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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4月30日,A股沪深两市2511家上市公司陆续公布了2013年年度报告。天威保定(600550)巨亏58.17亿元成为A股“亏损王”。主要是计提各项减值及预计负债518223.84万元所致。其中。全年计提坏账准备9.51亿元、存货跌价准备3.41亿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94亿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0.36亿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0.51亿元,以及其他准备12.19亿元。2009年,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谋求复苏和繁荣。美国、德国、日本、韩国都相继出台大规模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我国也将新能源产业列为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并由此催生了大规模的新能源产业投资。但2012年欧盟对我国太阳能提出反倾销调查成为国内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拐点,随着国际市场的饱和,国内新能源行业普遍面临着产能过剩带来的业绩下降和资金紧张。如2013年太阳能巨头无锡尚德在美国纳斯达克的被迫退市,2014年国内A股风电巨头华税(600155)不仅被ST,且因公司存在其他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因此,鉴于继2012年亏损后2013年的亏损定局,天威保变(600550)自2013年10月起便谋划着如何从新能源领域出逃,将旗下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薄膜光伏有限公司100%股权,与大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六家输变电公司股权,即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66%股权、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100%股权、保定天威变压器工程技术咨询维修有限公司100%股权、保定多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49%股权、保定惠斯普高压电气有限公司39%的股权、三菱电机天威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进行了资产置换。并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这五家子公司2013年分别亏损2.18、1.14、4.74、12.48和11.68亿元。与此同时,收购保定天威电力线材有限公司持有的保定天威线材制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此外,2014年1月,鉴于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前十月亏损高达6.15亿元,天威保定将持有的7%的股权出售给了控股股东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经过这一系列股权置换和收购,2014年一季度ST天威就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2.31亿元。其中,投资收益贡献了2.83亿元。尤其是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达1.99亿元。从理论上说,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权置换,一方面剥离了不良资产。另一方面也延入了优质的盈利资产,从而能够提高集团整体资产质量。资源配置结构的变化确实能带来企业集团盈利能力的增强,表现为合并利润表上盈利水平改善。但是,根据新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节合并利润表第三和第四款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消、而互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当抵消。因此,ST天威这近二亿元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应该是整个集团因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而确认的投资收益。
众所周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就将被暂停上市,如果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公司仍未扭亏,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因此,扭亏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具有特别的意义。因此,在现行准则下,ST类上市公司,包括亏损上市公司,其资产、债务重组行为、关联方交易与扭亏或“摘星脱帽”等因素之间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财务会计理论经常关注的是企业和准则的博弈:违法企业如何行开展盈余管理,其能力边界何在?企业采取什么措施才可以做到盈余管理?而准则又如何一方面保证合法企业有法可依,通过财务报告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又制约无良企业的盈余管理自由与能力?以此为分析框架,防范和化解的盈余管理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以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企业有盈余管理冲动,社会乃其行为边界,因此必须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包括工商、公安、税务部门对各类经营、财经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第二,在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统领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企业经营事实和管理要求乃其行为边界,毕竟会计本身是对企业经营行为根据管理需要在事后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是基础性要求。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行为可以影响企业,但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要求事实上反过来也制约着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行为,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证监会和财政部才做出关联方交易单独披露明细的要求;第三,就财务人员会计处理实践和规范账务处理的会计准则关系而言,财务人员是实际行动者,准则就是其行动的边界。准则对于各项业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而财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运用又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抓住这三大纲领,强化和健全规范企业会计账务处理行为相关的制度设计应为题中之义,且属事关大局的举足轻重的根本性、战略性问题。
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在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均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企业间对其所拥有的子公司股权进行交易,尤其是非货币易情况下,其账务处理的主要依据就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准则规定。缜密考察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设计,与时俱进,在查漏补缺基础上,加强准则体系的严谨性和统一性,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相关准则规定
改革开放三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长与成熟,资本经营理念已慢慢取代资产经营观念,而资产重组正是企业资本经营的核心内容,是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随着资产重组事件的大量涌现,企业并购,尤其是控股合并已成为企业集团对既有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和整合,从而调整资源配置结构的重要方式。为规范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早在1998年就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6年新建立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将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由于企业并购根据财务管理双方交易原则,一项交易的实现必须有两家企业就同一交易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并进行交割。因此,同一交易标的,买方的获取意味着卖方的放弃。就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业务,现行会计准则对其置出与取得分别做了规定。
首先,就长期股权投资的获取而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日常核算方法,编制合并报表时的方法调整,以及处置和信息披露做了明确规定。至于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第十一条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第十二条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
与此同时,对于企业间的控股合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也同时对企业间通过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两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而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就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方会计处理而言,两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
其次,就长期股权投资的置出而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七条在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基础上规定: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时,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七条亦明确,当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时,若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亦直接作为当期损益记入投资损益。
二、对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反思
从理论上说,资产置换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当母公司以其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进行置换时,虽然对母公司而言,某一子公司,即使100%控股,也属于集团无数控股或非控股子公司或联营企业之万分之一,对于被置换的该子公司而言,则毫无疑问是企业整体资产的置换,毕竟子公司股东,甚至实际控制人虽易主,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完整性及其总体架构则未变。在当前国内、乃至全球,上至国民经济整体,下至个体企业产业结构轰轰烈烈开展转型升级大潮中,母公司间对子公司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形式愈益普遍。反思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现行准则对于企业间相互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置换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规定尚付厥如。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还存在若干悬而未决的疑问。
第一个问题:企业间相互以长期股权投资置换时,对于置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具体到底应遵循哪一条准则。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合并准则关注合并方(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入账规范,以及同一控制下初始合并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处理,以及非同一控制下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的/负债差额的公允价值及其账面价值差额处理;非货币资产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重视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及抵债出账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强调的则是单个企业对相关业务,包括取得、持有和处置的账务处理。因此,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置换实践中,对置出和置入部分实际上进行了准则的选择性使用。即一方面置出长期股权投资依非货币资产准则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另一方面置入长期股权投资则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区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而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这也是ST威保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对象为控股大股东,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时,依然不惜重金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对置换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毕竟对于换出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现行非货币资产准则明确计入当期投资损益,而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与此同时,鉴于ST威保在与其控股大股东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置换时,对于置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采用了非货币资产准则。客观地说,非货币资产准则对于企业集团间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也进行了一定的防范性规定,即要求采用该准则的前提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具有商业性质。因此,商业性质界定成为能否运用该准则规定的关键性充分必要条件。
但是,现行准则所规定的商业性质判断依据却过于笼统,即所谓换入和换出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及其现值显著不同,且两者差额对企业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尽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虽然可以根据一定的折现率进行贴现比较,未来现金流量的存在及其判断纯依主观测定,且极易受企业内外部经营条件变化的影响,数字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对该标准判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该准则难免被滥用之虞。
第二个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溢价资本化?费用化?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会计账上的实收资本数额与其在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时约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一致。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包括其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资的,双方协议约定的价值中,也只有按投资者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才作为实收资本。至于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单独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做专项核算,包括股价发行溢价。更有甚者,虽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以付出资产、承担债务支付合并对价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公允价值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然而,当合并企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权益性证券面值计入“实收资本”,而其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则计入“资本公积”。换言之,现行准则下的权益溢价,绝对地被要求做资本化处理了。
与此同时,除存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且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其溢价仍然体现在营业利润中外,企业以非存货的其他资产,尤其是长期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是折抵债务时,这些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现行准则均将其直接作为资产处置损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言之,现行准则下的资产溢价无可置疑地被规定做费用化处理了。
众所周知,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右侧的债务和权益代表企业的资金来源,而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左侧的各项资产则代表企业的资金运用,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润的资源。因而,这一方面说明资资本(权益)是运用资产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充分表明资产是企业家开展生产经营,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的工具。正是条件与工具的本质区别,带来了其溢价处理的歧途。也正因如此,由于举债经营的意义纯粹在于通过债务利息的财务杠杆作用放大资产运用效益,从而最终助力提高资本保值增值效率。债务重组收益的费用化/资本化在经历了反复再三后,新准则也从这个意义上,明确了债务重组收益的费用化处理规范。若此理成立,长期股权投资溢价是做资本化/费用化处理就取决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要素性质判断。由此,也引出了一个更为本质的疑问。即:
第三个问题:长期股权投资到底是资产?还是权益?
首先,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股份,本身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对于持有股份的投资方而言,是企业运用股东和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的对外股权投资,因而在股权持有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一项资产。另一方面,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则是企业吸收的来自于所有者的权益资金及其增值,作为净资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右下方,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与此同时,同样是对外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区别于企业持有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尤其是普通股票的根本区别在于:权益工具只是证明企业拥有某个企业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是一种体现合约权利的所有权凭证,事实上属于虚拟资产。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则是企业持有的,能够直接或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和合营、联营企业的投资。换言之,该项投资是作为投资公司运用被投资公司等资产、负债的必备条件的权益。正因如此,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本着重于形式原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代表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和合营、联营企业权益的长期股投资既在母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在非流动资产中列示,在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第十五条第一款率先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消,同时抵消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因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投资方按持股比例所实际控制的资产、负债及其差额―权益。
其次,从现行企业对单个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评估方法来看,由于其基本的评估程序为:首先,单项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总资产评估价值;其次,单项负债评估单项负债评估价值加总总负债评估价值;再次,净资产总额公允价值=总资产评估值-总负债评估值。最后,按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确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众所周知,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仅说明了资产负债表三大要素总额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更直接指明了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余额的权益性质。因此,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长期股权投资不应被母公司单个报表上的资产性质迷惑,而是根据其在企业合并报表上的权益性质明确其权益实质。若如此,其溢价的资本化/费用化问题亦迎刃而解了。
最后,与基于会计分期假设的法人损益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基础不同,投资者,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其投资损益却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基础确认的。即只有投资者实际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无论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时,才算是真正实现了投资收益。由于与投资相关的系统和非系统性风险错综复杂,投资能否盈利?若盈利,又有几何?投资结果不确定性相当大。这种不确定性,既体现为投资的空间分布,这项投资盈利,而那项却亏损了;更表现在时间性流动上,某项投资过去盈利,现在却亏损,未来更是不可知。因此,对于企业集团投资损益的确认,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报表》第二节合并利润表除要求母子公司、子子公司间相互投资确认的投资损益与其相对应的费用或权益抵消后,应当将所有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企业集团对集团外的各项投资盈亏相抵后的余额才能确认为企业集团的投资收益。对于个别企业对其对外投资损益的确认,2006新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的一个显著差异就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根据成本法,投资单位只能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换言之,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本单位投资后产生的净利润,虽然从理论上说属于企业所有者享有权益增值,被投资企业盈利再巨,若企业不分红,对投资者而言仍然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镜花水月。投资者的剩余索取权的实现事实上受制于剩余的控制权。这也是国内A股上市公司不分红、少分红备受诟病的原因所在。
更通俗来说,以股民在资本市场的股票投资而言,大盘即使如06、07年般股指从九百多点蹿至六千多点,投资市值高度膨胀,投资者若未果断套现离场,仍然难逃08年崩盘深套灾难。因此,只要投资资金不离场,不撤出投资实践而只是变换投资对象的话,投资者尚不能对投资结果下判断。依此类推,企业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只代表投资对象的变更,是对原投资的中止,而非投资实践的终止。在这个意义上说,长期股权投资在转换中的溢价必须资本化。而在投资期间累计的资本化的投资溢价只在企业真正终止投资,投资本金及其累积溢价离开对外投资场域时,才能真正确认并计量投资损益。
三、结论和建议
本文通过对ST威保2014年一季度业绩迅速变脸原因的深刻分析,发现其除了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输送外,现行准则对长期股权置换规定的多头碎片化规制亦难辞其咎。毕竟政出多门,难免为规则执行者容留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的结果只能带来对相关业务的选择性处理。因此,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在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要素分类基础上,完善并统一长期股权投资轩换业务账务处理规则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方案有二:
方案一: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把原第三章后续计量第十六条处置拿出来,并专设处置一章。在处置章中,再细分两节,一节为中止,专论长期股权投资置换时置出方的账务处理规则,并明确转换损益的资本化。另一节为终止,分条说明以长期股权投资置换非货币、非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资产时的损益处理,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第X条;以长期股权投资抵偿债务时的损益处理,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X条。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的损益,沿用现行第十六条规定,即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2.修改原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三条及其细目,将其直接简化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毕竟该准则亦同时对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作出了账务处理规范说明。
3.在原第四条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中或加上第六目,专论在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中置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方法。若无他出,应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或《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确定。
方案二: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在原第四条商业性质界定条件中加入第三目,即非关联交易。明确关联交易不符合商业性质判断要求。
2.原第五条所谓关注关联方交易下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换不具有商业性质,既未明确态度,更容忍了非商业性质的鱼目混珠。因此,若在第四条中对关联方交易商业性质的绝对否定,此条应删除。
寿险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投资资产,故将寿险资产分为投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五大类,分别对其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进行阐述。寿险公司根据持到资产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持有至到期投资适合采用账面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如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动产等等。A股,,应该将股票未来预计的所有收益进行贴现得到的现值作为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我国规定保险公司的寿险资产只能用于购买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因此,可以采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作为公允价值来计量。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与经营有关的,在使用过程中形态不会发生变化的设备、工具等。固定资产按其交易时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历史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得到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了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方法来计量无形资产。针对保险公司使用不到一年的无形资产以交易时的价格即账面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投入时间较长的无形资产,应该在期末对其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其它资产的计量方法,(1)应收项目,均具有较强流动性,可以其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2)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作为递延资产,包含了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应该根据其尚未耗用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其实际价值。
二、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计量
寿险负债包括各种由保险合同产生的责任准备金和保险合同之外如递延收益投资合同产生的负债等。美国会计学会针对用金融工具现值进行风险调整后估计保险负债的实际价值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1.采用无风险利率对不存在风险的现金流进行贴现。2.如果现金流包含风险,现值的计算中应包含风险的调整因素,这样才能有效合理的反映风险的市场价值3.包含所有现金流。以上三项原则只有在不存在活跃市场,并且无法取得相同或类似金融工具的市价时,才能在保险业中使用。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主要包括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下保险责任准备金估计时所采用的风险调整折现率是以资本资产定价模(CAPM)为依据的。
三、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寿险资产与负债存在的问题
1.寿险资产与负债计量原则的不同加大了会计错配问题
寿险资产的大部分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大部分寿险负债仍是按摊余成本法或都在固定利率下的精算方法进行计量。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寿险资产加大了会计错配问题。
2.是否应该在寿险责任准备金公允价值计量中反映信用风险
对于具有最小保险风险保证的变额年金产品这一类型产品来说,信用风险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因为在采用大于无风险利率的贴现率对这些产品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所得到的寿险负债市场价值若不能反映信用风险或者投资边际时,在初始保费比初始负债低的情况下,这类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就会发生损失。
3.公允价值计量保险负债存在一定局限性
公允价值虽然在可比性、相关性等方面有很大优势,但公允价值计量依然存在一定局限性,(1)公允价值计量非常复杂,较难操作。 (2)过于依赖估价,且缺乏统一标准。 (3)估价成本高。 (4)未来情况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收益的波动。
四、相关建议
为了使公允价值能够更合理有效简便的计量寿险资产与负债,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风险采取不同措施:
保险风险,每份保单都具有的,随机的,可以通过分散承保风险类型、建立赔付处理机制等来降低保险责任发生时所需赔付金额超过保险负债账面价值的风险。(2)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保险公司可以通个改变投资组合结构及期限;建立多种投资组合来分散;将投资资产与保险负债到期日进行匹配来降低。
2.加强信息披露
对公允价值计量寿险资产和负债所使用的贴现率是基于什么原因考虑、如何确定等方面并未进行披露,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判断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量化风险及需要的风险补偿。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大力度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实现产权多元化以弱化内部人控制程度。
4.借鉴先进外国经验,完善公允价值评估方法
应该充分借鉴先进的外国经验技术,并结合我国国清,完善公允价值评估方法,比如建立强大的数据库以方便公允价值计量。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有所差别。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另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定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美国的法律没有直接定义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定义的。根据美国的《Y条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银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机构都必须保持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银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银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不仅可以控制银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险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从而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可见,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
参照以上定义,考虑到目前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本文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同时控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公司”,或者定义为“同时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作为其子公司的公司”,这两种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是确定母子公司关系的依据。不过,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方式实现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为其母公司的时候,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要在半数以上(直接、间接、直接或间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构成了金融集团(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禁止了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集中在同一个法人内的经营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内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一种作为母公司,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纯粹的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两种以上机构作为子公司的模式并没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业同时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并没有受到限制,此外,商业银行在境外可以设立非银行子公司,所以,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发展。目前在我国,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尔等,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投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全能银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便于隔离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但同分业经营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风险。
2.1关联交易易造成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成员间的交叉持股、集团内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集团内一个公司提供给其他公司或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集团统一的后台管理、在集团内部配置客户资产、集团内部资产的买卖等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集团的混业经营,但关联交易也会使集团内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当其中一个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时,可能影响其他公司的流动性和收益状况,进而引发连锁反应。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出现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2垄断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往往规模巨大,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可能造成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从而在某一局部市场或者某些行业中削弱竞争甚至形成垄断,带来效率下降和客户利益受损。强大的市场力量可能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在拥有足够市场力量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为,即要求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以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等等。
2.3资本的重复计算可带来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当母公司从集团外获得权益性资金时,这笔资金构成了母公司的资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资产,如果母公司用资产中的一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进行投资,这笔投资金额就会形成子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从表面上看,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应等于母子公司资本之和,但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作为资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计算了两次,发生了重复计算,同时,如果子公司再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则这笔投资金额会再被重复计算一次,也应被扣除。总之,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才能作为集团的资本。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2.4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盲区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个行业,而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不尽相同,例如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的资本要素的定义不同、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不同、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类金融机构不同业务性质上的差异,以及风险的判断标准和抵御方式的差别。这些差异的存在,可能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加大各个监管机构对各自行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3.1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因此,不能对其完全禁止,而应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一是监管当局制定法规,直接限制某些类型的关联交易。二是监管当局要指导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让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关联交易及其潜在风险。三是完善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评价和监督,一旦发现内部控制失控或关联交易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应立即予以纠正。财政部门也应会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
3.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并购时要进行特别竞争评估,以判断该项并购是否会使其获得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美国的一些法令甚至规定了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所获得的市场份额的上限。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竞争的不充分、市场的分割和壁垒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可能发生的阻碍竞争的现象尤其值得关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进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况,建立一种能正确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机制。该机制要能识别金融控股公司内资本重复计算的情况,能查明母公司通过举债向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导致过高财务杠杆的情况,能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状况。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提供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评估资本充足程度的基础审慎法、基于风险的累积法和基于风险的扣减法,这些方法虽然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团内部的投资。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一般工商企业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作了较完备的规定,但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的规定需要完善。在资本充足标准方面,除了要求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自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外,还要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标准。
3.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主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模式。前者是指当银行、证券、保险有不同的监管机构时,确定一个监管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联储作为主监管人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则由各功能监管者监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和日本金融厅分别是两国的统一监管机构。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统一监管。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免会出现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以及出现监管盲区等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组建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待时机成熟时,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这个机构,实行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资产评估行业愈发凸显其重要地位,它为维护产权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促进产权交易的健康、顺利进行,以及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致力于研究我国煤炭企业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并结合“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收购山西大同新荣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为“唐煤公司”)”进行实例分析,旨在为进行并购的煤炭企业的资产评估作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提高评估质量,降低评估风险,促进我国煤炭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产评估相关影响因素
资产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进而给兼并企业带来潜在风险。资产评估的效果取决于三方面,即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评估方法的有效性、以及并购环境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煤炭企业资产评估的独特性在于煤炭资源的存在。煤炭资源占煤炭企业资产的相当大部分,对其价值评估存在的风险包括:储量方面的风险,矿产品价格风险,经营风险,经济风险(如汇率、利率、通货膨胀等)。其中经营风险和经济风险分别来自于并购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属于企业管理水平与宏观经济层面的问题,此处不做深入研究。本文着重从信息准确性和评估方法有效性两方面出发,对我国煤炭企业并购活动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做出研究。
(一)信息不对称状况的改进 在并购过程中,被兼并企业可能存在故意隐瞒损失信息的情况,或者夸大自身的价值和收益信息,使得相关重要的定价信息得不到充分、准确的披露;同时就我国的资产评估环境而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较多虚假成分,以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企业进行兼并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兼并企业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和赢利能力无法准确判断。并购估价过高,势必造成并购企业经营收益降低,使企业增长缺乏权益基础,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可持续增长的能力。
为了改善煤炭企业并购中信息不对称与信息失真状况,企业应聘请信誉优良的中介机构及权威专家,一方面合理使用财务报表信息,它是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对其进行合理使用是资产评估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注重表外资源,表外资源对于目标企业资产评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表外融资和某些重要信息没有在财务报表内反映而引发的风险。
对我国煤炭行业而言,在资产评估实务中,企业还应要求原矿方代表、参与兼并重组的人员、资产评估机构、中介审计机构四方签字,明确责任;对无法下井核实的资产,如果原矿方可以提供翔实的原始资料,评估机构作出可以评估的决定后,方可评估,否则应推迟这部分资产的评估。通过采取以上种种措施,最大程度降低资产评估风险。
(二)资产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很多,本文着重分析以下两类:资产基础法和收益现值法。
(1)资产基础法。以资产为基础的评估模式又称账面价值调整法,是评估企业价值最简便的方法。该方法认为:企业价值是企业所有的投资人对于企业资产要求权价值的总和。资产基础法的基本评估思路如下:一是流动资产。对货币资金及流通性强的资产,按经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对应收、预付类债权资产,以核对无误账面值为基础,根据实际收回的可能性确定评估值。二是非流动资产。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如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房屋、井巷等固定资产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其中重置全价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及其它费用、资金成本三者之和。三是负债。清查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四是企业权益价值=总资产评估价值-总负债评估价值。从资产基础法的思路来看,其合理应用有赖于三个前提条件:资产的重置成本和变卖价值容易估算;资产的获利能力与重置成本密切相关;企业的绝大部分价值由其所掌握的自然资源组成(智力资本比重较小)。所以,现阶段,资产价值基础法是我国煤炭企业并购活动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价值评估方法。
(2)收益现值法。收益法即按照收益途径、采用DCF估算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该方法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测,然后选择合理的贴现率(IRR),将未来的现金采用收益现值法的企业需要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只要在这些条件下,估值结果才能具有较好的客观性。鉴于我国煤炭行业目前的客观环境,为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降低财务风险,在选择评估方法时除了根据并购目的和目标企业的实际状况以外,还可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来提高评估准确程度,得出不同的结果,然后进行综合分析,降低评估风险。
三、唐煤公司资产评估实例分析
本文以2009年6月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收购山西大同新荣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例进行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分析。
(一)兼并企业背景分析 在进行评估前,兼并企业首先研究了唐煤公司的历史沿革、生产经营状况、组织架构以及企业优势和风险分析,并统计出其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2)优势及风险分析。一是优势。在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下,山西淘汰小煤窑势在必行。而根据唐煤公司目前已实现机械化采掘和陈家沟矿采煤方法改革即将实现综采的情况,企业已不在关停之列,再加上重组其它煤矿后,公司储量将会大大增加。这些因素必将使唐煤公司有较大的发展前途。二是风险。包括安全事故风险和成本价格风险,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当前面临的经营环境风险较大,在危机导致的煤炭产量下滑及价格走势不佳的背景下,成本上升令人担忧。
(二)评估前提、限制条件及评估方法 评估范围是唐煤公司截至2009年5月31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对象为唐煤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基准日是2009年5月31日。
(1)评估限制条件有:本次评估所采用的储量数据,是依据企业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储量核实文件,其准确程度评估人员无法确认;由于企业的长短期借款合同和入账凭证提供不齐全,账面余额中只有部分得到银行和信用社函证回复。
(2)本次评估遵照相关法令原则,依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且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在企业价值整体评估的收益法中,收入、成本费用等指标,是直接以近三年的实际经营财务指标为基础,对未来一定经营期限内的收入、成本费用等作出预测,这样其评估结果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程度较大。因此,就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而言,资产基础法的结果相对更具可信性。
四、结论
通过以上理论及实例研究,本文发现:对于信息不对称及信息失真状况,企业应聘请信誉优良的中介机构及权威专家,合理使用财务报表信息并注重表外资源,明确参与资产评估各方的责任,提高评估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对于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企业应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得出不同结论,然后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观察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收购山西大同新荣唐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这三年的运营状况,不得不承认,经过细致入微地资产评估,企业大大降低了财务风险,此次收购可谓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功的案例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唐煤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7,264.91万元,且资产基础法下,唐煤公司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39,076.12万元。2012年3月28日,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煤能源”)收购进出口公司持有的唐煤公司80%股权,这一关联交易有利于实现中煤能源做强做优煤炭主业的发展战略,增加公司优质煤炭储量,提升公司煤炭产量,这也进一步验证了2009年并购中资产评估的科学严谨性。
并购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并购过程中向被兼并企业支付与实际不符的高昂费用,就一定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目标企业的每一个财务项目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以及科学专业的评价。本文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现实意义,相信通过本文的结论和实例参考,我国煤炭企业可以有效降低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风险,实现并购的良好开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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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新工联集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可以概括为:一是实施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与国际趋同的必然选择;二是以会计准则替代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改革的发展方向;三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是新工联集团的战略思考与发展定位的需要,是一种自觉与自主的管理行为。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已得到国内外广泛认可,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在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企业集团得到平稳有效实施,准则体系不断完善、不断走向成熟,对我国非上市企业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系列会计政策很好地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此形成的财务报告促进了投资者投资和完善资本市场,实现了会计作为“国内和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的功能,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进行投融资奠定了会计基础,也可以帮助外国投资者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新工联集团资产总额已超过三十亿元,“十二五”规划期间对外投资预计达到18亿元,集团经营范围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对财务会计信息提出更高的要求,就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之相适应。新工联集团投资地域分布较广,在长三角、珠三角及香港都设有子、分公司,投资行业类别多,涉及现代服务业、房地产业、商业零售业、进出口贸易、非银行金融业等领域。《企业会计准则》对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都作出了统一的会计处理规范,弥补了现行会计制度的不足,使企业在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2007年12月6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了中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并建立了持续等效机制,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已与香港会计准则等效认同。我集团控股子公司申海公司就是设立在香港的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集团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与申海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就可以相互一致,为便于将申海公司财务报表纳入集团合并报表创造了条件,进一步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了财务会计信息。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准备
新工联集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从2010年就开始作准备,通过委托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确定首次执行日,2011年将“新工联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证研究”列入集团战略中心研究课题,课题小组模拟了新工联集团2010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编制了《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模拟财务报表,集团上下财务人员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推行《企业会计准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010年11月22日,委托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规范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的建议”的管理建议书。
2.2011年2月22日,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李敏为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董监事、部分企业财务负责人作了题为“新会计准则的新变化”的专题讲课,为统一高层管理人员思想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思想保证。
3.2011年12月7日,邀请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市会计学会,上海《新会计》杂志,上海经隆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召开了“新工联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证研究”的主题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课题相关内容具有前瞻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新工联集团快速发展壮大的需要,可以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根据新工联集团是员工持股的新型集体经济的特点,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作广泛宣传,取得企业和员工的共识,为2013年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指引。
4.2012年8月8日,集团党委中心组通过《新工联集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分析和思考》专题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党政班子成员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和认识,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的经验,新工联集团经过研究分析和对比,我们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相关原则在核算方式选择上尽量采取谨慎计量模式,减少公允价值计量对损益波动的影响。其中对长期股票投资采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短期股票投资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将香港申海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对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模拟执行结果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对当年净资产及总资产的影响较大并且有波动性,2010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及2010年12月31日净资产及总资产的变化主要是受香港申海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影响和长期股票投资采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格核算影响。对净利润的模拟执行结果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对当年净利润影响较小,净利润差异主要是申海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引起的,如申海公司净利润为正数,合并报表利润增加,呈正比关系;如出现亏损则合并报表利润减少。短期股票投资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对当期损益影响极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对当期损益无任何影响。如若剔除申海因素,合并报表净利润与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下合并报表净利润基本一致。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后,每年末公允价格变化对净资产及总资产波动性较大,对此在财务报告中作了充分揭示和说明,以提请投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认识。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展望
新工联集团坚持走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之路,解放思想,创新理念,继续以现代服务业引领优化产业结构,着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着力推进新工联南方总部建设和各类人才引进与培养,着力提高各类员工群体的生活水平,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确保新型集体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发展。未来的新工联集团将建设成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南北互促联动,产业基础扎实,体制机制完善,人力资源优化,员工生活殷实,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跨区域企业集团。
1.满足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为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提供了核算依据,确保新工联集团这个员工持股会的新型集体企业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会的作用,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会产生,并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董事的业务素质,保障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完善了企业内控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基本准则、资产减值、非货币资产交换等的要求,制订新工联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规范,落实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和操作程序,建立资产减值损失责任追究和“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子公司会计政策制定完成后需向集团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加强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监控和审计监察;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财务状况分析和风险预警与评估方法,加强现金流和资金链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3.维护了广大股东权益。完善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企业会计准则》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涉及到新工联持股会股份转让的价格高低,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后的每股收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与上市公司等效,可以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这就既保护了小股东利益,又维护了广大股东的权益。
4.提高了财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企业会计准则》以原则导向为主,会计职业判断比重大幅增加,集团财务人员要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契机,珍惜这次难得机会,在工作中提高会计职业判断和实务操作能力,丰富职业生涯。要加快中高级财务人员培养,通过财务人员流动和挂职锻炼,将具有潜力的中青年同志充实到财务负责人岗位,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适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人才需要。
五、后续保障措施
通过模拟转换的实践,为新工联集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指引,但是,我集团“十二五”规划是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下制定的,2011年和2012年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13年开始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必须考虑到经营者考核口径对比的需要。为此,需要:(1)模拟编制2011年及2012年《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编报;(2)从2013年开始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报告的同时,每年末再按原《小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管理用报表。这样,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既提供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财务数据,又提供了《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并将两种数据差异作专项说明,为集团“十二五”规划的有效运行及分析对比提供了制度保证,使经营者考核数据一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