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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
担保公司的发展是我国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金融市场的产物,从总体而言,其应归属于金融业。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与金融机构的担保类业务其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比关系,金融机构的担保类业务主要有: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证券公司的信用互换业务(该项业务国内证券公司尚未开展)。
目前,金融机构中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主要集中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里面,有车贷险,房贷险,学贷险等,信用保险中的出口信用保险主要由中信保一家操作,以承保出口企业的应收款信用风险为主要业务。银行的保函类业务主要集中在工程领域,有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以及其他类似加工贸易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等等,而备用信用证实务应用较少。
担保行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5年6月30日《担保法》,2000年12月13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法律法规规定了五种典型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在法规之外实务领域,还存在着非典型担保,包括按揭、回购、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押汇、收费权质押、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等等。
总体上说,从法律概念出发,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在国内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市场份额最大的是中科智担保公司,履约担保做的比较好的有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中建担保公司等,主要以工程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包括向法院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中投保对此份额较大)、有关船舶的海事担保、向海关出具的关税担保等。
现阶段担保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融资性担保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票据承兑担保、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担保(主要指开立信用证担保,进口押汇担保,担保提货等)、自然人消费贷款担保(主要为车辆贷款、房屋贷款、信用卡透支及学生贷款提供担保),以及股本金贷款担保,过桥贷款担保等。
但融资性担保并不具有经济性,主要原因在于资金的成本问题。通过银行操作需要保证金,担保业务只能放大10倍,按2%的担保费计算收入资产比在20%左右。除去经营费用和风险拨备,所剩利润其实并不多,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无法采用规模经济来产生更多的资金效益,导致实务上担保公司很多情况下并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通过高利率来解决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部分担保供公司不惜违规从相的存款放贷业务,最后沦为地下钱庄,严重的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融资性担保其实从法律角度出发,也属于广义范围的履约担保,只不过它只是对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市场上除了借款合同,还有更多的是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等。如果能对此类合同进行担保(事实上市场存在这些合同担保的需求),业务拓展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履约担保应成为担保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关键优势是不占用资金。只要投入适当的人力资源,把握好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短时期内业务规模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还是有可能的。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履约担保主要有:工程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企业交易履约担保等。
为了进一步缕清履约担保业务的思路,我们可以将现行保险公司、银行操作的履约担保作一下比较:担保公司可以参照的保险公司保证、信用保险业务类有:产品质量担保、住宅质量担保、雇员忠诚担保、国内贸易信用担保;担保公司可以参照的银行保函业务类有:租赁担保、维修担保、工程尾款担保、加工贸易担保。
可见,只要市场上存在任何一种类型的合同,就有相应的合同履约风险,我们可以在风险可控或概率精算的前提下,设计出相应的担保品种,以开拓市场规模。
笔者建议担保公司目前应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类:
1、保证担保业务(买方付保费):主要应用于赊购环节,企业往往急于得到赊销商品,上游企业却担心企业的偿债信用,如果担保公司介入,并由下游企业支付担保费,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可行。
2、信用担保业务(卖方付保费):主要应用于赊销环节,由租赁公司的厂商租赁得到启发,是否可以开展厂商信用担保业务,即对厂商产品销售形成的应收款进行担保,担保费由厂商承担,厂商出于权衡应收款催讨及坏账费用的考虑,该模式应该有一定市场空间。
3、大型装备和建设领域的履约担保类(参照长安保证担保公司、中建担保公司模式)
4、雇员忠诚担保类(即对公司员工、特别是关键位置人物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或者偷窃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由担保人负责赔偿)。
除了业务模式,担保公司应同时配套建设信用审查评估体系,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比商业银行还难以操作,故不能单纯引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可以考虑引入证券公司关于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的理念,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估方法,财务报表并非主要的风险评估依据,只有把握了企业(甚至是企业的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况,才能得出有实际意义的信用评估结论。
也许“有机食品”这一概念对人们来说略显专业化,但“绿色食品”却早已备受消费者的青睐。有机食品即是绿色食品的进一步升级产品,相比于绿色食品更具有健康、环保、无公害的特点。有机食品生产近年来在中国日渐兴起。
位于古都南京的瑞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最早专门从事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与贸易的专业企业之一,也是国家八部委实施“三绿”工程首批试点、示范企业中唯一的有机食品生产单位。
谈及瑞康产品定位的初衷,“选择生产研发有机食品也许是一种偶然,但定位于健康、环保、有益于人类生活的产品生产却是瑞康的必然追求。”陈静表示。
扩大出口创汇 企业与民族产业“共赢”
开发有机农产品是突破绿色技术壁垒、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与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2006年、2007年,瑞康公司的有机食品出口创汇均突破70万美元。
“瑞康是国内第一家通过有机食品验证的企业。”陈静介绍:“我们生产的有机甘草、有机茶叶和有机蜂蜜是瑞康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
在江苏省茶叶出口连续受创之时,瑞康公司的有机茶叶却在国际市场一枝独秀,并且与美、德、法、加、澳等10余个国家建立了贸易关系。为进一步扩大有机茶叶的出口份额,瑞康又在江西开辟了两万亩的有机茶叶生产基地、6000平方米的有机茶加工厂,在新疆建成有机甘草生产基地4.7万亩,新建成有机洋槐蜜生产基地50万亩,出口量连年增加。
“我国养蜂业目前还是手工作坊式,从生产到流通还处在无序状态,管理粗放,缺乏标准控制,技术落后,设备简陋;蜂病防治以化学药物为主,易造成药物残留超过标准度;缺少质量约束机制,造假售假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是制约我国蜂业可持续发展、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陈静重点从有机蜂产品谈出口创汇,“我们开发有机蜂产品、建立外向型有机蜂产品基地、加工厂,旨在提高我国蜂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增强蜂产品出口创汇能力。我们以蜂产品加工、经营为主体,对蜂农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升和改造传统工艺,更新设备,实现蜂业基地化、组织化、科学化、标准化、规模化,加强全程质量控制,重新赢得国际市场主动权。”
“公司+农户” 模式实现“共赢”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一家一户式经营体制已构成有机食品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中的最大障碍,如何把这些分散农户组织起来,统一按照有机食品标准进行生产和加工,从而生产出高质量的有机食品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共生共利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纽带。‘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是瑞康一个有效的尝试,既为企业节省成本、实现品质效益,又为当地农民带来了显而易见的收益,实现了‘双赢’”。
陈静向记者表白,“以前,我们每年都要寻找蜜源采购,零散的收购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价格不稳定,也不能保证原料蜜的质量,一些蜂农由于没有固定的采购商也要四处奔波兜售,当年卖不掉的蜂蜜到来年时价格就会低很多,品质也要下降很多。我公司和固定的农户签订了协议后,不但以高价收购,还提供技术支持,这样经过高科技过滤的高质量蜂产品既保证了农户的增产增收,又为企业带来了质量效益。”
2004年,瑞康与南京农业大学合作开发了外向型有机蜂产品加工基地项目。此项目通过对蜂农进行有机知识与技术培训,采用“公司+蜂场”的经营模式,建成核心有机蜂群15000群,第一年增加20000群,第二年增加25000群共54000群,这些蜂群辐射影响东三省3-5万蜂群。经过该项目的实施,企业的投资利润率可达30-35%,蜂场纯收益提高20-30%以上,又带动了2000户蜂农致富奔小康。
选择有机食品旨在追求 “可持续”的绩效目标
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要求是生产种植过程中不施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合成物质,充分利用生物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合理使用有机肥料和农业废弃物。因此,发展有机食品,将农业生产从常规方式转向有机方式,以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瑞康效益的逐年递增也足证了其可持续战略的成效:2006年,瑞康净利润50万元;2007年则达到150万元;2008年仅1月至8月就实现净利润300万元。
“瑞康多年来的努力并不忽略企业的绩效目标,恰恰相反,我们所追求的是健康而和谐的长远绩效。”陈说。
瑞康――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可以说是绿色食品的升级产品,是指采取一种有机的耕作和加工方式生产的食品。产品符合国际或国家有机食品要求和标准,并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21年的试验中,各级政府、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群众,都参与其间,但就组织经营制度来说,大部分形式都消失了。PICC保留下来的只有准商业性经营和PICC上海、新疆分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的政策性经营。而仅存的经营模式以及试验业务正面临着危机。因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农业保险的试验,遇到了一系列困惑和矛盾。
1.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户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一巧%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知左右)高出10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人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人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人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乃,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2.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人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人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户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人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一700公斤水稻,毛收人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
3.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理论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优,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P97一9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2年12月第一版)。
4.在较大范围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范围试验狭小的矛盾。保险的数理原理就是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可能分散风险。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比较大,而大多数农业灾害,例如水灾、早灾,一个风险单位有时包括数县以致几省,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地域甚至全国建立这种保险制度。台湾逢甲大学著名保险学教授方明川先生,曾经否定了台湾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一个议案,其主要理由就是台湾地域狭小,就一个风险单位,一次台风全岛都会受灾,在这一个风险单位里,承保的农户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的分散风险的机制完全不能发挥。这也正是我国有的地方仅仅一乡一村或一县进行农业保险试验,赔付率极高的主要原因。
5.在较长时间里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农业保险实验在一个地区不连续的矛盾。局部地区的农业保险试验由于风险的相对集中造成的高赔付率,使进行试验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不在继续亏损经营与放弃试验之间选择后者,从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角度,放弃非效益险种无可非议。但农业保险在各地断断续续地进行试验,从另一个角度又违背了风险分散的原理。因为农业风险的周期性,要求农业保险实验必须连续多年进行,以便农业保险风险能在较长一个时期里进行分散,同时完整记录和积累风险损失的经验资料,为科学正确厘定费率创造条件,美国的农业保险的实验从1939年起持续进行了41年才正式在全国推行,试验期间尽管也因经营亏损严重,几度被国会要求停止试验,但最终的坚持为其整个农业风险管理的现代化发展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
6.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的矛盾。从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来看,都是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的,尽管这种政策目标有差别。对发达国家来说,农业保险是其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通过农业保险及其进一步发展出来的农户收入保险,来减少农户收人的波动;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要通过农业保险,使农业生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和稳定增长,为市场提供充足的农产品。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试验的目的主要是后者,同时还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步伐。在农业保险风险高费率高,而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户的相对低收人,以及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的条件下,上述政策目标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性质的尖锐冲突就不可避免,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自然是不可能成功的。那么,商业保险公司打算退出农业保险的实验经营也就不难理解。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这是我们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得出的与国际农业保险界同行相同的结论。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低,对于多数的农业保险险种来说(当然,也有少数险种,如农作物雹灾保险、火灾保险以及一些某些商品型较高的设施农业项目的保险等),并不存在着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它表现在,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总之,想仅仅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看来是不可能的。必须另辟蹊径,重塑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新制度。这种新制度包含的内容之一,就是政府量人为出,通过对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提供法律支持和行政支持,使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成为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将农业保险变成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之一。
二、建立中国农业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选择
为了实现当前调整农业结构、稳定农村社会和增加农民收人的目标,作为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种政策选择,建立起救灾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可能比单纯依靠救灾方式,或依靠农民自己,用传统的方式来分散管理农业风险更有效。这是因为采用保险的方式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科学有效,而且公开、公正、透明,易于核查;它依照合同办事、补偿比较精确;同时还可以从投保农户那里筹集一笔资金,扩大了救灾资金数额和的效能。欲通过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来达到上述政策目标看来是不可能的。我国已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政府要支持农业发展显然不能仅仅利用“黄箱政策”,直接对农业投人要素、农产品出口等进行补贴,但可以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其中包括运用农业保险的方式对农业提供财政支持和保护。因此,我们认为,政府不妨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所提供的政策空间,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实践,在我国几十年农业保险试验正反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和农村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一种符合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补偿机制。如果建立这一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就我国的实际情况,下述两种经营模式也许是较好的选择:
1.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保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各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都必须由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自业务范围应依法规范。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人农村市场,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或竞争,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进人农村市场,等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垦荒”完毕的一个恰当时机,以较小的成本进人农村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如广东那样)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
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如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的险种(如农房、人身意外伤害等)的税赋也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七,除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外,也可以允许其他经审批的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以便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少农业保险直接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提高直接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第八,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各有关行政、事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进行农业保险区划、厘定保险费率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公司一家所能办到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第九,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鉴于各地情况的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类似加拿大那样。举办农业保险与否,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迟早,由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成体系,自求财务平衡。在统一的经营体制框架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强制和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障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或者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再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上海市试验的政府推动、以险养险、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模式,就是我国地方政府办农业保险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2.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历史,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来经营农业保险也并不是一条无效之途。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具体设想是:
第一,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险管理公司”,该公司是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或农业部等)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或少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下管理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需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人进行。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摘 要 近年来,汽车租赁业正被国内普遍视为朝阳产业,出现快速发展态势。与此同时,作为汽车租赁产业的发源地,欧美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本文重点分析了全球汽车租赁业的行业领导者之一――赫兹公司的发展特色,在此基础上并结合实际,研判了国内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态势。
关键词 赫兹公司 汽车租赁 发展态势
近年来,汽车租赁业正被国内普遍视为朝阳产业,出现快速发展态势。与此同时,作为汽车租赁产业的发源地,欧美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全球行业巨头正在通过收购兼并、创新服务、进军新市场等多种手段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充实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赫兹公司年报披露,目前全球汽车租赁行业的年销售额已经超过300亿美元。
下面重点分析全球汽车租赁业的行业领导者之一――赫兹公司的发展特色,以求管中窥豹,对国内汽车租赁产业的发展态势作出初步研判。
一、赫兹公司汽车租赁业务概况
1.总体情况
赫兹公司自1918年起就开始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至今已有90多年的悠久历史。根据有关调查,赫兹是美国服务最佳的汽车租赁品牌,已经连续多年在美国、国际上获得多个最佳租车奖项。在机场租车业务领域,赫兹更是全球最大的行业品牌。
赫兹公司在全球大约150个国家设有8500个公司化运营的营业机构或网点,拥有正式员工超过2.3万人。截至2011年年底,赫兹租车板块总资产规模为130亿美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1亿美元,经营租赁车辆规模总计到达61.5万辆,完成租车交易量超过2700万笔。
2.核心业务
根据行业通用的分别标准,即按照客户的租车用途分为商用租车和非商用(休闲旅游等)租车;按照客户的租车地点分为机场租车和非机场租车。
赫兹汽车租赁板块的核心业务主要包括四大领域,即机场租车业务、非机场租赁业务、商业长期租车业务、短租业务。目前,机场租车,尤其是美国本土市场是赫兹公司汽车租赁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详见下表。随着赫兹公司的日益重视,其非机场租车业务近年来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3.主要竞争对手
在美国,赫兹汽车租赁的主要竞争对手有两个,一是安飞士公司(Avis Budget Group),主要经营Avis和Budget 两大品牌;二是企业租车公司(Enterprise Rent-A-Car Company),主要经营National Car Rental和Alamo两大品牌。目前,赫兹是美国最大的汽车租赁品牌,其中机场租赁业务排名第一,非机场租赁业务排名第二并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二、赫兹公司汽车租赁业务的主要特色
赫兹公司汽车租赁板块的主要竞争优势在于高质服务、成本控制、车辆利用、效益管理、价格优势、异地还车等,而打造出这些独具特色的核心竞争优势的源动力就在于其不断地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
1.借助资本市场,频繁实施购并,实现快速扩张
围绕“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最灵活的交通服务的全面增长战略”,赫兹公司积极实施收购,分别在2009年4月收购Advantage的租赁资产,在2011年9月收购Donlen公司,2012年吸收合并Dollar Thrifty,这些收购快速提高了赫兹公司在休闲旅游租车、商用长期租车等领域的市场份额,改善了其在租车产业链方面的全面性、完整性,扩大了服务对象的范围,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但是,实施收购兼并必需以雄厚的资金保障为基础。为此,赫兹公司的母公司――赫兹控股公司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开展了一系列的融资计划。赫兹控股在2006年9月成功首发后,先后于2007年6月、2009年5月、6月、2011年3月连续多系实施再融资。
2.立足客户需求,依托技术创新,深化服务创新
紧扣全面增长战略和经营使命,赫兹公司依托技术创新,积极开展服务创新,千方百计满足各类客户需求,扩大市场份额。
完善现代技术保障。成功收购业内的一个软件公司,这为赫兹实施服务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完善导航设施等一系列智能化的车辆配置,努力满足客户需求。
创新差异化服务。围绕各类客户需求,实施市场细分策略,不断推出一系列的特色服务产品。有些产品注重提高客户忠诚度,有些产品旨在加快租车速度,有些产品意在拓展异地还车业务,还有些产品则强调豪华车租赁业务、运动车辆租赁业务和环境友好型租赁业务,等等。这一系列的服务创新,无疑增强了赫兹的差异化优势,巩固了赫兹在行业内的质量口碑。
创新市场营销策略。改变过于依赖营业网点直销的模式,积极拓展新渠道,寻找潜在客户。开拓广告、行业协会、旅行社等中介等多种新渠道,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发挥网络预订的便捷性,不断开辟出市场新的增长点。
实施多品牌战略。针对细分市场,提供差异化服务,是赫兹公司实施多品牌战略的基础。目前,赫兹在美国市场推出六大品牌,在欧洲市场也推出了六大品牌。多品牌战略无疑为赫兹公司争取到了更多的客户。
3.结盟汽车巨头,优化车辆管理,控制管理成本
车辆是汽车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企业的主要资产。赫兹公司的租赁车辆主要为自有或者融资租赁取得。赫兹公司在车辆管理上,推行与各大汽车巨头的强强合作策略,成效明显。
一是关于旧车处置。车辆更新快、旧车处置量大,这是汽车租赁行业的特性。赫兹公司目前每辆租赁车辆的平均持有时间是美国本土14个月、美国外市场13个月。赫兹公司出租租赁旧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旧车回购计划和非回购计划。
所谓旧车回购计划,是指赫兹公司与各大汽车厂商达成协议,届时各汽车厂商将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回购租赁旧车。2011年,赫兹公司列入回购计划的车辆已占其购置车辆的50%左右。
而对于未列入回购计划的租赁旧车,赫兹公司会通过拍卖、中介出售、出售给批发商,出售给专卖租赁旧车的零售商等方式予以处置。
二是关于新车购置。目前,赫兹公司主要从通用、丰田、福特、日产等汽车巨头购置,拓展其美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以2011年为例,通用等四家汽车厂商提供的车辆在赫兹美国和国际市场的占比分别达到81%和48%。
三、对国内汽车租赁业发展态势的初步研判
1.汽车租赁业态布局上,将逐步趋向欧美成熟市场
目前,在全球汽车租赁市场中,美国机场租车业务在行业中占比为50%,而欧洲市场非机场租赁占比达到64%。机场租车与非机场租车各具特色,但又相互促进。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与航空业的壮大、汽车产业的成熟,与之关联度极高的机场租车业务也将迎来快速发展。非机场租车业务则对飞机没有依赖度,主要受当地商业用途、休闲旅游等因素驱动,这正是国内汽车租赁行业的主导市场。机场租车业务与非机场租车业务的均衡发展,有助于全面抢占市场份额,有助于稳定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差异化战略或是重要的竞争法宝
欧美汽车租赁市场是充分竞争性的市场,租车价格十分敏感,但又对市场份额有着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网络十分发达的今天,对价格敏感的客户具有了强大的比价能力,这进一步抑制了汽车租赁企业价格的上涨。部分汽车租赁企业为摆脱市场份额下滑的被动局面,往往通过降价来保持市场竞争地位。为应对行业竞争激烈、价格上涨空间有限的瓶颈,赫兹公司通过提升创新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效益管理能力、资本实力等,努力积聚自身的差异化优势,成功应对严峻挑战。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战略管理理论,差异化战略应该是国内汽车租赁企业的主导发展战略。展望国内汽车租赁业,已由起步阶段步入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竞争必将日趋白热化,特别是在国内行业加大开放、国际巨头纷纷抢占国内市场的时候,价格战恐难以避免,但是价格不是决定企业胜负的唯一因素。汽车租赁企业只有抓紧实施扩张战略建立规模优势,抓紧实施服务创新战略建立品牌优势,抓紧实施精细化管理战略建立成本效益优势,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壮大。
3.市场步入快速发展时期,购并浪潮不可避免
近年来,全球汽车租赁业发生了诸多收购兼并事件。以北美市场为例,经过兼并后,目前赫兹、安飞士、企业租赁等三大公司占据了大约85%的市场份额。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全球收购兼并潮流还在延续。汽车租赁行业的兼并,无疑提高了市场进入的实力门槛,同时也对行业新加入企业、小规模企业提出了严峻的生存挑战。当前,国内汽车租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经营区域较窄,综合实力较弱。可以预见,随着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国际行业巨头的进入,国内汽车租赁业这一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必将掀起一波波扣人心弦的购并热潮,市场格局将会发生显著的变化,不思进取的弱小企业终将悲惨告别。
4.建立战略同盟,是拓展市场、应对竞争的有效路径
从行业属性看,汽车租赁行业与汽车业、航空业、铁路、旅游业、酒店业、保险业、融资租赁等行业高度关联。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能否与这些行业的核心企业结合联盟谋求共同发展,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规模、成本控制。毫无疑问,强强合作是最佳的资源共享模式。目前,国内汽车租赁企业在经营模式上往往忽视跨行业的协作式发展,一味铺点求规模,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成本压力、管理压力等。
四、结语
汽车租赁业在国际上是一竞争十分激励的行业,但是市场份额却日益集中到少数几家主要竞争者手中。赫兹公司作为具有近百年历史的著名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通过不断地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形成高质服务、成本控制、车辆利用、效益管理、价格优势、异地还车等差异化竞争优势,同时通过资本市场实施购并,近期开始国际战略布局等快速夸张策略,完善了产业链布局,巩固了北美市场,拓展了全球市场。
近年来,作为朝阳产业,汽车租赁业在国内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从某种意义上讲,赫兹公司的发展模式、发展策略或许对国内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态势、发展方向有所借鉴。尤其是随着国内行业进入门槛的逐步降低,国内租赁企业将经受国际巨头的剧烈冲击,而抓紧实施差异化策略以建立特色竞争优势、借机实施扩张以拓展产业布局行程新的增长点、建立强强战略联盟以快速抢占市场份额,或许是国内汽车租赁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必经道路之一。
参考文献:
目前,在深化保险改革的背景下,农业保险的试验因为缺乏明确的业务定位和足够的政策法规支持,其业务大大萎缩,这场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的农业保险试验即将走到尽头,迹象表明,农业保险试验的主力人保公司在紧锣密鼓的“股改”筹备中,有可能撤出这块“试验田”,另一家从事农业保险试验并有不俗表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CUPI1986年成立的时候叫“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虽然由地方性公司变成全国性公司,但并没有在全国推展农业保险的意思。农业保险试验前景不容乐观,但这两家公司从事农业保险试验的成就和功绩是应当肯定的,它留给我国保险业界和学术界诸多宝贵财富,也提出了一系列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我们需要在21年试验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思考,探讨新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
8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农业保险实验的成就
1.农业保险试验范围遍及全国,先后试验和开发了60多个保险险种。
PICC的农业保险实验是在全国除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展开的,只是各地试验的规模不大。在缺乏损失经验和经营技术的困难条件下,PICC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风险环境先后开发和试验过60多个农业保险险种,涉及各地的主要农作物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烤烟、油菜、花生、瓜果、大棚蔬菜等,主要家畜奶牛、耕牛、生猪、兔,主要家禽鸡、鸭,各种淡水和海水养殖项目鱼、虾等,还试验过一些特种养殖动物的保险,例如梅花鹿、鸵鸟、水獭养殖保险等。这些试验有多重风险保险,有特种风险保险,承保的具体风险事故包括农业的主要自然灾害旱灾、水涝、台风、冰雹、畜禽的各种疫病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
2.农业保险在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了对农业进行现代风险管理的启蒙教育。
农业保险的实验是在我国农业和农村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这个重要历史时期进行的,它对支持我国农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也对推广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供了相当大的支持。不过,实事求是地讲,PICC的农险试验,其保障范围不广、保障水平不高,即使在其发展的鼎盛时期(1992年),农业保险承保面不过占可保面的约5%,其中,承保的粮食作物面积1120万公顷,占其当年播种面积的11%,承保经济作物233万公顷,占经济作物播种面积的18%,承保森林800万公顷,占森林面积的7%;承保水产养殖2.6万公顷,占水产养殖总面积的14%。就农作物保险和家畜家禽保险来说,其保障水平最高不超过70%,有的低于50%。对那些参加保险并且遭受灾害的农民来说,他们所得到的保险保障是具体的实在的。不过参加保险的农民太少,从总体上来说1992年全年8.7亿元(包括PICC和CUPI的赔款总额)的补偿对全国数百亿上千亿的农业灾害损失来说也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对刚刚独立面对市场从事市场化和产业化农业经营的农民来说,持续的农业保险试验所进行的补偿,却是对农民进行了最实际的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启蒙教育。
3.积累了宝贵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的试验对于经营保险历史不长的中国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几乎是从零开始的。当时保险公司不仅缺乏农作物的损失经验和完整的气候、地理和各种饲养动物的疫病资料,甚至对于农业保险标的和农业生产的特点都不大了解,直到1987年以前,各地进行农作物和饲养动物保险还是采用全国统一的费率,这种费率的制定甚至不是以损失经验而是以农民交费能力作为重要依据,也没有比较规范的保单。在防灾防损以及防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也缺乏经验,据我们1993年在某些地区的调查,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超过30%。据统计,1995年以前,PICC农业保险试验经营的累积赔付率(基于净保费计算)高达109.26%,加上管理费(假人按30%计算,实际上没有具体规定或准确的核算资料),累计赔付率是139.26%。但是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总结,他们因地制宜地开发了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险种,制定了一系列保单范本,在统一规范保单主要条款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各地风险的差异实行了差别费率,并积累了不同地区的损失经验,也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操作程序,有效防止道德风险。
在21年农业保险的实验中,PICC和CUPI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据了解,PICC在20世纪90年代初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员工最多的时候有8千多人,占PICC全体业务员工的13%。尽管目前这其中的大部分已经转做其他保险业务,但无论如何这支队伍是从事农业保险的骨干,他们从事农业保险的热情和积累的业务经验是宝贵的财富。
4.进行了组织经营制度的多种尝试。
在农业保险的实验中,保险公司为了寻求符合农业保险特殊性的能使农业保险摆脱亏损困境的组织经营形式和制度。先后在各地进行了多种尝试。政府部门也在一定范围参与了政策性经营,根据笔者所做的调查和概括,出现过或现存的组织经营模式大约有以下几种:
(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
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PICC在近20多年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经营模式,具体来说,就是由PICC的各所属营业机构直接向农户或农业企业出售农业保险单。农业保险至今也没有正式被命名为政策性保险,它一直是被当作准商业性(或准政策性)业务来对待的。考虑到人保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对农业保险这一块有一点政策支持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农险实行内部单独核算。政府的支持政策主要是允许这部分业务免交营业税。
(2)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共保进行带有一定营利性的经营。
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进行农业保险试验经营,这是PICC根据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防范、覆盖面扩大、成本控制、理赔难度等),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政府的支持下就开始探索的新模式。开始是依靠县(市)政府组织展业,保险公司办理具体业务,后来逐步发展为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共保,实行“政府组织推动,人保公司具体办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舟共济”。例如,湖南省1991年在全省11个县试点,当年联合共保业务收保险费941万元,支付赔款333万元,平均赔付率35%,积累农业保险风险基金420万元。1992年在全省53个县、市推广。这一模式将县以下的种植业险、养殖业险、农村家财险、拖拉机险、乡镇企财险和农村短期人身险捆在一起,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责任按五五分担。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赔款支出、税金和按规定提取业务管理费用后,结余部分当地政府与人保公司各占50%,由人保公司统一专户储存,留作地方专项保险基金,如发生亏损,也五五分担。
这种模式把地方政府和人保公司和投保农户三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以农村保险业务的结余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使业务一度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一两年的经营状况并不能说明问题。1993年,湖南遭受大水灾,一些县把两年积累的农业保险基金全赔光,仍无法全部兑现赔款,县政府拿不出资金来承担应付的赔款,只好由县人保公司向省公司拆借。问题显现出来:县政府可以共盈,但无法共亏。这一模式不久夭折。
(3)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所进行的政策性经营。
这种模式是由不同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试验的,有多种外在组织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门选择了若干个县经营过10年的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县的初始资本金是由民政部一次性拨给的,每县50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县财政也给予适当的资助和补贴。所以这实际上是政策性保险。为了应付大灾之后超过一县赔付能力的巨额赔款,每个试点县,也提取15%的保险费收入上缴省民政厅和民政部,以便进一步建立省和中央两级保险基金,从而能形成不尽规范的再保险网络。农村救灾保险承保的业务范围除农业保险外,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人身。救灾保险比较强调“救灾”,所以保障水平较低,原则上只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再生产。
其二是CUPI所经营的农业保险,尽管该公司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但其农业保险业务是政策性的。该公司的初始资本金主要是由财政逐年拨给的6000万元,兵团也逐年补充一部分。到1990年总准备金就积累到8900多万元。作为政府的另一种政策支持,农业保险业务享受免税待遇。CUPI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另一些特点包括他们对兵团种植的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长期全面统保),其他农场上的保险标的允许自愿投保。在内部组织经营中,实行公司与场、团(兵团的独立核算单位)“受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办法,即种植、养殖业保费扣除必要的业务管理费之后,各得50%,出险后各负50%的赔偿责任,以加强生产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心,同时调动场、团的积极性,解决理赔的困难。
其三是上海市政府委托农委与人保上海分公司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这种模式是从1991年开始试点的。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市政府成立了单独的机构“上海农业风险基金委员会”(目前名为“上海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政府组织推动,人保公司办理。将原来商业性的农村建房保险划归农业保险范畴,以农村建房保险的节余来补种养两业险。农业保险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实行区域性“统保”(带有行政性的强制色彩)。市、区(县)给予部分险种一定的保费补贴。财政部门对纳入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的险种(农作物、饲养动物和农民建住房险)免征一切税赋。13年来,上海的农业保险在上海市政府的领导和人保上海分公司的支持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业务规模不断拓展(例如2002年,水稻的承保面积达到种植面积的84%,生猪承保比重达到50%),有效地分散了农业生产风险,对稳定农村经济、调整农业结构和推广农业新科技,乃至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积累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1.7亿元,可以应付全市一场相当规模的农业自然灾害。上海的农业保险改革是全国近20年农业保险试验中比较成功的范例之一。
其四是PICC新疆分公司创造的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结余留在当地保险公司作为当地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模式,一种在商业保险公司内部“切块”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形式。这种新模式是从1991年根据人保总公司的要求开始试办就开始策划和操作的。鉴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的不可行,也鉴于新疆农业保险的空间十分广阔,他们创造出如下制度性的框架:①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行内叫“两业险”)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并合理划分综合费用;②建立省、地、县(但以县为主)的三级农村专项保险基金,灾害损失的补偿实行超赔分保;③经营两业险的年度结余不作为保险公司的利润留成,而主要留给县上,大部分进入县级风险基金,少部分给地方政府和县支公司用于防灾投入和基础建设;④为防止逆选择,扩大保险覆盖面,依靠县、乡政府实行以县为单位的统保,县政府适当补贴保费;⑤自治区政府不仅从行政上支持农业保险的开展,而且给予部分税赋免征的优惠。新疆的农业保险业务保费规模连续多年超过1亿元,约占PICC系统农险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棉花生产的稳定发展功不可没,对“少、边、穷”地区的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疆的农业保险改革试验也是比较成功的范例之一。
(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非营利性经营。
1990年,河南省通过在该省新郑县试点,创建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并很快在全省推广。保险相互会社是一种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河南的互助会是依靠县、乡、村力量的帮助建立起来的相互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经营原则。经营的险种除农作物和牲畜外,还经营农户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险种。考虑到经营技术和人力方面的困难,互助会的业务由县的人保支公司代办。同时将30%的保险责任以成数再保险的方式向人保支公司分保。地方政府对其试验免除营业税、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等全部税赋。这种制度形式只坚持了六、七年时间,20世纪90年代后期逐步停办了。
(5)农村保险合作社带有营利性的经营。
合作社是世界各国保险事业的一种重要和有效的形式。尽管我国《保险法》上所列的保险公司形式只有国有独资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但保险合作社在我国实际上是存在的。农村保险合作社(实际上是股份合作)是农民集资入股(也有其他单位包括保险公司入股)组织保险资本,经营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保险经营的地理范围一般是农民所在的乡、村。业务范围除农业保险外,也经营一些财产和人身保险。就笔者所了解,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太原北郊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其中之一。该合作社成立时的股本,农民占20万元(每产5元),区财政占20万元,乡镇企业占25万元,人保公司占60万元。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如果当年有结余,社内进行分配,除扩大保险基金外,还拿出一部分作为股息分红。为了分散风险,减小责任,合作社还向当地人保公司寻求再保险,分出30%的保险责任。广东省广州市1989年也曾在郊区的万顷沙镇试办过一个类似的受到政府支持的农村保险合作社。
农业保险试验的困惑与矛盾
21年的试验中,各级政府、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群众,都参与其间,上面介绍的各种组织经营制度,大部分都消失了。PICC保留下来的只有准商业性经营和PICC上海、新疆分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的政策性经营。而仅存的经营模式以及试验业务正面临着危机。因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农业保险的试验,遇到了一系列困惑和矛盾。
1.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
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产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入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入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2.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入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入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产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
3.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
理论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忧,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4.在较大范围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范围试验狭小的矛盾。
保险的数理原理就是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可能分散风险。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比较大,而大多数农业灾害,例如水灾、旱灾,一个风险单位有时包括数县以致几省,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地域甚至全国建立这种保险制度。台湾逢甲大学著名保险学教授方明川先生,曾经否定了台湾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一个议案,其主要理由就是台湾地域狭小,就一个风险单位,一次台风全岛都会受灾,在这一个风险单位里,承保的农户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的分散风险的机制完全不能发挥。这也正是我国有的地方仅仅一乡一村或一县进行农业保险试验,赔付率极高的主要原因。
5.在较长时间里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农业保险实验在一个地区不连续的矛盾。
局部地区的农业保险试验由于风险的相对集中造成的高赔付率,使进行试验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不在继续亏损经营与放弃试验之间选择后者,从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角度,放弃非效益险种无可非议。但农业保险在各地断断续续地进行试验,从另一个角度又违背了风险分散的原理。因为农业风险的周期性,要求农业保险实验必须连续多年进行,以便农业保险风险能在较长一个时期里进行分散,同时完整记录和积累风险损失的经验资料,为科学正确厘定费率创造条件,美国的农业保险的实验从1939年起持续进行了41年才正式在全国推行,试验期间尽管也因经营亏损严重,几度被国会要求停止试验,但最终的坚持为其整个农业风险管理的现代化发展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
6.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的矛盾。
从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来看,都是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的,尽管这种政策目标有差别。对发达国家来说,农业保险是其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通过农业保险及其进一步发展出来的农户收入保险,来减少农户收入的波动;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要通过农业保险,使农业生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和稳定增长,为市场提供充足的农产品。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试验的目的主要是后者,同时还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步伐。在农业保险风险高费率高,而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户的相对低收入,以及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的条件下,上述政策目标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性质的尖锐冲突就不可避免,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自然是不可能成功的。那么,商业保险公司打算退出农业保险的实验经营也就不难理解。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这是我们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得出的与国际农业保险界同行相同的结论。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低,对于多数的农业保险险种来说(当然,也有少数险种,如农作物雹灾保险、火灾保险以及一些某些商品型较高的设施农业项目的保险等),并不存在着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它表现在,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总之,想仅仅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看来是不可能的。必须另辟蹊径,重塑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新制度。这种新制度包含的内容之一,就是政府量人为出,通过对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提供法律支持和行政支持,使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成为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将农业保险变成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之一。
建立中国农业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选择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下述两种经营模式也许是较好的选择:
1.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保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
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各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都必须由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自业务范围应依法规范。
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入农村市场,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或竞争,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进入农村市场,等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垦荒”完毕的一个恰当时机,以较小的成本进入农村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如广东那样)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
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如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的险种(如农房、人身意外伤害等)的税赋电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七,除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外,也可以允许其他经审批的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以便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少农业保险直接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提高直接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第八,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各有关行政、事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进行农业保险区划、厘定保险费率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公司一家所能办到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第九,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先制定和颁布有关法规,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
鉴于各地情况的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类似加拿大那样。举办农业保险与否,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迟早,由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成体系,自求财务平衡。在统一的经营体制框架和总的原则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强制和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障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或者就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再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上海市试验的政府推动、以险养险、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模式,就是我国地方政府办农业保险的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
2.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历史,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来经营农业保险也并不是一条无效之途。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具体设想是:
第一,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险管理公司”,该公司是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或农业部等)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或少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下管理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以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需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第六,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要为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它国内外商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险,再保险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法定分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