,最大风险是如何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递。目前随着金融集团的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逐步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集团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关联交易自然增多,风险传递问题日益严重。如曾一度对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监管不力,导致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委托理财资金,已造成百亿元的资金亏损,形成了系统性风险。由于监管层面始终缺乏对金融集团的协调监管,造成德隆系等实业集团下巨额风险损失的产生,又进而传递到金融机构。
3、外资金融集团对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影响
目前,有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已通过各种渠道分别进入我国的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政策带来冲击。例如汇丰集团在银行业,拥有上海银行8%的股权,拥有福建亚洲商业银行27%的股份,拥有交通银行19.9%的股权。在保险业,拥有平安保险19.9%的股权,拥有北京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4.9%的股权。在基金管理业,汇丰与山西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汇丰占股33%。几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别看,都已达到我国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合计看已超过我国的有关规定。中资各类金融机构普遍反映,我国国内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但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大多是金融集团,他们拥有人才、数据及部分业务实质性的混业经营。在我国目前监管部门缺乏对综合经营监管约束的背景下,具有综合经营优势的国外大金融集团大举入境,不仅对中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形成巨大压力,而且本身的风险不能低估。
三、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建设
目前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大量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巨额风险。只是当单个金融机构出事,基于分别监管的原则,分别处置风险,无人统计与计算因集团控股导致的总体风险量、风险的相互传递量。因此,当务之急,在我国目前根本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条件还不充分成熟条件下,要尽快建立对金融集团控股的有效监管措施,和建立适合我国目前状况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综合经营现状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当前总的监管思路应该是:“在坚持分业监管原则的同时,实现部分业务逐步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过渡”。
为此,首先应明确对于目前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三大传统基本业务,各类金融机构仍应严格遵守“分业经营”的原则。虽然我国已经出现金融控股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投资,但这仍然还仅限于股权投资,是一种跨行业的投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大业务的融合与混业,因此,分业监管仍能基本适应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其次,从国际经验看,加强行业监管是综合监管的基础。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能力仍然较低,有必要坚持一个时期的分业监管,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对各行业的监管能力。第三,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主要体现为金融集团控股下的间接综合经营和三大传统金融业务之外的资产管理业务。此两大特征不仅是中国金融业发展与深化的必然,而且也是当前尽快解决中国金融机构经营压力,提升民族金融业竞争力的急迫需求。因此,有关部门应顺应这个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通过渐进性方式逐步实现综合经营。与此相对应,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在坚持分业监管的前提下,视金融业务发展,局部择机走向功能性综合监管。
1、制定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相关制度
我国金融业近几年的教训表明,尽管金融控股集团实现的只是间接综合经营,但大量金融风险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政府疏于对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关注与监管。为此,应尽快制定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内容。考虑到外资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对我国金融系统可能产生的影响,不论母公司(控股公司)的注册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只要是实质控制中国境内两类不同金融机构以上的境外机构,就应认定是金融控股集团,要求单独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对其属下单个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监管外,还需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监管。今后,为降低金融控股集团内股权不透明造成的风险,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其股权结构简单、透明。如果仅仅控有两个金融机构但尚未达到实质性控制,由监管机构确定是否必须单独设立金融控股集团
一般来说,银行发生危机,对一国金融体系的损害最大,为此各国对银行的监管最为严厉,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也是重点防止银行体系遭受不必要的危险。有鉴于此,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主体的选择可遵循以下原则:只要金融控股集团内拥有银行,不论是否实质控制,都由银监会作为该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主体;如果金融控股集团不拥有银行,则根据集团主要资产的性质,确定主监管者,由证监会或保监会担任监管主体。
在具体监管操作上,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主体不对金融控股集团内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原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但必须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并表监管,重点监控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
2、对当前蓬勃发展的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尽快统一游戏规则
鉴于我国各金融机构都已经从事并相互大规模竞争同一的资产管理业务,这些业务的运行机制、监管思路也大致相同,但法律依据、监管政策又不完全一致。为此,对这类业务可先实现功能性的综合监管。可由国务院协调,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统一游戏规则,防范金融风险。《管理办法》应依据信托的基本原理对这些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各监管部门根据所管辖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的特征,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
3、尽快建立分层次的监管协调平台
当前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建立的协调平台,一是从关闭金融机构需求出发而设立的,二是更多地侧重于信息交流的联系会议制度。但是,如上所述,随着金融机构各种综合经营业务的拓展,与分业监管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为防止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阶段性的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问题出现,有必要确立具有长效的分层次的监管协调制度,以确保分业监管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逐步过渡。
(1)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
当发生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对金融危机或突发事件实施有效及时的“危机管理”。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后,大量的风险通过金融集团内对冲分散后,有时可表现为金融集团经营更加稳定。但一旦风险爆发,其突然性、破坏性又往往比未实现综合经营更为严重。为了应对这种突发、巨大的金融危机,有必要在国务院层面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可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必要时公、检、法、宣传部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小组,处置突发性的金融危机。眼下主要负责处置历史积累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问题。
(2)建立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
通过渐进方式推进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必然涉及大量突破原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为了支持金融机构的创新,同时协调各监管部门在业务、产品创新方面的监管,有必要建立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如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均开展的功能相同且不涉及三大传统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可由国务院协调,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及时会商,共同制定基本管理原则,以国务院法规形式颁布。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此法规制定具体细则。对于突破重大法律的业务、产品创新,报国务院审后由人大审议。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1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149-02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金融业出现了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型的潮流,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基本上都完成了向混业体制的过渡,以宏观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业并举和微观上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体制成为国际金融业主流模式。在当代金融全球一体化继续深入和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已经于2001年底加入WTO,在之后的五年内全面开放金融业,开始迎接国际挑战。因此,1993年以后逐步确立分业体制并至今严格实行该制度的中国必须在立足于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选择向混业经营过渡。
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另一类是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Company)。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内部设置不同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项业务,其优势在于能最大限度地扩张单一机构的功能和经营规模,缺点是风险可能会在全能银行内传递,整个机构要面对其内部任一部分发生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特征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
但发展混业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必须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具体模式,正确选择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才能充分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尽管从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各有优劣,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出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1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因
首先,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是决定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非常单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它们很难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在面临开放压力的背景下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及的业务部门,而依靠购并方式,通过收购控股的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从而进人新的业务领域。这样以来。该金融机构将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稳定,是中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先决条件。中国目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是,在近10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与这种现状有效衔接,既有利于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管,又有利于始终保持控股公司的控制力,从而有效发挥“内在防火墙”的作用。
最后,中国已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为选择控股公司模式和实现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了经验。尽管自1993年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仍然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在进行混业经营实践。尽管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比较初级,但以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实业公司为控股公司所进行的多样金融控股实践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并在同时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 模式过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实践具体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同类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第二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对跨业金融机构收购控股;第三步,实现集团内部不同行业的合理搭配和功能互补。
然而,现有的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混业经营形式的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业,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实业性企业控股更是游历于监管之外;像中信。光大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箅是比较高级的混业经营模式,但其实业投资太多,主业不突出,而且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容易造成不利的影响。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其内部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可以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的效率,更有效率的管理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内部交易可能导致风险的传递,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一旦金融风险发生,风险传递的速度是非常快的,会迅速牵连到其相关的子公司,严重时甚至危及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科学的设计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需要取长补短。发现并解决其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加快进行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制定新法规和依法对原有控股公司进行规范,并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尤为重要。
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应该采取渐进的策略。在我国承诺的5年过渡期内,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在维持现有监管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牵头行”,实行“牵头监管制度”。而在过渡期结束后一定时期内,可以考虑在牵头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走向功能型统一监管体系。“牵头监管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将具体监管权利下放到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央行只负责宏观调控,保证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协调;二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证监会监管证券业,保监会监管保险业,银监会监管银行业;三是注重发挥市场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法定监管主体和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分工协作;四是高度重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不同的金融业之间设立防火墙,以防止控股公司内部不正当的交易;五是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3 我国实现混业经营应具备的配套措施
当前,我国正逐步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与此同时,除了加快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外,也应制订好其他配套措施迎接混业经营对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风险控制、以及科技水平提出的新的挑战。
3.1 制定、完善适合金融混业经营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法制经济,依法监管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1995年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则对稳定我国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与混业经营在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抵触。应根据形势变化。尽快完善金融立法,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破产法》、《信托法》、《外资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条例》等法规,从法律上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2 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
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实践看,清晰、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基础。金融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难度与业务的复杂程度相关,在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业务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从而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大力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日标、制度和程序等,加强监督考核,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保证混业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当前,我们必须按照公司化的管理原则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政府与企业的约束关系,减少政府干预,健垒股份制运行机制,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增强企业内控意识。
3.3 重视和发挥人才与科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