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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估值方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银行理财估值方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银行理财估值方法

银行理财估值方法范文第1篇

本刊在上期发表文章指出,高风险、非保本的打新股理财产品开始让投资者有些望而却步。

今年1月以来,各家银行陆续推出了挂钩黄金、商品、农产品、环保概念等理财产品。

不断研究当前市场热点以及投资者的接受心理,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选择一些能够躲避风险的投资品种,这可以说是挂钩型产品的一个创新。

除此之外,银行挂钩型产品最大的创新就是挂钩标的更加多元化,产品结构也更加丰富。从以前传统挂钩利率、汇率和股票,发展到现在挂钩黄金、原油、商品、农产品、环保概念等等。投资者在股市,基金等投资品种风险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保本型的银行挂钩型理财产品。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增加收益。

挂钩环保概念

2月4日,汇丰银行推出了一款挂钩“汇丰气候变化指数”的理财产品。这款保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与汇丰气候变化指数的表现挂钩,上不封顶,购买的截止日期为2月22日。挂钩的股票有威立雅环境集团(VeolEnvironment)、丹麦维斯塔斯公司(Vests Wind Systems)、废品管理公司(Waste Management.Inc)、再生能源集团、全球最大铀矿商-CamecoCorporation。理财币种分别为人民币,欧元,澳元和美元四种。

与汇丰银行在2007年年底推出的气候变化指数挂钩产品相比,这款产品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置了触发事件。理财计划在除去最后一个估值目的其它估值日(估值日是指执行日后满一个月的当日,以及之后每个月的当日,一共是24个估值日),如果篮子内所有股票当中表现最差的一只股票的股票表现等于或高于触发水平(100%),那么触发事件发生,理财计划则提前终止,投资者可以提前赎回投资本金。

这款产品是汇丰银行推出的一个系列挂钩气候指数表现的理财产品,汇丰气候变化指数是旨在追踪50家从事减低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或者适应气候变化效果的最大公司的表现。其产品最终收益为该指数2年间的平均增长幅度,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汇丰气候变化指数从2006年至2007的平均涨幅为30%左右,因此这一系列产品的未来增长空间还是值得期待的。

除此以外,另有不少中外资银行也发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投资机会,纷纷推出环保概念理财产品。荷兰银行两年前推出的挂钩水资源理财产品,近两年来收益相当可观,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近期分别推出了挂钩二氧化碳排放的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则推出了挂钩水资源和铀能源股票理财产品。

挂钩农产品指数

交通银行于2008年1月18日推出“得利宝・浓青4号-五谷丰登收益优化”系列理财产品。这一系列理财产品投资币种为人民币、澳元、欧元、港币和美元,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理财选择。该系列产品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小麦、大豆、玉米的历史表现,将投资于这三种农产品的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45%、30%和25%。

挂钩商品指数

华夏银行于今年年初推出了“慧盈10号-商品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挂钩标的为德意志银行商品优化收益指数(彭博代码DBLCMMCL)。先前华夏银行已经推出两款挂钩商品指数的产品,“慧盈2号”和“慧盈9号”,均受到了市场和投资者的认可。“慧盈10号”购买的是德意志银行商品优化收益指数对应的期权,国际投行和华夏银行都会对市场、产品组合和风险对冲进行理解和判断,这款产品的操作方法是,将本金先做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再买期权,这样,即使期权到期失败,也只是利息受损,投资者本金可以完全得到保障。

银行理财估值方法范文第2篇

摘要:在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十分重要,本文对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流程及其风险管理进行了具体解析,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理财产品 会计核算 风险管理

随着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日趋严格,以及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自营业务需要规范的会计核算与风险管理,理财产品也同样需要,应将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量化的形式反映进理财产品会计报表和监管报表,以达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

 

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理财产品按收益特征可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以下,本文将对前两种产品的会计核算进行账务分析。

(一)业务负债

向居民或企业募集的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资金,在“业务负债科目”内核算,包括以下5项:

1.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本金

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的理财产品本金,属资产负债共同类,发售时募集资金增加反映在贷方,到期后居民前来兑付本金时反映在借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2.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应付利息

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理财产品后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每月计提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按月计提的应付利息,借方反映到期实际支付时冲销的利息,余额在贷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3.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利息调整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是平价募集资金还是溢折价募集资金,溢折价的部分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溢折价摊销。

4.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公允价值变动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在存续期内所遇到的理财产品发行市场的同品种剩余期限市场收益率的变化所对应的资金价格变化。

5. 业务负债—理财产品委托客户的收益

本科目核算应属于客户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应收到的利息,贷方反映应付居民的利息,借方反映计提出来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冲销的收益。

(二)业务资产

商业银行使用募集资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或逆回购,形成业务资产,在“业务资产”科目内核算,包括5项。

1.业务资产—理财产品面值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面值,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购入时反映在借方,到期或卖出时反映在贷方,代购债券售出或到期后余额为零。

2.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利息调整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溢、折价,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借方反映购入的溢价和折价摊销,贷方反映购入的折价和溢价摊销,债券售出或到期后余额为零。

 

3.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债券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资产”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应收利息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持债券的应收利息,借方反映购入债券的应收利息和按月计提的应收利息,贷方反映收到利息或卖出时销账的应收利息。

5.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本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的差额,本科目余额反映商业银行发售某期理财产品的真实损益,年度终了将本科目余额结转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再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结转为“本年利润”。

 

(三)损益类科目

损益类科目包括3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理财产品;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资产;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负债。

(四)表外科目

开出理财产品收款凭证本金。

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

(一)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从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彻底分开

商业银行必须做到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相分离、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相分离、对公理财产品与对私理财产品相分离,做到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中央国债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应将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托管债券与理财业务托管债券的账户彻底分开,从账户管理上设置防火墙,使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严格分离。自营与理财业务发生交易时应有后台结算交割单作为结算单据,而不是商业银行自制的债券买卖成交单作为结算单据,当自营与理财的托管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完全分开后,理财产品买卖债券都从后台实现,实行券款对付交割分别有相应的指定账户时,才能有效杜绝自营与理财的利益输送及产生风险。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单独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应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建立理财产品单独的一级科目、二级科目的日计表、月计表、季报、半年报、年报,还有理财产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募集资金和持债的期限结构表、单独的托管账户的券种余额表等风险管理的报表,应归档保存,居民或企业有权利查询理财产品的投资情况,因此须做到完整、准确地记录该项业务。

 

(二)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流动性及其风险开展相应的压力测试,应定期组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计算流动性比例及流动性期限缺口,对其管理应比照自营业务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指标,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须符合本行的流动性管理的总体要求,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资产占比,严格匡算产品现金流,确保产品流动性。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做好资产负债调节,控制资产池与产品的期限错配比例,确保产品发售与交易投资间的平衡运作。

商业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如7天、14天、21天、1个月的理财产品的滚动发行,整合所有资源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这一模式的益处首先在于理财产品丰富,容易满足不同期限的多层次客户需求;其次期限结构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业务、债券业务两项相适配,大集中形成大资金容易形成规模效应。但这一模式的风险在于短期风险被不断延后,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当某一期限的产品购买量少或兑付量大、某个期限的缺口难以满足时,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往往来源于一级资金批发商,一旦市场资金收紧,一级资金批发商不出钱时易导致资金链断裂。而且募集资金无法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导致商业银行和客户都难以理性估算

投资成本与风险参数。

 

(三)市场风险管理

理财产品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做好对理财资金投资债券资产的客观估值及验证,对于理财产品所购买的资产(债券)可以按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净价估值作为净价公允价值来进行风险计量,进行浮动盈亏的管理,有利于防止未来的风险,当市场行情不好等原因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率或本金受损时,提前公告预警。在本会计核算流程中将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当中,理财产品会计计量市场风险的核算方法应与自营业务达到同等水平。

 

对理财产品所持债券可以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十八项风险管理指标,限额评估其合理性,应对久期、凸性、基点价值、var值、资产负债久期错配比例、利率敏感性缺口等指标进行计量,采用银监会新资本管理办法下的监管报表体系及这十八项风险管理指标,对一般市场情况下资产池承受的风险,及极端不利情况对其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估算,充分揭示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源自于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的重新定价期限错配及市场利率变动,也产生于央行利率政策的调整,应利用缺口分析理论或模型,对理财产品的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重新定价期限缺口实施定期监控,主动调整付息负债与生息资产的对应关系,精细化管理理财产品,实现风险可控下的理财产品安全化。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募集资金和债券投资收回发生变动,则客户面临承担理财资金配置存款和投资配置债券的机会成本风险,应注意在产品设计时,募集资金的期限尽量与所持债券的期限相匹配,不建议为追求高收益率而持有期限较长的债券或高风险产业债券,使理财产品看起来利润较高,但一旦理财产品到期,较长期限的债券需要自营业务买回,这时容易产生纳入自营业务的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为负数的结果(如果市场处于下跌状态),可能会产生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质量、利润的损失,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所购买该类债券还可能最终流向高风险产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资产质量风险。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本金”的性质为向居民募集的资金,形成一项资金来源,相当于一种“突破利率管制”的存款业务,故应计算在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范围,按一定比例向央行缴纳,会形成一部分商业银行的资金占用,可用于购买债券资产的资金大约为总发行额的80%-90%,在计算资金成本时应加以考虑,在理财产品收益率设计时应予考虑,折算后计算实际收益率。

银行理财估值方法范文第3篇

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与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可分为自营资产管理和代客资产管理。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与传统的银行资产管理是有很大区别的,传统的银行资产管理是指银行对自营的资产,包括表内资产、或有资产等进行管理。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其资产管理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商业银行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即是以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受客户之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金融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快速积累,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存款“脱媒”效应开始显现。深化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促进了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立并日益活跃,通过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商品期货、金融衍生、股权投资等市场工具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风险的条件已经具备。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又为客户财富投资管理和风险分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理财业务,也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性资产管理计划,如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可以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通常把银行理财、保险资产、券商资产管理、信托计划、基金等及其延伸业务统称为大资产管理或泛资产管理,就是说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信托业务的方式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银行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融资范畴,投资者将自己的投资交给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带来的不必要风险。它既是利率市场化和客户资产多元化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商业银行缓解表内资产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导致的风险集聚、管理成本上升、资本约束等问题的战略举措,更是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和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具体表现,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重要领域。

商业银行开办理财等代客管理资产的金融服务,既可以节约资本、不需计提风险拨备,又能实现较高收益率,实际的交易业务量也没有减少,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则没有反映这类业务,只是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银行依靠自身的品牌和信用支撑,通过信息中介服务,让资金的使用人与资金的拥有人直接见面,让资金的拥有人知道资金的使用人在哪里、他们需要资金做什么;让资金的使用人知道所需资金是谁提供的,将原本反映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部分业务转换成了不占资本的中间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说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也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提高的重要表现。它是客户对资产多样化需求与银行经营创新的结果,是资产证券化和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中客户直接融资市场和投资渠道背景下银行业务产品创新的产物,银行理财产品已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品种,并对实体经济运行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也有人把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影子银行的范畴。

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按产品结构,可大致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非结构性产品中包括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股权类理财产品。从收益率来划分,又有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和非估值型理财产品之分。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按照惯例,一般都提供预期收益率区间。固定收益类的理财型产品,有相当部分不提供净值,而是提供预期收益率。股权类理财产品,一般不提供估值和收益率。自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理财产品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规模扩张迅速。到2013年9月末,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且产品创新活跃,客户群体广泛,已成为商业银行代客资产管理中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风险

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办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时间还较短,在其内部也尚有不少问题没有厘清,加上技术、工具、人才等储备不足,就在市场压力和同业竞争的态势下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问题。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存在误导。从法律上讲,银行代客管理资产,只是承担在代客资产管理中相应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由客户承担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往往银行还隐性承担了信用、市场风险。在银行代客资产管理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是委托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资产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与其签订理财协议,即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风险按事先签订的协议由购买者自行承担。但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往往是把对银行信用的信任转变为对银行产品的信任,进而对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的信任,其购买理财产品时,关心的只是收益,并不认真关注所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甚至全然不顾其风险的大小,哪个理财产品收益高就投资那个。只要是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不论怎么提示风险,都被当成是银行存款产品一样来购买。而银行则是按规定对代客投资业务进行操作,主要是防控由理财产品发售、管理引发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并把获取的信息,通过事先约定的渠道向投资者提示风险。但事实上,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市场如有变化、政策如有调整,就会使银行理财产品潜在的投资风险敞口即刻转变为现实的风险损失。尽管有协议在先,有些投资者还是会把风险推向银行,使得银行为维护自身的声誉而被迫应对,难以独善其身。

这从原因上分析,也有银行自身的问题。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的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即是指投资者购买了该类产品之后,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固定或浮动收益权利的理财产品,在法律关系上与自营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类似,所募集的资金实际已变成了银行负债,其资金的运用也属于银行的资产业务,如同银行的存款与贷款。这种做法很容易误导投资者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当成银行存款一样对待,把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误解为是与银行的债券债务关系。事实上,这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扭曲了理财业务的本来面目,还使商业银行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设计有缺陷。商业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只顾提高收益率,往往在一些理财产品的设计上,期限过度错配,加上监管不够充分,投向风险过高的领域。如发行不超过几个月的短期限理财产品,而其投资对象却是长期限的资产,甚至超过10年的投资项目。一方是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另一方是流动性较差的投资资产,存在着严重的过度期限错配。同时为获取较高的收益,加上理财产品不受资本的约束,也不受贷款限额的控制,有些银行就把理财产品当作贷款投放或自营表外融资的工具,甚至将自营融资不能投放的项目通过理财资金进行投资,增大了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如把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房地产等高风险或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一旦所投资资产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违约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被当作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如有些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充当流动性管理、调节关键时点存款规模的工具。通常把理财产品到期时间设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点,将客户的理财到期资金直接记录为当期存款,然后再在下月、季或年度开始时再将其转回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以使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真实的存款基数。这种与银行表内业务绑定的做法,不利于银行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

银行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不彻底。有些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由同一部门进行经营与管理,没有专门从事理财业务经营与管理的部门,自营产品与理财产品交叉销售,而且还与银行自营的表内外业务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同时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在对外签署理财投资协议、产品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合同签订等活动中,基本上都是以商业银行名义进行。由此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自营业务的风险不能有效隔离,理财产品出现风险时就会直接危及到商业银行。

银行理财没有严格按产品进行核算。有些银行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以期限错配溢价、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溢价来获取收益,没有严格按规定实现单个理财产品的独立核算,或按产品独立核算的质量不高,没有做到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还有些商业银行通过低概率的高预期收益率来吸引客户,但产品到期后,实际收益率远远未达到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预期收益率,甚至出现亏损,就通过违规转移内部收益来填补收益缺口,以保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的刚性兑付。

银行理财业务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薄弱。依据现行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投资资格,银行要发行理财产品就只能通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并在法律上明确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但事实上,相当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只是为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提供了一个合法合规的通道或工具,并没有实际的风险识别能力、防控能力,更没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只是收取手续费。尤其是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需求,加快理财产品推出的种类和数量,以使得本行的理财产品能够在市场上争得主动,于是对一些信托计划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的调查、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往往就将本应由合作机构做的工作都代为完成,增加了银行的潜在风险。同时,按现行的做法,银行理财产品资金通常是由合作机构一次全部投放到位的,由于其投资标的多样,投资方式灵活,加上合作机构又没有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日常跟踪管理,一些理财资金的实际用途很难得到有效监督、监控,甚至有些连基本的监控手段、渠道都没有。出现风险后一些第三方合作机构反应迟缓、消极,还把责任都推给银行,对此银行又很难约束第三方的行为,除非与其不做业务。这既增大了银行的潜在风险,也直接影响到了银行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商业银行为客户利益服务和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受到影响。近年快速增长的信托业务,就是在这种特定环境下的一种非正常发展,是监管不完善的一种具体表现。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一旦暴露,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处置机制,商业银行很难在短时间快速遏制和有序处置,从而造成风险的扩散和传播,极有可能引发银行的声誉风险,甚至还会影响其理财业务的正常运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既要不断探索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新模式,通过市场化的投资运作,不断提升代客资产管理的水平,为客户创造价值,又要加强自身对代客资产管理中的风险管理,获取更多的收益,为金融改革和创新积累更多的经验。

银行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要彻底回归自营。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在存款利率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变相提高利率的一种存款产品。尽管已按自营业务纳入了资产负债表,但为避免投资者或公众误解,商业银行要把它从现有的理财产品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银行的一种保本保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的存款类产品,并改变其产品名称和产品章程。如可称其为浮动收益存款、定向投资存款等,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用作融资的质押。同时在银行理财产品中还应抓紧对非标准债权投资资产的改造,把部分非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改造成标准化的债权直接融资产品,实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的标准化、可交易、具有公允价值和流动性。

积极试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依据国家金融改革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加快推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扩大业务规模,使之成为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一样具有独立的主体投资资格,并能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等各类公开市场开立相关交易账户,直接参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权、收(受)益权、股权、另类投资品等各类资产的投资。以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产品透明度,节省相关费用和融资成本。同时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既要严格落实相关的合作准入、风险评级、合作限额等措施,避免在业务合作中,因风险管理不到位而出现薄弱环节,或可能引发的交叉性金融风险,又要避免交叉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真正体现商业银行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思路来经营代客资产管理业务,避免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合作机构都来参与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尽管如此,信托、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仍将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

完善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制度。商业银行要在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账务核算、资产托管和系统操作等方面与银行自营业务相隔离,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确保理财业务的独立和完整,避免资产管理中的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要把理财业务的资金与吸收客户存款的资金严格分开管理,严格分账核算,以避免利益输送和转移。在内部管理体制上,要对理财业务的前、中、后台实行严格的部门分离,理财产品之间也应严格分离,确保每只理财产品有独立的托管账户,其风险与收益做到独立核算。健全和完善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投资运作、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制度体系,使每只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都公开透明,确保理财业务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加强对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梳理理财业务资金流动的相关信息,集中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要与银行自营业务的流动性管理对接,加强数据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协调好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资金的统一调度。对开放式理财产品都要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不得办理无期限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其自身存续期限,投向高流动性低风险和低流动性高风险的理财资金都要按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率设定限额,对封闭式理财产品则必须要严格按期次发行。

强化对理财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虽然不承担理财产品投资的信用风险,但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隐含了发行银行的信誉,所以更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尽可能为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好服务,帮助客户或投资者分析、识别、防控风险。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风险防控提示要优于对自营业务的风险防控,并对不同风险状况、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特征进行定义和风险评级。要让客户充分感受到银行在代客业务中的尽责服务、超值服务,感受银行的品牌和信誉,把商业银行间的风险管理差异,充分地体现在其理财产品上,这也是防控声誉风险的重要举措。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其风险揭示应更为充分、信息披露更为详尽,使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更为便捷,更具可信度,真正做到把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建立理财业务的风险拨备制度。为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要尽快研究建立相应风险的拨备制度。具体可依据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确定差异化的拨备计提标准。如对债权类、票据类、股权类理财业务以及基础资产为普通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抵押支持债券等信用类债券的声誉风险,就需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的期限,融资主体的资信状况及其在本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情况、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等情况,按照时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即减值准备保有额=计提时点理财业务余额×计提比例。对债券类理财业务中,基础资产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债券的,可不计提。

强化从业员工的业务技能提升,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理财业务专业团队。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业务,其能否成为银行经营收益可持续的主要来源,关键在于人才。商业银行要重视和强化代客投资研究和资产管理专业人才的吸纳、培训、培养,尤其要增大资源的投入和人才的储备,形成一支与其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的投资研究、研发设计、投资交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估值、托管和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查、风险管理等的专业化团队和一套严格、完整的激励机制。

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变化快速、内涵范畴宽泛、法律权责关系多样,涉及主体众多,仅仅依靠市场自律来防控风险是不够的。事实证明,任何一项新的金融业务,如缺少了严格的监管,或监管不到位,就会有监管套利,就会酿成大的风险问题。国外一些引发金融危机的事例也表明,危机的爆发是外部因素冲击、监管的缺位失效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要防控银行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监管部门既要督促商业银行自身加强风险管理,又要从审慎监管入手,做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来改进和加强,尤其是要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更多地尝试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细化监管内容,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一家监管机构很难能够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中的跨市场产品、结构化产品以及场外交易等进行有效监管,包括一些组合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等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或出现不同金融机构从事同类业务却有不同的监管标准等问题。因此,要尽快建立一个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的功能性监管协作机制,对机构、产品的市场准入、营运要求、风险控制、违规惩处等进行联合监管,对交叉业务要有明确的监管限定和总量控制。要严格规范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模式,避免监管套利,进而对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同时对参与此类业务评级的机构也应纳入监管范围,督促其在资产管理业务评级中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提高评级过程的透明度等。

进一步放开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按照“分类监管、持牌管理”的要求,对不同资质的银行开放不同种类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有一个标准化的规定,包括产品及业务的设计、开展方式等。银行资产管理计划除了有理财的直接融资功能外,与传统的理财产品还要有明确的区别和差异。同时要允许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在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可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债券,包括各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加快推进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立乙类账户,可以单只理财产品为单位独立开设,禁止理财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并要严格理财产品开立账户的准入条件,开户产品须获得相应的“备案通知书”,并要坚持采取一手交券、一手交款的DVP债券结算方式。还要尽快研究开放银行理财产品的二级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与交易,让巨额的理财产品有一个转让的渠道和平台,不仅使之能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且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还可以形成一个理财的市场价格。

严格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尽快出台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模板,督促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简约易懂的形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资金是否流向限制性行业或领域,降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的透明度。如对所有提供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须及时披露实际收益率,如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上限有差异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公开解释。以确保各商业银行在发行产品时,更为谨慎的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避免以高预期收益率来误导投资者,并且鼓励商业银行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净值型的理财产品。

严格监管理财业务的托管。规范托管也是防控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商业银行所有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都必须进行托管,并以产品为单位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要进行隔离,托管人不得未经客户同意就将其托管资金同时归集入一个账户进行运作。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托管业务不规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尚不健全的中小银行,应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托管来开展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

银行理财估值方法范文第4篇

一、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及存在弊端

(一)银行理财产品现状 银监会要求银行在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中间业务各项余额等信息,但并没有给出中间业务的分类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银行都侧重于突出自身的优势项目,详细披露自己经营好的中间业务,避免暴露自身的劣势项目或者容易产生问题的项目,例如某些信贷资产出表类理财产品,这造成了银行间的可比性不高,也失去了通过会计信息披露来暴露风险的机会。此外,对于年报别提到“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到,对于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各家银行均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有详细的披露,具体的信息的有理财产品的种类、收入金额、增长情况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有对其估价方法的说明。

对于理财产品的表内列示,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有较为详细的披露,明确地在财务报告中出“理财产品”的明细科目,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均有所披露,让报表使用者更加直观的了解该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风险情况。六家银行在利润表中均列示了“手续费与佣金收入”一项,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还列示了该项目的明细科目,将“理财产品收入”单独披露。此外,只有工行、中行、建行对于中间业务进行分类,但分类结果各不相同。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约束力 以下是监管指标对普通信贷业务与理财产品的适用方法,详见表2。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由于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对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而当前的监管体系的计算项目大都以资产负债表项目为准,由此产生了当前监管体系对理财产品约束力较小的情况。

银行是风险和利益的统一体,而银行监管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让银行放弃部分利益来预防风险。在现行的监管规则下,受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约束,信贷业务的扩张遇到了瓶颈。与此同时,理财产品却在监管约束少的优势下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也埋下了很多的风险隐患。更有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攫取利润,利用理财产品的监管漏洞转移信贷资产。

(三)银行理财产品会计规则存在的问题 目前,理财产品的记账规则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以此产生了会计实务中四种处理方法的局面,各银行针对模糊的会计规范,采取最有利的记账规则处理理财产品,违背了会计可比性和可靠性的信息质量要求,也为监管工作、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了困扰。因此,理清理财产品的经济实质,确立正确统一的记账规则迫在眉睫。

(四)银行理财产品表外核算的弊端 (1)理财产品销售的不负责行为。当前银行销售的代售类理财产品并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造成了银行对于其销售的理财产品不负责任、不受约束、不考虑风险的“三不”行为。在 2008 次债危机的教训当中,国外银行也承担了这样的角色,将风险极大的次级抵押债券销售给社会公众,却定位于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愿对其风险进行相应的管理,很容易让弱势的社会民众蒙受损失。此时,可以通过会计规则的修改让代售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纳入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当中,对其迫使其销售理财产品的同时更加关注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有选择性的推荐给社会公众, 这无疑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良性发展都是有益的。(2)理财产品金融监管失效。当前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主要围绕信贷资产监管展开,对于表外理财产品的监管约束力少之又少。因此,利用理财产品逃避监管的方法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利用理财产品转移“信贷资产”出表,逃避监管。(3)披露内容规范过于简单。而我国对这些缺乏明确的规范,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计方法一般只进行原则性的说明,并没有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风险等模型进行分析。对于理财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只简单的提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支出的总额,而没有更详细的说明。

二、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及监管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在银行同购买者签订理财合同的时候,法律事实成立,表明债务债权关系存在。在实际活动中,银行对理财资金的投向拥有控制权,由银行亲自履行投资行为,符合“拥有或控制”的条件。如果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客户已经发生付款行为且付款金额确定,符合“流入或流出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第二条规定。足见,代客理财的金融产品符合会计确认标准。综上所述,可以对自营类理财产品进行表内核算,设立“理财资产”和“理财负债”科目,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核算。

对自营类理财产品,应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表内计量,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表外披露。如果表内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各银行代售类理财产品内容差异较大,很难找到产品相应的市价,则只能按照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此时,违反《会计法》按照事实记账的精神。采用历史成本记账,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理财资产”,并按交付信托公司的资金计入“理财负债”项目,类似保险公司的会计记账方法。考虑到理财产品投资一般风险大、波动性大的特点,在小范围内的价值波动并不需要银行担负责任,因此,可以在表外对其公允价值进行定期的披露。

(二)银行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会计披露要求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间业务的规范法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是一部对中间业务初步规范的法规,明确提出了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并详细说明了包括中间业务的准入条件、申报办法、中间业务在内的相关内容,要求各银行加强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中间业务的统计情况,并提出了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其证券业务。2007 年 7 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银行在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中间业务各项余额等信息。2010 年 8 月,银监会编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72 号文”)下发,要求在 16 个月内,商业银行在《通知》之前发行的存量表外信贷资产都要转入表内,并按照 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2011 年 1 月,银监会又修改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将衍生产品具体内容介绍和风险尽可能详尽的告诉投资客户,并且在财务报告中必须以明显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财政部对理财产品的会计披露规范根据财政部 2002 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该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和风险头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重要会计政策主要包括:(1)公允价值相关信息。包括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技术和采用该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数额。(2)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3)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例如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等。(4)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经逾期或者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包括该资产的期限分析、减值时所考虑的因素等。(5)风险信息。企业应当披露其金融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其到期日分析等,也应当分析其市场分析,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等。

根据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当披露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初始和后续计量时的金额。主要涵盖以下内容:在报表的附注中,应当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以及产生原因、期初期末的余额、预期补偿金额;或有负债的形成原因及财务影响、获得补偿的可能性;重要的未决诉讼与仲裁。

(四)从决策有用观看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必要性首先,为了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利益,需要改进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由于理财产品的高创新性使得存款者很有可能对其运作方式和风险难以了解,而其高风险性又决定了理财产品出现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购买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很有可能蒙受损失。如果银行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更多的信息,则可以帮助购买者更好的做出购买决策。其次,为了上市银行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加强理财产品风险信息的披露。股票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而理财产品所埋下的隐患和风险会对整个银行未来发展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财务报告中对一年中投诉率最高的理财产品进行披露,并汇报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案件情况。再次,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需要加强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银监会的监管目标促是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监管部门通过对社会公众普及财务报表的查阅方法,并对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加以约束,可以协助公众深入了解银行业务,这对于银行的健康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如果可以把表外理财产品纳入到表内核算或者更加详尽的披露理财产品信息,则可以起到约束过度金融化的作用。将表外理财产品纳入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其资产和负债,可以使其受到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指标的硬约束,也能够按时进行减值准备,防范风险。出于各种指标的限制,银行也不会肆无忌惮的发放该类理财产品,损害购买者利益。

三、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政策建议

(一)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制定原则 本着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设立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以下原则: (1)重视对理财产品会计信息的披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加强单独对理财产品的披露; (2)确认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 是为社会公众、投资者、银行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服务。

(二)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从购买者的角度出发,在附注中单独披露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情况。设立存款者关心的理财产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三部分。基本情况介绍本年度理财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基本形式,披露本年度新增类型的理财产品;收益情况披露各类理财产品总体收益率,收益率前十名和后十名理财产品的名称及收益率情况;风险情况披露报表日理财产品公允价值情况,对于亏损较大的产品进行单独情况说明。第二,从监管的角度出发,在监管报表中设立理财产品评估指标。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设立理财产品发展评估指标,包括基本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三个部分。基本情况包括数量、产品类型以及今年新增理财产品的内容介绍,并对各类产品的销售增长率进行披露;在收益情况中,披露理财产品的利润率信息;在风险情况中,披露收益后十名的理财产品名称、收益率和原因,列示当前持有的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对其中有重大风险的项目进行披露。

(三)会计信息基础上改进金融监管规则 (1)利用会计信息加强监管。会计的本质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企事业单位真实的经济活动。因此,本文在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规则(包括记账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过程中,始终秉承事实记账为第一原则,让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更好的体现在利益相关者的面前。

将自营类理财产品入表后,计入“理财负债”科目中,下设二级科目为“银信合作产品”、 “衍生金融产品”等, 以更清晰地对不同性质代客理财的金额进行列示。针对不同性质的自营类理财产品,金融监管部门应分别对待:一是银信合作类自营类理财产品。这类产品的本质是委托贷款,应视同普通信贷业务,并纳入贷款的监管体系当中,也对其进行存贷比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等。二是金融工具类自营类理财产品。这类产品的本质是代客投资金融工具类产品,如果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且低于保本额时,应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风险;如果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出于对声誉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防范,应按“理财负债”余额计提一定数量的拨备。通过拨备的管理让银行对于理财业务的开展更加谨慎。

(2)会计信息之外的监管规则改进。理财产品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银行作为合同的制定方,试图通过免责条款的设定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但对购买者的权益造成了威胁。虽然合同上的免责虽然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免责,但让银行有恃无恐,销售不负责任的理财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应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相应的监管。一是监管部门应对银行止损政策、客户赎回等条款介入管理,用干预的手段保障购买者的权益。针对每类理财产品,出台相应的止损办法,避免理财产品亏损过大;对于处于亏损期的理财产品,如有客户需要赎回的,应给予适当的退出机制。二是监管部门应对理财产品总体的收益率应予以监测,约束银行夸大收益率的行为。银行对于每一款理财产品均设有预计收益率,预计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之间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从大样本角度来看,所有理财产品的实际加权收益率应与预计加权收益率之间相差不大。如果相差过大,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银行有夸大收益率、隐瞒风险之嫌。三是对代售类理财产品设置准入门槛。该类产品不满足入表核算的条件,因此只能在表外进行披露。但为了防止银行不负责任的销售金融产品,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注意防范,对其所售产品设置审批制度或者准入标准,以减少社会公众的损失,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保障银行业的声誉不受影响。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估值方法范文第5篇

市场定位如何实现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就必须服务并服从于自己的市场定位,即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发现和挖掘潜在客户。通过市场细分,找准目标市场,进行目标营销,实现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一个人一个尺寸”。懂得谁最有可能成为银行的服务主顾,然后由专业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与评估,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依据客户理财目标,帮助其制定出可行的理财方案。总之,为中小客户和城市居民理财是商业银行的基本理财定位。

国际领先银行理财业务根据客户的不同,总体上有两个层次的理财服务。

第一层次是针对较为大众化的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属于零售银行业务。它除了提供对于个人的存款、汇款、信用卡、消费信贷等基本银行业务外,还会提供证券、保险、税务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理财服务以及相应的咨询服务。银行配备专业的理财策划师,并且有各个领域的专家队伍在其后面作为专业顾问。大众化的理财服务也会细分贵宾服务,贵宾客户能得到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更多的服务内容,但总的来说还是处于一种零售业务的范畴。

第二层次则是针对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业务。作为财富管理的“宝塔顶层”,私人银行业务在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历史。私人银行是专门面对富有阶层的个人财产管理与投资服务,客户门槛为个人金融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者。私人银行最重要的特点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服务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等广泛领域,有专职财务管理顾问提供一对一服务,产品组合个性化。私人银行业务作为国际领先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高端产品,极具特色,吸引了众多最有价值的高端个人客户。而私人银行业务也为国际领先银行个人业务中利润率最高的部分。

银行若能将个人理财服务与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将有助于维持银行的整体竞争优势:创造交叉销售的机会,占领更多市场份额,增加银行收益;通过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个人理财服务,银行可以成功融入客户的日常生活中,逐步与客户建立互相信任的终身关系,从而降低目标客户的流失率;业务处理流程的自动化程度提高,实现了银行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使银行内部能够更高效地运转。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正视政策限制和经验不足的现实,循序渐进地发展业务:立足于中端客户,进而不断开拓高端客户;增加咨询服务,提供理财策划,进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性化的理财顾问;逐渐完善作为零售业务的个人理财服务,进而在适当的时机推出私人银行业务。

“零收益”事件成分水岭

银行理财业务在2007年经历了“井喷”式的发展,。然而,正是这个去年发展最快的业务,目前面临着最多的质疑。

自理财产品推出以来,其赚钱效应被各家银行过分发掘,而银行自身全然不觉这种做法正在对它的信誉构成伤害。在整个2007年,收益率在6%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占比高达60%以上,而我国一年期贷款利率就已达7.47%,并且2007年是我国股市上涨幅度最大、投资者收益最丰厚的一年。2008年理财产品市场的转折,除去中国宏观调控,A股市场股指腰斩,美国次贷危机等因素外,还因为“零收益”事件。这不仅成为行业发展的分水岭,也将中国理财产品市场长久存在的诸多重大问题再一次摆在业界的面前。

而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随着更多的问题暴露出来,银行理财产品的信任度正在快速下滑,这有可能影响到理财产品的发展。

客观地说,在理财业务迅速膨胀之后,银行一定会面对初期粗放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和困扰。这是必然的,同时也是发展中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诸多的质疑和不信任开始伤及银行的信誉,银行理财业务下一步该往何处去,已经是银行不容回避的问题。根据银监会对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的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

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同时,部分银行在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没有对所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处置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

未有效开展客户评估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和相关宣传品不能充分揭示风险,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而是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

缺乏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 部分商业银行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产品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

销售人员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缺乏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充分了解,缺乏对所推介产品风险特性的理解。

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投诉登记统计制度,缺少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善。

从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和客户需求来看,社会对银行理财服务的需求绝不仅仅是购买几个银行理财产品,或仅仅是为了赚取高收益,而是需要包括教育、保险、医疗、住房、投资、分散风险、移民、甚至财产的继承等一系列的投资管理和人生财务规划。因此,为客户提供综合的财富管理,最大限度地为客户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才是银行理财业务今后的发展方向。正如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所言:正是因为看清楚了这个大方向,监管部门才坚定不移地推动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引导这个市场逐步向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而只有看清了这个大方向,商业银行才会知道今天应该推出哪些理财产品以及应该提供哪些服务;而今天卖出的每一个理财产品,都应当是在为财富管理做铺垫和准备。

从这一角度来看,针对目前银行理财业务的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纠偏已十分必要。所谓纠偏,就是要吸取前一时期产品销售中只重收益甚至夸大预期收益而不重风险带来的教训,树立银行理财业务以资金安全为第一位的共识,回到以稳健为本的基础上来。同时要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银行理财产品不是炒股票、买基金,如果要博取高风险下的高收益,就不应当到银行来。所谓调整,就是要认真思考银行在理财市场上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重新确立在理财市场中的定位;要明确银行理财绝对不等于简单销售理财产品,银行也不能满足于简单销售理财产品,而应当以综合化、个性化为方向逐步向财富管理迈进。

银行理财产品选择策略

相对于证券市场和银行储蓄而言,银行理财产品具有收益和风险适中、保值能力强的特点。投资者即便将资金交给银行掌控,也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并适时调整。

按照投资方向进行分类,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上的投资品种大致有五类。

第一类是结构性理财产品,一般挂钩汇率、商品、股指等,产品属于浮动收益类别,一般不以理财本金作投资,仅用利息部分,大多为100%保本,产品收益与挂钩标的有某种关系,通过公式等反映在合同上,会出现收益为零的情况,但也有获得高收益的可能,风险相对较大。

第二类是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该类产品一般是不保本浮动收益类,多为投资港股、欧美股票、商品基金,资金全额投资该类标的,风险相对较大。

第三类是新股申购类的理财产品,目前是市场上数量最多的理财产品,产品不保本,直接和新股申购获利有关,风险中等。

第四类是各类信托项目的理财产品,虽然产品不保本,但产品收益较为稳定,风险相对较小。

第五类是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各类股票、债券、票据为投资方向的产品,收益也是和投资情况直接有关,债券类风险较小。

那么,应该如何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选出一只合适的产品呢?但是,要实现利益最大化,投资者就应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综合权衡流动性、安全性及收益性。不妨再从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考虑因素入手,对不同银行理财产品作一比较分析。

流动性――荷兰、广发行、浙商银行可提前赎回 从提前赎回条件看,有66.7%外资银行能保证20%以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提前赎回,而中资银行只有广东发展银行和浙商银行两家能达到同样标准。而且一些中资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不按照合同强行提前赎回,银行不向投资者支付任何收益,同时还要扣罚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投资者连本金都要损失一部分。中外资银行提前赎回条件的差别和其投资期限是有关系的。以荷兰银行为例,其理财产品期限长,因此当投资者急需资金时,可提前赎回的条款能帮助投资者及时抽回资金。影响提前赎回的另一个因素就是投资方向,信托类理财产品通常不能提前赎回,而打新股产品赎回较为方便。随着理财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银行也开始以高流动性作为卖点,赎回条件越来越灵活。

安全性――德意志银行、华侨银行100%保本 总体上看外资银行理财产品中保本产品的比例高于中资银行,55%的外资行有95%以上的产品保本,其中,德意志银行、华侨银行所有理财产品均能100%保本,无论产品到期收益率如何,资金都不会遭受损失。当然外资银行也有例外,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的保本型产品占全部产品不到一半,全部为风险高、收益高产品。而中资银行还没有一家银行能保证90%以上产品保本。如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600015 )都曾推出一些92%、95%、98%保本的理财产品,并事先明示“产品是可能有亏损的”。更多中资行理财产品干脆直接注明“不保本”。

收益性――工行、建行、中行、民生银行公布及时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通常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以前投资者普遍认为,中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不如外资银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目前中资银行资产管理类产品收益率并不输给外资银行。收益率的差异更多地体现在了不同类型理财产品之间,比如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率较高,而债券类产品一般收益较低。需要注意的是各个银行公布收益率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工行除了固定收益产品无须公布浮动收益率外,其他浮动收益产品,每周都会在网站上公布收益净值和收益率。民生银行则会每月在报纸上公布正在运作的产品收益。建行、中行也会在网站上公布理财产品的净值。但是一些银行不公布投资收益,需要打电话询问。

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方,应该明确:一是要向投资者全面介绍产品的基本情况、性质特点,复杂的产品可以举例、进行情景模拟分析,让投资者明白自己买的产品到底如何运作;要规范自己的理财产品营销行为,避免用一些看似专业,但投资者搞不懂的方法夸大收益率。二是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让投资者清楚会遇到哪些风险,收益会受到什么影响,甚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赎回。现在,有的营销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大肆渲染、夸大收益率,但对可能遇到的风险却一带而过、含混不清。在这种情况下售出的产品,如果一旦出现零收益或者是收益不理想的情况,银行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银行能够尽到售前进行风险提示的责任,即便收益不理想,投资者也不会对银行横加指责。毕竟,资本市场的动荡起伏根本无人可以预测,产品的设计和运作以及最终的收益率高低,体现出的是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可以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来检验的,但职业道德却是银行提高诚信、增加客户忠诚度的重要砝码。

总之,投资人应该知道理财产品怎样买,而银行也应该明白理财产品怎样卖,当两者都守好自己的本分,在充分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买卖关系才会更加牢固,最终走向共赢。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相关链接:现行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方法很多,除去前文中提到的按照投资方向划分之外,此处再介绍投资者在选择时最常用的另一种基本分类,即按标价货币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的标价货币,即允许用于购买相应银行理财产品或支付收益的货币类型。如外币理财产品只能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只能用人民币购买,而双币理财产品则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

外币理财产品 外币理财产品的出现早于人民币理财产品,结构多样,创新能力很强。外资银行凭借自身强大的海外投资能力,在这一领域表现极其活跃,并提供了多种投资主题,如新兴市场股票、奢侈品股票篮子、水资源篮子股票等,帮助投资者在风险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把握资本市场的投资热点。

人民币理财产品 伴随近年来银行理财市场的蓬勃创新,在基础性创新方面,各家银行将投资品种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延伸至企业短期融资券、贷款信托计划乃至新股申购等方面;在差异性创新方面,流动性长短不一而足,风险性则由保最低收益到保本再到不保本,品类齐全。从投资方向分,最常见有债券型、信托型、新股申购型和QDII型。

债券型,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产品,是风险最低的银行理财产品之一。比起购买单期国债来说,这类理财产品通过各种债券搭配来提高收益率,投资期限短,因此更具投资价值。

信托型,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回购的信托产品或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

新股申购型,集合投资者资金,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提高中签率。

QDII型,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将人民币兑成外币,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到期后将本金及收益结汇后返还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