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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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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第1篇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含义

中国保监会有关课题组在《寿险公司内部建设与监管》一书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是:“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员工建立并实施的,为了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控制经营风险,确保股东和投保人利益,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以全部经营管理活动为控制客体,对其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从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二、内部控制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

(一)内部控制对保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建立并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吴定富主席多次提到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以促进中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内部控制是保持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的必要手段,是保险公司适应政府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行业,对增强金融体系乃至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其在金融业中的地位与作用逐步增强,而所集聚的金融风险也在增大,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管控,必然会引发行业震荡,进而影响我国的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因此,健全的内部控制,是保险业审慎运行的关键,是保持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的基础。

三、加强内部控制上的重要举措

(一)全面提高认识,从思想上对内控工作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尽管内部控制制度在审计等领域的运用广为人知,但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不少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尚知之甚少,对内部控制制度在保险业务中的作用则存在着不少误区。有些保险公司把内部控制机械地理解成各种规章的制定、装订和汇总,认为做了建章建制方面的工作,就等于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在理论上比较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但表现在实践中则发生了背离。因此,我们首先必须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解决了认识问题,才能对内控工作做到抓得紧、落得实。

(二) 建立内控监督机构,加强内控队伍建设

内控监督机构必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持独立。稽核工作要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监督审计程序,要有一定的稽核覆盖率和稽核频率,涵盖主要业务和重要风险点。内控监督机构人员应由熟悉业务、有责任心、作风正派的人员构成。

建立违规必究的处罚机制。建立对事不对人的处罚标准,在同一系统内实行统一标准。防止重检查轻整改,必须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坚决按标准处罚,对屡查屡犯的应从重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明确内部控制的角色定位,建立稽核检查监督体系

稽核检查监管是防范风险的“重中之重”,通过对保险公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检查,及时发展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风险隐患,防止内部的侵吞,挪用和外部诈骗行为的发生。作为日常稽核检查,要重点抓好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两条主线。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高效内部控制体系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保险企业提升内在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实力。保险企业应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境内外上市等方式,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应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董事会要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经营合规性负责,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设立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决策提供专业决策支持和依据,必要时可以对重大决策行使否决权。有条件的企业应在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规模较小或新设立的企业,应有机构承担内部控制职能,并与业务部门保持相对独立,专事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风险控制等活动。

(五)大胆创新,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1.以改革为动力,推进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2.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3.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使 “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 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 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第3篇

一、我国林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林业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13466起,比2003年增长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6894起和6531起,分别比2003年增长23.5%和34.4%;重大火灾38起,比2003年增长171.4%;特大森林火灾3起,比2003年增长57.1%。森林火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人员伤亡看,公伤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国扑救森林火灾共出动179.92万个人工日,比2003年增长1.1%;出动车辆11.67万辆次,出动飞机575架次,共投入扑救森林火灾经费13278.5万元。此外,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也很严重,2004年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94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6.3%,其中:森林虫害744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6%,病害76万公顷,与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虫发生152万公顷,有害植物45万公顷。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如此大的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补偿,林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和各种灾害的预防、救灾、恢复等责任均由国家承担,团也给国家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林业生产市场化后,这些风险责任转移到林业经营者身上,而林业生产流通规模小、分散化的个体林农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要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资的风险,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并能在损失后给予必要的补偿,这就离不开林业保险的支持。

(二)林业保险发展滞后子林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早在1982年就开始了森林保险和森林灾害共济方面的研究,从1984年开始森林保险试点,其后几年发展比较顺利,至1988年已经有劝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开办了森林保险,承保面积达133多万公顷。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随着林业市场经济的到来,林业保险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业保险研究一直进行着,当前我国林业保险有四种类型: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业务,如广西的桂林、湖南的会同等地;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如辽宁的本溪;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如四川、山东。

目前我国林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他们觉得保险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愿保险,因而林业保险的需求有限;而保险从业人员少,没有合适的林业保险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且保险险种单一,造成林业保险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近3年来其森林保费收入年均减少21%,2004年该地区森林保险保费收入19万元,比上年减少42%,承保面积0.93万公顷,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积的0.5%。另一方面,林业保险经营效率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带来风险的相对集中,导致森林保险者经营风险集中,保险企业赔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险赔付率高达796%,近3年的平均赔付率也达176%,造成林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益差,亏损严重。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林业保险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两难困境”。由于林业保险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内的商业保险都不轻易进入林业领域。目前,国内市场上就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业务,且业务量在急剧萎缩。这种现状可总结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

总之,林业保险发展呈现出一种矛盾状态。即林业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与林业经营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市场巨大与其承保率低下矛盾;发展林业保险意义重大与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矛盾。

二、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林业保险供需双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险意识薄弱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缺乏对保险的认识,认为投保是乱收费,不愿意投保。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森林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2.经营效益低下,供给严重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险的数理原理是概率论中的大数原理,有大量的风险保单才能够分散风险。而林业本身是个高风险的产业,又加之承保面小,这就使得林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对集中,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农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导致经营林业保险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险,森林保险的经营收益就相应低于其他保险。最后,支持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林业保险公司技术有待提高,赔付率有待优化等问题,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业不愿意从事收益低甚至亏损的林业保险,导致林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二)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国有林原则上属于国家,但实际经营者是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如果大面积的投保,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都难以界定,例如,大兴安岭是国有林区,其实际经营者是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由于现在林区内天然林禁伐,该局经济困难,根本就无力支付保费。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因此,林业产权不明,从保险的投保和承保两个方面阻碍着林业保险的发展。

(三)林业保险政策不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回

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立法保护、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然而;我国森林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是由政府参与实行补贴,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这些政策方向多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林业的弱质性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使得两者完善结合较困难,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补贴还是间接支持以及以何种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这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此外,我国森林保险缺乏法律规范,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森林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体制中,但由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和商业保险有着很大的差别,使之难以完全取得自身发展的业务空间。

(四)林业竞争力薄弱、林业保险技术不高

林业的弱质性及林业保险技术的薄弱不利于林业保险发展。一方面林业先天的弱质性对投保者采说,其营林收益低下,高额的保费使得部分营林无法承担,即使能够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费占收益的比例较大,使得林农不愿投保,从而抑制林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林业市场竞争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风险高,导致其赔付率高,经营成本高,开办林业保险比其他保险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现亏损。另一方面林业保险技术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森林资源价值(涉及森林面、年龄、投入标准、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和赔付率这两个森林保险的核心内容至今还没有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这阻碍林业保险险种的拓展以及实际保险业务的运作。

三、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应从供需两方面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提高林业投保者、承保者的积极性。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刺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减轻林农的经济负担,使其从林业保险中获益,从而意识到林业保险的意义,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保险公司林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对于大型的林场,由于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做法是(图1)保险公司发行巨险证券,让全社会来分担林业的风险。当投保的林业遭受巨大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可以用保费和巨险证券融到的资金对林业灾害进行补偿,此时巨险证券的投资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当投保的林业没有发生灾害时,巨险证券投资者和保险公司共同受益。这样既可以承担巨额的风险,又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资金补贴,也可以通过出台林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保险公司,如政府可以减免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所得收益的税费,从而激发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林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保障。当前,我国开办林业保险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实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此外,林业保险的实施还需要法律作保证,有关森林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当前还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业法律滞后于林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加快林业保险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据新形势的需要修改,为林业保险发展和运·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林业和保险业的自身建设

1.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是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根本途径之一。林业的弱质性制约了林业与保险业亲密接触。因此,要加快林业保险的发展,首先要加快林业自身的发展,提高林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对保险有吸引力。

2.加强保险业自身的建设,提高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

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技术,有利于促进林业和保险业的结合。要加强保险公司在开办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可以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林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林业保险研究者和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探索和创新最适合我国林业建设的保险;二是,通过现实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林业保险赔付率,使得林业保险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最后,要依据市场的需要,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使林业保险灵活化经营,提高其经营效益。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第4篇

一、保险业的现状

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伴随着中国的持续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中国的保险业有了飞速的发展。

到2000年底,中国的保险业务收入已达到1595.9亿元,同比增长14.5%;截止2000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373.9亿元,比年初增加649.5亿元。从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务收入以年均近30%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41%的年均增长速度。2000年的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79%,保险密度即按全国人口人均交纳保费约为130元,都比上一年有所提高。

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截至2000年底,共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6家,外资保险分公司12家。保险中介机构从无到有,已成立保险经纪公司3家。另有30多家专业保险公司、5家保险经纪公司、3家保险公估公司获准筹建。此外,还有重新批准的兼业保险机构约6万家。约200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建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成立后,一年多来已先后在31个中心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扩展了保险监管的覆盖面,加强了保险监管的力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0年11月正式成立,对加强全国的保险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经过20多年的努力,到上一个世纪末,中国在构造一个成熟的、健康的、规范的保险市场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国有独资和股份制公司为主体,中国和外资公司并存,多家公司相互竞争;保险法规逐步健全,保险监管日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经营机制渐趋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大批优秀的保险专业人才脱颖而出;保险业同业其他部门的合作已经启动;中国保险市场向着国际化的目标前进。所有这一切都为新世纪中国保险业的更大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2000年中国保险业取得的成就

回首2000年,我们高兴地看到,这一年是中国主义改革开放和化建设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年。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顺利部署实施。西部大开发取得良好开端。我国胜利完成了第九个五年计划。我国继续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加速了about我国入世的对外谈判进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2000年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绩,而保险业作为的稳定器和经济建设的催化剂,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0年4月10日为《保险知识读本》的出版所作的重要批语中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的作用。”主席“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保险的基本知识,努力和掌握保险工作的特点和,加强对保险事业的领导和管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遵照主席的重要批语,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2000年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业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培育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发展保险业务、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赢得经济效益和效益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我国保险业在2000年所做的大量工作中,应当特别提到的有以下几项:

(一)加强保险监管,健全保险法规。

如上所述,保监会设立了31个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从从组织机构上加强了监管力量。在原有的保险法规的基础上,这一年保险监管部门又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管理规定(试行)》、《财产保险条款曲率管理智行办法》、《机功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规章制度,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发挥了有力的作用。

(二)构建保险中介人市场,完善保险市场因素。

和我国其他行业一样,保险中介入长期以来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不利于为客户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在已经实行的财产保险兼业人制度和1992年之后实行的个人寿险人制度的基础上,2000年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了—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专业公司和公估行,其中有些已经建成营业,还有一部分正在积极筹建当中。保险中介机构的增加,对于完善保险市场结构,活跃保险市场交易,为保险各方当事人提供服务,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改革有了良好的开端。

众所周知,国有改革是中国政府三年以前提出的三项改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令人可喜的是,同有企业改革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而国有独资的保险机构,经过1996年以后的几次重组,机构的调整和重新设置也已经尘埃落定。从2000年年初开始,中国最大的两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迈出了改革的岁伐,改革的总的思路和目标是:根据市场竞争的要求,调整公司的组织结构,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实力;把市场机制引入人事制度中去,进一步体现劳动差别和人才价值;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应当说、改革只是初步的,也是有成效的,但与既定的目标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改革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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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创新开始浮出水面。

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特别是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尤其如此。2000年,我国保险业界已经注意保险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见诸于行动。

产品创新:在我国通货紧缩、利率下调、证券市场日趋规范、投资渠道增多,扩大消费信贷、刺激内需,以及进行保障制度、医疗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保险业如果仍然固守旧有的保险产品,经营将难以为继。因此,实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势在必行。这一年,各家人寿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应当指出,这些产品在国外已经推行多年)。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理财型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些财产保险公司还陆续推出在国外实行多年的职业责任保险等等。新产品的竞相推出,拓宽了保险公司的经营之路,繁荣了保险市场,适应了客户需要。

服务的创新:有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通24小时的服务热线,提供险种咨询、保单查核、预约投保、投诉举报等多方位的服务。各家人寿保险公司都设有“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之家”,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把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服务手段的创新:除了传统的直销、人和经纪人销售外,网上保险也渐露头角,不少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咨询、投保和理赔服务。

(五)保险业同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顺应了金融一体化的潮流。

2000年这一年被我国保险业界人士视为银保合作年,这是恰如其份的。从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到,国内众多的保险公司先后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签署了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协议,形成了强强联合、信息共享、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继1999年11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后,2000年保监会又几次提高了各家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占总资产比例的上限(其中最高的可达15%)。这一举措不只增加了证券市场上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的投资额,活跃了证券市场,而且也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以上都是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出现的我国金融业各部门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的新的苗头,对我国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

(六)外资参股开始进入中国的保险领域。

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于2000年先后成功募集外资股,此举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了两家中国保险机构的资本,壮大了经济实力,而且也说明外资看中了中国保险业的广阔发展前景,他们不仅以合资方式,而且通过参股的渠道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这对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投资,尽快实现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国际化,都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三、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框架

中国人民以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辉煌成绩,送走了二十世纪,并满怀信心地迎来了新世纪的曙光。

根据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2001—2005年)经济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我国未来五年保险业发展的整本定位是,大体形成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框架。同时,根据专家预测,二十一世纪最初几年我国保险业将以12%的年均增长速度发展。到2005年末,中国保险费总收入预计可达到2800亿元左右,保险费收入将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全国人口平均人交保费为230元。

根据我国和的总体规划,考虑到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新的情况,要实现二十一世纪最初几年的保险业发展计划,除继续实行那些行之有效的保险发展产业政策、法规、监管原则和经营管理方式以外。我认为还应当和解决好以下几个:

(—)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保险经营主体。

,我国的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了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任务,这不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展,也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方针。应当将政策性保险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剥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等等,以明确划分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界限。

按照《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两种:中资以外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应当培育多种形式的保险机构,除已有的组织形式外,可在适当的时候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乃至自保公司。据专家论证,相互制保险公司把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者利益集于一身,更适合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至于外资保险机构,也可不仅限于中外合资和外资分公司两种,可鼓励更多的外商参股中资保险机构,也可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外的经验,外资子公司既有利于其本身自主经营业务,也有利于当地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管。

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还包括设立足够数量的保险中介机构(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和为保险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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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创新开始浮出水面。

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特别是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尤其如此。2000年,我国保险业界已经注意保险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见诸于行动。

产品创新:在我国通货紧缩、利率下调、证券市场日趋规范、投资渠道增多,扩大消费信贷、刺激内需,以及进行保障制度、医疗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保险业如果仍然固守旧有的保险产品,经营将难以为继。因此,实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势在必行。这一年,各家人寿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应当指出,这些产品在国外已经推行多年)。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理财型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些财产保险公司还陆续推出在国外实行多年的职业责任保险等等。新产品的竞相推出,拓宽了保险公司的经营之路,繁荣了保险市场,适应了客户需要。

服务的创新:有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通24小时的服务热线,提供险种咨询、保单查核、预约投保、投诉举报等多方位的服务。各家人寿保险公司都设有“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之家”,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把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服务手段的创新:除了传统的直销、人和经纪人销售外,网上保险也渐露头角,不少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咨询、投保和理赔服务。

(五)保险业同银行业、证券业的合作顺应了金融一体化的潮流。

2000年这一年被我国保险业界人士视为银保合作年,这是恰如其份的。从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到,国内众多的保险公司先后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签署了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协议,形成了强强联合、信息共享、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继1999年11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后,2000年保监会又几次提高了各家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占总资产比例的上限(其中最高的可达15%)。这一举措不只增加了证券市场上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的投资额,活跃了证券市场,而且也有利于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以上都是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出现的我国金融业各部门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的新的苗头,对我国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

(六)外资参股开始进入中国的保险领域。

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于2000年先后成功募集外资股,此举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了两家中国保险机构的资本,壮大了经济实力,而且也说明外资看中了中国保险业的广阔发展前景,他们不仅以合资方式,而且通过参股的渠道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这对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投资,尽快实现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国际化,都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三、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框架

中国人民以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辉煌成绩,送走了二十世纪,并满怀信心地迎来了新世纪的曙光。

根据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2001—2005年)经济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我国未来五年保险业发展的整本定位是,大体形成一个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行业发展国际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框架。同时,根据专家预测,二十一世纪最初几年我国保险业将以12%的年均增长速度发展。到2005年末,中国保险费总收入预计可达到2800亿元左右,保险费收入将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全国人口平均人交保费为230元。

根据我国和的总体规划,考虑到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新的情况,要实现二十一世纪最初几年的保险业发展计划,除继续实行那些行之有效的保险发展产业政策、法规、监管原则和经营管理方式以外。我认为还应当和解决好以下几个:

(—)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保险经营主体。

,我国的一些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了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任务,这不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展,也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方针。应当将政策性保险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剥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等等,以明确划分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界限。

按照《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两种:中资以外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应当培育多种形式的保险机构,除已有的组织形式外,可在适当的时候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乃至自保公司。据专家论证,相互制保险公司把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者利益集于一身,更适合于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至于外资保险机构,也可不仅限于中外合资和外资分公司两种,可鼓励更多的外商参股中资保险机构,也可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外的经验,外资子公司既有利于其本身自主经营业务,也有利于当地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管。

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还包括设立足够数量的保险中介机构(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和为保险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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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创新除了组织结构的创新、制度创新、营销手段的创新、技术和产品的创新,我们还应当看到在国际保险业现在已经出现的服务创新。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范文第5篇

近几年来,保险市场主体建设速度不断加快,通过保险、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正成为发展的热点。迄今为止,我国已开业和正在筹建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已达到数百家,截至2003年5月底,批准开业的中介机构已达249家。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主体框架的直接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因而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三轨制”展业方式。“第一轨”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展业,此类业务约给予5%左右的工资和费用(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营业费用和工资等展业成本远超过此数):“第二轨”是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个人人(营销员和保险员)展业,此类业务大约给付15%左右的收入和费用:“第三轨”是接受兼业人、专业公司、经纪人公司业务,此类业务大约给付20%-40%左右的费用和佣金,有的甚至更高。由于给付费用标准悬殊且十分混乱,同时又往往无法正常列支,从而造成了国有保险公司基层经理在思想认识、业务发展和管理上的许多困惑。因此,如何与保险中介机构互惠互利,平等合作,联手双赢,是摆在保险公司基层经营单位经理面前的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上的积极作用

中国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滞后的,无论是从市场发育程度、保险技术水平还是从民众的保险意识看,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密度,保费收入占居民储蓄余额比例等各项指标与国际上差距甚大,同时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因而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国际经验证明,保险越发展,、经纪等中介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并且具有不可替代和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的双重作用。加强与中介机构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合作,共同开发保险资源,不仅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加入 WTO后应对竞争的重要举措。保险行业既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还有技术密集型行业的特征,这就要求在保险行业内部根据不同环节的不同特点,进行专业分工和市场细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形成既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对提高整个保险市场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对外服务水平,降低保险产品经营成本,提高保险行业整体效率、竞争能力和对保险业的认知度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仅靠保险公司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中介机构的配合与支持,加上再保险公司的共同参与,大家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共同开发保险资源,从而达到提升和巩固保险在国民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目的。

二、中介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人

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个人人在挖掘市场潜力,提高市场覆盖率,满足保险市场需求,特别是在分散性业务方面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但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及中介公司间利用高手续费、高待遇挖人已造成人员严重不稳定和大量流失,同时还存在支付费用标准混乱,业务范围和险种难以界定,福利及工作待遇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严重不平等,以及“一司两制”后的正式员工卖单给个人人等许多问题。

(二)兼业人

兼业过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机关以及握有一定行业垄断实权部门,依靠特权保险业务,经过整顿规范这方面问题有所好转。但近几年来汽车销售商新车保险高额的手续费已成为兼业人存在的最大问题。广州车险市场费率改革由于触动汽车销售商的利益遭遇了尴尬,原想把过去早已存在的车险暗扣变为明扣,把过去商吃掉的高额手续费让利给车主的愿望未能实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的争抢下,新车的费步步走高,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严重受损,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专业公司

专业公司既能有效防范分散的人引发的经营风险,又能降低保险监管的成本,是未来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但部分保险公司急功近利,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一是缺乏诚信,谁家公司给的费用高就为谁家,并在保险公司之间打牌,哄抬手续费,“有奶便是娘”。二是采用商业贿赂手段,贿赂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保险资源的掌控人,争抢原有保险公司的业务。他们运用保险公司的无形资产和优质服务的品牌开展业务,同样是给保险公司的保单,经公司一转,公司得到了部分高额费,经办人得到了不合法的额外收入,滋生腐败,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方便。保险公司落得个直接业务流失、经营成本增加的双重冲击。三是钻“三轨制”展业给付标准差异悬殊的漏洞,一手买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个人人手中的保单,一手转卖给保险公司,个别公司甚至成为买单卖单的集散地,倒来倒去赚取差价,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影响腐蚀较大。四是个别公司由于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保费不进账,直接扣除高额费用后给保险公司,却要求保险公司开全额发票给客户,私分保险费,有的公司直接截留和坐支客户的保费,吞没合理的退费,变相洗钱,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问题较为严重。五是个别保险公司特别是新开办的公司只顾业务发展,抢占市场份额,不顾业务管理和质量,将电脑直接搬到了公司,不核保就让公司代为直接出单。个别公司甚至出具阴阳保单和收据,潜在的隐患和风险很大。

(四)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在促进保险销售特别是大项目、高风险、高技术保险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对促进保险市场公平、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目前经纪公司业务部分来源于股东的支持,股东为了分红和降费将业务给保险经纪公司,而这一部分业务绝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造成原有业务流失,保费骤减。特别是一些大型集团公司自己开办或控股的保险经纪或公司,垄断保险业务。按理说,经纪公司是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评估、保险咨询,从而设计最优化的投保方案,事实上由于保险经纪人的介入,费率下降40%—60%,还要根据我国国情由保险公司支付较高的佣金,基层保险公司深感痛楚,放弃业务,将会失去市场,难以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年增长的保费计划,接受业务,又会导致保费减少、经营成本增加,且高额佣金财务上无科目正常列支的结果。个别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员不是以做高风险、高技术的大项目为主,不在技术、服务上下功夫,而是重点争抢保险公司原有的业务,甚至做保险公司放弃的零星垃圾业务,败坏了经纪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三、对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共同的思考和建议

(一)保监会正式颁布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需的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将对中介机构走法制化、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的道路起积极推动作用,相信通过法规的规范,保监会的监管,行业的自律以及中介机构自身的努力,较为混乱的中介市场会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二)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占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有以直接销售为重点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还有直接管理的个人人,目前通过中介特别是专业公司、经纪公司的业务较少,同时目前保险中介的专业性不够强,消费者认知度不高,这是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根本特征。理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的关系,达到双方协调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准确定位,专业化分工。首先,保险公司要找准核心优势,逐渐将部分产品的销售职能转移给专业的、经纪公司,将部分定损理赔职能转移给公估公司,集中精力做好产品开发、产品宣传、核保核赔、客户服务等方面工作,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提升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其次,中介公司要增强专业性和开拓性,要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新开拓业务,降低业务成本,促使保险公司减少或剥离直销人员,让出一部分业务空间供其发展。同时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到位的专业服务,而不能急功近利,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争抢保险公司原有的稳定业务,要逐步形成各有所长,优势互补的专业分工,共同开发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保险资源,达到联手双赢,共同发展的目的。

(三)既然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应该由原保险、再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共同组成,那么就应该给中介机构生存和获利空间,给保险公司一个合理合法的列支费用和佣金的正常科目来源,显然按财政部规定按保险费的8%支付费用是不够的,国外及港澳保险费用及佣金是市场化运作的,一般达10%—40%不等。费用及佣金标准,是保险市场上反映最强烈、漏洞最多、竞争最激烈的焦点问题,而现在一刀切的做法是造成“前门不开开后门,台上不够台下补”,截留、坐支保费,违规退费、假赔案、现金返还等违法违规的根源之一。为了完成计划任务,稳定市场份额,基层公司经理只得被迫违规支付或变相支付高额的费用及佣金,因而他们承担了巨大的责任风险。为此,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都呼吁和建议保监会与财政部商定,制定一个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状况的、过渡性的费用和佣金的相关政策和列支科目,开前门堵后门。要坚持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允许中介机构坐支、截留保费作为费用和佣金,也不允许保险公司用假赔款和各种不正当退费暗中支付高额的费用和佣金,收支只能以支票转账的形式,不能直接支付现金,通过监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等综合部门的严厉查处,杜绝或减少在支付费用和佣金上的违规做法和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