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的城镇所有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应当按条例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因公伤残城镇无业人员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城镇无业人员是指非农业户口的无职业人员。

第四条  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在本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条例所称社会团体,包括由财政拨付经费的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筹、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政党机关的从业人员按条例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  条例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实行经费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付经费和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但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国有、集体、联营等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条例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体运输户、个体合伙经济实体和个体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机构。

第九条  下列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保险:

(一)驻海口、府城地区的中央、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部队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经省社会保障局批准跨地区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

省农垦系统的用人单位在省农垦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保险。

其他用人单位均在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条  省外驻琼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但在原地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原地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证明的人员和原地未实行工伤保险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行政关系证明的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  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驻琼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但外籍人员及香港、澳门、台湾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按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至1.5%(见附件:工伤保险费差别费率表)征缴。

第十三条  当年职业病发病率高的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

第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障局委托工商、税务、交通运输或其他管理机构代为征缴的,社会保障局按其当年代征总额的1%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原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费由现用人单位承担。在停薪留职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除由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外,其余费用由现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经批准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伤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的,清算财产时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将其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利息列在第一顺序进行清偿,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算。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应当负担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算。

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各社会保障局在扣除当月管理服务费、当月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其余部分的30%上解省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全省调剂。

第二十一条  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机关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由雇主支付。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护理依赖等级,根据国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分别发给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第二十三条  因工伤残人员医疗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超出政府有关规定或不属工伤治疗范围的,社会保障局不予支付。

社会保障局有权向医疗机构稽核工伤人员医疗和收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应当在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急需转院治疗的,由原就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转往省外医治的,必须报社会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其医疗费用社会保障局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条例所称从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是指生活费用主要依靠工伤死亡的从业人员供给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子女(养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足16岁或年满16岁尚在学校读书,或因残疾无劳动能力的。

兄弟姐妹生活费用主要依靠工伤死亡从业人员生前供给,并符合前款(二)项条件的,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含农村劳动力)共同供养直系亲属的,从业人员1名因工死亡时,凡其供养直系亲属在2名以上的,其中1名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后的死亡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无供养直系亲属的,为死者生前36个月的工资;

有1名供养直系亲属的,为死者生前40个月的工资;

有2名供养直系亲属的,为死者生前44个月的工资;

有3名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为死者生前48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领取死亡补助金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领取人领取的数额一般应当均等,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统计资料确定,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资,企业从业人员工资和个体劳动者收入3类。

第三十条  工伤人员康复状况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年组织1次。对拒绝检查或不按规定办法检查的,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三十一条  代领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的,须提供被代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年生存证明和被代领人的委托书。

被代领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须提供有效的当年生存证明和被代领人的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工伤医疗终结后,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所在市、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工伤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城镇无业人员申请工伤鉴定时,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提供工伤鉴定的有关材料、从业人员伤残等级证、工伤鉴定意见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从业人员本人工资,是指其因工负伤或死亡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额。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因公外出失踪比照因公死亡处理后又重新出现的,已发放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补助金由领取人如数退还。

第三十七条  条例实施前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仍从原渠道解决。

第三十八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因工伤残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自愿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并即时报告社会保障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即时组织事故现场勘验。用人单位在获知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不即时报告,导致延误勘验和工伤认定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不得调用、挤占社会保障局的管理服务费,不得占用社会保障局的房产、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费差别费率表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GB4754-84标准分类)

--------------------------------------

|风险|                  行    业    类    别                  |  差别  |

|等级|                                                        |  费率  |

|--|----------------------------|----|

|    |国家机关  政党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管理机关  金融业  保  |        |

|一  |险业  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卫生事业  体育事业  社会福利事  |0.5%    |

|    |业  教育事业  文化艺术事业  广播电视事业  科学研究事业  |        |

|    |咨询服务业  商业  公共饮食业  物资供销业  勘察设计业    |        |

|--|----------------------------|----|

|    |采盐及盐加工业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  粮食加工业  植物油  |        |

|    |加工业  糕点、糖果制造业  制糖业  饲料工业  屠宰及肉类  |        |

|    |加工业  蛋品、乳品加工业  水产品加工业  罐头食品制造业  |        |

|    |食品添加剂制造业  调味品制造业  其他食品制造业  饮料及  |        |

|    |酒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  绵、毛、麻、丝|        |

|二  |绢纺织业  针织品业  缝纫业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  造纸  |0.8%    |

|    |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  乐器及其他文娱用品制造业  文化用品  |        |

|    |制造业  体育用品制造业  玩具制造业  其他文教体育用品制  |        |

|    |造业  工艺美术品制造业  首饰制造业  玻璃、玻璃制品和陶  |        |

|    |瓷制品业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品  |        |

|    |制造业  管道运输业  邮电通讯业  仓储业  房地产管理业    |        |

|    |公用事业  居民服务业                                    |        |

|--|----------------------------|----|

|    |淡、海水养殖、捕捞业  印染业  木竹藤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

|三  |游艺器材制造业  林产化学品制造业  医药工业  石墨、碳素  |1%     |

|    |和云母制品业  磨具、磨料制造业  生产与生活用其他产品工  |        |

|    |业  铁路运输业  公路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        |

--------------------------------------

--------------------------------------

|风险|                  行    业    类    别                  |  差别  |

|等级|                                                        |  费率  |

|--|----------------------------|----|

|    |煤制品业  煤炭洗选业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锯材加工和人造  |        |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失业保险制度

一、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二、谨慎的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

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实践,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开农村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民工队伍非常巨大,据统计,现在我 国常年外出务工?经商人数达8600万人,全国处于流动状态的农业人口已达1.3亿人?① 这些城市农民工,为当地创造了财富和税收,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 繁荣,然而,长期以来,这些人却被社会保障拒之于门外?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城市农民工 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城市农民工抵御城市工作生活中的风险,增加他们的安 全感和对城市的认同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及其分析

    (一)上海模式? 上海市在分析外来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基础上,自200219月1日开始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 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对外来从业人员(指符合该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务工?经商但不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不包括通过市人事局引进的专业人才 以及从事家政服务?农业劳动的人员)实行综合保险?综合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经办?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一个保险三项待遇?对外来劳动力只实行一个保险即综合保险?三项待遇是指工 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即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只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 项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往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第二,费率固定,费基完全统一,缴费周期为每3个月缴1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 的所有用人单位其综合保险费率都是12.5%,其中养老补贴为7%,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为5.5 %?外地施工企业由于只参加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比率为5.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 会平均工资的60%?企业给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一次必须缴纳3个月的费用?

    第三,待遇一次性发放?这样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的农民工频繁流动问题?一次性支付对工 伤保险来说尤为有利,工伤人员可以领一笔钱回原籍养老,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工伤待遇 标准相对较高,除了全额报销住院费用,其他的四项补贴最高的可达44万,最低的10级工伤 也能享受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待遇1万元?外来从业人员不实行养老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 只做养老补贴?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证,其 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外来从业人员男满60岁?女满50岁时,可凭老年补贴证,身 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第四,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委托平安保险公司承办,而养老补贴则 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②

    (二)广东模式? 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城市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其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不另设专门的制度,而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主要 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项基本社会保险,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允许农民工享受养老待遇,但其辞工返乡时,其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资金全 部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退给本人?

    (三)对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有模式的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农民工的不断增加,各地都在探索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 度建设的新路径,对现有的各种模式进行分析可以把它们归为三类:农村模式?独立模式 和城镇模式?

    农村模式即把城市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这 种模式,既不符合农民工的意愿也不符合实际?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 很大的问题,不能对农民工起到什么保障作用?其次,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农民 工已经在城市居住多年,他们也不愿意回到农村,这时再将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纳 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显然已不现实?

    独立模式即将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独立于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之外,比如上海模式?它具 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首先,有利于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展?因为这种模式的参保者无需承 担额 外的“转轨成本”,那就既可以满足城市农民工等灵活就业 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又可以逐步建立起一个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大多数企业及 社会群体承受力相匹配的社会保险制度?这也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积 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一种选择?其次,有利于突破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固有框架, 为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做好准备?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对城市农民工一开始 即推出像城市企业职工那样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企业承受不 了如此高的缴费,城市农民工个人缴费能力也达不到这个水平?最后,具有更为广泛的 适应性?因为这种模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项目进行组合,而且在缴费方法?受益标准 的确定上,能够更多的考虑到农民工的收入特点 ,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门槛,更有利于社会保障制 度功能的正常发挥?但是独立模式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如城市农民工独立保障体系的建立 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符,形成了社会保障的“三元 格局”,这可能会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而且由于各个地方自成一体,相关政策规 定的比较粗糙,容易出现侵害城市农民工权益的事件?

    城镇模式就是把城市农民工完全纳入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城镇职工

    基本一致的 待遇?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它有利于缓解当前城镇社会养老金发放的压力?我国 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少企业因经营亏损,难以按时足额向社 会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费?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城镇社会养老金支付困难的局面在较 长时期内都将不可避免?而城市农民工都 普遍年轻,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将有很长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特别是养老 保险金的时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普遍在30年~40年之后,这一较长的缓冲期为解决城镇社 保资金不足提供了可能?其次,将城市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节省了制度的设 计成本?最后,它减轻了制度之间的衔接压力?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城镇社 会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少问题,必须要加以改革,城市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待遇不 平等的问题等等? 二?建设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该坚持统账结合模式,实施土地换保障,优先建立农民工的 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机制③

    第一,坚持统账结合模式?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共济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 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 的缴费义务?因此,必须适当调整统账结合方式,优化制度组合?

    第二,实行完全积累的运行模式?农民工社会保障实行完全积累的统账结合模式,统筹账户 由雇主缴纳,个人账户由雇主?雇员共同缴费,其中,雇主缴费小于雇员缴费,但不设上限 ?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实行缴费确定型的计算发放方法,即养老金=统筹账户或个人账户的 积累额/退休时的平均预期寿命?实行缴费确定型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养老 金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可以随时转移,比较适合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的特点,而且成本更低, 更易于被农民工接受?

    第三,实施土地换保障?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以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 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 障的平稳过渡?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 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扩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

    第四,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1961976起,死亡 136340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GDP的2.5%?而这些工业伤亡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农民 工?而且,我国职业病的受害者基本上也都是农民工?对城市农民工而言,一旦发生工 伤事故,如果没有工伤保险,也没有职业病救治措施,不但不能获得劳动收入,而且使得整 个家庭陷入贫困状态,这很可能直接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冲突,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由此可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优先解决突出 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这才是当 前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障?

    (二)分类?分层地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在制度运行初期,应采取分类? 分层的保障办法,以确保在初始阶段就将部分农民工社会保障真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 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工业化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最终消除社会保障的二元结 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的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可将农民工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 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绝大多数已在城市居住多年,与城市 居民已无二致;第二类为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一般流 动性较强;第三类为无雇主的农民工?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其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及经费筹集 方式均可与城市职工相同;对于后两类的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强,因此,对他们应采取比 较灵活的政策?具体而言:

    第一,就有雇主的农民工而言,最迫切的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 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许多的劳资纠纷,都 决定了应当把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

    第二,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可分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两项 ? 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而对于 后二类的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大,因而他们可以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但应参加大病统 筹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账户?但如果他们愿意参加一般医疗保险,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第三,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第一类农民工而言,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对于后两类的 农民工,可实行按个人储存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储存型保险模式,只建立个人账户, 当然,也应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