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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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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范文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三、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新专业

原专业

一级建造师专业设置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矿业工程

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土木部分)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范文第2篇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

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这三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

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该科目分为10个专业,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

(来源:文章屋网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范文第3篇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

2、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

3、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该科目分为6个专业,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

(来源:文章屋网 )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范文第4篇

一、水利建设项目概述

水利建设项目是指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和调配,协调水资源环境与人口、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通过蓄洪补枯、农田灌溉、围海造地、水力发电等方式提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我国是传统的水利大国。近年来,国家对基础设施特别是水利方面的投入逐年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己逐步上升到资源水利、环境水利、民生水利的新高度,成为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随着三峡工程、南水北调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建设更是上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地位。

二、水利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特点

1.工程条件复杂。

每一个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都比较复杂,地质、地形、水文、环保等各方面的影响,使得项目招标工作因其专业性和技术性变得复杂,前期工作量很大。

2.评标专家要求高。

由于招标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采购的专业跨度大,涉及的专业知识广泛,而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庞大、技术复杂,包括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气象地理、勘探测量等方面,评审阶段需要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专家。

3.对工期极为关注。

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复杂,工程进度控制难度大,工期是项目整体效益中的管控重点,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包括人员和资金投入。此外,施工导流、安全度汛等要求也是影响水利工程进度的客观原因。

4.水利建设投资大。

由于水利项目某些单项工程无法划分标段,千万上亿的中标金额较为常见。

5.成本价认定困难。

认定低于成本价的难度大,主要因素是工期长而导致物价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加之工程规模大、施工条件复杂,再考虑到整个工期物价随时间变化,因而其投标单价还有暂定性的特点。

6.招标工作要求严格。

基于我国审计监督的制度安排,水利建设项目一般均具有国有投资性质,故必须更加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工作公正、客观。

三、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实务操作的控制要点

1.招标策划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前应认真进行招标策划,其主要内容是确定标包方案、招标人提供的条件和技术标准等。一般情况下,水利建设项目不做标段的划分,但如果大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就会出现增加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情况发生。为避免潜在投标人数量减少而降低投标竞争性,应将项目划分成若干标段,再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投资规模、资质条件、工序衔接、施工管理等因素。

2.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可以保障投标人都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是发现围标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关系着招标效果。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特点与技术水平的基本要求,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考察其资格、能力与信誉度,对资质不合要求或无法胜任工程建设任务的投标人采取完全淘汰或几乎完全淘汰制度,以避免恶性竞争。招标人可以通过资格预审条件的限定来选择不同的竞争程度,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数量,可有效降低评标成本。

3.招标文件

编制一份完整、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包括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是招投标、评标、后续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尤其要重视施工合同文本的编制质量。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一定能发挥作用或没有专用条款对应的通用条款,尤其是像“有效期延长、免责、不可抗力、争议与仲裁”等不常用条款,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编制完整性、审查全面性和特殊条款应有约束力等,不能无故进行删除。对于工程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还需要通过在专用条款中用补充条款明确其约束力和处理依据。要根据水利工程特点、技术工艺和项目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尤其要合理分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风险。要注意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在检查和复核工程量清单时,要统一工程量计量单位和报价单位,避免与实际脱离的情况。招标人员要检查招标文件前后章节内容的一致性,避免招标人与买方、投标人与卖方、承包人与施工方、供货方和设备厂家等名词在同一份招标文件不同章节中的混用。

4.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可依据确定的施工方法和有关造价指标来作为组价基础,并根据资格预审情况进行适当的降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第一,可作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与否的基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第二,设置中标价上限后,作为警示,可有效地解决投标人围标、肆意哄抬标价的问题,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减少招标人的损失。

5.评标方法

这里主要介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和两阶段评标法。

5.1综合评分法

该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要求一般、施工图纸齐全、容易确定标底的工程,以量化各评审因素项为主要特点。具体做法:首先在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中将投标人资质、业绩、技术、商务、服务条款等评标内容进行分类,形成若干评审因素项,并根据达标程度匹配相应分值。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专家要按照评分细则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独立打分,在打分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每一项评审因素项进行逐一核对,最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该方法操作性强,但较为粗糙,且对专家能力要求较高,目前是我国水利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主要采用的评标办法。

5.2综合评议法

该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水平要求高、技术方案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大、采用节省造价的新型施工技术、标底确定难度高的水利建设项目,不能采用量化指标评审是其主要特点。具体做法: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标准、工期、项目经理资历、企业信誉等因素作为评审内容,评标委员会在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后确定中标人。综合评议法虽然可以反映不同评审意见,但弹性较大,衡量标准不具体,易造成评标意见悬殊,难以令人信服。

5.3两阶段评标法

该评标方法适用于要求高、情况复杂的水利建设项目。第一阶段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对技术方案等非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并确定若干名中标候选人;第二阶段通常采用单项评议法,从价格因素进行评议,在已入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6.评标澄清

在此阶段,应遵循“保证评标时间是前提、专家职业素质是关键、积极澄清疑问是保证”的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可能隐含的风险,评标委员会可以集体确定3家以上风险较大的投标人进行问题澄清。经澄清后确定有风险的,则应按照规定的量化方法进行费用折算,如:可运用资金时间价值法折算付款条件与工期因素,运用价值工程法折算质量标准因素,运用参考价格法计算工程漏项问题,并根据量化后的结果进行评标。

四、上海市某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案例

1.基本情况

本案例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中部岸段的某圈围工程,堤防工程级别为一级,概算总投资约4.5亿元。本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围堤总长约6097m,其中1#围区顺堤1856m、南侧堤469m;2#围区顺堤2998m、南侧堤333m、北侧堤441m;排水口2座(1#、2#围区各一座);龙口1座,布置在2#围区。

2.招标采购具体措施介绍

2.1进行严格资格预审

本项目要求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根据掌握的情况,上海地区有以上资质的单位不下60家。为避免施工质量差、企业规模小、信誉差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扰乱正常招投标活动,出现低价竞标甚至围标等不良现象,本项目采用有限数量制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为了避免投标单位所递交的类似项目业绩在评审时引起争议,在招标文件的前附表中对类似项目业绩进行了统一定义:(1)项目类型要求:必须同时具备:①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围垦、堤坝工程,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防波堤、围堤护岸工程,独立的围内吹填工程除外;②中国境内沿海具有潮汐特征的工程总承包项目。(2)时间要求:在2010年1月1日至本次招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3)规模要求: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8000万元以上。(4)证明资料要求: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须一并提交)、有关验收结论文件,如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等。(5)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均须准备一套原件备查,若投标人在开标时未能提交原件或所提交的原件有遗漏,则其相应业绩为无效。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择优选取了7家投标单位进入后续的施工招标,这7家投标单位均为综合实力强、企业信誉优的单位。

2.2准确选用文件范本

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时,主要依据水利部等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水电2010范本)等范本文件,并参考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等。再结合工程特性、项目立项文件、施工工艺技术、市场现状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等方面,从项目合同管理、施工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方面考虑,细化了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和技术条款,确保在相对低价的基础上,选取到技术、实力、信誉均较优的施工单位。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水利工程工程量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3抽取双倍技术专家

由于水利建设项目比较专业,专家人数有限,在施工招标评标前,基于增加评标技术专家的独立性、保密性的考虑,除招标人代表外须申请双倍的技术专家人数(即: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名水利专业、4名水运专业的专家),8名专家依照名单打印顺序,按专业平均分为前后两组,每组4名。在技术标评标现场,由地方政府招标办监管人员抽签决定前组或后组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2.4采用两阶段评标法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技术标与商务标同时递交;采用两阶段开评标方式。第一阶段:先开启技术标,同时封存商务标。第二阶段:将第一阶段评审为有效技术标的对应商务标全部开启,但评审专家仅针对技术标得分前三名的对应商务标进行评审,根据经评审后的商务总报价评审价由低至高的次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第一、第二(若有)、第三(若有)中标候选人,若遇到评审价相同的情况,则由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以自然数票来确定并列者的最终排序。通过上述几项措施的综合运用,最终为招标单位成功遴选了一家技术过硬、实力雄厚、价格合理的施工单位。

五、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利建设项目;FIDIC;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变更

作为最早引进外资进行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说在中国土建领域也是最早接触国际惯例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首次在土木工程领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云南省修建鲁布革水电站。其中,世界银行贷款特别要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必须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商务文件。FIDIC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合同管理,由于这种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在国内工程的迅速应用,使中国工程管理、设计和施工的水平走上了一个崭新台阶。因此,为了适应中国大规模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水利部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应用((FIDIC》的实践经验,颁布实施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范本)。

两种合同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适用范围不同,本文针对合同管理中的变更内容,对两种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和应用分析。变更是在中国引入FIDIC管理体系和国际承包商以后的特有现象。在这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变更可言,工程中种种原因引起的费用不足,多采用调整概算的方法加以解决。为了分析和对比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下的处理工程变更的差别。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行了应用分析。

一、两种合同管理模式中变更比较

“变更”系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变动。

1.变更条款的内容分析

关于工程变更,FIDIC与范本的条款规定的内容(如下表)。

2.变更影响分析及变更工作单价的确定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关于费率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是否以原合同为基础来调整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只是规定在原合同中有该项目的单价确定,不过也不明确,FIDIC第52.2款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所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工程量少于或多于工程量表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而对怎样的估价未明确。

在《范本》39.1款规定,“增加或减少合同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百分比”,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变更,而在此条款中对关键项目并无明确规定。此时,关键项目可以指关键线路上的项目。

关于单价的确定,FIDIC和范本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是给出了变更后确定单价的程序。而国内和国外确定单价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在FIDIC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应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出现变化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的比例。

二、工程实例

1.采用水利土建施工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1)

某大型引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其中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39.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一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在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中对该条款的规定是:“百分比为25%”。

在该项目的C-VI标,有两个项目产生了争议,其一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石方开挖”项目工程量为21万方,实际开挖量为12万方;其二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1.21吨,实际“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5.24吨。承包人认为,“石方开挖”项目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大,应属于关键项目,同时减少的工程量9万方,“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尽管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由于止水在工程中意义重大,而且,该项目在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处于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因此也应当是关键项目,同时其增加的工程量4.03吨,远远超过了专用条款的25%。承包人基于上述思想提出了变更申请。

监理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1)承包人使用合同中本条上,“石方开挖”项目按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符合变更的规定,但“止水铜片制安”项目承包人不能证明其工程量变化而引起承包人任何责任和费用的变化,监理人认为不能作为变更处理。(2)由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按照目前国内通用的做法,采用的是初步设计时工程量,其相比较按照合同计量规定实际计量的工程量肯定有差别,这也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的精神之一。而由于国内水利水电行业的初步设计深度难于达到国际上通用的要求,这种差别目前是很大的,有很多很多的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都有可能超过合同工程量的25%。因此,监理人在得到发包人同意的基础上,和承包人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如下共识:所有项目不管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多少,不调整合同的任何单价,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25%的项目,双方按照原合同单价办理单价确认手续。

2.采用FITIC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2)

某涉外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引用了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关于变更部分,专用条款未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其中52.2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的25%以上。承包人进场后,开挖了8个月,全部完成了该“土方开挖”项目,并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实际完成该“土方开挖”项目380000方,并且在月进度支付过程中,已按照18元/方对承包人支付6840000元。此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符合52.2款规定,该“土方开挖”项目的款额达到合同价格的4.67%,超过了条款规定的20/a,并且减少的工作量为180000方,减少的量达到该项目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的32%。因此,承包人认为为该项目投入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摊销的金额不能通过上述支付回收,因此提出变更单价为22.6元/方。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尽管该项变更符合合同52.2款之规定,但承包商所提变更意见曲解了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认为只应当对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摊销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给予适当的补偿,用类似于索赔的方式处理。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工程量为[560000*(1-0.25)-380000]=40000方,但实际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发生,参照承包人提供的单价分析,其摊销的金额为单价的22%。因此,监理人认为该项目按照变更处理,一次性补偿承包人40000方*(18元/方*22%)=158400元。

3.结果分析

从两个不同的工程实例可以看出,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在对待变更的基本思路一致的,都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中对工程量估算风险责任的一种分摊。但国际与国际、国际与国内合同在处理变更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点:(1)由于国内推行建设体制改革时间较短,在工程设计方面的工作上未能完全适应国际国内的市场经济要求,设计深度因人和设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国内的许多工程风险范围很难按照国际惯例“2%,25%”进行明确。(2)在中国目前综合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不是国际通用的实务法单价,而是定额法单价。国内各施工企业多未形成自己的实务定额,而是套用政府颁布的预算定额。在合同单价中无法摊销应摊销的风险,所以(案例1)在处理变更时不予调整单价。

参考文献:

[1]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