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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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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策略

知识产权策略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知识经济

我国高校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而当前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不利情况都将制约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权利。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

有些高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缺乏知识产权专用经费及有效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

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尤其是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要缴纳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和授权登记费等各种费用,还要缴纳机构的费。如果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需用上万元。目前,高校中职务发明的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课题任务一旦完成,专利维持就显得很困难,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以专利权人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来维持,一些有前景的专利由于无法按时缴纳维持费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它的审查周期长,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授权,其效益的体现需要更长时间,如果仅由发明人决定专利维持与否,就很难有效地保护高校的专利。这与无知识产权专用经费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了对发明人员的“一奖两酬”,但至今许多高校由于经费不落实,对这一规定未能兑现或兑现不到位,影响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

(三)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动中,技术泄密问题比较严重。现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属于学校职务成果的技术资料,私下去从事校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兼职活动,泄漏了高校辛苦得来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员流动中有关人员离职后和高校签订的合同方面不够完善,甚至有些人员是借着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识产权成果来谋取高薪和好的职位,许多科研数据和成果被流动的科技人员无偿占有和带走。还有一些科技人员故意?昆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把其手中应属与职务作品的成果当成非职务申报专利进行转让等,这样都造成了高校的损失。gwyOO.

(四)科研成果重复研究多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研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选择科研课题立项时,不是以市场经济前景为指导,而是以获得科研经费为目的,忽视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管研究的课题内容是否重复、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完成的项目、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立项,重复研究,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高校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形成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容易造成侵权,使高校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状况,制约了高校的科技创新。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认识上存在差距,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如何保护的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高度、全局观念,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人才。另外,管理人员认识上存在差异,重视程度不同。这些原因,造成多数高校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目前,仅靠部分科研人员自身力量保护、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评价体系不科学,缺乏激励机制

高校的排名,教师职称的评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为必备的基础条件,而专利技术的成果在近几年得到部分确认。科研成果是以、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科研经费、鉴定和获奖结果等为体系,多数专利技术不作为评价因素。这些不合理的评价体系,影响了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使学校和科研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科研人员又无法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有效的回报。

(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重视专利技术保密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的观念,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意识非常淡薄。研发人员自己不注重保护研发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同时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技术缺乏保密意识,造成技术泄密,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条件。

(四)对研发的课题和项目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发人员未能及时掌握国际、国内的新动态,并受不同地区、研发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新技术运用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研发的课题缺乏前瞻性,造成项目重复和浪费,科研成果难以实现转化,制约高校科技创新。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部门

受国外著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启示,目前我国国内高校也开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模式。中国科技大学就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逐步对该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顺产权关系、保护知识产权、规避技术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综观国内的情况和国际的经验实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减少高校无形资产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现象,必须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

(二)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到高校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高校校名校标以及有关服务标记的使用权利保护等,具有涉及面广、管理复杂的特点,所以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将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预防高校的知识产权成果流失。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关键是应该在我国高校中推广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是在国际知名大学中一种非常流行的保护和管理高校知识产权的手段,它有助于高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要求任何人员在进入高校的时候,了解学校的有关知识产权条例,统一与学校事先签订书面知识产权协议。

当然由于各个高校情况不同,所以每个学校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协定。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保证书的时候,可以参考西方一些著名企业与雇员签订的知识产权保证书,采取利益平衡来买断雇员受雇期问几乎所有的智力成果,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与摩擦。也就是说该制度的推行必须和合理的奖励制度相配套,不然就会打击有关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三)实行合理的技术保密制度

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校的现实情况制定合理的保密制度,使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落实到科研课题组、实验室等。学校各个单位要制定有关的保密规章,规章中要明确表明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对外发表文章、展览新科技和新产品以及交流有关资料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泄密,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技术资料、实验记录等有关档案的保管必须规范化,对于应该采取保密措施的要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有关资料外泄,同时制定严明的保密纪律,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大部分都有时间限制,到达一定时间的发明、技术就要进入公有领域,只有少部分的知识产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长久维持下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

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校应该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创新热情,使他们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激励有关人员:

1.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并重。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相结合,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及转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者,在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时优先考虑提升。同时高校可以把从专利中获得的利益拿出一部分来,专门成立有关专利的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和在专利保护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管理者。

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高校知识产权成果顺利商业化、转化后,一定要把转化后的收益分给原发明人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分给发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据发明人的选择或学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或分期给予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适用股份奖励。这里强调的是,对待专利发明人,要注意给予他们奖励和从他们自己的发明专利给予他们一定的利益是两回事,要实行奖励和利益都要给的制度,不能从他们应该得到的利益中抽取份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这样会打击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五)积极构筑产学研新机制

通过与各地区、企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参与地区或企业的技术创新,并以共建联合研究中心、科技风险投资开发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方式把学校和企业或地区经济开发捆绑在一起,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如高校通过科技协作网,向社会、企业展示自己的科技成果、科研能力,同时了解企业的科技需求,使高校和社会能够有效地沟通,构建良好的信息环境和成果转化环境。要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与企业的友好合作,建立“强强联合”的产学研联合机构,发挥学校的知识产权辐射源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达到双赢目的。

知识产权策略范文第2篇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立法策略

1 知识经济的时代特点

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它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的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为支柱,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是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从经济运行来看,知识经济是以信息通信技术和经济全球化为内容,以信息和知识为主要生产要素,以信息通信产业为依托,以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主要特征,以创新为核心内容。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导因素,在社会财富中,技术成果的比例越来越大,知识和技术成为知识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的竞争逐渐演化为技术创新的竞争,知识产权立国成为世界各国主要的发展战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联系,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断推动知识产权权利的扩张,在世界范围内利用知识产权扩张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仍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在规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谈判中,由于力量的非均衡性,使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更多的是考虑发达国家的利益,而较少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相对落后的科技和经济状况。知识产权国际谈判的结果是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纳入WTO体系中形成TRIPS协议,使知识产权扩张得到了合法化,可以说,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范是旧国际经济秩序的延伸。

2 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重要的法律文件。TRIPS协议是第一个把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将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际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议,也是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TRIPS协议扩展了原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的内容,并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程序。它规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为发明专利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和最低保护水平进行了规定;它还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一起,在解决各国之间知识产权纠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TRIPS协议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个里程碑,但是,TRIPS协议是一个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形成的协议,明显带有西方发达国家政策主张,更多的体现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许多不利影响。

3 中国应对TRIPS协议进行知识产权法修订的评析

根据WTO规则,与TRIPS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抵触的成员域内的任何规定都应进行修改,并要求成员必须达到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政府履行承诺,遵循国内法不得与TRIPS协议相冲突的原则,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修改,构建了全新的知识产权体系。

3.1 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权利扩张得到TRIPS协议的确认,我国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新《专利法》将保护客体扩大到所有化学发明,对方法专利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增加了专利产品进口的保护等;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权客体,不仅规定了立体商标的注册,还增加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将“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使我国的商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新《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杂技作品等列入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还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修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扩大该类作品的保护范围。此外,还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为集成电路提供法律保护;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软件的保护延伸到软件的实际使用者。

3.2 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根据TRIPS协议,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都相应地延长了权利保护期。

在著作权上,新《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是合作作品的则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在商标权上,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对商标权的保护一般为7年,但可无限制地延期。”我国新《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均为十年。”

在专利权上,TRIPS协议第33条规定:“专利使用保护期,自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前,均为有效。”第25条规定,“工业设计保护期为10年或以上。”我国新《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20年,适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修订,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延长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给予了知识产权更加充分有效的保护,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全面接轨,基本符合WTO规则与我国所作的承诺,建立起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不应当是我们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法的唯一理由,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新形势的变化需要我们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4 我国完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策略建议

4.1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争取主动权

知识产权战略是防止知识产权工具化的权利限制策略手段,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目的来看,它是应对权利扩张的有效手段。因为知识产权战略目的一方面是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通过提升本国、本地区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是要进一步适应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趋势,并通过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接轨,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参与国际规则的调整与制定,赢得主动权,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保障经济安全。

知识产权策略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境外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知识产权策略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时装设计;知识产权;抄袭;利益均衡

[中图分类号]D2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22-03

1 对时装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因

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服装产业逐步从传统制造业向现代时尚产业转变,加大对时尚设计的投入力度成为提升服装产业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关键一环。时装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有精神文明的含意,其蕴涵了设计师的灵感和独创个性。优秀的时装设计不仅是审美意义上的艺术品,也是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的知识形态成果。因此,对于时装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推动时装设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服装产业的全球化趋势,时装设计的仿制和抄袭现象愈演愈烈。大的快时尚零售商比如H&M,Zara都将其核心的商业模式建立在复制出现在时装秀上的设计元素的基础上。在过去的贸易中,对于一个帽子或者是一款女装的原创设计而言不能受到专利或者版权保护。而大公司需要给设计师支付高薪水,他们只能通过销售设计师设计的服装来回收投资,如果设计被复制,他们将遭受到实质的损失,反之,模仿者将在其中得到实质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保护原创者的创新,并对抗设计复制对其所造成的损害。

大的时装设计公司都非常注重对自身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1994年,法国法院判决拉夫•劳伦(Ralph Lauren)抄袭了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风格鲜明的燕尾服并赔偿后者38.3万美元。而在1985年,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也因为抄袭了设计师Jacques Esterel的西班牙斗牛士夹克而缴纳罚款1.1万美元。在国内,也发生了“中华杯”国际服装设计大赛上设计师陶伟抄袭国外出版的设计专业书籍而被取消专业奖项等事件。对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欧盟于2001年12月通过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美国于2011年通过的《设计盗版禁止法》等均体现了世界各国对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向。

2 对时尚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点

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分析,知识产权的目的无非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科学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两个主要方面,这可以称为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正如国外学者安图伊奈特.威克咖所提出:“传统上,知识产权保护平衡了两类集团的利益:公众获得新的创造性思想与发明的利益,以及作者、发明者通过有限的垄断权形式提供激励或者从其思想与发明中获得的收益。”对时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结合时尚产业的特点,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才能形成保护时尚设计的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

2.1 保护原创时尚设计权利人的权利

时尚产业的产品一般被分为宽泛的种类,这可以建立一个时尚“金字塔”模型。最顶端的高级定制时装即奢侈品牌比如乔治•阿玛尼(Giorgio Armani)以及意大利品牌杜嘉班纳(DOLCE&GABBANA)等。第二层是著名的成衣品牌,包括香蕉共和国(Banana Republic)等品牌以及一些奢侈品牌的副牌,比如乔治•阿玛尼为年轻人设计的副牌安普里奥•阿玛尼(Emporio Armani)等。而最底层是一些大众品牌。可以看到的是,不同层次的设计创新强度也不尽相同。顶层的品牌显然设计变化最快,时尚性最强,第二层稍次,而底层的服装品牌的设计变化则最弱。

在这样的模型中,虽然高端品牌和高端设计师的设计最具影响力,看上去最容易受到设计抄袭的影响,但由于这些品牌和设计师有足够能力来保护自己的设计,如英国奢侈品牌巴宝莉(Burberry)的独特性的格子花呢,路易威登手包上覆盖的LV标志都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同时高级时装往往旨在追求面料和廓形的完美,这需要足够的资金投入来维持,如普拉达(Prada)的重磅镶嵌蕾丝来自瑞士以刺绣闻名的小城圣加仑,全部蕾丝都是Forster Rohner刺绣公司为Prada的订单限量供应;香奈儿(Chanel)斜纹软呢外套的刺绣来自法国国宝级刺绣工坊Lesage,镶缝的羽毛则来自羽饰工坊Lemarié,全球独一无二。因此对其设计的抄袭不会对其目标受众形成过大的影响。

相反,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有着自己独特的构思和设计的新锐设计师开始活跃在时尚圈中。但由于其缺乏资金或者技术大量进行制造,在他们的设计被那些能够将设计快速推向市场的大企业或者知名设计师盗用时,其将无法继续进行创新。知名品牌巴黎世家(Balenciaga)的设计师尼古拉斯•盖斯奎尔(Nicholas Ghesquiere)承认在2002年春夏系列中的拼接背心抄袭了已故华人设计师凯斯克•王(Kaisik Wong)的设计。位于巴基斯坦拉合尔的纺织品设计室Brimful Designs是一个1999年成立的小企业。在过去的6年中,该公司已经成功生产并推销了一个以 Yahsir Waheed Designer Lawn 为名的细麻设计品牌。在2003年,其产品设计被第一次大规模地和有组织地盗版,这些非法盗版假冒设计以原产品的1/3的价格在不同商标下出售,从而导致该公司的市场占有额急速下降和品牌贬值,几乎破产。因此,设计盗版对独立设计师和中小企业产生的影响最大。

2.2 促进时装设计产业的良性发展

时装设计是一个很实用的事物,现在出现过的所有的服装样式的元素,在人类有“衣服”这一说法以来就已经基本确定下来了,而且已经流行了几千年。时装设计作品往往是设计师在对当季时装潮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同行作品的借鉴,对许多常用元素的灵活运用和整合。

时尚趋势的循环性引发了一些学者提出了时装设计产业中应保持较低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不会阻碍创新的观点。最典型的是被美国学者卡尔•劳斯蒂亚(Kal Raustilia)和克里斯托弗•斯普里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所提出的“盗版悖论”(piracy paradox)。这个观点认为,时尚是一种地位赋予型商品,随着一个设计开始被传播,它的地位赋予型价值将出现增长,但是一旦设计被广泛传播,这种时尚就会产生衰竭,人们将转而寻求新的设计,也就是说复制和再造的设计将加速时尚的传播过程。同时,时尚产业能够推动消费者关注时尚趋势变化的过程,每个季节内的特定的主题都可以自由被产业内的所有的设计师自由的采用。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鲁布托),一个法国的高跟鞋设计师,其招标标识是红底鞋,之后,布莱恩•艾特伍德•古奇(Brian Atwood Gucci),迈克•科尔(Michael Kors)等设计师都推出了这种鞋款。因此,仿制提供了更便宜的复制品并推动了时尚的传播,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阻碍时尚的发展。

这种观点也反映在法院在认定时尚设计抄袭方面的迟疑。2011年,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以“抄袭”状告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使用红底鞋设计的案件在时尚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克里斯提•鲁布托主张伊夫•圣•洛朗频繁使用红色鞋底会造成消费者对两个品牌的混淆,造成错误购买,有欺骗的嫌疑,要求伊夫•圣罗兰赔偿100万美元,并且立即停止生产类似产品。最终美国法院裁决:认为红色鞋底虽然具有其特性所在,但“鉴于在时尚行业,颜色具有美观装饰功能”,不能视为独家所有的“商标”,因此驳回了克里斯提•鲁布托的。类似地还有在20世纪90年代,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和美国的一个设计师的官司,圣罗兰状告这位美国设计师说他把蝴蝶结安在了腰的背后,是抄袭自己的经典款式。在该案件中,法院最后判决的结果是圣罗兰公司败诉,原因是蝴蝶结是常用的设计元素。

因此,对时装设计保护应不仅能够维护原创设计师对其创意和创新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推动时尚潮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时尚选择,带动时装设计产业的良性发展,从而达到利益平衡的理想博弈结果。

3 时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分析

3.1 修订相关法律,对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品牌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

我国的时装设计产业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金字塔”层次。但按照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位于顶端的奢侈品品牌极度稀缺,处于金字塔第二层的是有着一定的设计力量和品牌形象的高端定制品牌和高级成衣品牌,大多数都是很少或者没有设计师做支撑的低端的成衣服装品牌。对于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品牌显然不能采用同等的保护措施,而要分清层次,采用差异化的保护方案。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时装设计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但是,相当一部分品牌企业或者设计师不愿意寻求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由于时装的潮流变化比较快,申请保护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申请保护的成本也阻碍了时装设计的法律保护的需求。比如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一般都在半年以上,且被驳回的可能性比较大。一些独立设计师对此也颇为无奈。

因此,对于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应根据其面对的具体需求,通过修改相应的法律提供不同的保护模式。对于顶层的奢侈品牌,由于其有资金和实力的保护,可以主要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对于第二层的高端定制品牌和高级成衣品牌,则可以采取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特别是对于一些设计师品牌,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提供更为灵活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时间。比如欧盟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即规定了两种保护方式,时装设计可以选择在相关机构登记或者不登记,对于已经登记的时装设计,法律提供了最长25年的保护期,而对于未登记的时装设计,则提供3年的保护期,从而适应不同设计者的需求。美国在2011年通过的《设计盗版禁止法》则为时装设计提供了类似版权的保护,保护期为3年。对于底层的时装设计,则主要采用商标法保护。

3.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

随着我国时尚产业的发展,时装设计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力地提升我国服装产业乃至时尚产业的竞争力。为了推动时装设计的发展,相关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自律性的规则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这也是一个超法律的保护方式,虽然设计师也会定期的从以前的款式以及其他的设计师作品中寻找灵感,但如果太过于模仿其他设计师的作品时,它将面临着失去声誉的风险。这也是国外时装设计产业发达国家的共通途径。

在美国没有出台保护时装设计的法律之前,控制设计盗用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1932年美国时尚原创者公会建立,公会是服装制造商的一个自愿组织,这些制造商之间同意只将商品销售给同意购买原创设计的零售商,公会创立了设计登记系统,对于购买盗版商品的零售商出示“红牌”并对其进行处罚,行业公会的成员将不销售商品给被出示红牌的商店。虽然1941年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这个协议违法,但是这种自律的形式在一定时间内对设计盗版起到了抑制作用。同样,法国时尚设计师协会也起到了对时尚设计盗版的监督作用。

我国也有相关协会也在进行此方面的工作。比如东莞市服装行业知识产权协会就通过定期举办各种知识产权讲座等培养设计师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对于那些目前正在迅猛发展的设计师品牌,是最容易受到设计盗版侵害的,这些设计师受到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无法充分的对自身的设计进行保护,行业协会应从资金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3.3 以各种方式升设计师水平,推动时装设计产业发展

设计是时装的灵魂,我国时尚产业的发展将得益于设计师水平的整体提高。防止他人抄袭的最好方法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时尚趋势在不断的变化,时装设计师只有不断引领潮流,才能防止复制,推动创新。

虽然目前我国时装设计产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一些时装设计师已经走出了中国,走向世界,谢峰作为设计师品牌“吉芬”的创始人,于2006年第一个在巴黎时装周上举办品牌会,开创了中国自主品牌登陆巴黎时装周的先河。但总体而言,我国时装设计产业还处于比较低端的状况,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抄袭与仿制现象的大量存在。因此,应从各个角度来推动设计师水平的提升,一方面,政府机构应出台各种扶持设计师的政策,杭州市从2003年起组织获得“十佳设计师”称号的设计师到法国、巴黎、意大利、米兰参加培训,组织服装设计师、服装技师参加国内各种形式的培训来培养人才,通过引进国内、国际知名设计师来提升杭州女装产业品牌,对杭州女装全面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对杭州女装设计理念和水平的提升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时装设计师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开拓知名度,降低由于仿制所产生的风险,目前的一些国际著名设计师也都开始与一些零售商合作,比如纽约著名的设计师艾萨克•麦兹拉西(Isaac Mizrahi)与Target有不断发展的关系,香奈儿的设计师卡尔•拉格斐(karl lagerfeld)则为快时尚零售商H&M设计产品。通过这样的方式,设计师可以将他们的设计理念不断地传播给社会公众,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低端复制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Anne Lalonde,Cherry Solomo,Louis S,Ederer:Design Protection and the Fashion Industry,Fashion Week Or Fashion Weak [EB/OL]..

[5] Kim Kiroic.独立设计师=抄袭受害者?[EB/OL].[2011-01-28]..

[7] Margaret Hallet.Fashion Design:Thinking Across Boundaries[EB/OL].wipo.int/edocs/mdocs/.../wipo_smes_ge_08_topic05.ppt.

[8] Biana Borukhovich.Fashion Design:The work of art what is still unrecogn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J].Wake Fore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Journal,2008―2009,9(3):155-176.

知识产权策略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经济;知识产权;滥用

[作者简介]程文豪,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广西 柳州 545004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7―0103―03

新经济时代,伴随着知识产权战略作用的增强,知识产权权利呈现不断扩张之势,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出现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中国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不断融合,国际贸易不断增长,面临着知识产权权利扩张的压力,中国企业面临着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挑战,研究应对知识产权权利扩张与滥用对中国企业具有现实意义。

一、新经济的特点分析

新经济是指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带动下,以生命科学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环境技术和管理技术等七大高科技产业为龙头的,具有低失业、低通货膨胀、低财政赤字、高增长特点的经济。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新经济是一次全新的产业革命。它以信息和知识为主要生产要素,以信息通信产业为依托,以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主要特征;它以创新为核心,包括观念的创新、运行模式的创新和新技术的创新和法律制度的创新等。新经济时代,科技进步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导因素,国家的竞争逐渐演化为技术创新的竞争,知识产权立国成为世界各国主要的发展战略。在社会财富中,技术成果的比例越来越大,知识和技术成为新经济主导力量。

其次,新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它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传播、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的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为支柱,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是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虽然,这样的经济形态还有其他名称,如“知识经济”、“信息经济”、“数字经济”等,但从内容上其含义基本相同,即它们所描述的都是经济运行形态发生的新变化,其实质意义是:信息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将成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信息资源将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性资源。

最后,新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仍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在新经济时代,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情形仍然没有改变。在规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时,由于力量的非均衡性,使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更多的是考虑发达国家的利益,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相对落后的科技和经济状况。可以说,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范是旧国际经济秩序的延伸。

新经济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联系,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断推动知识产权权利的扩张,在世界范围内利用知识产权扩张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先天的劣势和相应国际知识产权限制规范的相对不足,面临着知识产权滥用的壁垒。

二、新经济时代国际知识产权的扩张

(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不断拓宽

新经济时代,科技的不断发展拓宽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专利权方面,出现微生物专利、动植物专利、基因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等新型专利客体;在商标权方面,出现动态商标、气味商标、单色彩商标、域名等新商标,同时放宽商标侵权的标准;在版权方面,出现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作品和电子数据库等。新技术的日益交叉使知识产权保护不断由单一性向综合化发展,对知识产品进行多种形式的综合保护已经成为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要求。

(二)知识产权权利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权利范围不断扩大。在版权制度方面,出现数字化权、网络传播权等新权利,一些发达国家将计算机内存中的缓存也视为复制。传统经济时代的家庭复制属于合理使用,在新经济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家庭复制在很多国家逐渐被排除出合理使用范围;其他权利如表演权也推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制作录音录像、摄制电视电影。知识产权因技术的发展而扩张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权利的扩张应该伴随着相应的权利限制才能达到利益的平衡,否则将会出现知识产权滥用现象。

(三)知识产权的部分概念和原则发生变化

新经济背景下,科学技术发展也在动摇和改变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些固有原则和观念。生物技术的兴起使发现与发明的界限变得“模糊”;“专利只能授予发明,不能授予发现”的传统观念遭到了挑战;算法、治疗方法不受专利保护的说法开始受到质疑;实用性标准扩张到实验室实用性,即产品或方法可在实验室条件下制造和使用;计算机技术使人们对版权保护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产生怀疑。传统的产品责任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学者们普遍认为,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的产品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宜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新经济环境下,发达国家和国际条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也更多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在权利限制方面却没有相应完善,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权利规范的不平衡,高举知识产权的大棒横行于全球经济的博弈中,出现了滥用知识产权现象。

三、新经济时代国际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

知识产权滥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目前来看,滥用知识产权大致主要表现为:第一,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去申请和获得本不该具有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可以称为不正当获得。第二,利用知识产权谋取市场垄断,搞不正当竞争,排挤同行对手。第三,通过知识产权搭售行为,利用拥有的某方面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搭售非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第四,通过掠夺性定价将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来挤跨对手。第五,通过超高定价,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和用户攫取高额垄断利润。第六,拒绝许可或缩小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扩大自己的权利。第七,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附加转售价、地区限制、应用范围限制、数量限制、不竞争条款、不质疑条款、指定技术来源、指定进货或销售渠道、一揽子许可、搭售、回授、排他易以及期满后的使用限制等限制条款,缩小受法定许可人的权利。第八,利用交叉许可、联营协议与多重联营实现固价、分配市场和顾客,缩小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第九,滥用诉讼,随意地别人,以达到扰乱、损害对手的效果,取得竞争利益。

新经济时代,国际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深受其害,研究应对策略有重要意义。

四、企业应对的策略:以企业效益最大

化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一)破除传统企业自身制度与文化桎梏,营造知识产权生产与使用环境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迟缓与被动局面,从社会环境考察可追溯到中国几千年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中知识产权观念的缺乏;从企业本身考察则是企业自身制度的桎梏与企业文化中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而造成的结果。在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下,在我国企业所进行的许多企业改革中,利益分配纷争很激烈,少数企业能有意识地重视发展知识产权与保护知识产权,但更多的企业没有自觉重视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没有形成知识生产与使用环境氛围。许多企业经营追求短期利益,不愿将大量资金投入周期长、见效慢的知识产权战略中,更多是把有限的财力使用在“行政关系”或者是“社会关系”上以博取暂时的企业利益。企业必须要努力破除自身制度与文化桎梏,积极营造知识产权生产与使用环境。

(二)摒弃“拿来主义”,创立自己的企业品牌

中国已经是WTO成员国,WTO中TRIPS协议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非经合法的“拿来主义”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规行为。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尚缺乏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措施,一些企业企图奉行“拿来主义”甘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来获得暂时的利益,这样的做法最终很可能掉入知识产权纠纷的漩涡,是一种短视的行为。任何有长远目光的企业,不应在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时心存侥幸,而应警惕知识产权侵权形式下的“表面繁荣”,扎扎实实,发展企业知识产权,创立自己的品牌。

(三)抢滩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新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跨国公司掌握世界大部分高新技术。我国出口产品数额大幅增长但技术含量极低,在核心技术上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例如,备受关注的动植物基因专利,目前国内企业还几乎是零专利,跨国公司“孟山都”却利用对我国野生大豆的检测分析,在我国人世前提出64项专利的保护请求。跨国公司的这些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对我国大豆的种植开发产生不利影响。可以说实施核心技术战略已成为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四)立足国际市场,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

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立足,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拥有自己的技术标准是很好的策略。中国企业应当摒弃门户之见,放眼世界,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专利和技术策略。围绕新型产品开发专利,收买他人专利权,保护独立市场优势,推行生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制一代、构想一代的专利覆盖策略等,不断提高基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与高度。同时,通过制定我国产品标准,在国际市场上联合作战形成合力,探求让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必须与我国标准兼容的态势。

(五)积极利用国际规则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