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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确定。高职后勤从企业属性来说,必须要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必须盈利才能生存;从高校后勤教育服务属性来说,企业以提供学校师生全方位服务为主,要实现这些需求,后勤提供很多服务的成本明显高于企业所得到的收入,因此企业要承担所有不盈利项目带来的亏损,这又会使后勤企业面临生存危机。由于后勤企业所承担的教育属性,因此财务管理目标有时难以确定,从而使财务管理活动陷入两难境地。
1.2企业筹资渠道少,筹资能力弱。后勤企业以学校投资为主,企业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投入和自身累计盈余。一方面由于学校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这些资金的使用受诸多条件限制。另一方面企业自身盈力能力弱,用企业积累来筹集发展所需的资金是少之又少。除上面两种筹资渠道外,后勤企业从银行、其他企业那里借款筹资,由于后勤企业的大部分资产属于学校,企业只有使用权,没有办法实现资产抵押,学校又不能为后勤借款担保;如果用股权筹资,由于其他企业对高职后勤的低盈利水平以及受学校政策制度影响一般都比较谨慎,不太愿意过多投资于后勤。因此以上这些都很难为后勤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后勤企业的筹资渠道少,筹资能力弱就显而易见的。
1.3企业投资管理能力弱。后勤企业缺少有效的投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少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另一方面是缺少投资管理技能。后勤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都是从学校转岗过来,对投资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比较弱,同时又缺少引进高素质投资管理方面的人才机制,无法组建一支高水平的投资管理团队。企业仅有的投资项目也限于实物投资,对股权、债权等投资方面比较少。
1.4企业利润分配不合理。高职后勤虽然经过十多年的社会化改革,但是仍旧没有完全从学校那里独立出来,后勤企业的人事、财务、收入分配等管理权基本上还是由学校决定,收入分配方案必须经过学校的同意后方能实施。学校收入分配方案是根据行政事业分配方案性质来管理,对于由按企业性质的收入分配方案并不理解,一种有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的收入分配方案未必能得到学校的同意。
2后勤财务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2.1企业市场化的理财意识不强。后勤企业虽然经过十多年的社会化改革,但是这种改革的速度和范围远不能达到市场化要求的企业改革水平,企业所面临的理财环境仍旧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化经济转型中,后勤企业很难有突破性或者创新型的财务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水平,例如后勤企业一旦缺少资金就会把希望寄予在学校身上,不会灵活应用多种筹资方式来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后勤企业对于闲置资金的管理上也只是简单的存入银行,很少去思考把闲置资金投资于收益较高的股权或债权等投资,增加资金的收益率。因此后勤企业的财务管理理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难以用先进的理财技术来帮助提高后勤的财务管理水平。
2.2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独立性差。高职后勤社会化改革,虽然把后勤从原来学校的一个职能部门转变成一个独立注册公司,从法人治理组织结构上看,后勤似乎从学校那里独立出来,但是要建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经济实体目标还是比较远。在这种背景下,后勤财务管理主体的独立必然不强,因而后勤对资金的管理、运用必然会受制于学校。因而后勤财务管理尽管可能存在有利于后勤发展的各种财务管理手段和方法上的创新,但是这种创新要转为现实的竞争力以及产生较高的管理效益也非常困难的。
2.3企业双重属性使财务管理目标不清。高职后勤具有的企业属性和教育服务属性,使后勤财务管理目标难以选择。如果选择利润最大化目标,必须会选择那些盈利性强的服务项目,放弃那些盈利性不强的服务项目,而那些盈利性不强的项目往往是学校非常重要的服务项目,如果没有这些项目,学校的教学生活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是学校所不容许的,后勤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是选择这些不盈利的项目会影响后勤的盈利水平,甚至会导致后勤严重亏损,影响后勤的生存能力。比如高职后勤自建班车车队,其收到的租车费远不及人工成本及油费、折旧的支出。
3后勤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创新路径
3.1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高校后勤的教育服务属性和企业属性要求高职后勤财务管理目标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味追求社会效益必然会使经济效益受损,同样只追求经济效益必须会使社会效益受损,最终也会影响经济效益的取得,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益两者的最大化。也就是如图表1、表2所示后勤财务管理主要分为4个大的项目管理以及管理方式。A项目是那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大的项目,可以实行投资责任中心式管理,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这个是后勤财务管理的核心。其次是B项目,也就是社会效益比较大而经济效益小的项目,可以实行成本责任中心式管理,努力控制成本,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尽可能把成本降到最低。再次是C项目,也就是社会效益小经济效益大的项目,这种项目应该采用收入责任中心式管理,尽可能扩大收入,使后勤的总体利益最大化成为可能。最后是D项目,也就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很低的项目,财务管理跟B项目管理一样,但是应该把这些项目作为次要项目管理,减少财务资源的投入。
3.2优化企业筹资结构,拓宽财务筹资渠道。目前我国企业的主要筹资渠道及其内容和特点如表3所示:高职后勤应该利用上述各种可能的筹资渠道,在充分了解其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后勤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筹资环境筹集到足够多的发展资金。同时后勤企业应该对所筹集的资金的比例和渠道的主次要充分的认识和规划。高职后勤目前主要筹资渠道还是依靠学校财政资金和银行借款,其次是商业信用,也就是利用与高职后勤有着密切业务往来的单位进行商业融资,随着高职后勤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规模实力的增强可以考虑让民营资本以及员工参与进入,增加后勤公司的实力,当然特别优秀的后勤企业可能考虑IPO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
3.3控制企业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效益。高职后勤管理内容涉及到餐饮、绿化、保洁、水电管理、教师学生住宿管理、班车管理等,这些管理的内容涉及多种产业,每一产业由于需求大小不同投资风险和收益也不同。高职后勤在投资时首先要加强风险意识,对该项目存在的风险类型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有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并对各类风险提出应对措施,这是高职后勤投资成败的关键,高职后勤的企业属性和教育服务属性会使一个投资项目失败所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一般企业投资失败所带来的影响。其次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要有所舍取。如表4反映了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表4收益高收益低风险高A(次优投资,加强风险管控)C(减少投资,控制风险)风险低B(集中资源,优先投资)D(少量投资,提高收益率)高职后勤应该集中各种资源优先投资于B项目,尽管风险比较低,但还是注意风险的管理,同时尽可能提高投资收益,而A项目尽管风险很高,但收益率也高,只要加强对项目风险的管控,不失为次优的投资项目。C项目和D项目收益率较低,但是风险水平不一样,C项目比D项目风险高,因此优先选择D项目,但是相比于A项目和B项目来讲,略逊一筹。高职后勤投资管理效益的提升,不仅仅对不同的项目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还需要对每一个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监控,包括投资前的调查研究,投资时的资源分配、到投资后综合分析评价。
3.4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增强企业实力。高职后勤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需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收益分配方案必须跟高职后勤的经营战略相适应。高职后勤的不同的经营战略对后勤公司的资金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当高职后勤施行增长战略或者收缩战略时,对资金需要是非常的大并且要求资金的成本尽可能的低,此时最好能施行较低的收益分配,当高职后勤施行稳定的战略时,对资金的需求并不大,此时可以执行较高的收益分配。第二,有利于提高各方利益,促进各方的积极性。高职后勤收益分配方案对象最主要是学校和员工。作为股东的学校希望后勤公司能尽可能多的给予投资回报,而后勤公司能给予的投资回报取决于经营利润和分配比率,因而后勤公司应根据利润水平,可以采用固定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或者剩余股利政策或者固定比率股利政策。作为员工希望后勤公司能给予公平、富有激情的收入分配方案,高职后勤现有的收入分配方案多是根据员工的不同编制来设计,而不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岗位进行。对于学校编制人员采用的是学校的分配方案,公司编制人员采用的是另一套分配方案。对于同一性质的工作岗位,由于人员的不同编制其收入分配方案不同,而这两种分配方案收益差异越大,就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因而有必要对这种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减少这种差异性带来的不公平,收益分配方案应该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绩效设计不同的收益分配。同时收益分配方案也不仅仅只限于劳动性质收入分配,还可以是权益收入分配方式,即员工参股方式进行分配。
关键词:股利分配 再融资行为 关系
2008年初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一度引起市场的恐慌,关于提高再融资准入门槛的呼声越来越高。2008年10月,证监会新规提高再融资门槛,规定再融资公司近3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30%,政策制定者从股利人手调控公司再融资行为,那么股利分配方式、股利支付率等因素到底对上市公司融资结构、融资成本及融资方式产生怎样的影响。有怎么样的内在联系,本文以辽宁上市公司连续4年的(2005-2008年9月)财务数据为依据,共选取有效样本41家,通过对比其股利分配方案和融资方案,寻找特点并分析关系。本文将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分为三种:派现、送股(含转增股本和送股)和混合股利分配方式(同时含派现和送股)。再融资方案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股权融资包括配股、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在债务融资中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融资方式。
一、辽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与再融资行为关系分析
综合表1、表2、表3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辽宁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与其再融资行为之间关系表现为:
(一)辽宁上市公司的融资方案并不符合股权融资偏好论,2005年-2008年9月辽宁上市公司很少运用股权融资,其配股和增发的比例很低,平均来看。只有0.5家公司进行配股,3家公司进行增发,除去2005年(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再融资基本停止)。平均只有4家公司进行增发。与此同时,其债务融资比例相当高,不管净资产收益率处于哪个区间,企业短期融资的使用较多。由于辽宁上市公司普遍用的是派现分红,进行股利分配的企业比例相当高,使得企业的内源融资(留存收益)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使企业的外源融资成为融资的主要渠道。这种情况会使公司面临以下困境:(1)上市公司没有充分发挥股权再融资功能。股本规模过小会影响企业竞争力。据统计,截至2008年9月,沪深股票总市值12.99万亿,总股本15410.39亿。而辽宁上市公司在2008年9月的总市值为1642.47亿元,约占全国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24%,股本额254.14亿。约占全国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以上数据可知,辽宁上市公司没有很好的利用配股和增发两个主要的股权再融资渠道。(2)债务融资过多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和财务风险,虽然2008年第3季度辽宁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1%,流动比率平均为61.8%,显示企业偿债能力不强。2005―2008年净利润增长率平均数为-77.94%,平均每股收益从2005年的0.16下降到2008年的0.08元,盈利能力逐年下降。由此可见,企业偿债能力不强:一方面是企业自身负债率较高所致另一方面也受盈利能力下降所限。
(二)为了达到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上市公司通常会采用不同的股利分配方式来调整净资产收益率,从而使企业顺利地实现再融资。本文中统计,辽宁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方式上,主要采取派现方式,并且随着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采取派现方式的公司比例也在上升。现金股利的发放会减少企业的净资产,从而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使上市公司可以轻易达到证监会规定的再融资资格,实现企业配股或增发的愿望。虽然辽宁上市公司2005_2008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再融资资格线的企业平均为18家。占44%。但文中数据表明企业并没有因为派现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而广泛的运用股权融资方式。一方面说明辽宁上市公司并没有出现“配股热”或“增发热”,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债券融资方式仍然是上市公司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辽宁上市公司并不是为了取得再融资资格而分红,而是为了投资者带来实际的利益。
二、辽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与再融资现状原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无论哪一种再融资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均对相关的资格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尤其在盈利能力的要求方面。但从前文数据可以看出,辽宁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并不如意,2005―2008年净资产收益率在配股和增发资格线下的公司平均有21家,约占51%,说明有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因为净资产收益率无法达到再融资基本线,导致上市公司无法采用股权再融资方式。
从企业的盈亏情况与净利润的增长率来看,虽然每年有超过80%的上市公司实现盈利,且连续3年盈利的上市公司有35家,约占85.4%。但其4年的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为一77.94%。可见,辽宁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利润增长缓慢,无法为其直接再融资提供保证,从而使其再融资受阻。
(二)获取融资的难易程度
融资成本是影响融资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债务融资成本与债权人所要求的收益率相关,股权融资成本与股东所期望的收益率相关。有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笔者认为2005年――2008年辽宁上市公司出现债务融资偏好,除了考虑融资成本及上市公司自身盈利能力以外,以下因素也对其融资方式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1 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大了对东北地区特别是辽宁上市公司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了东北地区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就辽宁而言,国家大力支持重工业、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发展,在辽宁的41家上市公司中有近22涉及到这些产业,国家的金融信贷支持对辽宁上市公司的融资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2 上市公司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上市公司往往是本行业的龙头,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在推动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正因为这样上市公司往往受到当地金融机构的睛睐,成为金融机构争相贷款的对象。并享受很多的优惠政策,信贷资金向上市公司集中。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要求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没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而且不能产生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具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或者可以施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和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新旧准则关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比较见表1所示。
通过表1可以看出,旧准则中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采用权益法,而在新准则中则采用成本法。可见,新准则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更强调了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运用,目的是减少投资企业的利润受到被投资企业(子公司)盈亏的影响。另外,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对母公司及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影响
按照新准则投资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对母公司和合并报表净利润是否会产生影响以及多大的影响,以下分别针对控股子公司盈利和亏损两种情况,通过新旧准则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分析子公司盈余对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的影响。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货币资金9000万元设立了B公司,占B公司净资产75%,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A公司能够控制B公司。假设A公司与B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A公司2009年除B公司分来利润外,净利润为500Zi"元。B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宣布按持股比例分配给A公司450万元现金股利。B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旧准则下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按权益法进行的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确认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9000
贷:银行存款
9000
2009年12月31日,按实际占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并按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冲减。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750
贷:投资收益
750
借:应收股利(银行存款)――B公司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450
(2)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借:股本
12000
盈余公积
100
未分配利润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B公司
9300
少数股东权益
3100
内部投资收益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
借:投资收益
750
少数股东收益
250
贷:提取盈余公积
100
对股东的分配
600
未分配利润
300
在旧准则下,A(母)公司报表采用权益法对B(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母公司报表上的净利润为1250(500+750)万元;在企业合并报表上的净利润与A公司个别报表的净利润一致。
新准则下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按成本法进行的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确认投资成本。(与权益法处理相同)
2009年12月31日,按实际收到股利数,确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
B公司450
贷:投资收益450
(2)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编制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按照子公司本期实现净利润进行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750
贷:投资收益
750
对子公司本期分配利润进行母公司权益法核算处理。
借:投资收益
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450
(3)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借:股本
12000
盈余公积
100
未分配利润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9300
少数股东权益
3100
内部投资收益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
借:投资收益
750
少数股东收益
250
贷:提取盈余公积
100
对股东的分配
600
未分配利润
300
结论:在新准则下,A(母)公司只有在B(子)公司发放红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A(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不再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子公司当期已实现而未分配的利润。在A(母)公司报表上的净利润为950(500+450)万元;而在合并报表上的净利润是1250(500+750)万元,比母公司报表多出300Zi元,这30097元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B(子)公司当年已实现而未分配的利润。按母公司和按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股利分配,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例2]B公司2009年度亏损1000万元,不分配现金股利。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
旧准则下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按权益法进行的会计处理。
2009年1月1日,确认投资成本。(与例1处理相同)
2009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75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750
(2)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借:股本
12000
未分配利润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B公司8250
少数股东权益
2750
内部投资收益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
1000
贷:投资收益
750
少数股东收益
250
旧准则下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A公司报表上的净亏损为250(500-750)万元,在企业合并报表上的净亏损与A公司报表的净亏损一致,即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项目差异为零。
新准则下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按成本法进行的会计处理。
(与例1处理相同)
2009年1月1日,确认投资成本。
2009年12月31日,B公司由于亏损没有发放股利,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作会计处理。
(2)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编制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确认A公司在B公司出现亏损1000万元中占有的份额750万元。
借:投资收益
75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750
(3)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借:股本
12000
未分配利润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8250
少数股东权益
2750
内部投资收益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
1000
贷:投资收益
750
少数股东收益
250
结论:在新准则下,A(母)公司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只在B(子)公司发放红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B(子)公司当期亏损不影响A(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仍然是500万元不变。而在合并报表上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合并报表上反映亏损250(500-750)万元,母公司和合并报表有较大的差异。
三、子公司盈余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响分析
由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没有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基数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旧准则下,上市公司是选择母公司还是选择合并报表的净利润进行股利分配,不会产生差异;而在新准则下,截至2007年末,我国约有96.52%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之间存在差异,其中子公司已实现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是构成了合并报表净利润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差异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差异为上市公司带来股利分配的操纵空间。
(一)作为“超分配”和“不分配或少分配”股利的工具一方面上市公司为满足大股东利益最大化,套取现金的需要,在子公司有利润,但尚未全部分配的情况下,选择利润高的合并报表作为股利分配基数,进行“超分配”;另一方面,在子公司亏损的情况下,选择利润低的合并报表作为不分配或少分配股利借口。(1)上市公司选择合并报表净利润大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进行超额分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利分配方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工具。(2)上市公司选择合并报表净利润于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不分配或少分配。我国上市公司“暂不分配”的情况经常出现。
(二)作为再融资的手段证监会2008年在《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再筹资的条件,将“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为了达到再融资的目的,当母公司报表利润较少时,上市公司会选择合并报表的数字,进行超能力派现,用以前年度累积盈余来实现分配,甚至动用资本金派现,造成一方面分配股利,一方面增发融资,股利分配与公司的资金使用需求不一致,违反了公司存在及发展的资本保全理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破坏性。
四、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建议
(一)从法律上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我国《公司法》中涉及到的股利分配问题,不够明确,易生歧义,造成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非理性分配。建议《公司法》对股利分配基数确定为以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之所以强调按母公司报表,是因为按母公司报表上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股利分配体现了按能力分配股利,符合谨慎性原则,即只有在收到子公司股利时才可将此部分收益用于分配,分配有了充分的资金保证。因此,可将《公司法》第167条,“将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修改为“将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另外,还应在《公司法》中增加不分配股利的条件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因此,在税务处理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所得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分。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一方面要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从被投资方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的分配,当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时,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则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对转让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对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要区别对待。如属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差,要辨析是否有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如属转让投资产生的收益差则属于资本利得,是所得税前收益,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比较会计与税法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存在下列不同点:1.收益确认时点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在被投资单位确认净损益时就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法处理上,则要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分配,从而导致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在先,而税法上确认收益在后,产生暂时性的差异。对于处置投资取得的收益,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法上都是在处置实现时确认收益,在确认的时点上没有差异。由上看出,由于收益在确认时点和金额上的不同所导致的财税处理差异,使得在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投资方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时,税法上要求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时,会计上不作处理,而税法上要确认收益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对满足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则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收益确认金额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则按照被投资方做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实际应分得的利润分配额确认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处置收益,若是撤回或减少投资而收回投资,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处理上,要将取得的价款与初始投资成本间的差额区分为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若是转让股权,会计处理上以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税务处理上,只确认转让所得,不确认股息性所得,也即只按照投资转让获得的价款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转让所得。由上看出,投资方处置投资时,会计上不分是股息性的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全部计入“投资收益”;税法上则要区分是股息性的所得还是资本利得,因为股息和资本利得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对于股息性所得,需根据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税率差异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双方的税率相同,则股息性所得也不再补税;对于资本性所得,它是投资方处置股权的收益,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一)持有股权期间收益的财税处理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股份(权益法核算),2012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2013年,乙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发放现金股利50万元。当乙公司2012年末实现净利100万元时,甲公司按享有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20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00贷:投资收益200000会计上,2012年计入当期损益20万元,使甲公司当期利润增加20万元。而税务处理上,2012年不确认该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乙公司宣告发放股利时,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股利1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000会计上不影响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10万元的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因分得的股息是税后利润的分配,若该投资收益符合条件则为免税收入,又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道德风险
上市公司采取适当的股利分配政策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不少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与此同时还有不少上市公司存在超能力派现的现象。不规范的股利政策,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打击了投资者信利心,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予以必要的规制,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股利分配现状和问题
(一)超能力派现
超能力派现是指上市公司当年每股股利派现金额大于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的现象。把大额的利润分给了公司的大股东,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悖于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为尽管超额派现能够充分满足股东近期利益诉求,但是却会导致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的紧张,损害公司长远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并且违背了资本保全原则。资本保全约束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没有股利派发的时候不能给股东派发股利,否则视为抽逃资本金,即企业发放的股利或投资分红不得来源于原始投资(或股本),而只能来源于企业当期利润或留存收益。如果企业当期没有足够的现金而派法了股利,则不能保证公司在短期债务到期的时候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我国有学者研究表明,现金股利分配与股票价格之间关系不显著,也就是说,超能力派现并不会促进股票价格的上涨,但却会明显加大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分红不足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在大幅增长,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达到了10847.90亿元,同比增长25.23%。然而,上市公司却仍然较少给股东分红。例如,2005至2009年,我国最大的15家国有控股钢铁类上市公司,包括宝钢、鞍钢、武钢等,的财务数据显示: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率极低,如包钢股份2006至2009年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均采取只送股不派现的利润分配方式,分别为10股送0.55股、10股送1股、10股送0.5股和不送不派。更有甚者,安阳钢铁2005至2009年的五个会计年度中,有三年不分红,其他两年分红只有10股派1股。
与分红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却在大幅度增加。根据大智慧软件提供的数据,近年来,我国钢铁类上市公司给予高管的报酬极其丰厚,如宝钢股份年度给予高管的年薪维持在1200至1800万元左右,15家钢铁上市公司的总年薪高达5000万元左右。
二、主要原因
(一)资本市场不成熟
上市公司较少给股东分红,除了历史原因之外,还受上市公司内部人利益的驱使,上市公司常常以留存大量的利润为手段,用以满足公司内部高管薪酬的增长和投资规模的扩张。
与国内上市公司分红严重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海外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却向海外股东进行巨量的现金分红,截止2008年,中国石油公司在美国上市融资不过29亿美元,上市四年海外分红累积高达119亿美元,仅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个公司四年海外分红就超过1000亿美元,却极少对其大股东分红。中外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出现如此大的反差,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不成熟,投资者没有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形成强大的利润分配约束机制,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形成了即使不分红也不会受到股东惩罚的思维定势。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源于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产生于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人利益目标与股东的利益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再加上契约的不完备性,很容易诱发内部人的道德风险。作为人的管理层存在扩大在职消费、扩张不符合股东利益的项目投资,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的倾向。上市公司增加留用利润,等于增加了管理层可支配现金流量,为管理层扩大在职消费和盲目投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一股独大
我国上市公司大都有国有企业背景,一股独大是其主要特征。大股东往往通过内部人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和经营政策和利润分配政策。就利润分配而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是不一致的。大股东基于在公司中获利方式的多样性,主要不是通过红利,而是借助于对公司法人资源的占有和控制获取高额的回报;而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获利方式只能是获取红利。
三、破解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困境的对策
实证研究表明,适当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有助于改善公司业绩,并显著降低高管人员在职消费程度。有研究还证明,适当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还可以避免管理层拥有更多的现金,从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源的稀缺性,进而提高公司资源投资的效率。
(一)司法救济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公司的决策机关,决定着公司的利润分配,后者是独立于公司的法律主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利润根本权实质上是在代表公司行使法人财产处置权;而股东却无权直接请求公司利润分配权,否则会侵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针对上市公司超能力分配股利的行为,股东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请求公司退还超额分配的利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就是说,对于超能力分配利润,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讼,请求董事会追回超额分配的利润。
(二)转让股权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见,是否分配利润是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在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情况下,合同、章程中也未对红利分配的比例作出明确约定的,个别股东直接公司请求分配利润,一般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上述《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是兼顾公司与股东双方利益的利润分配模式,它先由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方案,然后再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个别股东事实上没有被赋予越过股东会单独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公司未作决议的情况下,是否分配利润仍属于公司自行决定的范畴。股东若认为权益受损,可通过转让股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等方式获得相当的收益。《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参考文献
[1]文宗瑜,李铭.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J].国有资产管理,2007(08).
[2]张菊如.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股利分配分析――基于建发股份的案例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04月上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