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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化销售渠道划分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以客户细分、开发、维护和服务为标准的渠道分类更能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更能有效开拓目标市场。以客户为导向,可将营销渠道划分为:集团客户渠道、专兼业中介渠道、政府主导型业务渠道、新兴渠道。
(一)集团客户渠道
集团客户渠道以大型企事业单位为主,特点是保险标的众多。这类客户通常对公司的保险服务水平要求较高。
(二)专兼业中介渠道
专兼业中介渠道主要包括: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个人人和保险兼业公司。
(三)政府主导型业务渠道
在现代社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最典型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近年来,在一些新的领域,特别是责任险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准政府强制保险。教育、环境、卫生、消防和建筑等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其主管行业的保险业务开展中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四)新兴渠道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销、网销等新的销售渠道日益受到各保险公司的重视。该渠道适合销售车险、个人意外险等相对比较简单的险种。
二、财产保险公司各级专业化渠道建设的组织构架
(一)总公司层级专业化渠道建设的组织构架
在渠道专业化建设中,总公司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渠道管理和拓展部门,在部门下根据渠道细分,设置集团客户渠道部、专兼业中介渠道部、政府主导型业务渠道部、新兴渠道部等二级部门,负责各专业渠道的管理。
总公司渠道管理和拓展部门除主要履行管理、考核等职能外,还需要参与同银行、大中型企业集团、全国性中介机构等部分总对总渠道的拓展。
(二)分公司层级专业化渠道建设的组织构架
在分公司层级,应设与总公司对口部门对接的渠道管理和拓展部门,按照总公司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对下级机构的渠道管理和拓展工作进行指导,并积极拓展本省的各专业渠道。该部门既要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还要积极拓展和维护相关渠道,对综合素质和技能要求较高。
(三)基层机构专业化渠道建设的组织构架
渠道专业化最终需要各基层机构(含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去推动和落实。各基层机构可在现有的业务管理部门下设渠道管理和拓展专岗,时机成熟时组建各渠道专业团队。渠道管理和拓展专岗主要负责本机构渠道的管理和渠道拓展的推动,落实总分公司各项渠道建设政策,收集渠道建设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上级公司。各渠道专业团队的主要负责本渠道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
三、各专业化销售渠道的业务推动
(一)集团客户渠道的业务推动
集团客户对于保险业务的采购流程往往较长,参与者下到一般经办人员,上到公司决策层,涉及财务、人事、生产、后勤等众多部门。因此集团客户渠道的业务推动应避免单打独斗,尽量采用团队展业方式。团队人员构成既要有善于人际交往者,也要有专业能力较强者,以形成优势互补。
对于集团大项目,保险公司应从承保政策和前期费用投入支持到业务保护、业绩划分等方面,建立系统的管理办法,为推动集团业务提供有效支撑。
(二)专兼业中介渠道的业务推动
(1)专业公司多以车险和意外险业务为主,对手续费率敏感,对承保政策的稳定性要求较高。专业公司的业务推动需要有竞争力的销售费用支撑,另外往往需要在公司配置电脑等出单设备。
(2)经纪公司以大中型非车险业务为主,对特定行业的保险业务有较深的了解,保险标的的投保条件通常较为个性化。与经纪公司合作,保险公司需要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支持,对公司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等指标往往也有较高要求。
(3)营销员面对的客户类别十分丰富,险种覆盖面很宽,但队伍稳定性较差。对于营销员团队,公司首先要通过制订基本法,为营销员作好职业生涯规划;其次,加强早夕会和培训等日常管理;第三,要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多种激励手段。
(4)兼业中介类别较多,通常以银行和车商为主。
银行拥有网点优势,客户资源通常较为优质,业务类型涵盖了各类财产险和意外险。银行渠道的推动需要销售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公司则需提供总对总协议、较高的销售费用、稳定的业务政策等作为支撑。
车商拥有大量的车险客户资源,因此备受保险公司关注。推动车商业务,不仅需要由熟悉该渠道的销售人员组成专门的业务团队,更需要公司提供综合的承保理赔政策支撑。
(三)政府主导型业务渠道
政府主导型业务的推动需要与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以便获得政府招标活动等业务信息,要求销售人员拥有或者能够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销售人员综合素质也有较高要求。
(四)新兴渠道
新兴渠道的推动需要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力度,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并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做好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
电话直销业务需要公司设立电话营销中心,并建立持续、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料获取来源,以便通过主动呼出扩大业务量。
网络直销业务需要公司在主流门户网站上展示公司形象,增加网民对公司的认知程度;同时还要有生动、简洁的保险产品和理赔服务介绍以及操作简便的网上投保程序。
四、各专业化销售渠道的管理
(一)人员管理
公司可根据各销售渠道的业务规模和人力配置,设定若干团队层级和岗位。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制定各渠道销售人员岗位管理细则。
(二)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项目包括:例会管理、出勤管理、业务品质管理和培训管理等。保险公司应制定各级团队日常管理细则。
(三)业务管理
保险公司要列明各渠道业务范围,形成渠道之间互不重叠又互为补充的业务政策。各渠道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不得涉足其他渠道业务范围。
五、专业化销售渠道的考核
专业化渠道的KPI绩效考核的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发展状况及投入产出等,制定合理的底线。各专业化渠道的KPI绩效考核的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发展状况及投入产出等,制定合理的底线。各渠道通用的KPI考核项目包括:保费计划达成率、保费同比增长率、综合赔付率、团队管理/日常行为考核等。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刘某诉称,2000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人保险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手续费(佣金)。合同期限一年。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被告却没有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期满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但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01年7月,被告收取原告1000元保证金。2003年,被告有7个月未向原告支付佣金。2004年1月、2 月再次克扣了原告的佣金,甚至将税务机关纳税奖励也予扣发。同时,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10余次要求发放被扣佣金均无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未付佣金约76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18000元,返还保证金1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日,某保险公司营业一部(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个人人保险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手续费(佣金)。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乙方按甲方规定缴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帐和记录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元。原告于2000年通过了保险人资格考试,并颁发了保险人资格证书。依据该资格证书,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保险人展业证书。2003年,因为原告长期不出勤,不参加公司的会议及活动,被被告予以清退。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被辞退前的佣金,原告为此未办理离司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二、原告要求被告按劳动关系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佣金并退还保证金,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结案。
「评析
本案系一起个人保险人身份之争案件。笔者认为:人模式实际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理由如下:
一、从个人人的工作性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是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个人保险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 (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应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个人人的佣金构成看。保险个人人实行佣金制是国际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占新单保费的20%-40%左右,之后逐年降低,连续领取3-5年。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这是因为人佣金包括他在展业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对长期保单客户的售后服务所需费用。并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保险公司没有扣留他们的任何费用。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副食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而个人人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积蓄支付生活费用。这也说明个人人与保险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三、从对个人人管理方式看。个人人在展业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形式,无论他到哪里去展业,以及去多长时间,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标准,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即收取保费的数额。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强调加强对其个人人的管理,例如实行早会制、夕会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关键词: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截止2010年第一季度,保险营销员数量已达292。82万人,保险营销业务规模从2002年的1082亿元增至2008年的338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提高到35%,营销渠道所产生的内涵价值占到寿险业内涵价值的90%以上,保险营销渠道无疑已经成为保险业的第一生产力,也是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和核心竞争力。
但是,随着营销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自身发展的特点,旧有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已开始危及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国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制度不健全首先,表现在招聘标准上。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这个管理规定被部分业内人士解读为:“操的起刀就是屠户”,保险人只要能拿到保费就行,其他一切素质都可不计较。其次,表现在招聘方式上,现行保险营销模式下,保险公司依赖大量的“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进行低成本经营,以寻找潜在客户的态度增员,以“感情展业”方式挖掘每个营销员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以此维持源源不断的保源。
并且由于营销员身份的特殊性,所以增员一般都不是由公司来统一来做,而是由各个营销员自己来做,这样难免出现混乱。如很多营销员在招聘时,用各种职位名称代替人称呼,如金融理财人员、客户经理等,给人一种“精英”的感觉,吸引年轻人应聘。据了解,不少营销员利用内勤岗位招聘,先以虚设职位引应聘者入局,再以职位人数已满,需要先从事营销员工作等为由,让应聘者从事保险营销。
这种低标准甚至是欺骗的方式,使得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增长迅速,2002年以来的七年,保险营销队伍年均增长速度达12%。但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要求营销员不仅具有大量的专业知识,而且对心理素质有很高的要求。结果就造成了大批营销员经过短期从业后就离开该行业。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平均约为30%,两年的留存率不到15%,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二)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在我国当前的保险营销制度下,一方面,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存在委托—关系,然而,个人营销员不具备依法成为个人人的业务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和独立核算等法律要件,不算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人;另一方面,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人完全依赖营销业绩抽取佣金,没有固定的底薪、福利以及社会保障,作为劳动者,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但是他们又必须遵守公司管理。要定期参加会议,执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出勤纪律。各个公司对营销员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基本法”。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营销员的录用、日常管理、职涯规划、高激励的人才机制和严格的淘汰机制等。
这种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制度安排,使得保险营销员自身缺乏归属感及职业生涯的稳定预期,职业忠诚度和社会认同度都较低。因此流失率非常高。高流失率会产生大量的“孤儿保单”,对公司续期保费的收取和持续的客户服务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当出现业务纠纷时,究竟谁对保险销售行为负责,难以有效确定。这既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激励机制不健全
首先,作为保险公司激励机制核心的佣金提取方案不合理。佣金分为首期和续期。首期一般占到首期保费的30%~50%,而续期的一般只占到3%~8%。并且续期的年限普遍在3~5年。
这种“前高后低”的佣金提取制度,容易引发部分保险营销员的道德风险和短期行为,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并且频繁地跳槽和随意地进行职业转换。
其次,作为保险公司最常用的一种激励措施———竞赛活动效果也欠佳。保险营销员对公司竞赛活动的总体评价比较低。因为每次竞赛活动尽管参与的人数较多,但最后能获奖的人却是极少数,而且几乎每次竞赛能获奖的总是固定的少数人。对于众多的保险营销员,竞赛活动似乎就是为少数人设计的。所以,众多的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积极性并没有因为保险公司的竞赛活动有多大提高。
最后,培训体制不完善。培训工作的好坏也是影响保险营销员工作积极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培训不仅能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还能提高人士气和减少人流失率。目前,各个保险公司的培训体系已较完善,培训内容初成系列,有较好的师资队伍与基础设施,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办了不少,但从保险营销员队伍素质状况看,效果不明显。教育培训是一个系统工程,实践中却存在急功近利的倾向。行业认同、职业道德、主管管理服务理念与能力等问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四)营销员社会地位不高
在目前的保险营销制度下,作为保险基层工作者的营销员们,他们的职业身份和社会地位却得不到公众认同。首先是公司内部不认可。保险营销员不是公司内部的正式员工,工资没有底薪,不享受基本的医疗、养老等保障。其次是社会不认可。这有多方面的原因:营销员自身的各种误导行为降低了整个行业的社会诚信度;营销员本身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被消费者所信任;社会整体保险意识薄弱,对保险营销员职业不了解;媒体过多的负面宣传报道,等等。这些既加重了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面临的来自心理、社会等多方面的压力,也导致了社会对保险营销员职业的不认可。尊严长期被忽视甚至被践踏,许多营销员在实际工作中感受不到工作价值,体会不到成就感和尊严感,更谈不到职业归属感,即使提供了优厚的福利报酬也难以留住人才已成为保险行业的通病。
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用人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应提高从业标准。保险公司应从制度上严格保险营销员准入标准,按照走精兵之路的发展要求,严把准入关,制定统一的适合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选人和用人标准。在学历上,应该是大专以上;在知识上,要突出保险专业知识,更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积极向上的人格特征。另外,可通过面试和笔试,了解他的语言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综合知识掌握情况等。同时,保险公司可以与高校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对在校学生进行保险行业相关的培训,并提供实习机会。
保险公司可以开设关于保险营销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举办关于保险基础知识和营销知识的讲座,针对将要毕业的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等。这样不但能够扩大公司的影响力,而且能够发展营销员甚至潜在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严格限定保险营销员的增员资格。要对增员资格做具体限制,规定具体的条件,包括业绩、职级、展业年限、文化素质、道德水准等。只有这样,新增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逐步得到整体的改善和提高,公司在社会上的信誉和形象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二)明确保险营销员在保险公司的地位现阶段我国寿险公司普遍推行“员工制”,不仅相关条件尚未成熟,而且难度较大,难以全面推广。笔者建议采取多种合法有效途径和渠道转化的操作方式,对保险营销员队伍进行多元转化,具体方法如下:(1)转雇佣制。对现有的保险营销员,根据公司实力和工作量,定期确定转雇佣的人员目标计划,提出转制标准,对转制人员采取员工管理,公司可以在现有佣金总支出的范围内,制定一套合理的薪酬标准和奖励制度。
(2)保险公司可以尝试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对营销员队伍进行管理,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和提供保险服务的工作性质。(3)将保险营销员转化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专属公司形式既可以维持保险公司对销售渠道的管控能力,也是保险公司实现专业集约化经营、降低经营成本的有效途径。特别对于某些保险营销精英,可以通过设立专属保险公司的形式,将其引入专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对于有雄厚客户资源的保险人,可以鼓励其开办个人或合伙制保险公司。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首先,改革佣金提取方法。改革人的佣金制度是强化对人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更为合理的佣金制度应当降低首年佣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同时,新手与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员在佣金提取比例上应差异化,将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价因素如退保率、服务投诉率写入激励合同,对于各个等级的佣金提取比例差异化,以降低短期行为的发生概率,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增加营销员的违约成本和退出成本,并且可以将佣金的一定比例交由保险公司代为办理必要的保险,以解除后顾之优。
其次,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如对那些年龄较大、家庭负担较重的营销员,物质激励较有价值;对那些年轻、教育程度较高的营销员,精神回报(承认、尊敬、成就感)效果更佳。即使都是采取竞赛活动,也应对资历深的营销员与资历浅的营销员区别进行激励,避免忽略了部分营销员。
目前长城保险公司提出的“营销员服务中心”体系就属于差异性激励。在该体系中,首先会按照诚信记录等指标将营销员分为七个星级,不同星级的营销员享受不同的人文增值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福利保障、基础营销培训等。星级高的营销员,未来可以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
最后,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体系。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寿险业的经验。日本现行的培训体系为:一般课程体系—专业课程体系—应用课程体系—寿险大学课程体系,从最基本的基础知识和销售技能,到各种专业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方面,都可以通过这种循序渐进的专业育培训来完成。同时,在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营销员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诚信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
(四)加强社会宣传
公民保险意识淡薄是影响营销员未能享有尊严权和较高社会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保险知识教育,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引导消费者建立正确科学的保险观念,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保险行业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来营造健康积极的行业氛围,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介绍保险营销员诚信执业的典型事例,提升营销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让消费者认可和接收。保险教育不仅提高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鉴别能力,建立起营销员良好的社会形象,更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和行业的整体影响力。
(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管
一方面,构建保险营销员网络数据库。其中包括营销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资格证号码、展业证号码、从业行为信息,也包括他所服务的保险公司和服务的诚信情况。以上信息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并接收社会公众对保险营销员的查询和投诉。另一方面,严格惩罚制度。对因为营销员违法经营造成保险市场混乱或因欺诈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保险公司严惩不贷,直至取消其保险从业和经营资格,以有效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及营销人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银保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现象,可归结为四种形式: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条款内容、混淆银保概念、选择不当对象。这四种误导形式具体又通过三个环节实施,即宣传材料“误导”、销售人员“误导”、电话回访“误导”。
(一)宣传材料“误导”
保险公司为推销银保产品印制了大量精美的宣传资料。银保产品的宣传资料上经常出现“某某银行、某某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字样,并在醒目的位置印制诸如“理财”、“分红”等字样,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概念,使消费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而对消费者需要承担的风险却较少提及甚至根本没有涉及。如某银保产品宣传册在明显位置对“高额收益”、“累积红利”、“生存返还”等内容进行了大幅宣扬,仅用很小的字体在不明显的位置印上了“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等风险提示内容,而保险保障功能基本没有提到,让消费者完全相信这就是收益丰厚的理财产品。
(二)销售人员“误导”
一方面,销售人员为推销产品,片面夸大公司实力和产品收益,强调产品收益比银行定期存款高,甚至对保单条款未载明的投资收益率做出保底承诺,但不向保险消费者解释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对消费者说明提前退保需要承担较大损失的情况;故意隐瞒保险合同期限和责任免除条款,对在10天犹豫期内可以全额退保事项不进行明确提示。另一方面,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进行误导,比如在其存款时,销售人员通过夸大产品收益、承诺保底分红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致使“存单”变成“保单”。而为消除消费者的疑虑,销售人员通常只把保单正本给消费者,隐匿保险条款等重要合同单证,甚至随意编造消费者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三)电话回访“误导”
尽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等相关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电话回访,但实际回访率根本达不到100%,而且回访内容也不符合相关要求。部分保险公司电话回访人员在回访中多数只是确认客户身份、是否收到保单及是否亲笔签名等简单问题,只字不提“保险”二字,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一些关键性风险提示内容,或根本不提,或一笔带过。此外,将本该询问的问题改为对消费者的简单告知,如对保险合同期限和分红的不确定性不询问消费者“是否了解”,而是以“请您了解”的方式告知,并且刻意回避消费者的敏感问题。
二、从经营者角度分析银行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成因
银行保险营销涉及银行、保险公司、银保销售人员等众多参与方,各行为主体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各方在银保产品销售过程中地位差别明显。尽管上述三方销售目标有所不同,但客观上都是追求短期保费收入最大化。从这一点来看,银行、保险公司、银保销售人员的目标是相同的,这更凸显出保险消费者在银行保险购销关系中的弱者地位。
(一)基于银保合作角度的原因分析
1.合作关系不稳定在银保市场上,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普遍采取的是“多对多”模式的协议型合作,即每家保险公司都委托多家银行代为销售保险产品,同时每家银行也代销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只需向银行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不支付固定的报酬。我国银行保险业尽管经历了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但仍停留在“代销”这一粗浅的层次上,这种简单的委托关系极不利于银保业务深入发展。对保险公司而言,它们不愿意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进行具有长远意义的投入,比如对银行销售银保产品人员的培训。因为今天的培训成果可能为明天自己的竞争对手创造便利。合作中短期行为较多。对银行而言,我国银行保险委托合约期限通常为一年,因此银行更注重短期效益,谁给的短期利益多,就选择谁,随意性较强。此外,由于只负责代销而不承担销售风险和责任,个别银行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销售误导,销售保险产品,带来的结果是其他银行纷纷效仿,使销售误导成为银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2.双方地位不平等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行凭借渠道、网点和客户优势,在渠道准入、网点分配、代销定价和日常经营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从银行保险和委托机构数量对比可以看出,供给和需求严重失衡。目前,国内有保险产能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也就10家左右,而保险公司有140余家。保险主体数量远远超越了充分竞争阶段应有的数量,从而进一步巩固了银行的主导地位。从银行角度看,代销只承担销售义务,获得中间业务收入,不承担销售风险和责任,也不必进行售后服务。当市场利率提高时,储蓄客户数量增加。如果定存储户购买银行保险,银行可以不用支付给储户较高的利息,而储户的这部分存款将由保险公司以保费收入名义存入银行,同时还能赚取高额佣金。当市场利率走低时,储蓄客户数量减少。此时如果储户购买银行保险,则以保费名义存入银行的钱亦可增加银行现金流。也就是说,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几乎是稳赚不赔。从保险公司角度看,为了争夺银行网点资源、追求银保业务规模,保险公司也被迫对银行采取了宽松的管控制度。对银行销售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银行保险销售误导现象泛滥,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二)基于保险公司之间竞争角度的原因分析
1.考核机制不尽合理当前,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导致银保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经营压力也不断加大。为了追求业务规模,保险公司掀起了价格战、费用战,导致恶性竞争愈演愈烈,而银行坐收渔利。在实际经营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多数保险公司考核机制不尽合理,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把保费收入作为业绩考核的唯一标准,而忽视客户利益及对银行、保险公司长期信誉的维护和提升。这种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势必会导致银保销售人员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从而使得销售误导屡禁不止。
2.银保产品同质化严重银保产品同质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趋同;二是各家保险公司产品趋同。目前,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主要是分红型寿险产品。其特点是产品周期短,保障功能低,同银行自营储蓄产品相似度很高。这也给部分保险公司为了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而在销售宣传上进行误导提供了“便利”。比如,在销售过程中,将保费缴纳说成“存款”、返还的生存金说成“利息”,常用“存”和“取”来混淆概念,强调“产品只能在银行买,其他地方买不到,存款收益都是在银行办理”,以此让客户以为其推销的就是银行产品。此外,在银保市场上,往往是一家公司推出一款新产品,其他公司迅速群起效仿,使得保险产品个性化程度很低,与消费者实际需求相距甚远。从银行角度看,它关心的是中间业务收入,分红型寿险产品正好符合其偏好;从保险公司来看,分红型寿险产品既可以迅速扩大规模,又可以快速获得巨额现金流。因此,分红型寿险产品是双方的理想选择。这也使得无论是保险公司之间,还是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产品同质化都比较严重。
(三)基于银保销售人员角度的原因分析
银保销售人员是联系银行、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的纽带,在整个保险营销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保险营销员(即个人保险人)却饱受诟病。其中销售误导作为寿险市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其原因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保险销售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人制度的不完善及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意识淡薄。
1.人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以个人保险人为主(也有少数是银行员工)。但在实务中,人地位颇为尴尬:我国保险人并不是《保险法》所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与人之间也不是简单的委托关系,大多数保险公司不仅负责人的工资发放,还为人制定福利计划,当然也对人实行严格管理,如业绩考核、出勤管理等。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人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们无法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养老、医疗等福利保障。也就是说,人在为保险公司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不能分享保险公司的发展成果,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问题都不能解决。现有的人管理机制使得人游离于保险公司之外而又不得不依附于保险公司。这种矛盾使人既没有充分的自由,又没有传统的行业归属感,再加上来自家庭支出需要、公司绩效考核等压力,保险人只能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不惜以误导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从而获得更多佣金收入来维护自身利益。人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缺乏职业素养。
2.规范经营意识淡薄保险销售人员文化水平偏低、职业素养较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方面,由于人制度的缺陷,不少人只将保险人作为一种过渡职业,机会成熟再另谋他就。这种“临时工”想法极易引发短期投机行为———在短时期内误导尽可能多的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以获得丰厚的佣金收入,而当消费者发现受骗想要退保时,人却早已不见踪影。长此以往,银保市场必将进入“人误导销售———消费者受骗不信任———人进一步误导销售———消费者更加不信任”的恶性循环之中。另一方面,保险人流动性强,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不断增员来保证销售队伍规模。然而随着人社会地位的下降,保险人准入门槛越来越低,这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人群体文化素质水平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本应加大人培训力度,但由于规范经营意识淡薄,保险公司不愿意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对新人进行正规培训,只把追求保费收入作为经营的唯一目标,从而对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误导行为采取放任态度。
三、从消费者角度谈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在银行、保险公司、银保销售人员和消费者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险交易实际是四方利益的博弈,各方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消费者在四方利益博弈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容易被误导,成为其他三方利益博弈的牺牲品。正是由于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原因如下:
1.保险知识匮乏随着保险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开始主动了解保险并购买保险。但由于保险业发展较晚、行业规模尚小,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相关概念模糊,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而对银保产品的认识更是存在较多误区和盲区,难以对销售人员讲解内容的真伪做出判断,从而使销售误导有机可乘。
2.合同条款难以理解银保产品种类繁多、功能各异,提供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也不尽相同,要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就要求消费者对所购买的银保产品有正确的认识。然而保险合同条款普遍具有专业性强、内容复杂、非通俗化等特点,给消费者的阅读和理解增加了难度。此时,银保销售人员的讲解成为消费者深入了解银保产品的主要途径,这也为销售人员实施误导提供了可乘之机。
3.维权意识不强由于维权意识不强,再加上对保险专业知识了解甚少,消费者收到保单后通常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便把保单束之高阁;接受回访时也不假思索,过分信任销售人员的介绍。甚至有些消费者在得知被误导后,也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认为投诉无果,而不及时有效地反映销售误导问题,仅用“花钱买教训”来安慰自己,纵容了销售误导行为。
四、从法律角度落实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当市场依靠自身力量不能有效运转时,政府就应该及时伸出有形之手进行干预。作为监管者,政府应从法律角度有效保护银行保险销售中处于弱者地位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涉及对我国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仅从《保险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角度分析落实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稳定合作关系,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安全权
关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关系的相关规定,《保险法》并无涉及。2010年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被认为是迄今为止监管层对银保市场较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从三个方面对银保合作加以规范:第一,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资本状况、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受处罚情况等,合理确定合作对象范围和数量,确保合作方有充足的资本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来开展银保业务。第二,规范银保合作协议的签订方式和协议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在“总对总”层级上签订合作协议,或在取得总部书面授权的前提下,签定“省对省”合作协议;明确银保合作协议至少应包括的内容,防止因协议不规范、双方权责不清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要求银保双方维护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规定单一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的,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中止合作后,双方也有义务共同做好相关售后服务工作,防止因频繁更替合作对象而使消费者利益受损。银保合作关系不稳定是引发销售误导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将银行和保险公司关系的相关规定纳入《保险法》可以规范银保合作,提高合作关系的稳定性,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因合作中止而无法得到保障。
(二)加大信息披露,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险法》缺乏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等问题的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目前,对消费者被不实信息披露误导等问题的处理,主要依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7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不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笔者认为,为了使销售误导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保险法》中增加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条款。具体做法可以把其他规章制度中涉及该内容的规定纳入《保险法》。在《保险法》中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等问题的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和办理时限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从而有效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要定期披露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客观评价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理赔服务水平。此外,保险行业协会要督促成员公司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统一公布成员公司的有关产品、服务标准、理赔时效,方便消费者查询和选择。
(三)畅通投诉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的诉求表达权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险消费者如何行使诉求表达权利,《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赋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并列出合同无效的情形。销售误导行为固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但在《保险法》中没有涉及销售误导的内容,且销售误导也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即使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也只能退回现金价值,损失相当一部分保险费。为此,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行使诉求表达权利的条件和方式。与此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要在健全完善“信、访、电、网”四位一体的保险消费投诉渠道的基础上,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完善局长接待日制度,使消费者维权的渠道更加畅通有效。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公布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在营业场所开辟投诉专区,张贴投诉办理须知,公布投诉办理流程和时限;要健全公司网站的投诉功能,建立与消费者的网上互动交流平台;要建立健全公司总经理接待日制度,当面听取消费者的诉求和意见。
(四)加强费用管理,防止市场恶性竞争
加强费用管理,可以有效防止银保市场恶性竞争,然而《保险法》对于银行保险业务取得费用的相关规定尚一片空白。在我国现行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加强银行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和《监管指引》对此项费用有较详细和全面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将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比例、财务管理等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纳入《保险法》,从而有效解决通过提高费用进行恶性竞争、不计成本开展银保业务等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20年,全司员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市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关心、支持下,齐心协力、锐意进取,紧跟省公司的战略部署,把握主动,明确目标,扎实措施,合力攻坚,强势奋进,保持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基本实现了公司20年的各项工作经营目标,总保费达到亿元,比去年增长%。
20年,保险公司某县支公司以业务发展作为全年的工作主题,明确经营思路,把握工作重点,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成果。
一、20年的经营成果和工作情况总结
从20年开局以来,截止到12月日,我司共完成保费收入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其中股份公司总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新单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期交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10年期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短险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中介趸交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的万元增长了%。
(一)个险业务发展情况
1、从思想上坚定信心,明确方向,充分认识市场形势,抓住机遇,直面挑战。
上级公司多次在各种会议中强调,今后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业公司不断从各个方面和我们展开较量,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只有迎头赶上,积极发展才是硬道理。
公司上下充分领会上级精神,认识到决不能被动地围着公司的计划指标转,而是应该积极地开拓市场,我们利用各种时机,转变各方面人员的观念,变“要我发展”为“我要发展”。对于销售一线的业务人员,我们反复强调,取得业绩占领市场才是根本,意识到做一份保单就占有一块市场。只有树立起发展的新观念,不断占领市场份额,用服务和士气与同业竞争,营销团队才能在市场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正是攻克了思想上的堡垒,统一了发展观念,才从根本上增强了凝聚力,公司的个险队伍呈现出积极主动、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
同时,适时进行营销职场的调整与规划。年初,将城区营销的两个职场重新进行人力调整,划分为三个职场,形成职场间的相互竞争、奋勇达标的态势。
还组建了组训科,进一步加强完善个险授课培训力量。为全年的产说会、各项培训工作的顺利举办打下了基础。
2、针对全年各阶段经营重点,我公司积极配合市公司各项安排,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竞赛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业绩拉动。
从年初开始,就针对一年的工作方向,倡导全体业务伙伴达到基础目标,并持续努力实现高要求。在全年的工作中,业务伙伴始终沿着既定方向努力,实现了整体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公司也适时推出各类业务竞赛方案,有效地提升了团队士气和工作积极性,为全年发展进行了有效的拉动。如:年初推出业务竞赛方案,全面提升规模保费,实现了开门红;年中围绕分散型业务的发展要求,推出了“”的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业务伙伴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目标顺利达成,最终完成万余元,超额万多元;四季度,根据上级公司的部署安排,推出相关的方案提升十年期交业务发展,有效地拉动了业绩增长。
3、一手抓基础管理,提高团队素质,维护团队稳定;一手抓产品说明会,提高保费,保证目标达成。
(1)认真分析团队实际,从基础工作入手强化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团队素质的稳步提升,实现稳定发展。
抓好基础工作,立足长远发展,是我公司长期以来始终坚持的方向,在20年,基础管理工作又上了新的台阶。从早会经营、出勤管理、系统培训、职场建设等多个方面,加强点滴培养,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团队形成了规律性的工作习惯,团队素质不断提升,队伍稳定性不断增强。
在早会经营方面,我公司始终高度重视,要求组训下大力气保证每次早会的效果,进一步做好出勤管理,对所有人提出明确的考勤奖惩机制,引导团队进一步端正风气,养成良好工作作风,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此外,我司在活动管理、举绩率管理等多个基础管理方面也都进行了深入持续的探索与实践,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抓基础管理的同时,认真做好产品说明会的组织保障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客户答谢活动,使个险业务持续发展。
回顾20年的经营历程,高密度的产品说明会是一个突出特点,我们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坚持举办各类产品说明会,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形式多样、不拘一格的答谢会版本。答谢会的举办局面如火如荼,迭起。
为了给业务人员搭建好销售平台,确保每场说明会的质量与效果,无论是高端客户还是普通客户的产品说明会,每次都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从说明会的流程安排到奖品设置;从主持主讲到礼仪服务人员的演练;每一个细节都要精心策划、充分准备;讲师、组训人员积极配合,服从公司大局,经常加班加点,展现出良好的团队协作氛围。产品说明会给业务伙伴提供一个很好的展业平台和约访借口,使各类业务得到良好发展。
4、积极响应保监委和总经理室的号召,进一步发展县域保险,利用乡镇网点扩大公司影响,提升战斗力。
我司多年来在乡镇网点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已形成了以县公司为中心,个乡镇保险营销服务部的合理布局,农网业务的增长成为目前公司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例如今年,我司的网点完成期交总保费达万余元、卡折业务万余元,人力规模人,网点完成期交总保费达万余元、卡折业务万元。其他个农村网点各项业务指标也均比往年有了长足的发展。
通过农村网点广大业务伙伴的辛勤工作,不仅给广大农村群众带去了保障,普及了保险知识,同时为公司带来了保费。在经济效益显现的同时,网点建设带来的社会效益更加明显,在设有营业网点的乡镇,保险公司的影响力占据突出地位,保险的社会意义和作用得到老百姓的认同,为我们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收展业务方面
今年,我司收展部门的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与改观,改变了以往只收不展的做法。每位收展人员通过续收为拜访理由,接触客户,加强沟通,有效的提高了期交新单业绩,真正成为了“收”“展”队伍。
20年,收展部共收取续收保费万元,占全部应收保费的%;全年期交保费共达成万余元,比去年增长了%。
由此可见,收展队伍如果充分发挥能力,以“收”带“展”,是有着非常大的潜力可挖。因此,明年将会更进一步的加强收展队伍的建设,充实人员,提高队伍素质,充分挖掘老客户资源
,使收展力量得以壮大,成为一支有战斗力的展业队伍。(三)团险业务发展情况
今年,我公司为全面开拓团业短险市场,在团业部下属成立了综合销售部,选聘了一些有能力、有背景、有水平的资深业务人员充实到团险一线,培养出团个险的综合销售能手。
通过目前的工作实践证明,由于团业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抓住了短险业务发展中的关键因素,所以今年的团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20年,短险保费完成万元,比去年同期万元增长了%。为市分公司完成年任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团业在市公司的指导、支持下,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成功的进入行业,通过采用险对其行业人员进行承保,开拓出一条业务发展的新路;同时公司在建工险上,要求团险综合销售人员主动出击,找路子,走出去,直接与建筑业主联系开展建筑工程保险;在学生保险业务上,我们在政府承保学生险的基础上,积极与劳动局、教委等部门联系,得到县政府、教委的大力支持,成功推出了城镇居民学生保险的补充保险,年此项业务初显成效。
这些工作为今年短险业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了创新思考的榜样。
(四)中介业务发展情况
兼业是“冲盘子、上规模”的关键,因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保证中介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
一方面是支持中介队伍的发展建设,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另一方面,充分放权至中介部,由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出台方案,保证市场份额不降、银保阵地不丢。
今年,中介趸交保费万元,比去年同期万元增长了%。年中介业务虽发展较大,但也存在不足,如费用控制不科学。在明年中介业务方面,我们首先要从基础管理入手,科学的合理安排执行政策。
公司还出台各类方案,全司动员,调动内勤人员的积极性,使公司内勤与业务一线人员一起为公司再创亿元县共同做贡献,全司上下一盘棋,完成了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目标。
(五)内控管理方面
县支公司作为基层展业单位,既有一线展业部门,也有相关的客户服务、业务处理等职能部门。所以在全面发展业务的同时,还要做到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公司管理的各项要求。
如何使各部门形成合力,有效的让管理推动业务健康发展,借业务发展促进管理水平,因为这是全年工作能否全面推进、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今年,为了更好地做好各部门间的配合工作,多次召开办公会、协调会,以工作目标为会议目的,既强调管理的重要性及原则性,也提倡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更好的提高各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大局意识,使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都能从公司的全局角度考虑问题、解决问题。
截止到目前,我司20年的各项业务、财务、客服检查均已顺利通过,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情况。
除此以外,还着力加强执行力建设、加强内控。如今年,成立了办公室,统一了派车调度,合理有序的安排车辆使用;对于日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都要求必须有申报、审批,方可领用;对于超权限的业务、财务处理,要求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上报,不得越权。
(六)学习教育方面
学习是进步的根源。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全司人员广泛深入的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充分了解掌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学会了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正确处理公司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同时,强化抢抓机遇观念,强化第一要务观念,强化经济效益观念,强化合规经营观念,强化创新进取观念。找准着力点,增强抢占市场的紧迫性。
作为基层保险公司,更要抓住重点,实行城乡联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下大力气开拓中心集镇和农村市场。要加强服务,加快网点建设步伐,扩大中心集镇的辐射作用。要大力发展团险综合销售、中介理财师队伍,实行全方位和多途径多渠道展业。完善和创新展业方式,以短促长,实现长短并举。加大售后服务工作力度,建立理赔公示制和服务公开承诺制,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
在日常工作中,也鼓励各部门员工、伙伴在工作中积极创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工作事业的进步。例如今年团险部用险承保制造业便是一个创新促进业务发展的实例。
二、20年的工作安排
面对成绩斐然的20年,尽管我们的各项指标比往年均有令人欣喜的发展,但从全省县域情况来看,我们的进步是有限的,在县级公司排名位次还不够理想。
差距就是落后。我们将强抓各业务渠道的基础管理,在20年的各项任务目标下达后,精心谋划,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个业务部门,实行目标管理。
(一) 个险业务工作安排
20年个险工作尽管也取得了一些发展与进步,但与年初目标仍有一些差距,如个险期交目前完成了万元,未完成全年的任务数;人力规模也没有跟随上全省的发展水平;驻村服务员制度的管理还较薄弱。
这三者是目前我公司的弱项,计划在明年要全面、认真的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团队建设,总结驻村服务员兼职多、专职少、难管理等问题,加强农网部管理力量,增加人员,专人负责驻村代表例会、培训等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增员活动,及时给团队注入新鲜血液,保持业务员高昂的斗志。
我们还要加强个险业务辅导,对我司的个人业务发展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因地制宜的制订方案,提高业务人员的展业热情;抓好基础管理工作,确实提高业务人员的活动量、举绩率、出勤率及人均保
费指标。对每个业务人员的展业情况进行电话、短信追踪,保证任务分解计划得到真正的落实。认真贯彻和利用《基本法》,结合明年的任务目标,对主管和业务人员严格考核,做到吐故纳新,使营销队伍健康的发展,加强增员和新人育成,保证一定的人力规模,稳定队伍、发展业务。
继续采用分红说明会与高端说明会相结合的方法,以及等险种并重进行销售。做好销售支持,搭建销售平台,促进精英队伍成长。发挥公司的平台作用,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集中力量,协助促成,保证业务持续发展。
(二) 团险业务工作安排
团险部正计划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力,明年将分设两支销售队伍。通过人力的扩张和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提升我司的团险市场开拓能力。
明年,我司团险部会继续发挥创新精神,拓宽思路,积极寻找新的短险业务增长点,使得短险保费的来源多样化、险种分散化,避免短险业务在一定时间段内起伏过大,促进短险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 中介业务工作安排
目前,中介部已在招聘人员,认真打造好专管员与理财师两支队伍,为明年趸交、期交保费的任务目标达成做好人力资源准备。同时,还要继续做好各渠道单位的公关工作,重点宣传我们的公司品牌、险种品牌,加强与他们沟通,确保开门红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目前管理要求日新月异的形式下,不论是新老客户经理,均需理顺思想,转变观念,以适应新形式、新市场的要求;尤其是新任客户经理初涉营销,业务不熟练,除强化培训外,要加强帮扶,做好传帮带工作。
在年末岁初这个承上启下的时点上,回顾以往,展望未来,我们对今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