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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年人 糖尿病 医疗保险 需求分析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urban senile diabetes diseases and its’ behavior and characteristics,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ir health insurance service demands to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Methods: A half-structured questionnaire survey in nine communities’ in1087 diabetes patients in Shi Yan, and then to conduct qualitative interviews with relevant staff in local medical services and health insurance organizations. Results: Senile patients with diabetes prevalence increased gradually; Illness was getting younger and younger; senile diabetes diseases family continues to bear a larger economic burden of the disease. Recommendations: To strengthen community chronic disease management, to tilte medical insurance policies to the community; a well-integrated out-patient chronic disease, expanding the scope of chronic outpatient reimbursement; to improve service capacity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agencies to explore community health-care management of chronic diseases.
【Key words】 senile; diabetes diseases; medical insurance; demand analysis
目前全球糖尿病患者已超过2.35亿人,我国患者人群居世界第二,据世界卫生组织预计,到2025年,全球成人糖尿病患者人数将增至3亿,而中国糖尿病患者人数将达到5000万,未来50年内糖尿病仍将是中国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1]。在中国,糖尿病患者主要集中在老年人群,如何更好地满足老年糖尿病患者的卫生服务需求,在现有的医疗保障水平条件下,为老年糖尿病患者提供更为方便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各级政府和学术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选择十堰市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分析城市老年糖尿病患者的就医行为特点,明确其对医疗保险服务的需求,降低老年糖尿病患者疾病负担。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随机选取十堰市张湾区、房县和竹溪县下设的各3个社区做为本研究的调查区域,采用半结构式问卷对每个区域内随机抽取的60岁以上的糖尿病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87份,有效回收率为90.58%,问卷内容主要涉及调查对象的基本人口学特征(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经济收入等)、健康状态、糖尿病治疗行为、医疗服务利用、疾病经济负担、医疗保险利用等情况。同时,选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各3名进行定性访谈,了解该地区老年糖尿病患者管理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政策。本研究所有定量数据采用Spss13.0软件对数据进行系统整理和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基本情况
在本次调查的1087名老年糖尿病患者中,男女性别所占比例分别为57.42%和42.58%;平均年龄达到63.5岁;从医保类型上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占16.8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占43.58%,享受公费医疗的占为12.54%,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占13.87%(该部分患者随子女居住在城市,但其身份仍为农村居民),自费的占13.17%。
笔者通过回顾性调查得知,2005年至2009年,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统计备案的糖尿病患病率从5.14%上升到9.36%,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支出也由总额支出的9.33%增加到18.24%。糖尿病患者的年龄分布中,也呈现年轻化趋势,2005年统计的报销患者中糖尿病患病平均年龄为66.5岁,其中,60岁以上患者占94.7%;而2009年统计的数据显示,糖尿病患病平均年龄为62.4岁,其中,60岁以上患者占87.2%。
2.2家庭疾病负担情况
疾病经济负担主要由门诊和住院费用组成,这是衡量患者健康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本次调查中,笔者发现,在过去一年中曾因糖尿病住院治疗的598患者中,13.0%的患者住院费用低于同期家庭消费支出的20%,住院费用位于20%-50%及50%以上的患者比例分别占32.4%和54.5%,其中,4.47%的患者的住院费用超出家庭支付能力。而在过去两周内有门诊或用药行为的789名老年慢性病患者中,门诊费用占同期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在20%-50%的患者比例最高,达到52.7%,其次为为50%以上的和20%以下的,比例分别为32.6和13.2%(如表1)。由此可见,老年糖尿病患者家庭仍然承担着较大的疾病经济负担,而不同于其他一般疾病,慢性病患者的长期门诊费用带给家庭的负担同住院费用一样较大。另外,在诊疗费用支出项目的调查中,药费占整个支出的65.48%,其次为检查费用,占23.58%,其他杂费占10.94%。可见,药费支出仍然是糖尿病患者治疗费用的主要方面,如何实施有效的手段降低药品费用支出是解决当前家庭疾病经济负担的主要方面。
表1 2009年十堰市糖尿病调查对象的家庭疾病负担情况
占同期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 住院费用(过去一年) 门诊费用(过去两周)
2.3就医行为及流向
在本次调查的942名规律服药的患者中,前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患者占总体的57.28%,选择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占27.85%,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占10.25%,选择自行够药的占4.62%。在半结构式访谈中,了解到患者倾向于前往医疗技术水平高,花费较高的医疗机构就诊,呈现就医流向倒金字塔结构,这与患者长期形成的就医观念,医疗资源配置(尤其是医疗人才和学科诊疗优势资源)和布局不合理,医疗服务管理配套政策滞后和医疗保险报销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有密切关联。同时调查结果显示,136名患者没有规律服药,或者不就医,这可能与其个人自我保健意识差、家庭经济困难、文化程度低和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不够有关。另外,在现行的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下,三级医疗机构占有更多的患者资源和获取诊疗费用的优先权。在患者药物的选择和使用上,三级医疗机构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医疗保险报销制度和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对诊疗药物的选择和控制力度有限,仅仅依靠基本药物政策的约束来控制药品的使用选择权是远远不够的。糖尿病患者就医行为、诊疗、药物使用、费用报销和医疗质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还需要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联动,实现各项政策的无缝衔接和减少制度真空,同时加大科学预防、合理使用药物等宣传力度。
3 讨论和建议
医疗保险作为减轻疾病经济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的有效工具,在慢性病的防治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协同作用[2,3]。但是如何使医疗保险制度、患者需求、疾病诊疗费用等之间更好的平衡,则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从老年糖尿病患者的就医行为和需求出发,探索其适宜的医疗保险政策对老年糖尿病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1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
在社区慢性病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的分工与协作,建立与上级医院住院病床与家庭病床之间的双向转诊激励机制和渠道,同时政府要积极推进此项制度的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进行慢性病管理,也可以探索从医保基金中按人头划拨慢性病管理经费给社区慢病管理工作人员,从而提高社区慢性病管理的质量和效率[4]。
3.2实施社区糖尿病管理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应积极探索并设立糖尿病预警机制,加大社区慢性病筛查力度,根据病情分类进行定时随访和健康指导,定期评估,及时修订健康指导计划和效果评估。设立预警机制,指导检测,保证健康指导效果。同时,应建立干预模式,对慢性病建立长期、系统、规范的干预模式,不仅能有效控制慢性病的进展,而且可以有效控制并发症的发生。通过对糖尿病患者的综合治疗教育,如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糖尿病专题讲座、全科医师定期随访管理,正确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流大部分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利用不足并存的局面[2-3]。另外,还需要积极探索和实施家庭干预,倡导科学合理的饮食机构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疾病的发生率。
3.3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向社区倾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深入基层、方便价廉、服务灵活多样的服务特点能够很好地满足慢性病尤其是老年慢性病患者的卫生服务需求,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对慢性病的防治工作也具有战略意义。因此,医疗保险应当积极发挥其在患者就医流向中的引导作用,相关政策向社区倾斜,把慢性病患者的日常监测和管理留在基层,在降低患者医疗费用的同时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3.4完善慢性病门诊统筹,扩大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
医保政策应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慢性病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但是相对慢性病复杂多变的病情及沉重的疾病负担而言,目前门诊补偿的病种仍比较有限,补偿水平仍然不高。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慢性病的门诊统筹政策,扩大门诊补偿的病种范围,逐步提高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水平[5]。
参 考 文 献
[1]李栋,许琨.我国主要慢性病的流行特点及疾病负担[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3,17(1):32-34.
[2]余娜,袁林. 武汉市社区慢性病患病情况调查[J].医学与社会,2009 22(3):5-7.
[3]万兵华,刘山,冯晓黎等.长春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双向转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医学与社会,2007(8):20-22.
关键词: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它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巩固与发展,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也关系到国有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生活幸福。
一、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意义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退休养老金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指定专业银行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日常管理服务与原国有企业工作单位分离、移交户口所在地的城镇街道或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简之,就是待遇社会化发放,服务社会化管理。
(一)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载体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配套的管理体系,社会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体系之一,政策性强、管理面宽、涉及人员多,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与稳压器,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特别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于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并存,迫切要求建立适合于企业生存发展的服务管理体系。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尽早建立起政企分开、职责明确、责权对等的社会保险体系与机制,确保政府抓好应管的事,国有企业干好应干的事。
(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既参与市场竞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又要承担大量的社会事务性工作。仅以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其是一个国有独资企业,目前仍然承担着近千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日常管理服务、政策解释、福利待遇、老年活动等社会事务性工作。这种管理模式,一是职工退休后居住分散,给企业整体管理带来不便,加大了管理难度;二是地方政府为了维稳,不断出台给政策不出钱的办法,让企业承担较大数额的统筹外费用,消耗了企业大量的财力;三是同为市场竞争,而国有企业则需要承担本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与发展。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可使国有企业从沉重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减负减压,轻装上阵,最大限度地激发活力和竞争力。
(三)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主要手段
国有企业广大退休人员在岗时为国家建设、企业发展都做出过重要贡献,对国家与企业都有深厚的情感。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他们的养老金可以不受原来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由专门机构按月及时足额发放,经济上得到稳定、生活上得到保障,共享社会改革的成果;日常管理改变人走编制不动的模式,可以就近就地地接受社区服务,管理方便快捷,服务贴心舒畅,机制灵活人性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只有实现了管理服务社会化,才能真正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晚年的生活质量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和改善。
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大势所趋、是改革发展的方向。但是,由于制度的缺失,认识的不到位、条件的不配套等问题,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仍然依附于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情况复杂,管理制度不完善
十年前,国家提出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建立健全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国家虽已出台了一些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文件,但是仍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特别是公共政策管理规定还很少,导致目前国有企业、街道社区许多工作的开展只是被动的承办,尤其是指导国有企业、街道社区如何实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对接方面的办法更是少之又少。加之国有企业众多,情况各异、事务复杂,也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制度建设带来诸多困难。
(二)宣传滞后,思想认识不到位
宣传滞后,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两点:一是企业领导认识问题,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计划经济的意识更为突出,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在企业管理者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认为职工与企业同甘共苦多年,没有功劳有苦劳,低头不见抬头见,不忍心把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二是退休人员的认识问题,他们一生在国有企业工作,把人生美好的年华与岁月奉献给了企业,从感情上对企业有信赖,从思想上对企业有依附,从经济上与企业有割不断的关系,老了退休还要到社会上去管理,担心的事情多,畏难的情绪多,怕企业一交了之,不管不问,怕社会没有熟人,没人给办事,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推进。
(三)资金短缺,服务条件不配套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是我国当今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要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据测算,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约占当时总人口的16%左右。老龄人员的增多,给社会化管理服务提出了严肃课题与严峻的挑战,目前无论是管理机构、还是服务人员,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环境,都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相差甚远。从区域分布上看,中心城市内的机构规模小、拥有的床位少,老人入住困难;而偏远的乡镇交通不便、整体环境差,各项设施闲置率偏高。从结构类型上看,大部分机构只能提供一般性的生活照料服务,具备提供生活照料、又能提供护理的服务机构甚少,无法满足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加之养老服务行业属于微利产业,前期基础建设投入巨大,在各种优惠政策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建设资金缺口大、服务条件不配套、设施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近期内难以解决。
三、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措施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一项系统的工作,既有现实意义又有深远意义,任重道远,需要国家政策给力,也需要企业与退休人员共同的配合并为之而不懈地努力推动向前,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管理,制定政策法规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落脚点是社区,社区将成为全面实现针对退休人员经济、生活、精神慰藉需求的社会最基本保障单位。但目前针对社区工作的公共政策出台的不多,相关办法出台的不多,整体管理经验不多。老龄化社会到来的现实,又要求国家主管部门尽早出台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政策,尤其要充分研究当前社区现实,充分掌握我国社区发展实际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充分解析社区管理概念下可能的一切服务模式和途径,真正形成较为完备的政策法规,保证以社区为中心的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老人服务保障体系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创造条件,逐步完善设施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发展方向,是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抉择,它关系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有社会特点,服务社区要在国家出资建立基础设施和解决活动场所的前提下开展活动,以国家优惠政策为导向,以社区组织为平台,围绕退休人员以及社区成员,探索建立社会福利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因地制宜、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服务设施。
(三)统筹兼顾,实现队伍专业化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群体具有文化素质高、经济独立、需求多样等特征,因此对社区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管理服务的需要,要着手培养高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的人才,积极招募各类人才的志愿者,选择一些院校作为培训基地,为社区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培养有关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医学护理的高级护理员,为各级老龄产业输送能够熟练使用现代办公设备,具有对老年休闲活动进行策划、管理及老龄产业开发能力的技术管理人才。老年管理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关系社会化管理的进程,对人才建设必须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把培养与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效率、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健康工程”建设相结合,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以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为基础,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为核心,以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医学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突出基本、基础和基层的改革重点,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年,初步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医药科技创新和卫生人才队伍水平明显提升,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逐步缩小,人民群众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全区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渝东北前列。
(三)重点工作
重点抓好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四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严格规范的卫生保障与监管机制等八项体制和系统。着力抓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改革。
二、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进重点改革
(四)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在全区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动态管理,到**年,城区建档率达到75%,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60%。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为居民提供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加强0—6岁儿童预防保健,实施系统管理。开展孕产妇保健,规范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开展老年保健,每两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1次基本健康检查。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加强精神卫生服务,对全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和康复。
2.加快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开展全区疾病监测。开展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险和新生儿保险,为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加大出生缺陷预防力度。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到**年完成3000座农村改厕任务。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采供血、应急救治、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逐步完善乡镇、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院建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科),强化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卫生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4.完善公共卫生投入机制。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足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根据人员编制、补助标准、服务任务和服务绩效考核情况全额预算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日常开支按月下拨,突发事项按程序报批。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全区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年不低于20元。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方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足额核拨经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定额定项补助的方式核拨经费。
5.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合理划分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下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部分工作任务。公立医院重点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率,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1.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年年底,实现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有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按“填平补齐”原则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改扩建14所乡镇卫生院,新建和改造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武陵、余家、龙驹建立农村区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到**年年底每个行政村要有1所卫生室,所有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标准独立设置村卫生室。完成区人民医院和区中医院重点建设项目,区妇幼保健院按照三级标准开展创建工作。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鼓励和引导民营资金依法办医,补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给予足额补助,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逐步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采取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等方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给予补偿。分类核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绩效考核兑现的方式,对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且被聘任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补助。2009年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均每月200元,**年不低于人均每月300元,**年不低于人均每月400元。
3.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理顺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情况,按照人员配置标准,足额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定责的全员聘用制。推行院长竞聘制和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技术准入规范,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两级卫生组织整体服务效能。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逐步在农村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乡镇医务人员联系村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六)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1.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参合率均达90%以上。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以学校为单位就地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集体企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2.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水平。**年,各级财政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使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55%以上。逐步实行门诊统筹,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特殊疾病范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
3.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增强基金使用透明度。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参保、参合资助办法,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全面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在对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补助,对重残重病需院外维持治疗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在实行年定额门诊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其他救助对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按规定的年门诊救助标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逐步加大住院医疗救助力度,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起付“门槛”,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降低救助对象实际住院自付费用。逐步扩大临时医疗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给予适当救助。
5.理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分账运行、责权明确、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相互衔接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评估体系,从参保人员受益情况、基金安全、基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评估,并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
6.提高医疗保险运行服务水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推行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预付制、按病种限额和定额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混合型医保基金支付制度,提高医保资金支付及时率。科学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参合人员在统筹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简化报账程序,提高报账及时率。简化跨区县(自治县)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市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解决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目录、**市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2.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支持和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参与基本药物生产,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基础上,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定期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政府承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3.严格控制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结合统一配送费用,合理确定本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进购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卫生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满足群众需要。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区卫生局规定。认真执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定期公布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逐步在药店、药房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完善处方管理制度,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10%。
(八)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市制定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标准,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和规模,明确公立医院的资源配置标准和主要功能,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加快推进区人民医院国家重点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和区中医院创建区域性中医医疗中心。
2.开展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和监管机制改革。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调研工作,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组建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履行医院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责。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健全分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医疗机构之间人才交流,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强化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优化服务流程,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财务运行监管和成本核算控制,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3.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探索按病种收费等多种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检查治疗服务成本监审及其价格定期调整制度。制定公立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行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做好公立医院医药分开试点准备工作,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4.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按照全区卫生规划要求,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在公立医院转制中,要切实做好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制定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依法加强非公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公立医院改革在**年逐步推开。
(九)加快医药科技创新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积极推进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将建设三峡库区医疗卫生中心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作为全区科技发展的重点。加大医学科技投入,整合优势医学科技资源,大力支持医学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和扶持自主创新,促进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大力促进卫生技术进步,推广面向农村和社区的适宜卫生技术。
2.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实施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对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加强卫生人才培训、培养、选拔、引进的管理。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和学历教育,完善全科医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采取网络教学、短期培训、集中学习、临床进修等方式,三年内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普遍进行一轮培训,对乡村医生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鼓励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参加离职深造,提升学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鼓励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和社会散在的执业医师到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定特殊政策,加快培养、选拔和引进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采取措施培养选拔区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强护理队伍建设,逐步解决护理人员比例过低的问题。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加强卫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探索职业院长制度,规范医院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队伍。建立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等制度,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和执业药师培养,提高药品管理和用药指导能力。
3.落实医疗卫生人员编制和激励政策。执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完善医疗卫生人员统一招考、直接选调、人才引进制度。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服务。**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镇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完善卫生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4.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和社区制度。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的政策。继续推进“师带徒”活动。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划片包干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力争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学科欠缺、技术水平落后、服务能力低下的现状。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5.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建立医疗执业保险,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加强医患沟通,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第三方调解”调处机制,治理“医闹”行为,建设“平安医院”。
(十)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1.加快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卫生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探索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加强资源整合,理顺卫生信息化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信息体系。完善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高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乡镇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镇乡的远程医学教育。
2.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医疗保障网络延伸到具备定点条件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促进系统间的有效衔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方便参保(合)人员就医和管理。
3.加强药品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药品监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和完善区级药品检验检测信息网络。建立基本药物供应评估监测信息系统。
三、高度重视、大力协作,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有效措施,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切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十二)加大投入,多方筹资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新增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深化对口支援工作,争取技术、资金扶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各种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
(十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远近结合,从基础和基层起步,科学谋划、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区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操作性文件,进一步深化、细化和实化政策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做好配套衔接,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孝敬父母、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伴随社会变迁、社会结构转型,传统孝道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甚至有些地方出现艰难维持的窘境。
7月1日起,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摘自《银川晚报》)
新法的亮点
■文/纪驭亚
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的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而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新法除了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还有颇多亮点。
亮点一:财产处置必须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处理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代为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有关事项时,只要代办人持有老年人的授权证明,甚至只持有老年人的身份证件即可。
但随着我国高龄、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相应增多,经常出现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利用老年人对自己的信任、认知水平下降以及行为能力不足的缺陷,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到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权益的一些事项,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
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新法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要担负“特别注意义务”。
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在办理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电话或者当面等多种形式听取老年人的意愿,或者对代办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等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防止擅自处分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事件发生。
亮点二:常回家看看也被写入法律
尽管面临巨大争议,但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把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新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到2012年底,浙江省已经有857多万老年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17.87%。”杨建华教授说,在浙江省老龄人口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老年人家庭呈现空巢化趋势也开始愈加凸显,要占到老年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
“空巢老人们最盼望的就是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杨教授说,这一条规定实质也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制定的。
而针对“常回家看看”入法,叫好但难落实等看法,杨教授认为,作为社会法,它虽不像刑法、民法等具有法律的刚性,但应体现政策、道德与法律的有效结合。“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需要配套立法,也需要地方立法,来加以体现和保障。”
(摘自《今日早报》)
新法从5方面保障老人权益
吃饭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风险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服务需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专门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社会参与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人口2025年将突破3亿
■文/李广军
目前,社会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针对这一现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 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
在我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确实越来越多的老人也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在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也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规定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也作了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离应为端一碗汤从这家到那家不会凉。
(摘自《长沙晚报》)
民政部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
虐待老人可追刑责
民政部6月30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两部新规,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怎样叫“常”?怎么算“看”?
“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在洛阳,市民热议“常回家看看”入法。
市民林远问:“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平时一周都要打至少一次电话,我们也都能理解。”
“就算儿女不经常回家,又有几个父母会去状告自己的儿女呢?”退休职工顾军说,虽然新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他认为这一项很难得到落实。他认为,法院难判,判了也难执行。
“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市民李建民的儿子也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
一个善意的“提醒”
■文/罗晓星
用法律形式把“常回家看看”定格,这应是立法的美好初衷。但经济腾飞的步伐,早就挣脱了“父母在,不远游”的束缚,独生子女们远赴他乡逐梦,或是陷入了残酷现实的泥淖,或是被繁华拖住了“回巢”的脚步,许多人忘记了“反哺”含辛茹苦的父母。
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要让亲情看望世代相传,仅仅靠道德力量远远不够,必须用法律强制培养儿女“常回家看看”,即完成儿女的看望义务,也培养一种看望习惯,升华一种亲情力量,更接力承传亲情看望美德。
“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条文,但如何量化儿女的孝心?与其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成对家庭关系的介入,不如将其当成一个善意的提醒,提醒儿女们,数数自己回家的“次数”,掂量自己回家的“质量”。
其实,对“空巢”老人的关爱,绝不止回家探望一说。这样一来,反倒显得其他的亲情表达方式是虚无的,甚至是“非法”的。再者,“空巢”现象是一个复杂而宏观的社会问题,比如:为了生存,很多人都奔跑在工作上,顾不上回家看望父母,有时候可能不是不想,而是不能。或许,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营造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文/王昊魁
“传统孝道文化不能丢,国家一直强调和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科技手段发达的当下,应通过微博、博客、论坛、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网络道德文明传播,在全社会营造孝老敬老的良好氛围。”李迎生说。
李迎生建议,政府应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特别是养老制度,实现农村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让他们过上体面的老年生活。同时,积极发展社会服务事业,加快社会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的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够及时为老人提供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服务。此外,在法律层面,出台比较有约束性的法律法规,约束人们自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经常”是弹性用语,要求人们尽量去做。姜明安说,“法律是辅手段,解决好这个问题,还需要设计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单位领导统筹考虑,为员工安排假期。加强学校教育,让人们从小就树立孝敬父母的理念。重视新闻舆论引导,树立孝老爱亲的典型,积极引导人们自觉孝老敬老。”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将养老重任全推到政府身上,每个家庭应积极行动,尽职尽责,既让老人享受到政府的温暖,也让他们享受到家庭的温馨。”李迎生说,“现在年轻人受时代变迁影响较大,个人阅历不够丰富,个人责任体认少,但相信随着年龄的增长,自身对传统观念的认同会逐渐加深。”
(摘自《光明日报》)
国外老年人的特色服务
老年“幼儿园”
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有一个专为65岁以上老人准备的“第三年龄幼儿园”。凡是愿意到这里来“入托”的老人均由工作人员负责接送。每天早晨上课以前,老人们要在一起吃“团聚饭”,上课时学习的是老年保健知识和保健操。在这里,老人们没有孤独的感觉。
老人商店
一、以改革创新明主体责任、定保障标准、促规范管理
为回应社会关切,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发45号文件和1月6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省厅决定2014年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社会救助管理创新年”活动,加强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违反低保政策的各种不规范做法,特别是程序不公开透明、优亲厚友、档案资料不齐全等问题。一是要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5号文件和省政府18号文件的规定,根据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认定条件以及政府确定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要坚决消除层层分配指标的做法,乡镇(街道)必须无条件受理城乡居民的申请,不得以没有指标为理由予以拒绝。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整体纳入低保,坚决清退“群体保”。要加快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2014年全省要达到80%以上。二是要严格按照保障标准落实低保补助水平。今年,省里将按照即将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统一制定低保标准。目前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与全国相差不多,但人均实际补助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究其原因,不少地方虽然公布了保障标准,但却并未按标准来落实实际补助水平。今年,各地要切实按公布的保障标准来落实实际补助水平,人均补助水平不能低于保障标准的65%。三是要依法公布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也可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好这些规定,需要我们弄清楚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概念。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是省里下拨的中央和省本级五保供养补助资金,中央和省对县里是补助。各地五保供养标准是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加上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资金,县(市、区)政府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院办经济只是改善院民生活的补充,不得计算在供养标准之中。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水平为1517元从年。今年。我们还将积极争取省政府进一步提高省级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水平。四是要强化公开公示。在政风行风评议中,有的行评代表反映,不少地方开展的公开公示存在公示内容不全面、公示地点不醒目、公示时间不定时等问题,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下一步要加大公开公示力度,不求印制样式美观,但求实在、实用、实效。对在保对象要进行长期公示,对新增对象要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公示。五是要加强资金管理,合理消化结余资金。一方面是我们的保障标准还比较低,有不少人甚至还等着救命钱,另一方面,是有大量结余资金沉淀在账上。既影响到困难群众的保障,又影响到民政形象,同时直接影响到我们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的资金。各地要根据2013年决算情况。对结余资金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提高补助水平、对重点对象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方式,加快消化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对结余比率超过控制线(城乡低保资金10%、医疗救助资金1 5%)的地方,省厅将在资金分配时按比例扣减。
二、以改革创新建引导机制、育市场主体、聚养老合力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启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着力培育市场主体。2014年,全省新增养老床位150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29张,新增示范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各400个。一是要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省政府今年继续将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为为民办十件实事内容。各地要以省政府“十件实事”为重点,继续大力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努力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今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范围分别不低于80%和40%的目标。要依法加快建立完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支持多元主体,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对接。二是要发挥机构养老服务的支撑作用。省厅将争取省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力争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更多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也要尽快行动,先行先试,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办民助”等运营方式创新,使公办养老机构在完成“保基本”托底任务的同时,最大程度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落实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真正发挥激励调控的功能。省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养老院的意见》。在大力发展机构养老过程中,请各地务必杜绝养老优惠政策背离初衷的现象。一些企业认识到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前景,纷纷加入这一行业,有些企业圈了很大的地,但是只建了几十张床位,那就背离了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初衷。三是要统筹农村养老服务协调发展。继续加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指导支持成立农村老年协会,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探索农村乡镇福利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将服务对象逐步扩展到农村高龄、独居、失能、低收入的社会老人和空巢老人。四是要推动医养融合养老新模式。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多余床位开展养老服务。对新建的养老机构,要促其和社区医疗机构就近规划布局,一体化建设,实现相互配套、相互融合。五是要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业是夕阳事业、朝阳产业,我们要因势利导,按照以事业促产业、以产业带事业的思路,加强规划引领,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加快发展养老产业。六是要加强行业监管。贯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严把社会办养老机构准入关口。加快探索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三、以改革创新抓机制完善、添科技含量、强救灾能力
坚持防救并重、以防为主的方针,突出政策创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推进综合减灾救灾能力建设。一是不断完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灾情核查机制,做到查灾及时、核灾公正、结果公开、经得起社会监督。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责任落实挂钩机制,落实《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管理办法》,做好灾害分类救助、标准化救助和重点施救的有机统一,着力解决救灾资金优亲厚友和平均分配的问题。强化灾情管理与信息报送,规范灾情会商机制,建立灾情定期通报制度,完善灾情评估通报办法,加强灾害信息员管理与培训,探索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快建设科学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制定预案、优化布局、规范标准、丰富种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探索食品、药品等救灾应急物资市场化协议储备的新模式。三是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组织实施“北斗卫星示范工程”、“基于自主卫星的灾情报送与服务综合应用示范”、“国家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工程”等项目,不断提高减灾救灾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加快推动“减灾救灾示范县”建设,创建100个全国和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围绕“提标扩面”,继续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建设。
四、以改革创新抓政策落实、助军民融合、促权益维护
2014年,安置优抚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把2013年出台的创造性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落实到位。一是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为贯彻实施《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厅将争取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政府安排工作、扶持就业创业、教育培训考核和承训机构评估等配套政策。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安置改革政策法规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要依法安置退役士兵上岗稳定就业,确保当年安置任务完成率100%。2011年以来形成的安置遗留问题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要以充分就业为根本工作取向,全力推进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探索建立与人社部门就业信息共享平台,大力培育宣传就业创业典型。省厅将开展首届“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和首批省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示范机构认定、授牌工作。二是创新双拥和优抚服务保障。进一步完善双拥模范城(县)动态管理办法。开展“关爱革命功臣、情系基层官兵”活动,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三难”问题和边远地区基层官兵的实际困难。继续提高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三属”保障待遇差别,建立给精神病退役士兵监护人发放监护费制度。调整全省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并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开展医疗巡诊服务活动。年底前,30%的县(市、区)成立“优抚对象服务中心”,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积极推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发展,保证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军队移交的1 4级残疾军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全部入住光荣院或优抚医院集中供养。加快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9月底前全面完成抢救保护任务。妥善处理复退军人的利益诉求,保证全省复退军人群体基本稳定。三是规范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加大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力度,确保年度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五、以改革创新推政社分开、促功能发挥、激社会活力
认真贯彻即将修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央将出台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一是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探索实行“一业多会”,适度引入竞争机制。逐步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权限。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二是要推动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社会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协助落实有关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等级评估、信息公开、年检监管等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强化自律管理,提高公信力。继续开展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行业自律活动及涉企乱收费治理。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对软弱涣散的社会组织进行治理。四是要深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专项计划,开展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标准化创建活动,支持和指导武汉、宜昌、荆州等地扩大试点范围。
六、以改革创新转治理方式、建基础平台、促基层民主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切实领会由“管理”到“治理”的深刻含义。一是要稳步推进基层民主。依法组织开展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做好选情调查,认真谋划选举工作方案,拓宽选人渠道,选优配强村干部队伍,努力提高选民参选率和选举成功率,确保全省村委会换届率达95%以上。二是要有效提升城乡社区建设水平。深化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在全省推广秭归“幸福村落”建设经验。结合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协调开展社区负担专项清理行动,建立统一规范的社区工作标准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和指导性目录,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协助办理的服务事项以政府购买方式实行“费随事转”。以全国、全省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命名表彰活动为契机,不断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继续加大对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的投入力度,全省新建、改扩建社区公共服务站500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