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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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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特征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2.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3.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4.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5.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二、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1.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2.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060-03

收稿日期:2010-02-18

作者简介:刘婷婷(1985-),女,山东泰安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证券市场与投资研究。

一、小额保险及其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低收入人群一般得不到商业保险公司或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关注和覆盖。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难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特别是那些地处边远的农村人口的保险需求。同时,由于保险营销和理赔成本较高等方面的原因,传统商业保险的保费水平往往令低收入群体难以接受。基于此,低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在现实中往往被忽视。但是低收入人群面临的主要风险与其他人群是类似的。对于他们来说,微小的风险都有可能是灾难性的。2007年,中西部农村81%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到4 000元,不足3 000元的占到了69%。45%的人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55.2%的农民没有购买保险是因为价格高,12.4%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小额保险是专门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的一类保险。它是一种成本、期限、承包范围和供应机制等方面适用于低收入人群的风险分担性产品。

(一)小额保险的含义

对于小额保险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认识。目前,国际上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依照公认的保险惯例来运营的,是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二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从小额保险基本定义中可以看出小额保险主要包含两大要素:

1.符合基本的保险原理。小额保险同传统的保险一样,也遵循大数法则等保险原理,通过收集的保费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从而转嫁和分散低收入人群的风险。

2.符合低收入人群。小额保险主要服务于低收入人群,承保风险主要是危及生产和基本生活稳定的疾病、意外等风险,能够适应低收入人群的风险特征和需求,长期以来,低收入人群一直被商业保险机构所忽略,被排除在商业保险之外。小额保险正好弥补了这一空白。

(二)小额保险的特征

小额保险产生于传统保险之后,是传统保险的衍生物,它必然具有传统保险的一些特征,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将风险进行集中管理,运用分散风险方法,使承保人获得保障,通过定期收取保费、达到规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形式办理。由于发展小额保险的宗旨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规避某些特定风险。因此,与传统保险相比小额保险有一些自己的特征:

1.价格低廉。小额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收取较低的保费。保险赔偿和支付的水平较低,仅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与传统保险相比,价格低廉是小额保险最突出的一个特征。

2.针对特定风险。与传统风险相比,小额保险更关注保障型业务。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危及农民生产和基本生活稳定的疾病、寿命、意外等风险。小额保险将保险标的定位于低收入人群发生概率较高的风险,而且是一旦发生将会给予低收入家庭带来毁灭性后果的风险。

3.产品简单易懂。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他们保险意识淡薄,让他们了解并去购买一个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们只需要知道,需要多少钱,怎样付钱,能够让他们得到何种保障。因此,小额保险产品的简单易懂性符合低收入人群的要求。

4.流程相对简单。流程简单既是由小额保险客户群的特征决定,也是开办小额保险的保险机构降低成本的需要。保险公司简化展业,承保,收费和理赔过程,使小额保险易于销售,易于管理,同时可以提升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费用成本和稳性成本,从而最终降低保费。

二、国际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

据CGAP统计,截至2006年12月有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二十余种小额保险产品,累计受众已经超过亿人次,成为继小额信贷之后发展最为迅速的农村金融产品。表1列举了部分在目标客户选择、承保风险、保险产品展业运作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小额保险项目。

现阶段世界上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机构主要集中在南亚的一些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等。但是,从上表中看小额保险的推行并无固定的模式,不同类型机构的经营模式及小额保险产品种类或服务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合作―模式

在合作―模式中,合作伙伴通常是指保险机构,人与合作伙伴之间并没有股权联系,双方只是按照合约建立拓展小额保险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模式中,保险机构借鉴微型金融机构联保贷款的运作机制,主要通过小组保单的形式为众多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保险服务。例如:加纳的CARE和印度的ASA。

在合作―模式下,保险机构和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主要限于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客户提供基本的、与人的主营业务相关的小额保险产品。例如:贷款信用保险和人寿保险。而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对低收入市场有着强烈需求的保险产品实行该种合作模式的机构并不多。如:健康保险、储蓄寿险。

(二)独立经营模式

采用独立经营模式的机构主要是一些微型金融机构和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

1.独立经营小额保险的微型金融机构。现阶段独立经营小额保险的微型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资产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拥有客户数量较多的机构。其经营特点,一是为客户提供的小额保险通常与具体的存款或贷款业务挂钩,是一种附带提供的金融服务。二是他们提供的保险服务或产品具有强制性。例如,孟加拉乡村银行。

2.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主要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单一的保险服务,具体的小额保险产品包括健康保险、人寿保险记忆意外伤害保险等。对小额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或产品,客户可自愿选择购买,不具有强制性。

由于各地区的差异小额保险的两种经营模式适应于不同的情况,但是,二者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如表2所示):

三、中国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从国外小额保险经营发展的实践来看,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从国外小额保险经营发展的实践来看,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各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及制度环境的不同密切相关。目前,中国小额保险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制度还不健全,小额保险经营模式如何选择至关重要,其模式的选择应适合中国现阶段的发展。

首先,在开发小额保险的初期,可采用合作―模式。在中国,不仅小额保险发展滞后,而且小额信贷也发展缓慢,这与中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地位极不对称,大部分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群仍然没能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由于微型金融发展的整体滞后,中国目前尚缺乏像孟加拉乡村银行或印度的SEWA银行那样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较大的微型金融机构,也没有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实行独立经营模式在现阶段并不适宜。

其次,小额保险应当而且也可以发展成为一项多方参与、共赢的事业。鉴于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群体的脆弱性,单凭微型金融机构或专营小额保险机构自身的努力,小额保险很难获得较快发展。小额保险半商业化和半公益性的特征决定了小额保险不论实行何种经营模式,都有必要建立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主流商业保险公司、国际金融机构和捐赠者等广泛参与的小额保险合作伙伴关系(如表3)。以促进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不同的组织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多方参与小额保险合作关系,可以多方互补,共同促进小额保险的发展,达到多方共赢。客户可以获得适度的保障以防止现有水平的恶化。政府可以通过小额保险补充和完善现有社会保险体系。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这项业务培养潜在的客户,扩大市场影响。

四、中国开展小额保险的经验借鉴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100多个最穷的国家的低收入人群中,只有约3%的低收入人口参加了正式的小额保险。在中国,小额保险的概念刚刚引入,小额保险的运作方式,盈利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从小额保险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发展状况来看,中国小额保险以后的快速发展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一)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小额保险的宣传力度。现阶段小额保险发展缓慢一定程度上与穷人的保险意识薄弱有关,应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险知识教育,增进他们对小额保险的理解。首先,政府应该提升对小额保险的认识。大力发展小额保险不仅对提高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水平有积极的作用,还为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要改变保险公司对小额保险的认识。让保险公司摒弃旧的观念,加大发展小额保险的各项投入。

2.提供保费补贴,促进小额保险发展。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小额保险的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有关保险销售渠道重视发展小额保险。对于一些风险较高的产品,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财政专项补贴或税收优惠。比如:减免小额保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例如,菲律宾政府通过税收减免了特定小额保险项目上的营业税,而且降低了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很好地促进了小额保险网络的拓展。政府的适度支持有利于提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投保的积极性、降低开展小额保险业务的相关机构的经营成本。

(二)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

从需求群体看,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对小额保险的需求存在着两大特殊性:一方面,小额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很大,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各个地域可能遭受各种灾害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各不相同,就是同一风险在不同的地区也会造成差异很大的危害。这就为产品的设计造成了较大的难度。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创新。另一方面,小额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对价格的弹性很高,客户对价格相当敏感,一个较小的价格变动将会导致相当多的客户决定是否购买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 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应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三)规范小额保险市场制度

小额保险市场是一个特殊的保险市场。小额保险客户大都缺乏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风险的抵抗能力较弱。而对于保险人来说,一方面,要加快理赔速度,巩固小额保险市场,又要控制较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还要面对较高的教育成本和经营成本。因此,在大力推进小额保险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小额保险市场制度。比如:小额保险的准入要求、市场管理制度、偿付能力的要求、独立的小额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力的要求等。以规范小额保险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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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兵,王赛花.影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城乡经济因素对比分析:下[J].统计与决策,2005,(1).

[5]皮立波,李军.我顾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保险需求与商业性供给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3,(5).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地流转;流转意愿;影响因素;logistic模型

一、引言

农地作为农民拥有的一种重要的资源与生产要素,只有使其自由流动,才能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地价值的最大化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重庆是大城市、大农村并存的特殊直辖市,全市农业人口占70%以上,人均农地资源严重稀缺。为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促进农民增收,重庆市将劳务经济发展作为破解“三农”难题的有效途径,但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农村青壮年男性劳动力的大量外流,造成农业的劳动强度和生产能力严重超出了农村留守农民的承载能力,出现了农地撂荒与粗放经营,影响了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

本文利用重庆市113个自然村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的问卷调查为研究样本,就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重庆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制度设计,有效推进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地基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价值的最大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提供理论依据与政策借鉴。

二、模型构建及数据来源说明

(一)模型构建

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分为愿意和不愿意两种。将农户农地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设定为如下函数形式:

农户农地流转意愿Y=f(户主个人特征变量,家庭收益特征变量,农地流转组织特征变量,社会保障特征变量,其他因素)+随机扰动项

由于因变量是农户农地流转的意愿,若农户愿意流转土地(包括转入和转出土地),因变量取值为1;反之,若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包括转入和转出土地),因变量取值为2。

设Y=1的概率为P,取值范围为0~1。将比数P1P取自然对数得lnP1P,即对P作logit转换,记为logitP,则logitP的取值范围为[∞,+∞],以logitP为因变量,则m个自变量分别为X1,X2,……,Xm,所对应的logistic回归模型(宇传华,2007)为:

logitP=ln[P/(1P)]=β0+β1X1+β2X2+…+βmXm

或: P=exp(β0+β1X1+β2X2+…+βmXm) 1+exp(β0+β1X1+β2X2+……+βmXm)

其中,β0为常数,表示自变量全为2时比数的自然对数值;Xj(j=1,2,…,m)为影响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意愿的因素;βj是Xj(j=1,2,…,m)对应的偏回归系数;exp(・)是以自然对数(2.71828)为底的指数。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1. 被解释变量。选取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每种流转意愿有两种选择:愿意或不愿意。

2. 解释变量。本文选择反映农户个人特征、家庭收益、农地流转组织和社会保障等4个方面的变量。

(1)农户个人特征变量:户主年龄、户主文化程度、性别;

(2)家庭收益特征变量:人均年收入、非农收入比重和对当地农地流转价格的满意度;

(3)农地流转组织特征变量:有无农地流转中介组织;

(4)社会保障特征变量:是否购买保险、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农地经营权转入意愿的影响因素

表1的估计结果显示,家庭人均收入在5%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值,表明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越高,越愿意转入土地经营权。非农收入比重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非农收入比重与农户转入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负相关,即农户非农收入越高,转入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越小,符合理论预期。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说明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的存在有利于农户农地经营权的转入。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在5%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值,说明农户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度越高,其越愿意转入土地经营权。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在5%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表示农户购买社会保险得到政府补助,农户农地流转获取的收益更高,更愿意转入土地经营权。

(二)农户农地经营权转出意愿的影响因素

表2的估计结果显示,户主年龄在10%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表示农户农地经营权转出意愿受户主年龄的影响,农户年龄越大,转出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越小。家庭人均收入在5%的水平下显著,且系数为正,表明家庭人均收入越高的农户,越愿意转出土地经营权。非农收入比重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非农收入比重越高,农户越愿意转出农地经营权。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在5%的水平下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的存在,对农户转出农地经营权的意愿有积极影响。对农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满意程度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即农户对流转价格的满意度越高,农户转出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越强。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即农户购买社会保险获得政府补助有助于土地经营权的转出,对农户农地经营权转出有积极影响。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利用实地调研数据,借助统计模型就重庆市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发现:家庭人均收入、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是否购买社会保险以及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与农户农地转入意愿正相关,非农收入比重与农户农地转入意愿负相关,农户个体特征不影响农地转入意愿;户主年龄、家庭人均收入、非农收入比重、对当地农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满意程度、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及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与农户转出农地经营权意愿正相关,农户性别、受教育程度不影响农户农地转出。上述结论的政策启示是:①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对农民的全保障功能,还土地以正常生产要素的性质,使土地资源在自由流动中实现其经济功能和价值最大化。②规范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地经营权中介组织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地价格评估机制,减少农地流转的盲目性,降低农户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推进农地顺利流转。③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拓宽农户非农就业渠道,增加农户非农收入比重,提高农户总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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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洋,刘惠君.基于Logistic模型的农地流转农户意愿影响因素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2):962963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12YJA7901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重大课题(项目编号:CDJSK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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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特征范文第4篇

一、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一)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特别是其发展初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二)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

,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创新的动力支持,而其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又需要科技保险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和分散。

保险经营特征范文第5篇

银行与保险公司作为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机构,其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仅对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在其金融功能的作用发挥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以及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现状,由于金融行业发展中对银行与保险之间的交叉业务监管不够完善,再加上其通道业务的兴起和发展,导致银行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通道载体设置,并以此开展间接投资来创新其经营业务同时,也造成了我国银行与保险企业经营发展中在资金监管与投资分布等业务方面的同质化问题出现且呈现不断加剧变化与发展趋势,对整个金融行业发展形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针对我国银行与保险的经营同质化水平进行研究,以为控制对策制定提供相应的支持,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现状及影响分析

结合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经营发展中所存在的同质化问题,其中,不同行业之间及其各自的内部结构体系中,如果在资产结构以及投资组合等经营发展上存在较大的同质化与相似性问题,就会造成其共同暴露的程度不断加深,从而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中所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增加。有研究显示,银行机构之间的投资组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并且其相似性越高,即表明其在经营同质化方面的水平表现也越明显,从而造成银行对冲击下的共同暴露风险越大,在金融行业发展中受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扰动影响也就越明显。同样,银行业发展中,如果不同的银行机构之间在产品组合与区域选择等方面存在较高的同质化程度,就会导致银行之间的内在紧密度加强,从而引起金融行业发展中所存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形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形成与发展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较晚,因此,导致国内金融市场完善与管理中就存在着较多的制度缺失以及过度投机等不良行为,对整个金融市场良好秩序的形成及正常波动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使其出现非正常波动情况,并且在这种非正常波动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形成溢出效应,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提升形成制约。另一方面,结合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由于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主体的银行与保险业在经营发展中所存在的相似性和同质化问题日益突出,并且一旦其经营发展中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与同质化问题后,在其中一个行业发展出现危机与风险的情况下,就会通过共同暴露等渠道、方式向其他行业传递,使其他行业发展面临相应的外部风险,进而形成区域性和系统性的风险危机,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产生影响。因此,针对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的经营同质化水平进行研究,以结合其经营同质化程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强调控,具有十分突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经营同质化水平的测度方法

结合当前对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方法的研究现状,其主要包括欧式距离模型分析法与关联度模型分析、广义杰卡德模型分析、余弦相似度模型分析等多种不同方法。其中,欧式距离模型分析在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分析中,所测度获取的数值越大即表示其经营同质化水平也越高,有研究利用该分析方法中模型计算对银行银团贷款组合的重叠实现了较好的测度分析;广义杰卡德模型分析中通过其计算模型进行计算获取的杰卡德距离越大,即表示其同质化水平也越高,该方法在金融领域的相似度测定中具有较为显著的作用和效果,其中,就有研究利用该模型实现了我国上市银行经营同质化水平的测度和分析。

三、对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水平的测度研究

结合上述对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经营同质化的影响以及其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方法的分析,本文对我国银行与保险业经营同质化水平的研究中,采用上述的欧式距离模型分析法,以国内20多家上市银行与6家上市的保险公司在2010至2019年期间对外公开的年报数据与资料为例,通过对其数据资料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以银行业的投资区域、贷款行业以及类型、投资持有目的等数据资料内容为主,同时对保险业公布数据中的营业收入类型与投资独享、资产类型分布等数据内容为主,并以二者之间的投资持有目的、资产类型分布数据作为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项目,展开相应的研究和分析。根据上述研究分析方法,通过研究分析开展,首先,对投资持有目的视角下的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分析显示,通过将有关数据代入模型进行计算分析后可获取相关数据。根据数据结果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与保险在投资持有目的视角下的经营同质化水平处于0.59至0.75之间,该水平处于相对适中的程度,并且其结果变化曲线中显示其水平变化的幅度相对较大。此外,根据数据中的分析结果,从宏观层面对其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进行分析,可看出我国银行与保险业在投资持有目视角下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整体呈现上升变化趋势,由0.57逐渐上升变化至0.72,这也说明在国内银行与保险行业的持续发展推进下,其在业务模式和投资结构上逐渐倾向于趋同发展与变化特征,但从微观层面分析可看出,二者之间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指标在上升变化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规则波动变化情况,其早期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指数均比较低,但在2012年前后出现了急剧上升后逐渐稳定的变化特征,其中,二者之间的经营同质化水平上升与我国保险行业的资金管理通道业务存在一定的关系,但随着保监会有关保险资管通道业务规范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下发,对二者之间的经营同质化形成了一定的抑制。此外,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对资产类型视角下的我国银行与保险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分析显示,对二者在资产类型视角下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测度分析,是以我国银行与保险的资产构成中的前五类为主进行分析,其主要包括现金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保险为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根据研究分析结果可看出其在资产类型视角下的经营同质化水平指数处于0.58至0.65范围内,且其水平变化幅度范围较大,整体呈现上升变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