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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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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车辆管理 购置 运行 安全

2011年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江苏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颁布以来,水利工作掀起了新的,工程建设、运行管理、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等投入持续增加,建设与管理的强度越来越大。水利工作任务的新变化对后勤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车辆运行及管理作为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加强车辆运行管理,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水利中心发展,本文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1 完善管理制度是车辆运行的根本保障

车辆管理作为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也是腐败行为的高发区,此问题的解决就要让车辆在阳光下运行,制度建设是重要一环。制度是规范车辆运行和驾驶人员的重要抓手,根据水利工作实际,业务量多少,除制定车辆使用制度、驾驶员职责、车辆维修制度等基本制度外,还应制定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驾驶员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下属各单位与重点工程施工单位也要制定车辆管理相关规定,使车辆运行管理在制度约束之下,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可以很好的促进车辆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成本开支、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2 强化车辆购置与报废监督

随着水利投资的不断增加,各工作点、面范围不断扩大,对车辆的要求也相应提高,需要添置部分车辆,车辆添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控制数量、按标配车。一是严格控制新增车型,新购车必须进行充分技术论证,选择能耗低,维修便宜,固定消耗费用低的定型车辆,特别是防汛及执法用车,要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配备标识,突出水利工作职能。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车辆购置要自觉纳入政府采购,按照上级批复文件要求,接受纪检、检察、财政等有关方面的监督。下属单位购车一律实行申请采购制度,经上级研究同意后,按要求购置,使用财政资金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使用自筹资金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执行,纪检部门全程监督,杜绝购置环节中的腐败行为发生。车辆报废要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车辆驾驶是一个高危职业,一些交通事故让人触目惊心,事故的发生将对中心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有些还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一是驾驶人员要自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二是集中学习也是重要一环,局机关与局属各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除参加县级组织的安全教育外,还应按照局系统《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参加安全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特别是酒后驾驶危害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同时开展新交规、新技术应用等进行提升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教育。坚决杜绝恶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水利中心工作的正常进行。

4 加强车辆的运行管理

车辆运行管理是车辆管理的核心,在执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做到既提高效率又降低运行成本。运行管理内容丰富,主要涉及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点。

4.1 实行车辆维修定点管理

随着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车辆修理已具备社会化条件。为规范车辆的维修保养,降低维修成本,提高维修质量,要根据车辆修理厂的资质、技能、地点等相关信息,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定点修理厂,并与之签订维修合同。车辆维修严格执行《车辆维修制度》规定的程序,由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对定点修理厂无法修理的故障,由定点厂出具书面说明。禁止擅自在非定点修理厂维修,否则,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确需在外地修理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准,维修后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4.2 实行车辆加油定点管理

油耗是车辆开支的较大部分,为降低运行成本,控制汽车用油外流,车辆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加油站的分布,对加油站进行调研,按照既方便加油又控制成本开支,确定定点加油站,并与之签订加油合同,按照派车单规定的加油数量加油,对于不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3 集中车辆保险管理

车辆的运行成本除了维修、油耗外,很大一部分是车辆保险费用,为降低消耗成本,减少保险费用开支,车辆应实行集中统一办理,根据车辆状况,通过比较保险公司的保险优惠条款,信誉,选择保险公司、险种、费率等,获得最大保费优惠,特别注意特殊责任赔付,使车辆保险获得最好的效果。

4.4 加强车辆调度管理

优化车辆调度的前提是实行车辆统一归口管理,车辆使用既相对固定又统一调配,领导不配专车。车辆管理部门要实行统一运筹、派车、维修、保养、核算等管理,优先保证野外施工、防汛抢险、行政执法等用车。日常用车车管部门根据用车部门的要求制定“拼车”方案,做到既办好事情又节省费用,尽量避免临时用车,县内用车一律不派车。

4.5 加强车辆耗用统计分析管理

按照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车辆管理部门要按单车制定考核指标,及时统计费用消耗,结果作为对驾驶员奖惩的依据。按月公布维修、耗油、里程数等有关信息,相互比较,单车分析,查明不正常费用的原因,为加强车辆管理提供依据。

在加强车辆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车辆服务的社会化,临时施工单位,通过租赁等形式解决车辆问题,减少车辆购置,减少资金占用。

5 结语

总之,车辆管理应从购置、运行、安全与技能教育、费用分析等各环节控制、实行综合管理,才能达到车辆的效能发挥,成本优化,才能更好地服务水利工作。

参考文献: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用心服务品牌真诚合作促双赢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内竞争日益激烈,单纯的价格之争虽有一时之功,但绝非长版权所有久之计。通过特色的服务建立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支持,完善客户服务和大客户关系管理,保持与大客户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促进公司业务规模持久上升、提升公司实力的重要条件。营业部自成立以来,注重永安公司的品牌形象,致力于客户服务的创新,特别是将大客户的服务与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靠服务赢得了业务的稳定发展。

我公司于2003年11月正式与郑交集团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两年来共实现保费收入近4000万元。我们在合作中不断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积累了一定的为集团客户提供专业承保和客户服务的经验,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和合作基础。现将营业部开展郑交集团大客户服务和管理的做法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两年多来,分公司领导高度关注与郑交集团的合作进展情况,给予营业部大力支持。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经常过问郑交业务情况,听取营业部关于承保、理赔等方面的专题汇报,指导营业部确定工作思路,并亲自参加与郑交集团的高层座谈会。营业部经理室经常深入郑交集团进行公关协调,现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已形成与郑交集团多个层面的沟通联系制,增进了双方的了解。

营业部围绕着郑交集团和客服工作的需要,加大对客服的投入和倾斜,保证了各环节的服务基础,通过创新的服务思路和特色的服务手段,提高客户的服务满意度,形成了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专门机构服务郑交集团版权所有

在分公司领导和郑交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为了更好地为郑交集团提供及时周到的保险服务,体现永安公司的实力,营业部抽调8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和客服人员,组成郑交业务部和客户服务部进驻郑交集团,配备了查勘车、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相关的硬件设施,为集团客户提供从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到出险报案、查勘定损、受理案件、理赔计算、赔款支付等一站式保险服务,统一了永安公司对郑交集团保险业务的管理,树立了永安公司在河南运输行业中良好的保险品牌形象。

营业部经理室带领驻郑交两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对在承保或理赔工作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协商解决,原则性的问题坚决不让步,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解释,双方本着“平等友好、实现共赢”的原则,通过长期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了融洽的合作关系。

三、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自郑交业务部和郑交客服部成立,就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同时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保险服务标准,认真进行落实,并针对郑交集团的业务特点,制定了六项承保服务制度和八项客户服务措施。公开服务承诺,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客户的监督。两部人员深知,工作地点在郑交集团,自身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了永安公司的形象,而且服务态度好坏、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客户对永安公司的满意度,因此更加注重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自觉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展现永安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无论是承保或是理赔,重点突出“快捷”,用耐心、周到、热情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四、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制度

在与郑交集团的合作过程中,双方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座谈会制度及信息制度,构建多层面的沟通平台,及时了解集团的保险动态,促进了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营业部每季度和集团保险部联合组织召开由双方分管领导及郑交集团各专业公司领导参加的大型座谈会,互通合作情况,加强沟通理解。通过座谈会的形式,既加深了双方的了解,又及时解决了一些工作中出现的不协调问题。

(二)每年由营业部和集团保险部安排双方高层互访不低于两次,营造出高层领导重视沟通客户关系、维系客户关系的良好氛围,致力于创建长期合作的宽松环境。

(三)充分利用各类报表互通信息。驻郑交业务部每月2号前向集团保险部报送承保情况统计表,定期对集团的保险需求进行分析,给集团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和承保依据。

驻郑交客服部每周向郑交集团保险部报送一次出险报案情况报表,通报理赔信息,每月汇总报送案件处理情况报表。对出险案件估损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当日通报集团保险部。

(四)营业部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同范围、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营造出和谐友好的合作氛围,增进永安公司和郑交集团双方的了解,促进合作持续稳定地发展。

五、不断提升全流程的特色服务

(一)驻郑交业务部实行全年无障碍服务,无论节假日或上下班,只要客户有需求,随时为集团的客户提供出单和咨询服务,让客户充分感受到永安公司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并根据郑交集团业务的特点,设计出固定的车型保费价格表,便于客户快速测算保费。郑交集团40多家分公司分布在郑州所辖12个县、市区,无论刮风下雨、严寒酷暑,都留下了郑交业务部人员上门送单及收费服务的身影。在今年元月份的一场大雪后,已经晚上8点多钟了,因为天气寒冷,加上一天繁忙工作的劳累,刚回到家的郑交业务部业务人员正准备休息,突然接到郑交保险部的电话,说有12辆车明天要跑长途须办理保险,我部人员接到电话后,二话不说,立即赶到公司为客户出单,等到业务处理完毕,已近夜里11点。像此类加班加点、毫无怨言为客户服务的情况还有很多,这种忘我的工作态度得到了集团客户的赞许。

(二)郑交集团的理赔工作得到了分公司领导的高度关注以及分公司理赔管理部的大力支持。营业部从受理案件、查勘定损、赔案理算、赔款支付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服务措施,实行“限时查勘定损、限时赔款理算”制度,加强各环节的衔接,实行对赔案处理时限的全程监控,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未处理的赔案,双方及时互通信息,根据集团保险部提供的未决赔案清单,由营业部主管副总督促处理,正常案件加快理赔速度,尽快结案;对有争议的案件,面对郑交集团保险部人员对条款较为专业的认识和理解,我部人员采取提高案件的第一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及时完善案件手续等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原则予以解决,得到了客户的理解。

(三)实行客户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按照业务流程引导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并将自己的工号明确告知客户,便于客户再次遇到问题时可直接找首接人进行处理,有效避免了同一问题向多人重复咨询的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客户的满意度。

(四)多种形式地开展保险和防灾知识的宣传。我部人员经常为郑交集团《保险信息》报提供材料,介绍保险知识、索赔须知和事故处理程序等;利用走访基层和集团安全员座谈会的时机,对车主进行安全教育和保险知识的宣传,并注意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强化车主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加客户对永安公司的了解,真正成为客户业务上的伙伴,生活上的朋友。

(五)营业部一直坚持每案必访,并下发征求意见表、走访郑交集团基层各分公司安全科,收集客户意见,进一步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和反馈,将客户意见看成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和信息加以利用,从客户意见中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便于我们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六)根据集团保险部的需要,积极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内部相关保险业务的各项工作,参与集团保险部日常安全值班管理,为郑交集团提供延伸和增值服务,深得集团公司信赖。

六、有效实施大客户管理,统一保险资源

(一)因郑交集团客户资源庞大,为全面管理大客户信息,郑交业务部和客服部利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承保及理赔情况明细台帐。针对各分公司不同车型分类整理,以各分公司为单位统计到期续保车辆的情况报表,提前通知集团保险部,做好续保工作,对出现的漏保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和反馈,促进集团保险业务的统保。

(二)针对保险管理,双方共同做到“统一集中”。一方面积极配合郑交集团维护集团保险资源的统一和集中,不断扩大集团公司保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在营业部系统内始终保持对郑交集团保险服务管理的统一和集中。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5年客运公司正常营运车辆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三)对新车入户郑交集团的保险业务,双方建立了联合审批制度,并达成协议,凡不在郑交业务部承保的车辆,集团公司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大大提高了对新增车辆保险的监控力度。

(四)为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目前郑交集团配备了先进的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系统,加大对车辆行驶的全程监控,大大降低了事故的出险率,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了双方的共赢。

2005年底,郑交集团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2006年保险合作伙伴,先后共有人保、太平洋、华安、安邦、阳光等六家公司参与竞标,各家公司为争取业务均采取全方位的逐级渗透的公关手段。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和强大的竞争压力,分公司及营业部领导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成立专门的竞标小组,负责信息收集、研究对策、制定方案,确定投标报价,制作精美标书。面对六家保险公司的竞标,营业部凭借着永安保险的品牌实力、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合理的报价和前期的合作基础,一举获得竞标的成功,继续成为郑交集团的保险合作伙伴。据事后了解,对此次投标报价,我公司在费率上不是最低的,费用不是最高的,但郑交集团最终选择了我公司,正是体现了我们搞好大客户服务与管理工作所带来的竞争优势。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模式,阐述了美国保险业的组织体系,全面分析了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手段,进而借鉴美国保险业的监管经验,提出了我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应采取的对策。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条,约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影响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教育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研究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