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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创新;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1-0071-04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保险业坚持改革、发展和创新,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保险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重要步伐。通过保险理论创新推动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全行业科学发展的认识更加统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意识明显增强。
一、建立健全多层次保险体系
(一)保险体系初步形成
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伴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化,中国保险业不断壮大,结构不断优化。2007年全国保费收入为7000亿元,比1980年增长1700多倍,年平均增长35%;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分别由1980年的0.1%和0.48元上升到2007年的2.85%和532.4元;保险市场由独家垄断发展为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2007年,我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9万亿元,与二十世纪80年代国内业务恢复初期相比,保险行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业服务经济和人民生活、积极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作用明显提高。
中国保险业结构变迁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垄断阶段(1978年至1988年),1978年我国确立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回归了国营企业的地位,恢复和开展保险经营业务。该时期虽出现了多家办保险、非国有独资的产权形式,如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保险公司和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等,但由于两公司均为地区性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构成任何威胁,所以保险市场严格意义上仍然属于完全垄断市场。二是寡头垄断阶段(1989年至2000年),1991年全国性股份制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和1997年平安公司经营区域扩大到全国后,才真正打破了我国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局面。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产、寿险分离,后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也实行了分业经营,大部分地区的产寿险市场上分别形成了三家寿(或产)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三是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型市场演变的市场分化阶段(2001年以后)。在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迅速加快,外资、合资公司异军突起,内资新兴公司迅速成长。中国人保、中国人寿所占的市场份额逐步下降,平安和太平洋飞速发展;处于第二阵营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产险、天安保险等成长势头迅猛。在上海、广州等保险业开放较早的城市中,友邦、信诚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凭借其品牌效应和较高的客户忠诚度异军突起,产寿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形成了较为多元化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体系。
(二)股份制改革
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成寿险和财险公司为标志,我国对保险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客观上讲,这些改革措施大多是在原有保险组织机构格局基础上的一种外延扩展和业务分工调整,并未触及制度内核,因而还属于较浅层次的改革。而重构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则是带有制度创新意义的更深层次的改革,是国有保险公司商业化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通过股份制改革和成功上市,初步建立了相对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偿付能力提高,资产质量改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增强;同时,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上存在某些同国有保险公司相类似的缺陷。多数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本身就是国有企业,受国有企业自身所存在的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产权制度不明晰等问题的影响,股份制保险公司在经营目标、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还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运作机制,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更是存在较大的制度差距。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的成功上市,以及泰康、新华、华泰保险公司等多家公司实现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了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市场体系,增强了保险业的竞争力,提升了服务和谐社会的水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推进,中国保险业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保险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利差损导致的偿付能力不充足转向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内控不健全。中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逐步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发展不平衡,大公司发展相对较快,中小保险公司特别是小保险公司改革发展较慢;二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改革先行,中西部地区改革发展相对滞后;三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市保险改革在深度、广度和实效上明显优于农村保险改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这些矛盾不仅成为保险体系自身均衡发展的障碍,而且制约着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因此有必要继续深化各层次保险体系的改革,完善保险业的结构。
二、转变经营模式并加快保险创新
(一)保险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迈进
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支柱之一,近年来逐步走向了全球化和自由化。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中国的保险体系改革是一个不断消除金融抑制和推进金融自由化的过程,通过对费率管制、产品审批、准备金制度、市场竞争主体、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改革,保险自由化程度逐步提高。保险自由化主要体现在:(1)费率自由化,即自由定价。政府不再硬性规定保险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按市场供求,根据保险标的不同风险等级细分定价,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保险费率和条款,但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这是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一个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步入了正式实施阶段。费率市场化将要产生的影响、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积极应对等问题再次成为金融保险界关注的焦点。(2)市场准入自由化。主要是取消对市场进入的四种限制:对服务提供者数量和业务量的限制;对雇佣者的限制;对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限制;对外资的限制。(3)业务经营自由化。包括产品自由化和混业经营,产品自由化是指放宽对保险商品的管制,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和推广保险产品。我国的产品创新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失地农民保险、治安保险、计生保险、安全生产保险、新农合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保险等。混业经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间业务的交叉融合;二是指保险业内部的产、寿险兼营。(4)保险资金运用自由化。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性质,给予保险机构充分的独立资金运用权,2005年保险资金获准入市,保监会为控制风险,将有关机构实际投资比例控制在1―2%,2006年上半年,保监会将这一比例上调两个百分点,后来进一步提高到5%,最近保监会规定直接投资股市比例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5%提高到10%,而通过购买基金间接入市的比例则由原来的15%降为10%,权益类投资上限合计为20%不变。但是由于改革的进程还在不断推进过程中,中国保险业体系仍然带有比较强烈的抑制特征,所以,目前中国保险自由化进程仍然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政府、保监会及各家保险公司应紧紧抓住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保险业全面开放的契机,继续推进保险体系改革。
顺应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综合经营必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未来趋势。现阶段我国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在管理体系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构成了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这是我国宏观金融政策需要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内在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与制度建设及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作出的比较现实的选择。分业经营在整顿金融秩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也暴露出来。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趋明显。《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等政策措施的出台为金融业在分业框架下实现综合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强有力地推动了保险资金大规模进入银行业。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也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框架将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事实上,一些大型保险公司正不断地向银行、证券领域扩张,形成了业务涵盖保险、银行和证券的金融控股集团。
(二)保险创新下的全面风险管理
中国保险业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进行保险创新的过程。经过持续不断的保险创新,中国保险业出现了一系列新事物,如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新的保险组织与管理方法以及新的营销方式和渠道。但由于过分强调保险创新,忽视了风险管理,造成了风险大量积累,很多保险机构不良资产高居不下、经营困难,甚至到了破产的边缘。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中国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随着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中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大为改善。然而,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风险更加特殊。因此,可以预见,风险管理在今后的保险创新中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风险管理将贯穿保险创新的始终。
三、均衡内外开放
中国保险业开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保险业对外开放,引进外国资本;二是指保险业对内开放,即对国内民营资本开放。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由来已久,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然而,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我们不仅要强调保险业对外开放,也要强调保险业对内开放,只有二者均衡发展,中国保险业才能健康稳定发展,才能更好地为经济服务。
(一)稳步推进对外开放
中国保险业是中国金融领域最早实现完全对外开放的领域,到2004年底入世过渡期结束时,中国保险业按照入世承诺,除了外资在寿险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50%和外资财险公司不能经营部分政策性险种以外,基本上实现了对外开放。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已经有将近二十年的历史。外资保险机构从分支公司到合资公司、子公司;经营地域从沿海到内地;经营业务从非寿险到寿险。外资保险公司已经深深地渗透到中国保险业的各个方面,成为中国保险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国内保险公司在向外资开放的过程中,自身也在多个方面得到了发展。首先是经营理念的改变,部分中资保险公司已不再仅仅追求保费规模的扩张,而是开始以实现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其次是管理方法的改善,保险开始在整体成本管理的同时加强内部成本的管理,并从一味追求网点扩张和人员数量向注重机构的精简和人员素质的提高转变,同时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再次是保险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开放促进改革,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促使保险体制的改革更加全面、深化和迅速;最后是加快保险服务市场的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好稳定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总体规模较小,结构不甚合理,通过开放保险市场,引进国外大型保险机构来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的总体结构,从而带动整个保险市场的成长。
(二)逐步推进保险业对内开放
2002年4月20日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成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第一家以民营资本为投资主体的全国性专业人寿保险公司。在21家股东中,民营企业占比90%以上,公司8.3亿元注册资本中,民营资本占比超过80%。2002年底,华安保险由国有资本控股转变为民营资本控股,民营股本达83%,成为中国首家民营控股的财产保险公司。
从现阶段来看,中国在包括保险在内的长效政策上,比较偏重对外资的开放、对外资的优惠。但是,无论是外国资本还是国内民营资本,都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保险体系应该逐步缩小保险业在区域布局和服务供给方面的城乡差距,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适当加快保险业对内开放的步伐,逐步消除保险业对民营资本不合理的准入壁垒。保险业对内开放有利于优化保险结构、完善保险体系、促进保险体系竞争、推动国有保险公司及“股份制保险公司”(即二十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中期成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前文已述)的改革进程。在我国国有产权垄断的保险体系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只有开放保险市场,培育和引入不同产权主体,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才能优化不合理的市场结构,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保险业既要对外开放,也要对内开放。就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而言,在加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推进对内开放,意义极为深远。
四、保险监管体制不断健全
二十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因而没有现代意义的保险监管,当然更谈不上保险业的监管体系。二十世纪80年代后,伴随着中国保险体制的改革,现代中国保险业监管体系开始构建。我国保险业监管体制建设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国内保险业刚恢复的初始阶段,保险监管和保险经营没有明确分离。第二阶段是以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标志,我国保险监管与保险经营正式分离,国务院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保险监管的职责。第三阶段是以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为标志,我国保险监管开始进入了一个依法监管的新阶段。第四阶段以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我国的保险监管开始进入一个专业化监管的新时期。
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正在从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