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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会计理论专题中的热点问题。不论是在会计审计中,还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中,很多企业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早在2992年,美国就已经颁布了关于内部控制的萨班斯法案,要求评估内部控制和规定了内部控制的程度。美国COSO委员会又在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我国内控管理起步较晚,2008年,我国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不久之后财政部会同审计署、银监会、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在2010年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相关企业完善内控建设,保证内控有效性,并且聘请审计单位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和问题
关于内部控制实施的基本情况,2013年财政部会计司《我国上市公司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显示,部分实施企业开展内控体系建设的内生动力缺失,存在内部控制被人为逾越的现象,少数企业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有失客观和公允;内控审计、内控咨询业务质量有待进一步增强,低价竞争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仅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大大存在,非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可想而知。
尽管关于内部控制的法案不断提出,但是我国很多企业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上难以达到有效性,很大一部分是由我国的传统思想中的弊端因素导致的。总结起来,我国是在“牵制”和“控制”上做得不够。“牵制”问题表现在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业务设计不够合理,不能防范错误和舞弊;“控制”问题则体现在内部和外部审计发现并且纠正内控重大问题的能力上,甚至还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由于这两方面的不完善,导致我国企业存在着一些现实性的问题,比如关键人员从未进行过轮岗,小集团小群体未能打破,少数人掌握这关键资源而导致内控漏洞;领导高高在上,决策盲目追求利润而忽视潜在的巨大风险,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等等。
三、我国传统思想对内部控制的不利影响
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厚的管理思想,为管理者进行企业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总结。但是在长期的公司治理中,由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造就了我国企业独特与其他国家的企业文化,从而影响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一)“人治”、“德治”思想由来已久,“法治”难以实施或受到忽视
在中国百家争鸣的思想体系中,最主流、占据最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思想。“人治”相对立与“法治”,是依据统治者个人的领导思想来管理国家政权的治理方法,这种治理方法不太容易受到法律约束,具有主观臆断性。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如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内部控制制度被束之高阁,无法起到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管理层的“人治”思想。在一些中国企业中,那些白手起家,为企业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家往往掌控着最庞大的权力,这种单纯以个人意志为企业宗旨的思想与现代企业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相违背,内部控制制度被管理层所凌驾,使得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如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德治”思想的价值观念是以“情”为主,这种价值观念往往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关系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者和操作者归根到底是“人”,具有人情味的人很有可能使得内部控制不能得到完全的实施甚至彻底的忽视。
(二)“授权机制”不能合理运用,管理者权力膨胀
“集权制”是我国的传统思想之一,虽然巩固了国家政权,但是自从推行以来,一直成为影响我国民主决策的众矢之的,其主要原因就是上层权力膨胀,崇尚权威,最终产生官僚主义和唯命是从思想。而集权思想对于中国人的影响十分深远,在现代企业建设中,“集权”必须成为企业治理的核心,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痛点。不论是在会计、内部审计、还是公司治理的其他方面,“授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授权”是指主管将职权或职责授给某位部属负担,并责令其负责管理性或事务性工作。由此可见,“授权”的本质就是上级对下级的决策权力的下放,也是职责的再分配过程。由于受我国集权思想的影响,很多企业在处理内部事务过程中不能遵守授权机制,导致核心管理层的权力独大,对基层员工施加压力,逾越内部控制界限,损害公司内部控制。
三、传统文化下的内控建设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和监管作用
政府的“导向”作用是体现在法律条文的颁布上,而“监管”则体现在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独立性上。虽然近几年政府不断颁布和推行了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来约束企业,但是仅有法规对于企业的震慑和规范作用是不足的,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对于企业是否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法律条文的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到人为管控上。这就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逃避执法检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相信政府部门不作为的行为会大大减少,这对于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乡贤”一词,始于东汉,是国家对有作为的官员,或有崇高威望、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贤达,去世后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是对享有这一称号者人生价值的肯定。《汉语大词典》中这样解释“乡贤”:“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在漫长的中国历史进程中,一些在乡村社会建设、风习教化、乡里公共事务中贡献力量的乡绅或乡贤之士,也都被称为“乡贤”,由此而形成了乡贤文化。
乡贤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乡村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植根于乡村社会土壤,蕴含见贤思齐、崇德向善、诚信友善等优秀文化基因。它曾为中国社会的稳定、中华文明的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建设乡村、改善民生、谋利桑梓等方面的群体追求和故乡情怀。
随着时展,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传统社会的架构并没有完全坍塌,乡村社会错综的人际交往方式、以血缘维系的家族和邻里关系依然广泛存在。改革发展进程中会出现很多难以预料的矛盾,作为农村中有声望、有能力的长者、贤人,乡贤在村子里地位比较高,村民比较能够听得进他们的意见,可以起到协调冲突、弥合社会分歧的作用,使社会改革发展进程在乡村这一层面变得更加平顺,有利于农民、农村顺利融入现代化进程,分享改革开放的红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乡贤就像高压锅的“安全阀”,可以把社会矛盾化解于无形。
面对乡村的传统秩序受到冲击、传统社会纽带越来越松弛的情况,如何让乡土社会更好地粘合起来,让社会转型中的个人和家庭得到社群的关注,让“风筝不断线”,让人走得再远也不至于“失魂落魄”、没有认同感,乡贤就是能起到这种作用的关键人物。乡贤大都对传统和现代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一方面,他们扎根本土,对我国传统文化和乡村情况比较熟悉;另一方面,他们具有新知识、新眼界,对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知识技能有一定把握。
因而,现代乡贤成了连接传统与现代的桥梁,让传统与现代有了“可译性”。乡贤用自己的知识和人格修养成为乡民维系情感联络的纽带,用村民们能够接受的方式来传递现代知识,让现代的法律和契约精神与传统的价值和伦理得以协调,让村民有村落的归属感和社区的荣誉感,这样的乡贤文化是有凝聚力、感召力的,他们以身作则提供正能量的作用不可或缺。
乡贤何在
可是在城镇化的浪潮中,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使得村落被遗弃空置。同时,如同清末民国时期,乡村文化精英出于经济等利益的考虑纷纷走出农村,定居城市。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也很少再返回家乡。农村优秀人才大量向城市流动,正所谓“秀才都挤进城里”,有人不禁叩问“乡贤何在”?
近些年来,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积极倡导乡贤文化。《光明日报》去年推出“新乡贤・新乡村”系列报道,在全国各地发掘“新乡贤”和“乡贤文化”与新乡村建设的新闻故事、新闻人物和新鲜经验,给出了重要启示。从现实情况看,新乡贤的主体范围更加宽泛了。
有的乡贤扎根本土,把现代价值观传递给村民。如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正日益成为“新乡贤”的主体。还有一种乡贤出去奋斗,有了成就再回馈乡里,他们的思想观念、知识和财富都能影响家乡。包括乡村干部、文人学者、退休官员、企业家、科技工作者、海外华人华侨等。他们视野开阔,资源广泛,对于哺育自己的家乡念念不忘。他们当年从乡村走出,经过了社会的磨砺,成为精英。如今返回故乡,或以自己毕生所集聚的能力奉献家乡建设,反哺故园。
“乡贤文化”从某种意义来看,就是某一个地域中的优秀文化。一方乡贤,在一方乡土中的人文道德力量不可谓不大,由一乡及一县,由一县及一省,由一省及全国,所谓聚溪成流,其影响不可忽略低估。当前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掘与实践表明,乡贤文化是可资利用的重要文化资源,对于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代乡贤在农村基层建设,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当代中国需要乡贤文化的复兴,在当今农村社会中呼唤新乡贤。新乡贤文化的弘扬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他们的嘉言懿行能够像古代的乡贤一样垂范乡里,涵育文明乡风,并进一步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深深扎根。
这不是传统士文化的回归,而是要实现社会贤达和社会体系的有机融合、现代社会治理在乡村基层的有效落实。新农村需要的是“新乡贤文化”,新乡贤文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推手,依法治乡、完善现代乡村治理。同时,对于当下乡村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健全乡村居民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更好地让村民行为有法度、价值有引领、操守有规范。
新乡贤文化的精神内核
新乡贤文化倡导民主法治理念、开放竞争意识、包容创新氛围、幸福平等精神等现代文明因子;从文化主体上说,新乡贤既包括道德模范、社会贤达等,也包括以自己的专长、学识和财富建设乡村、改善民生的优秀人物。因此,新乡贤文化既汲取传统乡贤文化中的价值精华,又践行和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传统乡贤文化的批判性继承、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优秀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相契合、传统与现代相对接的文化。
新乡贤文化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其珍贵的思想资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丰富的含义,“友善、诚信、敬业、爱国”这四个关键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基本规范和要求。从乡贤文化来看,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相同的终极追求。
关键词一:友善
【关键词】高职学生;社会实践;乡村文化振兴
文化振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根”和“魂”,它不但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支柱,而且为乡村振兴始终沿着持续健康的发展道路定位导航。没有乡村的文化振兴,难以实现乡村振兴的伟大使命。作为与地方经济发展最紧密联系的高职院校具有服务乡村振兴的优势,高职院校每年暑假都要组织数量庞大的学生开展“三下乡”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其中送文化下乡是“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重要内容之一,因此高职院校要充分发动学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探索繁荣乡村文化的各种途径,助推乡村文化振兴。
一、乡村文化振兴的内涵
关于乡村文化振兴,学术界对此进行多方面的探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如范建华、秦会朵从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提出乡村文化振兴是在继承原有优秀乡土文化基础上,与当今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有机融合,形成为世界文化多样性发展作出贡献的具有中国特色乡土的文化。李军明、向轼认为乡村文化振兴是对原有乡村文化进行重新整合构建成符合当今时代要求的新型乡村文化。孙喜红、贾乐耀、陆卫明从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角度出发提出乡村文化振兴是满足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需要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现实需求。沙垚、王昊从主体、空间、时间、实践的四维框架出发认为乡村文化振兴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文化、能够激发乡村内生动力的文化、能重新钩连历史和当代的文化、也能超越职业化的文化实践。从上述所列的内涵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于乡村文化振兴内涵的表述虽然不同,但是他们所表述的都体现了共性的东西对原有文化的重新构建。综上观点,笔者认为乡村文化振兴是对原有传统乡土文化的重新构建,在重构的过程中通过剔除其不合时宜的传统乡土文化因子,顺应时展潮流,融合现代优秀文化因子,从而把乡村文化打造成具有独特韵味的与时代潮流相适应的优秀乡土文化,从而使传统的乡土文化得以振兴。
二、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意义
(一)乡村文化振兴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价值引领。乡村振兴包括产业、人才、文化、组织、生态五方面统一协调发展的全面振兴,其中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灵魂,在乡村振兴中起价值引领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挖掘乡土文化资源形成乡村文化产业拉动乡村产业振兴。我国在几千年的农业耕作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各有特色的乡土文化,这种经过长期改造、传承和发展积淀而成的文化资源形成乡村文化产业,以此拉动乡村产业振兴。二是通过挖掘乡土文化中蕴含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生态理念,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生态意识,优化乡村生态环境促进乡村生态振兴。三是通过挖掘传统乡村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治理智慧,如乡规民约、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淳朴民风等促进乡村组织振兴。四是通过挖掘古代商人长期在外闯荡过程中形成的“注重诚信”、“敢于打拼”、“勤俭致富”等的优良品质激发农民创业活力促进社会振兴。(二)乡村文化振兴是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要求。总书记强调:“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1]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在几千年漫长的农耕社会所积淀的农耕文化基础上孕育出来的,传统的农耕文化是整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和源泉,是中华文明流传至今生生不息的灵魂,传统的农耕文明在凝聚乡村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代表传统文化传承的农耕文明不断受城市文化的冲击,广大乡村地区田园牧歌式的乡村生活不复存在,淳朴、敦厚的民风逐渐衰落,这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不但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导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在乡村的逐渐流失。因此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是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要求。(三)乡村文化振兴是满足农民对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内在要求。总书记强调指出:“人类社会与动物界的最大区别就是人是有精神需求的,人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时时刻刻都存在。”[2]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乡村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农民对物质需求基本得到满足,随着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期盼有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但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乡村文化建设步伐滞后,跟不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因此,推动乡村文化振兴,改变落后的农村文化面貌,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期盼和需求。
三、高职学生社会实践助推乡村文化振兴的途径
(一)助推乡村思想道德建设,提升乡村文明水平。思想道德建设在乡村文化振兴进程中起着引领和指导作用。因此,乡村文化振兴首先要大力推进村民思想道德建设,切实提高广大村民和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高职学生可以利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借助于高职院校思想道德教育优势,积极参加到乡村思想道德的建设中去。一方面,高职学生可以通过挂职锻炼等方式与深入各乡镇党支部,并与之结对共建,还可邀请本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为他们作新时代党的最新方针政策的专题报告,提高村民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政治站位和政治理论素养。另一方面,高职学生通过参与举办一系列群众性文化活动,帮助广大乡村群众树立正解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明辨是非,在传承优秀地方文化的基础上去其陈观陋习,全面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跟时代步伐,真正做到“听党话,跟党走”。(二)助推拓展乡村文化资源,推动乡村文化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乡村基层文化机构的建设与发展,这给乡村文化带来了新的活力,为乡村文化建设开启新征程,但还存在着文化资源缺乏、文化内容单一、文化建设可持续性不强的问题。高职学生社会实践的加入,可以拓展乡村文化资源,推动乡村文化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一是高职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学校丰富的文化资源,给予乡村文化建设的直接的帮助。二是高职学生通过开展以乡村文化振兴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研活动,深入农村并协同乡村文化人员共同挖掘当地历史文化资源,丰富乡村文化内涵,增厚地方文化底蕴,增强地方文化自信。三是高职学生可以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帮助乡村建立电子图书馆,集合网上文化资源,这不但实现高职院校与乡村基层文化机构可共享图书资源,而且还能引领村民健康学习,拓展网络文化资源。四是高职学生利用自身社会活动面广和活动能力强的优势,向社会各界宣讲乡村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向乡村文化机构捐赠、捐购其所需要的书刊资料,联系城市各类文化组织给乡村基层文化机构传经送宝,不断为乡村文化振兴注入新活力。(三)助推开展乡村文化活动,提升乡村文化品位。乡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一系列的乡村文化活动进行,因此乡村文化活动是乡村文化发挥作用的主渠道、主阵地,对于提高乡村群众文化品位具有重要意义。高职学生社会实践助力乡村文化活动具有天然优势。一是高职学生既可以为乡村文化活动出谋划策,也可以出人出力,协助乡村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具有朝气活力高职学生的参与不但为这些活动增光添彩,而且大大增强活动效果。二是高职学生发挥高职院校自身文化优势,在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独立为村民举办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宣传活动。三是提升乡村文化活动品位,促进乡村文化活动繁荣发展,从“送文化下乡”到“种文化下乡”,发挥高职学生较高的文化活动能力,通过言传身教,帮助乡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提升组织和参与乡村文化活动的能力。(四)助推创建乡村特色文化,培树乡村文化品牌。乡村特色文化,既是乡村文化品牌的源泉,也是乡村文化中的精华,更是乡村文化的生命力所在,挖掘和创建乡村特色文化,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高职学生可以借助本校具有文化研究资料和自身人才的优势,在开展社会实践时,协同乡村文化干部和当地有较高文化修养的行家里手,从历史、地方、经济、人文、区位等方面入手,挖掘或策划乡村文化品牌,寻找可以打响乡村文化品牌的路径和内容。具体可以通过查阅当地乡村文化的历史文献资料,通过文献资料疏理并挖掘当地乡村文化的特色和亮点,着力打造乡村特色文化名片。也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和走访相关人物,深入了解乡村特色文化传承,形成相应的调研报告,为创建乡村特色文化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加强宣传推广,实现乡村特色文化与文化旅游、文化产品相结合,打造响亮的乡村特色文化品牌。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职学生社会实践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助力乡村文化振兴,前景广阔。为了进一步地发挥高职学生社会实践在乡村文化振兴中的作用,还需要高校、地方政府与乡村的通力合作,进行无缝对接,资源共享,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N].人民日报,2018-9-23(1)
[2].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4
[3]宋小霞,王婷婷.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根”与“魂”[J].山东社会科学,2019,4:176~181
在我国,县级文化馆的建设,是为开展群众文化而设立的机构,便于群众进行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场所,体现着鲜明的时代特征。
1.1满足基层人民的文化需求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于精神方面的追求,越来越强烈,要求也越来越高。县级文化馆的免费开放,可以其丰富的文化展览活动、多姿多彩的文艺活动、各种各样的文化培训活动,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群众可以借助文化馆,开展自己喜爱的文化活动,有利于拓宽群众的精神文明教育面。县级文化馆在开展群众精神文化教育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体现着其的广泛性、基础性、普及性。
1.2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县级文化馆在基层群众中,开展着丰富多彩、喜闻乐见、内容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在娱乐的同时,也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群众的思想。群众在参与娱乐活动中,身心愉悦放松,并且汲取着文化教育的养分,提升群众的内心精神世界。通过文化馆活动的组织,增强了群众的集体荣誉感、凝聚力。在文化馆组织的活动中,尤其是对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宣传,促使群众对于传统文化的认同、传承,有助于唤醒群众对传统文化的重新认识,培养民族情结。
1.3提升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县级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因其贴近群众生活、接地气,而肩负着重要的职责。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县级文化馆在普及文化精神、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同时,提升了我国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道德水平,有利于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为我国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内部环境。
2县级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中的服务策略
2.1以为民服务为立足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县文化馆的建设本身是为了传播先进文化,提升人民文化水平,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为使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中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应从硬件设施和软件质量两方面着手,始终以为民服务为立足点。首先,加强县级部门对文化馆的重视程度,以《文化馆建设标准》为主要建设目标,不断扩大文化馆的规模,开展多种活动来丰富文化传播形式,以信息化网站、便捷化的参与等各种网络建设为突破点,使县级文化馆硬件跟上时展潮流。其次,应进一步贯彻国家文化部的精神,努力做好省文化馆免费开放的工作。还要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人员责任制,为免费开放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同时健全工作人员激励制度,以人们的满意度为考核指标,从县级文化馆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专业水平等多方面进行测评,为提升整体服务质量,真正实现县级文化馆为人民服务,做好充分的保障工作。
2.2以大众文化为着力点,充分发挥辐射作用
县级文化馆是为了普及文化知识,组织大众文娱活动而建设,其文化宣传内容多来自人们日常生活。因而如何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县级文化馆发展的主题。为提升县级文化馆整体服务质量,必须发挥其良好的引领作用。县级文化馆是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引领地区的文化发展思潮,成为先进文化的首要传播渠道,同时也是政府设立的文化活动场地,应充分保证大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因此县级文化馆要汲取地区的优秀文化资源,从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发现文化内涵,努力打造出富有地方特色的社会文化,同时发挥其辐射作用,引起高度关注,推动县级文化发展。文化活动开展也要确保重心下移,以贴近大众生活为原则,使文化特色深入人心,不断得以强化,从而保证县级文化馆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辐射作用。
2.3以主流价值为切入点,升华创新服务理念
【关键词】农村;法治;实证分析;问题;出路
【正文】
一、引言
众所周知,自我国1982年宪法确认了由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2]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和选举方式给出明确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村民自治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日益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当下的广大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状况并不尽如人意。为此,我们选取了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进行了一次村民自治情况调查。为了确保本次实证调查的可信度与科学性,具体安排如下:调查十个村:(1)Q县调查5个村,其中L乡2个,S 乡1个,P乡1个,最后选择了与城市相邻的V乡的1个村;(2)R县调查3个村,其中有一个村与城市相邻;(3)W县调查2个。另外,对于每一个村的调查对象(包括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村民与村委会干部的比例、党员人数、男女比例,等等)都做了精心的设计。[4]
这样以来,以极具代表性的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及《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本文将试图定量研究这些地区在村民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村务公开、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管理及其他与农村法治实现相关的方面所存在的“现实性”问题。由于这些地区具有代表性,“窥一斑而见全豹”,通过对所存在问题的定量分析,本文旨在揭示以这些地区为代表的广大农村地区之所以存在这些尴尬与困境的传统文化、思想意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解决或者缓解这些问题的对策、出路以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问题与实证
(一)村民法律意识方面
根据我们的调查问卷(材料),我们定量分析了样本村民法律意识的情况。依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选取样本的调查人数总计500人)可以看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对基本的法律文本知之不多,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规范和制度了解不够,对于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在农村所起的作用也不清楚。例如,在我们的调查范围内,没听说过《村委会组织法》的为336人,占67.2%;不了解“村民自治”涵义的为362人,占72.4%;不知道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为410人,占82%;而专门学习过《村委会组织法》的仅有25人,占5%,没有学习过的人数占到了95%(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