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背景工作汇报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根据鲁安发[2003]3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金属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和济宁市安全评估的会议要求以及市安监局的部署,我镇于2003年8月初集中时间组织我镇安委会成员、镇直重点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对全镇5家非煤矿山企业(即砖厂)开展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估”。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大了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现把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上具体抓,同时带领检查组深入企业,深入现场,按照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规定的七项内容严格自查自纠,按照国家下发的非煤矿山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解决各类安全隐患问题。
二、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在镇里督促检查的同时,各厂、矿针对反馈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加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通过开办学习班,对企业的领导管理层和职工分批分层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和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操作水平。二是完善企业安检机构。各企业按要求全部明确了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级以上领导,设立了专职安检员,组成了企业安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三是下大决心,彻底整改。各企业充分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重要性,下大决心,对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了彻底整改。有的企业甚至自觉停产整顿,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才开工。
三、镇组织检查验收阶段
今年1月1日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五周年。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重要内容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从1996年建立以来,对规范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实施对各类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做好2000年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今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总体安排经研究决定:全市劳动保障年检时间从2000年2月15日开始,于4月底结束。
二、根据在新形势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工作职能的需要,为保证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严肃性,今年劳动保障年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情况”栏目中,要启用新的印章,具体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检专用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劳动保障年检连续三年合格专用章”(证章样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刻制)。
对于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加盖“劳动保障年检连续三年合格专用章”。其余均加盖“劳动保障年检合格章”。在“受理”栏目中监察员签字必须两人以上。
三、通过三年的年检实践并根据形势的变化,新的劳动保障年检证书对一些栏目进行了必要调整,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证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写,逻辑关系要准确,数字要真实。原“劳动年检证书”(含三年合订本)停止使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报领新的“劳动保障年检证书”时,要根据去年年检数及今年实际新增数申报。
四、为了使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与全市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紧密结合,在今年的年检工作中要把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情况、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和培训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情况作为重点。凡有一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得通过,并要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统一采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对其提出硬性的整改要求。对于用人单位涉及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其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情况下,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给予处罚外,还要对其进行新闻曝光。
五、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基础,要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因此,用人单位除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检证书”,按京劳监发318号文件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人数;本年度即将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情况;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岗位及人数情况;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务输出”人员的情况。相关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行备案。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劳动保障年检力度。要及时与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尤其要了解掌握近年来本区、县新发展的各类企业的数量和名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宣传,使劳动保障年检覆盖面逐年提高。对于新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并将新参检用人单位的基础资料进行备案。对于不按时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要在辖区内进行通报,并将其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七、要坚持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借鉴前几年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成功做法,本着既严肃执法又要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在年检中要注意加强对新参检单位的劳动保障政策 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和帮助有关企业改进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规范企业的劳动保障行为,也是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要区分具体情况尽可能的简化相关程序和手续,树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为全面保障《劳动法》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精神,现将开展2001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2001年的年检工作采取集中与全年日常性的年检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用人单位集中性的年检于2000年12月20日开始至2001年3月底结束。在开展集中性的年检工作基础上,各区(县)都要根据年度内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发展状况,适时的加大对新开办企业和在集中年检过程中没有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有关单位的日常性年检工作的力度。
二、2001年年检工作重点突出如下内容: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和培训情况以及相应的基本生活费保障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凡有一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得通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其存在的违法情况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年检工作是全面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通过年检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这次年检工作,用人单位除按年检证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外,还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年度即将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情况、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岗位及人数情况、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务输出”人员情况。这些情况的相关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要进行备案。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在前一阶段对出租汽车行业和文化娱乐、洗浴及美容美发服务行业劳动用工状况重点整顿中,存在问题的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在这次全市范围的年检时,仍要继续对其进行年检复审,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和严肃性。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年检工作中,要加强与本局相关业务科室的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整体协作优势,扩大年检工作的覆盖面。尤其是在有关用人单位申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申请招用外来劳动力用工指标及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几个环节上,主动与相关科室加强协调,形成整体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对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年检的单位和年检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不合格单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从1996年我市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以来,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内部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状况已有了明显改观,按照年检工作要求达到了合格标准。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2001年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时,对市属和区(县)属连续几年年检合格的企业,可按系统采取由行业局、总公司或企业自检为主,在行业或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年检证书相关栏目内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检合格专用章;但各区(县)要根据有关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年检工作要求的全部内容和相应程序抽检30%。
七、各市属和区(县)属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2001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通知的有关精神,积极根据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工作的有关部署,认真的抓好本系统所属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从严组织实施好本系统企业的年检自检工作。要通过年检工作保障本系统所属企业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系统因年检自检工作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发现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造成职工投诉举报并产生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新闻曝光。
八、进一步加大年检工作力度和扩大年检工作的覆盖范围。在工作力度上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要根据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动员部署;要采取必要的形式,加强年检工作的宣传,扩大年检工作的影响;要坚持方便企业的服务精神,尽量简化有关程序和手续;要搞好对首次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法规培训。
为了认真做好2000年我市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确保首都的社会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发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安排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今年春运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提出进一步做好本市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安排及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全市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各职责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工作,保证圆满完成各项春运任务。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用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对春运期间发生的民工重大事情,要急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春运办公室。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至3月20日期间,用工单位不得新招用外地人员在京务工;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办理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和《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手续,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四、各用工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做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并制定具体可行周密的工作方案。用工量较大的单位,要留50%的外地务工人员在京过春节,同时要安排好留京人员的生活和慰问。
五、春运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不得招用新民工。各用工单位要认真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民工有序流动的政策及本市关于暂停招用外埠民工的规定,着重加强在京外地老民工春节过后返京不得带新民工进京的宣传工作,要宣传到每一名在京务工的人员,做到人人皆知。
六、各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制定工作预案。同时,加强对本省劳务基地及重点输出地区的民工有序流动的管理和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民工就地、就近安置就业及北京市从2000年1月1日至3月20日停止办理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手续等政策,保证本地民工不盲目流入北京,使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发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9年12月13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我部《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安排》下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重点监控工作,请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重点监控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48号)要求执行。
请于1月15日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上报我部。
我部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联系人:培训就业司农村培训就业处 王亚东、贾丽、黄华波
联系电话:(010)84201055,84201056,84201656
传真:(010)84227798,84201656
附件: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安排
2000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以民工流动安全有序为目标,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就地安置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运用近年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合作,扎扎实实做好流动就业重点监控工作。
1999年12月
1.制定工作方案。分析预测本地农村劳动力流动数量、方向及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2000年1月15日前各地将工作方案报我部。
2.启动重点监控。指导和督促重点监控地区按照我部要求,做好网点设置、人员培训、设备配置和制定必要的调控预案等项准备工作。同时,开始进行信息监测和通报。
2000年1月
1.开展宣传工作。宣传内容:城乡就业形势,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和就地安置政策等。要宣传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和车站码头。重点监控地区要集中时间开展宣传活动。
2.开展流动就业工作检查。检查内容: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准备情况;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监控工作准备和进展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以及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等。检查方式以各省(市、区)自查为主,1月中旬我部派出检查组到有关地区督查。
3.做好返乡民工疏运工作。输入地调查了解企业春节期间放假安排和民工返乡情况,并向相关输出地通报。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民工返乡运输组织。输出地主动了解民工返乡时间及数量,做好本籍返乡民工的输运接应工作 。中转地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疏导分流工作。
4.做好节后民工流动情况调查预测工作。输入地于1月31日前上报2000年全年及春节后三个月内外来民工需求预测。指导重点监控地区开展信息监测。
2000年2月
1.做好春运期间信息调查预测。重点开展春节期间民工流动调查,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输出地于正月初十前上报节后三个月内及全年民工外出预测。指导开展重点地区信息监测。
2.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返岗民工输送工作。输出地与铁道、交通部门配合,采取组织专车(列)、预订团体票等措施,组织好民工返岗工作;输入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返岗民工及时安全到岗。
3.开展疏导分流和调控,劝阻劝返盲目外出人员。输出地要发挥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动员返岗民工不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盲目外出人员;输入地、中转地与民政、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盲目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指导重点监控地区对外出民工流动进行调控。
4.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输入地加强劳动监察,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严厉查处私招乱雇、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5.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工作。各主要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建立春节期间值班、带班制度,搞好值班工作安排,保证春节期间信息工作顺畅。
2000年3月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办理涉外证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对外劳务人员需要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的,由本人执《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或鉴定复核。
对于户口不在本市并长期在京工作的对外劳务人员,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经审核或鉴定复核合格人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原《职业资格证书》统一换成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并在证书照片处盖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涉外证书”)。
三、涉外证书内容按《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规定填写,并从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机打印。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劳社厅函〔1999〕121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促进国际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我国传统的技艺和专长在国际上的良好声誉,现对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人员须持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做为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对外劳务人员原来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或鉴定复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
三、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时,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涉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其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经公证处审核无误后,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书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套红印),以及持证人照片处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属实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应将上一季度换发证书情况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并抄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附件:职业资格证书特征说明
一、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证书内页第2页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章。
三、证书内页和封二、封三、封底采用隔色彩红印刷。
四、证书内页和封二、封三、底边采用LDBZH浮雕印刷。
五、证书内页使用ZHYZG水印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