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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缺乏具有高素质业务的现代复合型监理人才。只有具备丰富的监理经验以及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够胜任监理工作的需要。相比于国内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理工程师绝大部分都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大多数是复合型人才,具有较高的素质以及较强的业务能力。而纵观我国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市场,监理机构的人员绝大部分都是由退休技术人员构成。并且诸多的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人员通常是没有实际监理工作经验的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是一些退休的工作人员,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老少两极分化监理队伍格局。基于此,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监理迫切需要具有高素质又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2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不高,大多数的公路监理企业存在体制问题。一方面,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较低造成我国绝大多数的监理机构陷入资金困难,进而影响到公路工程监理公司的稳定发展。同时,对于我国监理工程师而言,其工资待遇也相对偏低,相比于国外一些国家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收入而言,我国检录人员收入还没能够达到同级技术人员收入的一半,因此,一些优秀的监理人员通过转行或者其他方式而离开监理企业,造成公路工程监理组织机构无法留住相对优秀的监理人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事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大多数公路监理企业存在着体制问题。公路工程监理体制在我国目前形势下主要表现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以及政企不分,没有生机活力,竞争不积极。大多数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或者说社会监理,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所组建的国有企业大部分没有科学的管理以及明晰的产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理企业自身的建设,严重影响着建立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3我国进行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主要侧重于工程的施工阶段,并没有注重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一方面,我国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如果没有公路项目全过程管理,很容易造成企业没有较强的能力去抵抗市场风险,也会导致监理企业的收入来源具有单一性;另一方面,假如公路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只是局限于工程的施工阶段,那么很容易致使人才需求的渠道不够宽泛,对于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没有积极的影响,并且也会造成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监理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完善我国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对策探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理企业陆续步入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市场,公路监理行业不仅面临机遇,而且也在迎接着严峻的挑战。我国公路工程监理机构应注重制度建设、监理人才培养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进一步深入的改革,从而建立健全同我国当前国情相匹配的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体系,推进公路工程监理事业稳步向前发展。
2.1加大对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及学习力度。一方面,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应定期地安排监理人员学习公路工程监理方面的知识,加大对公路工程监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各种有效的培训方式调动公路监理人员学习的积极性,组织监理工程师培训、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试验检测工程师培训以及监理员培训等,着力为道路建设培养第三方质量把关人队伍。同时选聘一些具有理论知识丰富,业务能力娴熟的专业监理人员对初次步入监理事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实践指导,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选拔一些优秀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赴国外发达国家学习监理业务知识,此外,监理人员不仅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的提高,还要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法律、法规,从而加快监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2.2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贯彻落实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不断地加强公路工程监理的委托程序。一方面,在公路工程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处理好之后方可进行委托监理服务的工作。同时,为了能够使得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还应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此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仅要对监理机构的工作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强化对监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而且还应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另一方面,要不断地加强公路工程监理的委托程序。公路工程监理事业能否取得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路工程监理程序是否规范化。因此,在对监理单位进行选择时,要严格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做到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淘汰同资质条件不相符的监理单位,优先资质达标,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并且严禁内部监理单位中标。除此之外,为便于加强管理,在选中监理单位之后要及时签订监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2.3公路工程监理组织要完善经营者自的独立性,建立现代监理企业制度。一方面,相对于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同他们之间的关系不管是经济上还是人事上都应具有独立性。即互不牵涉,但是具体到工作方面,应该是一种互相协作而又互相制约、互相统一而又互相对立的关系。因此,要力求监理机构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使之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机构。倘若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这样做,势必能够在监理工作中兢兢业业,不断地提高监理水平,从而有效地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还应实施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紧跟时代潮流,与时俱进,通过改制建立健全同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的现代监理企业制度以及与监理企业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通过改善监理企业约束机制以及激励机制,将监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从而加强监理人员的事业心与责任心,增强公路工程监理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适应能力以及生存能力。
3结束语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现状;对策
1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现状
当前的高速公路监理工作的开展,通常都是以工程监理单位为中心展开进行,通过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工程工期等方面为主要内容,其发展问题主要有:
1.1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认识程度不足
与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相比,高速公路监理工作起步较晚,同时有些业主由于对监理工作认识不够,过分强调业主的监督作用,而忽视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的重要性,监理的职权得不到认可,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控制又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纠纷不断。
1.2业主对公路建设的干扰
对于业主介入施工管理控制来说是高速公路建设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其不规范的行为多给监理工作带来诸多麻烦。一是业主对施工材料的采购上介入,尽管监理单位拥有进场材料的监督与审核权,但往往因业主的强硬态度,难以确保对材料的质量控制,从而为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二是业主介入对工程计量款的拨付,尽管监理单位掌握着工程计量审批权,但业主方作为款项的拨付方,时常拖延工程款的拨付,而给施工单位造成无视监理的负面影响,从而难以贯彻监理对质量与进度的有效控制。
1.3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薪酬较低
由于高速公路建设投资规模较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实行监理制,而对于监理人员的配备则是以工程项目费用来核定的,同时,由于监理工作实施条件的现状,无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费用、以及工期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为监理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
1.4高速公路监理水平较低
对于大多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来说,由于工程施工人员群体复杂,技术操作不规范,对于违章施工的现象难以实现科学管理,同时,施工单位的合同意识不高,对于施工中频繁更换技术人员的情况较大,也影响了施工监理服务的有序开展,难以实现对公路建设规程的全面监督与管理。
1.5监理企业人员素质不高
技术与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而在高速公路监理工作中,对于监理人员资质水平的控制不严格,临时性聘用、流动性大、责任意识不强等都给监理工作带来隐患。同时,对于监理工作出现的监理企业挂靠、外包现象,不仅对工程监理成本难以有效控制,还对监理工程质量带来了不规范。
2提高高速公路监理水平对策
2.1加快制度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监理工作规范
制度是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实施的依据,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来说,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与制度,来逐步完善公路行业质量管理法制体系,特别是对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规范的明确,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检查,推动监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落实监理收费标准制度,提高监理企业服务水平,出台相应的监理行业新标准;严格管理建设市场资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项目法人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监理行业中各类违规行为的规范与整顿。
2.2制定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内部管理
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来看,必须从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来对高速公路监理行业进行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力度,转变企业发展理念,培育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企业发展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来提升监理服务质量,特别是对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检测手段和方法的应用,来提升监理行业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从监理行业的经营模式创新上,倡导项目承包制,实施总监领导下的项目责任目标的分解,科学调度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部署三级管理职责,即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现场监理三级协同工作。
2.3强化监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人力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对于公路工程监理行业来说同等重要,从监理行业人员技术层级的规划与分析,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不仅能够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的经济效益,还能够从企业文化的建设中,提升监理队伍的监理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构建监理企业人力成长机制,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发现与承认每个人的工作差异性,从而甄选和发挥各自的优势与强项,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其自身的岗位上稳定发展;二是建立企业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就是激发人的工作潜能,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激励政策,充分尊重人才,加强人际沟通,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提升员工的发展空间,构筑薪酬福利与企业文化并重的企业成长环境。
3改善高速公路监理具体措施
3.1贯彻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来说,关键在于从监理程序与技术规范要求上,来实施对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施工工艺等环节的全面监控,从而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实现。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监督,督促其能够依照工程施工规范来施工,并通过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来对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各项控制点进行监督,如对材料测试检查、对计量标准的确定等。
3.2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程序
质量控制程序是确保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的前提,必须从明确施工环节的划分,从各质量单元的检查与工序控制中来检验审核,对照施工图纸要求,对图纸细节,以及隐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施工材料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及时提出工程施工改进建议,加大抽检与复检力度,确保关键部位质量达标;落实旁站制度,明确监理职责,对于施工工序及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责令整改;严格验收程序,按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与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分项、分部、整体施工验收,一旦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质量事故作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意见,密切关注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验收有序完成。
3.3强化工程进度控制,合理控制工程进度
做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总体部署及进度安排进行科学设置,对现场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各项作业进度的跟踪检查工作。如采用横道图比较法来对工程进度与计划进行全面分析;对施工现场各项闲置工器具进行合理调度与安排;采用网络法来安排工序,抓好关键点与非关键点的合理调整。
结语
工程监理工作是建设高质量工程项目的重要前提,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应用,在实践中获得了行业的认可。随着公路工程建设的推进,工程监理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采用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来完善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进而确保公路监理工作的效益和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永强.建设工程监理当今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04)
[关键词]公路工程;市政道路;工程预算编制
1差异性分析
1.1行业主管部门差异
因投资、管理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我国的道桥等基础投资和建设项目分为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它分为2个主要部门,即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就意味着在道桥工程中,形成了两套不同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计价模式,即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其各自均有一套不同的概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和估算,并且在造价控制与管理中有关规定也不相同。
1.2计价依据差异
对于计价定额而言,公路工程需要对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预算、概算定额进行严格遵守,而市政工程却要对各省市编制的市政工程定额进行遵守。同一路桥建设项目主要适用于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计价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与项目造价直接相关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造价管理文件等,其形式和内容各不相同;另外,由于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程序、价格定额不同,即使应用了相同的材料,人工和机械台班概预算相同,项目的估算、概算获取的造价结果也不一样。主要原因是道路工程和市政工程定额的子项目划分的不同,同一定额子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有差异,并且一些计价程序、取费利润率以及取费项目也有差异。
1.3建设投资构成的差异性
尽管费用结构划分有差异,但费用的结构组成却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划分方法上,公路工程费用一般由3部分组成,而市政工程中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中,工程费中被包含在了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些差别均由利、税、间接费、直接费组成的。从构成的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费用项目的名称,从而有助于细目的规范、统一。若详细研究两者,也会发现一些不同。
1.4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
1.4.1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并直接按照当地的设备、材料、人工费用,并将定额消耗量、工程量有效融合在一起,通过实物法用来计算公路工程费用,无需对价格进行更改。而市政道路工程费用计算则应用的是预算单价法,也将定额基价同工程量结合起来,对工料进行分析,并同其他区域的市场定价状况和的价格信息相结合,进而对设备、人工和材料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其他工程费/措施费。两者都要完成这个项目的建设,它们发生在项目建设之前或期间,它们直接在项目中使用,然而却不包含在项目实体费用中,名称不同,前者称为其他工程费用,后者称为措施费。公路中其他工程费共9个类别,市政工程措施费却有14个类别。尽管二者名称有差异,然而,多数工程费大体一致,其不同之处在于名称、计算方法、组成内容。(1)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差异。在公路工程中,其他工程费的收费基础分为两部分。一是取劳务和机械使用费的总和,涵盖了高原地区各类建筑费用的增加,又如沙尘暴区和干扰项目费用的增加。二是直接计算市政道路工程的劳动力、设备、材料等直接工程费用总额,主要分为一般项目和专业项目两类措施。有必要根据施工组织状况计算专业项目,其中有施工现场各种洞内施工的照明供水通风通信设备费、水平运输筑岛围堰费、便道便桥费、施工排水降水费、驳岸块石清理费、围栏费等。对于通用项目的取费基数多数以人工费为基础,它包括未完成的工程设备保护费,未完成的工程设备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施工排水费和降水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等。与此同时,据实收费中包含了支架费、脚手架、安拆、混凝土模板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等等。(2)费用名称存在的差异。市政工程措施中包含了场地清理费、工程点交和工具使用费,而公路工程中被包含在了施工辅助费中。(3)费用组成不明。在市政工程中并未详细说明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特殊区域施工增加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转移费等。其他工程费用,例如由于特殊情况(例如公路工程的狭窄空间)而对材料进行二次处理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另外进行计算,对于市政工程而言,则要根据现实情况加以计算的。市政工程措施费用中的大型机械设备的出入口在公路工程中不独立出现,在公路工程中,混凝土模板是根据其周摊销量纳入到混凝土的具体定额中的。各类作业脚手架不包括在市政工程定额内,按照相应的建设措施项目固定定额执行,在公路工程中已将其全面纳入相应的定额中。不管是公路还是市政中,驳岸块石清理、洞内施工通风供水电照明通信设施、现场施工围栏、水平运输筑岛围堰、施工排水降水费,都有单独的定额,均参照施工组织进行的计算。不同之处在于,这些费用不包括在公路工程中的其他工程费用(措施费)中,而是作为临时工程或其他子项目出现。
1.4.2间接费
规费+企业管理费构成=间接费,不同之处为,市政工程的规费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和社会保障费(五险一金),而在公路工程中,工程排污费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1.4.3利润
在公路工程中,利润计算基于“(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利润率”;市政工程的利润是合并清单价格(固定金额)的一部分,是固定基准价格的一部分。
1.4.4增值税
公路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在增值税计算上有一定的一致性,两者增值税的税率都是以税前造价为基数础的,目前正处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阶段。
1.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差异
相比之下,公路工程中其他费用十分单一,市政工程中确包含着较为复杂专业,产生的费用项目由于地域、项目性质不同,差别也较大,费用项目数量很多,然而也并不意味着所有项目费都要产生的,但也不只局限于上面提到的费用,费用是要由工程具体情况而定的,没有项目产生就不需要计算。然而通过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在类似费用项目上也有些许的差异。(1)在公路工程中,施工单位管理费以总的建安费为基数累计计算,项目监理费的计算依据的是建安费。但,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工程投资子文件实施分档累计计算;而建设工程监理费则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部发改办、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实施计算。(2)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工作咨询费、项目前期勘察设计费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相同;同时,市政工程勘察费是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以投资作为设计费依据,结合工程规模分别确定设计费力计算(预算为设计费10%,竣工图为计费的8%)。而公路工程计算时则要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进行严格的遵守。(3)对于市政工程而言,其地震安全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价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等,被包含在了公路工程专项评估费中,其相同之处就是名称与计算方法较为相似。(4)市政工程的生产准备费和开办费相当于公路工程其他费用中生产者的培训费和第二部分费用中生活、办公家具、生产家具、工器具的购置费,但计算方法上,却各自有着不同的标准。(5)市政工程招标费可以按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独立计算,而公路工程却要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此费用不单独列示。(6)市政工程的工程保险费占工程费用的0.3%~0.6%,对于公路工程而言,不独立出现,包含在预备费里。(7)在固定资产投资调整税与建设期贷款利息方面两者有不同的划分方式。公路工程在建设项目的其他费用中被直接计入,市政工程包含在建设投资中,成为了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
1.6预备费的差别
公路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基本预备费率存在着差别,但又数值相差不大,同时预备费内容区别在于公路工程涉及了设备订货,工程保险费、供应变更等。然而,市政道路工程的预备费却不具有这些内容。但是,刨除上面的差别,还有一系列其他差别的存在,然而二者在本着上彼此间的费用构成、计价体系、程序却没有太大的区别,唯独具有较为显著的行业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淮,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 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 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quality problem has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good project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precondition to ensure engineering quality. Du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after nearly twenty years of explor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has gradually from the science to the letter contract, show program, simply rely on administrative means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 direction of the transition, the role of play a decisive ro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truction. However, 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project supervision is in the road gets narrower. I have many years engaged in supervision work, an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on some of the main problems in curren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the.
Key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15.1
一、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监理仅仅限于施工阶段
由于施工招投标的保密性等原因,监理单位一般没有参与招投标工作的资格。开工之前,承包人的资质与能力等对监理单位来说是个未知数;而一旦工程全面开展,遇到资质与能力差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时便无能为力。
(二)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实施以来,监理行业一直在“监理取费低、人员素质低,工作质量低”的“三低”之中踯躅不前。低价竞标导致的过低监理取费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极为不利,个别项目的工程监理费甚至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的全面型人才一般不愿意加入监理行业,退一步说,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应招”式:有项目时临时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远走高飞。监理单位由于大量聘用非专业人员充实监理队伍,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严重下降。
(三)监理工程师权利小,地位不高
FIDIC 条款明确规定,监理工作的内容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而业主和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专门的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致使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偏重于质量监理,进度和费用这两方面的权利十分小甚至没有,极大地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责权利。而进度、质量和费用等是相互制约、对立统一的整体,只强调或偏重某一方面是万万行不通的。
二、对策
(一)对当前业主、监理、承包商混乱的行为关系应采用的对策
1.以 FIDIC 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
当前,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于工程施工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急需出台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的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地保障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的责权利,进一步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2.加入WTO后,工程管理思路要进一步向 FIDIC 条款的要求靠拢
业主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等进行宏观控制外,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人三足鼎立的事实,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全面担负起监理责任,充分发挥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环保、安全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3.相关部门有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
对进入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应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确保有资质、有能力及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可以脱颖而出。
4.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合同后,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各自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主管部门的专设账户,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
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二)认真履行监理工作任务应采取的对策
1.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树立工程质量“质”的观念
公路工程的“质”就是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理人员只有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规程、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用数据说话,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实现有效的“三控制”,既维护业主利益,同时也要维护施工单位利益。严格监理促使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就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避免了质量上的缺陷修复和返工,不但不影响工期,相反还能加
快工期。
2.建立健全业务素质较强的监理队伍
通过检查、监督管理等手段,业主应定期不定期地考核监理人员资质、监理人员是否到位等情况。“监理”不能成为“监工”,监理工作要敢于动真、敢于碰硬,充分地利用好监理
指令、内部通报、计量支付三个“尚方宝剑”,努力做到:主动监理、事前监理、协调监理。只有主动监理,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达到防患于未然;只有事前监理,才能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工艺、工期作认真分析,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工艺及方案;只有协调监理,才能把工地上发生的各种矛盾及时解决。
(三)如何解决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政府指导价体系
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政府指导价体系,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满足合理工程监理费。另外,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的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1)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合同一旦签订,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确定了;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时,具有独立性,任何单位无权干预。但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往往把监理工程师当成是自己聘用的专家,把施工单位看成是自己的下级,对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习惯于发号施令。一旦出现这些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冷静对待:如业主行为得当,可按业主的意见执行;如业主干预是错误的,甚至影响工程的顺利开展,作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出其错误,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按原计划执行的指令。
(2)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
按程序拨付工程款是监理工程师制约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手段。业主有时直接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无论何种原因,拨付工程款不经过监理工程师都是违反合同的。一旦出现这些问题,监理工程师同样应冷静对待:如施工单位谎报监理已同意,则应用文字向业主澄清,要求业主收回拨付资金,并通报批评施工单位;二是施工单位立即报报表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补办手续;三是业主不要求补办手续,则不进入工程款,监理工程师视为施工单位向业主借款不予理会。
(3)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做书面报告
业主对施工单位作过口头指示,但事后否认,这类事情常发生在业主与监理或施工单位一起视察工地时,根据工地情况发出指令指挥施工单位执行,而事后又害怕其他领导不同意或又认为执行后投资太大等原因,从而与监理发生矛盾。对于此类事,一般应做好当天的监理日记,如有施工单位参加,则共同做好笔录,双方签字备案。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必须请示业主时一定要用书面报告,并且要双方签字留存,以备日后查证。
3.工程监理应该是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理
工程监理不能仅仅限于施工阶段,即实物形成阶段。比如在项目决策阶段,监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可行性报告的严格审核上;在设计阶段,监理的重点是控制设计概算不超项目估算,确定最佳设计方案及对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以控制设计图纸质量。所以说,工程监理是对建设项目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上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韩咏梅. 浅析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公路交通与建设论坛(2011).2003(12)
[2]杨红霞.浅议我国建设监理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