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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 ,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 ,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要从自身实际出发 ,借鉴国外经验 ,并根据国际惯例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 ,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 ;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 ;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 ,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采购货款 ,在供应商履约后 ,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 ;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 ,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 ,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
1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 ,因此 ,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 ,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 ,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 ,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 ,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 .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核定建设成本 ;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 ,确定标的底价 ,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 ;监督合同执行 ,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中心的财务管理 ,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 ,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 ,提高采购效率 ,保证采购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 ,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 ,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 ,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 ,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 )、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 .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 ,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 :集中采购模式 ,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 ;分散采购模式 ,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 ,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其他商品 (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 )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 ,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 ,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 ,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 ,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 ,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 ,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 ,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 ,政府采购仲裁机构 ,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 ,如新加坡、韩国等 ;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 ;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 ,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 ,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 ,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 ,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有了招投标法 ,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
1 .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 ,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 ,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 .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 ,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 ,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 .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 ,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 ,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 ,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 ,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 ,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 ,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 ,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 ,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 ,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 ,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 :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 ,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 ,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 ,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 ,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 ,最终完成人大立法 ,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 (规章 ) ,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 ,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 ,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 ,因此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 ,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 ,要从国情出发 ,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 ;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 ;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 ,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 ,目前 ,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 3~ 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 ,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 ,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 ;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 .政府采购工作中 ,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 ,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 ,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 ;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 ,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 ,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 ,可以积累经验 ,锻炼干部。
3 .在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 ,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 ,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不应干预 (参与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 ,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 ,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 ,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 ,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 ,财政部门在工作中 ,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 ,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 ,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 ,统一思想 ,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 ,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 ,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 ,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 ,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 ,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 ,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 ,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 ,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 ,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 ,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 ,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 ,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 ,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懂市场经济 ,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 ,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 ,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 ,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 ,年度终了后 ,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 ,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 )。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 ,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 ,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改革趋势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趋势不容忽视,就是政府采购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不断朝着与环境、人类更友好、更和谐的方向发展,政府绿色采购便应运而生。
所谓政府绿色采购就是指政府在依法采购规定的产品时,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将环境标准、评估方法和实施程序纳入并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体系之中,优先选择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保采购到环境友好型产品,以推动社会与人类的可持续及和谐发展。
由于环境问题所具有的社会共同特征,决定了其必将成为人类购买活动所涉及与影响的一个重要领域,合理科学利用政府采购行为可以有效地调节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
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明确提出“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推动政府采购政策改革,积极开发、采用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单从环境保护层面上讲,政府绿色采购深刻诠释了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性目标,体现了政府采购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三位一体”。
二、国际上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概况
1.美国。在联邦层次上,美国政府主要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1991年,美国总统令规定了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接着先后制定实施了采购再生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生态农产品法案、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一系列绿色采购计划。1998年,美国政府颁布13101号行政命令,即《通过废弃物的防止、循环利用和联邦采购绿化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将废弃物的防止和循环利用融入机关的日常运作当中,同时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加大再生利用物质的优先考虑和需求来增加和扩展这些产品的市场。此后,美国还于1999年公布了《环境友好型产品采购指南》,2000年颁布了《通过在环境管理中的领导来绿化政府》的行政命令,要求行政机关将环境管理制度融入机关的日常决策和长期计划过程。
2.日本。1995年日本制定实施了第一个“政府操作的绿色行动计划”,拟定了绿色采购的目标,并要求在2000年完成。该计划主要通过23个的委员会和首席理事实施,被认为是改变生产和消费模式向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战略性政策手段之一。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绿色采购法》和《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绿色采购法》是日本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所颁布的6个核心法案之一,并将该国绿色采购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促进再循环产品采购法》以促进国际机构和地方当局积极购买对环境友好的再循环产品,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绿色采购信息。
3.德国。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环境标志认证的国家,也是较早开展绿色采购的国家。1979年德国开始推行环保标志制度,其中以蓝色天使环保标志制度(Blue Angle Mark)为代表,规定了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并明确了绿色采购的原则。到2005年,德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已达7500多种,占到全国销售商品总数的30%。
4.加拿大。加拿大绿色采购属于联邦政府“政府绿色行动”的一部分,该行动计划由联邦环境部主导,于1992年开始制定供各部门参考的实施纲要。1995年加拿大政府颁布了《绿色政府指南》,要求各政府部门制定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具体计划,并将其纳入政府的日常事务和决策过程中。1997年颁布了《加拿大环境部运作的环境政策》,设立了一系列原则来绿化其日常活动,其中包括尽可能购买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以及在决定购买前考虑产品生命循环的代价等。
5.其他国家。早在1990年,英国政府就要求各部门在1992年底之前,完成推行良好管理实务(GH)的规划,其中包括在绿色采购、能源效率、废弃物管理等各方面对环境的友善规划。奥地利最早的绿色采购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一个议会决议。该决议要求联邦政府为公共采购制定指南,以给予生态友好和节能产品及系统在采购中的优先权。1990年,奥地利《废物管理法》要求联邦政府只能采购环境影响和废物产生量较小的产品,1997年资助并创建了负责收集和绿色采购信息的中心,1998年又通过了绿色采购的基本指导方针。丹麦政府于1994年颁布了可持续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计划,并于1995年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质量、价格与环境因素。2001年,丹麦环保局(DEPA)提出绿色采购优先计划,并负责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指南。2003年,作为丹麦最大的公共采购者的国家采购有限公司启动了包括环境和能源标准,以及有关价格、质量等问题的普通要求进程。
三、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等。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以上两条规定是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最直接、最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采购管理办法也有保护环境的规定。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2004年底,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制定了我国首份政府节能采购清单,并列举了汽车、电脑等8类100多种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
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可持续消费模式,为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作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第六次全国环境环保大会精神,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一批民族品牌企业进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的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策的实施,重点抓好部分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和环境标志汽车采购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切实取得成效”。
可以预计,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还将有较大的发展。
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配套制度,健全绿色采购评估和监督机制
1.推进政府决策预公开。积极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程序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前须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征集、采用情况。建立专家库,开展决策前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听证制度,对事关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公开听证。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
2.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开。推行政策执行“三同步”制度,“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新闻稿”同步向社会公开。开展政策执行中的政民互动,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调查、收集、整理、反馈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民意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内容,促进科学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
二、推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3.规范行政职权的行使。对全面清理和确认的行政职权,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依法科学设置事项办理流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路径,实行程序管理,逐步实现权力运行流程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将制定的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类信息公开。建立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制度,定期公开全市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状况,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状况。积极推动公安、工商、卫生、环保、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市容等行政执法重点领域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逐步覆盖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公开政风行风和效能测评结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5.大力推进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构建网上服务大厅,实施网上行政服务。推进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服务实现互联互通。用2—3年的时间,逐步实现全市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优选、整合全市网上便民服务资源,以公众关心的教育、医疗、社保、交通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为核心内容,开展网上办事等专项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
6.探索推进网络问政和电子监察平台建设。优化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市民心声”论坛等相关栏目,建立网络问政专栏。建立电子监察监控系统,实现网上服务大厅无缝对接,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网联动,用2—3年的时间,逐步实现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监察监控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政府新闻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县区政府)
7.积极推进内部公开。规范建立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把内部事务公开与社会事务公开结合起来,重点公开机关内部干部任免、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管理、学习培训、考核奖惩、领导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应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公开执行情况。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权力正确行使。(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
三、加大政府公共资金的信息公开力度
8.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财政预算公开制度,依法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及时公开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共财政预算中的部分重点支出和总决算要公开到“项”级科目。公开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预算、决算情况。(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
9.推进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全面清理各类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公开目录,重点公开“三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年度分配结果和上年度使用情况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
10.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非税收入信息公开。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建立集中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台,公开收费的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以及变更情况等。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非税收入定期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11.推进社会保障和就业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定期公开制度,突出公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总体情况和收支情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机构管理服务情况等,及时公开全市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情况。完善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健全咨询热线服务功能。积极拓宽就业信息渠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2.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资金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公开并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全市房屋维修资金年度归集、划转使用情况,适时公告业主使用房屋维修资金信息。到“十二五”末,建立和完善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网上查询系统。(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委)
1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依法定期公开全市国有资产状况、监管情况和有关统计信息,定期公开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总体情况、保值增值情况、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提高国有资产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县区政府)
14.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市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应定期公开经常性募集的捐赠款物的数量、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适时公开因突发性事件或特殊救助募集的捐赠款物的数量、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财政局)
15.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审计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拓宽审计公开领域和渠道。依法公开市、县区年度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报告以及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报告。逐步公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综合审计结果,逐步公开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四、加大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力度
16.全面公开政府重点工作。及时公开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公开政府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解和阶段性开展落实情况。主动公开政府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城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实施情况等,依法加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
17.提高政府投资项目信息透明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建设工程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及时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定期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季度实施进展情况和年度管理、运营情况。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国有土地“招拍挂”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逐步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新区、县区政府)
18.提高招标采购信息透明度。建立和完善招标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制度,主动及时招标采购信息,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招标采购业务机构目录、招标公告、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成交结果等相关信息;公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结果、产权转让交易信息;公开采购机构、供应商和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招管局)
五、加大办事公开和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力度
19.深入推进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在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条件、程序、标准、过程、结果、监督渠道等相关信息,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市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性强的部门应加强对主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监督和业务规范,推动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立医疗集团、市人社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
20.大力推进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服务中心相对集中的成果,逐步构建市、县区、中心镇(街道)、社区(村)四级行政服务综合网络体系。加快推进市、县区和中心镇(街道)三级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行并联审批模式,探索项目代办制,开展标准化管理、“一站式”服务。创新建立社区(村)基层公共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将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事项延伸到社区(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事。到“十二五”末,规范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贯通、方便快捷的全市行政服务综合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县区政府)
21.扎实开展基层政务公开。以服务群众为主线,完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体制、机制。依托社区(村)基层公共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不断深化基层政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衔接配套制度,实现乡镇政务公开事项延伸到村。提高基层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将政务公开的终端延伸到社区(村)、家庭和个人。(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民政局、市监察局)
22.加强与政府管理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积极推动全市法人信息库、企业信用数据库和政府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主动公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年检结果信息、人口信息、土地房屋信息、行政业务信息等公共信息,不断扩大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加大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的公开力度,及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路况、气象等监督、监测信息,建立相关信息查询数据库。(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
六、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
23.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公开平台的作用。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网站建设,推进部门网站建设。不断提升政府信息网站公开水平,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网站信息公开保障机制,加强政府网站的维护和监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务公开办)
24.构建多样化的公开渠道。不断丰富公开渠道,推动报纸、广播、电视建立公开专栏,不断提升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以及新闻会、政务公开栏等现有公开渠道的服务水平,积极拓展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平台、数字电视频道、户外电子播报系统等新媒体形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普及性和便民性。(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台、市档案局、市文化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
七、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基础建设
25.加强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创新全市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落实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场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市、县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县区政府)
26.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健全政务公开相关配套制度,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内容、形式、范围,细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工作规程。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全面增强全市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公开意识和责任感。加强对单位网站维护人员、新闻发言人和文秘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把业务培训纳入单位内部业务考核;加强政务公开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开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
近年来,我省不断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推进节油节电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能源消耗不合理、利用效率较低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部分高耗能企业技术装备落后,产品单耗高,电机运行效率低;高效节能产品尚未广泛进入市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浪费现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电力、成品油消费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做好节油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既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也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各市州、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节油节电的重点工作
(一)汽车节油
1.严格车辆使用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公务车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减少单独或重复派车,严禁公车私用,集体活动提倡乘坐中巴或通勤车、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完善油料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油料管理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公务车“一车一卡”和定点加油制度,及时登记并定期公布单车燃油消耗及行车里程。
2.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将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国产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4.加强对汽车燃油消耗量监管。适时提高并严格执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限值标准;严格执行我省《新型车用汽油》、《新型轻柴油》(DB62/1422-2008,DB62/1467-2008),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燃油产品。逐步建立并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
5.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对长途客车实载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
6.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二)锅炉(窑炉)节油
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减少燃油发电。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备用调峰负荷机组。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
(三)电机系统节电
1.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积极开展电机及拖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
2.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版)》,2009年前淘汰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
3.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实施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推广高效或超高效节能电机,采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电机及拖动设备实施改造。
4.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12497-1995)标准,提高电机运行效率。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5.提高电机检测水平。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必需内容,达不到标准的不准销售、使用。建立电机检测专业机构,培养专业技术队伍,加强对全省电机设备的检测监督。
(四)矿热炉节电
1.积极研究开发矿热炉节电新技术,推广矿热炉节电操作方法,制订矿热炉耗电定额和限额。
2.推广冶炼电炉变压器低压无功补偿方式,优化电炉设备功率因数,力求电炉设备无功自给自足,以用户功率因数的提高保证电网功率因数达标。
(五)空调、冰箱节电
1.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冰柜)。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和《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2-2003)等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冰箱(冰柜)。
2.加强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通过优化系统(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采用节能新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以及应用节能新设备(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等方式,对现有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维护。
3.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42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中央空调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
(六)照明节电
1.优化照明系统。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要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选用节能灯具和光源。
2.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确保完成“十一五”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2010年底前,各市州、县市区所有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严格落实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出台激励政策,促进高效光源、新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3.减少城市公共照明用电。科学制订城市公共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七)办公节电
1.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公共机构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较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推广硬件资源共享,减少资源浪费和设备浪费。可调节设置的用电设备要设为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2.建立节电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强化公共场所的节电管理,公共照明提倡使用声光控制灯,改变长明灯、大功率电器用电的不合理用电方式,提倡三层楼以下不使用电梯。
(八)建筑节电
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工程,进一步推进太阳能光电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广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与安装》、《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等,提高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水平。有条件的新建住宅建筑要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现有住宅建筑节能改造,要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要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三、节油节电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要求,尽快制订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节油节电价格政策。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研究制订居民用电阶梯式递增;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季节电价政策,促进用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设备和工艺。
(四)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及时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重点用电单位要抓紧开展电平衡测试。工业企业要严格制订单位产品电耗定额标准,积极开展对标活动,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订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加强成品油和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成品油、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用电。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加快建立完善负荷管理系统,对用电负荷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引导电力用户主动转移高峰负荷。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它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
(七)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支持力度。按照《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电网企业要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健康发展。
(八)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水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发展。大力扶持LED产业在我省的研发、生产及推广应用。
(九)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列入科技攻关专项计划,支持产学研相结合,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大力推进节油节电技术改造。结合实施电机系统改造等十大节能工程、工业“新、特、优”工程和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积极推广节油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企业加大节油节电投入。
(十一)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本地区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电产品、大型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能源的行为。各级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监管,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假冒及不合格节电产品流入市场。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用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油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实施监察,对公共机构节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各级政府机构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电产品,把节电情况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三)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全民行动。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等活动。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十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文化、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宣传活动,开辟节能宣传专栏,广泛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油节电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关键词:政府采购; 公共支出; 构建完善;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仅历史久远,而且采购范围也极其广泛。政府采购不仅提高了规模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降低了交易成本,也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不仅如此,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得政府采购在财政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抄作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推行政府采购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处于不断推广的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构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及特点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与个体采购有着较大的差别,具体来说:
1、采购资金来源渠道不同。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性资金,而政府性资金是通过向纳税人收取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并非私人资本。因此,对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支出必须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支出过程和途径严格控制和管理。
2、采购目的的不同。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公共产品,有效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
3、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度不同。政府采购不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并且要作公共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都要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
4、采购范围的涉及面不同。政府采购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涉及面较广。
5、采购用户规模不同。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其采购规模非私有企业能相提并论。目前,世间各国政府采购的资金数额都比较大,一般占一个国家gdp10%以上,对社会经济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6、采购意图的不同。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设计制定的,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有利于促进本国企业的发展。
(二)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的政府采购正处于发展探索阶段,如果没有一套完整制度体系保驾护航,势必会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进程,因此,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首先,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地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效益财政。尤其是在我国财政收支的状况处于并不乐观状态下,虽然财政收入逐年有增,但公共支出也在逐年上升,财政收支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缓减,由于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大,导致财政收支矛盾已成为目前财政的主要矛盾。通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既可用有限的财政资金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优质的服务,还能节约财政资金,有效地缓解了财政收支矛盾。以云南省曲靖市实行的政府采购为例,该市的政府采购贯彻"先评审后预算的原则",2006年度评审项目50个,审减资金2 694万元,完成政府采购86 883万元,节约了政府采购资金8529万元,节约率达8.94%,该项节约政府采购资金的典范已被确定为四级联审现场会的典型案例。
其次、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增强政府对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的调控目标。政府是国内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将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会产生较大的影响。通过政府采购实现政府对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政府在总量控制方面的目的。由于经济过冷过热现象对国民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政府可以根据通过宏观经济的发展态势,利用弹性区间适时适量安排政府采购行为,通过政府采购对社会总需求进行调控,使总需求尽量保持在相对平稳的状态。(2)实现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目的,发挥政府的政策倾向作用。政府采购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在客观上对不同产品和行业选择余地较大,据此特征,可发挥不同的政策倾向作用,在为国内企业提供发展平台的同时,还能促进产业结构健康、有序的发展。(3)发挥稳定物价作用。市场经济就是要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其中也包含价格竞争。政府采购是采取统一招标方式进行,既考虑质量,也要考虑价格问题,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间接的监督、管理和引导,企业要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就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降低成本,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或服务,政府采购既可购入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对同类产品价格平稳也发挥了调空作用。
第三、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可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政府采购的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政府采购,相应的监督机制也在不断的形成和完善,一个由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日趋成熟,在具体运作上,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上,也发生了彻底的改革,由过去的购货方直接支付改为现在的由财政部门构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减少了分散采购环节中的暗箱操作行为,促进了政府廉政建设。
第四、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可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实现与国际经济的平稳接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融入了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向所有的成员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apec)提交的单边协议计划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无疑为中国构建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培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才赢得了时间,但也要考虑到一个实际情况,就是中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还需要借鉴更多的国外成熟的政府采购经验。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是势在必行。
二、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成功经验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手段。以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为例,美国的政府采购有着悠久的历史,从产生距今已有200多年。因此,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所管理的范围相比其它国家更为全面,归纳起来大致包括5个方面:
1、实行招标制度。实行招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透明和有效,政府采购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得到有关机构的有效监监督,以保证既节约采购资金又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采购要求用招标程序,并以统一的单据和格式实行规范化操作管理。
2、制定作业标准化制度。政府采购部门除须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工作外,还要按照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细则执行采购程序。细则规定了招标采购操作规程,由采购人员严格按照每一步程序完成。
3、规范供应商评审制度。为了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美国政府采购规定,凡有意向政府部门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注册,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对企业的有关项目进行审查并索要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分析、评估,对合格的企业进行归类和归档管理并将合格供应商名单公诸于世。 既方便对了供应商建立信息档案制度,也可提前完成政府采购中的资格预审,保证了政府采购安全效率兼顾的原则。
4、完善的审计监察制度。审计监查由采购审计的管理两部分组成,采购审计即审查采购部门的政策与程序,审核采购的数量和成本价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管理审计主要审查供货企业的组织结构、资料系统等。同时考核采购部门的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进度情况。审计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接合。
5、严格的交货追查制度。核查包括两项:首先是根据送交到档案核查招标采购部门的作业情况、工作范围及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其次是检查中标人的合同执行情况。
三、中国政府采购需要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
通过一些国家政府采购经验的借鉴,中国可根据国情,加快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实施途径可从几个方面考虑。
(一)尽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及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办法等。而我国实行政府采购还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但至今尚未颁布一套成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相应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也不健全,导致很多采购领域无章可循,出现了管理上的混乱,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为政府采购的顺利推广,提供安全的法律保障。
(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政府采购尚未形成一定规模。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信息来看,2006年虽然已达3 000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500亿元,但与国际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国家政府采购支出应占财政预算支出比重的30%左右,占当年gdp比重的平均水平达10%。而2006年中国的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还不到2%。其根源主要在于政府采购范围过于狭窄,导致政府采购规模受到了限制。因此,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应只局限于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几个项目上,而应逐步将大型商品、跨部门的通用商品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通过政府采购范围扩大化,来实现政府采购规模化。例如,有的地方,已把中、小学生使用的教材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次举若在全国范围展开,可谓是既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又可使学子们得到价廉物美的教材。
(三)根据国情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是推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作了相应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虽然《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立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地区差异,导致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如果片面强调步调一致,可能会造成机构形同虚设,各自为政,行政成本增加、管理混乱等局面。因此,各地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一当设置,就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设置,确保集中采购机构依法规范的运行。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例如"串标"现象、延迟付款、采购资金滞后、挪用政府采购资金,逃避政府采购,部分地区还存在"地方保护"、"暗箱操作"等问题在所难免,,随着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建立,这些问题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克服。
(五)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的政府采购人员素质
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要以建立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执行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队伍为保障。目前我国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对市场经济、财会、计算机、招投标、合同、贸易及贸易谈判、涉外经济等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尤其是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查和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更是缺乏,导致对合同的履行、验收、监管不到位。如果对政府采购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重视后续教育,那么上岗人员不仅会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还具备较强的知识更新能力;不仅能提高为国内政府采购规范、高效地运行服务,也为面向国际作好成分的准备。
(六)建立相应保护措施保护国内企业的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外产品和供应商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对国内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带来很大冲击,特别是国人的消费意识过于倾向"洋货",致使国货被受冷落,例如汽车消费市场,国民与韩国的国民比较,对国货保护意识的强弱可显而易见。其实很多国货都是优于外国产品的,而且价格低廉,国人之所以形成"消费从洋"的意识,国内生产企业要深刻思考,不要让"中国制造"成为"伪劣产品"的代名词。如果消费意识一旦形成"内劣外优"的定式,将对国内产品市场造成冲击,加剧了国内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有悖政府采购的原则。因此,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重视对国内企业的保护。
(七)利用信息网络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发展
通过网络形式公开招标,使商品或服务价格更加透明化,政府采购实现信息化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目前很多国家都利用网络采购信息,各供应商可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在网上投标。投标结果由计算机自动排位确定,并自动向社会公告。利用网络进行政府采购,有效地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腐败或错误现象的发生、降低了采购费用,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益。利用信息网络是实现购销双方双赢的有效途径。
总之, 构建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性质和作用的认识,特别是重视政府采购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明确政府采购制度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省政府支出、营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治腐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