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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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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监督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事业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参保人的养老金,成为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根基。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速度提升,令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愈发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的出现,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与完善特别关键。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滞后,征缴方法欠缺强制性

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没有有利的法律对欠缴乃至拒缴的单位进行制裁,征缴方式备受挑战,令社保基金欠缴状况十分严重。

(二)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欠费时间过长,欠缴数额过大

以检查状况而言,欠费大户大多为企业效益欠佳、停产或半停产等企业,这些企业派发工资十分艰难,无法为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部门相互间欠缺协调,对基金保值增值具有影响

基金结余金额用在购买国债或存进国有商业银行,不可用于其它方式的投资。而银行利率水平以及国债发行量、发行形式等较难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所需。依照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以及财政专户活期存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有些地方财政与社保经办机构由于协调不足,未依照规定把财政专户的基金用在购买国债或尽快转为定期存款,令利息收入降低。有些银行将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文件为借口,不肯采取优惠利率,对基金保值增值造成影响。

(四)基金统筹层次低,互济功能较难有效发挥

依照省政府文件制度,企业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执行市级统筹、升级调剂规模。可是以当前执行状况而言,较难真正实现预期成效。社保基金统筹层次较低,较难具备共济能力,统筹调剂作用较差。以当前各市状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虽然具备相应的结余,可是分布并不平均,有些市、县、区甚至长期收不付出,构成基金缺口,令一些政策无法落实到位,社会保险支撑能力十分薄弱。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解决方法

(一)强化宣传,加大参保覆盖率

扩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能力,令民营企业掌握社会保险政策,且有效意识到参与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以及价值所在,依照法律参保且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此保障职工的有效权利。充分展现新闻媒体的效果,多层次,全方面进行宣传。选择业务骨干,进入到企业当中,与职工紧密沟通,解答职工的疑惑,提高职工的参保意识以及参保积极性。总而言之,需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乃至股份制企业归入参保群体当中,减少社会压力,保持社会安定。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认真正确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对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需使用零基预算法把需参与所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率、清欠指标等基本状况依照稳定性、可靠性为原则,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的预算。严格依照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列支范畴,对支出预算进行编制,不但不会遗漏,还不会超支。年度预算方案只要通过批准,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乃至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则需依照法律足额征收可收的预算收入,并且也应通过相应的费用进行支出。财政部门、劳动乃至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定期检验税务征缴机关以及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预算执行状况,且须对预算执行结论给予审核,以便加大预算束缚力。并且,还需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财政部门、劳动乃至社会保险部门均需相互结合,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管理,令财政部门、劳动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相结合,令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给予完善,以便保障数据的完善性。

三、五险合一统一管理

将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转变,提高整合力度,对当前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给予调整,统一经办机构,完成五险合一,以此将征缴、支付、稽核进行统一,分账结算。并且还需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将数据、信息集合,完成资源共享,且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以及征缴乃至支付情况给予监督。

四、创建及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

建立基金监管部门,且执行专人负责,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管。透过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管理乃至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对社会保险基金采取市场性监督。劳动及社会保险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障机构乃至审计机关,依照自身职责,共同结合,一同管理,构成行政、社会、专业乃至内部的监管,以此执行一体化,对基金运转进行监督,以此提升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令社会保险基金能够透明、公开、安全、高效,透过定期对社会颁布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及运转的情况,通过社会进行监督。有效发挥出计算机网络的效果,并且,还需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透过基金执行完善、动态、实时的监管,谨防基金管理风险,以便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完善性。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进步,所以应当打造科学远大的决策制度,为劳动保障部门乃至其他部门的政策决策给予支持。

参考文献:

[1]张利军,肖敏.国外工会参与社会保险监管的经验及其借鉴[N].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

[2]周咏梅.青岛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研究[N].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0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增收节支

一、前言

当前,国内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以五险一金的形式存在,比较国外任何一个国家,这样的征收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当前国内外市场行情不好,如何给企业减负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应解决的关键问题。那么“减负”与“增加保险金负担”势必相悖,这就给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创新的影响因素

1.人口老龄化严重加大基金缴纳负担

自2000年中国即迈入老龄型社会,而在随后的几十年,老龄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截止到2019年,老龄化更是达到18.1%。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直接增加社会养老金的支付金额,间接给企业养老保险金造成巨大的“缺口”负担。

2.不规范缴纳养老金增加企业支付风险

作为一项民生政策,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按照现行制度的设计,一般至少需缴纳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才能享有养老金的待遇。2010年前后,各地为集中解决部分群体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出台了各类补缴政策,超领补费、即补即退等现象带来一时基金收入猛增,同时带来更长时间的基金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

3.企业养老金支付标准提标速度较快

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居民的收入增长很快。为了维护退休职工的利益,使退休职工的收入增长和在职职工能够保持一致,我国从2006年起开始大幅度调整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标准。当年增长23.7%,以后每年都保持较快的增长,到2015年连续10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从2016年以后尽管增长幅度降为个位数增长,2016、2017年仍然保持6.6%、5.5%的连续增长。“以收定支”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持续的提标必然会出现“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现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转。

4.企业养老保险金配置存在区域差异

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级统一调剂的省级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程度直接决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各地不一,风险各地不同。一些老工业基地,原来的经济基础好,企业退休职工规模大、比例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困难就多,风险大,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北和西北地区;而一些新兴的城市,经济发展快而人口又年轻,退休职工的比例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好,基金的结余也多,抗风险的能力就强,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就强。

三、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创新的建议

1.开源增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1)严格地方养老保险征收比例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企业需按一定工资比例缴纳,但是各地做法又有出入,有政府为减轻企业负担,有意调低征缴比例;有企业为规避缴纳金额,则调整标准。这些有意为之,直接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来源,造成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亏空。为此,为保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严肃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其一,各地统一养老保险金征收比例、统一养老保险金征收标准,统一规范要求,加大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公平性。其二,政府做好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企业一方,要意识到: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关系到增强企业凝聚力,关系到己方的切身利益,必须要严肃认真对待。

(2)多渠道增加企业养老保险金来源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保持企业缴纳保险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应着力于开辟多个路径增加征收源头。其一,按适当比例提取国有资本收益,以对冲企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随国企、私企改革的几十年,私企养老金缺失与国企制度改革不无关系。当前,到了国企还现的敏感期,有必要做出姿态,拿出适当比例的利润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金。其二,酌情增加土地出让金比例,以增加企业养老金缴纳金额。国家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适当提取土地出让金,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金。现阶段,考虑到大量农民失地进入企业务工,在提取土地出让金比例方面必须要较之前做出大幅度调整,以补充企业不堪重负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比例。其三,提取适当比例的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承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成立彩票公益基金的目的,原本就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那么,在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补充企业养老金的缴纳即有现实的必要性。为此,政府要做出表态,以政策引导将适当比例的彩票公益金收益引流到企业养老金缴纳中去。

2.节流降低企业养老金支付增长率

(1)小步不停步提高养老金标准企业缴纳的养老金,关系到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与企业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而缴纳养老金的标准,同样会跟进生活成本而逐年做出调整。而中国的养老金,也连续十几年做出提标,如果持续做出高幅度增长,势必会远远超过现有支付能力,诱发更大的政府财政风险。前不久发生的欧债危机,同样给我们以前车之鉴。对此,合理的提标,应做到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一致,坚持“不停步”、“迈小步”的逐步提标,以保障养老金支付,规避支付风险,维护企业员工的权益。

(2)延迟退休增加缴纳年限缓解养老金支付困难方面,延迟退休是不错的选择,一方面增加了个人缴纳的数额,另一方面推迟支付的年限,有利于增收节支。实际上,随着医疗水平的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前国民预期寿命普遍延长,切实为延迟退休创造条件,民众也开始慢慢接受。但是,延迟退休不能搞一刀切,所有行业一律延迟5年,社会层面恐难以全部接受,尤其那些特殊行业,比如: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等,建议暂缓推行、区别对待。除了行业外,性别也应该有所差别,区别对待。

3.增效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1)正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根源上,要重塑“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简而言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是企业员工应尽的义务,而退休后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则是应有的权利。这样,不履行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也终将不享有养老保障制度的权利,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前,城镇一体化发展,由此而造成的农民失地问题突出。对此,要意识到这部分农民对城镇化建设做出的贡献,在征地补贴方面有针对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其余部分必须要足额交齐。绝对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作为推进征地推进城镇化的政策工具。其他因国家政策调整要进入养老保险序列的,同样要以缴纳足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为前提,绝对不能以权利、义务对接为跳板,将缴纳金的风险转嫁给企业。同时,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发展态势,今后还应逐渐延长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以填补养老金要承担的交付缺口。

保险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职工采取包揽政策,职工是“国家职工”,从就业到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负担,职工不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的劳动贡献全部献给了国家,同时,国家对职工承担着无限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从国家的羽翼下走向社会,只有在这时人们才意识到,还要从自己的劳动中留下一笔“扣除”来应付包括生老病死伤残与失业等在内的各种风险。过去完全由政府支撑着的这幢大厦,现在要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支撑。国家的无限责任转向有限责任。

这时国家的责任应主要体现为:l、用法律法规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实施,保证基金的征收和养老金的发放;2、通过政府预算以不同的方式承担部分养老保险费用;3、在基金不敷使用时,充当“最后出台”的角色。

企业肩挑新老职工养老的两副担子

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严格界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责任,企业实际上挑着新、老职工养老的两副担子:

第一副担子。企业要为尚未退休的参保人(“中人”和“新人”)缴纳后延的养老保险费并分担部分个人帐户的费用(通过基金的积累部分体现)。

第二副担子。企业要为已经退休的职工(“老人”)缴纳过去已经贡献给国家的养老费用,同时还要为新增长的退休人员(退休的“中人”)缴纳政策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通过基金的现收现付部分体现):

1994年广东省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时,从旧制度转换到新制度的退休人员有116万人,在职职工484万人,征收养老保险费41.l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17.3%,其中用于支付养老金33.5亿元,相当于工资总额14.1%。如企业只为在职职工缴费,费率仅需3.2%。随着职工队伍老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该省离退休人员以年平均8.5%的速度递增,在职职工则以4.2%的速度递减,至1997年,全省平均费率上升到18%,有7个市、50多个县区超过国家规定的20%的上限。企业负担超过极限的主要原因,除覆盖面限制外,还有一个保险责任转移问题,使养老保险费用一开始就处于高起点之上。

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尚在挂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简单的社会统筹走上统帐结合道路的目的是改变过去吃社会大锅饭的“现收现付制”,建立国家、企业、个人三者明确的社会保险责任关系,形成“部分积累”的基金制,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模式。

基金从“现收现付制”到“部分积累制”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转制成本”。转制成本包括:l、对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人员今后需要支付的养老金的一定补偿;2、对旧制度转向新制度的“国家职工”补偿过去没有“扣除”积累的“虚拟个人帐户”,或对支付“视同缴费年限”费用的补偿。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换,国家没有选择公共债务政策或虚似个人帐户政策来重新构造新制度,只有沿袭传统的现收现付方法,用代际转移弥补基金缺口,结果大大加重现有企业的社会负担,陷入“旧帐未了,又添新帐”的恶性循环,甚至连新制度下刚刚建立起来的个人帐户也变成一个只能当作“养老金计发标准”的空帐户,同“部分积累制”的改革初衷相去甚远。目前广东省许多地方已经发生个人帐户名义积累与实际积累严重背离的现象,计有25个市只用完了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开始使用个人帐户基金,18个市县养老基金结存不足支付6个月,9个市县不足支付3个月,有3个市县已把个人帐户全部用完,靠全省调剂维持。这是一种高风险、难持续发展的转移方式。

扩大覆盖面同样遭到责任转移问题

在扩大覆盖面时同样遇到社会保险责任转移的问题。把现行的高费率覆盖到外资、港澳台、街道乡镇、私营等所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就把原来“国家职工”的部分养老责任转移到其他经济领域,令这些企业与职工望而生畏,在社会保险大门外徘徊。如果说,国有企业资产属国家所有,为国家分担部分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话,那对其他多种所有制来说则不尽然。尽管长期以来广东省在扩大覆盖面方面进行了艰苦努力,但收效甚微。养老保险开展比工伤保险早很多,覆盖面和参加人数却远低于工伤保险,因由无不与此有关。

为解决扩大覆盖面遇到的难题,广东省研究在私营企业与城镇个体户范围内局部试行双层费率,按照略高于“自己养自己”的原则,适当降低费率,以期增强吸引力。但用降低费率办法扩大的覆盖面,没有多少余地可以解决对老职工的调剂,与扩大覆盖面的目标又有距离。

国家承担有限责任的实现方式

在界定了企业与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之后,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国家必须承担的有限责任,体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原则。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规定企业缴费在税前列支,就等于承担了部分减税费用。其实,养老保险费本来就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同工资一样没有道理在税后利润中列支,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也是税前列支的,同样,企业缴的费带有税收性质,不可能费上加税,再说亏损企业与承包企业没有所得税可免,所以税前列支体现了国家责任之说并不成立。

国家从过去对职工承担无限责任过渡到承担有限责任的这一历史性转变,把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在短期内完全转移到社会,社会也承受不了,国家必须通过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对养老保险责任转移引起的利益分配关系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实际上也进一步界定了国家的有限责任:

l、对长期欠缴超过1年的国有企业,由地方财政和上级财政为企业职工补缴,以保护职工的权益。广东省欠缴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85户共6.4亿元,全省累计欠缴共16亿元。有些企业已经五六年没有缴费,养老金要由社会照样负担。这样的企业多了,社会无法支撑,职工也因欠缴而缩短了缴费年限。

2、改制企业和关停、破产企业按职工和离退休人数的一定标准计算改制补偿费,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划入基金,用于对已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责任转移的一定补偿,欠缴的还要先予清偿。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不足的,由地方和上级财政补缺。改制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离退休人员可按当年养老金标准计算平均余命15年,在职职工按平均视同缴费年限20年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去这方面的政策局限于破产企业,大量的改制企业在“抓大放小”中放掉了,错过了可以补偿的机会,结果留给国家和社会的仍然是老职工生活保障的一堆难题。

3.对原“国家职工”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所须费用给予最低限度的补偿。具体可借鉴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按照特定的费率(一般按工资总额的2——3%)作为国家一方参与缴费,用于支付当年新退休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好处是可以列入国家预算有计划地投入,不必一次调用大笔费用;对国际公约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原则中的国家责任以明确定位: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和职工树立“国家对社会保险直接参与和支持”的形象,其信念上的意义远大于出资

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