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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根据《*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指导原则的通知》(粤医改[*]7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门诊特定病种概念
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
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原则
(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应向治疗周期长、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的病种倾斜。
(二)病情相对稳定,但必须长期接受门诊治疗,否则会恶化。
(三)要本着定性准确、慎重考虑的原则,严格界定特定病种及其并发症的门诊治疗范围。
(四)应充分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坚持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
三、申请程序
(一)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机构的情况,原则上必须确定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并由诊断医院的2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在体检表上同时签名,医务科加盖公章。
(二)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申请。参保人员如患有当地所确定的门诊特定疾病,可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待遇,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复查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复查制度,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定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享受相关医保待遇的依据。
四、医疗待遇
(一)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疾病治疗所使用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与治疗不相符的药品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费用,必须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内。
五、结算办法
原则上采用年度限额支付的办法,各地应充分考虑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科学严谨对门诊特定病种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统筹基金限额标准。
六、相关规定
(一)各统筹地区根据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参考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门诊特定病种具体管理办法和具体病种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晖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并已正常开业一年以上,经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定了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与珠晖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为珠晖区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药店。
第三条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医疗保险定点规划,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受理珠晖区及全市区范围内医院、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依据条件标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卫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社会公示后认定定点资格。由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四条区医保中心对取得定点资格并经验收合格后的医院实行协议管理。制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违约处罚。签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协议到期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五条区医保中心应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变化情况,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参保人员信息,按照协议规定结算,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区医保中心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区医保中心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并配合区医保中心采取各种形式查房(如现场摄像等),并有义务向参保人员宣传和解释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建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和管理,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规章制度,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刷卡窗口、取药窗口和办理医保人员住院服务台,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各项医疗收费标准在醒目场所公布,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网络建设要求,自筹资金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严禁实行药品、诊疗项目等二次匹配(即通过人为替换,使得实际使用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名称与录入电脑名称不符)。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定点医院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院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珠晖区各类(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参保病人(以下简称参保病人)服务;珠晖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必须实行首诊责任制,不得无故推诿参保病人;参保人员投诉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有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或态度恶劣的,定点医院应认真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及湖南省卫生厅制定的疾病临床诊断和疗效判断标准、急危重病诊断和抢救成功标准、护理综合质量考评标准和医疗操作常规及病历书写规范,建立医疗、护理、医技质量控制体系及规章制度,按时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时,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区医保中心,区医保中心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决定是否支付。凡定点医院诊治参保人员时,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未通知区医保中心者,不论处理结果如何,区医保中心都将拒付所涉当次医疗费用。定点医院多次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区医保中心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如为医疗技术,治疗意外造成纠纷,定点医院与病人协商解决,减免病人医疗费用,区医保中心亦相应减免支付。
第十五条定点医院收治参保病人住院,如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定点医院在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手续时一方面应认真核实身份,审查《诊疗手册》的真伪,验证IC卡是否有效,发现证、卡与入院病号不符时,应拒绝办理医保的入院手续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通知区医保中心,防止冒名顶替;另一方面必须在医院管理系统与医保前台同时办理入院登记。参保人员入院后,其《诊疗手册》由定点医院各临床科室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定点医院应严格掌握病人入院指征。定点医院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人收入住院、不得分解住院和变相分解住院,对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急性结膜炎、急性胃肠炎、慢性胃炎及鼻窦炎、慢性阴道炎、宫颈炎、慢性盆腔炎、宫颈息肉等病症除危重病人外原则上先上门诊或急诊留观处理,留观72小时后,根据病情确需住院的再收住院。经治医生在住院病历中要记录门急诊处理情况,否则,未达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十八条定点医院收治参保病人住院应遵循专科专治的原则。定点医院在收治参保病人住院前,除急重症、疑难病例外原则上应在门诊做必要的辅助检查后再收住院,做到专科专治,减轻参保病人的经济负担。
第十九条定点医院应要求参保病人住院期间24小时在床在院,区医保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查房,当次查房不在院不在床者,将通知定点医院终结其住院费用,以当次查房不在床为准,其后发生的住院费用区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病人出院时,定点医院应在《诊疗手册》上详细填写好本次住院治疗及转归情况,定点医院不得以指标控制或人均包干费用为由将未达出院指征或治疗尚未完成的参保病人催赶出院或作自费住院处理。定点医院因出院指征把关不严,导致参保病人因同一种疾病出院28日内再次住院的,区医保中心对上一次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拒付,特殊情况需在办理入院手续前报区医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达到出院指征时,定点医院应及时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符合出院指征而参保人拒绝出院的,应及时通知区医保中心,必要时组织院内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对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区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有限,对不能诊治的参保病人和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者,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院应建立住院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明确列出政策规定病人应支付的自付比例及金额,定点医院必须每日将清单交病人或家属签字,没有清单或没有签字的可视情况2-5倍拒付当日费用。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院应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为原则,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须向参保病人或家属告知并签字认可,方可收费。
第二十四条经有关部门查实定点医院单位、科室、个人非法接受“药品、检查、材料”回扣时,区医保中心将拒付该项目本年度的全部支付费用。
第三章定点医院诊疗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院所使用的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及壹千元以上的一次性高置耗材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将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的厂家、品种和招标价格、零售价格、三证等)报区医保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院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指征。不能将一些特殊项目列为常规检查,确需使用特殊项目时,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院对参保病人使用药品,应严格按省《药品目录》及最新调整的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县级及以下医院存在滥用抗生素、超级用药等现象,经查实将按最基本的标准支付,因滥用抗生素、超级用药而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院对《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配备率要达到85%以上,对质优价廉、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医保药品应优先配置,保证供应。对于治疗效果相当、成分相同的药物,应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院应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匹配工作,由于定点医院药品匹配失误而导致参保病人或医保基金多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负责清退。
第三十条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的主渠道,保证用药安全。定点医院为参保病人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用及因此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区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参保病人出院,只限带口服药,急性疾病不超过3-7天的药量,慢性疾病不超过15天药量,带药品种不得超过4种,并在出院记录中详细记录。超过以上标准的费用区医保中心将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院应允许门诊治疗的参保病人,持定点医院医师所开处方到协议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病人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定点医院门诊专用章。
第五章定点医院费用审核结算及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病人入出院信息,定点医院应当日登记在册备查,每周变动情况在最末一工作日以电子或纸质文档方式上报区医保中心。入出院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入出院时间、入出院诊断、住院号、病室床号、住院医疗费用等。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区医保中心将不予结算。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院对当日出院的参保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做到当日结算(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院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参保病人上月的医疗费用对账单及明细报表报区医保中心,由区医保中心进行审核、结算。区医保中心对参保病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审核意见,定点医院应在接到后五日内及时向区医保中心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的,区医保中心视同定点医院同意其审核意见并予结算。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院按项目付费人次指标最高比例不超过平均住院人次标准费用的原则上每月预结,每季度清算,超出部分予拒付。
第三十七条在审核结算中,区医保中心有权拒付不合理费用,定点医院同类型不合理费用再次发生,区医保中心按不合理费用的2-5倍予以拒付。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投诉定点医院拒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区医保中心查实后,除由定点医院承担责任外,每发现一例,扣除当月一例平均住院人次标准费用。
第三十九条如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门诊转住院、挂床住院、延长住院天数等行为,一经查实,区医保中心先拒付违规病例本次所有医疗费用,再按2至5倍放大拒付,不在床且不能提供病历病人按10倍放大拒付,情节严重或近年来多次发生违规现象的,区医保中心可立即暂停执行本年度协议2至6个月,并在下年度签订服务协议时,对各项结算指标下浮一个档次(按医院等级降低5%-10%结算);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医保中心可提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资格;涉嫌违反法律的,区医保中心有权向司法机关移交。
第四十条定点医院应保证住院病人全部在院在床。区医保中心以当次查房的人次作为基数,如在院在床率低于95%,则拒付在院在床率以下人次数的平均住院人次标准费用。
第六章定点协议药店管理
第四十一条区定点协议药店采购药品要根据“按需进货”、“择优选购”原则,并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购药途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药品注册商标、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符合标准,有厂方检验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有必要的中文标识。
第四十二条区定点协议药店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规定,逐批验收,并有完整、规范的验收记录。药品储存按要求分类陈列和存放,不同性质的药品不得混存,混放,室温及环境要求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柜台陈列药品应明码标价,价格符合物价政策规定。
第四十四条区定点协议药店销售人员应熟悉所售药品的性能、规格、价格,正确介绍药品的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处方配药必须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备查。
第四十五条区定点协议药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药店内摆放和经销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类物品的;
2、不按处方剂量配药的;
3、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及过期药品的;
4、擅自更换或代用处方所列药品;将处方所列药品换成非准字药、保健品、其他药品等行为的;
5、违反国家、省药品价格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出现上述违规行为除放大3-5倍拒付相关违规费用外,若违规行为一般,未造成影响的,暂停协议6-12个月;违规行为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不再续签协议3-5年;违规行为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管理。
第四十六条区定点协议药店应在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帐户消费额报送区医保中心,由区医保中心进行审核、结算,并按时拨付已结算费用。
第四十七条区定点协议药店必须及时对刷卡信息进行录入和传输,保证参保人的当日费用当日录入,当日传输给区医保中心,并保证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办法
为保障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鼓励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切实降低个人住院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在确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以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改革方案(2009年到2011年)为指导思想,本着“公平、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理念,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结算办法.
1.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总量控制”为基础,根据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建立以“服务质量评价”、“履约诚信评价”及“绩效考核”为体系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办法,将结算、考核与拨付进行有机结合.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别医院所发生的属于“病种付费”以外,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1.2办法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之间对发生在一定结算周期内,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的结算与拨付方式.参保职工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所享受的住院待遇不因结算办法而改变.1.3结算周期办法以1个季度为结算周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拨付实行的是“绩效分类预付、结算周期清算”的方式,即:每个结算周期前按照绩效评价对其住院费用进行预付,结算周期末按照“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结算,扣除已预付的资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计算出最后实际拨付基金金额.
2相关指标解释
2.1“总量控制”是指根据年度基金收入和既往住院费用发生规律,医保经办机构做出统筹基金支出预算,对结算周期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出实行总量控制.
(1)“总量控制”系数为可拨付住院统筹基金预算与实际发生统筹基金之比.
(2)“总量控制”系数由医疗保险基金中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测算并公布.
2.2“质信双评”是指“服务质量评价”与“履约诚信评价”:
(1)“服务质量评价”是对医院为参保人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每一个结算周期根据“服务质量评价表”进行评分,得分除以一百后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系数”,该系数决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
(2)“履约诚信评价”是对医院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评,每一个结算周期根据“履约诚信评价表”进行考核评分,根据评分情况支付当期服务质量保证金;
(3)“服务质量评价”与“履约诚信评价”满分均为100.
2.3“考核付费”是指根据“服务质量评价”与“履约诚信评价”情况,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分类对其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进行审核、拨付:
(1)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服务质量评价”与“履约诚信评价”评分在绩效考核分数中各占50%;
(2)根据绩效考核决定对医院的住院费用预付方式及审核模式;
(3)对于提前预付的医院,按照绩效考核情况,依据其上年度同期住院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预付.
(4)按照绩效考核情况,住院费用预付方式、审核模式的更改自下一个结算周期开始,根据其下一次绩效考核情况实时进行调整.
3绩效考核分类
A类,考核分值95分以上;B类,考核分值85~94分;C类,考核分值75~84分;D类,考核分值75分以下.
4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设计
依据医保中心对医院进行考评的相关指标,同时本着对患者、基金管理方的责任,设计相适应部队医院的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遏制过度医疗及不合理医疗行为,使医保中心拨付医院资金及时到位.做法有:利用昆明总医院“军卫一号”数据库,设计科室医保患者考核管理指标,使管理目标明确、方法科学、手段到位,临床科室能依据指标以及考核数据履行细节管理,医院管理职能部门做到宏观监管.
4.1平均住院日管理
计算出昆明总医院3a各临床科室平均住院日,结合总后卫生部及当地卫生厅规定的平均住院日,合理分配各临床科室指标.按百分制超出1d扣1分.
4.2住院费用增长率管理
控制昆明总医院住院总费用增长率小于等于本市住院费用平均增长率,制定每季度科室大额费用患者收治人次,如大脊柱矫形内固定手术,血管矫形大支架放置手术等,核定各科室定额医疗费用.利用“军卫一号”数据库计算出每个临床科室每个月住院总费用,并与上个月相比增长率,在季度结算时,超出医院核定的住院费用总额5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
4.3自费率管理
科室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设计科室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软件,对每个患者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进行跟踪统计,每季度按核算单元汇总,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
4.4药品费占比管理
不超过50%,控制药品费占总医药费比例,可遏制滥用药现象.每季度统计各科室药品费占比,超过一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并在全院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4.5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外治、针刺、灸法、推拿、中医特殊疗法)占比管理
中医科不超过总住院医疗费用15%,其它科室不超过2%,以控制和降低呈增长趋势的过度治疗费用.设计科室物理与康复、中医治疗管理软件,对每个患者的相关治疗进行跟踪统计,每季度按核算单元汇总,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并在全院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4.6检查、检验费用占比管理
占总住院医疗费用比不超过20%,以控制和降低呈增长趋势的过度检查费用.设计科室检查、检验费用管理软件,对每个患者的相关检查进行跟踪统计,每季度按核算单元汇总,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按百分制扣1分,并在全院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4.7绩效管理
(1)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的科室,建议医保中心不抽查该科室病历审核,给予医院质量管理考评经济奖励分值10分;
(2)考核分值在85~94分的科室,建议医保中心抽查该科室总住院人数10%的病历审核,住院总费用超标5%以上,所超金额在科室毛收入中扣除;
(3)考核分值在75~84分的科室,建议医保中心抽查该科室总住院人数20%的病历审核,所扣分值与医院质量管理考评经济处罚分值挂钩,住院总费用超标5%以上,所超金额在科室毛收入中扣除;
(4)考核分值在75分以下的科室,建议医保中心抽查该科室医保住院患者病历审核,并进驻实地核查,所扣分值与医院质量管理考评经济处罚分值挂钩,当期发生的医保患者医疗住院费用汇总不予计算到科室总费用中.
5医院履约诚信管理
履行与医保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是部队医院收治地方医保患者的条件,因此要接受医保中心对昆明总医院就医管理;医疗行为的审核、稽核;参保人满意度的评价.相对应制定医院履约诚信管理公约.
(1)科室有虚拟(假)住院患者,每核实一例,按百分制扣10分;
(2)分解住院人次,如出院不满24h再次入院,或出院1周内非急诊状况再次入院的患者,每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2分;
(3)门诊大处方,每百人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2分;
(4)挂床住院,每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2分;
(5)达不到住院标准,降低标准收住院,每核实1例扣2分;
(6)推诿参保患者,拒绝收治医保患者,每核实一例,按百分制扣2分;
(7)不按发改委制订的收费价格标准,违规加价,每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1分;
(8)未如实上传住院医疗费用,让患者自费门诊交纳费用,每核实1例,按百分制扣1分;
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是新医改“四梁八柱”中的一根柱子,新医改将催生出一批要求高、功能强、覆盖广的信息系统。
公共卫生信息系统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是新医改的“四梁”之一。新医改要求: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建立一个覆盖广、功能强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
“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应具有可扩展性和灵活性,它覆盖了现有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应急救治、采供血管理、计划生育及农村卫生等信息系统的功能。按新医改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这些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需要“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进行管理。新医改还要求“从2009年开始开展以下项目: 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这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也需要“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进行管理。此外还有一些突发事件,如今年的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去年三鹿奶粉引发的“婴儿结石事件”、2005年劣质奶粉引起的“大头娃娃”事件等,其处置与管理更需要“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持进行管理。随着新医改工作的推进,每年都会有新的政策出台、每年都会有新的公共卫生项目开展,信息系统经常要调整改变,因此“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应是一个具备可扩展性的、灵活的系统。
“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的基础是四类档案,即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机构卫生档案、社区健康档案。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中各类信息相互交叉(如孕产妇保健与儿童保健、儿童保健与预防接种)、前后关联(如: 健康教育与慢病管理、妇女保健到老年保健),随着时间的迁延,每年都会新增“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都会新增“孕产妇”,但其信息单元最终只可归为四类: 即个人信息、家庭信息、机构信息、社区信息。公共卫生的每项工作、每个项目、每个事件的信息都是个人、家庭、机构或社区的某些特征信息的集合。为避免发生多个系统重复采集数据、数出多门、互不共享的情况,新建立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应以四类档案为基础,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循从数据源发生处一次性采集基础数据的原则,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目标。
“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必须统一规划和部署。“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的用户可归为四类: 一是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如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的机构; 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部门或科室; 三是各级各类医院,如上报传染病等; 四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这些用户基本覆盖了医疗卫生系统的所有单位和部门、其内容基本囊括了大部分医疗卫生活动,因此“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必须根据大卫生的理念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和实施。只有这样,新医改“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
医疗保障体系也是新医改的“四梁”之一。新医改要求: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还要求: “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资源,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也要求“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这些要求是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基本需求。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已形成了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在短期内统一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是难以实现的,但对不同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分开核算还是可行的。为给医疗保障的统一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研发集不同医疗保障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是非常必要的,既是政策的需要,也是市场的迫切需求。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应能实现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的统一管理,实现对各医疗保障制度相关信息的综合管理,应为基金安全提供技术支持,为基金效益最大化提供技术支持,为协调医、患、保、药四方利益提供技术支持。此外,还应方便群众参保就医和补偿、方便各医院药店为群众提供及时服务、方便各定点服务单位与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结算。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应具有三方面的功能。一是业务管理功能,包括对参保、征缴、账户及证卡的管理,对基金的收入、分配、支付和结转的管理,还包括补偿管理和结算管理。业务管理功能的使用者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二是监控监管功能,对参保与受益情况、保费征缴情况、基金运行情况、补偿结算情况、医疗服务单位情况、医疗费用情况、药品管理情况、医疗服务利用情况、参保人群健康情况、不同保障制度的对比等情况进行监管分析,通过图像、图形、图表数据和语音等形式实时动态地展现各类信息,此外还包括了查询汇总功能、统计报表的管理功能、对医疗费用进行测算和设计调整补偿方案等功能。监控监管功能的使用者主要是医疗保障的管理者和有关管理机构。三是公众服务功能,能通过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信息,公示有关医疗保障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功能,提供监督与投诉的渠道。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应能将一些基础信息,如参保(合)对象的名单、各类补偿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公共卫生信息系统”。
药品信息管理系统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也是新医改的“四梁”之一。新医改要求: “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基本药物供求信息系统。”“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建立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完善药品储备制度。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生产。规范药品采购,坚决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等。要实现这些目标,一个功能齐全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药品进入市场、直至病人使用后的各类信息进行连续动态的全程监管,管理药品出厂、采购、运输、存储、销售及使用的信息,管理相关各单位的招标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运输存储记录、不良反应报告记录、过期霉变销毁记录,管理的项目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经办人员等。
“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还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资质、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资质、批准证明材料,管理有关供货单位的销售委托书和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由医药行政部门主管,有权限地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生产产家、药品采购部门、药品储存运输等单位使用。系统将实现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全电子监管,实现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药品流通情况的全程动态监管,对药品价格的全程监管,实现对药品质量及不良反应的自动预警和提供应急处置方案。
“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还要为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医药卫生监管系统、卫生财务管理系统提供基本信息; 能通过门户网站向公众提供各类与药品有关的信息。
医药卫生监管系统
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是新医改要完善的体制之一,包括医疗卫生监管、社会公共卫生监管、医疗保障的监管和药品监管。
新医改对医疗卫生监管的要求是: “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
新医改对社会公共卫生监管的要求是: “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新医改对医疗保障监管的要求是: “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
新医改对药品监管的要求是: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严格实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探索建立药品经营许可分类、分级的管理模式,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建立农村药品监督网。加强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有效抑制虚高定价。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
新医改要求所有监管工作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政府部门、医药机构和相关体系的运行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
要实现以上这些要求,没有一个功能强大的“医药卫生监管系统”作为支撑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卫生机构数达30万个以上,卫生从业人员数近600万,每年被监管的食品卫生单位、公共卫生场所有700万个、从业人员数千万,每年的监督户次数近2000万次。特别是新医改方案提出要对医疗保障进行监管,其监管的单位及内容将更多。“医药卫生监管系统”将以单位机构和场所为基本单元,并关联有关个人信息,对单位机构和场所的监管信息进行规范、定时、动态采集,进行自动处理分析、评价,进行汇总对比,开展自动报警。为医疗卫生工作保驾护航。
“医药卫生监管信息系统”一定要与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卫生财务信息系统关联,从中获取有关基础数据。
卫生科教及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建立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也是新医改要完善的体制之一,其中包括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医学教育等内容。
新医改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要求是: “加大医学科研投入,深化医药卫生科技体制和机构改革,整合优势医学科研资源,加快实施医药科技重大专项,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技术和新药研制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在医学基础和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开发生产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器械。”
医药卫生科技管理工作、教育培训工作、人才保障工作涉及到全国30万所医院、600万从业人员和每年30万~40万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如此巨大的科技工程非常需要信息技术进行支撑。卫生科教及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包括科技项目管理、培训项目管理; 卫生技术人员的就业、执业资质及职称管理,培训及流动管理; 还包括有关机构的人力资源的配置及优化管理。
卫生财务信息系统
“财务监管信息化”是新医改的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内容之一,新医改要求在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时“要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时要“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我国政府每年卫生支出数千亿元,2009年~2011年政府卫生投入达8500亿元,政府的投入还将带动社会和个人的投入增加,我国每年的卫生总费用将达万亿元以上。监管这笔资金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必须依靠“卫生财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