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保险公司续保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概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和公司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本分成的投融资方式。通常,基金发起人会联合主要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同时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以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用这种投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总体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结构比重,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应占金融业资产规模的1%—3%。按中国现有金融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匡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应在4000亿元到8000亿元,最终达到占金融资产3%的目标。在影响上,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改善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五、删去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
2019年9月29日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01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 根据2019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业。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19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
(五)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
(六)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八)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九)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公估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2019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担任金融、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2019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机构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公估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公估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三)风险管理咨询;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公估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二)报酬金额和收取情况;
(三)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的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公估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
(二)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
(二)遵守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
(三)对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的真伪进行查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其他当事人。
公估活动当事人有权要求与自身或者其他评估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回避。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由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估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
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
(二)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四)从业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者代他人签署保险公估报告;
(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六)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
(七)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三)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关于机构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公估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被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撤销;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2019年。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业务经营状况是否合法;
(四)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六)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七)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八)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九)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
(二)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
(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六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或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八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人员的。
第七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专门账簿、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七)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九)发生第十八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
(十)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十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七十七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公估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深入走访排忧解难。通过走访,了解辖区内金融机构在信贷过程中的诉求,广泛听取金融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联系房管、法院、住建等部门,协调银行机构在信贷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金融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金融工作计划1
20--年,全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总体思路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力实施“经营客户”战略。坚持“一个中心,六个基本点”的基本策略,即以“经营客户”为“中心”,以客户、产品、渠道、服务、经营品质、执行力“六个基本点”作为“经营客户”战略的重要支点,继续强化“狠抓三条主线不动摇”为具体抓手。通过实施渠道管理精细化、客户经营精细化、服务管理精细化、操作风险管理精细化、产品销售精细化五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个人金融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经营管理上台阶、上水平。
一、20--年个人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策略
(一)产品策略:继续坚持狠抓产品销售不动摇,以做全和做强产品为目标,在巩固传统强项产品优势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弱项产品的销售能力;优化产品销售结构,注重现有网点产能的挖掘,重点抓好点均线下网点的产能提升,力争通过现有网点产能的整体提升,最大限度的缩小与同业在规模上的差距;以交叉营销和联动营销为抓手,提高客户对产品的认知度和依赖性,通过产品的交叉覆盖和服务的完善改进,稳定和拓展客户基础,提升单一客户对建行的贡献度和忠诚度。
(二)客户策略:要充分依托理财中心,深化二代转型,围绕“一个中心,六个基本点”,坚定不移的落实“经营客户”战略;20--年经营客户的重点要在精细和固化上下功夫,要坚持客户拓展和产品销售互促共进,扩大规模和优化结构并举并重的经营原则,在竞争中要确保有足够大的大众客户,有足够多的好客户,强化客户营销维护能力,挖掘存量客户潜能。通过提高产品覆盖度来留住客户,培育客户向上迁移成长,促进客户格局和渠道格局的相互匹配和全面融合。
(三)渠道策略:20--年渠道建设重点要在解决渠道总量扩大、覆盖面提升、区域结构优化、功能扩充等紧迫性问题上下功夫。一是要稳步、快速扩大物理网点数量,要重点布放在中心城市行和“第二梯队”,以及经济快速发展的县域地区,形成和同业抗衡的主阵地;二是继续大力发展自助渠道建设,力争在三年之内使自助银行与物理网点数量达到3:1比例,延伸服务半径;三是着力建设客户经理和理财中心软渠道,按照专职、专业、专注要求,带出一支新队伍,开拓一片新天地,打造一个新阵地,形成物理网点、自助设备、理财中心和客户经理相互协同、相互唿应、相互补充的全新渠道格局。
(四)区域策略:持续推进中心城市地区、重点发展地区和发展地区三大区域发展策略,着重打造“第二个------”。20--年“三大梯队”的经营目标是:中心城市行个人存款新增和中间业务收入还要保持同业第一,坚守主阵地,作出更大贡献;继续打造“第二个------”,使其在同业形成绝对竞争力,提高贡献水平,瞄准第一梯队,实现突破跨越;“第三梯队”要实现快速崛起,通过加速发展,赶超同业,缩短差距,尽快向第二梯队跟进靠拢,提高对全行业务的贡献度。
二、20--年个人金融业务工作要点
(一)加强业务创新,做全、做强产品
1.狠抓一季度个人业务旺季营销工作,以“个人存款,实物金、个人客户”为核心,以基金、保险、借记卡,产品覆盖度和临界区间客户提升,自助设备开机率、账务性业务替代率及网点替代率为重点,做实旺季营销。
2.完善自上而下到网点的产品销售垂直作业模式,加大通报考核力度,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
3.继续推进产品“扫零、达标、越级”
和“保险、基金、黄金攻坚战”,做全产品,弥补“短板”,提升网点均衡销售能力。
4.持续加大对理财产品的销售力度,加强总行“利得盈”、“大丰收”、“日新月异”等常规理财产品特别是开放型产品的销售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我行自行设计发起的“干元”系列理财产品当地品牌优势;
加大对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产品的销售力度,逐步搭建我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产品相互补充的销售模式。
5.进一步做大做强个人黄金业务,扩大品牌影响力,加强实物金业务成本控制,提升实物金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对账户金的销售力度,与电子银行渠道联动,提高账户金产品覆盖度;加强账户金交易规范管理。
6.试点推出移动保管箱业务,建立从业务布局、申请开办到日常管理等一整套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稳步推进保管箱业务的发展。
7.建立完善自上而下的基金产品销售信息传递链条,提高股票型基金、主代销基金、基金定投营销能力;
充分发挥个人客户经理队伍作用,提升各级销售人员的系统工具使用能力、数据挖掘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和精准营销水平,努力提高新老基金代销市场份额;加强与基金公司合作,做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加强与电子银行渠道联动,进一步规范货币基金交易。
8.做好凭证国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产品的销售工作,巩固提升地区同业优势地位;
加强记账式国债的风险管控,利用技术手段建立频繁、大额交易日常监控机制。
9.提高对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寿险产品网点资源配置考核方案;
建立保险公司销售支持人员规范管理制度;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加大对网点一线销售人员保险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做好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提高我行自身保险销售能力;做好客户风险评估,提高客服务水平。
10.加强理财卡、龙卡通借记卡、支付宝联名卡等发卡的工作力度,扩大借记卡存量市场份额,提高新发卡的质量;
持续开展折转卡及提升借记卡的动户率,加强对准贷记卡业务资产质量的管理,控制不良透支的攀升,降低不良率;按照总行部署,积极拓展推广借贷合一卡、陆港通、预付卡等新产品。
11.加大个人外汇业务宣传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制度梳理和对下培训力度;
试点开办并逐步推广外币代兑业务;选择重点地区、重点网点加大对个人国际速汇、个人外币汇款、个人结售汇等外汇产品的推广工作力度,打造全区个人外汇业务标杆网点,并发挥其带头作用。
12.稳步推出电话支付业务,建立电话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加强与中粮可乐公司合作,积极拓展中粮支付业务。
13.强化产品交叉销售,推广个人金融产品套餐服务,提升产品覆盖度。
14.调度内外部媒体资源,做好重点产品营销宣传和品牌推广,做好客户体验活动宣传,把好宣传材料关。
(三)完善队伍建设 强化客户服务
15.继续强化个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提高专职个人客户经理的覆盖度和充足率。
16.以理财中心为考核单元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客户经理的考评管理,在二级分行层面推广典型考评办法。
17.量化个人客户经理考核指标,完善客户经理产品销售、客户新增等关键业绩的考核量化,突出个人客户经理销售主渠道的作用。
18.以产品销售为纽带,以顾问式客户关系管理为依托,建立并完善全新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
19.通过多种手段持续巩固二代转型成果,全力做好20--年网点二代转型工作。
20.抓住客户增长、产品覆盖度、理财卡配卡、存量客户保有率、服务VIP客户时间占比、客户联系计划覆盖率等关键业绩指标,提升客户经理产品销售和服务能力。
21.固化100家理财中心VIP窗口柜员配置规范的基础上,向全辖网点理财中心覆盖推广,进一步解决理财中心空心化问题。
22.强化客户分层服务,加强理财中心客户引导分流,进一步提升理财中心客户服务功效。
23.在二级分行层面抓好经营客户系列提升措施、规定动作和个性动作的实施落实;
创新内容和形式,持续执行个人客户例会制度。
24.在持续开展标准化理财中心创建的基础上,着力实施创建精品理财中心活动,以点带面,形成理财中心成长发展的良好梯队。
25.持续做好客户经理三大工具的运用推广,优化客户经理营销作业考评系统,与产品推广紧密结合,提高系统工具的使用效能。
设计“理财规划与客户资产配置分析工具”,为客户经理进行产品销售和客户维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6.持续常态推进临界区间客户拓展上移活动和客户四个必备金融工具的营销推广,提升产品覆盖度和联动营销能力,强化客户联系和产品推荐。
27.将客户信息质量维护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持续抓好分阶段客户信息质量提升。
28.全力实施客户经理营销能力素质提升打造项目。
29.开发系统平台,对个人客户经理基础信息和日常维护
实施系统化、工具化管理;在客户经理营销作业考评系统中搭建客户积分管理系统,按客户忠诚度和产品覆盖情况对客户进行分层和差别化服务。
30.组织全行个人客户经理专业技能考试,强化个人客户经理经营和管理水平
31.举办个人客户经理销售PK赛,增强个人客户经理实战能力
32.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全面做好一线员工培训工作
33.抓好基金销售从业人员培训及考试工作。
34.加大个人黄金业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研究通过外部权威机构考试认证方式。
35.做好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提高保险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数量。
(三)加强渠道建设 提升服务水平
36.持续调整网点布局结构,在20---20--年布局规划指导下,结合西部大开发与十二五规划发展战略,适当增设我行在发达地区(包括县域)的营业网点。
37.持续推进网点购置、装修建设,加强中心城市行和重点区域的资源配置,切实提高中心城市行的网点自有率水平,使中心城市行网点自有率提高5-10个百分点;
重点调整低产网点和5年以上未标准化装修网点;继续优化营业网点视觉形象标准,符合总行VI标准网点比例达到98%以上;结合我行二代转型及打造100家标准化理财中心战略继续支持个人理财中心的优化改造工作;在赤峰建设1家保管箱业务项目;继续加大离行自助银行选址规划建设,使离行自助银行成为物理网点的有效补充。
38.全面提升渠道建设管理水平,落实集约化管理,制定全行网点建设工作流程和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网点建设责任机制。
39.试点推广网点建设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完善网点后评价体系,建立网点配置模型、网点选址模型,完善两大渠道建设管理模式,加大网点建设情况检查督导力度;
总结分析资本性支出对网点销售的支持提高程度。
40.进一步完善自助业务运营管理体制,深入推进自助设备集中专业化管理步伐,力争年底实现全行自助设备的集中管理工作,打造一支专业化和高效化的自助设备管理队伍。
41.进一步强化自助业务基础管理,继续加大自助设备“剁尾巴”考核力度;
加大宣传,提高设备分流率;积极拓展自助渠道的交易功能;进一步精细对设备服务厂商的管理和考核,切实提高设备运行和服务质量。
42.继续加大自助设备的经营管理考评力度。
要突出对重点行、重点地区的政策倾斜。打造--------的第一梯队,提高上述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其在设备规模、运营指标、设备收入贡献、柜面替代率水平上切实起到引领全区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带动以唿伦贝尔、赤峰、通辽、锡盟、乌海为代表的第二梯队加快发展,有效提高设备交易量和收入贡献度。帐务性替代率要达到60%以上,同时要重点提高附行式设备的替代业务能力。
43.突出抓好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建设。
将自助渠道的建设放在与网点同等重要的程度来建设。力争在未来三年内实现自助银行与网点数量比达到3:1。
44.调整设备布局结构,力争实现全行每个网点配备存款功能设备;
严格控制低产、低效设备的产生。力争将低产设备控制在5%以内。
45.继续做好自助业务风险的防控工作。
进一步规范自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自助业务自查、抽查及普查工作质量,教育员工识别和自觉规避业务风险,提高自助业务风险防范能力和履岗能力。
46.利用行内外资源,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来加强自助业务知识培训。
47.通过持续开展星级网点管理,固化和提升网点转型效果。
拟在原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网点的基础上,把星级向下延伸,增加二星级网点的评选。
48.整体提升全行网点服务质量,重点体现网点服务的稳定性和服务的固化。
49.从破难点和顽疾点入手,贯穿全年开展“抓服务、固成果、上水平”服务提升攻坚活动,循序渐进,实现网点服务水平的有序提升。
50.按照每季度两次的频率对所有营业网点开展神秘人检查。
51.打造理财中心服务标准,提高理财中心服务质量,打造建设银行理财中心服务品牌。
52.完善网点服务考核机制,强化网点的服务考核,在规范统一服务流程的基础上,提高零售网点的营销服务质量和水平。
53.加强对网点和个人客户经理的培训力度。
在培训分工上,区分行侧重对员工能力提升的培养,二级分行则重点进行基础知识的.培训。
(四)强化基础管理,倡导合规经营
54.贯穿全年开展“破难点、整顽疾”风险管理提升攻坚活动,以进一步加强对私柜面操作风险管理,强化屡查屡犯问题的整改。
55.继续强力打击自办业务和柜员禁止性规定,彻底杜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提高柜员风险防控和合规经营的意识。
56.提高发卡质量,对不动卡进行定期激活和清理,规范理财卡等产品收费,建立完善的客户升降级机制,实现按标准发卡,提高银行卡年费收缴率及商户回佣,优化准贷记卡功能,对打卡等事务性业务逐步进行全行性集中处理。
57.制定并下发《零售网点岗位绩效考核管理试行办法》,规范统一全行零售网点各岗位的绩效评价内容、过程和结果。
58.理顺理财产品销售规范,解决理财业务多头管理问题,加强对条线、分行特色理财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分行销售合规性开展检查,规范操作。
59.加强全行网点资源配置的集中统一管理,全面清退外部保险机构驻点,做好代销保险产品销售组织
60.加强投资者教育,正确引导客户合理配置资产和稳健投资,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理念。
61.继续抓好基础管理系列措施工作,将其作为常态化、制度化管理手段,实行动态考核,着力提高网点人员基本业务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个人金融部位风险和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
62.加强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做到事前预防。
对于各类审计、总行及区分行相关部门提供的内外部最新风险防控动态,及时跟踪、搜集和梳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发现风险点,做到事前预防。
63.强化整改工作。
将各类审计、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机制,按照不同检查层面的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流程,明确整改责任,确保整改效果,对不及时、不认真落实整改工作的,要对二级分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64.完善基础管理考核机制。
继续以个人金融业务基础管理考核系统为依托,对营业网点、二级分行基础管理水平综合评价,连续考核,进一步夯实全行个人金融业务基础管理水平;按月对委派柜员主管评价考核,组织开好柜员主管例会,加强柜员主管的履职能力。
65.抓好柜面操作风险管理,协调各级检查团队落实个人金融业务检查计划,对检查结果充分整改和利用,提高对柜面业务操作的垂直指导力度。
66.完善“5+1”考评体系的基础上,将理财中心考核纳入其中,形成条线“6+1”考评模式,配套实施谈话制度和二级分行经营管理评价制度,条线上下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
(六)加强系统建设 做好流程优化
67.继续强化对数据特别是产品与客户的分析和挖掘,进一步将管理做深、做细。
68.按照总行要求做好证券业务系统、理财产品综合支持系统、核心业务系统、PBCS等系统的版本上线推广,做好PBCS等系统使用情况的跟踪通报。
69.做好区分行个人金融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等自行开发系统的优化需求的提交及功能的日常使用管理。
70.进一步发挥总行营销服务系统、分行客户经理作业系统、OCRM、ACRM等系统工具客户数据挖掘分析功能,提升精准营销能力。
71.推广网点业绩评价系统、网点销售门户系统、网点资源调度系统、网点排队和客户识别系统及新功能。
72.通过个人客户经理服务支持项目,开发客户经理业绩评价功能,建立全行客户经理服务VIP客户和产品销售业绩的统一评价标准。
73.依托“个人金融产品营销服务系统”,加强客户挖掘,提高商机处理率,加强商机统一管理,优化网银精准营销。
最后,启动包括客户经营、渠道管理、风险管理、服务管理、产品管理等在内的条线精细化管理提升一揽子计划,推进条线经营管理再上新台阶。
三、20--年个人金融业务通报体系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行个人金融条线业务的督导和通报力度,及时通报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状况,搭建全区个人金融条线沟通交流的平台。20--年区分行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人金融业务通报考核体系。在通报频率上将按照日、周、旬、月、季度等;通报内容涵盖营销及综合、客户管理、产品、基础管理、自助服务及网点建设等方面;通报对象维度涉及全区个人金融条线各个层级。
金融工作计划220--年市金融办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树立“抓金融、促发展”理念,强化“大融资、大金融”意识,坚持以社会融资总量为中间目标,坚持充分发挥金融支撑功能和发展壮大金融业并重,坚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举,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千方百计扩大社会融资总量,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总体目标
实现社会融资总量300亿元,其中市内外银行信贷增幅超全省平均水平,力争1户企业上市成功过会,2户以上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10户以上企业进入重点培育阶段。新引进一家以上股份制银行进入筹建实质阶段。基本完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实现新开业小额贷款公司2家以上,新增贷款投放超25亿元。实现融资性担保公司累计贷款担保额突破1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努力扩大银行有效信贷投放
坚持“有扶有控”,增强执行货币政策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银行主渠道作用,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同时注重灵活运用新型融资工具,利用银行综合金融服务优势,持续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力争20--年市内外银行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其中市内银行新增贷款不低于130亿元,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1、全力争份额抢规模。
继续实行信贷投放目标管理,加大信贷考核力度。年初市金融办将会同市人行、银监局,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信贷投放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行社,实行月考核月通报和季分析调度制度,并作为硬指标,列入年终对各金融机构信贷考核。进一步引导、激励各行社早投放、多投放。激励各金融机构及早谋划,积极向总分行争取政策和信贷倾斜支持,多跑省行跑总行,力求多争份额多抢规模,做大信贷资源“总盘子”,强化分析调度,加大与金融机构协调联动,采取形势分析会、“窗口指导”、项目对接调度、进展通报等形式,强化常态和动态对接,及时介绍最新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通报全市重大项目进展、企业资金需求和信贷投放进度,提前谋划、及早对接、牢牢把握每一阶段信贷投放的主动权。
2、加大银企对接力度。
坚持早对接、密集对接,年初及早制定全年银政企对接一揽子活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全年组织4次以上大型银政企对接以及股份制银行滁州行等主题活动。注重突出特色,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分层次组织系列“小规模、分专业、见实效”的专题对接活动。综合利用滁州金融网、人行征信、发改委项目和经委企业管理等系统,利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第一时间收集更新信息,畅通部门与银行、担保以及企业之间对接渠道,动态对接。进一步扩大对接范围,积极邀请各类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租赁、担保、小贷等金融投资机构参与,进一步扩大融资合作面,以此促进业务合作,推动机构引进。
3、以项目为龙头,积极扩大信贷增长空间,会同市人行、银监局和发改委、经信委等经济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重点围绕美好新滁城建设、苏滁产业园、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承接产业转移等重大项目以及企业资金需求情况,抓紧编制、储备、对接项目,抓紧启动新一轮与金融机构项目合作。
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主线确定投资主线和信贷切入点,以项目为抓手,按照银行信贷要求,完善前期手续。及时督查和通报项目对接进展,全力落实项目合作成果,突出重点,以重大项目争份额,努力扩大信贷空间。
4、大力拓展银行表外融资规模。
银行表外融资是当前形势下企业融资较为灵活简便和现实有效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综合利用各类信贷替代工具,开发信贷替代产品,积极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理财产品、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结构化融资等表外融资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实际投放力度。将表外融资量作为软指标,列入年终对各金融机构信贷考核。
5、充分发挥综合金融工具融资功能。
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总行旗下的证券、信托、租赁、基金、保险等控股公司的多牌照金融资源支持,综合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发挥“投贷债租证”综合优势,采取“信贷+基金”、融资租赁、股权融资、贷投合作、直投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6、加大与市外银行的合作力度。
进一步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采取更为灵活有效的合作模式,吸引其持续扩大对我市城市建设领域的信贷支持。推进与进出口银行的深度对接,重点推动外向型经济和进出口企业与进出口银行的融资合作力度,积极推进与市外各类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外资银行的融资合作,利用其机制灵活、产品新颖、模式多样优势,重点加大对我市成长型、科技创新型企业和优势集群集聚产业上下游优质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0--年市外金融机构来滁投放超30亿元。
(二)大力推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1、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思路和“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步骤,进一步健全企业上市推进机制,全力帮扶引导,持续保持我市企业上市的强劲势头,力求企业上市首发和再融资不断取得新突破。力争实现扬子木业上市过会。对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一企一策,全力推进,对具备条件、有上市意愿的各类企业,将尽快纳入市级后备资源库,重点筛选2-4家企业,政策倾斜,重点培育,力争有更多的企业进入省级资源库,享受省级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采取专家授课、机构辅导、舆论宣传等方式,加速后备企业上市进程,大力培植上市资源。
2、积极推进债券融资。
抓住国家加大企业债券发行力度、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利进机,积极创造条件,以城建、交通、能源、高新技术等收益相对稳定、风险较小的行业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全市已上市公司、国有骨干企业和大企业发债。支持市开发区同创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3、积极推进票据融资。
抓住国家扩大直接融资的机遇,市金融办将会同市人行、市经委和各金融机构,加大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对接沟通,充分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帮助企业到银行间市场融资,认真筛选直接债务融资目标培育企业,鼓励上市公司、大企业和重点骨干企业到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并以此腾出信贷规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4、积极扩大信托融资。
市金融办将主动帮助企业加强与省内外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设计适合不同企业和项目的相应信托产品,通过信托贷款、信托股权投资、其他权益类投资等方式引入信托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对受贷款规模、准入条件等制约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项目、工程和企业予以支持,不断扩大信托融资量。
5、大力发展租赁融资。
加强与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行控股租赁公司的合作,支持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在建项目的各类资产。鼓励企业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等手段进行融资。
(三)完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增强金融支撑能力
1、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
以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类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城商行为重点,加大引进力度,推动签订引进战略合作协议,及时掌握其网络布点规划信息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导向,畅通引进绿色服务通道,强化引进工作领导组和推进协调组职能,明确任务,责任分解到人,全程跟踪推进。会同市银监局、市人行,积极跟进、主动服务,全力构建引进金融机构绿色服务通道。积极引进市外金融机构。全力推进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力争再引进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鼓励村镇银行开设分支行。
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鼓励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引导其立足县域和“三农”搞好金融服务。
3、全面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
全力推动凤阳农村信用联社改制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完成来安联社改制为农商行工作。加快天长、明光、全椒农合行改制为农商行步伐。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到改制过程中,提升农商行的服务水平,支持绩优农商行上市,充分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
4、规范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认真落实省政府“控制数量,提升质量,合理布局,防范风险”的要求,坚持组建与规范并重,积极扩大试点成果,鼓励各类资本实力强的大企业发起设立,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同时积极向上争取,力争20--年再获批筹建开业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小贷公司规范经营、强化风险防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小贷公司不断提升管理水平,降低利率和成本,其进一步发挥好在缓解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难中的积极作用,真正成为金融支持县域和“三农”的有益补充。
5、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坚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强化社会责任和实行可持续发展并举,逐步建立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社会资本为补充的市县两级担保体系,发挥政府主导融资性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实资本实力,立足服务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充分利用和发挥好政府信用和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不断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扩大担保融资量,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担保融资发挥好服务作用。努力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力争20--年累计贷款担保额超百亿元。
6、促进投融资平台快速健康发展。
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和推动市城司做大做强,建立投融资平台与财政、土地联动,资金“借用还”良性循环的运作机制,通过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收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等方式,不断充实资本金,壮大资产规模,优化资产结构,持续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提升平台经营获益能力,走出一条“在融资中实现投资,以投资保障融资”的可持续发展新路子,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融资主力军作用。
7、积极吸引基金投资。
扶持和引导浚源基金加大投资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发挥示范效应,以此带动更多投资机构对我市企业和项目开展投资。认真总结浚源基金设立经验,继续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加大政策扶持和对接引进力度,积极承接资本转移,吸引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风投、创投基金来我市开展风险投资,支持企业战略重组,壮大规模,提升实力,做大做强。
金融工作计划3一、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络、沟通、协作。
1.加强金融经济的信息互通。
区金融办依每月及时把锡山的经济发展及企业的动态信息情况以及我区年销售1亿以下的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时向银行传递,以供银行发展信贷业务作参考性的基础资料;同时积极为银企合作发展做好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工作,给予相关银行必要的支持与帮助,极大地改善和提升我区金融环境。
2.组织驻区行长联席会议。
为充分发挥每季的行长联席会议作用,做好银、政、企的合作对接,一是向各银行通报全区经济运行情况,并把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以及我区拟上市改制的企业名单向各银行作了推荐介绍;二是共商《区20--年度金融工作要点》的主要工作。三是积极把我区投资项目及进展情况积极提供给各银行。
二、银政企合作机制有效加强。
1、银企对接活动取得实效。
今年以来,针对当前企业急需融资的问题,区金融办牵头建立企业融资联动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快速反映、即时协调解决单个企业融资困难的绿色通道,建立了企业融资服务工作机制,搭建起“银政企”合作的新平台。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金融推介授信活动,进一步促进银企合作,今年以来,分三批累计为37家企业落实新增授信13.762亿元:
第一批:为无锡圣贝尔机电有限公司等4户“三有一缺”(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缺资金)中小企业三月初解决落实新增授信1.1亿元。
第二批:三月份在了解到大东格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13家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重点企业(项目)后,区金融办通过多方沟通衔接,有效解决无锡东方国际轻纺集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的资金需求,落实新增授信金额1.06亿元。
第三批:在前两次的基础上,再次对我区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摸底调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推介了40家“三有一缺”企业,经过市区14家金融机构的实地调查和信贷审查,其中,无锡力扬纤维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于九月底获得了银行11.602亿元的授信额度。
2、“银政农”共建活动深入推进。
为解决我区“三农”发展资金难题,提高金融支农的创新能力。根据驻区农业银行、锡州农商行及邮政储蓄银行推行小额、简便的涉农信贷特点,我区农办、发改局、农林局和上述三家银行积极推行“银政农”共建活动,把我区有融资需求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户的名单进行了调查摸底。排查出我区有融资需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家,农业企业5家,种养殖户53家,并向银行作了积极的推介。目前,共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农业企业,家种养殖户与锡州农商行达成了贷款意向1411万元。其中:羊尖镇水产专业合作社50万、绿羊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500万、严家桥水产专业合作社100万、新峰苗木专业合作社100万、绿羊温泉农场500万、绿羊园林有限公司100万、羊尖花卉园艺场50万、虾蟹养殖专业户5万、水产养殖专业户3万、蔬菜养殖专业户3万。农业银行向东亭农户发放惠农卡5000余张,邮政储蓄银行发放农业贷款500万元。
三、企业信贷危机协调机制有效构建。
1、动态掌握我区授信企业的信贷综合情况。
为真实反映我区信贷企业的综合情况,区金融办加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每个季度对我区授信企业的信贷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全面掌握情况。对我区部分经营状况不稳定的信贷企业加强预警,重点关注。
2、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联络员周报制度。
为切实维护地区经济和金融稳定,建立了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联络员周报制度,由开发区、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可能或已经出现并引发区域金融运行不稳定的有关事项,包括企业信贷突发事件、企业逃废债、非法集资、集体退保、理财产品大额亏损引发群体性投诉等情况,密切监控并及时汇总上报,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动态情况,积极采取措施。
3、做好区域内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
协调神羊集团贷款事宜。对神羊集团及下属贷款企业提出暂停付息的申请,我区加强与市金融办、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债权银行的协调沟通,配合牵头银行组织神羊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债权银行协调会议,充分商讨神羊集团目前面临的市场、资金和债务问题,为其他企业重组和恢复生产赢得时间,为下一阶段工作奠定基础。协调明
特化纤贷款担保事宜。我区自6月份接到华夏银行恳请锡山区人民政府协调“无锡市中亿化纤有限公司”银行贷款外部担保的函后,区金融办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加强与市银监局、相关镇政府、信贷企业、关联企业、担保企业等的沟通协调,取得了较为圆满的成效。同时,对双益纺织因受明特担保影响贷款被压缩,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及时向市银监分局协调交流,由银监分局出面做好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的工作,使双益纺织的贷款维持现状而不受压缩。通过总结我区神羊集团、明特化纤集团财务危机经验,建立了企业信贷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处理信贷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程序和措施等,为实现区域金融安全提供机制保障。
四、农村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由我区红豆集团作为牵头股东组建的阿福小额贷款公司自4月份正式开业运营以来,已累计发放贷款1.61亿元,其中小企业贷款1.1亿元,农户及农业经济组织贷款4575万元。另外,根据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安排,我区雅迪科技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严格评标,于九月份中标组建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经上报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于十一月三日正式批复同意筹建无锡市锡山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一个多月的筹备,12月份已通过省金融的开业验收,至此,我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增至2家。另外,我区东方钢材城也通过评标,上报省金融办审核报批通过,正在筹建中。
五、加强对金融政策的推介宣传。
前期主要针对担保业务方面的有关政策、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组建(如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典当等)相关的组织优惠政策和业务上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收集归类,并加强与这些机构的对接。
同时,根据近期无锡市出台《关于帮助企业解决续贷过程中暂时性资金困难的意见》,以解决中小企业续贷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真空”难题,被称为“过桥资金”。以及无锡人行今年初动员各商业银行研究、制定并报请市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大幅降低相关收费标准,通过公推票选方式,确定16家企业房地产评估报告通用评估机构。今后这些通用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将被锡城所有银行认可的相关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向基层进行宣传。
金融工作计划4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推广克山县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经验,推动县域和垦区建立涵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对乡、村、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信贷投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省银监局、省高院对全省400余件金融案件进行清理,对失信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
三是优化金融市场政策环境。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办理各类抵(质)押登记业务给予便利,并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抵(质)押资产受理、办理的标准、条件和内容,简化抵(质)押程序。
四是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选择2个市(地)开展金融环境评价试点工作,将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开展融资活动的依据,激励地方政府增强区域金融环境良性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五是建立完善政府服务平台。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企业融资需求类信息;完善金企对接平台,广泛吸纳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围绕全省重点项目适时开展专业化的金企对接活动;搭建农村物权流转平台,实现农村各类物权的信息登记、政策咨询、合同鉴定、融资服务等功能;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发挥政府增信优势,推进银担合作。
二、深化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
一是协调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三农”及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确保其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力争全省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额、再贴现累计发放额增幅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扩大全省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省内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省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金融机构牵头运作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为中小企业融资;加快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三是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项目建设。引导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发挥作用,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等。四是金融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放宽或取消对省内企业境外放款、境外融资及境外直接投资等方面的限制,依托外资银行的国际网络优势和差异化服务,帮助我省外向型企业、有跨境业务的企业及有海外融资需求的企业“走出去”。
三、优化和改善金融服务。
一是继续加大金融供给力度。协调驻省银行机构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增强信贷资金投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对重点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驻省银行机构向总行争取更多的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继续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信贷保证保险、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协调银行机构简化贷款手续和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引导保险机构提供手续简便、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
四、完善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一是吸引金融机构入驻我省。利用我省财政奖励政策,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入驻我省或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各金融机构总部在我省设立呼叫中心、后援中心、电销中心、软件研发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基地。
二是发展壮大地方金融体系。引进战略投资者在我省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民营银行试点范围;鼓励银行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总部位于我省的金融机构。
三是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采取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匹配放大投入及市场化募集的方式,在我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十大重点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及对俄经贸合作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吸引有实力的各类股权基金来我省投资,促进我省企业发展潜力、科技成果与资本市场融合。四是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和通过同业拆借、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补充资本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创新,构建银行融资、民间融资、直接融资担保并存的基本业务框架,力争20--年底前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县域全覆盖。五是继续做好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按照省政府《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方案》部署,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主体、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创新。
五、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一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贯彻《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力量和手段;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地方金融监管重大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非法保险业务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力度。二是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建立中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横向联系、纵向沟通的地方金融发展与风险处置机制;指导下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加强对本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三是继续做好对驻省金融机构的考评工作。完善现行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政策,对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给予重点奖励;建立金融机构综合考评机制,省政府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依据考评情况对财政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金融工作计划520--年,坚持以农村金融综合改革为中心,发展普惠金融为主线,以改革举措、政策落实为推动、以政银企合作机制为抓手,以直接融资为突破口,以防范风险为底线。继续深入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支付体系建设,构建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显著提升“三农”、小微企业--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水平,力争20--年贷款余额达100亿元。重点做好以下八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持续优化县域金融机构布局,推动金融机构深耕基层向乡镇延伸;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农村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打通农村金融基础服务“最后一公里”,整合拓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站居民电费、通讯缴费及社保缴费、领取等功能,打造农村金融超市,实现金融服务“村村通”。
二是进一步优化金融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流程再造,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小企业中心支农、支企作用,落实系统内二级分行信贷审批权限,对风险特征类似客户开展集中授信;加强我县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国有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建立银行、担保公司、企业风险共担机制。
三是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选择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经营主体,开发应用“信贷+担保”、“信贷+保险”、“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贷款产品,大力创新符合“三农”、中小微企业实际的金融产品;组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大力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积极探索农房、宅基地等抵押贷款试点,进一步扩大抵质押物范围。
四是进一步加大农村经济金融平台建设。探索设立村级担保基金,探索创新金融扶贫产品,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筹建大别山农产品交易中心,试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平台,用金融的手段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五是进一步完善和应用农村征信体系。对现有的农户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升级,简化项目,注重实用,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贷款发放,督促涉农商业银行积极应用征信成果,发放信用贷款。
六是进一步拓展农村保险服务覆盖面。农业保险方面,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特色农业保险覆盖面,将板栗、油茶、桑蚕、毛竹、中药材等特色农业纳入保险试点;开展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
七是进一步健全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金融机构下沉网点的奖补,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对金融机构实行分类分行考核,重点考核新增存款投放当地、存贷比、户均投放量等指标;积极争取银监部门落实金寨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提高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限额,落实提高对金寨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提高--县法人金融机构合意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投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