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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荆州 434023)
摘 要: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和农业规模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增强,各地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了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了当地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重心。文章以鹤峰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色做法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鹤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金融行业的作用与对策,以及对策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从而让这一具有地方特色的先进经验能够为其它地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8.016
1 主要做法
1.1 建立沟通协调新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是敦请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为促使县政府及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切实加大对“三农”领域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该支行敦请县政府先后出台了《鹤峰县统筹城乡金融服务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鹤峰县金融正向激励机制实施办法》、《鹤峰县创业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鹤峰县财政专户资金存储管理办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实施办法》从行政审批、财税优惠、金融服务、奖惩激励等多方面入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有利的政策发展环境。二是用足、用活、用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民贸民品贴息贷款、扶贫开发贴息资金等;人行、财政、民宗、扶贫办等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条件、争取政策;财政部门将产业发展基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倾斜。2013年以来,全县为2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民贸民品贴息资金914万元,贴息比例高达90.67%;为17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扶贫开发贴息资金228.6万元,争取产业发展基金1 800万元。三是大力推广“三农”保险政策。鼓励各类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两属两户”农房保险、能繁母猪险、水稻保险等,扩大政策性“三农”保险覆盖面,为种、养大户提供有力风险保障。截止2014年12月末,农房保险覆盖面达100%、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达100%、水稻保险覆盖面达100%。
1.2 建立金融服务新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设特色金融服务机构,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三农”保险业务。2013年以来,全县增设1家村镇银行、1家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商业银行改制成功,太平洋保险公司正式开办政策性“三农”保险业务,其中,农村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13 938.9万元,占贷款总额的26.56%。二是搭建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平台。通过每半年组织开展银企对接、落实主办行工作制度、开通运行金融服务网等形式,引导辖内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特点,线上、线下自由选择对接主体,发展信贷关系,开展对口金融服务。2014年,通过银企对接活动签约的新型主体达17家,签约金额43 150万元,现场授信34 620万元;通过网络平台达成融资协议8条,涉及金额1 360万元。三是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营业网点、广播、电视等媒介做好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推介工作,通过农村“金惠工程”服务平台对全县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的农村金融知识教育、普及,使其了解金融,学会运用金融工具发展致富。
1.3 打造金融服务新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厂房抵押等融资担保服务,开办“银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农户”、“银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保险公司”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结合县域实际,探索开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保、茶商通、助保贷、善融贷等信用融资方式。二是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依照农发行主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银行主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商行主办专业大户、邮政储蓄银行主办家庭农场的布局,简化审贷流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分类实施主办行制度,提供满足经营主体生产周期的一年期以内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三是依托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培植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优质信贷客户搭建授信、用信平台, 建立基于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利率定价和授信额度信贷模式。截止2014年12月末, 全县获得信贷支持的新型主体共125家,占新型主体数量的33.24%,涉及金额36 838.9万元。其中,农村商业银行通过林权抵押、经营主体联保共为36家经营主体发放贷款42笔、金额13 938.9万元;建设银行通过善融贷共为2家经营主体发放贷款2笔、金额288万元;农业银行开展的茶商通产品受益农户达60家、金额1 289万元。
1.4 加快金融基建新步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一是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推广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服务方式,延伸现代化支付系统到乡镇、村组,设立惠农金融服务联系点186个,布放ATM机48台、POS机673台、转账电话810部,使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在全县各乡镇、村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三是组织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培植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状况、经营项目、股东信用、企业信用开展定量、定性分析,评定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截止2014年12月末,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户,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81.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高达55.66%。
2 初步成效
2.1 企业生产规模逐渐扩大,推动全县综合扶贫开发进程
鹤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为全县8.53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鹤峰县综合扶贫开发创造有利发展环境。截止2014年12月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全州总数的23%,土地经营面积由2010年末的162 380亩增加到目前的217 500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71.83%,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3 000余个,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成倍增长,带动全县2万多户贫困农户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鹤峰县邬阳乡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由刚创办时的5人扩展到目前102人。2014年底,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农户人均纯收入6 721元,较全县农村人均纯收入高出1 200元/人次。
2.2 企业经营效益显著提高,加快县域经济深度发展步伐
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发展,使农业生产资料得到有效配置,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直接拉动了全县国民生产总值增长。2014年,全县GDP43.62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第一产业生产总值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2%。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科技发展与绿色繁荣为背景,着力提升企业转型升级能力,引导鹤峰县农业经济走可持续深度发展之路。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引进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部分农民专业大户,根据经营特点,建立生态种养循环体系,在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先锋作用。湖北长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富硒为品牌特征,推广的“不同硒源利用与作物富硒技术”不仅在湖北省科技成果推广奖中荣获二等奖,同时,利用该技术种植、加工的硒薇菜、硒白合、硒香菇远销海内外;鹤峰县下坪乡白泉河葡萄家庭农场,遵循生物循环规律,建立了一套“葡萄园种植+肉牛饲养”的生态循环养殖体系,实现了植物、动物、微生物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截止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被评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2家、地市级龙头企业9家,获得省、州级表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为5家、14家,目前拥有9个省级驰名商标,4个州级知名品牌,三品认证达到47个。
2.3 企业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促进县域金融服务优化升级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策略;资金补贴
中图分类号: F32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5.003
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农业经营模式也逐步进行转型,国家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个方面鼓励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并且取得显著成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带动了我国农业的全面发展,为我国农业提升经济收益作出重大贡献。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问题
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阻力
国家引导推广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而地方政府也会广泛宣传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并明确表示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然而通过调查得知,部分地区仍存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乱收费问题[1]。在新型农业主体发展过程中,由于存放需要,部分农户要搭建库房用于农具、设备、种子等物品的存放,需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额度的款项,但是这笔收费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乱收费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规范条例,绝大多数农户都会迫于压力选择缴款,而这种乱收费问题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造成一定阻碍。
1.2农业经营发展体系不完善
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赋予每位参与者平等的竞争权利,但在际情况当中,由于部分大型企业带有垄断意识,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受到压缩。虽然从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方面,新型经营主体更占优势,但是大部分利润被中间商获取,而政府对于这种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没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在经营策略方面,新型经营主体又缺乏新型经营渠道的开拓,没有转变传统的发展理念,未开发出更加科学、先进的经营方法,导致经营主体的发展难以取得显著成效。此外,由于农业发展往往会面临市场与自然的双重风险,选择合理可靠的农业保险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不完善,使农业主体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2]。
2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问题的对策
2.1深入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应建立健全的农业项目资金制度,加强审计力度,确保财政拨款的有效性,严格管控项目资金的拨款流程,使国家资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能够具体落实到经营主体手中,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对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开通群众举报渠道,要对举报内容加以严查,一经核实必须对违纪人员加以严惩,使地方政府加强自律意识,杜绝地方政府克扣农业扶持资金的现象。从土地制度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规定土地用途必须是农业项目,还要对农业经营主体加以专业的技术指导,提升其农业经营能力[3]。
2.2加强监管打造良好市场环境
要强力打击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行政人员巧立名目,应立即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要引导地方政府和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帮助与扶持。要针对市场垄断现象加以整治,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会,规划农业经营管理,要提倡行政事业部门购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权利,拓宽其发展空间。为控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应当完善农业项目保险体系建设,提高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扩大农业项目保险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担风险,减少其经济损失,为其发展提供保障。
3结语
对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计划,加强对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深入落实国家的农业发展政策,增强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意识,以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收益的提升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
参考文献
[1]汪发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面临的问题与化解对策[J].经济纵横,2015,02(02):31-35.
[关键词]江苏省;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起步早、总量大、模式新,特别是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地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实施分类指导,创新发展模式,各类主体的发展都呈现出鲜明的特色。截止2013年底,家庭农场认定数1.5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6.9万家、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2/3以上、新型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比重39%,这些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合作社成员数(975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比例(67.5%)、社均成员数(141个)三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
近3年,江苏省财政部门牵头省农委,联合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几家银行,开发了惠农贷、共同基金、金农贷和富农贷等四个金融产品,并引入担保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基金,省财政出资约1亿元,分担5%风险,银行放款约21亿,给予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极大的金融贷款支持。这些金融服务创新举措的实施,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将财政无偿支持的模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偿贷款有机的结合起来。近年来,江苏地区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地方农业产业的发展思路,坚持立足本地、扎根三农的服务宗旨,努力推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改革与创新,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水平和能力,担当好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角色。
二、江苏地区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营时需要较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配置,特别是对资金的需求方面,对金融机构融资依赖性远远超过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融资期限较长,其贷款主要用途也日益扩展到农产品深加工、厂房建造、成套设备购置等方面,这些需要促使金融机构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产品,将原有的单一的存贷款产品转为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当前江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更为广泛,金融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诸多方面都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金融机构授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江苏地区出现时间不久,其自身管理不完善,抵抗风险能力不强。许多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简单粗放的管理,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体系不健全并且没有有效的财务监督,也没有合理的中长期规划。其注册资金不能反映真实的资本实力,涉农金融机构不敢进行大额度信贷放款。而且某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照不齐,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授信。银行放贷要在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农民又缺少有效抵押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融资还处在试点阶段,授信担保困难。金融贷款的匮乏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大再生产。
(二)金融服务产品比较单一,缺乏创新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可是大多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金融服务产品的认识和重视的力度不够,很少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产品,较多的是把之前的对工业和服务业的现有的成型的金融服务产品拿出来稍加改装即完,然后销售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几大行业,相比之下,对中小企业、民生、文化服务和消费等领域的贷款则相对较少。具体来说,针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市场里,金融产品创新基本处于基础产品的层面,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尚处探索阶段。
(三)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对称。一方面,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产品认识不足,缺乏投保的意愿和动力。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狭窄。农业是弱质产业,不像工业和服务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较大,加之农业保险涉及诸多环节和要素,商业保险机构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而一旦出现巨灾,赔偿压力极大,所以现有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意在农业保险业务上进行较大的开发和投入。而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极为有限。以江苏省某县为例,全县12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两家承办了农业保险,而且基本上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鲜有商业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其保险品种仅涉及生育母猪保险,水稻、油菜、三麦保险等险种,保险品种缺乏、保险金额不高,保费不仅高,还需要投保人每年一交,而且保险理赔程序复杂,也无法足额补偿农户种养成本的损失。
三、江苏地区金融有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体制,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要求
积极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产权关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准入要求。如出台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组织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信贷优惠等,使其成为被金融机构认可的、有信誉的信贷主体。通过正面的宣传,有倾向性地照顾那些资信良好、合法经营,产值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经营,倡导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纪守法,符合现代金融的规范和要求,不断壮大发展。
(二)处理好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
江苏地区有很多白手起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功案例,也有不乏一些无视自身经营风险、盲目扩大投资导致破产以至于无法还贷的失败案例。因此,要审慎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与贷款风险可控的关系。扶持农户做大并不是目的,扶持做强、做久、可持续发展才是硬道理。更重要的是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既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合理、有效地防控贷款风险即要建立完善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机制,又要有力推进差异化的信贷政策,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价值创造能力。
(三)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物范畴,引导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将应收账款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设备等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纳入抵(质)押范围。推动财政部门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鼓励政策,加大涉农金融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力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部分)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鼓励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金,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信誉。
(四)降低保险门槛,增加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由“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发的探讨
编者按:我们经常从媒体上看到,某某地方苹果滞销、某某地方大白菜烂在地里。而相反的例子甚至更为常见。如,郑州、南阳等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城市里设立蔬菜直销市场,既方便了市民,也解决了菜农买菜难问题。又如,蜜橘市场价每公斤16元的情况下,浙江省衢州市清水瓜果专业合作社的蜜橘却卖到每公斤40元还供不应求。该合作社负责人说,不愁销一是因为种得好、质量高,二是因为有自己的品牌和销售队伍。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如何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怎么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越来越多的人也在琢磨着同一个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的基础上,顺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通过自发形成或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是各种利益关系下的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党的十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四化”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其中集约化和专业化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组织化和社会化着眼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共同服务于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
当前,具有代表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专业大户与普通农户相比较,突破了家庭的生产边界,拥有较多的设备和较先进技术,具体特征表现为分工深化、专业化生产及服务、规模适度、生产经营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是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创新和农户整合变异的产物。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是制度化、规范化的专业大户,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他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民主性、互、开放性、灵活性、专业性等特征。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及专业协会,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拥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且产品有市场竞争优势。具有规范化、现代化、产业发展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等特征。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
种养大户的优势在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势在组织和服务农户,龙头企业的优势在资本、管理和农产品加工销售。应该充分发挥三者的优势,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加快构建既能促进现代生产要素投入农业、又能确保农民平等参与进程和公平分享成果的现代农业发展机制。 佑 安
全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农户经营为基础、多种新型经营主体合作与联合、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农业持续增效。截至目前,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9.2万家,经营耕地面积31.3万hm2;规模种植大户3.9万家,经营耕地面积40.8万hm2;家庭农场1.6万户,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1.2万户,经营耕地面积21万hm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500多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60家、省级760家,有15家涉农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必要性
随着财政支出的紧缩、事业编制数目的减少,目前河南省农技推广体系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效开展的瓶颈。河南省是国家粮食核心区之一,在中国粮食安全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当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农业技术的大力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对弥补农技力量不足显得十分必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可行性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有较高的硬件水平,如必要的办公场地、生产基地、仓储基地、机械设备等,在参与农技推广过程中,可以把农民和推广单位有效地联系起来,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等方面起着示范带动作用,弥补了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断层”问题,可以有效地承担农民技术推广服务的重任。
(一)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效益,能够克服在分散经营状态下的兼业化弊病,集中精力专职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动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尽可能地提高单位投入产出率。据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材料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成应用各种农业科学技术及加强管理,每667m2土地比分散经营农户提高10%以上。
(二)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通过批量购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实行统一耕种、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统一收获,节省农业生产成本。据初步统计,生产资料批量购进使平均生产成本降低15%左右。
(三)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流转土地,使大批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或进城务工,或在流转出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管理,增加了收入。据调查统计,一个4~5口人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后外出打工,每年除获得土地租金及惠农补贴收入6000元以外,还可获得打工收入4万余元,比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年均增加收入3万多元。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主要方法探讨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民科技培训
农业技术推广的有效形式是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新型农业经营的主体是农业一线从事生产劳动的技术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市场的信息比较灵通,可以通过高产创建、科普示范等方法让农民直接看到科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根据区域特色、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培训,为农民随时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参与农民科技培训有助于减少农技中心在推广过程中的复杂程序,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率。
(二)农业项目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近年来,农业部门均出台了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如粮丰工程、科技示范入户工程、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粮棉油高产创建、高标准粮田建设等。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体系建设薄弱,农民直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取得的效果不太理想。当前河南省正处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农业生产越来越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正出台相关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各类相关新增补贴也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建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政府部门公开招标的形式参与实施农业项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农业经营者的各项优势,也有效提升了农业科技的综合水平,提高了农业项目的实施效果。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有偿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