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 日。

解读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申请积分落户,要同时符合这4个条件:

1 持有本市居住证

2 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4 无刑事犯罪记录

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积分共分为9大指标,即缴纳社保年限、连续在京居住年限、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能力、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和守法记录等。

1.合法稳定就业指标

申请人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积3分。

解读:这是最基础的一项积分,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要求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一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一年及以上。

2.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一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一年积0.5分。

解读:无论是自有产权住所,或有合法租赁住所,都需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3.教育背景指标

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

解读: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且不区分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如果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拿到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也可积分,但在读期间缴纳社保和居住年限的积分不再累计计算。不同学历积分相差不小,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给高学历人才设定较高的分数是为了保持就学与就业、居住的起点公平,学习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分值相衔接。

4.职住区域指标

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区,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区,每满一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5.创新创业指标

在科技文化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国家级奖项最高加12分,市级奖项最高加6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在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每满一年加2分,最高加6分。在创业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每满一年加1分,最高加3分。

解读: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6.纳税指标

近3年连续纳税,个人所得税平均每年10万元及以上或者投资的企业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加6分。

解读: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将减12分。

7.年龄指标

不超过45周岁,加20分。

解读:为何年过45周岁就不能加分?相关负责人表示,年龄指标主要是为了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北京的人口老龄化进程。随着年龄增长,就业和居住两项指标的得分都会累计增加,20分相当于多工作和居住五年的积分,可以适当弥补年轻人就业和居住年限较短的不足。

8.荣誉表彰指标

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加20分。

解读: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如果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9.守法记录指标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质量。

根据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的基础管理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督促基层税务所及时缴销票,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随税收征管资料一起保管装订。二是每月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进行对帐,建立登记台帐。三是所有社会保险费收入都录入地税征收系统,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完整和准确。

三、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督促管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险费是老百姓的养老钱、看病钱,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了防止社保基金被截留、挪用,我们加强了对代征单位的管理和检查,督促代征单位按月解缴代征的养老保险费,做到月末无余额,并进行票据结报。

四、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征收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银费一体化“的办法征收养老保险费以来存在扣缴率不高的情况,我局和区邮政局协商,建立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催缴制度,每季度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邮政信函的方式进行催缴,全年共发出催缴通知44份。通过催缴,提高了扣缴率,完善了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为缴费人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保险氛围。

由于社会保险启动实施的时间还不长,社会保险的政策性非常强,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复杂等原因,许多企业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不了解,对参加社会保险后职工可以享受的养老、失业、医疗的待遇不清楚,缺乏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及整个社会保险工作。为进一步搞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扩大社会保险的影响力,我们认真抓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纳税辅导、税收检查时,向纳税人宣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二是利用地税外网,宣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通过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险氛围。

六、大力催收历年欠费,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征收任务。

近年来,我局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都以较大的幅度增长,,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开展扩面工作,企业补缴历年欠费和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缴历年欠费所致。今年市局下达给我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为00万元,要圆满完成任务相当困难,我们在认真抓好日常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同时,强化对历年欠费的催缴力度,多次与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研究解决的办法或措施。一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起对有欠费的单位进行逐年清理,确保数据准确;二是各税务所对欠费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对欠费进行书面催收;三是局领导与区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一起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区领导的支持,由区领导召集区教委、区卫生局落实欠费补缴的办法和措施,要求区教委、区卫生局下属的学校和医院必须在2009年10月内缴清历年的欠费。2009年共催收历年欠费00万元。

七、启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电煤供应。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我市的电煤供应,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市从2009年3月起,对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明确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市地方税务局4月22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后,精心准备,于5月中旬正式启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2009年共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0万元。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认真搞好调研。区局业务科室和税务所一起深入产煤地区的部分有代表性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向企业宣传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政策,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为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打下了基础。二是及时布置安排。及时召开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会,传达了市局会议的精神,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布置,要求基层税务所和税收管理员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三是搞好宣传培训。区局和主管税务所一道,5月13日、5月15日,分别召开了片区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参加的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宣传培训会。就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开征的目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政策及具体申报缴纳办法进行了宣传和详细的讲解。

八、认真抓好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散装水泥资金的代征工作。

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散装水泥资金是总工会等部门委托地税机关进行代征的基金,为了切实履行好代征职责,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地税机关代征职责的宣传。许多企业对地税机关的代征职责不清楚,存在一些误解,我们积极的向企业宣传解释,使企业理解缴纳工会经费等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地税机关的代征职责,自觉缴纳应缴的各项基金。二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辅导和日常税收检查时,督促企业缴纳未缴的各项基金。三是将三项基金的代征工作纳入对基层税务所的考核内容,督促税务所切实履行代征职责。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涉及到地区及行业间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不准自行扩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不准随意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准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挤占挪用的保险基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劳动、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全文为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统筹项目省级统筹支付项目包括,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享受的离退休金和各项补助、补贴。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省计发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高于按我省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统一执行我省计发办法。补贴的标准及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各市地和行业自行确定的离退休待遇,不纳入省级统筹。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仍由企业负担。

三、基金筹集和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工资总额或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为便于省级统筹顺利运转,对企业缴费比例采取区别对待、逐步统一的办法。

1999年,省、市地及县(市、区)属企业的缴费比例,在市地统筹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为:青岛25.5%,济南23%,淄博22%,菏泽21%,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滨州、聊城20%,枣庄、泰安、日照、临沂、德州19%,威海、莱芜18%。

原参加市地统筹的中央驻鲁企业,缴费比例低于19%的,按19%缴纳;缴费比例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缴纳;缴费比例为21%及以上的,下降1个百分点。

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为13%及以下的,按13%缴纳;缴费比例为13%以上、不足19%的,提高1至2个百分点;缴费比例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缴纳;缴费比例为21%及以上的,下降1至5个百分点。

今后,对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20%的市地和行业,缴费比例逐年进行调整。济南、青岛两市和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限为5年,其他市地和行业企业的过渡期限为3年。在过渡期内,每年按照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需要,确定降低或提高企业的缴费比例。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别市地或行业实际缴费比例已超过5%的,维持不变。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三)私营、个体从业人员,1999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其他企业职工相同的缴费比例。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雇员个人缴费比例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发放。其中,中央驻鲁企业(含省煤炭系统企业,下同),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属企业1999年暂由市地负责,2000年起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它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由市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要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收缴;企业缴费部分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六)为了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基金收缴奖惩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月向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拨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拖欠。离退休人员死亡,企业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拨其基本养老金。

(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全额征集和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四、基金管理和调剂使用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收付、两级调剂、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其中,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市地代管。

(二)省政府每年初根据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在综合考虑职工参保覆盖率、工资增长率、基金收缴率、清还企业欠费率、追欠挤占挪用基金率和离退休费用增长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各市地、行业下达基金收支和上缴下拨计划。各市政府、行署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市、区)和企业下达分解计划。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总户),市地、县(市、区)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户)。各市地、县(市、区)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省、市地下达的基金上缴计划分别上缴省、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省、市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总户、分户)。省及各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累的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

(四)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制定的基金收支和上缴下拨计划,除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情况外,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对不按规定上缴基金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财政部门直接从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

(五)各市地(不含济南、青岛)按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的一定比例(1999年按10%),按月提取省级统筹调剂金。按照省下达的基金收缴计划,基金收支相抵有结余的市地,按月上解调剂金。完成省下达的基金收缴计划后,基金收入不足支付离退休费用的市地,先用本市地提取的省级调剂金予以弥补;仍不足的,从本市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基金用完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下拨差额。完不成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计划而出现基金收入不足支付离退休费用的,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弥补。市地当年和历年结余的基金,由所在市地代管,使用时需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六)济南、青岛暂不上缴省级统筹调剂金,省也不予调剂。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弥补。仍不足支付时,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支持。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严禁投入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在省政府机构改革前,暂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地及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编制及领导职数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定的原则和政策,由同级机构编制和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当地有关部门按程序任免。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成员的管理方式,由市地确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原行业统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待省政府机构改革时统筹研究。目前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原则)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当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

需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八条(就业服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九条(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用途)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可选择镇保和应提前养老的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第十二条(养老协议)

征用地单位应当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协议。对已生效的养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三条(征地养老费缴纳、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迁入户口的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用地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在被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条(相关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人数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核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市劳动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

房地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人数、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为征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征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总费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必需的支出,补充落实就业和保障过程中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安置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档案;创新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数迅速增加,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根本点是加强创新。只有通过对新时期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以及现存的问题分析,将纸介档案与数字档案的转换,才是需要对新时期提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途径策略。 

一、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一)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数,增长迅速。2009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31万人。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2012年)》指出,到2012年,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23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2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4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人数逐年增长。可见,我国社会保险档案与日俱增,当今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保险档案的要求也在提高,需要对社会保险档案进一步创新。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改革计划 

近几年来,国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实施了各种改革计划,早在2009年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在2010年内开展全国范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制度”。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2011年11月15日,人保部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这些政策改革都为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机遇。 

(三)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部门分散 

我国公民个人社保档案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中管理。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分散型的。具体情况是:社保中心管理着养老、医疗、工伤等法定的基本保障档案;民政局管理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着公民个人补充保障的一系列保险金。这种现状造成多头经办,政出多门,业务交叉,资源浪费,政令难以统一的局面。由于管理机构分散、不集中,使人们在利用公民个人社保档案时,存在着许多不便。例如,我们如果需要了解公民个人就业及保险金交纳情况,需要到几个不同的管理机构去了解,这样就给公民个人和组织在查询工作中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且这种分散的管理,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出现了许多漏洞,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如“涉保”人死亡以后,其所涉及的个人保险账户并未随之终结,仍有人代领保险金。 

(四)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缺乏硬指标考核 

社保档案数量巨大,工作环节繁琐,相对于社会保障工作,社保档案工作没有硬指标来考核,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因此让部分档案工作者放松了对工作的要求。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档案并非一个部门管理,进而导致不同的开发商参与系统建设,相互之间的互不信任以及人为设置壁垒,或者同一家系统开发商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和技术架构,导致系统割裂。数据只能采用共享或交换的形式,只有极少数地区实现基本信息的共用。比如2008年1月央视报道深圳农民工的“退保潮”现象,就是因为不同的省市之间不能共享社保缴费信息,从而导致社保对于“候鸟型”的打工者来说只是带不走、挪不动的“地方粮票”。 

(五)社会保险的经办效率和范围需要扩大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经办管理效率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伴随着生活中网络的普及和对税务、银行等网上业务的接受,热切期待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网际申报模式的实现,而传统性纸质档案管理约束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参保者要求简化手续、便捷服务的利益诉求,因而我们应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问题,再继续讨论介质原始性问题显然已是过去时了。现今解决档案数字化的关键是讨论如何确保数据归档前后原始性认证和原始性保证问题。 

二、我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比较新的工作,人们还不是很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都集中在扩大基本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忽视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其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体制不规范 

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造成归档范围不明确,社会保险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档案管理方法不健全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社会保险档案专职人员难落实。有些社会保险部门档案机构不健全,没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即使有,也是临时抽调,没有经过专职培训,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档案的质量。 

(三)社会保险档案存档的条件差 

由于场地限制和经费不足等问题无法解决,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始终未能列入社保经办机构的议事日程,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至今未设立固定的场所存放档案,历年累积的社会保险档案只能由经办人员分别保管。由于没有专有的库房,只能存放在潮湿的房间里,致使社会保险档案存在诸多安全因素。这种不规范的档案管理方式不仅查阅起来非常困难,也给日常经办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四)缺乏专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社保档案管理缺乏国家标准,职工档案管理仍在执行1992年劳动部与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而该项制度中的部分条款如适用范围、归档范围、管理形式、交接流转等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有的制订了一些社保档案的地方标准,有的地﹑市制定和公布了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办法、低保档案管理办法,而全国许多地﹑市则没有建立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造成社保档案的各地管理方法不统一。在不同专业类别中,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

三、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解决办法 

(一)将纸质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存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于业务办理需要,会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材料或证明,各类保单合同、证件扫描件以及各种需要存档备查的档案资料,是非常庞大的一个数字。纸质材料保存起来不方便,但是将这些材料进行电脑扫描储存,就可以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灵活运用,如目录数据适宜采用文本录人;全文数据则可以采用图像扫描录入;而一些当前常用的数据可制作成光盘。 

(二)根据社保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档案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方便查找、储存,可以防止档案的丢失与缺漏。应针对不同门类的档案,确定不同的归档整理方法。首先,确定立卷原则。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社保档案不同价值性质分类,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其次,确定归档形式。根据各社保经办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的类型,确定以“件”或“卷”进行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三)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管理系统,规范标准 

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完善奠定重要的基础。以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和劳动及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为指导,以投融资与运营模式和项目实施监理模式为依托,按照多层架构的模式将系统自上而下构架成为组件与业务组件、业务运作支撑平台、it基础设施三个层次,树立以监控及管理、信息安全为主的贯穿三大层次的两大体系模式。为适应劳动者的流动和工资收入的变动,对每个劳动者按号码设立档案卡,并用计算机储存,记录公民个人历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在全国设立计算机网络,对每个劳动者的情况进行追踪记录;并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网络查询接口,允许公民定期查询,同时也可替他们预测,比如退休时可拿到多少养老金,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在全国统一管理下设分支机构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下成立一个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结束社保档案管理分散问题,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改变目前政出多门、决策分散、管理混乱的局面,使其成为统一管理全国社保档案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拟订社保档案的发展规划、改革计划、重大决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其次,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还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包括地区局、地方办事处、数据处理中心和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公民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并送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