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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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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范文第1篇

摘要:无形资产作为现代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体现,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其资本化实现的。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推动我国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要合理。大力加强和加快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可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开发、管理、运营与策划。

关键词: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资本化 双重计价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003-02

一、对我国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内容的探讨

1.无形资产资本化确认标准的再认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木、商誉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资产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资本化:(1)该项资产在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有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2)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笔者认为,现代的会计目标应该建立在为相关利益人提供有利于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上。人们关注的会计信息重点是当前与未来现金流动情况和财务状况,而按传统的资本化规定很难满足此要求。因此,判断一项经济资源是否为无形资产,主要应看它是否具备超额获利能力,而不能从是否具备成本可计量的角度来过分强调谨慎性和可靠性原则,忽视与抛弃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客观性原则。

2.无形资产概念的外延列举项目有待拓宽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外延以列举方式予以定义,具体项目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在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无形资产反映的内容和形式日益丰富。特别是以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为核心的高科技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后,现行准则规定的项目应该拓宽,以便与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确认范围接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在当前现行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可考虑先把电子计算机软件、网址和域名、人力资源纳入无形资产列举项目范围,其他的无形资产可并入相近的项目,以后随着经济内容的发展和丰富,在必要时应予以补充。

3.传统的历史成本计价模式已力不从心

现行无形资产资本化计价模式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即按取得或实现时的实际成本(或相关费用耗费)计量入账。用历史成本作为无形资产的计价标准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优点。但事实上,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无形资产的历史计价模式,日渐难以适应。首先,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尤其是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对称性、虚拟性等特点,用历史成本计价模式不能体现该无形资产真实价值,同时会产生诸多的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知识资本作为企业资本源泉,以知识创新作为其发展动力。所以,知识资本的计价,按照传统计价原则,可能只是几本书的价钱,这无疑会对知识资本的发展产生一些不利影响。随着知识经济深入发展,自创商誉的重要性日渐被人们所认识,被认为是隐藏在资产负债表背后巨大的经济资源。显然,传统的计价模式难以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

4.双重计价模式及信息披露的探讨

基于上面所述原因,笔者认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历史成本计价模式不再是无形资产资本化唯一的计量基础。鉴于平稳过渡的需要,可考虑采用双重计价模式对其进行计量反映。所谓双重计价模式,在遵循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所规定的历史成本计价模式对无形资产在账内进行反映和核算的基础上,同时采用预期现金流量净现值法或公允市价法对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尤其是自创无形资产(如商誉)予以定期反映和认定,将定期测算的数据信息在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同时可在企业盈利预测报告中以适当形式进行说明。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第一,能更完整、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第二,有利于内部经营管理者正确地投资和筹资;第三,在企业重组或改制中,可避免由于忽视无形资产的现值而造成企业价值严重低估,使企业资产遭受损失;第四,有利于投资者、债权人掌握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信息,正确做出决策。

二、对我国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实现途径的探讨

无形资产资本化是无形资产经营的主要内容,无形资产资本化的实现要以“三结合”为形式,以人的能动作用和创新为核心。

无形资产资本化以“三结合”为表现形式,所谓“三结合”是指无形资产与产品的结合,无形资产与管理的结合,无形资产与企业的结合,要做到“三结合”靠的是企业的人力资源,靠的是发挥人的能动作用、创新作用,这不仅是无形资产开发的关键,也是无形资产资本化的关键。通过人的不断创新,可以实现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价值链的连接,提高产品的价值含量,为产品开拓市场奠定基础,而无形资产与管理的结合,则放大了无形资产的作用和价值,无形资产与企业的结合,则最终实现了企业的价值、产品的价值、管理的价值与人的价值的完整结合。因此,实现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使企业的资源得到最佳的组合,最大限度发挥人的创造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价值。无形资产资本化的尺度是无形资产的质量和数量,除了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尺度就是无形资产结构。

三、我国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中出现的问题

1.大量无形资产为国有企业拥有,国有企业现代企业机制的不规范以及国有股权的主体地位制约了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进程。由于我国国有经济占有主体地位,因此无形资产的主要占有者也是国有企业。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的开发越来越多地体现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无形资产附属在国有资产上,因此在我国无形资产产权界定机制中无法体现,这从无形资产的源头缺乏了市场化的动力基础。而在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情况下,在国有资产流动性差的现实下,无形资产的流动既缺乏产权所有者的动力,又缺乏现实的必要条件。

由于我国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尚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之中,由直接占有方主导资本化过程,由于其无形资产多元贡献一元独享和一元贡献多元共享的分配缺陷,同时产权界定通常涉及产权转让行为,这一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的行为显然要受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约束,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既不能市场化,又不能资本化。

2.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低成本取得包括市场份额、企业品牌、专利、商业秘密在内的无形资产,使我国无形资产资本化处于不利的位置。对于市场而言,无形资产的作用要比有形资产的作用大得多,发达国家无形资产一旦占领市场,我国新产品和同类产品在市场中的生存空间将是十分狭小和被动的。如我国的洗涤用品市场、彩色胶卷市场等,大部分被国外的品牌占领。这些国外的品牌占主导地位,使我国同类产品的无形资产迅速贬值,严重阻碍了我国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进程。

3.缺乏无形资产资本化活动的机制,加之无形资产管理与评估工作落后,导致无形资产大量闲置,无形资产严重流失。由于无形资产产权界定机制的落后,导致无形资产大量闲置,而无形资产如果不能及时的市场化、资本化,在闲置中的流失速度要比有形资产快得多。我国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对我国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深远的,最典型的体现是我国著名的商标纷纷被国外抢注的问题,如阿诗玛、女儿红等等,表面看来是时间问题及注册的时间落后于人的问题,其深层的原因是我国无形资产产权界定不明,市场化、资本化机制缺乏造成的。

四、实施无形资产战略,推动无形资产的资本化的具体策略

1.无形资产产权界定是无形资产资本化的前提

多元贡献一元独享和一元贡献多元共享的无形资产产权界定体制,以及过于僵化的无形资产界定标准,都严重阻碍了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进程。因此,要实现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必须首先解决无形资产产权界定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作为国有经济以及政府部门应该放权让利,把无形资产市场化的权利交给市场,让更多创新在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去推动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这看起来好像国家吃了亏,但是国家可以减少在资本化过程支出的成木、风险以及无形资产闲置导致贬值流失,而且还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得到更多的税收回报。因此,从战略的角度讲,除了完全由国家设计提出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无形资产外,政府国有经济要在无形资产开发与资本化中扮演资助、扶持、让利、让权的角色,在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实施放水养鱼。

2.大力加强和加快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防正无形资产的流失

无形资产组合战略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无形资产与组织的组合表现为以无形资产为纽带的合作、联盟、协作等;各类无形资产之间的组合,如专利与商标的组合,即一方有专利,另一方有知名商标等等。由于无形资产的形式繁多,组合的方式更是千变万化,这给企业利用无形资产组合战略进行无形资产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运作空间,因此在国内也有人称无形资产是一座取之不尽的金山。在实施无形资产的组合战略中,我们应当注意到无形资产的组合就其本身而言也是一个无形资产结构优化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无形资产组合战略的过程中,以无形资产内部结构的优化为主线,大力推进国有无形资产和非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

3.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开发、管理、运营与策划

遵循无形资产资本化的原则,营造无形资产经营的良好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无形资产价值观,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开发、管理、运营与策划,树立大经营观念,将产品经营、资产经营与无形资产的经营与管理的产业链连接起来。遵循无形资产资本化的原则,也就是遵循真实性原则、平等协商原则、效益原则、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与公司期限协调原则。营造无形资产经营的良好环境,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无形资产开发、权益、对外许可、转让与合作的管理制度;加快无形资产信息化建设,使用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软件,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提供一个科学模式;制定企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并将其纳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提高企业文化素质,建立无形资产创新机制。

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无形资产经营,推进无形资产资本化。在宏观方面,大力推进组织创新(以无形资产为纽带的合作、开发、联盟)、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等。在无形资产流失方面,应当看到无形资产的流失主要还是掌握无形资产的人的流失,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根本还在于解决创造无形资产的人员的劳动价值不能得到合理确认、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参考文献: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制度

1无形资产概述

1.1概念界定

在国际上普遍认可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它指出无形资产是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我国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作出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国外学者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追溯到1992年由Paton发表的《AccountingTheory》,他认为广义的无形资产是指归属于某一企业但不具实物形态、存续期较长的任何有价值的补偿物、因素或要素。西德尼戴维森在《HandbookofAccounting》中指出狭义的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及其他类似的财产。

1.2无形资产如何定价

1.2.1无形资产评估的财务评估

对无形资产的计量,初始计量首位考虑的对象为对无形资产的成本进行计量,包括购入的实际支付价款,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实际成本的认定为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以及自创无形资产根据其投入的材料、设备及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若无法计量成本,则采取判定有无活跃的交易市场存在,若存在活跃市场,价格的评估则直接由市价决定。若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相类似的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比照相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价定价。若不满足前两者,但其存在可开发的市场,且未来预期收益能预测同时能通过货币计量,则可以通过对无形资产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实际成本,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评估现值。现阶段,后续可用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四大评估方法,包括现金流分析法、重置成本法、溢价利润法、加权平均回报法等。而被OECD认为能够对无形资产进行准确估值的是现金流折现法,具体做法是根据无形资产在“最高的和最优的生产力”时的价格进行折合现金价值计算,从而确定该项经济业务中无形资产的价值。

1.2.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原则

现行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转让定价规则的基础是建立在独立交易原则上,这一原则也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判定标准中具有决定性的原则。根据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指出:“若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或经济关系不同于处于相同或相似情况下独立企业之间可能会存在的关系,如果由于这些关系的存在,使得本应获得相应利润的企业没有获得此部分的利润,税务机关可以判定该企业获得了此部分利润,并对此据以征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除了独立交易原则外,还有公司全球公式分配法。全球公式分配法采用全球计算跨国企业的利润所得,按公式进行分配,然后各所在国再分别对其关联企业征税。全国公式分配法不需要可比性,解决了独立交易原则中的困难,简化了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体现了跨国公司的经济现实。但全球公式分配法同样存在缺陷,因为全球公式分配法是建立在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在对跨国企业利润贡献相同作用的基础上,但是现实中他们存在各种不同的差异,所以采取相同的分配公式是不可取的。现阶段,独立交易原则仍然是最可行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原则,所以未来应考虑如何将独立交易原则与全球分配法结合,取两者长处,克服不足,相互协同作用,在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中保障纳税人与国家征税两者的利益。

2BEPS背景下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现存的不足

(1)国内税法尚未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建立健全的法规。我国首次对转让定价有全面解释的法规制定是在由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正名转发的《深圳经济特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这部法规虽是地区性法规,但是可以看作是我国转让定价法规制定的起点,到现在已经有30年的历史。我国转让定价法规从改革开放引入,发展至今已有了较多的立法文件,税制规定也已较为全面、详细,但传统的转让定价模式因数字经济的到来,跨国企业中存在的转让定价问题多从无形资产中入手而发生转变,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定通常只零散地混杂在有关转让定价中与其他相关联的法律文件中,我国现行的包含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的法规文件,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等。以上列举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独立的根据无形资产具有的独特性而制定的法规或文件。(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细化不足。在我国制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规定了适用范围,但过于笼统,缺乏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的针对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的调整方法仍然具有模糊性。无形资产的价值需要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的双重认定,所以可比对象少,价格调整难度大。因此,需要对调整方法的运用做出具体指导。(3)BEPS行动计划成果理论借鉴不足。我国自BEPS行动计划开展以来,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制制定上也借鉴了BEPS行动计划相关成果,如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第16号公告中对无形资产的使用费的规定与BEPS行动计划中“税收与经济实质一致”的无形资产收益归属由价值贡献决定的观念吻合。但是,对于BEPS行动计划中其他的成果与理论并没有充分地学习与借鉴,仍需要我们持续关注BEPS行动计划,从中吸取对我国税法制定有益的部分。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创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摊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相比较而言,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在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一、无形资产旧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 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 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 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杜培培.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比较和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15).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上市公司 无形资产 研发投入

一、河南省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概况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的经济实体,其投入大量研究与开发资金,为社会提供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和服务,以迅速的技术进步为典型标志。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新技术已经成为一个国家获取长期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推进器。我国将高新技术的范围界定为: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药技术;新材料与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等。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则为:1、生产经营中的科技含量,即企业必须生产经营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性投入和高科技产品产值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2、资金的科技含量,即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支出占总收入的30%以上;3、劳动力的科技含量,即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科技人员占本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员占科技人员的10%以上。2005年以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总体上实现了销售收入2200亿元、增加值860亿元,总产值情况位居全国排名的第十二位、中部地区的第一位;在过去的五年中实现了年均增长24%和22.6%,从总体上看更是占到了全省工业方面销售收入以及增加值比重的14.7%和18.7%,比“九五”发展末期提高了1.5到3.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河南省委也在针对“十一五”的规划建议中重点提出要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逐渐地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为支撑河南省“十一五”期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据相关统计显示,已经有65%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了成功上市,而且发展良好。

二、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及相关政策对研发投入影响分析

(一)河南高技术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 (1)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低。上述八家高新技术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占其总资产中的比重不高,且每家公司之间的比值差别很大。八家公司无形资产的比重平均值为24.37%,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思达高科、平高电气和许继电气。其最大值为思达高科56.87%,最小值为华兰生物3.13%。同为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的差距达18倍之多。(2)无形资产构成不合理。在阅读年报过程中发现八家公司无形资产中都列示了土地使用权项目,其中六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占无形资产的比重都超过了80%,最大值为轴研科技的99.84%。另一方面来看,各个公司在专利技术方面的比例也大有不同,许继电气和平高电气都维持在45%左右的比例,除此之外,其他企业最低值为思达高科0.62%。豫能控股、安彩高科和轴研科技三家公司甚至没有在此方面进行详细的披露。而商标权只有轴研科技一家提及。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构成多数是土地使用权,技术含量不高,说明河南高新技术企业还是没有摆脱传统经济特征,没有能够很好体现现代高新技术企业的特色。(3)技术研发缺乏长远战略。从加大未来科研投入和技术利用来看,各个公司没有具体的规划和设计,虽然在年报中部分公司表明了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发展理念,但是并没有长远的计划,内容空泛且模糊,缺乏高新技术企业在无形资产方面该有的前瞻性。此外,缺乏高端科研也是其问题之一,专业技术没有达到平稳的发展,处于一个比较低端的困局,并且各家企业并没有在年报中对此问题有所提及。(4)研发投入少且信息披露模糊。八家企业营业收入均上亿元,但是只有华兰生物和平高电气在报表中直接披露出研发投入量的信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的规定:营业收入5千万以下企业为6%,5千万到2亿的企业为4%,2亿元以上的企业要求3%。四家公司没有达到最低标准,说明其整体的研发投入强度很低。(5)无形资产管理不到位。通过对样本公司的综合分析表明:各高新技术企业在针对无形资产的超额获利性和提高无形资产的整体确认以及计量等方面都存在着管理的松散和疏忽。与此同时,各高新技术企业还存在着缺乏应对高端科研创新不足所带来的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河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影响 (1)税收政策。税收是能够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一方面,税收优惠可以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增加收益。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扶持高新技术发展,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期、降低税率、税收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如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企业研发投入资本化部分可以按150%摊销,费用化部分可以以50%税前加计扣除。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综上所述,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措施来激励技术研发投入和生产,在加快自身发展的同时,提高省(市)的总体科技水平,增强竞争力。从表(2)的统计数据可知,2009年至2011年度,样本公司的研发投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2)融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典型特点是高投入,既包括投入巨额的人力资本进行研发,也包括投入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所需的大批高精尖设备。同时,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中都存在着高风险。因此,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一推动力的资金就为其快速壮大提供了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通常来讲,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经历五个阶段:种子阶段、初创阶段、扩展阶段、成熟阶段、衰退阶段。在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企业面临失败的风险程度不同,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因此产生波动,从而使企业对融资的选择大有不同。企业的初创期和扩展,也即产品的开发和成长阶段,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但同时投资的风险也高,一般适合采用企业投入自有资金或借助于财政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进入成熟期后,产品的销售增长较快,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风险降低,适合采取向银行借贷的方式融资,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当产品由成熟阶段向衰退阶段过渡时,风险逐渐增加,企业应考虑减少信贷资金投入,多依靠自有资金。然而,自2002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多依靠股票融资和内部现金流维持运营,融资渠道单一。2009年,科技部等六部门又联合了《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给予创新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支持,包括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贴息贷款、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全社会资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此外还明确提出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预期国家多项融资政策的支持和优惠必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速发展。(3)会计准则的影响。财政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修改。将企业研发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两部分,以研发活动是否在很大程度上具备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为主要判断依据,凡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规定的五项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现行会计准则针对研发支出处理的特点:即扩大费用资本化的范围,这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习惯采用某些指标体系来对企业业绩进行评价,而过去研发支出费用化的处理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企业投资者和高管人员出于个人利益,为保持较高的利润水平而大量削减研究开发经费,这样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而现在研发支出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方式,预期可以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允许研发支出的资本化处理,预期会使得高新技术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在数量上相对增加,这一点已经从样本上市公司的连续三年数据中得到了验证。这样一方面能克服过去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所带来的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低估;另一方面也抑制了由于研究与开发成功后转为无形资产的金额相对减少,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长期盈利能力带来的损害,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此外,资本化的处理方式将使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表现出当期利润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资产结构发生变化,权益比率上升,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步提高,进而影响到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能力,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因此,对那些需要进行外部融资的公司来说,对研发支出有条件资本化的处理方式能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商业信用,扩大融资渠道。但由于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包括会计人员在内的管理层的主观判断,从而给了企业更多的盈余管理的空间。

三、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研发投入管理对策

(一)提高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优化无形资产的构成 由样本数据可知,多数河南省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的比重过小,且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占绝大的比重。无形资产本身的技术含量不高,没有能够很好的体现现代高新技术企业的特色。针对这一现状,今后高新技术企业应逐步通过外购、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提高自身的无形资产比重及构成。可以考虑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建立战略联盟,吸引国内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加强高新技术管理,完善相关规范 无形资产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因此,要全面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1)财务会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因为受制于会计准则的限制,所以其外延较窄。高新技术企业应以现有状况下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产业链中起到的作用为出发点,力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最终界定无形资产的价值,拓展其外延。这样才能更全面地了解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构成。(2)采用合理、科学的计量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计价。高新技术企业应严格遵循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准确地对自身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核算。(3)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中,企业研发投入的信息属于自愿性披露的范畴,所以,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意回避该类信息。从样本公司的统计数据中也可以发现,有一半企业连续三年都没有对外披露其研发投入数量,还有部分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相关方对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的获知。鉴于研发支出对于评估公司价值具有重要的影响,建议准则制定机构通过相关的准则解释程序,提高研发支出的披露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和有效管理。

(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力度 创新的保障是企业长久持续的研发投入,应逐步地建立并完善研发投入机制,着力培育以及开发能够体现企业自身行业特色、个体特色、区域特色的无形资产的投入,具体表现为对驰名商标、品牌、独有产品(服务)、独特技术等的研究投入,实现以差异化的战略来全面提升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有效促进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未来发展。

(四)完善高新技术研发人员激励机制 掌握知识和技术的研发人员是高新技术企业重要资源,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此,如何对其进行激励,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己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命题。然而,在对河南省高新技术上市公司研究过程中发现其激励机制存在诸如:激励措施针对性不强,激励空档和激励错位现象十分严重;缺乏长远的激励措施,重物质激励,轻精神激励;薪酬体系缺乏公平性,缺乏科学绩效考评办法;研发人员晋升通道单一;产权激励方式尚未有效运行。通过对上述样本公司的年报阅读发现,无一家企业对研发人员进行股权期权激励等问题。 笔者建议,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实行“全面薪酬战略”对本企业的研发人员进行激励。“全面薪酬战略”拟将员工薪酬分为隐性和显性两部分。“显性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以及退休金、养老金、医疗保险、房补和车补等各种福利措施。“隐性薪酬”主要包括企业满意度,企业文化,培训机会,提高个人社会地位的机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等。“显性薪酬”与“隐性薪酬”各自具有不同的激励功能,两者相互联系,互为补充,再辅之以恰当、公正的绩效考核办法,能更好地完善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

(五)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体系 如前文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表现出明显的阶段特性,这种资金需求的阶段性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种子期、初创期、扩展期和成熟期)是一致的。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发展阶段的融资策略也应和传统企业的融资策略相异。 长期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都没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主要原因一是以银行信贷为依托的间接融资渠道存在较大障碍;二是政府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因此,要解决融资难问题,应尽快地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融资体系。除了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如自有资金、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基金、资本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国际融资渠道之外,还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来加以完善。如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完善资本市场、建立新型的信贷管理体制、权利质押融资、利用民间资金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打包债券、贷款渠道拓展以及财政投融资体系等。同时,加大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扶持力度。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能从法律上界定创新知识产权的归属,而且能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起到激励作用。不重视知识产权、新工艺、新产品的保护就会挫伤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但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应注意反对知识产权垄断。一旦知识产权被垄断,知识产权持有人就可以利用法律授予的优势地位来对竞争对手进行遏止。由于目前中国反垄断法还有所欠缺,一些外国公司或跨国公司借助设立专利部门或聘请、挖掘资深专利审核专家等方式,推行专利本土化战略,企图从技术源头上阻止中国企业发展。所以,我们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绕开国外对专利的保护壁垒,培育企业自己的核心发展能力;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竞争环境。

(七)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的规定属于自发性披露的范畴,这就导致了很多高新技术上市企业对有关企业的研发信息披露力度不够。再加上有关规定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过于笼统,口径不统一,这样不便于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影响决策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建议今后相关部门对高新企业有关研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1、应逐步由自发性披露转换为强制性披露;2、研发费用数据的披露内容应具体化;3、加强与研发相关的非财务信息的披露;4、增强研发费用信息的披露时效性等。

(八)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与人力资源投入 企业文化是企业制度、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的统一,是企业的灵魂,优秀的企业文化是现代企业的精神支柱。在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中,应加强有关创新文化的建设。这种文化氛围能促使员工不断探索、创新,并保持随时保持活跃和与时俱进的思想状态。最终培育出更具独立性、创造性和责任感的员工。这些人以及这些精神将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企业发展根本在于人力资源,具有高素质和高学习能力的人才是企业在竞争中得以生存的关键。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入,重视人才的培养、开发、吸收和持续发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和动态的学习模式,多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与创造能力,乃至企业整体的综合素质。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将比物质资本的投入给企业带来更长远的利益。对于河南省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而言,针对其无形资产开展的管理以及应用,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无疑是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而在此过程中更是要加强针对自身状况的深入分析和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策略,如此,河南省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在无形资产的利用以及创新发展方面才会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合理,最终可以实现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软科学2011年项目“企业科技投入的政策支持模式及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B630023)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政府干预影响企业研发投资行为的机理研究”(项目编号:OYJA63020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范文第5篇

一、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及披露

在国外,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是以非经常性项目为基础,即非经常性损益是因非经常性项目而产生的损益。如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73年的第30号意见书中将非经常性项目定义为:非正常和非经常的交易或者事项。非正常是指考虑企业经营的环境,交易或者事项具有高度的异常性,而且与企业正常和典型的活动明显不相关或者仅仅偶然相关;非经常是指考虑企业经营的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合理的预计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2年颁布了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FRS3)。FRS3将非经常性项目定义为:具有高度异常性的交易或事项,该项目由企业日常业务以外的交易或事项产生。并且预计不会再发生。国际会计准则在1993年的第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8)中规定非经常性项目是指企业正常活动之外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因此不期望会经常或定期发生的。2004年1月,我国证监会在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修订)中,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涵义重新进行了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并列举了14项应包括在非经常性损益中的项目。可以看出,中外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是有所区别的。美国、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非经常性项目的界定的基本标准是该项交易或事项的性质以及发生频率。相比而言,我国证监会的标准则要宽松一些,并且让上市公司有操作的余地。

从披露形式上看,美国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是在表内进行的,即在损益表里单独列示非常项目税后利得和损失。英国则规定在损益表里单独列示非常收益、非常费用、非常损失、非常损益的所得税。我国证监会从1999年开始要求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增加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而在我国损益表中,则没有明确将非经常性损益予以单独列示。2005年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要求:(1)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2)披露以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在年度报告摘要的“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部分以表格的形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调整后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并以表格的形式列示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和金额。《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要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从实践情况看,我国上市银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披露模糊。上市银行年报披露状况普遍过于模糊笼统,只是简单地照搬了利润表中相关科目的数据。有的没有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分项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性质和金额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扣除数,有的只是简单地披露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两个大项的数据,并未披露营业外收支的具体内容和每一小项的交易数据,而“营业外收支”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处置固定资产损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非货币易损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多个项目。显然,一个笼统的汇总数据是难以使报表阅读者从中获取有用信息的。2.披露口径不统一。尽管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中以列举法指出了14项属非经常性损益的交易事项,但在操作时银行仍有理解上的差异。如: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未扣除所得税影响数,有的银行将“己核销贷款转回数”计入经常性损益,有的则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有的将“营业外收支净额”全部归为非经常性项目,未从营业外收支中剔除按会计制度正常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而有的公司又将其不归为非经常性项目,等等。

3.披露格式与内容不规范。上市银行普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格式与内容不规范的问题。如“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有的直接披露为“营业外收支净额”,有的披露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非经常性损益中所包括的营业外收支并非与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一致。上市银行这样披露让信息使用者费解,会怀疑银行披露的信息是否准确。

二、规范上市银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建议

1.建议单独针对金融企业的情况对某些条款作出解释。虽然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中以列举法指出了14项属非经常性损益的交易事项,但由于金融行业在会计核算上与其他行业差异较大,银行对证监会列举的这14个项目在理解上仍有偏差,这也是造成上市银行存在着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未披露的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单独针对金融企业对某些条款作出解释。比如,银行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出纳长款收入、结算罚款收入、错账收入及久悬未取款项收入、以及非货币交易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抵债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处置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违约赔偿金及罚款、支付久悬未取款项、错账损失、出纳短款损失、公益性捐赠、抵债资产保管费用、非常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处置抵债资产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损失等。此外,己核销贷款转回数也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银行按会计制度正常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若银行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原因是非正常的、偶然的,则应视为非经常性损益。

2.建议规范披露的形式。对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形式时应该考虑决策者的需要,同时还应该考虑“成本收益原则”。任何对现有信息披露形式的改变,都是权衡这项改变的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可以披露非经常性损

益信息的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是直接在表内反映。可以借鉴美国和英国的做法,改变现行利润表的格式。不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利润,而是分为经常性收益和非经常性损益。此时的利润表将不再是传统的多步式结构,而由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两部分组成。非经常性损益和经常性收益则根据具体事项或交易的发生性质和频率予以确定。二是增加现有规定下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即仍采用附表的形式对非经常性损益信息予以披露,披露的内容增加为:非经常损益项目的性质、金额,扣除所得税后的影响金额,非经常损益各项目发生频率,占经常损益的比率.占净利润的比率,非经常损益的收现率,注册会计师对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性质特殊的交易出具的审计意见,以及企业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等。同时,按重要性原则对占净利润份额较大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单独详细注释,为操作方便,建议规定一个非经常损益占净利润的比率,超过这一比率的项目则予以单独列示;对影响较小的项目可作简单说明或合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