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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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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准则

持续经营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持续经营; 经济环境; 保证责任

持续经营假设作为四大会计假设之一,在财务会计中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应对主体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除非管理层打算清算该主体,或打算停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否则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予以编制”。2008年10月9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一项名为“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的征求意见稿,笔者拟结合该征求意见稿和相关国际准则的内容对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以下看法。

一、持续经营假设的涵义

所谓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报告主体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但从其本意来讲,持续经营假设并不是假设特定的报告主体可以无限期地生存下去,而只是假设其将持续经营足够长的时间,以使之可以履行其现存的应予承担的义务。同时,这种默认是有条件基础的,即在没有“反证”表明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方有此假设。而所谓的“反证”,就是那些表明报告主体经营活动将会中止的证据,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报告主体资不抵债已被宣告破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停业清算等。

持续经营假设作为一项会计假设,是人们对会计系统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在主观上达成的一种共识或约定,是会计学科理论体系建立所依循的逻辑起点,也是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它使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上,解决了企业的资产计价和费用分配等问题:只有假定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继续存在并实现其既定的各项目标,企业才能采用历史成本而不是清算价值来计量其资产等要素,从而保持会计信息处理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才能区分为流动的和长期的,并按预定的用途去使用现有的资产,按现时承诺的条件去清偿其各项债务,才有必要和可能进行会计分期,并将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在受益期间进行合理分配。

作为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持续经营假设本身具有其科学的成份,但同时也隐藏了一些缺陷,主要有:

第一,持续经营假设是建立在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基础之上的,没有考虑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冲击和影响。持续经营假设形成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当时有限责任公司刚刚兴起,公司破产的案例比较少,企业面临的是一个相对而言结构稳定、风险较小的经济环境。在这一环境下,其经营目标一般是能够实现的,持续经营的假设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市场风云变幻莫测、知识经济浪潮汹涌、社会变革加速的当今,企业所处的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大的经济环境,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持续经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基于持续经营假设的企业财务报表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价值,持续经营假设使会计技术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使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上来保证其稳定性,产生了许多过去和未来相结合的会计方法和技术,解决了企业的资产计价和费用分配等问题。但在会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条件下,持续经营这一基于工业经济时代背景下所提出的假设却使会计走上了一条严重脱离实际的道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并与该假设相配合和适应的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一系列会计核算原则和处理方法已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价值。

二、与持续经营假设有关的主要争议

持续经营假设已经受到了来自各方面不确定因素的挑战,有关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仍适用于现行的经济环境、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应由企业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来承担、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等问题。

(一)持续经营假设是否仍适用于现行的经济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的二十一世纪,企业所处的是一个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大的经济环境:技术的飞速发展会使产品和设备很快过时,产品寿命周期大大缩短,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或边际利润会在顷刻间被竞争对手抢走;各种复杂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工具大量涌现,使金融市场更加变幻莫测、波动频繁;商品价格、利率和汇率变动剧烈,反复无常。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下,企业随时都有被兼并、清算、终止的可能,持续经营所谓的“反证”已无证可寻。因此,有人认为,建立在无“反证”基础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适应现行的经济环境,应该用“解散清算假设”或“即时经营假设”来取代“持续经营假设”。

(二)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应由企业管理层还是审计人员承担

现有的相关准则和法规基本上都明确规定评估并且在必要的条件下披露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企业管理层拥有的信息优势,但是考虑到现实中管理层通常不愿意主动披露企业持续经营方面问题的事实,而审计人员由于具有相对独立性,有能力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能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和披露,所以投资者往往希望审计人员能够评估和披露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很多国家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如,国际审计准则ISA No.570规定,“当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存在时,须提请被审计单位做出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做出充分披露,审计人员出具无保留意见,但要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使用者注意报表附注中对此事的披露。当被审计单位未做出适当披露时,审计人员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报告中应涉及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根据审计人员的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再合理,企业将不能持续经营下去,而被审计单位仍旧依据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审计人员应出具否定意见”。美国和我国的相关审计准则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另一方面,会计职业界为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通常在审计准则中把审计人员对于持续经营考虑的责任限定在可控范围内。然而司法程序的进行往往并不以会计职业界的行业规定为最终依据。鉴于诉讼风险,审计人员不得不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格外重视。

(三)持续经营期限应该如何判断

由于持续经营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一般情况所做的假定,而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因此“可预见的将来”这一概念便在实际操作中应运而生。但“可预见的将来”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把握,并且在事后也难以评估,因此在具体准则中,“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所代替。如,英国《审计准则第130号――财务报告中的持续经营基础》(SAS No.130)中提出“如果管理层对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的期限短于财务报告日期后的一年,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的披露,那么审计人员就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也规定“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但在实际运用“一年”或“十二个月”概念时,仍会遇到大量的不确定性,仍有许多问题待会计界和法律界解决。例如,如果公司在一年加一天的期限内仍能够持续经营,审计人员是否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三、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思考

(一)“持续经营”假设仍适用于现行的经济环境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在正常情况下,报告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和清算,直到实现报告主体的计划、完成受托责任为止,并不是假设特定的报告主体可以无限期地生存下去。事实上,任何企业的自然状态都处在持续经营和解散清算两极之间,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竞争原则,企业的关、停、并、转,甚至倒闭清算并不鲜见,然而从总体来看,破产清算的企业终究只是少数。对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持续经营假设仍然是合理的。

只是对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和领域(如虚拟公司),持续经营假设可能不具有适用性。以虚拟公司为例,虚拟公司(或称为网络公司)的实质是基于互联网的,由若干独立企业根据工作任务和市场变化需要联合形成的,可以迅速进行分合、重组的一种高弹性的合作组织形式,它从事的多是一次易,经营活动呈现出临时性和短暂性的特点,它能根据市场需要,适时介入、退出与变更,一旦完成某项交易即宣告解散。可见,虚拟公司是一种经济利益相关各方的临时性结盟体,时分时合,其经营活动和经营期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并不能肯定其是否依然存在,因此持续经营假设基本上不适用于此类企业。但我们不能因为持续经营假设不适用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和领域便全盘否定其适用性。事实上,持续经营假设也可以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发展和创新,如可以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相结合。

(二)持续经营的保证责任主要应由企业管理层承担

虽然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计格外重视,在相关审计准则中也明确了审计人员有评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但是,企业管理层在信息上具有明显的优势,理应由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和披露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而不应由审计人员承担过度的责任。对此,FASB的“持续经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应对主体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主体应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除非管理层打算清算该主体,或打算停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IAS1和我国相关会计准则也作了类似的要求。

但基于管理层缺乏披露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的动机,可以考虑进一步强化持续经营信息的披露,并进一步细化持续经营的披露标准。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的《上市指引――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披露》中,对指导公司管理层如何判断是否应该采用持续经营假设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标准。美国审计准则也制定了相对详尽的标准,将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信息归纳为持续的亏损、可能导致财务困难的其他迹象、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这一标准为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审计人员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提供了重要参考,可以达到保护审计人员以免其承担过度责任的目的。与此相对照,我国有关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就比较粗略,很难涵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全部内容,因此有必要加以细化。

(三)持续经营期限的判断不应局限于“一年”或“十二个月”

当“可预见的将来”的概念逐渐被具体的时间长度“一年”或“十二个月”所代替后,在评估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用时,美国审计准则AU Section 341规定审计人员“有责任去评估主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是否在持续经营的能力上存在重大疑问,该合理的时间不超过被审财务报表的报告日后一年”。而IAS1规定,“在评估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时,管理层应考虑所有能获得的有关未来的有效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应覆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2个月的时间,但并不限于12个月”。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FASB决定在“持续经营”征求意见稿中采用IAS1的时间长度,这样,恰好超过一年这个时间长度但很有必要披露的事项和条件也能纳入持续经营评估的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则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但准则没有对持续经营的评估标准做出规范。笔者认为,考虑到会计国际趋同的现实要求,我国的相关会计准则也应该参照IAS1的内容对评估持续经营的时间长度做出规定,并对相关审计准则的内容做出修订,由“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修订为“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12个月,但并不限于12个月”。

【主要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06.

持续经营准则范文第2篇

一、持续经营下审计判断综述

17世纪股份公司的创建使持续经营观念具有了法律效力,18世纪产业革命的工业生产使这一观念得到了发展,到19世纪被制造商们广泛采用后,持续经营就以现代的形式出现――成为构建会计理论的一大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或惯例。所谓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自从持续经营假设在1922年由美国会计学家佩顿(Paton)首次提出之后,即在会计理论中得以明确,也被各国的会计准则广泛接受。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准则中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考虑贯穿整个审计过程。这是我国审计领域中第一个将属于不确定审计研究范围的持续经营审计作为研究对象的成文准则,这也充分揭示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事项已经开始受到了实务界的重视。因此,企业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公司存在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虽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却取决于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观判断。因此,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表现在管理当局或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一种“重大怀疑”。如果管理当局或审计人员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怀疑”,则表明公司存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否则,则表明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审计判断审计意见类型分析

1997-2002年度间,除金帝建设(1998)、ST圣方(2001)因审计范围受限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外,在其余的58份审计报告中,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质疑。如ST中辽2002年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连续两年经营亏损,净资产已为负值,同时又存在大额的逾期银行贷款和对外担保,被诉讼案件多起,涉案金额较大,主要资产已抵押或被查封,个别子公司已歇业,未能就其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认为ST郑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ST石化(2001)、ST南华(2002)、ST吉纸(2002)等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兴业(2002)等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受到极大影响。(见表1,表2)

我国从1997年第一次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意见审计报告出现以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直到2008年的86份,占各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78.18%。其中有几次较大幅度的增长出现在1998年、2003年、2007年及2008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显地折射出1998年《准则》的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意见的影响。2003年独立审计准则修订稿颁布实施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审计报告占当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高达50.94%。2007年新《准则》的施行,使得2007年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较2006年有较大增长。另外值得关注的就是2008年关于持续经营非标审计意见的比重的大幅上涨,跟世界性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关系。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类型的进一步分析,有几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1)出现了否定意见。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成为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这份否定意见恰恰是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的。随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现一份。其中代码600833的上市公司商业网点连续两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见,且均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有关。

通过分析发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997~2008年的12年间仅仅出具了4份,且均发生在2003年《准则》修订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订后的准则是否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逃离”了否定意见的条件范围,还是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判定审计意见类型的条件,使注册会计师发表该种意见类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但如果确信被审计单位破产清算成为必然,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理论上固然可以对会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实际上等于宣告被审计单位必然破产倒闭。被审计单位万一出现起死回生,或者拖上二年或三年再破产清算,则注册会计师遭受法律诉讼就难于避免。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很少有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不合理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无法表示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出现率居高不下。在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五种审计意见类型中,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占总数最多,其次就是无法表示意见类型。无法表示意见,无疑是承认注册会计师在经过一番劳动后并无收获,这是报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看成审计委托双方的一种计谋: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规避了一定的审计风险;对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对报告使用者有了交代。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审计中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如从2003年的24.07%,下降到2008年19.77%,由此也可以推论,《准则》修订关于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修改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3)通过分析比较,发现每次在新的准则实施前后期间均对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类型产生一定正比例影响。值得关注的是针对2008年非标审计意见中出现的关于对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问题,许多上市公司受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存在极大地不确定,因此2008年的审计报告中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的问题占据了导致CPA出具非标意见的重要影响因素。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被审计企业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大,很多不确定性没有历史数据或以往经验可以参考,导致企业、投资者乃至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大幅提高。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要求管理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持续经营的不确定因素。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更多地考虑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乃至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

三、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差异性对CPA的影响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关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差异性对CPA的影响可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1)如果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然而为当某一公司破产清算时,会计报表使用者往往指责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是投资者或债权人因其投资或贷款遭受损失,往往找注册会计师当替罪羊,要求得到赔偿以弥补其损失。审计人员可能遭受的损失包括声誉损失和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其的诉讼损失。

(2)有人认为对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后,审计报告本身而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可能导致企业真的破产清算,出现“自我实现预测效果”。也就是说,财务或经营陷入困境的公司本来还有希望渡过难关,但因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保留意见,导致会计报表使用者的过度反应。如采取收缩信用、不予贷款或改变交易条件等措施,会更加速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从而使企业很快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境地。因此,注册会计师即使对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在措词上也应十分慎重,只列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的各种迹象,不应预测这些迹象后面的结果,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与评价,出具合适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常重要,是保证审计质量,把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四、提高持续经营审计质量的具体措施

评价持续经营审计判断质量最为明显的指标是所作判断的准确度,但在审计实务中,许多审计判断中并不存在客观的、可计量的外部标准来衡量其结论的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多个审计人员的意见一致性是用于评价某一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质量的最常用的标准。因此坚持意见一致性原则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审计判断结论的正确与否,还关系到报表使用者对审计意见的信心以及审计职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何提高持续经营审计质量,拟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专家知识,积极开发和应用持续经营审计判断专家系统。持续经营审计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很多,而且许多因素具有难以量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得持续经营审计判断无法用传统的数学模型进行精确描述。对于处理难以用数学模型精确描述的复杂对象,专家系统具有非常明显的优越性。从1965年世界上第一个专家系统(DENRAL)研制成功以来,专家系统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利用人工智能以及预先存储的知识库,模拟人类专家的判断和决策,解决了那些需要专家决定的复杂问题。设计与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计算机专家系统是提升持续经营审计判断质量,解决准则修订不可克服缺陷问题的迫切要求。

(2)充分运用审计判断辅助工具及或其他技术工具。各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应积极使用已有的审计判断辅助工具,或组织有经验的审计专家积极开发审计判断辅助工具。专家系统应将专家的感性经验和科学算法相结合,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技术提供实现手段。如果能够使用某些技术工具(如期权定价模型)和公开获得的信息对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行判断,将有助于审计人员正确地出具符合客户实际情况的审计报告,减小误判成本,保护财务报告使用者和CPA利益。同时,由于使用的是公开信息,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利用这些技术工具在客观上对CPA与客户的共谋行为形成监督。因此,探讨能为判断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提供参考的定量分析方法,提出了利用公开的财务报告和市场事务数据,使用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期权定价模型,求解公司的违约(破产)概率的方法,为CPA和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一种参考,但是毕竟这种方法做了大量的假设。

(3)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持续经营审计中“量刑不准”的原因之一是被审计单位故意隐瞒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较差。只有规范了审计执业环境,减少审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减少被审计单位的舞弊和欺诈行为,加强审计双方的配合,才能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持续经营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审计国际化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标准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境内审计师审计外,同时要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标准编制并经国际审计师(以下称境外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当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相同还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响审计师发表相同或不同的审计意见?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有利于加深对审计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理解。

一、审计意见差异:一个分析框架

审计意见是审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客观、公允程度进行判断所做出的结论,审计意见是审计质量的外在表现,审计质量是审计意见的内在实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即影响审计意见。根据deanglo(1981)对审计质量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舞弊的联合概率。发现客户违背会计准则的概率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运用的审计程序和样本的选择等,报告客户的违规取决于审计师相对客户的独立性。我们可以把影响审计意见(审计质量)形成的因素分为两大类:(1)技术性因素。主要指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技术性规范和审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它可以通过培训、制定审计准则等措施予以解决,也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协调和统一;(2)非技术性因素。主要指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监管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审计师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

审计师根据公司对会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在遵循相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审计意见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一致时,如果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对信息质量进行鉴别,在审计师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质的差异时,审计师在主观上会对同一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做出不同的判断,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但是如果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存在质的差异的情况下,那么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就体现为审计师的独立性,即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审计师明显有能力辨别出接近财务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户关系的影响而不会按照预测结果对客户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客观公允的标准之一,如果审计师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投资者等信息用户将会对公司的劣质信息做出反应,对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视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但是公司同时也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如果审计师出具了公司不乐意接受的客观的审计意见就有可能失去客户,但顺从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观的审计意见,就可能因诉讼而发生赔偿。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审计师的行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应该出具的审计意见,在于公司对审计师的贿赂收益与预期因诉讼赔偿和丢失客户的损失之间的大小,贿赂收益主要由公司决定,因诉讼赔偿产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决定。丢失客户的损失由审计师的声誉机制决定。

二、案例介绍

1.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a公司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两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按我国会计准则计算,2001年的净利润为-22.5亿元(-20.1亿元),每股净资产为-4.14元(-4.1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399.10%(-366.09%);2002年,尽管盈利657.5万元(819.1亿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亏损3477.1万元,每股净资产为-4.16元(-4.14元),净资产收益率也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 “z”计分判定模型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破产危机)进行预测, 2001年z值为-23.78(-23.18),2002年z值为-8.76(-7.41),根据判定标准z值小于1.81,则企业存在很大破产风险,说明a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

2. 审计师审计意见和公司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说明。

2001年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都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二者一致认为a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但具体出具何种审计意见上存在分歧(境内审计师出具的是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境外为拒绝表示意见);2002年,境外审计师,仍然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见,而境内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续经营问题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会报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m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2001 年度公司巨额亏损主要是由于当年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计提了大量的坏帐及减值准备金所致。因第一大股东和t公司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做出了承诺,特别是t公司于2002 年3 月正式购买本公司部分股权已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这些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实际重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开,相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努力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有望在2002 年度得以恢复。

2002年,针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报告也认为,由于2002年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尚未完成,还存在着巨额的债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b股审计报告。对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公司的最大债权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债务重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根据相关协议t公司将短期借款及其相关利息转为长期借款,随着债务重组的不断进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提高。

从董事会的说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续经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与t公司的债务重组,但直到2002年底,债务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

三、审计意见差异的剖析

1. 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境外审计师是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意见,境内审计师是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所出具审计意见。要考虑技术层面是否是引起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必须分析3个方面:(1)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审计的规定;(2)会计准则;(3)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是国际化。目前正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独立审计准则(李爽,200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公告第23号——持续经营》和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 号——持续经营》的差异主要是:国际审计准则要求,一旦公司审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就在审计意见中必须予以揭示,因此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意见当中没有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类型;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计划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两者都是从财务、经营及其他3个方面来界定持续经营是否出现问题的。在a公司的问题上,我们依靠财务方面的特征,无论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还是我国审计准则,a公司均属于审计师要对持续经营予以关注的对象。

那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是否会导致审计判定差异呢?根据a公司的财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ias下的财务指标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相差不大,净利润尽管在绝对数上有一定差异,但相对数较小,而且没有改变净利润的符号,这说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会导致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

技术层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境内外审计师是否能够判定公司存在持续经营危机。就2001年而言,境内外审计师都关注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危机,并均在审计报告当中进行了披露,这说明境内外审计师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专业胜任能力至少在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会的说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审计师的就持续经营发表的保留意见,说明董事会自己承认了持续经营危机的存在,即使存在专业胜任能力差异,境内审计师也可以通过这个信息来调整自己的专业判断,所以,专业胜任能力不是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境内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参照相应的审计准则,我们可以推断:(1)在2001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疑虑,不过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审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重要限制,审计人员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2)2002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管理当局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被审计单位已经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审计师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审计单位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但管理当局予以拒绝,仅凭现有的证据与措施不能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会计报表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如果假定审计师是客观出具了审计意见,那么境内外审计师真正的分歧应该集中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公司是否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这些在客观上对境内外审计师不会有差别,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专业胜任能力相差不大时,境内外审计师对这种客观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观上的认识也不会出现质的差异。因此,不是由于境内外审计师在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导致了审计意见差异。

2. 非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对审计意见差异的另外一个解释是非技术层面因素,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将影响到境内外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在分析框架中,我们提到,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通过影响审计师的利益函数来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理论上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应当能够促使审计市场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会计师事务所——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服务的需求方——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刘峰等,2002)。一个高质量的审计市场,在于通过监管制度安排为审计师、上市公司建立一个利益函数,以引导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审计师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师如果应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那么,公司为了获得审计师的“合作”,将可能支付额外的贿赂,事务所获得贿赂收益;但审计师未客观出具审计意见,可能被查处,查处后,审计师将被罚款、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务所的直接损失,此外,如果审计师被查处,基于信誉受到影响,市场份额下降,还将导致间接损失。如果审计师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失去客户,审计师的正常收费(包括现在的和预期未来的审计收费的贴现值)就没有了,但声誉得到提高,增加事务所未来收益。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近乎为零,声誉机制几乎不起作用(刘峰、许菲,2002;刘峰等,2002), defond, wong和li(2000)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审计师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实行伴随了证券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规避。这说明境内审计师在坚持己见出具审计意见,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民事赔偿责任为零,声誉机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务所按照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时,不但能够接受贿赂收益,而且面临损失的机会少。

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标,就a股而言,如:配股条件、st和pt以及退市机制,均以境内审计师的a股财务报告为准,即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基于这些利益所在,公司将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贿赂境内审计师。所以境内审计师比境外审计师更倾向于接受贿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轻微的审计意见。

在a公司问题上,技术性的差异不是导致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那么这种非技术性的差异将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审计收费上我们得到一个旁证,一般来说,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成本要高于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收费按照国际标准收取,将高于境内审计师。但我们发现,在2001年,a公司分别向境内、外审计师支付33万元、27万元审计费用,2002年分别支付了33万元和23万元审计费用,连续2年境内审计师的收费均高于境外审计师,2002年居然高出10万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内审计师为a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未对持续经营危机进行揭示。

四、若干启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内外审计师进行审计,为分析不同审计师的行为特征提供了一个机会,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内外审计师针对同一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消除了一些由于技术性规范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我们的分析发现,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时发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贿赂a股审计师,现有的法律风险环境使得a股审计师有激励与公司合谋,出具公司期望的审计意见。

我国以国际审计准则为蓝本,不断制定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看到,改进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除了不断完善技术性规范外,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尽快建立审计师的声誉机制。

我们的研究是针对b股市场的境外审计师分析的,但境外审计师在a股市场上将可能改变其行为特征,其与境内审计师所面临的情况是一样的,境外审计师的决策期望效用值与境内审计师相同,正如刘峰、许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其行为,从而达到相关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资的,必须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审计。这里隐含了两个假设,一是国内技术规范和国内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可能导致审计低质量,二是国际审计师更具独立性。而我们的分析认为更多的应该考虑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陈朝晖.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会计研究,1999,(7):15-22.

2.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会计研究,2002,(2):21-27.

3.刘峰,张立民,雷科多.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中天勤客户流向的案例分析.会计研究,2002,(12):22-27.

持续经营准则范文第4篇

一、起源

会计主体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它规定了会计对象和报表内容的空间范围,要求会计各要素在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业主之间区分。

会计主体假设起源于经营主体的概念,其形成与经济组织的独立发展有直接联系。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出现了大量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独资或合伙企业,如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康美达合营公司,15世纪英国从事海外贸易的冒险性公司都是合伙组织,它们客观上要求会计将企业视为独立于业主之外的经济实体,将业主个人的经济活动与企业分开。因为在法律上,独资和合伙企业不独立法人,它们的资产和负债仍被视为业主或合伙人的财产和债务,业主、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会计上必须假设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会计关注的中心是企业而不是业主、合伙人。

持续经营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即假定每一个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面临破产和清算,因而它所拥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或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在同样的过程中被偿还。若企业不能持续经营,就需放弃这一假设,在清算假设下形成破产或重组的会计程序。

持续经营假设产生股份公司的创建。17世纪英国的海外贸易逐渐发展成为连续不断的过程,需要永久性资本,把企业视为持续经营。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起初每次航行都作为一次独立的冒险活动,发行有限期的股票,结束后进行清算。但是船舶、贸易站和其它长期资产从一次冒险活动结转到下一次非常麻烦。1613年东印度公司开始出售为期四年的认股单,并逐步发展为拥有永久性资本的持续经营公司。可以说,股份公司的出现使持续经营观念具有法律效力。18世纪产业革命的工业生产使这一观念得到发展,到19世纪被制造商们广泛采用后,持续性就以现代的形式出现了,成为构建会计理论的一大假设。

会计分期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这一假设规定了会计对象的时间界限,将企业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分割为若干较短时期,以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是正确计算收入、费用和损益的前提。

会计分期假设是由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的。15世纪商业是一系列不相关的冒险活动,会计报表只在一个主要项目结束后才加以编制,一般不需要会计报告期间,当企业的生命经过多次冒险活动而连续存在下来时,到清算期再编制报表就不实际了。特别是18世纪产业革命带来的会计信息及时性要求,企业出现了趋势:在较短的间隔期内编制报表,最后形成了一种编制年度报表的基础。18世纪70年代就开始采用在每年业务经营的淡期结束的会计年度。因此说,公司的持续经营导致了会计报告的定期性。

货币计量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这一假设规定了会计的计量手段,指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可以通过货币反映。它暗含了两层意思,即币种的唯一性和币值的不变性。

尽管会计产生于货币之前,但自货币出现之后,它就成为会计记录资产和债务的计量工具。古代会计只反映商品的变动,公元前630年,希腊人发明了铸币,开始采用货币作为通用的计算单位,但以实物数量反映实物资产,以货币单位反映货币财产,而且不同城市的货币混记在同一会计帐簿中。11~14世纪随着西欧经济的发展、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商业交易开始按货币单位来记帐,并延续到今天。

二、影响

会计假设的设立是为了引申出相应的会计原则,如:

持续经营假设可说是最重要的假设,它是资产计价的最重要基准,衍生了历史成本、折旧、资本保持等会计原则。它使会计的重心转向了未来,资产计价应依据公司的长期收益能力,除非资产价值的变化对持续经营价值产生影响,否则就没有必要对资产进行再估价。加上币值稳定假设,历史成本就成为资产价值的一种重要形式;固定资产的购置是为了长期使用,应采用折旧的形式,按使用期限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期转为费用;由于股份公司必须保持资本完整,才能确保经营的连续性,而为保全资本,企业只能从累计利润支付股利,又导致了精确区分资产和费用的必要。

会计分期假设首先为持续经营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其次产生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会计信息是否可比、会计方法是否一致等问题。会计分期以计算定期收益,使成本需要与收入配比;又由于企业在某一较短时期,各项资产和权益的变动与现金的收入和支出是不相吻合的,导致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而企业在持续经营假设下,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考虑应计和递延费用,以精确计量利润。

三、不足

上述四项会计假设的观念早在19世纪就已经形成,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又不断丰富了它们的内涵,或者证明了它们的局限性。并且有的假设其局限性是自身造成的,如会计分期假设,因为会计期是人为划分的,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会计信息有明显的估计性和不确定性。

会计主体假设一般指企业本身,随着集团公司的出现,母公司和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为了合并编制财务报表反映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会计主体假设发展为合并个体,再扩展又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政府的国民帐户核算体系。而今信息时代造就的网上公司更突破了会计主体原有的空间范围,因为网上公司属于虚拟公司,并以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为其主要资产,会计主体假设由此扩展为企业实主体和虚主体,并引出虚主体如何建立会计程序,提供会计信息的新课题。

现行的持续经营假设其运用一直是不充分的。20世纪初,迪克西就指出资产按持续经营假设估价时,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不严加区分会引起原则性错误,流动资产应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后来,哈特菲尔德也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全面剖析,得出:如果持续经营是资产估价的关键,由于固定资产不是为销售而购进,其售价是不相关的,可以按历史成本计价;存货的存在是为了销售,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其售价;1981年佩顿更发展了持续经营的含义,主张按资产的市价而不是成本记录。总之,理论上的持续经营假设仅仅排斥了清算价格,要求按使用目的对资产计价,即对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对流动资产按变现净值计价。而现行的持续经营假设强调对所有的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这种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20世纪20年代,大多数国家通货膨胀已很明显,稳健主义阻止了对流动资产按变现净值计价的做法,那时开始占支配地位的收益实现原则又为历史成本提供了理论依据:任何较高的计价会产生未实现的收益。最后,政府的所得税法等强化了保守的资产计价观点,使得持续经营假设被不完整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而过去被持续经营排斥的清算前提,在今天则被频频运用。一浪又一浪地公司合并、重组,使任何环境下的企业必须具有资产迅速变现的能力,才能迅速改变其产品和业务经营,不仅流动资产应按变现价值反映,固定资产变现价值也决非不相关的。尤其是20世纪后期以来,全球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产生了网上虚拟公司,由于知识以思维的速度更新、扩散,网上公司的经营活动面临着空前的风险,并呈现短暂性,而不是永久经营。因此,以持续经营为假设的传统会计的主流地位渐渐受到了以非持续经营为假设的清算会计的挑战。

货币计量假设引起的争议最大。首先,以货币计量不能表现诸如企业员工素质、产品质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信息,使会计信息局限于货币性和定量性的。而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里,知识和企业员工越来越成为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因此早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人力资源会计,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人力资源会计将会计信息扩大到定性的信息,但它是以人力资产的成本可以和实物资产一样用货币计量为假设的。事实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强化了货币计量这一假设,会计信息本质就是数字化的货币性信息;其次,由于20世纪初通货膨胀的出现,特别是二战后,持续的通货膨胀遍及全球,动摇了作为历史成本前提的“币值稳定”假设。因为会计报表上以现时价格计量收入,却以历史成本计量费用,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则不能正确地计量收益,由此产生了物价变动会计和现时成本会计。它们与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之争在于币值变动引起资产价值的变动是否会产生收益,历史成本会计的维护者如利特尔顿认为物价变动自身是不能产生收益的。而且近十年来,西方国家的物价上涨指数普遍回落到50%以下,已可不必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各国放松了对利率、汇率的管制后,面对随时变动的货币市场,企业采用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期货、期权等回避货币变动的风险,这使币值稳定的假设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新晨

四、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假设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它们本身是会计人员在有限的事实和观察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假设也需要不断修正。在通货膨胀时代,对币值稳定假设的否定产生了物价变动会计或现时成本会计;在信息时代,会计主体假设的外延被扩展。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所有企业,对清算会计的运用渐增。当货币计量假设不足以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人力资源会计应运而生。衍生金融工具显示人们为保持币值稳定而作出的努力。

参考文献:

持续经营准则范文第5篇

缺乏职业胜任能力,是产生审计期望差距的首要因素

审计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质疑,并在审计报告当中指出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错误。但实际情况是,大量的日常审计工作是由相对来说缺乏实践专业能力和资格不够的人员完成的。汉弗莱等人指出:“有关审计成本的问题会导致审计时间变少,从而成为产生审计期望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起审计人员忽视自己的职责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今的经济活动比以往变得更加复杂。汉弗莱等人指出“:商业活动复杂程度的增加速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审计技术发展的速度。”一些公司由于它的经济活动实质相当复杂,以至于它的财务活动复杂至极,这种复杂性表现为公司高层的欺诈行为,主管人员同时身兼数职以及组织内部的复杂关系……其中组织内部关系的复杂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些组织内部关系人都有不同的利益和目标。所以,这就是审计人员很难决定管理当局的声明书是否有效,或者很难断定有关管理当局在财务报表当中的认定是否真实的原因。

为了达到减少或者消除期望差距的目的,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还要求其能经济有效地完成被审计单位委托的业务。因此,实践中可以通过各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及之后的继续教育制度,来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较理想地满足对执业的知识、技能的需求。对审计人员的经验、审计效率的要求,则需要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通过经验的积累而得以实现,这需要一个过程。经验的积累会促进效率的提升,但在经验缺乏条件下对效率的追求有可能增加执业差距。审计人员作为一个人,不可能对审计准则的执行永远正确。审计人员可能对审计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对经济活动的实质把握不准确,同时大量职业判断的应用也都使偏差出现的可能性增加,从而导致执业差距的存在。

缺乏职业独立性,是产生审计期望差距的重要因素

美国著名的审计学家莫茨和夏拉夫在《审计哲学》一书中指出“:对于从业人员个体来说,他从职业的角度必须避免出现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但不幸的是,现代审计正在遭受被称为‘内在的反独立性特点’的侵扰。审计已不具有确保其诚实和独立的内在特点。”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市场发展迅速,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审计人员为了生存、发展,竞相在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审计效率方面寻求价值的扩大,但审计行业有一个特殊性,那就是审计产品的无差别性。“新上市公司的首次发行价格不会因为审计团体的良好声誉而提高,银行也不会因为审计团体的不同而对被审计单位收取差别利率”。由此,在审计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就容易出现审计行业的逆向选择,审计团体为招揽业务而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来降低审计收费。另一方面,就是审计人员为了扩大收入,大量承接非审计业务,且在饱和的审计市场中,审计团体的审计服务市场发展空间已稳定,各事务所就在非审计服务市场中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非审计服务虽说可以增加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对减少审计服务的风险有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非审计服务比重的提升,各审计团体对非审计服务收费的依赖性增加,从而对其审计的独立性产生威胁,且在形式上看来也容易引起审计需求方的误解,容易造成形式上的不独立,这也影响着执业差距的产生。

逃避重大舞弊责任,是产生审计期望差距的“合理保证”

审计职业界之所以从采取强硬立场推卸在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审计责任,演变为以积极态度承担应负的适当审计责任,是因为报表经审计后重大舞弊案件仍然频繁发生,政府及公众强烈不满。在诉讼爆炸时代,审计团体必须承担舞弊审计责任的压力及风险,并思考有效应对诉讼爆炸,缩小合理的审计期望差距。国际审计准则指出,审计人员有责任计划和实施审计,合理保证财务报告中不存在重大错报。这里我们要注意审计的责任是“合理保证”的概念,即各国在审计准则中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财务报告中不存在重大错报,不管这种错报是错误还是舞弊造成的。也就是说审计人员不是财务报表正确性的担保人或保证人。对于这一点,投资者将“合理保证”解读为审计人员有义务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所以他们往往把会计信息失真责任全部推给审计人员,甚至将经营失败归咎于审计失败,而事实上,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成本效益上这种要求都是不可能的。由于审计人员采用的审计技术和测试程序的内在局限性,以及管理层为了隐藏舞弊所采取的欺骗、串通和其他方法,也因为审计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专业审计意见,而非专门查错防弊,所以,发现舞弊行为对审计人员而言是很困难的。而且,当出现由于审计报告所涵盖的重大舞弊和差错所引起的财务报表的重大误报时,这本身并不能说明审计人员没有遵守基本准则和重要的审计程序。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人们普遍期望审计人员应该能够发现财务报表中那些足以影响到真实性和公正性的重大舞弊。且这种期望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承认,审计人员也应该承担起这一职责。审计人员逃避发现重大舞弊的责任,是近些年来不断出现审计期望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

忽视持续经营假设,是产生审计期望差距的可能因素

大多数的财务报告是基于持续经营的假设,报表使用者以此来判断公司在短期之内能够经营下去。换句话说,使用者会想当然地认为,在年度报告中,无论是董事会还是审计人员都没有相反的论断,公司能够存活下去。如果接下来公司经营失败了,那么这些报表使用者就会问,为什么他们事先没有被告知公司可能存在经营失败。当该公司破产,而在公司管理层的年度报告和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中都没有提及任何公司在持续经营方面存在问题时,审计人员往往会受到广泛的批评。该批评主要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审计人员没有主动寻找公司能够持续经营证据的责任,而仅仅是需要在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时予以关注。虽说审计人员在公司持续经营问题上消极了些,但需要明确的是,管理当局的职责之一就是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是持续经营的,这样,管理当局对在持续经营的假设基础上所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合理性是负有主要责任的。而审计人员的责任是,使他们自己认为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是合理的,并且这种假设已经在财务报告中得到合理充分的体现。对于持续经营问题,审计人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1.评价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固有风险时,审计人员应了解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主要供应商、竞争对手以及它经营的外部环境;评价控制风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它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决定在何种程度上相信公司的历史和预算财务信息。

2.分析性复核程序。使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对审计人员在利用现在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强度等指标进行持续经营评估时,给出了重要的信息。评估持续经营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要求审计人员要预测未来的情况。但未来是不确定的,因此审计人员关于未来所作出的判断有可能是错误的。评估持续经营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审计人员不能盲目接受管理当局提供的反映预计销售、成本和产品的预计报表,而是要检查他们与自己对公司的了解是否一致。

审计人员的社会作用不明确,将导致审计期望差距的产生

波弗莱等人指出,社会公众应该能够区分审计人员社会作用差距和审计质量上的差距。审计质量取决于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和要求他们遵守的审计准则。就审计人员的社会作用而言,到底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检查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还是应该关注更广泛的责任,包括管理的效率和公司对环境的影响等问题?审计人员主要是确认受托工作的次序,还是为了增加财务信息的可信性?审计人员不审计和报告公司的现金、盈利预测或者公司违反税法的行为是否合理?审计期望差距可能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缺乏对审计人员社会作用的清晰定义。我们知道,法律必须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审计人员的责任应该扩大到潜在的股东、现在的和潜在的债权人。尽管他们没有特别提到弱势集团,如小规模私人投资者、小规模下游客户和供应商等这些概念,但是笔者认为,也应该考虑到这些人的特殊地位,他们不仅没有影响公司管理层行为的权力,而且缺乏审计和会计知识。如果审计人员的社会作用要扩展到为弱势集团提供支持,那么这将有助于减小审计的期望差距。

社会公众的认识不足,是审计期望差距产生的直接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