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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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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方式

投资合作方式范文第1篇

2、先将牛肉洗净,去筋膜,用刀剁成泥茸;发糕切成米粒大小的丁;松蘑水发后洗净,去蒂,切成小丁;水发虾米亦剁碎末,待用。

3、取一瓷盆,放入牛肉泥茸、发糕丁、松蘑丁和海米末,打两个鸡蛋(100克),再放入25克湿淀粉、50克面粉、1.5克盐、10克酱油,搅拌均匀,做成4个球状。

4、炸锅烧热,放入豆油,待烧至八成热时,下入牛肉球,炸到两成呈金黄色时,出锅,用钵子扣好,倒出炸油。

5、牛肉钵里,放入100毫升牛肉汤料,加酱油10克,上笼蒸1小时。

投资合作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作建房;税务处理;房地产

中图分类号:F810.42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3-9031(2009)10-0086-03

一、引言

合作建房是房地产开发中较常采用的开发模式。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共同投资建房行为。[1]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合作条件、合作目的不同,合作建房的方式也不同。通常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纯粹的“以物易物”,一种是出资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除以上两种模式方式外,实际工作中还出现一些与税法规定不完全相同的合作方式,在税务处理时存在一定的难点。为此,本文在分析税法规定的合作建房两种合作方式税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对实务中出现的第三种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研究。

二、合作建房第一种合作方式税务处理方法分析

合作建房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2]这种合作方式是以提供资金方(乙方)为房屋开发建设的主体,提供土地使用权方(甲方)一般不参与房屋的开发建设,只在房屋建设完成后享有一定的分配权。这种合作方式分两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但不直接获得乙方支付的现金,而是获得乙方开发建设完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的分配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通常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方,乙方在房屋开发建设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过户给甲方作为支付甲方地价款的对价。因此,甲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3]如果甲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是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但不直接获得乙方支付的租金,而是让乙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房屋并在租赁期内使用,待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房屋归还甲方作为支付甲方租金的对价。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仍属于甲方,甲方只是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则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

三、合作建房第二种合作方式税务处理方法分析

合作建房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而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4]这种合作方式与第一种合作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房屋开发建设主体的不同,第一种合作方式是以乙方为开发主体,第二种合作方式则以双方出资设立的合营企业为开发主体,甲乙双方不直接参与房屋的开发建设工作,而是通过股权关系来控制和影响开发主体的开发建设工作,并最终通过股权关系实现开发建设成果。这种合作方式分三种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合营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并按独立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甲乙双方按股权关系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5]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不征营业税;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按股权关系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是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甲方不是按股权关系享有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而是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这种合作方式则不属于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因此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是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没有进行经营,而是直接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将房屋分配给甲乙双方,这种合作方式也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合营企业分配给甲乙双方的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四、合作建房第三种合作方式税务处理方法探讨

除以上两种合作建房方式外,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存在另外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作建房方式。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都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双方采取的合作建房方式为:甲公司作为项目报建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并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乙公司提供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包括项目所需的全部建筑、设施设备及安装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小区道路等报建及建设费用),并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乙公司还承担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等全部销售费用。为准确核算项目利润,以甲方名义开设甲乙双方共管的项目结算专户,用于归集所有的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房屋建成销售取得收入时,在足额扣留以甲方为缴费主体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销售过程中须交纳的政府规费等所有税费以及政府可能新开征的税费)后,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

在该合作方式中,甲方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给乙方,也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房屋开发建设的主体也不属于乙方。同样,甲乙双方也没有出资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因此该种合作方式与第一种、第二种合作建房方式不完全相同,不能按上述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对这一特殊形式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税务处理是笔者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现结合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对该合作方式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

合作开发房屋的报建单位和建设主体是甲方,所有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均通过由甲乙双方共管的甲方账户归集,房屋销售合同也由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所以甲方为合作开发项目的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承担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

1.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方法分析。甲方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此无须缴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合作开发房屋建成销售时,甲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同时,就其营业额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6]因乙方提供的建设资金视同投资,不属于资金借贷关系,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利息费用。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方法分析。在合作建房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上,国家税务总局做出明确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首先,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其次,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是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二是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7]

在该合作方式中,甲乙双方没有分配开发产品,也没有分配项目利润(因为分配基数不扣除产品开发成本和产品开发费用,分配的是税后净收入而不是营业利润),这在形式上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实务中进行税务处理时,对与现行税法规定不完全相符的业务形式,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业务的实质选取适当的税务处理方法。就该合作方式的业务实质来看,虽然甲乙双方分配的是税后净收入而不是营业利润,但是由于双方实质上是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因此,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述规定,先以甲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乙方投入的建设资金视同投资,甲方不得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同样,乙方从甲方分得的税后净收入不视为利息收入,而视同股息、红利所得不用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8]乙方分回的税后净收入属于分到甲方税后性质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Z].1995.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20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Z].200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1995.

投资合作方式范文第3篇

“金融 -施工”或称为FC(finance -construction)模式,是指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融资资源和融资能力为已获取相关项目的开发权、存在资金需求但缺乏融资渠道的合作方企业,代为向金融机构融资并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从而获取合作方企业提供的施工总承包机会的创新型业务。

一、金融-施工模式操作流程

1.施工企业与外部合作方企业就开展金融-施工事项达成初步意向,施工企业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资信寻求意愿合作的信托公司,施工企业、合作方、信托公司三方初步商讨形成融资方案及项目运作模式。2.信托公司按照三方商讨的运作方案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募集到的资金以债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股权(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债权+股权(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增资扩股协议》)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开展项目设立的投资公司,成为该投资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受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项目的诸多强制性要求,为避免信托公司为参与房地产项目运作的项目公司直接融资,通常在项目公司之上设立一个投资公司,再由投资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的设立、融资及项目开发。3.投资公司再以债权/股权/债权+股权的方式投入到合作方为直接运作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成为该项目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债权人+股东。4.合作方就持有的投资公司、项目公司的股权向信托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合作方的关联公司就融资事项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5.施工企业向信托公司提供兜底的保证担保(也即向信托公司就项目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提供增信服务),在合作方未能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按期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投资公司股权及投资公司未能按照《信托贷款合同》按期足额偿付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回购和偿付义务。6.作为对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的回报,合作方同意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总承包任务由施工企业承担。

上述就是金融-施工模式的简单操作流程,从流程不难看出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金融资源和资信为合作方企业开展项目寻求外部融资渠道,并就融资代合作方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尽量协调将开发项目下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完成(特别是在以综合评标法评标的招标中,施工企业良好的资信和融资能力能为投标加分),施工企业从而获取施工利润。

二、金融-施工模式中的法律风险

金融-施工模式在较好的解决为企业融资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中标施工总承包权增加了胜算。但这种模式除了对施工企业本身的融资能力和资信存在较高要求外,模式本身和模式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给施工企业开展此类业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1.招投标无效的风险。在上述模式中,由于施工企业为合作方企业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作为交换,合作方企业往往承诺以比市场优惠的价格优先考虑将项目中的施工任务交由施工企业承担。为此,双方通常在开展代融资前或同时,签订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事先约定中标后的施工量、合同金额、计价原则、支付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届时,如果施工企业中标,双方就必须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项目按照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经过公开公正的评标,施工企业中标。但是因为在确定中标前,施工企业与作为招标人的合作方企业已签署过《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这样的行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因此,即使施工企业未在评标中享受额外的“待遇”,也会因前述行为被质疑并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2.合同无效的风险。如果施工企业中标了,无论该中标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在其后签订正式的《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时总会面临一个“黑白合同”的问题。因为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个《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锁定了双方具体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又可能与框架协议的约定不符。因此,双方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满足政府备案的需要在签订一个“白合同”的同时,必然还将签署一个“黑合同”以满足施工企业的需要。因此,施工企业也会因黑白合同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3.未能中标的风险。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中,是否中标存在或然性,投标失败是每一个市场投标主体都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但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都将合作方企业保证中标作为换取代为融资并提供担保的核心条件。因此,是否中标在金融-施工模式中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已不单纯是一个商业风险而是演化成一个法律风险。而能否中标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已不是合作方企业能完全把控的,这样对施工企业来说就必然面临提供代融资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不能获取期待的施工总承包权的法律风险。

4.承担兜底责任的法律风险。在金融-施工模式中,施工企业承担的主要义务有二,一是代为引进融资,一是承担兜底的还款责任。而后者尤其值得关注和重视。在施工企业代为引进融资后,金融机构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兜底的增信服务,从法律性质上讲,这就是一个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当按照合作方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合作方企业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引进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时,施工企业就必须代合作方企业承担相关的还款义务。尽管承担该义务后,金融机构在将债权转让给施工企业的同时也将附属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了施工企业,但担保物权中的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抵押给企业面临现实政策禁止的障碍;担保物权中的质押股权的价值也受制于所在项目后期销售的市场盈利状况。因此,接受担保物权也不能完全补足我们承担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在项目市场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接手项目只会给施工企业增加额外的财务负担,带来更多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

三、建议

投资合作方式范文第4篇

项目单位:三千里公司 合作方式: 招商加盟

投资额度:5-10万 场所要求:30平米以上

网 址:

项目简介: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乐于接受源自西方的“乐活”、“低碳”的生活概念,爆奶吧以其“健康、时尚、绿色、环保”的市场定位,成为了这群年轻消费群体的新宠,发展成了休闲食品市场中时尚饮品领军的品牌,吸引了万千消费者。怕怕爆奶茶的爆米花采用100%纯进口美国玉米,添加绿色食材,纯手工艺制作或专用机械制作,外形饱满、圆润、美观,保留了玉米的独特营养和香气,口感香脆,口味舒适。以好牛奶粉与野生绿茶或精品红茶外加功能植物、进口蔗糖等原料科学调制。怕怕爆奶茶是诸多小本创业投资者的优先选择,

推介星级: 所属地:山东济南

项目编号:1505 项目类别:餐饮

项目单位:北京巨鼎韩式烤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招商加盟 投资额度:8万

场所要求:50平米以上

网 址:http://

项目简介:巨鼎韩式自助烤肉加盟总部是一家集食品研究、技术开发、餐饮项目、餐饮咨询、策划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发展企业,立志打造全国最有“钱”途的品牌为广大致力于餐饮创业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专业、科学的服务。巨鼎韩式自助烤肉加盟总部经营:韩式烤肉、韩式烤肉加盟、三汁焖锅、韩式烧烤加盟、韩式烧烤店、三汁焖锅加盟、韩式烤肉店、韩式烧烤炉、韩国烧烤加盟、韩国烤肉加盟、韩式烧烤设备、木炭韩式烧烤炉、韩式烤肉做法、无烟韩式烧烤炉、韩国烤肉团购,韩式烤肉加盟2014年独领时尚潮流。

推介星级: 所属地:北京

项目编号:1510 项目类别:餐饮

项目单位:芒一Q 合作方式: 招商加盟

投资额度:2-5万 场所要求: 10-30平米

网 址:/corpname/qzjiebaxc

项目简介:芒一Q甜品+奶茶甜品市场广阔,品牌特色鲜明,安全健康。芒一Q甜品+奶茶满足人们对甜品的需求,火爆整个市场。芒一Q奶茶是安徽万邦餐饮旗下的品牌之一,已得到更多人的高度认可。芒一Q奶茶,享受开业前期支持、整套产品制作技术培训、地面营销培训、综合选址评估、店面装修设计、开业宣传策划以及VI系统支持。公司将为合作伙伴提供全套的万邦VI以及项目VI,从宣传到硬件都做到统一规范,从选址到经营全程定点跟踪,确保万无一失。

推介星级: 所属地:安徽合肥

项目编号:1511 项目类别:餐饮

项目单位:尚品工坊港式奶茶

合作方式:招商加盟 投资额度:3-5万

场所要求: 100平米以下

网 址:/corpname/vmeweimi

项目简介:尚品工坊集中西简餐、西式果饮、花式冰激凌、汉堡、港式奶茶、花式咖啡为一体,拥有上百种特色产品,主打豆蔻饮品、文化果饮、现调绿色奶茶、无厨时尚中西简餐、花式软硬冰激凌礼品套餐。现有全国店面三百多家,覆盖北京、上海、河南、河北、山西、陕西、浙江、江苏、安徽、山东等地,并以每月10家的增长速度递增,在国家对服务业的政策引领下,与加盟商的精诚合作下,尚品工坊这面旗帜,必然升起在这九州之地,让世人见证着我们对中国复合式快餐的影响与贡献。

推介星级: 所属地: 河南郑州

项目编号:1502 项目类别:餐饮

项目单位:武汉易厨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招商加盟 投资额度:8万

场所要求:40-80平方米

网 址:http://

项目简介:武汉易厨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一纸馋涮烤吧、非凡锅王等餐饮项目,公司旗下的一纸馋涮烤吧以高达98%的开店成功率位居行业前端。是一家集加工配送、餐饮管理、膳食承包、现代厨房设计、现代厨房设备于一体的后勤服务商。目前已在湖北承包多家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大型后勤保障业务。公司有员工300余人,其中中高级烹饪技师20多名。“传承中华餐饮文化,诚信立业”是我们的使命!以人为本、安全至上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唯一服务标准!

推介星级: 所属地:湖北武汉

项目编号:1509 项目类别:餐饮

项目单位:重庆东方菜根香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合作方式:招商加盟

投资额度:50万元以上 场所要求:500平米以上

网 址:

投资合作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酒店 合作经营 财务风险

一、酒店业不同合作经营方式的特点

1、委托管理的合作经营方式

委托管理的合作经营方式主要是通过酒店业主与管理集团签署管理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管理集团能以自己的管理风格、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运营方式向被管理酒店输出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和管理模式,并向被管理酒店收取约占营业额2%~5%的基本管理费和约占毛利3%~6%的奖励管理费的管理方式。该合作方式能以较强的酒店管理经验和能力,对下属酒店进行紧密的控制与管理,并减少投资风险。

2、合同管理的合作经营方式

合同管理是酒店业主通过与酒店集团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将酒店委托给该集团经营管理。合同期间,该酒店可以使用集团商号及标志,加入集团营销系统,并全面接受酒店集团管理。酒店集团按该成员酒店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这种方式有利于把酒店集团的利益同其托管酒店的经营业绩相挂勾。

3、租赁经营的合作经营方式

租赁经营的合作经营方式包括土地租赁和酒店租赁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由承租人投资兴建酒店,后者指酒店业主将酒店租赁给承租人。按照国际惯例,租赁经营的期限一般为25年,承租人作为法人直接经营管理酒店。租赁费用包括双方协议商定的固定租金和一定比例的年销售收入,经营利润归承租人。

4、特许经营的合作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利用管理集团自己的专有技术、品牌与酒店业主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通过认购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将管理集团所拥有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品牌名称、注册商标、定型技术、经营方式、操作程序、预订系统及采购网络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许酒店,并一次性收取特许经营权转让费或初始费,以及每月根据营业收入而浮动的特许经营服务费(包括公关广告费、网络预订费、员工培训费、顾问咨询费等)的管理方式。该合作方式的特点是有较强品牌实力及经营、管理、服务运作的能力,有效地低成本扩张和品牌输出。

5、资本经营的合作经营方式

随着产权交易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经营的方式开始在旅店业悄然兴起。与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合同管理等模式不同,资本经营的核心和实质是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达到资本扩张和集约经营的目的。而酒店集团则以投资者身份赚取利润,通过独资、控股或参股等直接或间接投资方式来获取酒店经营管理权,并对其下属系列酒店实行相同品牌标识、相同服务程序、相同预订网络、相同采购系统、相同组织结构、相同财务制度、相同政策标准、相同企业文化以及相同经营理念的管理方式。

二、酒店业不同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及管理措施

1、委托管理与合同管理合作经营方式下的财务风险控制

委托管理与合同管理方式下的主要风险是酒店管理方的管理风险,因为酒店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酒店业的经营管理能力。酒店业投资方通常通过如下方式降低或控制风险。

(1)合作伙伴的选择。随着酒店管理行业及酒店管理公司行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管理信息的透明化,酒店业主在进行项目委托管理决策时,应尽可能地早期接触不同品牌的酒店管理公司,理论上业主可以接触任何有意向的酒店管理企业,进行早期了解或同品牌项目考察,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酒店管理公司都会有意与业主合作。在实际工作进程中,对酒店管理公司的筛选也受酒店项目工程进程的时间限制,业主必然会从多家候选公司中仅针对其中两家或一家进行深入洽谈,并达成最终合作。

对合作方的了解途径包括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沟通交流,项目考察、项目盈利能力的了解、开放网络渠道的了解、同行的了解等多种形式。对合作方了解的目的是评估合作方的专业资源能力、管理水平、品牌影响力等综合因素。具备较多专业成功案例项目管理的酒店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资产管理的专业风险就越小。

(2)项目管理业主代表的参与。根据对国内同行业的了解,与管理公司合作期间,酒店业主一般将派遣相对专业且负责任的业主代表全面参与酒店经营。

委托管理项目中业主委派的人员多为酒店副总经理或财务副总监,他们参与酒店经营,使业主时刻了解酒店人、财、物的营运状态;且按照常规,酒店在各类支出审批程序上,酒店副总经理具有决策参与权与审批权,业主的资产权益和财务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3)有关合约条款的约定性。在酒店管理的实践中,对管理公司水平的评估及业益的保障会在具体合约中给予说明,以加强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评定,强化酒店投资者、业主在财务及资产收益方面的保障。委托管理合同中一般应在以下方面给予约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酒店项目执行的是董事会授权下总经理负责制,在具体的总经理管理权限中会对如资金审批额度、合同权限、资产处理权限、定期协调委员会机制等方面给予约定,以保障业主财务权益。

2、租赁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控制

租赁经营合作方式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业主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

(1)风险保证金/押金机制。酒店租赁经营的特点是,无论酒店资产出租前状况如何,业主必须收取一定数额的资产押金或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的多少,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租赁方预期投资装修的金额、单月租金数额等因素约定,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相当于一个全年(12个月)租金的合同保证金:相当于一个全年租金作为合同风险金的项目,一般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实施,一是项目本身规模较小,一般为经济型酒店;二是业主已经对酒店进行了完全装修,租赁方不需要对酒店再进行任何的投入即可展开营业。其次,相当于半年(6个月)租金的合同保证金:相当于半年租金作为合同风险金的项目,一般中型酒店均采用此种形式,租赁方需对酒店进行一定程度的整改或装修。收取半年租金作为合同风险金一方面是保障资产权益,另一方面是不致于对租赁方造成较大的现金流资金压力。最后,相当于一个季度(3个月)租金的合同保证金:相当于一个季度租金作为合同风险金的项目,一般情况是基于除酒店建筑结构外,内部装修全部由租赁方来完成,且装修资金较大。其中对固定装修和不可移动设备投入较多的,基于互惠互利原则,可对该类型的租赁经营者给予一定的押金优惠,同时业主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在投资方的固定装修和不可移动设备中得到体现。

(2)合同条款的保障部分。业主和管理公司缔结的项目租赁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为保障业益,综合有关同类项目文件等,行业内对业主的保障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项内容。租金付款方式:先付后用,租金按季度、半年或每年支付;经营保险:酒店经营保险等均由租赁方投保,并将业主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经营期间及结束之后的法律事宜:经营期间所有应付款与应收款等经营权益归租赁方,同时所有义务亦由经营方承担。

(3)新添置经营资产归属权事项。对业主比较有保障的经营期间的新添置资产,主要体现为合同结束或终止时,业主应要求,凡可移动物品由租赁方撤走,不可移动或与建筑连接的固定装修或设备归业主所有,则对业主的总体财产可获得有效保障。

3、特许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控制

特许经营合作经营方式对业主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于持续经营合作风险和品牌危机风险,业主一般采取以下方式控制财务风险。

(1)特许经营持续合作的风险控制。因为特许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品牌方仅提供品牌标准,不参与管理,业主自行聘请和组建管理团队,对特许经营的诸多风险仍是源自于品牌选择和品牌选择前业主对特许经营业务的充分认知。

酒店业的品牌经营不同于餐饮业和咖啡业等连锁服务业的特许加盟,餐饮业及咖啡业的特许加盟有原材料供应等合作环节的存在。酒店品牌的特许加盟主要体现在服务标准、培训标准手册、销售预订支持等几个方面。业主必须在选择品牌与选择能够胜任的管理团队两个环节上进行控制,才是保障业益的根本。

(2)品牌危机的风险控制。酒店品牌危机的风险更多的基于合作方本身品牌选择决策权的风险控制,业主规避品牌危机主要是选择有知名度的酒店服务品牌。酒店业主根据项目所处的地域环境、项目定位、加盟品牌预算等情况,可以选择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品牌。

4、资本经营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控制

(1)杠杆风险。酒店业资本运营,特别是大规模的收购与兼并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一般来讲,酒店企业不可能通过自有资本来完成一项巨大的收购兼并工程,这样做也是不经济的。许多酒店业希望通过债务杠杆来完成兼并收购,但这样做需要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市场发生巨变以及经营决策可能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下,以高负债进行的资本运营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就更大。所以对于杠杆比例的大小要控制,同时,要对于后续偿债资金来源做出妥善安排。

(2)反收购风险。酒店业在制定收购兼并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收购兼并方所采取的反收购行动,这种财务风险在实行股份制企业或上市公司别突出。一般来说,一个酒店是不愿意轻意被人兼并的,总要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例如诉诸法律寻求法律保护、寻找其他借口获得政府保护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购方案不周全,就有可能导致收购失败,从而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酒店企业在进行资本运行兼并时,要制定详细的收购方案,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充分的估计。

总之,业主和酒店经营管理方选择怎样的合作方式是一个重要战略决策,必须根据各自的条件来抉择。而不同合作方式所面临的财务风险有较大差异。权衡不同合作经营方式的财务风险,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是业主或酒店经营管理方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