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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 照片两张、非沪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 联系电话;
5、 授权委托书;
6、 注册资金;
二、 工商登记册: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公司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关键词:混合销售 兼营行为 税务处理
当今时代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中越来越普遍,这就导致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明确的界定,企业才能够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明确缴纳流转税的税种,才能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及企业的自身经营行为,选择一种科学有效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实际的工作和经营中,经常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互相混淆,导致企业出现重复纳税或者税收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
企业在经营各项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且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其特点是由同一个纳税人进行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应收价款。
简单来说,比如某餐馆在征税范围内从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缴税过程中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该餐馆在其内部设立一个小型超市,这个超市主要的目的是为餐馆顾客进行服务,这时,餐馆和超市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方式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另外,由于主要经营的是餐馆,餐馆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则判定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在整个生产和经营的活动当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需要对其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以此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分别征收。如果没有进行分别核算,这时需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这种情况被称为兼营行为。纳税人为了达到减税甚至是免税的目的,就要对其进行单独核算。兼营行为的特点就是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和货物无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
例如,在某个大型商场当中,该商场内同时设有高档餐厅、超市、服装市场等,这时,顾客在该大型商场内的消费十分多样,商场内的高档餐厅、超市、服装市场之间各自取得独立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这种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在兼营行为下进行分别核算,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
(一)相同点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同点是,这两种行为都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
(二)不同点
1.销售行为存在不同
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个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同时又提供非应税劳务,主要强调的是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兼营行为主要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中有两种业务,分别是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
2.购买者存在不同
混合销售在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中的购买方为同一个,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发生在不同的购买者中,货款由两个以上的消费者承担。
3.征税存在不同
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款,即增值税或营业税,而兼营行为中征收两种税款。
(三)特殊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两者分别在征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特殊的兼营行为和特殊的混合销售,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之间进行兼营时,对营业额和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这时,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无需根据销售额缴纳营业税,这种行为称之为特殊的兼营行为。而特殊的混合销售必须要将营业额和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并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就必须要对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进行判断,或者两者分开核算和缴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是否销售自然产物,如果企业销售自然产物,并提供一定的劳务工作,这时应分别对销售额和营业额进行核算;另一种是企业销售非自然产物,这时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分析企业性质和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混合销售行为一般包括从事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另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中规定,如果企业经营业务属于兼营行为,这就表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时,需要对销售额和营业额之间进行分别核算。如果没有进行分别核算,则对其核定工作交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三)两种行为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日常经营和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加之企业中的经营范围包含多个方面,如服务、销售、制造和包装等,相比于经营范围较小的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所以,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制定纳税方案,降低税负,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改变企业主要经营方向
通过改变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向来减轻税负,如果某企业在做直接客户项目时,既会涉及提供设备及安装服务,提供包工包料的弱电建安工程,也会提供机房设备和建设项目,在合同中说明企业既提供设备,又提供安装服务,而这个设备的价值不足总价值的三分之一,这时就存在着涉税风险。在国税方面,认为该企业在销售设备的同时也提供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交纳全额的增值税,在地税方面,认为属于工程承包合同,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设备,需缴纳全额营业税,这时,如果企业没有明确主营业务的话,就会给企业纳税带来一定的争议或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当企业在税务登记时没有办法确定其主营业务时,多以工商登记中所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作为标准,并且在确定后,除遇到特殊情况意外,不能再进行任何调整。”一般针对企业中涉及设备和安装的业务时,多将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向放在建筑安装业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建筑安装业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从而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2.将混合销售行为变成兼营行为
通过将混合销售行为变成兼营行为来避免企业的税负过高,如果销售产品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假设销售收入的金额为70万元,另外提供的安装服务取得收入30万元,这时,企业经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企业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这时,由于企业的安装服务不存在进项税额,就导致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高。所以,可以考虑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例如,以空调销售为例,空调的销售与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安装服务无法取得进项税,因此企业税负较高。对此,可以考虑成立单独的安装公司,专门针对安装业务对客户服务,并缴纳营业税,空调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从而有效地避免企业税负过高的问题。
四、总结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不断推进和改革的过程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并采用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成为了当前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方式。
参考文献:
[1]侯宝珍.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应纳税种探析[J].青年时代,2015,(11):266.
[2]李元青.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对比分析[J].天津经济,2013,(9):67-68.
商贸服务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消费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市商贸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保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一)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市内实行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经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核准后,可由其总部向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并按财政体制进行市、区财政结算,以不影响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盐、音像制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三)优化管理服务。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和重复检查。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尽可能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
(四)发展社区便利连锁经营。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并达到一定门店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对符合规划并对*经济具有较强推动作用的市重点引进和扶持发展的大型物流建设项目,如物流园区(基地)、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等重点物流发展项目,应优先安排其物流用地,并按工业仓储用地政策实行有偿使用。
(二)积极发展现代物流配送。为鼓励工商企业注重自身核心业务,把原材料采购、仓储、产成品配送等物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市积极扶持若干家有一定规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其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查后可按其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对其购置企业自用的0.75吨以下的物流配送货车,交通管理部门应优先发放营运证照,交警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车辆的通行线路(物流企业应统一配送车辆的标识)。
三、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和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一)积极推进BtoB、BtoC电子商务。为吸引更多的商户入网,促进我市电子商务的更快发展,对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入网费用补助;对网上交易成绩突出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络服务公司和商品交易市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快信息技术在商贸服务企业的普及应用。对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或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财政资助。
四、增强商品批发市场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为增强*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对以批发为主体,集聚和辐射力较强的商品批发市场,积极鼓励其向远郊布局,并予以重点培育,以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对按规划到远郊投资建设大型商品批发市场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其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工业仓储用地价格实行优惠,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今后,老城区建城区范围内一律不再审批批发市场,城市主干道两侧从严审批商品交易市场。
五、加快推进特色商贸服务业的发展
为加快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从*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商业特色街展示活动,并进行评比。对评比优秀的特色街区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要切实做好“老字号”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对尚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申报省市著名商标的,给予大力支持。
要加大特色商贸服务业的宣传促销力度,把特色商贸服务业作为我市重要的旅游资源,纳入旅游宣传促销范畴;将特色商贸服务业别优秀的单位列为政府推荐的窗口单位;对特色商贸服务业的宣传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采取区政府、市商贸发展资金共同承担的办法解决。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众多猜测认为,这次在华成立公司是否意味着对中国用户开放互联网服务。Facebook官方发言人回应《财经》称:“我们有兴趣在浙江建立一个创新中心,以支持中国的开发者、创新者和初创企业。我们在世界其他几个地方——法国、巴西、印度与韩国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中国的工作重点是培训和研讨会,帮助开发者和创业者进行创新和发展。”
这意味着,Facebook主营业务入华还遥遥无期,根据Facebook官方列举的四个国家业务,此次入华业务更加类似于孵化器,主要针对开发者和创业者。具体是何种形式,是否选择中国合作伙伴,目前还不明朗。
去年早些时候,Facebook与全球最大的创业园区巴黎F站(F Station)合作开设创业中心,F站由法国亿万富翁Xavier Niel资助,Facebook在这个园区内设立80张办公桌,每6个月选择10-15家创业公司,为他们提供培训咨询,且不排除未来潜在收购的可能性。
Facebook在印度市场与T-Hub合作,并宣布在印度开始创新中心加速器计划,第一期从2018年年初开始,为期六个月,10家选定的VR创业企业将获得培训、导师和研讨会支持。
去年12月底,在Facebook与巴西的合作中,它计划为巴西中小企业举办2000场数字营销研讨会,为1200名企业家培训,为公立学校高中生提供1400个就业指导讲习班和2200堂免费编程课。
注册信息显示,Facebook的主要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科技信息咨询,投资管理,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会展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不需办理《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品种外,企业经营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和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体外诊断试剂),应申办《许可证》。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指导监督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属零售和直接验配性质的除外)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申请,以及审查和发证工作。
市局负责并监督指导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开展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省局委托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除外)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属零售、直接验配性质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申请,以及审查和发证工作。
省局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市局进行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查。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第五条申请《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条件
1、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2、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确定质量管理负责人。经营10个类代码以上的企业,还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应不少于2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经营属零售性质医疗器械的,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经营属直接验配性质的,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专职验配技术人员。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执业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定及所经营主要产品的技术标准,对企业经营的产品质量具有裁决权。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二)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室内宽敞明亮、清洁卫生,配备电话、传真、资料柜、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经营范围属于批发在10个类代码以内(含10个)的,其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范围属于批发在10个类代码以上或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的,其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属零售的,应设置产品陈列柜,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经营属直接验配性质的,应设置相应的验配室,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2、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场所。经营范围在10个类代码以内的(含10个),其仓储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范围在10个类代码以上20个代码以下的(含20个),其仓储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范围在20个类代码以上的,其仓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专项经营授权的软件、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类产品及经营属零售或直接验配性质的,可不设仓储场所。
3、具有符合产品性能特殊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等相关设施和设备。冷库的容积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经营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橡胶制品等标准有温湿度要求的产品应具有阴凉库、常温库。
经营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具有符合其特性的贮存条件。
4、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均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用房。
5、经营第三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类的企业应有自有房产。
6、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应分隔设置,并在同一建筑体内(仓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除外)。
7、同一处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不得申办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许可证》。
8、兼营医疗器械的,其医疗器械产品应与其它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专营医疗器械的,其仓储场所不得使用非本单位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经营其它企业医疗器械产品的,其经营仓储场所应与生产仓储场所分隔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三)质量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并确保有效实施。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质量管理职责(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岗位)、内部质量评审管理规定、质量管理文件管理规定、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采购、进货验收管理制度、仓储保管和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销售管理制度、效期产品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退货管理制度、医疗器械技术培训、维修、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投诉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人员的体检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等。
经营需要验配的医疗器械的还应具有验配操作规程、设备使用保养、验配管理、用户访问等制度。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还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等。
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应建立相关内容的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包括: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仓库温湿度记录、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内部质量评审记录、医疗器械售后服务记录、医疗器械质量跟踪记录、医疗器械质量投诉记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记录、企业职工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培训记录、不合格产品退货记录、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相关记录和凭证的归档记录等。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还应增加体外诊断试剂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记录等。经营需要验配的医疗器械的还应增加设备使用保养记录和用户访问记录。
(四)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
经营设备类医疗器械的,应在与供应方签订购销协议上,明确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责任或由约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责任;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售后服务人员。
经营第三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材料的,应具有生产企业授权委托或与供货商签订相关质量协议,质量协议应明确质量条款。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经供应方或生产企业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质量管理资料和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合同档案、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档案、供应商和产品资质档案、用户档案、企业职工档案、职工健康档案、医疗器械相关质量管理记录档案等。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还应增加体外诊断试剂工作程序档案、体外诊断试剂设施、设备档案(包括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经营需要验配的医疗器械的还应增加验配操作规程档案、验配设备档案。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盘一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应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异地设置本企业产品专卖机构的,应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聘用协议、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任命文件、个人简历。
(五)组织机构与职能设置框图。
(六)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可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专营授权的软件、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类产品不设仓库的,应提供相关授权协议书。
(七)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八)非法人企业还应提供加盖法人企业印章的书面意见。
(九)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
(十)企业对照现场审查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十一)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或体外诊断试剂(批发)许可的,应将上述全套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市局一份。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第七条企业申请《许可证》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供省局或市局受理时核对复印件的有效性,省局或市局对复印件确认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其网站或者受理场所公示申请《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界定的权限受理《许可证》申请资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附件4);《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界定的权限,依据《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评分表》(附件5)组织对申办的经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验收记录》(附件6),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现场审查中,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7),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准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网络传媒形式公布已颁发的《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查询。
第四章《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经营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变更。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附件8)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盘一份。
非法人企业申请变更的,应附法人企业对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
(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变更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应提交新任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变更企业地址(含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应提交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可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五)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拟经营品种的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注册证复印件和供货单位的资料证明复印件,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相应的仓储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可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增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将已持有《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所在市局,并由所在市局收回存档,市局在《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备注栏中签署“此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已交市局”字样,并加盖市局印章。
(六)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九)企业对照现场审查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或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或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增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将变更全套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市局一份。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企业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界定的受理权限,将申请变更资料报省局或所在地市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及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准予变更或不准变更的决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和医疗器械经营范围需要现场验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做出准予变更或不准变更的决定。现场审查中,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准予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不准变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许可证》变更,在其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更换正本,其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企业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应中止受理,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第二十条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理辖地迁移,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第四条所界定的受理权限,向省局或市局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许可证》换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9)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盘一份。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聘用协议、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任命文件、个人简历。
(五)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可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专营授权的软件、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类产品,不设仓库的应提供相关授权协议书。
(七)非法人企业还应提供法人企业的书面意见。
(八)企业对照现场审查标准的自查评分表
(九)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
(十)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换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或体外诊断试剂(批发)许可的,应将上述全套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市局一份。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提交的换证资料为复印件的,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申请换证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准予换证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发新证,并收回原《许可证》;不准换证的,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损毁,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市局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企业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0),并根据第四条界定的受理范围,将许可证补发申请表连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遗失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自我保证声明一并上报省局或市局。省局或市局在收到完整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予以补办。补办后的许可证用原编号并在原编号后加“补”字,其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定期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应发给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档案。档案包括《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事项的变动情况;
(二)经营、存储条件及主要设施设备变动情况;
(三)经营范围等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四)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未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企业;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企业。
第三十条有下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由省局注销: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企业自愿注销《许可证》终止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注销登记表》(附表11),与《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报所在地的市局。其中,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注销由市局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注销由市局受理后交由省局办理。
对注销的《许可证》,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经营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
第三十三条市、县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已撤离许可的注册地址,由市局及时填写《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撤离许可注册地址需网上公告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2)上报省局,省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责令企业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在公告期内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二条处理;对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企业终止经营,并依据本细则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
对注销的《许可证》,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每年应对照《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标准》自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13),报所在地的市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管理类别和类代码名称书写。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的,应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书写“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对属零售性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以上经营范围为零售”;经营第三类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零售只限于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械产品经营,应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书写“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零售”;申请经营单品种或属直接验配性质的,应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书写品种名称。
管理类别为第三类的类代码名称覆盖管理类别为第二类的同类代码名称。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中“相关专业”主要是指与所经营的各类代码医疗器械技术性能相关的专业。“自有房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或申办企业所拥有的房产。
第三十七条零售系指将购进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零售的品种一般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除外;批发系指将购进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
第三十八条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其名称应有与医疗器械相关含义的字样,非药品经营企业其名称不得含“药品”、“医药”字样。
第三十九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许可证》项目包括许可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许可证号统一由“皖”加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区域代码,后4位数字为顺序号。非法人企业许可证号后加流水号,如法人企业已取得《许可证》,则其非法人企业许可证号为法人单位许可证号后加流水号。
区域代码为:省局(00)、****(01)、芜湖(02)、蚌埠(03)、淮南(04)、马鞍山(05)、淮北(06)、铜陵(07)、安庆(****)、黄山(10)、滁州(11)、阜阳(12)、宿州(13)、巢湖(14)、六安(15)、亳州(16)、池州(17)、宣城(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