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长期股票投资方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本文中的“股权投资损益”,只指从被投资单位分回股利、利润或分享、分担被投资单位盈亏而形成投资损益,不包括处置股权投资等形成的损益。
一、股权投资损益确认的各种不同标准及其所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一)税法规定的确认股权投资损益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财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损失”。
上述“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当如何理解呢?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分配利润一般分两次进行账务处理:一是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时,将应分配股利或利润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中转入应付股利;二是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即以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向投资企业支付应分配的股利或利润。
(二)会计法规规定的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财政部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于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规定:
1.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如购入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其股利部分计入应收项目,以后收到上述股利时,则冲减应收项目,不作投资收益处理。
2.企业持股期间所分得的股票股利,不论原股票投资核算形式如何,均不作投资收益确认。
3.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不论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均不作投资损益确认。在实现取得分派的现金股利时,也不作投资收益确认,而是按实收的现金股利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能将本企业应得数确认为投资收益。
5.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在年终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二、对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股权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形成时间性差异的分析
前已述及,根据《通知》的规定,税法上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标准只有一条,即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但在会计上,则按照股权投资的核算形式不同和取得收益的载体不同,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加之税法不能确认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年度净亏损在会计的权益法下必须确认投资损失,这就使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因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差异,而且这些差异一般会在以后期间内转回,因此属于时间性差异。
(一)短期投资中股票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由于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收到股利时不确认收益,但在税法上收到股利时即应确认收益,因此会产生差异,而股利收益在投资处置时可以转回,所以这种差异属时间性差异。但是,由于短期投资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所以只有持有时间隔年且在前一年有股利收入的投资才产生时间性差异。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收益,这一宣告一般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左右期间内实施,即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正式批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宣告,而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一般也应在下一年度,所以只存在是否需要补征税款的纳税调整问题,不存在跨年度的时间性差异问题。当然,如果当年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当年因故不能实际支付,或者因投资企业的原因本领取,在投资企业仍存在一个时间性差异的问题。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年度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应在年终按其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而按照税法则要在年后实际收到股利或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这样也形成了时间性差异。值得说明的是,会计年前确认收益,税法年后确认收益,所确认的收益一般并不相等,因为正常情况下,年后实际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要少于年前入账的应享有净利润份额,这二者的差额虽然从理论上讲也属于时间性差异,但在具体所得税处理上还是按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为宜。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除投资账面价值已冲减为0的情况外,投资企业必须按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但按税法规定则不能确认,这样也会产生差异。由于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可以由其在以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所以上述差异也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分配股票股利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益,这二者形成的差异中虽然也具有时间性差异性质,但如果是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股票股利,则以按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为宜。
三、股权投资损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
(一)关于股权投资损益的所得税征免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 009号文件)指出,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进行分配。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3.《通知》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精神,企业投资损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中,除计入投资企业利润的因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而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情况外,只有在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时,才会发生因时间性差异而进行纳税调整,投资企业年终也会因投资收益产生其他方面的纳税调整,但这些调整则属永久性差异或应视同永久性差异产生的纳税调整。
(二)投资损益的纳税调整方法
1.已分回的投资收益。(1)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①凡投资企业年终尚未确认投资收益的,或者投资企业在上年已确认收益的,均不作纳税调整;②凡投资企业已在当年确认投资收益的(包括短期投资中股票处置),则按已记收益调减纳税所得;(2)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以下将上述双方税率的差异简称为“税率差”):①凡投资企业尚未确认投资收益的,可采用“补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即按还原后的税前收益和“税率差”计算应补缴税款,不另调整纳税所得;②凡投资企业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可采用“扣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即将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的已缴税款并入纳税所得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再扣除所得在被投资单位的已缴税款,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补税法”、“扣税法”的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分回所得÷(1一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应补缴税款=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尚未确认收益时,全年应纳税额(补税法)=已作其他纳税调整后的纳税所得×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十应补缴税款
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来自被投资单位的税前收益×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
已确认收益时,全年应纳税额(扣税法)=(已作其他纳税调整后的纳税所得十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分回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缴税款
2.尚未分回的投资收益。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应分得的股利或利润尚未实际分回时就确认收益的,不论股权投资采用哪种形式核算,也不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就高孰低,均应在年终按尚未收到股利或利润对会计上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确认收益金额一已收到股利或利润),调整减少纳税所得。
3.投资损失。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年终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应分担份额记人损益后,纳税调整时应按确认的投资损失,调增纳税所
得。
4.记入应收项目的股利。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已宣告但未领取的股利,在实际收到时,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应采用“补税法”计算应补缴税款。
四、涉税股权投资损益的会计处理
(一)短期投资
1.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持股期间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X X股票”科目。
企业当年处置当年收到现金股利的股票,其账务处理与一般短期投资相同,其股权投资收益包含在处置净损益中。
社保基金是人民的“保命钱”,因此社保基金投资必须全面考虑其安全性、增值性和流动性,三者不能偏废,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安全性。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将控制投资风险,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增加投资产品,改进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减少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积极参与对中央企业控股公司、地方优质国有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的直接股权投资,扩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这体现了社保基金以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为准则,安全至上、控制风险的投资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较为单一,通常只依靠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利息收入进行保值增值。除此之外,社保基金也可以用于债券、基金、股票等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下,绝对不能超过40%,又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有10余年的时间,市场成熟和制度完善程度都还不高,因此系统性风险大于西方资本市场,由此导致社保基金的资本市场投资收益一直不够理想,收益率仅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远低于国外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率。
基于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现状,为了避免在未来发生支付危机,社保基金寻求新的投资渠道已经迫在眉睫。
社保基金投资新方式
(一)拓宽海外投资渠道
社保基金在海外的投资机构的选择在初期最优方式是,在国际市场上甄选出富有国际投资经验和业绩稳健的国际专业投资公司来管理和运作社保基金。可以采取招标竞争的方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吸引国际上知名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竞标。但需强调的是,社保基金作为风险厌恶型的机构投资者,出于对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它在海外投资的品种和比例上初期应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二)参与助学贷款
有国家担保的助学贷款是优质的金融资产,因为国家对助学贷款进行贴息和担保之后,能将放贷银行的损失控制在平均坏账率之下,使其收益率得到保证且高于国债收益率。而社保基金机构拥有学生就业、薪酬、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障信息,拥有与用人单位之间密切的业务联系网,拥有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可以有效地监控、跟踪学生状况及回收贷款。社保基金参与国家担保的助学贷款,既可以大幅降低还款违约率,又能使社保基金安全地保值增值,实现双赢。
(三)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
根据投资学的基本原理,收益与风险正相关,高收益伴随高风险,但通过投资组合可以有效降低组合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困难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可供投资的产品太少,难以构造出优质的投资组合,既控制风险又能最大化收益。因此社保基金可以参与开发资本市场具有潜力投资品种和金融衍生工具,如信托产品、优质理财产品等。投资渠道越多,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便越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也就越强。
(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众所周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时间跨度长、资金需求量大,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融资压力,而我国社保基金积累了大量资金,完全可以满足大型基础建设项目投资周期长、规模大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投入到盈利前景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中。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回报稳定、风险低的特点,也能充分满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因此,在保证充足偿付能力和流动性的前提下,社保基金可以作为一个投资主体介入一些盈利前景良好的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得长期较稳定的回报率。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也是我国社保基金可以涉足的领域,自2008年以来,全国社保基金在此方面的投资取得突破,一方面争取到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还争取到全国社保基金权益10%可用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这些投资方式的探索,为我国社保基金在更为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实现保值增值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参考文献:
1.王国清,马晓,程谦.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张宾.社保基金的投资与运营.社会保障,2008(1)
短期投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与长期投资相对应的投资方式。从动机上看,短期投资无疑是获取投资收益,避免资金的闲置。从时间跨度上看,短期投资的时间不会超过一年。从投资对象上看,短期投资的对象较为多元化,有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等。从投资主体来看,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因此,我们可以将短期投资的定义确定为:企业或个人基于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对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投资对象进行的为期不超过一年的投资。无论从我国范围内来看,还是其他世界各国的范围来看,短期投资都是一种颇为常见的投资现象。从本质上来看,短期投资其实就是一种短期的理财行为,因为如果企业或个人将闲置的资金放到银行,其获取的收益相对较低,甚至不足以冲抵通货膨胀。
2短期投资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短期投资业务操作不规范,监督机制缺乏
从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实际状况来看,除了一些大型企业设立了投资部门对短期投资操作业务进行管理之外,其他企业都没有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短期投资的操作和管理,通常由企业的财务部门或会计部门兼职进行操作或管理,这意味着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在内部控制程序上就面临着严重的隐患。专门短期投资管理部门的缺失,会导致短期投资会计核算操作不规范,从而导致徇私的现象。
(二)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规范性缺乏
当前短期投资中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规范性缺乏,在短期投资过程中,证券公司向企业提供的每笔成交单是短期投资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其是企业进行短期投资会计核算的科学依据。但有的企业在收到证券公司向其提供的成交单,并没有将其交付给会计部门,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还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向证券公司要求提供成交单,在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中仅以每个月的对账清单为依据。
(三)核算体制不规范
我国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在针对有价证券和款项的收款和付款的过程中,应当先办理相应的会计手续,然后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会计部门并没有依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只是在企业内部的业务记录上有相应的记载,很多短期投资在这个环节不仅仅产生了收益差额,形成账外账,还在亏损之时,为了迷惑投资者和股东,虚报各项利润,这直接违反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应规定。
3加强短期投资会计核算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短期投资业务流程,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首先需要在业务流程上做出相应的规定,从企业层面要求专业的人员对短期投资进行相应的操作。与此同时,会计部门也要做好相应的会计控制工作,要求相应的短期操作人员必须将原始的成交单以及各种凭证交付给会计部门进行会计审核。会计部门在收到相应的凭证之后,对短期投资进行详细的确认和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私人暗香操作的行为,进而保障公司短期投资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短期投资会计核算的监督。没有监督必然会导致徇私或腐化,建议由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定期对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事项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会计核算有问题,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以此避免企业的投资损失。
(二)增设二级科目,保全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
当前我国针对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并没有增加二级科目,进而出现了各种会计核算的漏洞。因此,设置专门化的二级科目,保障存款户内的投资存款,是当前短期投资会计核算中面临的一项重大问题。基于此,建议增设"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科目,如此就可以将短期投资资金像银行资金一样进行控制。在增设二级科目之后,重点就是要注意三个方面的核算工作:一是资金划入划出核算;二是申购新股的核算;三是二级市场上股票买卖的核算。
(三)规范核算体制
【关键词】道氏理论;价值投资法;技术分析法;主要矛盾
价值投资法认为证券的价值由其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决定,证券的价格总会向价值回归。技术分析法则认为交易群体的心理对价格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普遍的交易观点或者将技术分析法与价值投资法对立起来,两者水火不能相容,或者主张在具体的交易操作中将两者结合起来,但是在理念上依然认为这两种方法相互独立,互不相关。本文将从股票的二元属性切入,结合对道氏理论的深度解读,推论出以道氏理论为基石的技术分析法其实包含着价值投资法的理念,技术图形的长期趋势是反映基本面主要矛盾的。
一、股票的二元属性
股票是股东权利的代表,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实体经济的所有权。公司实体经济的经营状态越好则股票所代表的价值也就越大,这也正是价值投资法的基本理念,实体经济的盈利能力决定了股票的价值区域。但是,当股票可以上市交易流通以后,实体经济将不再是影响股价的唯一因素,即使在短期内公司的基本面状况不变,交易群体的预期与情绪也会对短期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股票既具有实体属性也具有虚拟属性。
二、股价驱动模型
价值投资者立足于股票的实体属性,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决定股票的价值,技术分析人士则偏重于股票的虚拟属性,想方设法判断其他参与者对股价的看法。无论是价值投资者还是技术分析派,所有的股票投资者都是根据自己对基本信息的理解来做出决策的。交易者根据对基本面信息的理解形成预期,预期指导着交易者的行为,行为则指挥资金与股票的流动,资金与股票的博弈产生了股票价格。从而我们推理出股价驱动模型“基本面—群体预期—群体行为—股价”,基本面信息的变化将影响交易者的预期,交易者根据预期做出行为判断,从而对股价施加影响。无论价值投资者还是技术分析派都遵从着股价驱动模型做出判断,只是对信息的筛选、理解的理念不一样而已。
三、股价反映一切信息
一般的主流观点认为技术分析是没有意义的,个人以前也认为技术分析是以历史来推断未来,而股市随机漫步的特征决定了以历史图形推断未来走势是人类对于股市不确定性的自我安慰。但是在真正理解了股价驱动模型“基本面—群体预期—群体行为—股价”以后,对于技术分析方法有了全新的认识。
作为技术分析的基石,道氏理论将股价的波动分为主要趋势、次要趋势和短暂波动。这种分类方法貌似平淡无奇,实则寓意深远。股价的波动就是千千万万的投资者以其资金表达其对基本面信息的理解,这种信息的反映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循序渐进的,在凌乱无序的博弈中股价吸收了各种各样真真假假大大小小的信息,这些信息在短暂波动和次级波动中被摒弃、被消化,从而形成了主要趋势。主要趋势充分反映了股市对于基本面信息的理解和预期,并从所有的信息中筛选和抽绎出最主要的信息,最能够决定股价走势的信息——主要矛盾。
短期股价是资金与股票博弈的结果,所以呈现出随机漫步的形态,当给予股市比较充分的时间来消化其吸收的信息,那么中长期的股价则呈现出一定的趋势,股价趋势的背后则是股市对主要矛盾的反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股市作为经济的晴雨表是当之无愧的。
四、趋势将延续下去
道氏理论的三大基本假设分别是:股价反映一切信息;趋势还将延续;历史会重演。我们已经解读了“股价反映一切信息”,并推论出股价在波动中筛选信息,从而反映主要矛盾,形成主要趋势。
基本假设第二条是“趋势会延续下去”,个人给予的解读是只要主要矛盾(从基本面信息中抽绎出来的核心预期)不变,主要趋势就会延续下去。第二条基本假设不是孤立的,而是第一条基本假设的延伸,“趋势会延续下去”是因为主要矛盾的持续,是因为股市吸收了一切信息,并从一切信息中抽绎出了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是当前社会经济运行的客观反映,这种客观存在会被股市放大,因为股市是人的股市,群体的股市,群体的预期与情绪是影响股价的重要因素。根据索罗斯的“反身性理论”,当预期被股价实现后,现实会对群体预期推波助澜,此时虚拟经济的属性就会在群体情绪的推动下大放异彩。群体心理对趋势起到了强化作用。因此,“趋势将延续下去”的假设一方面是对主要矛盾延续的判断,另一方面则是对群体情绪强化的认知。
五、人性会重演
道氏理论的第三条假设是“历史会重演”,虽名曰假设,但是它是历史的提炼,是人性的高度概括。一般的技术分析人士将这一条假设理解为技术图形的历史位置对行情的发展具有参考作用,比如重要的压力位、支持位,个人认可这种理解,但是更进一步的正是因为群体情绪的强化与叠加才使得技术图形的历史位置具有了一定的指导意义。
历史会重演,重演的或许不是形态,不是压力位、支持位,重演的是群体的心理,是思维的逻辑。“历史会重演”应该是“以史为鉴”的道氏语言,重温成功投资的经典案例,投资操作的手法一再的翻版;回放股市历次的大起大落,群体的恐惧与贪婪反反复复;回望整个金融史,历次金融动荡的内含、本质不都是似曾相识吗?历史的重演即是人性的重演。
六、道氏理论中的价值理念
道氏理论以三大假设为理论基础,将基本面信息融合到技术图形中去,开辟了技术分析流派,从主要矛盾决定主要趋势的逻辑推理中,我们看到道氏理论并不排斥基本面分析方法,相反,道氏理论更尊重基本面分析,对基本面分析有着更深刻的理解。
价值投资法的核心是寻找价格偏低于价值的股票,但是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价值被界定为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那么价值将受到企业运营、产业趋势、宏观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也正是技术分析法不能忽视的,也正是影响主要趋势的因素。况且,价值投资法重在企业估值,而企业盈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影响主要趋势的那个主要矛盾。技术分析法不但没有排斥价值理念,而且将群体预期对企业的影响(反身性)也纳入了思考范围,更符合现实股市的运作。
技术分析法以道氏理论为思想源泉,发展出了诸多技术工具,K线图形的背后是交易群体对基本面信息的反馈过程,均线、MACD等指标是对以其对主要趋势的描绘反映了主要矛盾,压力位、支持位则是交易群体心理纠结的体现,板块指数表达了对产业趋势的看法,综合指数则全面反映了经济结构、经济总量、股市制度等更多的信息。此时,技术分析法不是简单的教条,它是辩证的,灵动的,富有哲思的。
参考文献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这类对子公司投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时发生的审计费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这类对子公司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作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入账价值的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同。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股权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于我国企业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在下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处理。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仍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当年的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6年1月1日以8000000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20000元。乙公司为一家上市的中小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甲企业在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1)2006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20000
贷:银行存款
8020000
(2)2006年从乙公司取得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00
(3)2007年从乙公司取得股利时: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8000000+15000000)×10%-10000000×10%-800000=500000(元)
当年实际分得的现金股利=15000000×10%=1500000(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1500000-500000=1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二)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进行投资时,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首先,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然后,根据调整后的净利润确定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例2]A公司2006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0股,每股面值10元,市价12元。A公司的投资占B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40%,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相等。2006年B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600000元,2007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2007年B公司全年净亏损5000000元,2008年全年实现净利润2000000元。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2)2006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240000
贷:投资收益
240000
(3)2006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B公司”账户的账面余额=1200000+240000=1240000(元)
(4)2007年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公司
1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20000
宣告分派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账户的账面余额:1200000+240000-120000=1320000(元)
(5)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收益
13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320000
(6)2007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账户的账面余额为零,未确认亏损=5000000×40%-1320000=580000(~)
(7)2008年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2000000元,A公司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账户账面价值=2000000×40%-680000=12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20000
贷:投资收益
12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长期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被投资单位账面价值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超过投资单位账面价值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2)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从而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改为成本法核算,并进行追溯调整。若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有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若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成本法转权益法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当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当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为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