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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金融大时代的演变趋势来看,虽说互联网影响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时间还不长,但其所造成的冲击及影响是不能忽视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于我国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互联网保险已经进入了“E”时代,其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互联网保险对于服务成本更加节约,也可以成为保险费用增长的新兴支点。除此之外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客户享受便捷的服务,可以大幅提高交易效率;通过互联网销售渠道得以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群;最后也为传统保险业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有效扩展了销售渠道。
(一)互联网保险中的法律合规现状
互联网保险对于传统金融领域的冲击是多方面的,首先保险业务需要在稳定以及创新间寻求平衡。互联网保险也是创新保险业务的先驱者,保监会自从2012年1月起也一系列相关的监管规则,如《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这些都鼓励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然而现行法律规则如传统证据规则如何适用、投资保险人员的信息怎样保护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情况。虽说我国人民法院对于保护投资保险人员的个人隐私以及生活有一些条文涉及,但从传统保险的销售以及后续服务进程来看依然存在问题,不能够很好的满足互联网保险对于法律法规的需求。所以,如何能够确保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让法律及监管解决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挑战,成为值得深思的课题。
(二)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既有传统保险风险的网络化导致的风险,例如信息不对称问题、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也有互联网保险形成的新型风险,例如信用累计、互联网欺诈、可能在瞬间发生海量的信息安全问题和大规模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往往涉及产融结合、金融综合经营、境内外资本结合等情况,形成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的复合风险来源。
1.法律监管盲区。尽管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国家保险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较为明确保险人员在网络上销售保险时候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以及说明负责,但当前我国传统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到对于投资保险人员身份的核查和义务履行,在电子合同有效确认之类的网络销售环节中较容易出现纠纷,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解决。除此之外,保险业务的销售有着较为严格的地域限制,虽然互联网打破了这种传统的限制,但异地客户的保险后续保障业务怎样施行也是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的合规重难点。以上种种,也肆待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及监管政策予以规范。
2.网络信息安全困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是离不开网络技术发展的,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安全协议等技术也为互联网的保险业务发展提供了很有力的支持。但因为网络技术存在漏洞,互联网保险依旧存在一定水平上的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多种黑客的侵犯。由于网络的自由开放性,个人信息存在着被泄露的隐患。
3.道德风险困境。在传统的投保方式之下,保险业务的施行必须有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签名,从而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图。互联网保险则省略了这一个程序,这也就为道德风险发生预留下来了可乘的机会,同事会出现理财上的纠纷。而尽管电子支付安全性在当前时代中越来越高,但在保险业务收付过程中也经常会发生客户的欺诈现象。互联网的操作是较为隐蔽的,网络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可能会采用虚构被保险人的年龄手段进行欺诈,保险公司也很难进行查证。这样的情况持续久了势必会造成公司赔付增加以及利润下降的情况。
4.产品创新困境。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产品现状是:首先不同企业对于同类型保险产品的同质性依旧很高,而投保人可以选择的余地较小,对投保人不能够进行个性化产品的服务;其次公司互联网销售渠道中没有具体让利于投保人的优势。通过对比部分公司的线上产品,许多企业直接将线下的产品在网上销售,没有真切的降低费率和条款,没有?ο?费者造成影响力。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难点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和逻辑基础,包括渠道的运用、数据和技术的创新以及监管规定的优化,这些方面可以让互联网保险更好的服务于群众生活。在组织的整体架构调整上,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总体突出“专项”的特点,并且逐步成立部门对于内部实行的专营业务管理。持续性的风险控制有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建立流动的风险管理体系,整体强化指标和预警警报的实用性,病通过开展流动性测试,综合评估特殊点的要求,并通过多层应急预案的制定充分发挥联动互助的平台建设,提升流动性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保障没有流动风险事件的产生。
关键词:网络保险现状建议对策
近年来,作为21世纪朝阳行业的保险业,在不断探索新型营销模式。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商务技术与保险业相互融合渗透,至2005年优保网出现,2006年我国第一家网络保险平台――慧择网建立。网络保险的服务功能从简单的产品展示、信息介绍,到众多产品的功能对比,从在线投保到在线保单变更、退保服务,再到协助理赔等综合服务。总之,随着电子商务业的迅猛发展,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得到了快速发展。给保险市场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从分析我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发展的优劣,提出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发展的现状
(一)发展的优势分析
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是指保险公司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相对于传统保险营销,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大大降低中间成本,规模效应显著。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不仅提供众多的保险产品信息、咨询,而且能在平成产品的销售。与传统的人营销或银行保险相比,需要的工作人员更少,节省了佣金、展业费、管理费等中间成本,大大降低了保单的平均销售成本。具有快捷、高效等特点,业务量不受人力制约,规模经济效益显著。
2.具有独立地位,更易赢得客户的信任。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通常与多个保险公司合作,拥有众多保险产品。是一个公共销售渠道,具有“公用性”的特点。更能满足不同客户的多种需求。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还能避免营销人员对产品介绍的偏面或误导。因此其产品信息更加专业,立场更加客观、公正,具有“专业化”和“公平性”等特点。更易赢得客户的信任。
3.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有利于客户的选择。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具有专门的产品筛选功能、对比功能,投保人只要用基本信息、保障功能、产品定价等进行对比筛选,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与传统营销渠道相比,具有高效安全的优势。可以化较少的精力,了解不同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更好地选择符合自身需要、性价比较高的产品,在线完成购买。
4.不受时空限制,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通过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进行产品销售,不局限于固定的营业场所,服务时间拓展为7天×24小时,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灵活方便。具有交易的自主性、便捷性和个性化等优势,同时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能更好地满足现代人的消费需求。
5.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拓展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空间。随着电子商务业的发展,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保险业与互联网的相互渗透进一步加深,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带来的便捷和安全,使互联网保险的消费群体也不断扩大,市场规模迅速发展。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6年的《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市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431.1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75倍,与2015年互联网全年保费水平接近,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上升至5.2%。经营主体从2011年的28家上升到96家,超过现有产寿险公司数量的一半。无论网络保险的品种或交易额,均呈现增长趋势。数据表明,我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发展迅猛,发展空间巨大。
(二)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1.构建成本较高,制约其发展。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目前消费群体有限,既懂保险专业知识,又精通互联网技术的复合人才也非常缺乏。宣传推广费用较高。另外,前期投入如网络和硬件的开发、保险产品的设计等成本费用大大高于传统营销。这些因素均制约了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建设的快速发展。
2.复杂保险产品网络营销缺乏优势。互联网对于复杂保险产品的销售具有局限性。目前,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主流产品是标准化和黏度低的短期产品,如车险、意外险、简易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对于综合性、复杂型的保险产品缺乏优势,保险行业还不太适应“组织模式扁平化”的互联网特点,很多保险的理赔只能在线下完成。有些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不能适应互联网透明、简洁等特点。大大制约了网络保险的快速增长。
3.与传统营销模式发生冲突,制约其发展。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其业务自主性不强,没有自己的保险产品和相关的售后服务,因此产品类型、定价及理赔服务等均受制于保险公司,缺乏自和话语权。并且与保险公司的网站同质化严重,存在恶性竞争。当保险公司建立完善自己的网站后,就不再把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作为其销售渠道。另外,保险公司实行分地区经营,而互联网销售模式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是全国性、跨地区性的,因此在进行保险理赔时,各地保险公司会相互推诿,不利于其发展。
4.保险监管滞后,不利于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我国的保险监管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只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经营规则等做了简单规定,监管规则不够细化,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批制度,对于销售人员缺乏资格审查机制等等。客观上制约了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我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
随着保险公司自建网站的完善,第三方网络平台要保持其竞争优势,必须重视人才培养,尤其要加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现有互联网技术人才进行保险知识和保险业务的再培训,加快引进保险管理高端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通过顶层设计,简化网上操作流程。延伸网上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探索服务新模式,完善子保单、自助理赔、进度查询、投保方案设计、保单真伪验证等服务功能。利用移动终端、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让客户实现咨询、投保、缴费、理赔等全流程的电子化、远程化操作,提升互联网保险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技术创新,确保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交易安全
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交易额的增加,互联网保险面临来自黑客和不法分子的攻击,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定期检查电脑系统,及时发现并修复系统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电子信息技术创新,设置证书认证、专用交易码等保护措施。建议制定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单电子签名效力等。防范道德风险对于虚假保险网站,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互联网犯罪,严厉惩处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法分子。以确保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交易安全。
(三)开发保险组合新产品,扩大网络保险消费市场
随着保险市场的成熟,客户往往需要多种保险产品的组合来满足需要。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应利用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的优势,积极开发保险组合新产品,满足各种客户需要,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的优势,最大优惠让利消费者,吸引消费群体,扩大互联网保险的消费市场。整合资源,发挥合力,改变第三方网站“二传手”的模式,建立统一的网络营销平台,大力发展第三方网站规模。
(四)开发多种交流模式,提高网络保险适应性
虽然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迅速崛起,但其产品仍较简单,复杂产品较少。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要想打破这样的限制,必须改变模式,建立与客户的网络语音视频交流功能,直接与客户讲解复杂产品的保障功能,制作比较复杂型产品的保障、条款、注释等事项的通用视频,探索线上线下互动的客户交流方式等。提高保险产品的上线率,使更多的保险产品适合全流程网络化。
(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网络保险平台的健康发展
为了促进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健康发展,监管部门颁布了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由于市场发展较快,监管相对滞后。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或细化实务操作方面的监管法规,以及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批机制和人员资格审查机制等。确保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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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进入互联网时代,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变革。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沟通和交易,快速地改变着传统的生活模式。许多的传统工业、交易方式、消费模式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也在发生着新的发展和改变。银行保险等金融股机构在面对互联网带来的冲击时,也冒着风险进入了互联网的浪潮。所幸,随着保险行业不断地尝试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技术服务,保险业和信息技术进行了相互的融合,产生了新的运营方式:互联网保险。本文对保险营销方式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并对互联网下的保险营销方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现代营销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研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体系也逐渐形成,传统的金融领域包括银行、金融、保险等,都在发生着极大的变革。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型产业,也不断地加入了互联网格局。各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报信个人等纷纷加入互联网保险的阵营,对传统产品进行互联网化改造,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在整体保险销售额的比重也在逐渐加大。互联网保险相对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减低了成本,也提高了保险企业的运作效率。
(一)互联网保险概论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现代社会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和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不同,它以互联网为工具来进行的现代营销方式。互联网保险指的是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近几年保险行业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上的迅速发展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保险行业和网络电子商务合作的宽阔发展前景,各种传统的线下保险营销模式也在逐渐地向互联网保险模式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不仅可以减少保险企业的运营成本,更能提高产品营销效率,发展更多的互联网保险客户资源。
(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
1.初期发展在1997年,国内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建成,成为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网正式诞生,成为我国保险业迈向互联网大门的第一步。2000年,“网险网”正式成立,它是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第一个电子商务保险网站。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泰康人寿在北京开通了“泰康在线”。2005年,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地走向了规范,互联网保险开始正式的发展,各个保险信息网站像雨后新芽一样涌现。
2.探索发展期1999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的出现,在我国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商业道路,开创了一种新的互联网业务模式,给互联网市场带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2011年,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逐渐趋于规范化、专业化。一批以保险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网站纷纷出现,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更是进入快速发展。这个阶段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规模相对还比较小,在一些资源配置及政策方面缺少切实有力的扶持。
3.发展提速期保险公司经过积极探索和发展,进入了互联网保险的全面发展时期。互联网保险已经不仅仅是对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保险行业商业模式的颠覆与改革。据统计,在2012年互联网保费就有上百亿元,2013年中国第一家专业的货物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的出现,更意味着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被更多的客户所需求,10月16日,保监会批复,众安在线获得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已经基本确定,保险业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商务大军。
二、互联网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改变
(一)对客户的改变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移动设备的普及,让消费者真切强烈地感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互联网消费模不仅节省了大家的时间,简化了支付过程,让消费者在家就可以轻松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消费者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商家,而是有更多的消费空间,消费选择也更加的主动和多样化。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互联网保险模式能够更加直观地显示保险产品的功能、服务标准、服务效率等,消费者对于复杂的保险条款也有更明确清楚的理解和认识。在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形势下,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更加明显,消费主动性也更加提升。但随之客户对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利弊分析,也会有更加清醒的了解和判断,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性和服务要求也会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也要注意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分析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对保险公司的改变
1.互联网对保险公司的产业链进行重新改造,保险公司的竞争者不再只是同行业的人,最后的竞争者很有可能是某个不同行业的互联网或大数据公司。他们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而这正是保险公司缺少的,所以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时代只有大量的汇集客户,才能建立有效的商业模式,这是需要高度重视的方面。因此互联网保险应该建立“真正以客户为主”的发展战略,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提升客户体验,最终获取客户资源。
2.传统的保险产品种类单一、条款复杂,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模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不针对性地分析客户的偏好和需求,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研发和调整,不断充实保险产品的内涵,使保险产品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3.互联网时代在带来更多的客户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机遇和新的保险需求,它使传统模式下行业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比如在2014年“双11”当天,一天的退货运费险就卖了1.5亿单,创造了单日同一险种成交比数的世界纪录。在保险需求方面,保险行业在大数据时代可以更快速的发掘新的客户需求,开发出新的产品,使过去无法满足的保险需求成为现实,也使保险在其他行业开发出更多新的市场。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一)经营方式复杂,缺乏完善的体系
互联网使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变得更为多元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官网进行直销,在网络上进行产品报价。可以选择和网络技术公司或互联网公司进行合作,或者自己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也可以选择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的保险销售公司。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在这些多样化的模式中,都存在类似产品体系不完善、销售模式受限制等缺陷。复杂的经营模式影响到市场的秩序,运营的效率也比较低,离国外发展相对成熟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互联网保险的险种有待扩展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与传统渠道的保险产品的差别并不大,最大的区别只是购买渠道和方式的不同。互联网保险想要有更长远的发展,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互联网属性的保险产品。现在网络上销售的险种一般是意外险、财产险、车险、疾病险等,保险险种的形式比较单一,对价格、条款等并没有完全的标准化。虽然现在的互联网中也出现了像淘宝的运险费、一些企业的网络销售车险等方式,但互联网保险模式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更多的拓展和功能完善。
(三)缺乏有效地保险合同管理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跟不上如此迅猛的发展。虽然国务院和保监会也出台了一些互联网监管和保险体制的条款和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制机制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实效性和法律效力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致使商务平台和市不能很好地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要求。由于缺乏专业有效的监管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场秩序缺乏强有力的保障,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的不成熟。
(四)用户隐私易被泄露
大数据时代使数据公开和共享成为现代流行的趋势,但是也带来了法律道德及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和争议。一方面大数据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加准确综合的数据来源,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的效率。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人权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和影响。有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互联网数据资料进行篡改和破坏,互联网保险客户的信息很可能被恶意的窃取和泄漏,如何让我国的信息安全更好的受到保障,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互联网保险问题的解决方法分析
(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如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多样化较明显,据调查发现,互联网保险公司是当前较多用户比较满意的一种经营模式,因此对于一些自主经营的互联网保险官方网站,应该更注重加强保险产品的推广,对产品的结构进行优化,同时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对网站及时的维护更新。专业的中介要注意自主的拓展销售渠道,注重产品的创新。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一些外国互联网保险成熟的发展经验,学习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部分。
(二)拓展互联网保险的产品
如何满足互联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互联网保险需要研究的问题,要想把互联网客户转化成互联网保险客户,就必须通过对网络潜在客户群的上网习惯、关注偏好、消费习惯、职业收入等特征进行收集分析。根据分析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增加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供给,针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开创新的险种。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比较新的经营理念和现代营销手段,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很难全盘的取代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但是可以和传统的保险营销相结合,实现更大的价值和利益。
(三)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现阶段的市场有些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的稳健发展,健全适用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注意保持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保障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健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方面也要提高监管制度。确保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律依据和法规保障;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建立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和电子商务时代强烈要求。
(四)强化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如何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进行较好地处理,是互联网保险发展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需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在互联网信息安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尽快出台关于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的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一方面要健全电子信息安全的机制,保证客户信息的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明确具体责任,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同时整合公开有效的、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为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拓更宽广的发展道路。
五、结语
互联网保险具备节约经济成本、服务快捷便利、客户资源针对性较强等优势,但现阶段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不太成熟,需要在不断地发展中解决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不断优化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环境,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多元化营销渠道,完善保险企业的电子商务环境,加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专业人才建设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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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微信红包自马年春节以来已成为中国人新的年夜饭,与春晚合作的全民抢红包实质上是一场移动支付大战。如果说前两年互联网金融还是新生事物,如今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所掀起的红包大战则普及了全民移动支付,使互联网金融走入寻常百姓家。
截至2014年底,获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接近300家;P2P网贷累计成交3829亿元,其中2014年成交2528亿元,同比增长239%;众筹上千家。余额宝上线半年就把一家小基金公司发展为中国最大基金公司,目前我国网上基金销售量已远超过了线下基金销售量,这些都显示出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潜能,互联网金融也将为传统金融带来创新。
互联网金融创新优势
互联网金融通过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从根本上改变了投融资与中介模式,其具备如下优势。
首先,互联网金融是实现普惠金融的最佳路径选择。从金融可获得性来看,中国不及欧美发达国家便利,但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普及率高,这些都有利于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普惠金融。
其次,互联网金融能有效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互联网金融利用了免费共享等互联网基因,通过投融资双方的无缝连接直接降低了融资成本,边际成本几近于零。
最后,互联网金融优化了金融结构,加速了金融改革进程。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已经开始加速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改革进程。在利率市场化快速推进的今天,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都在加速互联网金融化,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效率。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得益于我国鼓励创新和包容性金融监管环境。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发展”。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鼓励为实体经济服务,尤其是鼓励为小微企业以及三农等实体企业。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银监会成立了普惠金融工作部对P2P进行监管,而证监会已经出台了股权众筹的征求意见稿,保监会的互联网金融保险监管办法也已经第二版。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一、引言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Internet Finance(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方式,银行在利润增速不断下降的压力下,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必然选择。
金融的核心是资金的融通,资金的融通有多种表现形式:银行系统,投融资双方基于银行系统展开资金融通,银行系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用支持;投行系统,投资银行充当一种中心化角色,不承担信用中介角色;信托系统,基金公司等充当专业管理角色和信托责任。互联网金融是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的直投系统。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崛起对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域形成冲击,并向金融业的核心领域拓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近年来,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增长,业务的规模、多元化程度和客户数量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年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覆盖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P2P网贷、众筹融资、网络小贷、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证券等众多金融业态。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已超过4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超过60%。
近一个月来,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备受关注。从央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再到国务院法制办《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上述文件的出台,既体现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总体政策导向,也明确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具体要求。随着“互联网+”概念的兴起,当下互联网金融话题大热,如何抓住下一个风口适时“起飞”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关注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研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根据China Internet finance report (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有6种形式。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互联网支付(Internet payment)。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资金的服务。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Alipay(支付宝)是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3年底,支付宝的registered users(注册用户)达到3亿人。互联网基金销售(Internet funds)。由中国领先的在线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共同开发余额宝是中国最受欢迎的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Internet insurance)。互联网保险是以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的保险业务。中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去年成立,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都是其股东。电商小贷(E-commerce micro credit)。电商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着传统金融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存在问题。P2P网贷平台还处于培育期,用户认知程度不足、风控体系不健全,是P2P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P2P针对的主要还是小微企业及普通个人用户,用户资信相对较差、贷款额度相对较低,并且因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暂时没有对P2P企业开放等原因,P2P审贷效率低,不少P2P平台坏帐率一直居高不下。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但我国的相关法律还跟众筹融资的方式有冲突,特别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使得众筹的股权制在国内发展缓慢,往往成为产品打广告或者新产品试用的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防范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热度不断上升,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但由于网络金融监管主体尚未正式就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风险管理技术相对落后。
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