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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保险;保险制度;风险管理
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外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了并且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政策法律支持在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中已较为完善,工程保险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相对而言,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发展比较滞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不少巫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得到长足发展,但工程质量仍存在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工程跨塌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豆腐渣”工程给国家、银行、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随着工程招标等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建立,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由国家财政拔款以弥补风险造成损失做法的许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其不仅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同时助长了承包商的依赖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竟争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增强外部力量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控制,将对保护工程项目投资方利益,促进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起到关键作用。工程保险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无论从其占有的比例,还是从其创利能力来看,都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骨干业务。而目前,我国工程保险保费收入在保险公司所有保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大量的国外保险涌入中国,使国内的保险公司面临严峻挑战。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开拓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培育有竞争力的工程保险业,已成为燃眉之急。
1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保险市场,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其保障内容以及责任范围不断得到了扩充,保险品种从原来单一险种增至数百种,并有综合多种责任于一体的发展趋势,投保形式由各承包商分别投保向业主统一投保转化。而今,保险经营的主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组织形式多样,在国际保险界中已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运作规则。
在国际上,工程保险一般都是由于某种强制的原因投保的。例如,美、日、德等国法律规定:凡公共工程必须投保工程险,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也必须投保有关工程险。承包商投保工程险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业主不会把一个项目交给没有投保有关工程险的承包商来负责建造。发达国家与建筑工程有关的险种非常丰富,其中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险别: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和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机动车辆险、10年责任险和2年责任险、专业责任险等等。几乎涵盖了所有工程保险的险种,投保率则超过了90%。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员均要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是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由于成功地推行了责任保险制度,使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不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概率明显下降,而且还涌现出一批知名的建筑物。
2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已呈多样化,企业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工程风险管理越来越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所重视。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了《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时至今日,我国的工程保险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据有关资料表明,外资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其中很多是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境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保险;而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在投保的国内投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占巧%,其他占5%,工程保险覆盖范围较窄,不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基本上没有投保工程险,致使项目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无法有效化解。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如上海市,依据《建筑法》开展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19个区县(除崇明县)普遍推行;山东、河北、辽宁、重庆等省市也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以下简要介绍我国工程保险各险种的开展情况: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1995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其保险责任相当宽泛,包括了意外事故与所有的自然灾害,与国际通行条款比较一致,也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保险的要求一致,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仍未能普遍推开。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属于强制性保险范畴,但由于其保险覆盖过于狭小,劳工的利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基础设计工程、房屋建筑的基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在工程竣工后的几一卜年或上百年后,不仅原承包商很难讲是否存在,其担保人也将难定行踪。其它险种,如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职业责任险等均没有明文规定。其中职业责任险包括相关专业人员的错误和失误所造成损失的保险,我国虽然在《建筑法》第7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以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中,分别规定了建筑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因职工过失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其过失责任很难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责任归属无法明确。
3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设想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首先应广泛推行和完善我国已有的工程保险险种;其次应逐步开办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执)业责任险,以及建立将工程项目各方风险综合起来的综合险。以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确保建设工程中各类风险得到全面的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在有条件的工程继续推行,也可以试行由业主统一投保综合险。在适当的时机,应通过国家强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应贯彻以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推行10年责任险(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细小工程)。此险应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一项强制义务,要求在工程验收以前投保,否则不予验收。使业主的权利在较长时间内得到保障。雇主责任险在工程保险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绝大多数国家将其列入强制保险的范畴。
在雇主责任险中,雇主是投保人。雇员是被保险人,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最高赔偿额
是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并视伤害程度具体确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应按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工作性质分别订立。机动车辆是属于融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投保车辆的损害。除此以外,机动车辆的标的还包括第三者责任。对承包商言,必须对意外事故高发生率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职(执)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充足、合适的职(执)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并应在全国的范围内推广开来。综合险是将所有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商等自行投保并由业主支付保险费的险种集合起来,统一由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适用于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其主要优点在于集中所有风险,统一购买一个险种,以享受保费的优惠。避免漏保和重保。
4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结合现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为:建立国家强制保险制度,完善工程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提高保险意识,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
(l)建立国家强制保险的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推行都需要政府以积极的行政手段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我国,工程保险缺乏强制推行的立法制度和措施。工程保险作为一种自愿性的行为,业主很可能不愿意承担由于工程保险而增加的费用,通过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可以迫使各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监督控制,如保险公司为了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损失费用,将在施工阶段利用自己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检验,对于潜在的风险适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商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损失发生的概率;而承包商也因有了经济补偿的保障而无后顾之忧,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规避或然损失,提高投资工程项目的生产效率。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效益的顺利实现,从而在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地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良性循环。
(2)完善工程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制度,牵涉到的各方面都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完善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规范工程保险合同,规范工程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现工程保险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首先应建立有关工程保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等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风险,使得工程保险自成体系,具有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独特性质,因此针对工程保险制度颁布统一的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其次应制定工程保险具体可操作的相关条款。目前我国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就是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全面系统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使得部分已有的规定实际并未能真正贯彻落实。为此,制定实施有关工程保险的统一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操作方法,是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3)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工程保险要有一个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规范、公平的市场竟争秩序。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完善工程保险的市场主体。
工程保险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人包括各保险公司,其建立往往有严格的资格条件,并要经过有关方面的审查批准,被保险人包括投资方、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包括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技术顾问等有关各利益方。保险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起剂的作用,是保险市场主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介机构通过参与保险公司业务动作流程,大大减少了保险公司专业员工的数量,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被保险人也会因为中介机构的介入而得到更加专业、更加全面的服务,使保险安排的更加有效。保险中介机构这一重要的市场地位,要求其建立应该有严格的资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实施对保险中介机构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使保险市场规范有序,推动工程保险的健康发展。其次是明确工程保险市场的动作规则。这之中有些是有明文规定的。
也就是必须执行的。比如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为法定保险必须由有关方面投保;如现行的对保单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规定;如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也有一些是受市场调节的,包括其自愿投保的险种、对保单条款的扩展和补充以及在规定范围以内确定保险费率等事项。
(4)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提高保险意识。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研究和宣传,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是扶植工程保险制度生存土壤的重要措施。保监会、建设部以及保险协会应当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工程保险的专业知识,增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发包方即业主的工程保险意识,明确工程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互质的保险事业,是提高行业素质的需要,是解决施工工程款的有效途径,绝不是个别的、侥幸的行为,从而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即工程保险是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是关系到建设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5)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只能承保不确定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首要条件就是该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具偶然性。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制约了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据报道,1998年全国由于劣质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亿元。
在这种几乎必须发生的风险面前,工程保险无法正常运营。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为推行工程保险扫清障碍已经势在必行。为了充分调动承包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可以根据其所在建筑企业以前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各企业的资质等级,尤其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等要作明确划分。以便给保险公司承揽业务提供参照依据,使其能够据此为确定保险费及业务提供参照依据,使其能够据此确定保险费及业务范围。从而让那些实力弱、信誉差、保险公司不愿意替其承保的建筑商揽不到工程,进而将其逐出建筑市场,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应当指出,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刚刚起步,可塑性强,随着保险市场的完善发展,激烈竞争局面的形成,工程保险业务将因其丰富的保源,广阔的前景和稳定的效益,成为保险市场竞争的重点。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保险制度将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一 印章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会计名章。
2、公司公章由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出纳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和会计名章由会计保管,严禁私自转他人保管。
3、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需携带外出时,需两人同行,监督使用。
4、印章使用要按照“授权保管、权限内使用、超限申请”的原则进行。
5、印章保管人外出期间,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公章的保管,但需要在《印章交接登记表》上做好登记,由接交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用印管理。
6、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调动离职时工作交接内容。如果管印章的员工调动或离职,须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相关手续。
7、印章保管人必须亲自用印,并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审批手续用印。
8、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印章必须与落款的名称一致,不符者拒绝用印。
二 证照管理
1、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
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由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由财务会计保管。
3、向外部机构或人员提供公司证照复印件,需经领导审批,方可提供。
三 罚则
1、印章、证照保管人员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3、超越权限签批用印或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辞退的处分,并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企业制度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和基础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其中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资本组合形式,即产权制度。产权制度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按照企业的资本组合方式,将企业类型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可见,公司是企业类型的一种形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主流的企业形式,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公司制度更是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度,是迄今为止现代企业最优的资本组织形式。现代股份公司具有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运作规范和法制化;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运行原则;财务实行公开等特征。我国长期以来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类型。这种方式只适合投资主体是单一所有制的情况,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以及资本社会化,尤其与我国提倡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模式不相适应。我国按照资本组合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中资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制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这样,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与改革,包括较为广泛的议题,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问题仅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由于中资或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问题,涉及公司制度建设问题和公司的产权与治理结构问题,是一个需要综合全面改革与治理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分析的前提和立论,须放在整个一般中资(国有)公司改革的背景和环境层面;须联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须面向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政策。
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制度保证
(一)国际环境: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非国有化浪潮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业已使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生产、贸易、资本等方面联系日益密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依关系。世界经济一体化得以形成和发展,得益于世界范围内政治和社会的总体稳定、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市场的不断开放、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还顺应了世界各国追求发展、共求进步的良好愿望。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驱动载体的跨国公司,正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其近年来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以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提升其市场势力的态势,使得企业更加需要发展壮大,改革已经成为推动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企业发展的强劲动力和必然趋势。向着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企业改革追求的目标。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态势的出现,20世纪70年代,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便开始了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以试图摆脱“滞账”、缩小财政赤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满足私人垄断资本增长的需要。非国有化,有时称私有化,即便在发达国家,也不是简单指将国有企业完全出让给私人资本家或居民个人。广义上讲,非国有化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国家所有,特许经营或承包经营;国家控股,其它股份转让;鼓励内部职工持股,股票公开上市;划小企业核算单位,将一些附属单位出让地方或个人经营等。一般说来,非国有化或者私有化过程,便是向着民营化、商业化和社会化方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国有化已经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效率提高带来了十分积极的效应。但是,我们需要看到非国有化有代价、有成本。扬弃国外非国有化或私有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是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改革应当充分重视的。从国外非国有化改革中我们应当吸取:不要谈非国有化色变,简单粗暴地阻止非国有化;更要防止不切实际、脱离国情,过高地估计非国有化的作用;避免、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在非国有化过程中的流失和贬值;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坚持所有制的多种形式,注重国有企业性质和职能的转化对宏观调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关注非国有化后企业的效率及其组织管理等问题。
(二)国内环境:中资保险公司面对的改革政策与环境
自党的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活动始于1985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可以搞股份制改革试点,拉开了具有政策和理论指导意义的我国企业尤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帷幕。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我国实行公司制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公司管理模式提出: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提供了制度保证。在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和教训以及改革可接受性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企业尤其国有企业改革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上述政策和理论的阐述,为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如通过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内的企业资本组合等形式表现出来。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掌握在谁手中。推行股份制改革,有利于筹集社会资本,改变企业资本结构;有利于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资产流动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三、中资保险公司的功绩与问题及其根源简析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停滞和中断后,我国保险业于1980年全面恢复业务。二十多年来,保险费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2年,保险业总资产达到6494亿元;实现保险费收入3054亿元,其中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274亿元,占比74.5%,财产保费收入778亿元,占比25.5%。在人身保险业务中,2002年投资型产品业务增长迅速,其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54%,分红产品成为人身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近五年,保险密度由101.12元升至237.64元,保险深度由1.6%升至2.98%。2002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5799亿元,较2001年增长56.6%,保险业与货币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开始密切;此外,保险业对经济损失的赔款与给付,业已使得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功效正在发挥。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中资保险公司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对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稳定及人民生活安宁所发挥的功绩,已经得到了肯定和认同,伴随我国人世后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必将有大的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中,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一些来自历史遗留、制度固有缺陷、经营管理不力等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发展速度,轻发展质量;行为短期化,经营粗放,忽视长期经营稳健;产品缺乏差异化,雷同度高,特色不显著;服务质量不到位,忽视品牌服务,延伸服务;误导消费,保险信用有待增强,公司的公众形象有待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低;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才的专业化经营管理理念和水平需要更新和提高;内部经营管理结构的重叠和不合理;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退费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以“回佣”方式招揽顾客,或迎合投保人不合理要求从事业务活动;公开或变相超标准支付人佣金;投连和分红产品存在误导消费,业务结构需要调整等方面。
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和基础。从现代公司结构理论和产权安排角度来分析,现代公司制度与其他企业制度根本的区别,在于其特有的产权制度。产权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运行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中资保险公司总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产权不十分明晰。主要表现在有所有权,而难以形成所有者权力;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与经营权交融度大;所有者与经营者责权利关系不明晰,委托关系扭曲;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随之而来的,便是绩效考核、分配制度缺乏系统和稳定性,尤其对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有效的激励,还缺乏制度的保证以及可操作性;经理层的包括经营管理水平、现代管理意识等在内的职业素质总的还不高。进一步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近十余年来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断升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过去与目前仍然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对社会经济和社会安宁的贡献功不可没。但从一些结果来看,尽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各有优劣,但是,国有独资和部分产权和治理结构不顺的中资保险公司,存在体制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机制不灵活,经营管理机构庞大与冗重,管理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管理层信息不对称,分支机构不能更好地反映和体现总公司法人的意志,从而常常出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甚至员工行为目标不一致;管理成本高,保费利润率和资产利润不高,导致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但效益增幅不大等问题。这些由于产权问题引出的体制和机制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改革的动因由此而生。四、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鉴于我国国有独资和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的状况,通过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体制和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向着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认同。目前,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已获国务院的批准,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创新是强司之路,保险公司要不要改革已经不再是争议的问题,相反我们需要考虑和关注的是:怎样改革;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和建设的持续性,以及需要处理和协调的关系等问题。
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总的原则应从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出发,整体进行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坚持国家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和股权的多元化,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应是:
1.全面实现多元化改革,逐步向保险集团控股或专业公司控股条件下发展,走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在多元化架构下实现多元化经营和多元化效益,既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又是我国保险公司在人世后保险市场逐步开放,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的需要。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防控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保险行业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的同时,风险也随之而来。公司规模壮大不仅体现在公司业务规模上,还体现在保险公司的数量上。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如何才能保持自身长久的竞争优势,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实施企业内部的财务风险防控体制,无时无刻不监督着企业,规避企业面临的风险,通过提高保险公司财务系统的管理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促进保险公司持久、健康、高效的发展。
一、保险公司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种类
(一)定价的风险
保险公司的销售业务是公司后续工作的基础,那么,一单保险的定价是如何制定的?定价的多少是如何影响销售业务的呢?保险公司的相关费用是依据保险公司的预算来计算的,在前期的资金投入时,企业如果不具备科学有效的计算方式的话,保险单的相关费用计算不准确,客户的满意度降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后期发展。当费用过高时,客户可能回选择其他的保险公司,造成较低的投保率,而且已参加投保的客户可能会退订;当费用偏低或过低时,虽然公司的销售业务明显提高,但是公司本身的盈利额会减低甚至是会亏损。
(二)利率的风险
众所周知,目前银行内部除了储蓄外也设立了理财服务点,而保险的功能也是理财,那么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就会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而且很多个体将投保错误的理解为是储蓄,更加激发了保险公司与银行等机构的竞争,例如,当银行的储蓄利率上浮了几个百分点后,更多的人会选择将钱存入银行以获取更多的利息,而不愿意将钱拿去投保,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降低,影响公司的资金运转,不利于公司规避资金风险。
(三)责任准备金的风险
也许群众参与投保的初衷不尽相同,但是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转移风险,损失分摊。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我们最看重的也就是保险公司的业务水平和偿还的能力,公司的偿还能力主要看公司的准备金的金额,看是否能够及时的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客户的损失。如果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不足时,会降低公司在客户心中的信誉度,影响保险公司的投保率,同时保险公司的资金周转会出现问题,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的运行,而是忙于责任准备金的筹集。
(四)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笔者认为,偿还能力不足与责任准备金的不足密切相关。通俗来讲,当投保人在发生灾难等风险时,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不足,无法履行合同内容,就会使得客户认为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将会导致客户的流失。另外,如果在前期公司制定保险定价的时候就不科学合理,公司资金的运转方式不规范,也会使得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出现信任危机和财务危机。
(五)资产负债的风险
由保险这一行业的特点所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一种负债模式,在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管理者高度重视,防止出现资金匹配不当而使公司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内容,没有能力支付索赔金额,导致保险公司面临资产负债的财务风险。
(六)其他类型的财务风险
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受到了很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他的主要职能就是转移风险和降低客户损失。当客户投的是农业保险或者是灾后利益损失保险的话,自然灾害就是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出现的因素,这些因素是不可控的,需要在业务销售方面多加斟酌。
二、保险公司风险应对措施及风险控制体系
(一)应对措施
第一,降低融资的风险。在保险公司的运营中中,融资占据重要地位,引起了管理者的重视,如何降低融资风险已经成为了焦点。笔者认为,降低融资风险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立规避融资风险的机制,树立正确的融资风险观念,即要求管理者合理的规划公司融资机构,并最大限度的利用融资机构,但是要注意不能过分的依赖外部资金的流入。二是要有科学规范的预算计算方法,科学的预算方法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定价以及设计完美的保险产品,使得保险公司的营业利润得以提高,降低融资风险。第二,降低投资的风险。在这个保险业务多元化的时代,供保险公司选择的投资业务也越来越丰富,一些保险公司会出现不知如何选择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首先,保险公司应该深度的分析市场行情,选择前景较好的项目,并根据自身条件限制,在业务投入上制定合理的资金分配,合理负债,在保证公司自身的正常业务运行的前提下,将企业资金的效益发挥到最大化。然后,保险公司在选择了合适的投资对象后,假如是证券投资,那么保险公司需要重点关注如何规避证券投资的风险。第三,降低承保的风险。承保风险的降低主要是通过提高保险公司的定价实力来得以实现的。保险产品定价离不开预算,预算是对企业业务费用包括利润、成本以及费用的浮动范围的一种计算方式,它不仅要满足投保客户的需求,还要为公司提供预期的利润。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公司在这方面的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的需求,制定合理的保险产品,以降低承保风险的发生。第四,降低理赔的风险。理赔发生在投保人遇到风险之后,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经济损失或是人身安全等损失进行偿付。这需要公司具备两种能力:一是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管理能力,它要求保险公司要正确掌管责任准备金,准确核对,避免错账的出现,而且准备金的金额要充足,降低负债状况。二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风险案件的审核能力,它包括调查、损失计算、赔偿等环节,在这些核查过程中,秉持严格原则,降低不合理赔偿的出现频率,减少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第五,降低管理的风险。保险公司利润的亏损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不恰当有关,因此需要我们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严格实施,具体包括:提高预算能力,以此为基准适度的调配企业内部资金运转;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注重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细节问题,尽可能的规范工作;内外监督并存,保障保险公司规避可控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建立绩效管理,调动公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此来降低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构建风险警报系统。警报系统是为保险公司提供危险信号的系统,可以让保险公司及时有效的解决公司面临的危机。这一系统是以先进的信息收集技术以及对危险信息的辨别能力为基础的,为了构建这一系统,保险公司需要拥有多条信息收集渠道,使公司可以及时的获取信息,并且是相对全面的。第二,建立风险评价系统。根据风险警报系统的警示,由风险评价系统自行选择合适方法评估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对保险公司的损失值进行预计算,进而为高层管理者提供具体的指标分析,使高层管理者据此做出正确的决策,化解财务风险危机。第三,创建风险控制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它主要被用来帮助公司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降低公司损失的系统。当保险公司即将面临着某种财务风险时,风险控制系统会及时的反馈,积极制定调控措施,以将保险公司的风险值掌控在很小的范围内。当风险已经发生,风险控制系统会及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应对方案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最小化。
三、结语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财务风险的管理是整个公司运营的核心,是最不能出错的一个环节,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整个企业破产。面对当今保险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建立风险防控制度,提高公司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控意识,将财务管理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文章就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结合现阶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制定相应的财务风险防控体制,希望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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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艺波.略论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J].时代金融,2010,08:132-133.
1.银行母公司实施了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各方利益得到维护
在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银行母公司对银行系保险子公司具有自然的影响力,再加之由于国内金融体系结构依然造成目前银行母公司对传统保险公司的巨大地位优势,因此,银行母公司对于银行保险合作各方的定位是共赢机制构建的核心前提。随着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中间业务收入对银行经营收益和资产结构的调整具有战略影响意义,而金融集团内和集团间的战略协同效益依然对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巩固具有重要意义且越发突出,因此,集团内和集团间的银行保险业务会逐步成为银行集团的重要业务单元。由于上述因素对银行母公司金融集团的影响,银行母公司提升对银行保险合作各方的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程度,给予合作各方特别是传统保险公司以平等利益相关者的地位,真切维护各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各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建立重要的关系,甚至达到利益相关者伙伴关系,是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形成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2.各方遵守银行母公司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形成了合作各方公平的银保竞争环境
由于银行母公司对保险公司拥有巨大的地位优势,因此,共赢机制下的银行保险合作各方遵守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需要有银行母公司制定,并由银行母公司引导各合作保险公司强化执行。而共赢机制下的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均自觉遵守这一“约束力协议”,形成公平、合规的银行保险市场竞争环境。这一约束力的协议包括大帐手续费率的制定标准、合作各方的违规惩处与退出机制、合作各方的责任承担机制、公平的努力程度分配机制、合规高效的柜员二重委托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机制等等内容。
3.合理制定了大帐手续费标准,形成了清晰的利益分配机制
对银行保险博弈各方来说,大帐手续费率是影响各方利益分配的关键因素,因为,它既是银行从银行保险业务中实现的中间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成本的最主要部分。因此,共赢的银行保险机制下,形成了合理的手续费制定标准,并决定了合作各方间清晰的利益分配机制。
4.形成了按照合作产能分配银行努力程度的公平机制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银行和银行柜员的努力程度决定了保费的产能,银行的努力程度越高,保费的产出就越高。因此,对于银行柜员努力程度的诉求是保险公司各经济主体的主要目标。而在非共赢机制下,竞相追加手续费等资源投入成为了保险公司激励银行提高努力程度和诱导银行分配努力程度的主要手段。手续费的恶性竞争,恰恰造成了保险公司不能盈利的主要原因。因此,在银行保险共赢机制下,大帐手续费率已经有了明确的制定标准,不再成为努力程度分配的依据。此时,合作各方形成了以产能贡献为标准的努力程度分配的标准,引导者保险公司着力提高经营产能,并形成了保险公司间以产能为标准的积极向上的良性的公平竞争环境。另外需要淡化银行母公司对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的刻意保护,将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纳入与传统保险公司共同公平竞争的氛围中。
5.形成了合规高效的单纯柜员二重委托模式下的柜员激励机制
由于柜员在银行保险业务产能实现中的关键地位,柜员努力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保费产能的高低,因此,合规高效的柜员激励机制的形成,是确保银行柜员销售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在现阶段业务中,银行柜员保险业务有三种收入方式:第一种是单纯的二重委托—模式下的收入,即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率委托银行销售保险,同时银行转移支付一部分手续费委托柜员销售保险产品模式中,柜员得到的收入;第二种是在第一种存在的前提下,由于银行转移支付的激励比例过低或兑现不及时,保险公司再以隐性激励的方式向柜员提供一笔收入;第三种是保险公司直接跳开银行,与柜员销售“飞单”,直接激励柜员。根据对银行柜员二重委托收入方式的风险分析,可以知道,对柜员的第一种收入方式是合规且风险最小的方式,但是其弊端是对柜员的激励力度不高且激励形式不明显,导致对柜员激励效果不理想。在共赢的合作机制下,形成了具有竞争性的柜员的激励机制和激励形式,确保了柜员销售积极性的调动,在这种前提下,各保险公司遵守银行母公司要求严格执行对柜员的单纯二重委托机制。
6.形成了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共同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由于在银行保险业务中,各保险公司之间毕竟存在竞争性的利益冲突,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一些违规的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诱导柜员的销售或直接进行误导销售等等,来强化竞争优势。另外,个别网点或柜员也会采取一些违规方式来促进保险的销售。因此,对于合作各方,特别是保险公司违规责任追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对于违反“约束力协议”严重的,甚至采取必要的退出机制,是保证任何合作一方不得违规的前提条件。没有违规现象的发生,最终体现的是对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因此,在共赢机制下,银行保险各方形成了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
7.有着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合理划分合作各方运营成本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还有一块运营成本,涉及到合作的各方。根据对银行保险价值链中各活动成本的分析,知道涉及合作各方运营成本的环节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前期的产品研发、调研等成本;二是销售中的营销支持成本;三是售后的客户服务和非常规退保成本。上述运营成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明确的责任承担。特别是第三部分售后的非常规退保成本,所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比例逐步攀升,有时其比例甚至达到1%。而这部分非常规退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银行柜员的误导或销售不清造成的,因此,合理划分退保的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是共赢机制下的表现形式。
二、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银保合作共赢机制构建的环境要求
1.要求银行母公司实施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
从前文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银保合作共赢的表现形式分析可以明确银行母公司对于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程度越紧密,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可能性就越大,那么这一点也是判断合作各方是否共赢的关键条件。当然,利益相关者关系程度是一个辩证的概念。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外部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取决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也就是说,合作的保险公司对银行母公司越重要,那么,银行母公司对于保险公司的关系管理的程度就会越高,进而各方形成共赢的可能性越大。
2.要求各方严格执行“约束力协议”内容以形成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
上文分析的共赢机制下的表现形式,表明了各方严格遵守这一包括大帐手续费率的制定标准、合作各方的违规惩处与退出机制、合作各方的责任承担机制、公平的努力程度分配机制、执行单纯的柜员二重委托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机制等等内容的“约束力协议”。只有遵守这一协议合作各方才能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并保持对违规行为惩处的高压机制,各方才能真正实现合作共赢。因此,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必须自觉并严格的遵守这一“约束力协议”是共赢机制构建的银行保险市场条件。
3.要求合作各方具有稳定的保费产能平台
银保合作各方之间必要的保费产能平台,是关乎保险公司经营盈利或亏损的关键因素,并且保费额度也是保险公司开展银保业务快速提高市场份额的目的,因此银行母公司保费总体产能的规模是对保险公司形成优势地位的主要判定标准。如果银行母公司的保费总体产能平台不高,对合作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的提升没有多大作用,并且合作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盈利,此时,银行母公司对保险公司没有吸引力,甚至保险公司不会主动与银行合作。而在上文的分析中,知道银行对保险公司分配努力程度的依据也是合作保险公司的产能平台,这样是银行保险公平竞争的合理机制。综上,可以明确,银行母公司的总体产能决定了银行对于保险公司优势地位与否、而保险公司的产能决定了其得到的努力程度甚至是能否合作的问题,因此,合作各方稳定的保费产能平台是共赢机制构建的前提条件。
4.需要完善金融和监管环境,确保合作各方合规经营
从对银行保险的发展原因可以看出,银行保险最初在欧洲的出现是得益于监管的混业经营政策的放开和激烈的金融行业竞争,但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体系和完善的监管体系,最终形成银行保险合作各方之间的共赢格局。国内的银行保险主要得益于混业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开和保险公司是的主动联姻,导致了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体系的结构尚不平衡,严重依赖银行业,因此,银行形成了对保险公司的巨大优势地位。在国内银行保险高速发展成为保费收入的第一大来源渠道的过程中,国内的监管部门尚未对银行保险业务中出现的一些违规现象形成处置预案,国内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导致国内的银行保险业务并不成熟,合作主体之间并没有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综上分析,银行保险各方形成共赢机制的优异条件是国内金融体系和监管政策的完善。
5.健康的社会金融消费观念,理性的消费行为
银行保险产品的出发点之一是满足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消费者“一站购足”的便利性,以期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巩固银行的竞争优势。而就保险产品提供的金融功能而言,主要是出于保险的保障功能以及资产保值的功能。但是在国内银行保险的销售中,由于销售误导或营销不清楚,导致消费者被动接受保险产品,并对银行保险产品的功能形成了一种偏见,认为银行保险具有高的收益率并具有高的增值功能,因此,客户购买之后往往会出现不满意收益情况甚至出现大量的非常规退保现象,这是一种不理性的消费行为。随着国内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消费者金融知识的不断增加,国内消费者对于银行保险的消费行为也会逐步理性。这样,客户的非正常退保就会减少,保险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水平降低,并且稳定的保单继续率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增强经营能力,确保盈利水平的实现。因此,健康的社会金融消费观念,理性的消费行为是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实现共赢的又一环境条件。
三、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银保合作共赢机制的构建
根据前文对于金融控股模式下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共赢机制的表现形式和关键机制构建所需的环境条件,本文从银行保险合作各方的利益分配机制、行业制度保障机制和社会制度保障机制三个方面阐述银行保险共赢机制的构建。
1.共赢机制构建的利益分配机制
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银行保险博弈各经济主体间的共赢机制构建的利益分配机制内容主要应包括大帐手续费率制定、努力程度分配原则、柜员激励机制以及运营成本分担等方面。
①合理制定大帐手续费率β标准,明确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共赢原则进行利益分配。
根据上文分析明确了大帐手续费率是银行保险合作各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核心因素,并且也是各保险公司之间提高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因此,在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的银行保险共赢机制的构建,关键因素是要制定合理的并且各方能够自觉执行的大帐手续费率β标准。从另外一个角度,还要分析银行保险行业的平均收益情况,当保险行业总体平均保费投资净收益率高于银行平均存贷款收益率时,银行母公司可以选择手续费率的较高的范围标准执行;当保险行业总体平均保费投资净收益率低于银行平均存贷款收益率时,银行母公司可以选择手续费率的较低的范围标准执行。这种大帐手续费率β标准的制定标志着银行母公司将传统保险公司与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给予了同样的地位进行合作。
②按照合作产能制定透明的努力程度分配原则,形成保险公司间的公平竞争机制。
由于银行的努力程度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的保护政策对于保险公司保费产出的重要性,因此,在上文共赢机制下的表现形式和环境条件要求分析中,明确了银行保险共赢机制的构建必须按照合作产能制定透明的努力程度分配原则,以形成所有保险公司间的公平竞争机制。在这种要求下,关键因素有两点,一是制定合理的努力程度分配原则,按照产能分配;二是淡化对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的保护政策,甚至取消对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的保护政策,让银行系保险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自由竞争。根据上文分析,这一分配原则就是银行母公司阶段性、严格按照各保险公司的产能占比来进行努力程度及网点资源的分配,是合理的分配标准。这种分配标准下可以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内部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间的公平竞争,从而有利于银行保险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③制定合规、明确的单纯柜员二重委托模式下的柜员激励机制。
根据前文对于柜员二重委托的三种收入方式的比较分析知道,对银行柜员的三种不同激励方式各有利弊。因此,制定合理的、明确的柜员激励机制,是银行保险保费产能的关键因素。合理的、明确的柜员激励机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银行母公司转移支付的激励比例;二是明确激励兑现的形式。本文认为上述两种内容明确的路径可以参考银行柜员的第二种收入方式,将保险公司隐形支付的比例等额纳入到银行激励体系,进行统一、透明、合法化管理,并且激励兑付形式需要体现及时性和明确性。
④有着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合理划分合作各方运营成本。
通过前文分析知道,前期的产品研发、调研等成本;销售中的营销支持成本;售后的客户服务和非常规退保成本三部分构成银行保险运营成本的主要部分,而这一运营成本涉及到合作经济主体的各方,并且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是合作共赢的重要一环。因此,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的银行保险合作共赢机制构建的另一因素是对于运营成本的合理承担。本文认为运营成本合理承担的标准是按照收益和责任的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这样充分体现了合作各方平等的责权利原则。
2.共赢机制建设的行业制度保障机制
通过前文分析,本文认为良好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机制需要制度的保障落实。
①银行母公司实施银保业务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制度,维护各方利益。
从前文共赢机制和利益相关者管理关系的分析可以知道,共赢机制下的银行母公司必然会对合作保险公司实行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并且关系紧密,而实现紧密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又会更大程度上导致双方实现共赢。因此,银行母公司在银行保险业务过程中实施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是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行业制度保障。
②银行母公司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创建合作各方的公平竞争环境制度。
从上文分析可知共赢机制下的“约束力协议”包括大帐手续费率的制定标准、合作各方的违规惩处与退出机制、合作各方的责任承担机制、公平的努力程度分配机制、执行单纯的柜员二重委托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机制等等内容,而上述协议的内容是确保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共赢的关键因素,因此,确立银行母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这一“约束力协议”也是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行业制度保障。
③形成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制度,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知道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是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惩戒机制,能够保障合作各方的公平、合理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促进这一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因此,将这一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制度化,是保障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行业前提。
3.共赢机制构建的社会制度保障机制
在银行保险各方合作共赢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银行和保险行业内的一些制度保障,同时需要完善的社会制度作为保障。
①从监管部门角度。
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保险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它对于银行和保险各方相关运营机制的规范、运行的监督和指导、对于各方违规的惩处以及对于社会舆论的引导都有积极的影响意义。因此,银行保险各方共赢机制构建需要监管部门完善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
②从消费者角度。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初衷是经营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而客户购买银行保险产品的最终目的是满足自身金融需求,因此,消费者是银行保险价值系统的最末价值链环节。目前国内金融消费环境尚不成熟,消费者对于银行保险产品的认知还不全面。导致在银行保险销售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各方均有可能出现销售误导的情况,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但是也有一些消费者出现无理取闹的情况,反而导致银行或保险公司一方利益受损,这样,并不能真正形成利益相关者各方共赢的局面。因此,形成合理的维护银行保险博弈中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社会制度是保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又一前提。
③从其他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