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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固定资产的涵义
一般的公立高校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而理解固定资产的涵义,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前提。高校的固定资产就是高校拥有或使用的,且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的经济资源。价值体现为1000元以上,在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有实物形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来划分,分别是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及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动植物,在实际工作如何确认固定资产还需要职业判断,比如图书馆图书的批量购置,其使用价值超过一年,且大量购置可以打折,这样就存在码洋和实洋,支付该款项时需要以实洋支付,固定资产入账以码洋入账。
二、资产清查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
2016年财政部组织的资产清查,作为资产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基础环节,资产清查也是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是加强高校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资产清查不仅可以摸清高校资产的存量,真实反映各类目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还能通过资产清查找出资产在配置、使用、处置环节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正,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最后,通过资产清查可以降低单独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检查的费用,降低成本,提高学校科学管理水平[1]。
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固定资产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管理意识不强
目前,许多高校对固定资产的认识停留在十分粗浅的层次,大多数管理者都是把精力放在教学管理上,管理意识不足,主要表现在重教学而轻管理,重资金轻资产,重采购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其次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上,通常高校的高层领导都不会是固定资产管理者,这就导致在组织协调、监管控制的活动上受到限制,没有领导的重视,在对固定资产管理时很容易与其他部门产生相互推诿,互相扯皮,职责不清的情况。
(二)管理不规范,账实不符
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规范。首先体现在新旧资产的处理上,买了新设备,对旧设备随意处置,导致资产管理混乱,而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落实不到位;其次,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动态化台账,对应该报废的资产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再次存在长期挂账资产,比如:捐赠资产没有原始凭据而不办理验收手续交给财务入账,存在账外资产,从而增加了财务风险。
(三)资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方面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
第一,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将影响高校资产管理人员水平,人手少,工作量大,资产管理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二,管理制度上没有设置各部门专职的管理人员,没有考虑到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队伍建设,导致资产记录混乱,管理上也没有延续性和稳定性,一旦出现内部转移、调拨、损坏、丢失等情况,很难找到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第三,固定资产管理只是做简单的录入缺乏动态管理,不会利用网络和互联网技术提高管理方式水平。
(四)固定资产管理衔接不到位
固定资产的管理衔接不到位也会造成管理混乱,例如:一些高校在搬校前没有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就会造成与交接单位固定资产交接的手续问题;其次,对于资产的重新估值工作没有充分考虑会计制度的要求,只是凭自己主观意见,而不是邀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存在随意性,不利于实际价值的体现,最后,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更迭上,虽然开始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但由于刚进行使用,各项功能还在试用中,工作只是停留在表面。
四、加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资产管理意识
高校应设置统一的资产管理机构,在思想上提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 充分抓住资产清查的契机[2],加大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宣传,创建统一的管理氛围,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系、处级部门、科室、保管人员分级使用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监督的模式;高校除了对教学仪器设备重视外,也需要在思想上提高对家具类图书类别上的的认识,了解固定资产在学校各方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小组,对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领导与协商,并研究处理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相?P重大问题。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管理的各个阶段、流程规范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合理利用配置,减少资产流失的现象,对大型教学仪器和设备的购买应坚持谨慎性原则,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做好统筹安排,分清轻重缓急。首先,通过专家组的评估来论证购置的可行性,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其次,还要建立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价体系、奖惩体系,把资产管理作为考核的一部分,进行责任落实;最后,特别是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设一只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在资产清查盘点的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整改,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些现状
一些事业单位没有对资产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方面,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享有财政拨款,其中专项资金拨款占有较大份额,由于专项申报时,对各项开支的预算、计划不准确,存在较大的虚报行为,从而导致专项资金到位后,产生一定的结余,购置固定资产即成为事业单位使用结余资金的首选,这种非计划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必然出现资产闲置,利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事业单位无盈利要求且接受内外部审计的压力相对较小,支出控制力度较差,再加上无固定资产现值考核的压力,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疏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及监管,造成账实不符也就成为必然。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固定资产的采购预算没有真正起到制约事业单位按预算采购的作用。尽管国库集中支付已经在事业单位中实施,但实际采购中事业单位提出购买申请,只要零余额账户存有额度,就可以购买该资产。其次,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再加上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后续财务核算时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市价法的计量方式,无法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固定资产购建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部分事业单位利用年度财政拨款或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缺乏统筹规划,盲目购买所谓价高质优且功能复杂的产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利用率则极为低下,资产闲置的状况依旧屡见不鲜,极大的造成了资源和财力的浪费。
2.固定资产疏于日常管理,账实不符。通过近几年资产清查等相关工作的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了资产管理的意识,绝大多数财务人员也能做到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但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更换管理人或由于工作地点变化等原因变更了存放地点,类似情况仍不能及时反映到固定资产卡片中。年度结束时又未能做到及时盘点,即使出现资产毁损、遗失等问题,也未能反映到固定资产账目中。长此以往,固定资产自然账实难符。
3.固定资产财务核算时存在的问题。《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在后续计量中,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核算原值,没有计提折旧的要求,只提取修购基金。这会造成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不能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其价值必然逐渐消逝,而报表中反映的仍然是初始计量时的价值,违反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原则,也不利于主管部门掌握下属事业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
4.固定资产处置不规范,未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处置。《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部分事业单位对此项规定认识不足,未按规定执行相应的评估,甚至未经审核、审批程序即自行处置,一方面滋生私下交易,低价转让、出售,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对上级主管部门掌握下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状况构成障碍,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算资金的未来分配决策。
三、建立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
1.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首先,利用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控,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一个单位或组织需要购置何种资产、如何配置与处置资产,应当充分分析其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二者进行科学的匹配,匹配的过程亦即编制预算的过程。强化资产预算管理旨在加强资产购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其次,把资产管理现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明确责任,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实施有效资产管理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资产使用效率。
2.强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职工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账卡、账账一致。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上报部门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及会计账目。
(一) 管理体制多变,导致法规脱节、管理职责不清。从近二十年的管理体制调整来看,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职能从由财政统管到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在财政部门归口管理下牵头负责,后又回到由财政部门监管,2006年5月财政部出台的35号、36号部长令对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监管等事项进一步作了明确。但是,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还存在很多问题。
(二)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脱节。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没有做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的基础数据资料没有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资产配置的审批存在较大的盲目性。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前提看,必须有一套比较周密完整、符合实际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体系,并在预算编制工作中切实予以采用。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品种比较少,仅覆盖公务用车、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等少数几种资产,各单位资产存量的底数不清,掌握不全,未建立起动态的资产统计信息系统,很难在预算编制环节准确地进行控制。从财政部门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分工来看,负责资产管理与负责预算编制往往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的控制企业如何转化成预算编制部门的实际控制措施尚缺乏现成的有效模式;预算管理模式调整的同时未进行资产管理模式的相应调整,造成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脱节。
(三) 随着政府职能及事业单位运营模式转变,相关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起来。如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而推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的某些职能和人员转移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数量及规模逐渐扩大;另一方面,事业单位自扩大及事业单位支出增长所驱动的经营行为,产生了许多事业法人单位从事企业法人式的市场化经营。但是,与政府机构职能、与事业单位运营模式转变相适应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同步推进,导致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滞后与管理不到位,从而诱发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系列问题。
二。完善制度建设,加大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监督力度
(一) 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制定较为详细的固定资产目录。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对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 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在现有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增加相关固定资产明绌表及明细账余额,为集中支付审核预算单位转销固定资产事项提供详细依据,防止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失真。
(三) 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同定资产核算。对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转销固定资产事项,支付中心应对其报批程序、相关手续进行严格审核,在符合程序、手续完备、所附明细项目与明细账一致的基础上,准予核销相关固定资产,从而杜绝违规转销固定资产的行为。
三、健全预算单位内部控制,促进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 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做到入账时有验收,领用时有登记,保管账与实物一致。
(二) 规范固定资产日常核算,健全包括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账在内的各种账簿资料,加强明细核算,对固定资产增减事项要及时入账,彻底消除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严格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三)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责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四) 严格固定资产清查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清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仔细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 严格固定资产核销制度。
四、改进现行固定资产核算与考核制度的几点设想
(一) 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要求反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不计提折旧。这样无法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二) 建立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的核算制度。现行制度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的核算仅限于按照报批文件做核销处理,对盘盈、盘亏净值不作反映。这不利于对国有资产增值、减值的考核。
(三) 建立预算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制度。建:立预算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节支增效的巨大潜力。同时,对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的各种不良行为给予处罚,有效遏制侵占、挪用、毁坏固定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扭转预算单位对固定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局面。
(四) 抓紧研究新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重新界定固定资产范围,细化固定资产明细的固定资产目录。
(五) 通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统计手段,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一是强化预算管理约束机制,使资产配置通过部门预算逐渐趋于合理。二是通过政府采购实行监控审核。三是积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六)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必须建立人员素质控制制度,应对管理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奖惩形成制度。管理人员上岗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不断更新知识,以提高业务技能。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操作固定资产管理软件,还要具备资产管理等其他方面的知识。
(七) 加快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加速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目前,我们在财务管理上率先推进了信息化,实现了电算化核算。财务的电算化核算也推进了财务集中的发展,同样,固定资产的管理也需要推进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不仅加快了数据信息的处理速度。还可以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进行信息化管理后,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报废等增减变化信息直接可以在电脑中反映出来,如此的业务操作流程,不仅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也减少了原来人为沟通传递信息过程中出错的概率。
为了明确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兴办的科技开发企业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现将《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你们将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及时函告我们。
附: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科技开发企业及其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明确投资各方利益,促进科技开发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开发企业是指:科研机构兴办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经营科技产品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科技开发企业不论登记为何种所有制形式,也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其它资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和各项利益,有利于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
第四条 科技开发企业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开发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实施办法。
对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或对界定资产所有权关系有争议的资产,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处置,由科研机构报各级科委商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处理。
凡新办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本规定明确产权关系,规范产权管理。
第五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科技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关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指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管人员,对其兴办和管理的科技开发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内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科研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机构由主管(院)所长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资产价值评估。
第九条 科技开发企业要建立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实行股份经营的投资各方应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向科技开发企业委派董事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组成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产权代表机构,根据企业章程行使对科技开发企业的产权管理。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代表国有资产权益的董事或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鼓励科技开发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经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开发企业的投资各方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应依法签定协议或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报送,经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科技开发企业留用和从费用或成本中提取的资金形成的专项基金,以及资产产权处置收入,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
科技开发企业上缴国家的税费和应归投资各方的资产经营收益一经确定,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或支付。
全民所有制投资各方资产经营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房产管理 调查思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和受计划经济时期管理模式的影响,对于国有房屋土地资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较为松懈,且不成系统,严重地威胁着国有资产的安全。
根据对某县2014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管理专项调查结果表明:在调查范围内的82家行政事业单位中,共有房产192宗,总计房产面积约15.46万平方米,其中经营性房产3.67万平方米,非经营性房产11.79万平方米。有入帐房产总价值8185.29万元,未入帐房产64宗,占被调查房产总宗数的33.33%,涉及房产面积约3.48万平方米。“两证”齐全的房产只有53宗,仅占被调查房产总宗数的27.6%,涉及房产面积约5.74万平方米;仅有“单证” 的47宗房产,占被调查房产总宗数的24.5%,涉及房产面积约4.80万平方米;“两证”全无的有90宗房产,占被调查房产总宗数的46.9%, 涉及房产面积约4.91万平方米。
二、问题及其成因
(一)资产账目和实际情况出入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单位固定资产中必须设置明细,体现土地、房屋资产等,通过“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核算。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单位账面管理与实物管理严重脱节,存在房屋土地资产会计核算不健全,也没有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无法对账,谈不上账账、账实和账卡相符。
(二)房屋、土地“两证”不全
要想从根本上推进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首先就要确保土地、房屋拥有完备的两证。根据调查结果看,单位房屋产权“两证”不全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一是单位经费紧张,不愿办理“两证”。部分单位由于经费长期入不敷出,虽然相关手续齐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 二是管理层责任感、权属观均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无偿划拨、拨款建造,是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土地、房屋使用权的主要途径,但部分单位负责人并未在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存在“我不会一辈在这里(任职)”,使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占有使用多年但始终未办理过“两证”;三是未做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产权证无法办理。部分单位由于拖欠工程款或与房屋承建方存在其它经济纠纷原因,建成后未进行竣工验收即搬入新楼办公,导致资料不全,“两证”至今未能办理;四是还有部分单位在建设资料档案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时间一长或经办人更替后,造成相关手续到办证时已无从查找,最终未能按规定办理产权证。
(三)房屋、土地处置程序不严
按照国有资产相关管理条例,只有在财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处理如土地、房屋等大项资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许可即擅自对此类资产进行处置的情况并不罕见,这样给管理工作的开展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其影响因素具体有:首先,尚未针对相关不法行为,建立强有力的处罚体系;其次,各个部门如财政、建设、国土等之间尚未建立足够畅通的沟通渠道,造成出让、过户等业务的办理甚至无需处置许可手续即可进行,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资产时,出现有手续与否均无区别的错误认知;第三,在资产管理方面,个别单位管理者认知不足,把“国有”资产当成“单位自有”资产,以解决单位的经费问题而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四)经营性国有房产租赁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监管力度等因素,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出租房产行为与相关制度规定不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经营性房产,未能建立有序的权属管理机制。按照该县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经营性房产必需将产权过户到县国投资公司名下,实行统一经营。但是多数单位因资料缺失,无法办理“两证”过户到国司,有关部门也没有拿出有效的实质性的解决办法,使得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地产仍在原单位管理;而又有少部分单位未办理过户,也直接委托到国司经营。多种方式并存,造成管理的无序和漏洞。
二是单位房屋出租行为不规范。部分单位出租没有进行公开招租、承租人随意转租、合同逾期、协议租金远低于市场价等等。
三是租赁合同不规范。部分租赁期限过长,不利于经营性房产的市场化运作;有些单位远期许诺给承租人过头的优惠条件,为后期纠纷埋下极大隐患,危及资产安全;有的内容过于简单,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四是租金收入管理不规范。部分单位存在隐瞒、转移和坐支收入的情况,经营性房产收益不按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使用单位自行支配,滋生“小金库”现象。
(五)房地资产被他人长期占有无偿使
部分单位因房改或企业改制等环节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未及时全面解决,造成房地资产长期被占有占用。
(六)办公场所不稳定,缺少长远全局性规划。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比较分散,也不均衡,部分单位办公场所严重不足,为了改善办公条件,如候鸟般经常性搬迁,致使办公场所不固定,不方便服务群众,同时又浪费了大量的办公经费。
三、加强管理的建议
建立规范完善的管理体系,有效解决账目和实际情况脱节的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房地资产的管理上,财政部门是职能机构,需从政策入手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各单位明确了解自身的具体职责,敦促相关单位贯彻落实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应设置房屋、土地等明细核算,并建立内容全面的登记卡片,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加强组织协调,集中办理“两证”。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加以督促,集中时间统一办理房产“两证”。对于办证材料齐全的或可以补全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抓紧限时办理“两证”;对于办证资料缺失而又难以补全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限期内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交问题清单。同时建议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召集相关部门对“问题清单”进行联合论证,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产权给予确认,办证单位可凭此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对这些遗留问题予以一揽子解决;对于部分办证资金问题,建议给予一定的补助或适当减免;对于具备条件而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妥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两证”齐全。
严格房产处置程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国土、建设、财政部门之间配合,从根本上解决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问题。
强化督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实行动态监管,并与纪检、审计等部门配合,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纳入审计、监察范围,使之成为常规的监管手段。加强执法力度,对那些管理意识淡薄、随意处置单位房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进行处理,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