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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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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困境

商业银行发展困境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发展困境和市场监管三个层次,分析当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在一些乱象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法律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发展理念、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育、合规文化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

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

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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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困境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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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困境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改革;民间金融;温州金改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0)-0020-04

《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12年3月28日获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发展改革正式启动。面临改革带来的多重机遇与挑战,商业银行需要秉承创新与风控并重的原则,积极探索与民间金融合作共赢的发展路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做好温州金融改革的“推动器”和“剂”。

一、温州金融改革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着力点

1、《方案》鼓励民间资金介入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商业保理和民营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从政策层面降低了小微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旨在探索民间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可行路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状况,银监会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至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中提出2009~2011年间批准建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计划,但实际仅完成70%左右的目标任务,离预期差距较大;截至2011年底,温州也仅有6家村镇银行和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如预期中快速发展,进入门槛较高是原因之一。《方案》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为数量巨大的民间资金介入小微金融市场提供了一条路径,也旨在利用充裕的民间资金探索小微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方向。

同时,《方案》支持商业保理机构发展,为缓解温州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探寻出路;鼓励发展民营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是探索民间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小微企业物流和资金流周转的另一尝试。

2、《方案》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进一步拓宽了民间资金介入小微金融市场的通道。创业投资是解决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方式。2011年11月,温州市出台了加快地方金融创新发展的“1+8”政策,其中就包括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举措。《方案》允许民间资金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是对温州上述金融创新改革的一种肯定,旨在将股东及关联人的自有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将部分民间资金引上地面,有利于抑制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规范和加强民间资金有序和有效管理有积极意义。

3、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是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的核心,也是以存量改革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困境的举措。相对于新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小微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存量主体。但是,小微企业不能按照传统放贷评估机制进行评估,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发挥,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体制机制创新,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即是《方案》提出的改革方向。改革的目的在于提升现有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实力,有针对性地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瓶颈,比如以融资租赁业务满足小微企业机械设备购置及更新需要。

(二)推进金融创新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政策亮点

1、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被认为是温州金融改革方案的亮点,不但拓宽了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是人民币资本项目渐进可兑换的一次改革实践。作为全国民营经济最发达、民间资本最活跃的地区,温州个人、企业的境外投资热情极高。但境内个人投资境外企业,目前合法途径只有QDII,审批手续繁琐,不利于把握商机。2011年初《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因“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而暂缓实施,此次改革再次提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其意图不但在于疏导温州数额庞大的民间资金,也在于探索性推进国家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步伐。

2、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旨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是政策层面对地方发展资本市场的一次回应和尝试。2011年以来,各地要求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次改革提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产权、文化产权、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林地流转等产权交易,有利于拓宽温州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机会,体现了国家一直提倡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思路。

3、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又一解决方案。2011年10月,银监会“银十条”补充通知,其中着重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相关统计显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拟发或已发行的小微企业金融债总计已达2800亿元。相对于信贷和股权融资,推动更多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可以说是最方便快捷、最安全的方法。《方案》还提出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支持。不难看出,政策层面为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做了周全的方案设计。

4、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探索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困境的辅助政策路径。

(三)健全金融管理体制机制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制度保障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困境的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是其缺乏完整的信用记录,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的授信评级流程。而在民间金融市场,小微企业往往凭借的是个人信誉,一旦经营环境遭遇“寒流”,对于借贷双方都将带来致命影响,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2011年10月,国务院就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此次温州金融改革特别提出信用体系建设,不但是缓解小微金融市场融资困境的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也是国家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实质举措。

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是防范金融改革风险的配套制度设计,也是国家建立分层次监管体系政策意图的体现。在以国有大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完成之后,金融创新与改革的重心就转移到地方小型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上来。随着温州成为金融改革的试点区域,小微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将获得快速发展,各类金融组织的产品创新活动将日渐活跃,跨业经营范围将不断拓展,这些趋势将对当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挑战。创新金融监管体制,构建分层次监管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以及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就成为现实需要。

二、温州金融改革实施背景下商业银行的机遇、挑战及策略探讨

(一)温州金融改革为商业银行带来多重业务拓展机遇

1、鼓励金融创新的诸多举措,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在拓展传统业务方面,《方案》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信贷业务,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机制的改革任务,为商业银行创新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信贷产品,提升在县域和农村市场的竞争力提供了新的机会。

在拓展新兴业务方面,《方案》提出要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开展多种类型产权交易以及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将为银行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养老金业务、债务融资业务以及开展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在内的新型产权交易市场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等创造出巨大机遇。

在发展综合化业务方面,《方案》提出发展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支持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业务。对于正积极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的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来说,温州金融改革为其在温开拓专业保险市场和融资租赁市场提供了新的机遇。

2、多元金融机构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商业银行间接拓展相关业务提供了新的契机。首先,小微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根据2007年银监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和2009年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也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因此,民间资金无论是想直接投资组建村镇银行还是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都需要商业银行作为合作伙伴,相应地为商业银行借力民间资金力量开拓小微金融市场提供了契机。

其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健康发展也需要商业银行的积极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于民间,具有服务“三农”的天然优势,然而相关研究显示,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的瓶颈因素之一是融资困难。在相关扶持政策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不失为间接拓展“三农”金融市场的途径之一。

最后,民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为商业银行拓展牌照类投行业务提供了新的契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无法直接开展牌照类投资银行业务,但商业银行在非照牌类投行业务领域积累的客户甄别、风险管理经验与民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资金优势形成良好的互补,两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私募股权及相关业务具有广阔前景。

3、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建立,为商业银行降低业务拓展风险提供了新的可能。当前,风险无疑是商业银行服务小微经济的重要制约因素。《方案》试点推出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中心、商业保理机构,鼓励农村保险互助社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新险种、鼓励农村资金互助社为社员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等改革措施,有益于优化温州金融生态环境,为商业银行借助相关机构的专业力量,降低市场拓展、业务创新及贷后管理等环节的风险提供了新的可能。

(二)温州金融改革也为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竞争压力与挑战

在《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鼓励与支持下,规模庞大的民间资金有望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微金融机构快速发展。这些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需要成立的专业金融机构,相对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具有熟悉当地客户、体制机制灵活等特殊优势,将成为商业银行拓展基层金融市场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使商业银行面对的竞争形势更趋激烈。

目前,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正处于“开疆括土”阶段,资产管理是各家银行积极寻求拓展的业务领域,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迅猛发展已经给商业银行的在线支付等业务带来了现实挑战,商业保理机构也必将与商业银行争夺保理业务的市场空间。《方案》推动民间资金积极介入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在为商业银行提供间接业务拓展机会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在温拓展相关业务增加了竞争对手。

(三)温州金融改革实施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策略探讨

1、理性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积极参与新型金融机构体系培育,主动寻求业务合作机会。当前,在拓展小微金融业务方面,商业银行拥有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与民间资金拥有的资金和信息优势恰好形成互补。对于欲扩张在温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来说,吸纳民间资金联合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或是入股合适的小额贷款公司并推动其转制为村镇银行,都具有节约投资成本和降低客户信息获取成本的双重优势。

同时,在小微金融机构体系日渐完善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发展前途的项目提供再融资服务,甚至联合小微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推出多方合作型融资业务,更有效率地推动相关业务发展。

2、充分利用政策红利,积极进行适应小微企业和“三农”需求的全方位业务拓展与创新。传统业务创新是商业银行挖掘小微企业和农村潜力市场、支持温州金融改革的首要着力点。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倾斜性政策和温州民营企业集聚的现状,扩大信贷抵押和担保范围,创新推出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农户联合担保贷款、政策性担保贷款、个人声誉担保贷款、二次抵押贷款、结构化小企业集合贷款、供应链融资、产业集群融资等新型信贷产品或业务。

新兴业务的拓展与创新空间则涵盖债券、年金、非牌照类投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等多个领域。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政策鼓励债券类产品发展和再担保体系完善的机遇,大力拓展企业债、短融债、中期票据等债券承销发行业务;利用政策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机遇,积极开拓当地规模庞大的民营企业年金业务市场;利用政策鼓励发展多类型产权交易的机遇,探索碳金融业务、产权交易业务等非牌照类投行业务和产品的创新;利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着力营销当地客户,特别是具有跨境贸易关系的民营企业家群体,进一步丰富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线。

温州金融改革也为商业银行创新和探索集团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体制机制提供了试验空间。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政策扶持相关业务发展的机会,探索与创新有利于推动总分行、境内外业务联动及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深入挖掘在温业务潜力,并根据业务实践检验体制机制创新的成效,以待条件成熟时向其他地区推广。

3、创新管理思维与流程,切实注重风险防控,避免过度创新。由于适用于大企业、大项目的业务处理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特点的信贷处理和风险管理流程、方法与技术,比如建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委托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中心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将贷后管理外包至商业保理机构等。

需要强调的是,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切实防范过度创新风险。无论是参与创建小微金融机构、降低信贷门槛还是简化业务流程,都必须加强政策研读和全面风险评估,务必以风险可控为基本前提,严防以风险换效率和市场的行为。

4、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及中介机构的合作。在当前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制约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拓展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信息获取问题。地方发改委、工商税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管理部门,掌握着较为全面的市场信息,行业协会、评级机构等非官方组织也相对拥有更为丰富的客户信息,商业银行加强与上述机构的沟通交流,及时获取客户信息及其动态变化,可为其政策拟定、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提供有益参考。

作为全国金融改革首个试验区,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为推进改革实施,有望推出系列后续配套政策与制度安排,也可能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某些政策调整。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当地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不但有助于对政策变化作出更快反应,也可能推动某些倾斜性政策出台,助推小微金融业务拓展。

三、推动温州金融改革、规范治理民间金融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开辟多元民间投资渠道与构建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是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内在要求

1、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需要积极开辟多元民间投资渠道。金融业是资金、技术、人才都较为密集的行业,即使降低政策门槛,也并非所有民间资金都有能力或者意愿介入,在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采取联合、入股等方式成立合作制民间金融组织的同时,需要加快拓展多元民间投资渠道,将民间资本形成的“国内热钱”引导到服务实体经济的轨道上来。一方面,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降低民间投资进入的门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指导,特别是要通过倾斜性政策支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实体经济增长引擎行业以及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薄弱领域。另一方面,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加快推动个人海外直接投资发展步伐,支持商业银行高收益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为民间资金提供尽可能多的高收益投资选择。

2、破解小微金融主体融资困境亟需构建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小微金融机构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的天然优势,是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差异化服务和弥补金融体系结构性缺陷的重要力量。但是,大型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渠道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规模经济优势和业务创新能力不容忽视。政策性金融、资本市场也是服务小微金融主体不可或缺的力量。因此,破解小微金融主体融资困境,需要充分发挥大型银行、小微金融机构、资本市场、政策性金融的合力,形成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不同产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服务需求。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在构建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中应充分发挥鼓励、引导和协调作用,积极参与金融机构服务模式创新,适时提供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挖掘多层次融资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潜力。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是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基本保障

首先,应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民间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在强化一行三会监管合作的同时,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力求把民间金融风险管控纳入宏观金融调控视野。其次,应尽快建立全方位的民间金融监测、统计和预警体系,包括建立民间金融活动备案和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民间金融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对放贷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中介组织和机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开展民间金融业务普查公证等,对民间金融的规模、投向和风险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在放开民间金融的问题上,应以宏观金融调控能力为限,强调“管字优先、开放有度”,在甄别分类的基础上,将监管水平和能力覆盖范围内的民间金融形态先行阳光化和规范化,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民间金融形态要从严治理、限期整改,坚决取缔以谋取暴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为导向的民间金融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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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正彦.温州金改亟需宏观金融配合[J].上海国资,2012,(5):46-47。

[3]邢少文.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赞与忧[J].南风窗,2012,(8):16。

商业银行发展困境范文第4篇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由于我国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和货币政策不断调整,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分别从企业、银行和政府三个层面探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关键词】

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解决对策

一、小微企业概况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有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注册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5.6%,已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重要基础。小微企业规模小、资产总量低、经营风险大、生产技术较落后等使其成为企业中的弱势群体,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小微企业出现融资难题,并且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外部经济和金融环境的持续波动,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逐渐暴露出结构性问题,社会改革和经济结构转型的呼声日益高涨,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面临着结构转型和技术升级的迫切要求,在转型中必然会淘汰部分难以适应经济发展步伐的企业,其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压力最大。一方面,小微企业是经济组成中最具活力的主体,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以融资难最为突出。

小微企业融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创新发展,涉及到实体经济运行与金融体系的紧密结合,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转型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因此,如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

(一)小微企业自身层面

小微企业的“先天不足”,如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较低、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式经营、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信用水平较低等,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内在因素。

调查发现,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融资难。小微企业无法达到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不能像大型企业及创新型中小企业那样在资本市场通过发现股票、债券、信托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另外,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对于直接融资渠道的监管较严,短期内小微企业难以涉足资本市场。二是间接融资难。间接融资主要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条件有限,银行出于贷款成本及风险的考虑,往往不愿贷款或贷款成本较高。此外,部分小微企业对于融资政策和金融工具与产品不熟悉,缺乏适宜的融资理念和策略,这样使得企业和银行间的鸿沟不断扩大,银企沟通不畅,造成融资困境。

(二)银行层面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主体和资本市场的中介,对于企业通过贷款改善资金状况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营利性组织的商业银行,在合理的风险范围内追求最大利润是其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是其经营原则。基于其经营原则和风险等方面的考虑,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在融资工具创新方面,银行也没有进行有效地创新和提供适合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金融产品。另外,缺乏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贷供给与需求出现了双向操作问题。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带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在短期内的扩张和收缩,这对小微企业的融资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伴随着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惜贷现象也应运而生,对于大型工商企业融资的门槛提高,更何况是本身处于先天弱势的小微企业。

(三)政策层面

政策层面包括政府对于小微企业融资的扶持与优惠政策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运用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意见与行动。目前,我国政府已经逐渐认识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先后出台了一些鼓励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相关措施和政策,但这些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关于货币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三大货币政策之一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节。近些年来,由于外汇储备被动扩张,使得基础货币量迅速膨胀,为了缓解通胀压力,中央银行不得不频繁调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以回笼基础货币。由此带来商业银行信贷在短期的紧缩,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产生一定的冲击。即便之后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仍然存在“惜贷”现象,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不言而喻。

在金融监管方面,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对商业银行、影子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新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风险管理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收缩,而对于小微企业融资并没有差异化的监管和信贷政策,这必将对一些致力于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产生影响,从而成为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新成因。

政府的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欠缺,货币政策的调整使得商业银行信贷在短期的扩张与紧缩也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产生一定的冲击。一方面政府要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控制银行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希望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以改善其融资难题,这种矛盾也是小微企业困境的难以摆脱的原因之一。

三、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一)企业自身改良

打铁还需自身硬,小微企业要想破解其融资困境,还必须从自身改良做起。首先,小微企业应转变其经营理念,通过改变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资本运作,从自身劣势逐渐转向优势,逐渐适应现代化企业的发展要求。其次,小微企业在产品和服务上应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通过引进和创新技术,增长其利润空间,从而保持资金的充裕和流动性。最后,企业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参股等运营方式,加强小微企业之间的联合,增强资本实力,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发展。

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政府应加大对于实体经济的投入,逐步减少对于投资和出口的依赖,通过技术创新完成中国制造业企业的转型,以避免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导向型经济企业的打击。小微企业自身也应重视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其自身长远发展的重要性,从各方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完成企业转型。

(二)银行创新融资渠道

首先,银行要通过创新信贷理念、创新服务模式,制定适应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细分战略,建立适应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金融产品、营销以及风险控制的组织管理体系和业务体系。对小微企业实行形式多样的信贷业务培训,帮助小微企业寻求转型的有效途径。银行通过开展金融创新拓展自身收益渠道的同时,也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实现了银企信贷关系共赢的局面。

其次,构建中小银行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并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按照“小银行优势”理论的观点,银行规模与提供的服务于企业规模和需求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从服务成本的角度考虑,小银行比大银行更加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最后,商业银行变其“惜贷”的态度为谨慎放贷,在其主要业务由信贷向中间业务转型的同时,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对小微企业进行适量的信贷融资,这样不仅扩大银行自身收入来源,也为小微企业发展注入现金流。

(三)政府改善融资环境

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和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结构调整、放松金融管制与有效金融监管以及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三方面的关系,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由于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重要推动作用,使得有效激励小微企业成长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通过政策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另一方面差别化的政策又不至于被缺少竞争优势的小微企业搭便车,成为企业转型和成长的束缚。

企业的创新离不开宽松的制度环境,包括便利的融资条件、较少的行政审批限制。政府应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出台财税及监管方面的政策,使得银行在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时能够按照“大数定律”确定信贷违约风险。在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征收时适当减免,减免部分可用于核销小微企业贷款坏账,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适当下调。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恢复小微企业改善其融资困境的信心,对于金融市场也是一种积极的信号和示范效应,引起金融企业对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视,从而创造一个适合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环境,进而逐渐突破其融资瓶颈,迎来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时代。

商业银行发展困境范文第5篇

[摘要]金融危机之后,中国银监会推出的《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对资本要求更加严格,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迈入强资本约束时代,当前资本约束已经成了城市商业银行最突出的现实矛盾,直接影响到了其未来可持续发展空间。本文分析了在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之后,中国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困境,并由此提出了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战略。

 

[关键词]资本约束;资本战略;业务转型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6-0012-03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新监管标准

金融危机之后,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basel ⅲ”的最终文本,标志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重大进步。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推出《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新监管标准》),提高了对资本监管的要求,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了改进:

 

1.1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新监管标准》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架构:第一层是最低资本监管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三个最低资本要求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是资本留存缓冲,留存超额资本要求为2.5%;第三层是逆周期缓冲资本,要求区间为0~2.5%;第四层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暂定为1%。

 

1.2引入了动态拨备和杠杆率监管

一方面,实施动态拨备监管,传统赢利模式面临挑战,银行拨贷比不低于2.5%。意味着银行对于任意一笔新增贷款,首先要提2.5%的拨备,贷款规模越大,贷款拨备金额将同步增加。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意味着银行必须提更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直接影响银行的利润规模;另一方面,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银行表内外业务扩张受限。《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在资本充足率之外又增加了一道基于核心资本的“紧箍咒”,粗放式外延扩张模式难以为继。

 

1.3流动性监管要求提高

《新监管标准》构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体系,引入了两个流动性监管的国际指标:一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银行应对压力情景下持续30天的短期资金流动性水平;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衡量银行流动性错配的一年期的结构化比率。上述流动性监管指标意味着银行必须实施更加主动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

 

2资本约束下中国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困境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是由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成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历经10 多年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商行147余家,其中资产超过千亿元的有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等14家银行,总资产在100亿~1000亿元的有70 多家,总资产在100 亿元以下的有50多家,总之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已经逐渐发展成熟,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截至2008 年12 月31日,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3.11%,但在2009 年,由于贷款规模的快速增长,其资本充足率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直接逼近8%的监管红线。

 

2.1信贷供给限制与微观经济主体资金需求旺盛之间的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产业与消费结构升级、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起步阶段,中小企业作为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金的需求依然十分旺盛。然而,当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由于粗放型扩张,信贷投向结构不合理,导致风险资产占比过高,加剧了资本消耗速度,加之资本补充机制和渠道不完善,资本缺口日益增大,面临极大的资本约束压力。如果城市商业银行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资本实力,在资本约束日益强化条件下,将面临两难经营困境,一方面,在资本约束下风险资产供给数量有限,资本不足制约自身放贷能力,信贷业务扩张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在经济增长较快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但又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逐步收缩后,对本来融资较为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进而导致整个经济体系活力降低。

 

2.2信贷增长限制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持续提升的目标要求之间的矛盾

2009 年信贷大量投放,城市商业银行资本消耗较大,在资本总量补充有限且又必须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情况下,资本约束压力明显加大,业务扩张能力明显受限,信贷资产增速放缓,存贷款利差收入受到严重影响,这就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尽快调整资产结构,转变发展模式,加快综合经营步伐,实现收入来源多元化,唯有经营战略和增长方式进行根本性变革,才能实现收益可持续增长。

 

2.3信贷资产规模扩张与风险覆盖补偿难以有效满足之间的矛盾

近几年,在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积极扩大信贷投放规模,资本快速消耗,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加之其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使得银行业务规模扩张与风险覆盖补偿的冲突日益明显。一是信贷损失与风险资本补充的矛盾。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中相当一部分贷款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旦经济下行或政策调整,这些贷款的风险可能暴露,整体资产质量将向下迁徙;二是信贷供给与风险资本补充的矛盾。信贷供给的黏性会推动城市商业银行仍维持较高的信贷扩张速度,在经历了大量投放后,城市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必然在此基础上保持适当的增速,进而要求补充风险资本,而在全国商业银行都经历快速信贷投放需要大幅补充资本的背景下,城市商业银行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因素,很可能无法与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竞争,其资本筹集压力将明显加大,导致资本无法有效覆盖风险,陷入业务扩张——资本不足——资产质量下降——融资困难——资本进一步不足的恶性循环状态。

 

3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战略选择

与大型商业银行具备相对健全的资本补充机制相比,面对急迫的资本补充或结构调整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应在以下方面加以重视:

3.1树立资本约束的理念

理念是发展的先导。必须进一步强化风险约束和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深化对资本充足率的深层次认识,将资本管理真正引入到业务管理流程之中,引入到事前的业务发展管理之中,引入到风险调整收益的绩效管理当中。进一步强化对资本的有效管理和合理配置,彻底转变重资源投入、忽视结构调整、不讲投入产出的外延式盲目扩张的经营模式,强调资本有偿占用,讲求财务成本,提升定价能力,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的经济资本管理,用经济资本理念真正约束和引导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行为。以集约化导向布局资本价值链,构建以经济增加值、经风险调整后的效益指标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和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管理体系和监控系统,以最

小资本消耗撬动最大的经营效益。

 

3.2采取“资本先行,持续多元,稳健扩张”的资本战略

根据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经验及战略需求,我们应该采取“资本先行,持续多元,稳健扩张”的资本战略。“资本先行”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业务必须以资本为前提和导向,保证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满足监管要求,维持资本对业务应有的支撑力度;“持续多元”是指资本的补充方式要适应形式,要采取多元化手段,既重视一级资本的补充,也重视二级(附属)资本的补充,并且要明确资本的补充是一个经过规划的持续过程,尤其是要建立持续的补充机制,最好能实现公开上市;“稳健扩张”资本的补充要与银行发展规划和经营决策相结合,与银行的风险管理相适应,实现资本与资产的匹配增长,有一定的超前力度,维持资本对业务的应有支撑力度,又不造成资本的浪费,致使资本回报率降低,另外增加资本的节奏、幅度要照顾到原有股东的利益。

 

3.3建立合理的资本补充策略

商业银行常用的资本补充策略有利润留存、增资扩股或ipo上市、发行次级债券、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这五种,但是适合城市商业银行的只有前三种,尤其对于一些银行规模较小及区域性经营的银行,带有战略性股东选择意味的私募扩股方式更为常见。城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外部市场环境,考虑各种融资工具的财务影响,然后合理规划再融资模式,以优化资本结构,实现筹资成本和股东回报之间的合理均衡。在资本补充的过程中,应结合自身的需求,遵循先核心资本、后附属资本的补充顺序,优先补充核心资本,同时在内源与外源充分考虑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内源式补充,掌握资本补充的主动权。

 

3.4抓紧业务转型的步伐

提高资本充足率或使其达到监管标准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分子策略”,即增加分子,扩大资本补充,但这受制于监管及经营安排,并非容易达成;另一种途径就是“分母策略”,降低风险资产的总额,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对风险权重大的资产进行增持。这种对资产风险权重的偏好选择,其实质就是经营转型,也就是找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更加科学的发展模式,在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客户结构、收入结构的基础上,实现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协调发展,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相统一。

 

经营转型是在较长时期内既能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又能满足银行持续发展要求的最佳选择,往往资本的补充受制于银行内外部诸多因素,并不具有随时可得性,此时对业务经营方向做出调整是一种经济的选择;业务转型的目标就是多开展低资本耗用的业务,限制高资本耗用的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开展各类财富和资产管理业务,建立资本节约型业务发展模式,以维持银行的可持续增长,因此就对银行的业务技术水平提出了升级的要求,当然就银行自身的经营而言,在满足资本约束的前提下也还存在一个风险与收益权衡的问题。

 

3.5完善公司治理

城市商业银行基本上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形式,但是业务转型需要在整个公司治理层面上认真思考,使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原则、制度完全纳入到银行转型的具体行动中,与银行发展和转型实践融为一个有机整体。公司治理建设的重点是围绕经营转型,完善公司治理传导机制,把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核心原则、基本要求,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化为银行基本制度和具体可行、详细明确、覆盖各个层级环节的制度规范,化为一整套明确完整的传导、执行、监督、控制和反馈机制,以求更好地推动转型。也就是要建立清晰有效、完整规范的公司治理传导机制,解决公司治理在银行基层的构建问题,解决公司治理上层架构与基层架构之间的衔接问题,促进最高权力层、决策层、监督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等全行各层级制度体系、运行机制的全面衔接,确保公司治理的理念、精神和原则以及决策层、管理层、每个岗位、每个环节。

 

参考文献:

[1]闫冰竹.深化资本约束与中小银行战略选择[j].中国金融,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