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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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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

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是无可争议的、毋须讨论的常识性问题。但在某些地方,本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采购管理职能却常遭“旁落”,令人遗憾的是财政部门往往选择消极放弃,这与建设“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完全背道而驰,导致采购工作秩序的混乱。接下来案例中财政局长的选择或许能给人们带来些许震憾、促动和思索。

木已成舟绝不言弃

某市决定对招标投标体制进行改革整合,旨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机制,涉及到分散在建设局的工程招投标、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卫生局的药械采购、体改办的产权交易等多块具有招标或类似招标职能的业务。拟新设两个层次的机构,第一个为管理层次的正科级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二个为操作层次的副科级建制“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其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内设的政府采购管理科承担原由财政局承担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鉴于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该市最高决策机构――市委常委会专门进行了研究会办,并通过上述改革方案。

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的同志立即向局长作了汇报,毕竟是常委会研究定下来的事,要想改变这样的决定其难度可想而知,局长沉思良久,说:“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三驾马车,我们岂能坐视管理职能被肢解,看来,我得豁出去了”!随即指示采购科准备汇报材料并附相关法律规定,局长带着这些材料找遍了包括书记、市长在内的所有市委常委,作了大量的解释,依法据理力争,真是累弯了腰、磨破了嘴,可喜的是付出终有回报,市委决定重开招投标的专题常委会办会,决定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归还”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失而复得,确实很不容易,事情尽管已过去了半年之久,每当谈及此事,局长和采购科的同志们仍难掩心中的激动。

职能回归少走“弯路”

相信在许多已建立大一统的招标投标体制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回归”财政的案例绝非个案,现实拷问人们在招投标体制改革中能否少走“弯路”?

首先,弄清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前提。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机构是为了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设立的管理层次的“招管办”应限于对各类招标事务的协调和对招标场所的管理,不能被赋予实体性的管理职能;设立的操作层次的“招标交易中心”应是一个共享的场所和平台,在具体的改革组建中必须强调依法办事,不论在何时,与法律相抵触的就要无条件纠正。

有些地方在组建招标中心时未能吃透相关法律规定,调研不够,情况不明,草率行事,或法律意识淡薄基于某种个人目的考虑,常以领导决议、政府文件形式“生硬”地将原本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私授”给“招管办”这样的机构,这是违法行为,背离了优化招标市场的初衷。

同时,财政部门要维护法律授予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如果面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被肢解,选择明哲保身、畏缩退让无疑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相信案例中财政局长的做法定会在政府采购业界产生共鸣,让人油然而生钦佩之情。

此外,现实不容乐观,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旁落”现象令人担忧。导致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旁落”的原因是,一边有人要,一边有人放。而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总是嫌政府采购麻烦,存在“甩包袱”心理,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对管理职能旁落采取默认的态度,甚至正中下怀,顺水推舟,犹如扔掉了一只“烫手的山芋”。

采取措施抓出成效

财政部门应该怎么应对呢?一方面,要广泛地、长期地、务实地搞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工作成果的宣传。经常向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政府采购工作,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内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设,配强力量,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位置。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细化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的审批,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成人员,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

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在我国 ,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 ,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要从自身实际出发 ,借鉴国外经验 ,并根据国际惯例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 ,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 ;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 ;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 ,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采购货款 ,在供应商履约后 ,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 ;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 ,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 ,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

1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 ,因此 ,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 ,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 ,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 ,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 ,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 .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核定建设成本 ;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 ,确定标的底价 ,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 ;监督合同执行 ,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中心的财务管理 ,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 ,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 ,提高采购效率 ,保证采购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 ,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 ,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 ,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 ,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 )、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 .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 ,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 :集中采购模式 ,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 ;分散采购模式 ,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 ,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其他商品 (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 )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 ,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 ,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 ,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 ,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 ,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 ,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 ,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 ,政府采购仲裁机构 ,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 ,如新加坡、韩国等 ;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 ;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 ,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 ,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 ,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 ,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有了招投标法 ,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

1 .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 ,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 ,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 .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 ,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 ,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 .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 ,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 ,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 ,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 ,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 ,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 ,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 ,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 ,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 ,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 ,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 :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 ,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 ,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 ,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 ,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 ,最终完成人大立法 ,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 (规章 ) ,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 ,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 ,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 ,因此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 ,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 ,要从国情出发 ,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 ;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 ;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 ,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 ,目前 ,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 3~ 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 ,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 ,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 ;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 .政府采购工作中 ,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 ,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 ,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 ;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 ,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 ,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 ,可以积累经验 ,锻炼干部。

3 .在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 ,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 ,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不应干预 (参与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 ,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 ,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 ,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 ,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 ,财政部门在工作中 ,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 ,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 ,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 ,统一思想 ,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 ,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 ,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 ,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 ,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 ,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 ,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 ,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 ,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 ,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 ,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 ,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 ,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 ,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懂市场经济 ,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 ,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 ,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 ,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 ,年度终了后 ,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 ,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 )。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 ,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 ,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优势;不足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些大型建筑企业逐渐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其建造成本。那么集中采购是否完美无缺,而传统的分散采购是否被淘汰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本如下思考。

1 分散采购的优势与不足

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有采购流程较短,效率高;零星采购、紧急情况采购灵活;采购与需求相结合等优势。但也存在采购机构复杂、流程多;过程控制差、资金浪费等不足。

1.1 分散采购的优势

1.1.1 流程短、时效性好;

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材料需求计划,由项目经理部或由子公司直接决策,不需要经过公司总部,缩短了采购流程,可在第一时间行使采购权。

1.1.2 零星采购、紧急情况采购比较灵活

材料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尤其在工期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发现材料不足需要补充采购时不需要经过层层审批,能及时供应材料,最大限度的满足施工生产需求。

1.1.3 采购与需求能较好的结合

项目部可以根据施工生产计划及时提供材料需求计划,做到材料采购与需求相结合,避免因材料采购较多造成的积压,方便资金周转。

1.2 分散采购的不足

1.2.1 机构重复、人力资源浪费

分散采购各个层次都要设置物资管理机构,机构重复设置造成了人员的浪费。管理人员较多,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也增加了管理成本,浪费人力、资金。

1.2.2 易发生腐败现象,留下质量隐患

机构重复,管理人员较多,约束机制不健全,不乏管理人员私下跟材料供应商串通一气,提高材料价格,利用差价谋求私利。管理人员缺乏集体利益观念,现场材料不能严格管控,部分劣质材料流入施工现场,造成质量隐患。如近几年影响较大的“瘦身钢筋”事件等。

1.2.3 采购成本增加造成资金浪费

分散采购各个基层单位会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采购,每次采购的批量较小,一方面无法享受大批量采购的折扣优惠,另一方面增加了材料运输累计成本,造成资金浪费。

1.2.4 付款情况直接影响物资供应

各个项目的付款结算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种物资在各项目与各个供应商供货价格不一样,资金好付款好的项目供货就比较好,价格也比较低;而资金差付款不好的项目则供货比较差,而且价格还比较高。

2 集中采购的优势与不足

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工程项目均是低价中标,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日益增大,相当一部份企业都是微利经营。为了适应市场,大部分企业已开始向管理要效益,开始探索建筑工程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方法。实行公司总部物资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各项目部所需物资的采购业务,降低了物资采购成本,更好的体现规模效益。而且从国内先进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物资集中采购将成为未来施工企业采购的主要方式,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2.1 集中采购的优势

2.1.1 采购的数量较多,可以获得较大的优惠

集中采购数量一般较大,几千万上亿都有可能,这样会提高与材料供应商谈判的力度,以获取更大的优惠。如中建公司旗下某公司通过与上海X钢公司谈判,双方签署了钢材供应战略合作协议。X钢公司在折扣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垫资三个月的优惠。该建筑公司通过此举一方面获得了较大的优惠,另一方面减缓了资金压力,可以更好的应对资金风险。

2.1.2 机构精简,办事效率增加

重新组合的“集采中心”汇集了公司内部各层级各机构的精英,一方面专业水平较高、整体素质好,另一方面集中管理,办事效率高。同时也避免了腐败问题,减少了管理费用的支出。

2.1.3 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全局调配

建立“集采中心”在全公司内部形成统一市场能站在全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从整体利益出发,顾全大局。根据项目、基层的需要集中采购、调配物资,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物资。如甲项目一批周转材料已经闲置,但仍可循环利用,而乙项目计划采购一批同类周转材料,通过调度,将该批周转资料就近转入乙项目。既避免了资金闲置,又保证了工程生产需要。

2.1.4 综合利用各种信息,形成整体优势

建筑公司一般都有较多的供应商,通过内部资料整合,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近期物资价格浮动信息表等,并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及时更新。各项目充分利用该信息源,尤其在物资短缺的时候,可以避免内部不同的项目之间为采购物资而相互竞争形成的卖方市场,有利于公司对采购活动进行有效地控制。

2.1.5 质量管控加强,材料使用放心

目前建筑市场建材质量参差不齐,稍不注意,假冒伪劣产品就可能进入施工现场。集中采购一般选取实力雄厚的大厂家,对方多会注重信誉,产品质量有保障。另外产管理人员从全局利益考虑,责任心加强,对材料把控更严格,确保了工程质量。

2.1.6 集中结算,供应有保障

集中采购可以集中结算,使付款得到统一管理和保障,易于稳定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提高供应商供货的积极性,并得到供应商在技术开发、货款结算、售后服务支持等诸多方面的支持与合作。

2.2 集中采购的不足

2.2.1采购流程复杂,层层审批时效性差;对零星采购、地域采购、紧急情况采购造成早多的延误;采购地与使用地域分离,价格差异较大,不利于价格确认等;采购与需求分开,有时难以准确了解内部需求,降低采购绩效。

2.2.2采购流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按期完成的话,都会导致整体不能按计划完成采购,进而影响物资供应的及时性;集采中心内部人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难免意见不同,会产生或增加内部矛盾;影响工作效率。

当然,任何新事物都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物资集中采购作为新的采购管理体制,各项管理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在原有的物资管理制度基础上,还要建立“集中中心”与项目相互对接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不断变化加以完善,使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

3 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3.1 加强物资计划管理

一方面各单位项目部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提供年度、季度、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统一汇总到集采中心。集采中心对需求计划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以计划的超前性来保证集中采购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沟通,确保提供计划的准确性。

3.2 加强供应商管理

集采中心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并根据材料供应情况、信誉、质量等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分级评定,及时更新供应商名册。推行与供应商之间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做法。同时要加大问题供应商的处理力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

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

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发布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代理,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采购管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一、对政府采购结算机制创新的思考。

实行政府采购部门化预算制度更能充分体现预算体系的改进效果,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带来积极的影响;实施部门采购预算制度,对突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规范化将起到推进作用;从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抓起入手,努力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关口前移,真正控制好采购资金支出的有序和按章开展;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推行,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无序采购、分散采购、意图采购、权力式乱采购等不规范状况;实行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关系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级预算会计部门(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达到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目的;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实行,可以进一步清晰地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情况,有效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等现象;随着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实施和采购目录(计划、项目等)的细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将逐渐趋向于合二为一,组建为政府会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收支分类的改革到位化),以一级政府为会计主体,核算该级政府的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将促使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更具科学化和监督管理高到位化)。

二、对建立健全适应政府采购发展趋势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非营利事业机构组织,建立非营利采购资金结算机制非常必要和迫切;到位和优质化的服务才是政府采购操作机构所追求的目标和宗旨,其资金结算应有相应的规范性和结算原则;在会计结算原则上,会计科目、核算方法、拔款形式等都要以服务为准绳,以效益(效率)和社会效果最优、最大化为基础与前提;同时,作为非营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受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等)也需要通过增强资金结算观念上的更新进行调整工作思维,实现资金结算和机制改革及效益上的多赢目的!政府采购虽然属于非营利形式和机制,但也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和责任追究制进行努力降低成本,达到采购结算成本的最低化;让政府采购在资金结算改革和运营目标的更着眼于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之趋势下凸显宏观政策功能,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资金结算结模式。

三、对推行国库单一帐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制度的思考。

推行国库单一帐户结算政府采购资金制度,不仅利于淡化行政事业单位这一会计主体,而且更便于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要求,各级政府采购预算级次所有财政性资金(或部门性资金等)均纳入该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帐户直接拔付有关科目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将政府采购类和其他各类资金拔到行政事业单位,只需各行政事业单位(用款主体)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标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即可;政府采购资金将属于部门或单位的专项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 政府采购—— 商品供应商”方式支付;这样,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方式的改变将有助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更加规范化运作的形成,总预算会计将更加明了这部分支出数椐的具体详尽内容;因此,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二者有必要合二为一构成政府会计。

四、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怎样真正做到精细化控制的思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是完成某项采购任务和采购项目取得成败与否的关键性环节,采购资金的不到位和采购资金的无保障等是《政府采购法》所明令禁止的!没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活动是不允许开展的!

制度和规章是行动的先导与指南,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统一支付(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由财政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办理拔款手续)和统一监管更是把制度及规章精细(具体)化到每个运作环节之保证;明确和优化采购资金监管体系,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并强化印鉴分设制度;

其具体做法为: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中心分别制定采购资金监管、审核、预算把关与审查(稽核)等有关岗位职责,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严密的采购资金拔付和审核制度上力求更完善的机制,并可实施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组成的委派监督(监察)采购资金支付跟踪问效工作机制,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环节的不相容职务之彻底分离;进一步强化采购资金监管财务审核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即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付款必须先经过内部财务主管(集中支付中心主办会计)审核、总会计和中心主任(对数额较大的采购资金拔付必须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建立月末或季末采购资金集中审查核对制度,要求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月末或季末将采购已支付款项与采购实际中标、成交签订采购合同应付款项进行一一对照,绝不允许多付、超付、扣付供应商采购资金现象的发生;同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的部门(单位)以及供应商等在办理资金付出手续时,要先确认所采购的事项之真实性和合理性后方可办理;坚持每月月底对采购预算(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目录)执行情况、资金拔付情况和采购年度计划执行进行检查,并写出采购资金支出分析,对发现不规范的行为应进行及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精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监管责任制,按照采购资金支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对采购资金使用和拔付等各个环节权限与职责的监督管理;做到各个环节之间信息共享、分权制衡,形成采购资金的环式监控与监督体系;进一步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的细节化管理层次,要加大采购资金支出规范化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具体经办采购资金付出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从而增强对采购资金拔付时的控管能力;强化实际签订采购合同与应付采购项目款项的核对工作,力求各方利益和合法权益的不受损害及有效保护;充分积极利用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的信誉理念,以实现“双赢”的效果和目标!

采购人要加强对已签订采购合同资金拔付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并要安排专人配合资金集中支付人员做好最终的资金结算和拔付工作,力争有限采购资金百分之百高使用效率和达到采购资金的“滴水不漏”之效果。

从清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的多头银行帐户入手抓起,确保采购资金全部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运作和管理;消除和遏制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的多头管理格局,坚决杜绝、中饱私襄、收受贿赂和吃回扣等不良现象;严格按照采购预算、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和中标、成交所签订的合同限额拔付采购资金,切实预防权力式、领导意图式等超付采购款项和追加另付款现象的发生;任何主管和分管采购资金最后支付的领导或负责人,都要依法把好采购资金的最后拔付审批关口,真正促进采购资金支付的既及时性和又更规范化;采购人要认真做好最后采购资金支付环节上的完善相关手续(资料)等工作,保证达到采购任务的圆满、采购资金的安全拔付、采购程序的合法遵守和采购宗旨的实现之目的!

在采购资金预算编制方面,要充分结合各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采购资金年度预算,统筹规划采购资金预算;所编制的采购资金预算要实现资源配置得当、额度比重合理,最大程度地体现其资金效益和效率之最优化;负责审核采购资金预算的人员,以确保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为最基本前提和条件;再则,在采购标准预算执行方面,可通过实施月度支出预算不调整制度来强化采购资金预算的刚性法制观念,采购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和确定,除非外部环境和发生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事件变化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追加和调整采购资金预算。关联交易是生产企业集团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正常经济现象,然而,(关联交易又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负面影响就会显现;在关联交易中的负面影响最大的就是资金问题);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也可借鉴关联交易这一规律性,把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资金纽带去掉负面影响因素,将其转变为实现“双赢”的新起点;一旦某项采购资金保障不力,就会给供应商造成支付款项的困难局面,并由此给政府的诚信度和形象等带来损害及影响。

因此,实施依法采购、开展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活动和规范好关联交易则更是有效减少保障缺失以及规范关联交易之途径!采购人集中有限采购资金、严格按年初采购资金预算开展采购活动,是消除采购资金无保障和采购关联交易风险的基础,也是保障采购后资产保值增值和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要手段;实现了这一目标,也就等于实现了采购资金支出的无风险化,也更是把采购资金得以“淋漓尽致”使用之具体体现!

一是在采购资金存量管理上,要加强部门(单位)银行存款和现金过渡帐户的安全性管理(可从印鉴分设、岗位轮换、银行网络联动查询对帐和财务主管亲自核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内控机制入手);

二是严格执行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制度,杜绝现金余额和现金结算现象,确保采购资金的高程度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