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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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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服务

家庭教育服务范文第1篇

(一)指导服务机构日益壮大,指导形式多样

“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建立幼儿园、中小学家长学校35343所,街道、社区家长学校3255所,乡(镇)、村家长学校16317所,开办手机、网络家长学校6036所;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留守儿童亲情港湾”等服务机构9870个,阳光操场156个,农村留守儿童爱心书屋2463个、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学校125所、资助农村留守流动儿童458282人,募集资金1431万元。全省家长学校和指导服务中心快速发展,工作触角不断延伸,运用学校、机构、民间团体的力量,合作推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占43.8%;定期举办讲座、培训的占45%;主动开展专访协助有困难的家庭解决问题、定期为弱势群体家庭开展探讨会、定期举办家长学习营的平均占20%。指导服务形式较为广泛,40.1%的指导者采用个别指导,33.2%采用集体指导,运用文字、音像资料的介绍、推荐和运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之和为20.9%。

(二)重视家庭教育的观念深入人心

调研显示,通过向亲友、邻居讨教,交流育儿经验的家庭占96.9%;通过读书刊、观看收听电视广播、上网等途径获得育儿知识的家庭分别占到96%、94.1%、93%;希望在双休日接受家庭教育专业机构指导服务的家庭占70.4%。多数家庭也认识到1—3岁婴幼儿带养方式的重要性,62.2%选择了由母亲在家里带养,34.8%选择了送进托儿所、幼儿园或活动中心等集体性教养机构;在承担孩子主要教养人的职责方面,59.4%选择母亲,35.2%选择父亲,可见多数家庭认识到父母陪伴婴幼儿成长的重要意义。同时,对孩子的身体、言语、行为、情绪等发展全面关注。3岁以上家长的教育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例如有59.8%的家长不喜欢孩子循规蹈矩而是有独创行为。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政策缺失

省级家庭教育管理机构设在省妇联儿童部,不是独立机构。全省没有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基地,缺乏专业培训机构;46.3%的家教指导机构存在无章可依的现象,部分机构主要参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未成年人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等。总体上讲,全省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缺乏统一科学的政策依据,相关制度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指导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能力和素养亟待提高

调查发现,50%以上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都没有专业指导服务人员,仅20%-30%的机构拥有1-3个专业指导服务人员。专职人员中以专科、本科学历居多,具有博士学历的占3.9%,硕士学历的占14.1%,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背景,入职后缺乏有效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以自学为主,73.1%都没有严格的专业考核。机构中专职、兼职和聘任人员中持有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证的人数仅占20.5%、19.2%和11.5%。在“怎样教导家长”方面,77.1%的指导者所掌握的服务知识来源于自我积累。在指导者身份上,参与者成分较为单一,72.6%属于本单位教职员,而来自社区的志愿者仅占6.8%,专家只占1%,表明社会团体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意识还是比较缺乏,整个社会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三)组织指导服务缺乏深入合作

仅有12.5%的单位能够结合现有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团体,争取潜在社会资源,组成人力、物力的社会资源网络;只有21.3%能够依据地区现状、民众需求及社会资源,制定近、中、远期目标;能够成立资料部门或由专人负责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的,占8.8%。这说明组织指导服务微观层面做的多,目标设计深度不足;机构之间的资源重组、潜力开发、网络建设广度不够,合作不力。

(四)家庭教育指导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在指导内容上,家长接受最多的是智力发展和思想品德方面,占56.2%,但更需要解决孩子的情绪和情感发展中的问题,占31.3%,说明家长的教育观念有所提升,而现有指导管理机构没有适时调整。在指导形式上,目前校长、教师在校接待和电话书信的交流沟通占54.4%,而家长期待的是专家教师的个别咨询、上门服务和家访占55.4%;在现代化信息技术中,运用最多的是家长上网查询家庭教育有关知识占48.4%。但家长更加需要得到直接的、面对面的和专业的个别指导。在指导时间上,家长平时接受的集体性指导活动时间多是在周一到周五工作日的白天,而家长希望安排到双休日和节假日的白天占37.7%,希望在双休日接受专业机构指导服务的家庭占70.4%。这就要求指导机构和家长能够沟通协调。家长希望每年安排的家庭教育活动的次数是4次左右,时间是2个小时左右,但多数学校(社区和指导中心)都不能满足需要。

三、对策研究

(一)大力加强家庭教育的领导

1、完善机构设置。

创设独立的省级家庭教育管理机构,设立省级家庭教育指导师专业培训基地和资格认证机构,增设省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社科研究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增设家庭教育专业。同时,成立专门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及其功能定位。进一步建立完善由各级党政领导牵头负责,妇联、教育、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领导体制,形成党政领导、妇联和教育部门主抓、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2、健全管理机制。

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完善联席会议、专题研讨、联合调研、定期通报、监测评估等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相关规划和考核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制定民间指导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严格制定家长学校的指导原则和指导内容;出台合格家长资格证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明确适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家庭教育工作目标。

3、纳入公共服务。

将家庭教育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尽快纳入城乡社区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为城乡各类家庭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者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形成专兼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对留守、流动人口家庭科学调研,保证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更多地向农村家庭和困难家庭倾斜。

4、重视宣传普及。

积极依托家庭教育讲师团的专家学者和家庭教育志愿者,通过家庭教育大讲堂、专题讨论、报告会、网上家长学校、媒体参与、影视传播等多种形式,举办家庭教育宣传活动,使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

(二)加大家庭教育投入,提升全社会家教水平

加大家庭教育经费的政府投入,保证家庭教育研究工作、实务工作有序进行。各相关单位和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按照辖区内未成年人人口基数,按人均标准制定家庭教育预算。相关部门要统筹各方面力量,完善共建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发展。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

(三)重视专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

有效整合家庭、学校、社会三方资源,提升社会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度,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素养。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者专业培训班,聘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和研讨会等多种渠道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制定激励制度,促进富有经验的教师深入社区,开展公益性指导服务活动;鼓励教子有方的父母现身说法,让科学的教育理念普及推广。

(四)重视家长教育和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首先要依靠家长,让家长重视家庭教育。做好舆论宣传,组织讲座,在社区开展家教辅导,提高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经常组织家教讲座,指导家长掌握教育规律、技巧,分享成功家教经验。建立有效的家长培训机制,搭建家庭教育交流平台,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开展交流活动;鼓励家长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创办名副其实的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的实质是提升家长的素质。近7成的管理者认为家庭教育的首要对象是家长,不是孩子。但是,调查中发现很多社区没有家长学校,即便有的社区挂了牌子,也没有发挥作用。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家长学校真正做到经费到位、场地充足、人才够用、内容创新、定期培训、重视科研,不断提升家长学校的承载功能,才能保证家长教育不是走过场。实践表明,全面的家庭教育观首先是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然后才是科学教育子女。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体,夫妇双方学习爱的智慧,构建和谐家庭,培养孩子良好的情商,让孩子在温馨和谐的家庭气氛中学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良好习惯,促进孩子全面发展。

(五)培育社区教育和志愿者服务

利用社区资源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讲,社区党支部牵头成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妇联牵头成立家庭教育讲师团、老干部宣讲团、巾帼志愿者队伍、青年志愿者队伍,关工委组建老干部家教辅导团,不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网络。积极引导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各界爱心人士加入社区家庭教育行列,推进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化。创建灵活的社区家庭教育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逐步建立“亲子俱乐部”、“家长沙龙”、“留守流动儿童之家”、“青少年活动室”等,为社区里的亲子互动、家长交流、儿童健身提供场所。

四、结语

家庭教育服务范文第2篇

各位家长同志们,大家早上好。我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是家庭的健康教育和健康的服务主要内容。

去年我学习了家庭教育指导师这门职业课程。回来以后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实践,结和国家健康服务业里的薄弱环节内容,我们打算整合以前的保姆月嫂家政公司,增加上家庭教育和心理服务,心理疏导,婚姻介绍,家庭婚姻咨询,以及婚姻家庭初期的训练,家庭婚姻诊所等主要内容!提供人性化全面的家庭健康服务。这些是我所想到的可以推向市场,又受到国家支持的,可以赚钱的家庭教育服务项目。也就是市场化的家庭教育!

我先说说家庭,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和谐。现代社会家庭主要表现功利化严重,矛盾突出,婚姻矛盾成堆,其实这些主要的原因是婚前没有进行家庭教育和婚姻教育训练造成的,我们打算开辟一个婚姻训练基地,大家一起去劳动,讲课,训练,一起做饭,承担责任等等。一起去养老院社区做义工等培养责任感。通过这个一系列的活动培训未婚男女未来的家庭观念为将来的家庭打好基础!这个是根本。

出了问题的家庭咋办呢,我们会先引导他们看家庭教育的视频录像,关到屋子里让自己看,有情绪的可以到心理减压室,或发泄室去释放情绪,然后观看。等观看完了,静下心来,可以喝喝茶。然后处理问题,主要是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分别做沟通,倾听她们的心理需求,关注他们的背后矛盾的担心。化解他们矛盾的背后产生的心理!

一般家庭矛盾解决了,家长就愿意成长了,其实学习在网络时代变得很容易,我们只要定期的聚会分享谁家孩子教育的成功经验。谁家的孩子习惯好,这时家长俱乐部就显得特别重要了,这个可以定期举办,也可以用组织家庭旅游的形式加以解决!带着他们去参观我们同学在各处设立的家庭教育网点。让指导师们介绍各地方的家庭教育经验,欣赏个地方的美景,还有人文历史。为家庭教育增加上新元素,把家庭教育变成欣赏不同的文化教育和旅游美感的元素。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亲子关系,加固夫妻关系,增进孩子的成长的快乐过程!

婚介服务在我们这里也是和家庭教育,婚姻培训联系在一起的,要让未婚男女在劳动中生活中去认识对方,在劳动中增加了解,在训练中成长!

我们的月嫂培训,也加入家庭教育和心理服务的内容,这个在中央二套金牌育婴师大家也看到了,我们会定期举办孕妇俱乐部,母亲俱乐部,让她们在群体里得到快乐成长!

家庭教育服务范文第3篇

作者简介:赵新颖,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21-02

人类对平等的追求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妇女为与男子在婚姻家庭中拥有同样的权益一直在不断努力。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就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来看,相关法律并没有发挥真正的实效,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处于“形式平等”却“实质差异”的尴尬境地。通过对农村维吾尔族妇女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其在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进行分析,探讨了致使这一现状的深层次原因,并对解决建议进行了探究。

一、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分析

(一)结婚与离婚方面的立法分析

我国为保护妇女的结婚与离婚自由权益,在《宪法》、《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与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以及离婚时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对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结婚自由、离婚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旨在使维吾尔族妇女在结婚与离婚方面享有正当的权益。

(二)计划生育与子女监护的立法分析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都为保护妇女在生育与子女监护方面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要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增加了《补充规定》,在计划生育方面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立法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应依据照顾子女与女方的权益原则,对家庭财产进行划分。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新疆地区虽然没有对婚姻家庭财务权方面进行补充立法,但是其在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同样是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同样注重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保护。

(四)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享有的平等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详细的立法。例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针对新疆地区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现实问题,自法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再次强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如果由于男方或者男方亲友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给女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自法区立法与国家立法的目标都是坚决杜绝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的法律救助。

二、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实质差异”分析

(一) 结婚与离婚方面的差异

上世纪50、60年代,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段为15至18岁,很多懵懂的少女通过父母包办的形式草草的走进婚姻。进入20世纪,农村维吾尔族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结婚年龄大都达到了法定年龄。然而,在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早婚现象,并且择偶过程中依然要充分的采纳父母及兄长的意见。在离婚方面,由于维吾尔族妇女全民信仰宗教,即使婚姻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离婚仍然表现得“十分谨慎”。

(二)生育权与子女监护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妇女的生育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生育子女数量、性别以及是否生育等。在维吾尔群众的传统思想里,“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思想根深蒂固,生育几个孩子、何时生育、是否要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等重大生育问题上,妇女一般是不具有决定权的。在离婚时,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大都不会过于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农村维吾尔妇女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很多妇女考虑离婚后再嫁,而带有子女会给她们开始新的生活带来很多阻碍。同样是基于上述两点,农村的维吾尔族妇女即使发现自己的婚姻十分不幸,也会采用忍气吞声的方式,维持现有的婚姻。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群众的经济基础大都比较薄弱,很多都是以农牧业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在家庭里,妇女明显处于劣势。虽然现在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也会通过外出务工的方式试图做到经济独立,但是,在婚姻家庭财产归属方面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仍然会在婚后,或生育子女后,选择留在家庭,照顾孩子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起居,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依靠丈夫。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上,女性处于劣势地位。

(四)深受家庭暴力的之害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是,农村维吾尔族地区的妇女还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家庭暴力会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侵害,并且还具有不易察觉、司法介入难度大等特点。在农村维吾尔族聚集区,很多维吾尔族家庭中的男子都有酗酒的陋习,酗酒之后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十分常见。或者由于家庭困难,男子不思进取,与妻子发生矛盾,在矛盾激化的过程中,男子会使用家庭暴力。再者就是很多农村维吾尔族家庭多代同居,婆媳关系不合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三、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缺陷

虽然立法本身已经尽量做到“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我国奉行男女有别的思想久远,仍然无法保证妇女的正当权益得到最全面的保护,这方面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明显。例如,在子女生育权方面,已经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的生育权依旧会受男子的控制,妇女被沦为“生育机器”的情况在农村维吾尔族地区也是常有耳闻的。同时,计划生育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几乎要承担计划生育的全部责任。

(二)平等理论的实施存在困难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基于男女“应该”平等的角度来设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形式平等”。然而,由于女性特殊的身体条件与长期以来的行为习惯,致使在女性权益与男性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出现矛盾时,只能牺牲妇女权益来承全男性的权益。在农村维吾尔族家庭中,男子占有家庭财务处理的决定权,“相对民主”一点的家庭,妇女会对家庭财务的处理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而意见与建议是否会被采纳,依然是由男子来做决定。

(三)传统思想与宗教信仰的束缚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更为明显。在维吾尔族地区,群众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文化对维吾尔族妇女的影响较大。在伊斯兰文化与传统思想的双重作用下,夫权主义与父权主义盛行,男子既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同时也是掌管家庭重要事务的“大管家”。“男尊女卑”思想长期存在于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与男子的身心,使他们认为,妇女在权益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可以理解的。

四、保障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建议

(一)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推动男女权益的实质平等

平等理论是法制的基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让所有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男性与女性都是公民权的主体,女性在公民权的拥有与行使上不应该与男性公民存在差异。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平等理论的认识依然存在误区。长期以来,人们所追求的男女平等,只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就是说,男性公民与女性公民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是,这种看似“全面”的平等却忽视了男女生理条件“有别”的客观事实,这就意味着对强势的男性公民与弱势的女性公民采用一样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还应立足于“男女差异”的视角来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拓宽妇女参与立法的途径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就要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到公共政治领域中来,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参与立法实践的途径。只有妇女参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中,才能表达出对妇女的权利诉求。鼓励女性参与到立法中来,应提供制度保障与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妇女参与法律建构的真实性,才能让妇女真正的发挥自己的主体地位,真实的表述自身的想法。近些年,世界各国为促进妇女地位平等,都开始鼓励妇女参与立法活动,参与立法活动的妇女也不再局限于精英层次的人们,进一步向基层、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偏移,希望法律的制定可以代表最广泛妇女群众的利益。

家庭教育服务范文第4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家庭教育服务范文第5篇

一、呼和浩特市社区家庭教育实际效果分析

为了准确、客观评价呼和浩特市开展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实际效果,2014年1~6月,我们对呼和浩特市4个社区的“社区家庭教育”进展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目的是了解内蒙古首府目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现状和问题,为本地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现实依据。调查分别采取了问卷调查和座谈两种形式。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92份,回收率为96%,有效问卷178份,有效率为93%。从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来看:男性84人,占47.2%,女性94人,占52.8%;性别比基本持平。从调查对象民族上看:汉族109人,占61.2%,蒙古族30人,占16.9%,其他民族39人占21.9%。从年龄上看,30~49岁年龄段居多,总占比为67.9%。调查问卷采取了匿名的形式。调查问卷共设计了22道题目,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性质、家庭结构特征等10个题目。第二部分为居民与与社区家庭教育。共12个题目,设计了四个维度:居民对社区家庭教育的认知度、参与度、满意度和认同度。

总体情况看,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社区居民对本社区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有一定的了解、对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的作用都给予了肯定,充分肯定了在社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必要性,而且表达了愿意在未来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活动。但是,社区还没有成为居民获得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渠道,未来的工作还很多,仍需深入。1.认知度认知度可以反映出居民对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工作的了解情况、关注情况的维度。调查显示,被调查社区都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机构,但部分居民并不了解。但是对社区组织的相关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活动的参与情况非常好,热情较高。居民对社区组织的形式各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还是有一定认知的。对“所在社区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机构”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11.3%的社区成员回答“有”,43.8%的成员回答“没有”,44.9%的成员回答“不知道”。说明很多社区居民对本社区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机构并不了解。一方面反映出居民对是否成立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机构并不特别关心,另一方面反映出社区对专门的家庭教育机构的宣传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出家庭教育机构的作用。关于“是否参加过所在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方面的活动”的调查结果显示,回答“否”的占比为37.7%,回答“是”的占比为62.4%。这说明绝大多数的居民有过参与本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的经历,居民参与的热情还是非常高的。

从年龄阶段看,30~39岁的居民参与比例最大,占总量的24.2%。通过对开展过哪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形式的调查分析显示:个案百分比由多到少分别是咨询讲座的36.4%、印发宣传材料25.0%、家长座谈会18.8%、文体比赛18.2%、亲子互动游戏15.9%、节假日庆典活动12.5%、成立了家长学校9.7%、竞赛评选活动5.1%。同时,其他形式的个案百分比也有24.4%。说明家庭教育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也得到了居民的肯定。2.满意度满意度是居民对社区已经发生了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工作效果的直接评价。从社区居民对本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类活动效果的评价看,回答“满意和非常满意”的比例共43.2%,“一般”的为42.7%,“不太满意和非常比满意”的比例共15.5%。说明呼和浩特市4个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类活动得到了多数居民的肯定,实施效果还是比较满意的。另外,从居民对社区组织过的家庭教育活动作用的肯定也说明了这一点。调查结果中,对所在社区组织过的家庭教育活动的作用大小进行排序,依次是丰富了社区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31.1%)、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30.5%)、提高居民整体素质(30.5%)、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29.9%)、有利于营造和睦的邻里关系(22.6%)、有利于社区的稳定(18.6%)等等。3.认可度认可度可以反映出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存在必要性,是未来发展的依据。居民对于呼和浩特市社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既证明了以往工作的成效,也说明了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存在的必要性。不仅如此,被调查居民还表达了在未来参加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活动的愿意。

居民对本社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必要性的回答结果是:69.7%的居民表示有必要,7.3%的表示没有必要,23.0%的无所谓。总的看,绝大多数的居民认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是有必要的。有需求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居民的需要是在现在以及未来在社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现实依据。关于在未来参加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活动的意愿调查数据显示:9.6%的居民选择了不愿意;21.4%的居民表示不清楚;69.1%的居民表达了愿意在未来参加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活动。说明绝大多数居民对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是认可的。

二、存在的不足

尽管呼和浩特市的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起步较早,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目前与地区如天津、深圳等地相比还有差距。调查显示,目前社区还不是居民获取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渠道,说明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的活动有待进一步深化,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从调查结果看,被调查居民“获取家庭教育知识的渠道”以报刊(占被调查人数的56.0%)、电视网络(占被调查人数的62.3%)为主。而社区仅占到10.9%。这说明从现有情况看,社区还不是居民获取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渠道,社区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比较滞后,还有很多潜力可以挖掘。另外,选择咨询专业人士居民的仅占到4.6%,在这方面社区可以在居民与专业人士之间建立桥梁纽带关系。从居民对本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类活动存在的不足的调查可以看出,在各选项中经费没有保障(37.4%)被排在了第一位。其次是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30.5%),排在第三位的是形式主义(21.8%),其他选项依次为管理混乱(13.2%)、活动内容不符合实际需要(10.9%)、机构设置不合理(9.8%)。通过与社区工作人员的交流与座谈,他们也普遍反映资金短缺和专业人才短缺是两个最大的困难。居民选择形式主义(21.8%)和活动内容不符合实际需要(10.9%)两项之和为32.7%,反映出相关活动的效果有待提高。要避免脱离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否则既浪费资源,又不能满足需要。只有摸清居民的需求,开展居民想要的活动才可能避免形式主义。

三、面临的挑战

调查显示,被调查家庭中高达65.6%的是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因为存在多胎未成年人,所以统计基数为183人,而不是178人。说明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的确是社区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教育中遇到的问题呈现多元化趋势

居民的需求是多元的。本次调查专门设计了一个问题“您在家庭教育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可以多选)”。调查数据显示,社区居民在家庭教育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子女的学习问题(48.3%)、家庭成员间的沟通(32.4%)、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问题(28.4%)。除此之外,其他问题缺乏教育技巧(22.7%)、家庭教育的方式问题(21.6%)、缺乏健康、安全、法律等方面的知识(14.2%)、隔代教育问题(12.5%)、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子女的教育(9.1%)、性格培养(9.1%)等。不难看出,子女的学习问题、家庭成员间的沟通、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问题最为突出。本次调查与以往研究结论比较相近。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联合《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现状调查报告》。报告表明,“相应年龄段家庭教育的易发问题”仍然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内容;家长最关心“成才观”的指导;家长对如何“正确处理情感与理智关系”的期望指导率大幅度提升。[1]家庭教育中遇到的问题呈现多元化趋势,而导致家庭教育问题突出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二)家庭教育方式仍需改进

从调查结果分析,被调查家庭中民主型家教育方式最多:汉族为本民族总量的59.6%,蒙古族为本民族总量的33.3%。蒙汉民族都是以民主型教育方式为最大比例,汉族家庭的比例高于蒙族家庭。当不分民族时,民主型教育模式为被调查总量的46.1%,比例也是最大的,说明民主型教育方式是主流。值得注意的是溺爱型、放纵型、专横型等教育方式依然有较大比例,特别是溺爱型占到13.5%,这可能与有独生子女的家庭数量多相关。从目前家庭养育的孩子数量分析,没有孩子的占比为21.4%,一个的70.8%,两个的7.3%,三个及以上的0.6%。被调查社区居民家庭中以养育一个孩子的为最多。除此之外,改革开放后我国居民整体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改革后出生的居民大多生活无忧,却缺少吃苦耐劳精神。出生在生活比较困难年代的长辈往往会对晚辈更多疼爱,缺乏科学的教育方式方法,就可能产生溺爱。

(三)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诸多挑战

家庭结构是社会系统中的一种基本结构。家庭是家庭成员之间组合及互动形式的总和。家庭结构经常处于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既受外部社会变迁的影响,也受家庭内部因素的影响。从调查结果看,核心家庭占了绝大多数,占到总数的81.4%,说明应对核心家庭带来的问题是社区家庭教育的重要挑战和任务。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当代家庭结构小型化、扁平化是一大特征。伴随核心家庭数量增多,家庭教育面临新的挑战。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妇和子女两代人所组成的家庭。一个家庭由三代及三代以上的成员组成就是扩展家庭。伴随家庭规模小型化,扩展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对子女教养的义务弱化,会导致个人的社会孤独感增加。核心家庭增多产生的教育方式问题有待解决。对家庭中正在养育的未成年孩子与养育者的关系看,除了少数被调查者没有孩子外,属于儿女的占70.8%,孙儿女的占7.9%,曾孙儿女的占1.1%,其他关系的占2.2%。一般来说,对孩子影响最大的是父母,其次是祖父母。伴随核心家庭增多,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在增大,祖父母辈的影响不如过去在复合家庭中的影响大。而且由于不经常生活在一起,父母与祖父母辈的教育理念和方式差异很大,代际矛盾也突出表现在对家庭中未成年孩子的教育上。另外,自身是独生子女的父母数量在急剧增多。1973年以后,中国的城市实施了非常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目前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成长起来的独生子女已经进入生育年龄。伴随独生子女父母的出现,由此产生新的家庭教育问题。父母是独生子女,孩子也是独生子女的“双层独生子女家庭”出现,并呈现了上升趋势。由于家庭中子女数量的减少,子女得到了较多子女家庭更多的关注。同时,家长也倾注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在孩子的身上,过多的关注使孩子的压力增大,未成年人之间的竞争也在加剧。这些问题使家庭教育面临挑战。按照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化是家庭的重要功能;父母很少经过明确训练对孩子进行社会化。[2]年轻的父母往往是通过从父辈那里习得的经验养育子女,他们自身也需要指导。针对特殊家庭的特殊服务明显不足。调查中,复合家庭、单亲家庭、丁克家庭以及其他类型家庭共计12.3%。这部分家庭的比例已经不是个小数目,而可能产生的家庭教育问题却很多。实际上,针对单亲家庭、少数民族家庭、留守儿童、失独家庭、继父母家庭、隔代家庭等等的个性化服务还很有限。受专业影响、受众群体少、沟通不畅等条件限制,开展相关活动困难较多。

四、建议

通过调查我们既看到了以往工作的成果,又看到了问题和不足。如何开展“又好吃又好看”,既有内容也有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呢?

(一)坚持以人为本,摸清居民的实际需求

究竟开展什么样的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根据就是居民的实际需要。摸清居民的需求是做好工作的前提。要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内容。居民的需求(内容)不但是多样化的,而且是不断变化的。所以,要做好社区家庭教育与指导必须摸清楚本社区内居民的主要需求,并且随时根据变化了的需求不断丰富和发展工作形式。因此,定期不定期的调查分析势在必行。

(二)积极寻求政策性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加强经费管理缓解资金不足问题

实现经费来源多元化,解决经费困难。经费困难是目前绝大多数社区的家庭教育工作经费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但是普遍存在着经费紧张、供不应求的现象。经费来源多元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引进社会资金进入、或与企业、学校、各类基金组织、或营利性组织联合是有益的经验。消除工作中的“等、要、靠”思想,增强工作中主动性、创造性。

(三)介入社会工作,强化专业性

调查数据也显示:对于社区组织的家庭教育类活动存在不足中,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30.5%)被排在第二位。所以,培养、引进、联合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专业人才迫在眉睫。从现有的条件考虑,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实现社区服务的定位与家庭教育指导目标的有效衔接。社区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但是社区自身不完全具有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的能力,借助社会工作可以实现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目的。

1.注入社会工作理念。“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最基本的原则。社区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确可以弥补家庭教育自身的一些缺陷,但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更多的是从外部进行“指导”,不可能代替家庭教育本身;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目的是使家庭成员成长,能够自己解决出现的问题,而不是包办代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社区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后,最后是要退出家庭教育的。

2.引进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个案、小组、社区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三大工作方法。所以,社区工作本身就是社会工作的基础方法。由社会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指导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使用个案和小组的方法也是非常有效的。

3.借助自治区内已有社会工作资源。与高校合作,可以有效解决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目前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既有各大高校培养的专业人才,也有通过等级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的社会人员,以及现有社区工作者通过在岗培训的人员。2007年以来,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等高校设置了社会工作专业,并建有研究机构和基地。目前已经为自治区培养了一批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充分挖掘和利用这些资源将有利于本地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创新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