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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行业;影响;应对措施
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背景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出台了39项会计准则,充分弥补了就会计准则的多处空白,实现了我国会计制度的重大突破,能够更加真实的反映各项财务会计状况,为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切实需求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新会计准则的更改内容中有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给我国的保险行业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影响与变化,保险行业应当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二、新会计准则给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
通过分析我国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以及新会计准则在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本文认为新会计准则给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保险行业投资决策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公司业绩的评价都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改变就是将公允价值的理念引入进来,这样就极易导致公司业绩产生更大的波动。为了实现稳定公司盈利的目的,有的保险公司可能把更多的金融工具划分到“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类别中去,或者采用降低某种金融工具短期交易量的方式将它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上述这些做法都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原来投资决策的变化。[1]有些保险公司或者可以考虑在某个特殊时点将所持有的部分金融工具实施套期,从而实现降低利润波动性的目的。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资产组成中的大部分金融资产都应当以公允价值的形式来计量。就我国会计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从国际财务会计报告的发展路线来分析,保险负债也可能会采用依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来进行管理。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从而有效降低公司财务报表的中利润的波动性。
(二)对保险行业收入和股本计量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施前,保险行业执行的是按照不超过2.5%的评估利率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而新会计准则在计提准备金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保险行业应当将自身的准备金核算方式进行重新确定。如此一来,对于那些关系到公司准备金提取比例的假设就会发生经常性的变化,这极易导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准备金项目的稳定性降低。
保险公司,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其财务会计账面上都存在一定的长期负债项目(也就是保险准备金)。市场利率的不断波动也会引起公司长期负债价值的不断波动。但是,与之相反,大多数保险公司在负债的会计处理方面总是将负债一项作不变的处理,最终会导致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与公司实际价值相背离问题的产生。
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的非对称性越发凸显出来。由于保险行业的利润受益与股本价格具有更大的波动性,这必然会引起银行业发展的波动性,这一问题在一段时间内是必然存在的。[2]但是,这种银行业的波动性是单纯由于会计因素引起的,而与保险行业的各项经济基础要素的发展变化毫无关联。
由于保险公司的预期收入与股本价值的波动性不断增加,就会导致保险公司的股票价格与资本成本受到影响。为了稳定股价与资本成本,保险行业可能需要加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力度,从而有效的向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沟通,从而赢得更多的支持。
(三)对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影响
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是长期存在、难以避免的,这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受到银行利率、股票市场价格以及人口死亡率等多个因素的影响,需要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灵敏性进行分析,对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由于对公司期权以及保证产品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价值评估,倘若分配给参保客户的期权与保证产品所假设的价值评估发生了变化,那么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就必须要调整负债项目。
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应当有效提高参考客户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意识,使他们能够意识到风险也是有价值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增加更多的人力来进行风险报告的调查与编制,其分析重点应当包括关于现金流灵敏度以及财务风险集中度等两个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有些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一些业务与投资方式的开发来稳定收入与股本。
(四)对保险行业偿付水平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关于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进行了新的规定,这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水平以及监督管理水平受到较大的影响。其中,最为显而易见的就是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引进,使得金融资产在进行价值确定时对公司的实际偿付水平产生较大的影响。[3]除此之外,由于保险行业偿付水平相关科目都是以旧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设置的,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也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水平信息报表设计准则的变化。
(五)对保险行业股利决策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行业股利决策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对为实现收益与损失的确认方面。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进行企业利润表的编制时,应当建立在企业可实现的现金流数额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利润分配的延续性以及对企业投资者的影响。保险公司的账面利润主要由公司自身的经营水平以及公司所处环境实现的利润两个部分组成的。所以,保险行业的管理者在进行企业股利分配时,首先应当将公司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各方面影响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树立公司利润分配是以现金流量额度为基础而不是以账面利润为基础的科学理念。
三、保险行业应对新会计准则影响的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部分关于新会计准则给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以期能够对我国当前保险行业在新会计准则环境下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一)变革保险公司的原有核算体系
新会计准则在保险行业的实施给保险公司原有的会计核算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这就需要保险公司 变革原有会计核算体系中的会计科目、核算方式等内容。保险公司原有会计核算体系的变革需要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技术支持部门以及经营管理部分等多个方面的协调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会计准则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健康实施。
(二)将战略管理会计与风险管理技术有机结合,合理运用
就我国目前的保险行业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进入到全面风险管理阶段,开展资产与负债的统筹管理是保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发展趋势。现代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创新对保险行业的战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超市的出现以及金融产品多元化趋势的发展,促进保险行业应当将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基于这一现状,保险行业的战略管理,应当充分结合公司未来业务的风险管理技术,对现有风险管理的精算技术、利率模型、信用模型、资产负债模型等加强技术完善,从而有效实现公司战略的科学调整。[4]保险行业的战略管理会计应当是对从立项、设计、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在保险行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首先应当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研究,从而迅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立足保险行业的未来发展来看,战略管理会计与风险管理技术的有机结合与合理运用将共同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多元化开发
由于对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提出了分拆与单独计量的要求,这无疑就导致保费收入的计算口径发生的改变,并逐渐与国际通用做法相接轨,将主要影响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设计。针对保险行业收取的万能险、投资连接险中与保费一起收取的投资性质,以及长期寿险保单业务中收取的储蓄性质的金额应当进行负债类会计处理。保险公司在进行这类保单的设计时,为了实现较高的保费增长水平,可能会进行一些技术方面的改变,使该项保单的投资性得到一定的弱化,提高保费的保障部分,或者使投资风险与保险风险难于区分,不能单独计量,以期尽量使其能够计入保费。
(四)明确均衡准则与巨灾准备之间的划分界限
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以及保险公司的不断上市,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是保险行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监管者的信息需求也毋庸置疑。基于这一现状本文认为,必须要将均衡准则与巨灾准备进行分离,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应当以实现某种经济后果为目的,而应当致力于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要,[5]监管者可以要求承保人提供与监管相关的信息。
(五)构建科学完备的同业交流平台
为了保证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成功推行,我国保险行业应当提高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相关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注重相关数据信息的积累。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也关系到公司的管理者、信息研发部门以及劳动人事部门等多个领域。基于这一现状,本文认为,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公司内部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在这一过程中,加强保险行业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是做好新会计准则推进工作的重要环节。保险行业各公司都应当加大熟悉资本市场、高级计量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储备力度,从而有效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需要。除此之外,保险行业还应当加大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加强相关历史数据信息的积累,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董淑珍,杨晨.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影响研究[J].华北金融,2009,(03).
[2]王金玲,郭路路,关明宇.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监管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09,(08).
[3]郭建维,马广奇.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与新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J].商业经济,2010,(02).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日趋成熟,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保险系统机构数增至180个,保险公司保费上升至20234亿元,保险系统职工人数上升至90.43万人,同比增长8.78%,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1]。因此,许多保险公司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和承保责任,承保成本不断提高,盈利水平不断降低,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日益成为保险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是保险行业不断长久发展的重要支柱。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行业投资逐渐呈现出投资规模逐步扩大、投资结构逐步多样化等特征。
1.保险投资规模逐步扩大
根据表1可知,2008-2014来,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不断增长,从2008年的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0552.83亿元增至2014年的93314.42亿元,增长305.42%。截止至2014年低,保险行业资产总额已突破10万亿元。
2.投资结构逐步多样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也逐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为93314.42亿元,其中投资国债为5009.88亿元,占比5.37%;投资银行存款为25310.73亿元,占比27.12%;投资金融债券为15067.12亿元,占比16.15%;投资企业债券为15465.13亿元,占比16.57%;其余投资还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结构呈现多样化的特征[2]。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
目前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大体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3]。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政府宏观政策或保险行业内政策的变动,导致对保险投资收益率改变的投资风险。比如,国家通过货币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调节,税率、汇率、税收、股票等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导致保险投资的金融产品出现收益亏损的改变。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产品价格、供需情况、汇率、利率等条件的变动,,导致对保险投资收益率改变的投资风险。虽然我国保险行业投资结构逐步趋于多样化,但是大部分投资仍然面向基础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收益率直接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直接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与安全。
3.信用风险
信用?L险,亦被称为违约风险,主要是指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偿还债务,从而发生违约的风险。信用风险不但会使保险公司无法收益,而且会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因综合评价企业债券和基金的各方面能力,在全面权衡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三、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保险行业资金投资的监管法律主要包括《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还包括一些保监会颁布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但是现行的监管体系中一些规章的层次较低,发挥的影响力有限,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此外,现在尚未出现针对保险资金投资监管体系的立法,不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
2.风险投资管理人才稀缺
保险资金的投资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重要的工作,对于从事专业化风险投资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既要求管理人员要有专业的保险、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又要求管理人员又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交流协作、管理才能等。而目前在我国保险行业从事一线风险投资的人员远远达不到此类要求,专业人才队伍比较弱小,没有形成较好的人才储备和培训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法律法规的核心,辅以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我们需从以下方面着手:一、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立法建设,保证保险资金投资有法可依,减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二、加强相关配套法规细则建设,确保保险投资过程法制化、规范化,积极引导保险投资合理正当的收益;三、加强保险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证券投资法、信托法等立法进程,形成“金融-货币-保险”立体化的监管体系,确保我国保险行业健康有序[5]。
一、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相关内容阐述
(一)承保风险度量方法
承保风险的能力是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给保险人和保险业供给能力的直接表现,承保风险能力会对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对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能力的度量评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首先是肯尼系数评价方法,也就是通过净保费/盈余指标来对承保风险能力进行度量,是一种相对度量的方法,如果肯尼系数的值越小,说明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能力越强,反之,则能力较弱。肯尼系数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具有一定的方法效应,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不能超过财产保险公司净资产的两倍,也因此,肯尼系数一般不会超过2。其次,净资产评价也是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度量的一个重要方法,也就是通过财产保险公司的盈余来评价承保风险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绝对性。净资产值越大,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能力越强,风险承保的能力也就越强。另外,自留承保能力评价方法也是度量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一种方法,我国在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的自留承保能力有着明确的规定,自留承保能力越强的公司,其经营更加的稳定,并且偿付的能力也就越强,相应的承保风险能力也就越强。
(二)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能力的现状
从整体水平上来看,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能力总体并不理想,财产保险业的风险承保能力不足对财产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本身来看,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时间有限,财产保险公司的主体比较少,而且绝大多数的发展历史都有限,处在成长期的企业在实力上仍然有待进一步的优化和提升。从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的外部市场环境来看,长期不规范的保险业务运作、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资本长期运作补充本金和募集资金的能力,对承保能力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从财产保险公司本身来看,业务不够完善、偿付能力有限等实际也对承保能力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财产保险公司提高承保风险能力的建议和意见
(一)调整财产保险产品结构
调整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能够有效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承保能力。首先,要对财产保险的产品结构体系进行优化,积极发展新型险种,在企业业务管理中间业务结构加入到公司考核评价体系中,将新型的险种按照相关的比例调整融入到公司的经营体系中,并将新型险种的拓展能力列入到摘要: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保险行业也在随之不断的发展,保险行业结构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具有非常广阔和良好的发展前景。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行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保风险能力控制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基于此,本文对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度量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探究,以期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规避潜在风险提供一定的参考。关键词:财产保险;承保风险;度量分析;风险管控公司经营指标体系当中。其次,要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优化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优化结构。在传统三大险种的基础上,创新产品种类。例如在现代电子商务大力发展的形式下,创新和推出物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等,加大产品开发的力度,同时要强化新型产品的开发管理制度,严格新型险种的实施机制、开展方式和相关流程等。另外,推进兼业经营也是提升财产保险公司险种之间承保能力有效配置的一种重要方法,通过兼业经营能够有效规避市场分割对公司承保风险能力带来的不利影响,促使保险公司内部业务之间能够实现有效的配制组合,从而达到提升风险承保能力的目的。目前,很多财产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多元化经营在承保风险能力提升方面的重要效用,并且在多元化发展和经营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完善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结构
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结构与投资业务之间没有形成良心循环的关系是影响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这个问题,需要财产保险公司从自身出发,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承保业务结构进行完善和优化。首先,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的探索保险资金投资的新渠道,这是解决承保能力有限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根据目前市场发展的现状,保险资金可以朝着发展形势良好的上市公司、与险种业务有关的例如车辆维修、海陆运等服务性行业以及信誉优良的客户抵押贷款等渠道,资金稳定、优势突出的风险投资领域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重要渠道。其次,创新和改革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新的发展时期,随着金融活动的专业化、复杂化特点逐渐突出,通过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和第三方资金进行管理是财产保险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最后,要对保险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要从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抵御等多个方面做好监管,将资金运用纳入到考核审计工作体系中,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
(三)积极推动财产保险行业市场结构优化
目前财产保险行业的市场份额被主要的几家大保险公司所占有,这种高度集中性导致产品服务创新比较疲软,并且对保险承保能力的增长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对财产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进行优化,增加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以及保险供给的数量,并且要对中小型财产保险企业的发展给予大力的扶持。
参考文献
[1]王正文,田玲,李慧.基于动态财务分析的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度量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66-74.
[2]陈俊伟,杜丽鑫.探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控制[J].商业故事,2014,(27):43-45.
【关键词】保险监督 保监会 监管不足 建议
引言
任何行业想要健康发展都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制约,否则这个行业会变得异常混乱。对于当今保险行业来说,保险产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但很多保险工作者文化素质过低,对保险知识了解的不够透彻,。真实有些保险人违法经营,利用被保人对保险不理解的基础上,故意隐瞒一些不利于销售的信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诚然,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并未完善,还存在诸多漏洞,这些漏洞很可能成为阻碍保险行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我国必须要充分分析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中的不足,进而提高行之有效的策略。
一、我国保险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监督体系层次少,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我国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简单,主要是通过保监会领导地方保监局为主。这种保险监管系统层次少、过于粗略,不能够对整个保险市场实施有效微观管理,只能够起到宏观管理的作用。例如当今我国基层地区与偏远地区的保险市场依然混乱。所以,保监会体系必须要进行科学的划分,增加保险行业监督层次,弥补保险监督体系漏洞。此外,法律作为一种作为基础、作为有效的监督手段,能够有效在保险监督中发挥作用。但是,我国对保险监督层面上的立法并不全面,至今也并未形成一部完善的保险监督法,即使是有关于保险行业监督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文件中,也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二)保险监督体系与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存在的差距。我国保险相关法律条文并不规范,例如保险会内部体系不一致、保障行业随意性大的问题。《保险监管》指出保险工作的偿付能力是指:待到风险事故发生以后,报账人根据保单索赔要求对被保险人的给予与偿还能力。现如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依然以监管市场行为为主,并且施行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但并未过渡到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现如今,我国保险行业已经发展到以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也提高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力,因此,保险监督模式也应该适应时代需求,一改传统监督体系的弊端,提高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三)中介人的监管力度问题。在我国保险中介人员从业层面分析,我国保险工作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准入原则设立并不严格,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参差不齐,甚至一些小型保险公司,为了能够降低日常运营成本,并不对保险人岗位设立门槛,这种现象在当今非常常见,只要从业人员口才好,具被一定的人缘,即可推销保险。这些保险人的专业水平极其有限,在很多小城市,甚至只有小学文凭的人员都可以担任保险人。这就造成了保险人在不了解保险内容的情况下,就向他人销售,不顾职业道德,夸大其词产品的作用。此外,还有些保险监督机构忽视了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监管工作,使得保险中介人员培训流于表面,无法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更无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品。
二、加强我国保险监督的有效渠道
(一)完善保险监督体系,加强保险监督立法工作。想要完善、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监督体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要强调基层保险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即在县级一级行政区域建立相关的保险监督机构,并且要将监督目标落实到位,绝对不能够草草了事。由于我国底层监管工作一直是弱项,并且我国保险市场非常庞大,因此,需要逐级下派命令,要求任务能够层层落实,逐渐的提高基层监督工作。其次,保险监督不仅仅需要行政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性保险监督机构的支持力度。再次,保监会及有关部门必须要对当今保险监督存在的问题有一个系统了解,之后根据这些问题构建相完善的保险监督系统,这样既能够深化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同时也能够提高监管体系的灵活性。最后,国家立法部门应多加借鉴国外的的保险监管法律、规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督法,让保险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二)完善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的监管体系。偿付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营运资格的重要指标,同时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如果本公司出现了偿付问题,必须要采用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绝对不能够忽视、隐瞒。保监会要严格要求各个保险公司具备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运行情况。加强保险公司与证监会、监督机构之间联系,完善信息技术技术,定期披露各个保险工作的赔付能力,同时也要实施定期抽查工作。
(三)加强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工作。强化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督工作,是当今保险监督机构着重需要解决的事情。监管部门必须要加强对保险人招聘的监管力度,避免素质过低的人员担任保险人一职。同时,监督机构也要对保险人的从业要求进行监督,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质素与职业道德修养。此为,强化对保险人定期监督的工作,保先人只有不断接受培养才能够适应保险行业的发展。同时,监督机构也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对保险人进行监督,建立开放式意见与建议的官方网站,听取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人在工作中的意见与看法,进而约束保险人的行为。此外,保险监督机构也可以建立一些激励制度与奖罚制度,让保险人之间相互约束、相互督促。
结束语
监督功能够有效约束市场行为,改善市场环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中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这也很可能造成市场混乱。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当今我国保险监督体系并未完善,还有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保障我国保险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保监会及有关部门必须要完善保险监督体系、加强立法工作,约束中介人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进而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申曙光.保险监管[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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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意见[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01):64-65.
摘要:坚持落实科学发展现和国家重视挟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但保险个人人制度在保险监管中出现了新的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在保险行业内建立个人人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有效管控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制度监管建议
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重视扶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方针政策,促进了保险业的空前繁荣。截止到2008年末,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30多家,其中人身险公司59家,保险中介机构2327家,共有保险从业人员322.8万人,其中保险个人人262.9万人。
保险人制度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人制度指的是由保险监管部门或者保险行业协会在营运过程中形成的针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约束机制。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中,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人制度,而我国的人制度发展仅仅只有十几年的历史。该制度对于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特别是寿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个人人制度建设在监管方面出现了新的研究课题。这些研究课题来自保险人监管中出现的几个新矛盾。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一个人多家的现象普遍存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个人保险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一个人多家这种现象出现呢?主要是因为各保险公司目前对保险个人人的需求远远超过了保险个人人的有效供给。可能有人会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个人保险人比比皆是,只要考取资格证就可以上岗。其实不然。各家公司争夺的对象实际是占行业30%的高绩效人员,即所谓的保险行业的“二八定律”或“三七现象”。这些绩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品质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开展才能显现出来。而人身险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产品销售大多为期缴产品销售,对于在人身险公司从业的保险个人人来说,续期利益成为影响其收入的至关重要的利益。所以保险人最初想方设法维持这块利益,通过不断展业做新单达到公司要求的业绩标准以确保续期利益不丢失。
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雨后春笋般地成立,在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激烈争夺不仅体现在产品、价格和服务方面,当前更多的体现在对保险个人人的争夺上。谁拥有更多的人力往往就意味着谁在竞争中占据上风,占据主动。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对手人力快速壮大自己的实力正好是一箭双雕。所以新成立公司往往不惜成本、不惜代价用更高的利益吸引人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众多的个人保险人选择了一个身份多家的做法,而且创造出了羊群效应,使得这种现象在行业中不断蔓延开来。
二、行业内从业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给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一系列隐患
近年来,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频率远远超出其他行业的人员流动,特别是保险个人人的流动更加趋于非理性。每当一个新公司诞生,原有的保险公司就要承受一次人员流失的阵痛,这虽然有助于促进原有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服务水平提升,促进原有公司重视人员培养、教育,但从另一个方面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比如:各家公司为吸引人、留住人,纷纷修订《基本法》,加大财务支持力度,提高手续费率等。团队的每次非理性集体跳槽都会给新公司带来业绩的快速增长,而同时原有的保险公司若不能及时补充人员则会出现保费大起大落,严重者甚至会出现局部保费断流,但最终无论是受益者还是受害者双方都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巨大的代价。倘若长此以往不加以规范,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对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重大的隐患。
面对中国保险业如火如荼的良好发展局面,我们不能投鼠忌器,畏首畏尾,要有的放矢、及时准确地对这种现象进行管控和规范,一种比较有效的管控手段是在保险行业内建立个人人档案,对其实施有效管控。建议如下:
一、出台行业关于建立保险个人人档案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由监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制定出统一的档案格式和要求,下发给各保险公司执行。
档案的内容可分为五部分:
1.个人人的全部基本资料;
2.个人人的从业经历及接受教育、培训的记录及得分;
3.个人人各个阶段的业绩情况及日常行为考核情况;
4.个人人的资信状况、受奖惩及是否有违规记录;
5.整个档案的得分标准及其本人综合得分。
二、对保险个人人档案流转的管控措施。
1.设计、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建立行业互动平台。
对于达不到限定期限和限定分值的档案不予流转;对于达不到监管要求分值的档案予以冻结,并通过互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建立快速、高效、公正、合理的档案流转程序。
保险个人人档案建立后在各家公司,必须在监管机关统一电子信息平台上进行操作,否则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应在全国范围内对档案统一编号,这意味着每个人只有一个身份。同一身份第二次出现的时候将被锁定,接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