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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我国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包括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在当前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提高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两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积极性高涨。然而,境外投资是一种国际战略行为,除了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对法律制度(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风险规避能力外,还需要政府给予相对完备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证投资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运行。本文拟分析我国境外投资的相关界定及立法体系现状,并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
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是两个相关联的概念。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而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无论是新设还是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企业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享有收益,使投资取得更大的回报。从现实来看,谁实际控制了企业,成为事实上的决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种收益。除了新设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业的控制权,一般需要通过控股权取得,而控股权是由收购股权实现的,因此作为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购与兼并(即境外并购)便成为了眼下多数企业境外投资热衷的模式。
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
为支持企业境外并购,我国政府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这些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类别。
(一)产业和贸易政策
在产业和贸易政策方面,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前期报告、项目审核到撤销境外投资,为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务部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了保留商务部对少数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外,大部分权限下放到省级,同时大大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收购项目和境外竞标项目。
(二)政府服务政策
在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商务部等有关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设和完善境外投资信息平台,开展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实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并成立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中心,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权威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指导。
此外,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分别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和(三),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网对外正式161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指南》既介绍了所在国(地区)与投资合作有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官方统计数据和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又指出了我国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企业以必要提示和建议。
(三)金融支持
从金融支持来看,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2004年10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双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如果企业由于资金等问题,无法承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任务,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后,相关部门陆续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2008年12月,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汇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规范。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了《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不断放松外汇管制,简化外汇管理审批流程。
2005年8月,国家外汇局《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次年6月,外汇局不再对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且允许境内投资者先行汇出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2009年7月,国家外汇局《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进一步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五)税收政策
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规范相互协商程序,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解决税务纠纷,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服务,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
(六)特殊类别专项立法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海外投资,相关部门出台了单项法规予以规范,包括《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而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更具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简要列出了我国现有的规范企业境外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散见于各类部门规章中,数量还比较有限,有一些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需要将境外投资领域某些带有根本性质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立法层级,制定统一完整的《境外投资促进法》、《境外投资责任法》、《境外投资规划法》(包括产业政策、投资主体、投资地区、投资行业的规划)、《境外投资保险法》等等,改变境外投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的现状。
第二,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强调商务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角色,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专业监管部门的分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积极促进、大力服务、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与共享,相互配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效率,使企业的各类境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指导,明确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气和重要矿产资源等领域、先进制造业领域、对外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导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为提高和保护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制定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以便使境外投资的企业能够尽快地享受税法规定的间接抵免优惠。此外,应充分发挥和其他国家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应通过外交等手段与合同国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所得税以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充分考虑其对外投资的特点,改进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顺利开展。
第五,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并放宽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第二,政府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赋予适合条件的并购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第三,积极推进投资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组成大型跨国企业;第四,进一步构建适合投资业务的合理开放的融资环境,鼓励投资公司通过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给予企业境外投资以必要的融资支持;第五,明确重点项目,给出定量标准,在给予重点项目以信贷支持的同时,也照顾到非重点项目的海外拓展。
总之,为了给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需要尽快建立起企业境外投资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可喜的是,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已以更积极的姿态加快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体系的步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政府对境外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之路将会越来越广阔,脚步也会越来越稳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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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和外债管理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
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四)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以境外投资为目的从事国际商业融资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国际收支情况的变化,扩大境外投资被提到更高的议事日程:一是经过多年发展,企业已经初步具备了境外投资的能力;二是国内资源、能源、环境的硬约束,要求我们加快海外扩张;三是国际贸易摩擦、市场分摊成本的因素,驱动我国企业通过境外布点进行“贸易转移”;四是扩大境外投资、从而促进资本项目平衡,是解决当前我国国际收支面临问题的主要渠道;五是一些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鼓励政策,构成吸引我国企业投资的外部原因。
企业境外投资主要是市场行为,必须由企业自主决策。但纵观各国海外投资发展历程,企业大规模海外扩张都离不开政府支持。我国目前对企业的境外投资还是以“管理”为主,有效的扶持政策尚不多见。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大体如下: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商务部、商务局系统负责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管理;而外汇管理局则负责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事宜。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实施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在中方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及矿山等、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务院核准。投资用汇5000万美元及以上,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金额小于以上规定的项目,一般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的主要管理规定是《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该细则主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安全状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投资方向、区域分布等,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其中许多条款有助于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避免意外损失。
外汇管理局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变动频繁。近年来,政策的基本趋势是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更多便利。目前,在企业用人民币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投资方面,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事实上,在外汇储备迅速膨胀的背景下,作为“藏汇于民”政策的主要方面,外汇局甚至希望企业多多购汇,分散外汇持有。但是,由于企业境外外汇资金通过结售汇的形式调往国内(比如,境外上市筹集的资金)可能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因此仍将受到外汇管理局的严格管理。
政府及各有关机构在境外投资信息提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商务部的《国别贸易与投资环境报告》详细介绍了各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经营壁垒、退出壁垒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官方网站提供了主要国家的国别投资环境状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各国的政治风险进行了评估。
下一步,政府支持企业境外投资,主要还是围绕着以下方面展开:一是继续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基本信息;二是在彻底解决企业境外投资换汇问题的同时,更多考虑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融资问题;三是继续通过无偿援助、援建,带动企业“走出去”;四是通过政府建立各类基金,组织企业海外投资;五是通过各种渠道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政策风险。
年初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各界流传将组建直接隶属国务院的“国家外汇资产投资公司”,负责外汇储备的多元化管理使用。该公司成立以后,其投资方式必然与现有外汇管理局通过一些商业性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所从事的组合投资模式有所区别。同时,为避免“二次结汇”问题,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不可能如很多人期待的那样,用于支持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而是主要用于境外投资。
有观点认为,“国家外汇资产投资公司”可参照新加坡淡马锡政府投资公司(GIC)模式进行运作。近几年,淡马锡高声调、高姿态、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活跃的明星企业。尤其是随着淡马锡在中国内地投资增多,对淡马锡经营模式及经营业绩的赞誉声迭起,很多人视淡马锡为国有投资公司的成功典范。不过,对淡马锡模式也存在一些质疑之声。
首先,根据淡马锡首次披露(2004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过去30年里,淡马锡平均每年为股东提供了超过16%的总投资回报率。然而,在1993年到2003年的lO年间,淡马锡的股东平均投资回报率只有3%,而同期世界500强企业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达到13%。
其次,淡马锡控制了新加坡国民经济的主要命脉,由于它的高度垄断地位,使新加坡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损失了整体经济效率。
关键词:地下钱庄;交易动因;治理;案例
一、地下钱庄交易动因财务分析
1、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提高资产收益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拥有的财富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全球配置资源,以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而目前我国对个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还未完全放开,个人境外投资、购买房产等需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因此,部分人铤而走险,通过钱庄交易将资金转移境外。通常,地下钱庄交易佣金比银行要高,为交易金额的0.1%左右,但境外资产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3%以上。案例1: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股市或收益汇回。境内居民周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通过本人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7笔共8785787元人民币。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外账户向周某在香港的证券账户支付6笔,金额共计7811410港元,周某将该项资金用于投资香港股市;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外账户向香港的某公司支付两笔,金额共计347398.28欧元,用于周某偿还该公司债务,周某之前从该公司借入资金用于投资香港股市。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对个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尚未完全放开。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境内个人只能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现实情况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提供的产品一般门槛较高,且品种有限、额度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需求。同样,因境内个人不能够脱离“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独自在境外投资,前期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出境外的投资,投资的本金和收益自然也无法正常汇回境内,一旦需要调回境内使用,也只能选择地下钱庄。案例2:境内个人境外购买房产。境内居民刘某于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通过本人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7笔共计13550996.3元,地下钱庄控制的澳大利亚某公司账户向刘某的儿子在澳大利亚的账户支付款项7笔,共计2564535.9澳大利亚元。刘某儿子用该笔款项在澳大利亚购买房产。案例分析:境内居民境外购买房产属于资本项下的对外投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未对境内居民境外购买房产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个人境外购买房产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将资金汇出。另外,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这对于购买房产等大额支出,根本无法得到满足。
2、逃避税收,获取高额违法收益
资金通过地下钱庄交易,脱离了外汇局、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交易客户付给地下钱庄交易金额0.1%左右的佣金,但却偷逃了高额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案例3:进口电子产品,逃避进口增值税。赵某从香港客户购买一批手机,货款为9206376港元。2015年6月,赵某通过本人境内银行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上述货款7笔,金额共计7404427元人民币,对应地下钱庄的香港账户向香港客户支付上述货款9206376港元。赵某从香港客户购买的该批手机,未经过海关报关,而是通过背包客捎带等方式进境。案例分析:赵某从香港客户购买的该批手机,通过背包客捎带等方式进境,未正常报关,因此没有报关单,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向香港客户付款。按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手机的进口关税为零、增值税率为17%,也就是赵某通过背包客捎带等方式进境、地下钱庄付款的方式,逃避了17%的进口增值税,税款达120多万元。案例4:进口木材,逃避进口增值税。张某向越南人黄某购买木材,货值40760256081越南盾。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向黄某支付上述货款。张某通过姐姐和爷爷的账户分15笔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共计12230757元,对应黄某在越南的账户收到地下钱庄账户支付的15笔款项,金额共计40760256081越南盾。案例分析:张某向越南人黄某购买木材,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但未办理报关,海关无法代征进口增值税。按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进口板材、家具料增值税率为17%。张某进口木材采取不报关、通过地下钱庄付款的方式,偷逃进口增值税达200多万元。案例5:销售商品,逃避企业所得税。郑某将皮具出售给香港某公司,货值共计15200000港元。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该香港公司在香港支付给地下钱庄控制的兑换公司30笔,金额共计15200000港元,相应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向郑某的5个账户支付人民币30笔,金额共计12255225元。案例分析:郑某与香港公司的皮具交易,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但未办理报关。郑某通过邮寄、捎带等方式将皮具出境。该笔销售款,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郑某个人账户,自然也就不可能计入公司的销售收入。按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25%,郑某出口皮具不报关,通过地下钱庄收款,偷逃企业所得税达300多万元。案例6:境内旅行社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境外商店的高额旅游购物回扣,逃避个人所得税。周某为境内某旅行社负责人,该旅行社常年组织旅行团去香港购物游。2015年8月,香港余某在香港支付给地下钱庄控制的资金兑换店3笔,金额共计4860267.31港元,对应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向周某支付3笔,金额共计400万元,以上资金是香港的四家购物店给周某所带旅行团在香港的购物返点。案例分析:周某带团在香港购物,获得境外商店的高额购物回扣。按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若正常汇回国内结汇,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周某通过地下钱庄收取高额购物回扣,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80余万元。案例7:向境外转移境内劳务报酬所得,逃避个人所得税。香港居民陈某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将其在中国境内拍戏的片酬通过本人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43笔,共计1700万元,其在香港的账户从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对应收取14笔,共计20218241港元。陈某无法提供境内片酬1700万元的完税证明。案例分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陈某未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劳务报酬所得,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偷逃个人所得税款679.3万元。
3、地下钱庄手续简便,降低时间成本
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无须审核材料,且资金实时到账。当人们急需划转资金时,往往选择通过地下钱庄交易,降低交易的时间成本。案例8:支付境外手术费用。境内居民钟某于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通过本人境内账户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支付4笔共3000001元人民币,对应其弟在澳大利亚收款3笔共648268澳元,该款项用于支付钟某父亲在澳大利亚的手术费用。案例分析:钟某父亲到澳大利亚手术,需向境外支付治疗费用约60万澳大利亚元,因不能及时提供境外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无法在银行办理,为不延误治疗选择通过地下钱庄汇款,达到及时治疗、降低交易时间成本的目的。
二、地下钱庄治理
对于地下钱庄的治理,要从客户交易的动因分析,厘清交易的成本和收益,既要考虑到我国目前还处于外汇管制的现实,也要考虑到居民越来越强烈和频繁的外汇交易需求,采取“堵”与“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治理。一方面保持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从金融供给侧出发,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体系服务能力和效率,利用市场手段压缩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
1、从源头打击非法交易
境内个人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交易,更多是因为其源头交易的非法性,如偷逃税款。因此,要对地下钱庄保持高压打击的态势,外汇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注重从源头上打击非法交易,消除地下钱庄交易的潜在需求。
2、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扩大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试点范围,不断满足境内个人合理的境外投资需求。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对涉外小额贸易实施便利化措施,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的前提下,提升小额贸易通关效率。三是逐步提高个人购汇额度。
3、加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
一是加强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与企业和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使企业和个人了解外汇政策,遇到相关业务知道如何办理。二是加强打击地下钱庄工作的宣传,使公众认识到地下钱庄交易的危害性,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明确参与地下钱庄交易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4、提高金融体系的服务能力和效率
一是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批准更多符合条件的货币兑换机构,鼓励更多的城商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开办结售汇、汇兑业务,增加金融体系服务能力。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更多满足涉外主体资金需求的服务,切实满足小微企业外汇资金需求金额小、交易频繁、时间紧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延伟:疏堵并举治理地下钱庄[J].中国外汇,2017(7).
一、人民币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问题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管理仍然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项目审批方式,要求若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形式为现汇,应要求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汇资金来源。在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由于资本运作内在需要以及境外投资立项审批的时滞因素影响,常常会出现投资主体变更投资方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求重新进行审批。但是很多投资主体为了一己私利,尽可能减少为行政审批成本,境外投资时更多的会选择非正常渠道。因此当前的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工作在投资主体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下,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真正价值。
(二)境内投资主体的监管问题
目前,很多境内投资主体并没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将对外投资的外汇形式擅自变更为人民币,有效的逃脱了管理部门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约束机制缺乏有效性,导致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力度不足,很多境内投资主体容易钻管理以及政策上的漏洞,常常会出现可在周边地区或国家进行人民币可兑换现象,以及将人民币资产进行非法境外转移造成资本外逃现象。
(三)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风险防范问题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受到外汇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广大居民对于外汇业务的接触和了解有一定提高,但从总体而言,了解不全面,对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认识以及把握不够。目前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升高,人民币不断升值,人民币境外投资的收益极易受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鉴于此背景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性也越来越高。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境外投资政策的建议
(一)实现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的备案制管理
科学、完善的行政许可管理体系可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使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发挥到极致,促进对外投资以及对外贸易的便利程度。应遵循风险可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力度,尽可能减少行政性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性审批的规范性,并且逐步实现外汇来源审查的备案制管理。针对现阶段我国人民币境外投资的现状而言,实行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是最为理想、有效的管理制度,审批制管理比较适用于国家垄断产业、大额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稀缺资源行业、援外项目以及国民经济命脉产业等;而备案制管理则比较适用于小额境外投资、夕阳产业、纯带料加工项目以及小型企业等。
(二)规范人民币境外投资行为,加强监管
应允许投资主体在境外实体经济投资中采用人民币形式,若在管理完备以及制度健全的条件下,应大力支持企业在周边地区以及国家采用人民币投资,适当降低人民币流出境外的监管限制。首先国家应尽快出台有效的人民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人民币境外投资的风险审查、利润分配、投资来源等内容,提高相关管理部门操作的规范性。通化市应适当控制人民币境外投资的规模,确定合理的人民币对外投资总额,尤其是一些投资较大的行为,应注意加强监管,避免出现本币流失现象。其次对于人民币境外投资的重点和范围应作出具体规定,就目前而言,应规定在具有完善的人民币结算机制,法制较为健全、经济以及政治环境相对稳定以及社会信用基础较好的周边地区或国家。
(三)加强代客理财的市场监管,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