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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究背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动荡,当时造成全球金融市场损失惨重,并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随着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AIG陷入危机并被美国政府接管,各国监管机关、中介审计机构以及投资者等越来越关注保险业的信用风险。随着时间的发展,目前再保险信用风险问题,也即再保险资产的安全性问题也越来越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承担着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市场波动的作用,应该比其他金融行业更加稳健。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资产的价格随着经济周期而波动,经济周期对资产持有者的经济状况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对再保险信用风险进行完全而有效的分散与控制,已经变得不太现实。因此,对于再保险信用风险的管理应侧重于对流程前端的规范,从源头上管控,将再保险信用风险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控制在公司能够承受的限度内。本报告通过对再保险信用风险的简要分析,结合再保险日常管理实践,对国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资信管理提出建议,以提高国内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行业再保险资产安全。
1.2再保险信用风险定义及分类。再保险信用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各项信用风险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再保险人资信风险,简言之,是指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接受人有无足够的能力和意愿承担其对分出公司的到期债务(再保险合同约定的、由再保险人对分出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相关资产或权益主要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再保险信用风险的性质,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契约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再保险人与分出公司就已签署的分保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例如已签订的文本中有关定义不清晰而发生歧义;或因双方对损失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发生争议等。(2)履约风险:指再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无法按约定履约,例如倒闭,破产清算等;或再保险人因道德风险蓄意拒付或有意拖延等。(3)管理风险:主要是分出公司内部在再保险人资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再保险人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完整;未及时了解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以及信用评级的重大变化情况;与再保险人沟通的及时性较差;对应收分保账款等监控不严;对拖欠账款缺乏有效的追讨手段等。
2再保险人信用风险日常管理
再保险信用风险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再保险人的资信选择;再保险人资信信息的收集和更新;再保险人资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分析评估等工作。
2.1对于再保险人的选择,目前既有行业的监管要求,各保险公司内部也不同的制度规定,主要是指再保险人在资信评级与资本金方面的硬性要求,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对于再保险人有着明确的不低于“A-”(标普,惠誉,穆迪或贝氏评级)标准。
2.2再保险资信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对于再保险人信息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是当前保险公司再保险信用管理的主要工作,一般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再保险人资信信息:(1)直接向对方索取注册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2)通过公共途径获取信息,例如通过网络、报纸或者行业协会等搜集相关信息;(3)向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定购信用报告,以便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情况;(4)与同行其他公司进行信息交换。
2.3再保险人资信分析与评估。对再保险人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评级评价,是日常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核心,也是工作难点,通过对再保险人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再保险人的偿债能力评估,一般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技术和模型并结合专业人员的经验来完成。目前国内尚未见到保险公司对于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管理实例,个别管理较好的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再保险人黑灰名单制度,以加强对再保险人应收应付的日常管理,实现降低再保险信用风险的目的。
3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建议
国内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与国际上管理成熟的保险市场或保险主体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建议国内保险公司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提高国内再保险信用风险水平:
3.1提高认识,建立专业团队统一归口管理。虽然近年来国内再保险业务不断发展,但是再保险信用风险与保险公司其他业务风险相比,由于从业人员少,专业化较强,外部以及行业整体上,对于再保险信用风险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宣导,提高认识,将是近年行业的主题。此外,设立专业的团队及岗位,统一归口管理再保险信用风险,是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落实的基本保障。
3.2明确信用风险容忍度,即信用风险承受能力问题。在业务安排上,明确标准并严格执行再保险人的使用,对于重要业务分保安排的风险敞口要实现明确,特别要考虑单个再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度问题,无论是分出风险责任,还是应收账款或应摊赔款,都要事先确认公司的风险承受限额。
3.3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再保险人信用风险。无论是再保险人信息的收集整理,还是相关交易数据统计监控,均需要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开发再保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再保险人资信管理监控平台,以更好的实现对再保险人信用风险的动态管理,例如通过结算周期研究,发现有结算问题的再保险人,通过暂停支付、暂停新业务交易等方法,降低再保险信用风险。
3.4建立公司内部再保险信用风险评估管理体系。目前,无论是行业监管,还是保险公司内部规定,通常是以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判断依据。但前期美国的次贷危机,显示出国际评级机构中亦存在一些问题,仅依靠国外评级机构的评级存在一定风险。因此,自己研究建立内部再保险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和体系,是保险公司再保险信用风险管理的长期目标。对于再保险信用风险评估,可以参照通常采用的“5C”评估方法。即:(1)品质(Character):指再保险人努力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可能性。品质是应收分保账款的回收速度和回收数额的决定性因素,是评估再保险人资信等级的首要指标。(2)能力(Capacity):指再保险人的偿债能力,即其流动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与流动负债的比例。(3)资本(Capital):指再保险人的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表明再保险人可能偿还债务的背景,如负债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形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等。(4)抵押(Collateral):指再保险人拒付款项或无力支付款项时能被用做抵押的资产,一旦收不到这些再保险人的款项,便以抵押品抵补。此外,抵押也包括再保险人提供的银行信用证。(5)条件(Condition):指可能影响再保险人付款能力的经济环境,如再保险人在特殊困难时期或经营情况下的付款历史等。
第一,做好资产、负债的核实盘点工作。决算前,公司各机构应对各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认真核实,真正做到账实、账证相符,账账、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主要包括:一是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核对。对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进行盘点,保证账款相符,并使年末库存现金控制在最低水平。对银行存款、存储保证金应索取并核对对账单,编制余额调节表,并调节使之相符。二是往来项目的核对。主要包括内部往来和其他往来的核对。通常,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应要求总、分机构往来账务分别核对相符,不允许存在单方入账现象,上划资金与开往来单都应在年度内及时处理,不得跨年度出现未达账项。其他往来(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应付款项、预收预付款项、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等)双方在年终决算前应主动对账,对超期的应收款项需查明拖欠原因,加强催收和清理。
三是实务资产的核对。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全面盘点,并将实物与账、卡分别核对。年底前需对盘盈或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第二,做好各项收入的核实工作。各项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其他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均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费收入除按保险合同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外,对于已出单的保费收入,通常以起保日为界,起保日为下一年度的,不应计入当年收入。第三,真实、准确反映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一是严格审核赔款支出。对理赔收回的各种财产必须以公允合理的价格予以变卖,或按规定经批准后转作固定资产、物料用品,变卖净收入或资产入账净值应冲减赔款支出。
二是严格审核各项费用开支。凡不属于本年的费用不得以预提或待摊的名义调节利润。对实际入账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确保各项审批手续完备,附件齐全。“理赔费用”项目的财务支出,应该与业务系统中的该项目保持一致。三是各项经费的计提比例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做好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工作。各项准备金的计提主要包括计提坏账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提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等。
第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其中,企业所得税项目属于汇总纳税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年度决算时分支机构不再预提企业所得税。第六,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处理所有截止年度末(12月31日)的会计事项,对所有损益类科目进行损益结转,对净利润以内部往来的形式上划总公司并进行账务处理。账实、账证、账账、账表间核对无误后,生成年度财务报表,打印各类总账、明细账等,与内容填写完备的账簿封面及账簿启用表一起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同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础上完成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二、保险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问题及解决措施
(1)保险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保险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既涉及到业务层面,也涉及到管理层面,反映出公司日常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有待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年度财务决算的全员意识不强。在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许多保险公司的全员决算意识不强,片面认为那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其他部门无关,导致财务决算的前期工作难以开展或者数据统计不完整甚至有误。如进行资产盘查时,会涉及到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如果相关部门不重视则会影响财务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并最终影响到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二是会计基础核算不够准确。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日常会计核算时,由于差错或人员素质等原因,存在错记、漏记等会计核算不够准确的问题,导致财务报表数据不准确,影响年度财务决算质量,进而影响公司决策。三是财务分析质量不高。许多保险公司出具财务分析报告模板,将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作为例行公事,没有真正深入分析公司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解决,对于“模板”中未出现的事项不予分析,使财务分析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作用。四是部分资产管理存在漏洞或监控力度不够。每年进行资产清查时,经常会出现个别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究其原因有多种,如:新采购资产入账不及时,有些没有用或已经不能用的资产未及时报备清理还在财务账上反映,有些应收款项因公司未有相应管理措施而长期挂账等。五是财务信息的审核监督作用不强。从年度决算报告来看,各种财务信息都有经过审核环节,但是审核后依然存在不同原因的差错,这说明很多时候“审核”是流于操作形式的,并未真正起到审核监督的作用,而每一个环节或岗位的细小疏忽都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解决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加强年度财务决算宣导和培训,提高公司全员决算意识。在年度即将终了前,可以召开年度财务决算宣导及培训会议,布置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强调全员参与意识。二是注重会计人员日常素质培养,规范会计核算。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学习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范日常会计核算方法,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从而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年度财务决算的质量。三是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防止资产流失风险。对于公司资产管理,应建立管理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完善操作流程,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应收款项,应定期清理,查明拖欠原因,如有些保险公司专门成立了应收保费管理小组,对公司应收保费进行专项清理,取得非常好的成效,对公司资产的保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四是加强财务数据的审核监督力度。对于财务数据的审核一方面需要明确各项数据信息的审核方法;另一方面也应落实责任,审核监督的力度加强了,也会促使公司各项信息提供的准确性增强。五是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及时调整公司工作重点。一份好的年度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以成为企业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因为财务深入企业各条战线,就像医生号脉,看财务问题就能知道企业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提高企业运作能力。
三、结语
2012年12月,原保监会人身险部副主任龚贻生已离职,将出任即将成立的华诚人寿董事长一职。龚贻生作为资深保险监管人士,从原劳社部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调入保监会后,曾先后任人身险部制度处处长、人身险部副主任等职。
2008年底至2010年初,龚贻生曾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有过一年多的挂职经历,以“援疆干部”的名义担任中华联合财险副总经理。2010年初,回归保监会出任人身险部副主任一职至离职,主要分管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
华诚人寿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与第一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共同发起设立的合资公司,总部将设在北京,注册资本拟6亿元,双方各出资50%。2010年6月已向保监会递交了设立合资寿险公司的申请,并于2011年10月获得筹建批准。
邵建荣任农银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2年12月20日,保监会正式核准了邵建荣出任农银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邵建荣是来自农行的高管,此次新核准的高管名单中,原嘉禾人寿的董事长马呜家、总经理赖观荣均不在此次核准的高管之列。至此,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董事长都来自相应银行的大股东。
邵建荣是农行原财会机构负责人,到农银人寿担任副总的吴志军、陈树松,此前也均在农行任职。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总经理职位也来自于银行系高管,这引发了业内人士的担忧,关注其能否胜任对并不熟悉的保险业进行日常管理。
平安IT后援“大管家”罗世礼请辞
2012年12月,平安集团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执行官(CIO)罗世礼辞去其职务,他已伴随中国平安走过11个年头,发起IT市场化革命。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
关键词:保险;声誉风险;衍生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背景
(一)监管要求
2016年1月,原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偿二代整体框架由三大部分构成,包括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其中监管要素包含三大支柱,分别为: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包含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包含对外信息披露、市场环境等。其中,第二支柱中的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是指保监会每年对保险公司开展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简称SARMRA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将对最低资本需求直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此外,偿二代亦引入综合风险评级,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数的评分,分为a、b、c、d四类。中国保监会将对不符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保险机构和评级为c类、d类的保险机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声誉风险作为SARMRA评估中难以量化的七大风险之一,属于衍生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1]声誉风险具有持久性、放大性、常态性、复杂性等特点,一旦发生,将带来难以计量的损失,寿险公司声誉风险的管理对公司健康、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二)保险公司发展需要
保险业基于未来承诺履约,且高度重视契约和信用的行业。保险公司作为具有管理风险功能的特殊金融企业,良好的声誉和公众信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保险公司遭遇声誉危机,不仅会直接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因事件发酵和扩散导致整个行业的公众信任危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步被国内外企业、学者所认知。根据2011年由瑞士再保险机构公布的亚太地区和中国风险态度和保险调查,约72%的中国受访者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保险,但许多人并未付诸行动。另一个指标,即亚太新兴市场人寿保险的五大障碍,表明“保险公司的声誉”是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首要因素。国外学者DinahHeidinger和NadineGatzert(2018)对近年来越来越重要的欧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管理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过去十年中,年度报告中反映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有所提高,与其他风险相比,它变得越来越重要。此外,还首次对声誉风险管理的决定因素和价值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较大的公司,以及位于欧洲并对其声誉有较高认识的公司,更有可能实施声誉风险管理计划。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品牌日”。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10日定为“中国品牌日”。企业品牌形象建设的重要性得到空前的重视,而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则是寿险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和维护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加强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培养声誉风险管理文化,积极有效地防止声誉风险,应对声誉事件。尽量减少损失和对利害关系方及其自身的负面影响。综上,在公司声誉及品牌效应日益重要的今天,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的重视及优化管理势在必行。
二、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及其管理现状
(一)声誉风险的定义及诱发因素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2014年2月19日的《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中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的定义,“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声誉作为衍生风险,常与保险公司面临的其他六大难以量化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保险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交织[2],诱发因素复杂,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违法违规、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客户管理不当和其他外部因素等多方面。
(二)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声誉风险管理监管处于世界前沿,我国“偿二代”的监管体系经过多年研究及论证,于2016年起开始实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一致认可。国外学者Jean–PaulLouisot和ChristopheGirardet(2012)提出位于欧盟的保险公司将会启用“偿二代”监管体系将声誉风险纳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虽然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及监管体系已较为领先,但目前声誉风险的管理在我国保险业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各保险企业对该项风险的管理的科学认识和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管理机制和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仍在探索中。
三、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特征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特征
1.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要做好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需要公司管理层的高度支持,以及各单位的通力协作配合,而不是仅由某一部门的单独负责,甚至仅作为某一部门的附加职能。目前,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尚未设置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未将其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也无相应的资源支持,声誉风险的日常管理基本空白。在声誉风险引发时被动应对,声誉风险管理架构有待完善,“治未病”的风险管理思想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2.声誉风险管理手段较为匮乏
目前部分公司对声誉风险的管理尚处于风险发生后的被动应对状态,对声誉风险的整体管理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和手段。由于声誉风险有着事前难以识别(即难以“防未病”)、事中难以量化(即难以“数说”)、事后结果难以控制(即难以“划界限”)的特点。实践看来,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事中处置、事后考核,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使得公司的潜在声誉风险不能得到有效防范,已发生声誉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3.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各保险公司之间,关于声誉风险管理的交流仍有待加强,声誉风险的处置经验分享通道未完全建立,导致同样类型的声誉风险在不同公司重复发生,甚至一家公司的声誉风险引发对整个行业声誉带来影响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协同应对。
4.专业声誉风险管理人才有待充实
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管理作为较新的事物,在近年来逐步得到关注,因此行业内声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和队伍仍旧有待充实,关于声誉风险专业管理技能的培训也未得到充分重视。“人”作为工作推进的核心因素之一,专业人才的匮乏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难度。
(二)原因分析
1.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声誉风险的衍生性,该项风险大多数时候并不直接引起公司损失,而是间接、持续地影响公司声誉和长远发展,因此部分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不高。一家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重视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2.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发达,每日海量信息迅速传播。高效的声誉风险管理需要专业的舆情监测软件、充足的人员配备以及有效的公司政策支持。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投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时效性。
3.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考核机制缺失
由于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诱发因素的复杂,需要公司上下的通力协作,因此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机制,不仅针对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更应将公司相关协作单位的配合落实情况纳入考核。部分保险公司关于声誉风险管理考核的缺失,为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带来一定障碍。
四、优化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目前,声誉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必须提高保险公司上下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1.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
要通过培训、宣导、完善制度等方式,帮助公司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从董事会到各级管理层、再到普通员工,都要充分认识、理解声誉管理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是公司每一位成员的职责,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2.培育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要培育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声誉风险管理应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通过每年定期的培训及演练,培育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引导员工为维护公司良好声誉而共同努力。
(二)完善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1.明确公司内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职责的明确,将极大提高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效率。遵照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董事会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发挥作用,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和分公司积极配合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
2.合理配置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声誉风险管理资源的配置,包括人、财、物的配置,例如配备一定数量的声誉风险管理岗位,提供定期的声誉风险管理技能培训,采购专业的舆情监测软件,实行日常不间断的舆情监测机制等。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及时发现风险因素,高效处置应对风险事件,最大程度上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三)建立规范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
1.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与评估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点,应是事前防范,即“治未病”,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因素,将风险因素化解于形成声誉风险之前的萌芽阶段。声誉风险引发可分为外因和内因。即在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与评估过程中,既要关注外界对公司产生负面评价的舆论,也应关注公司内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比如公司治理、产品设计、销售推广、理赔服务、资金运用、薪酬规划、人员管理、信息披露等管理条线出现的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2.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
对于发现的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应及时进行研判与核查,即及时了解事实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多角度全面的预判分析,以提高风险处置的针对性和预见性,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3.声誉风险的分级分类处置
声誉风险可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对声誉事件进行相应的分级分类,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声誉事件,可由公司不同层级牵头进行处置,以提高声誉事件处置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4.重大突发声誉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重大突发声誉事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年进行一定次数的应急处置演练,以提升公司对重大突发声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
由于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司内部各单位均高度相关,因此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考核机制,应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纳入各单位的考核。而非仅作为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考核指标。通过考核,强化各单位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动性,提升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落实的有效性。
(四)加强寿险行业的声誉风险管理协作
1.加强同业公司间的声誉风险管理交流
不定期开展行业内的声誉风险管理交流,对声誉风险处置经验进行分享,避免同样风险发生于各个公司、影响行业声誉。
2.建立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协作机制
对于可能引发行业声誉风险的事件,各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应当积极对外寻求帮助,而不是“闭门造车”,协同相关单位共同处置,防止声誉风险的发酵和扩散。各同业公司也应摒弃“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发展。
(五)配备声誉风险管理人才
1.引进声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队伍和人才
声誉风险管理事关公司品牌形象,因此声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不仅需对媒体传播的时效和特征有充分了解,还应对公司各条线的业务有一定的了解,以便针对舆论的不同传播特性,针对性进行正面的引导,高效化解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声誉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确保岗位人员胜任该项工作。
2.强化现有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