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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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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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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通常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垫头交易”或“证券信用交易”,指投资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给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利用借入的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融资融券交易属于保证金杠杆交易模式。融资交易,又称买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上涨而自有资金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买入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卖出该证券以所得价款来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又称卖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下跌而自有证券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买入相同种类和相同数量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费用。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

(一)财务杠杆性。财务杠杆即“以小博大”效应,是融资融券交易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可以用较少的本金获得较大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意味着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可能。

(二)双重信用性。融资融券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券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转融通业务。因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层次的信用关系: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券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

(三)资金融通性。流动性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保持平稳顺畅的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有利于金融市场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推陈出新,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

(四)宏观调控性。融资融券交易最常用的的宏观调控手段是调整保证金的比率。当股市处于持续上涨态势并且市场投资氛围较浓时,为了防止股市过热以及出现经济泡沫,可以适当地提高保证金比例,以限制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相反,当股市处于持续下跌态势并且投资者对市场不看好时,为了带动金融市场活跃,可以适当地降低保证金比例,以增大融资融券交易规模。

三、融资融券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一)交易模式的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买入证券前须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前须有足额证券。然而,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会上涨但手中没有足够多资金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以购买证券;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但手中没有证券或没有足够多证券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以卖出证券。

(二)提供担保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而且存在借贷关系,一般而言,投资者应该事先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还应该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给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三)承担风险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可以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意证券,并且风险全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只可以买卖证券公司约定范围内的证券,当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试点准备。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制度正式在我国启动。同年,8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范了融资融券合同签订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出台《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融资融券被列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在开立账户、担保品和逐日盯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并推出了股指期货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终于将要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

(二)第二阶段:步向常规。2010年3月31日,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正式向国泰君安等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自当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融资融券交易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首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90只成分股,即当时的上证50指数的50只成分股和深证成分指数的40只成分股。2011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获,并自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大陆的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走向常规。之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只数开始增多,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家数也开始增多,这都表明了总体上我国的融资融券市场呈现稳步成长的趋势。

五、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实施原则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选取一家交易所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交易所会员须是符合资格的证券公司。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应该依照会员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来办理。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股(份)或者其整数倍。为了防范控制信用风险,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既可直接用资金还款,也可通过卖出证券的方式还款。投资者卖出融入的证券后,既可直接归还同等数量的相同证券,也可买券还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用于买券还券,不得另作他用。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该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参考文献: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许多人将融资融券视作救市手段。推出融资融券的本意是发挥市场定价功能,提供融资与融券工具,将过于乐观与悲观心理作用下扭曲的价格恢复到常态。

上述说法也许并不可靠。既要防范杠杆风险,又要发挥救市作用,在目前的现实土壤中,融资融券恐怕难以完成这样的“历史使命”。

倒是有相反的例子,证明融资融券不仅不能稳定市场,反而会助涨助跌。1929年美国股市大挫,美国政府总结教训,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1934年美国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七章专门对融资融券作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融资融券规模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防止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这是熊市中的去杠杆化过程。

我国政策制定者汲取总结了前人经验,考虑到这一投资工具存在杠杆化风险,虽然能活跃交投,也能够助涨助跌,因此对融券做空作出严格的限制,使得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成为仅能做多的“跛脚鸭”。

在融资融券首次联网测试前的10月17日,相关权威人士申明,“我国的‘融券交易’并不等于‘卖空交易’,即将推出的业务试点中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再卖出,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为避免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设定了比较严格的监管规则,包括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会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等。

融券做空功能由此受到严格限制:首先,做空者必须先买进股票,不能裸做空;第二,卖出的价格受到严格管制,做空者打的是明牌,暴露于做多者的枪口之下。因此,除非市场提供高风险溢价,一般做空者不敢轻易入场。

这说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上没有卖空交易机制,投资者在有抵押、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借券卖出,更接近于抵押担保机制的下的准信贷行为。不过是借钱购券,充其量是个做空的雏形。

从融资融券的保证金率可以一窥融资融券的交易量“保险栓”性质。融资与融券的保证金和成本决定了风险大小和资金多少。目前出台的规则对于保证金要求较高,杠杆比例较低,并且有严格的强行平仓机制,如果按照市场传说的以7%~8%的资金融出利率,那么,融出资金的公司可以获得高过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无风险收益,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5.58%,收益将在2%~3%左右,大约相当于以往的银行存贷差,这是资金借出方的无风险收益,在熊市中也算得是证券公司的“及时雨”。

融资融券具有高保险系数,目的是在一定限度活跃市场交易。这一措施以融资为主、融券为辅;以活跃交易为主、以解决定价机制为辅;以盘活券商证券与资金为主,以扩张场外流动性为辅。说什么融资融券可以解决定价机制扭曲的问题,就相当于庸医治“罗锅”,不治本,专治标,用两块木板把“罗锅”前后一夹,治好“罗锅”,夹死病人。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这种业务将助长投机行为,加剧价格波动,并增加整个资本市场风险。而通过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银行、证券公司也逃脱不了被投资者连带损失的命运。

(一)信用交易对新股发行的介入的不对称性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二)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也不给任何通报,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

1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交易主体的风险控制

1投资者风险控制。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采用二级账户体系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利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2券商风险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3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三)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控制

1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人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2信用额度管理。(1)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商业银行做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保证金比利时时,商业银行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2)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管理。为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应限制单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3)投资者信用额度管理。规定最低保证金,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只允许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投资者开设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并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设立不同等级的交易限额。建议以一个季度为期限选择股票信用交易合约。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同样,在融券时,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以预防可能的未来风险。此外,应建立信用交易的资信评估制度,资信评估机构将把信用账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信等级。这是准确评价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授予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资格和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重要依据,以此实现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

3标的证券资格认定。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应该是质地比较好的中大型股票,盘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亏损的ST股票被剔除,涨幅太大或者换手率太高、已经有风险的股票也被剔除。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剔除有庄股嫌疑的股票,因为庄股一般股东人数很少,也应被排除在外。

(四)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

考虑到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及其效用的有效发挥是以市场预期机制的形成为前提的,没有一个合理和有效的预期机制,做空机制可能对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破坏作用或紊乱作用要形成有效的预期机制,必须从整体上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创新,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此外,由于市场波动与保证金比例呈同方向变化,保证金比率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具有杠杆效应,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控应成为中国证券信用交易监管的有效手段。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证券信用交易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大多建立了信用交易制度。境外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做法有三大类型:分散化的券商授信模式、证券金融公司集中授信模式和证券借贷集中市场模式等。在我国境内,证券信用交易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因此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以法律条文明确禁止证券信用交易。但随着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市场对于信用交易这一形式存在着强烈的需求,地下融资融券活动开始涌动。为了向客户提供信用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不挪用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而且,我国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积极推行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具备了充分有利的条件。这种情况下,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证券法》不仅删去了修订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而且修订后《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允许融资融券交易,从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打开了空间。制度上虽然允许融资融券交易,但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风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所以对信用交易的开展我国仍持谨慎态度。要求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对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信用交易也是一把双刃剑,证券信用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我国的证券市场曾经因为不规范的信用交易引起过证券公司的大洗牌和巨大的市场冲击。在启动信用交易的时候,应尽量发挥其有利的一面,回避其不利影响。下面从证券信用交易的利与弊两个方面探讨这种交易形式。

一、适时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信用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较,融资交易提供了一种财务杠杆,可以利用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同时,融券交易也提供了卖空的机制,有助于通过排除过高估价来提高市场效率。

首先,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只能“做多”的状况,单边“做多”的交易规则使得股票市场价格上涨时大家才能赚钱。而股价一旦下跌,交易量就会迅速萎缩,造成股价的进一步下跌,从而引发巨大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造成严重的后果。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改变这种状况,融资融券交易这样的“买空”、“卖空”。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形成了“做空”机制,将结束国内单一的“做多”格局。而且,系统化、规范化的信用交易,能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信用交易可以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通过市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不仅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供需量,而且可以活跃市场中沉淀的资金。保持证券市场的活跃,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适度的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进一步稳定健康发展。

其次,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参与者实现更多的赢利机会。

一方面,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来讲,证券信用交易无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由于信用交易增加了“做空”机制,在行情上涨时。投资者可选择“做多”:行情下跌时可通过“做空”回避风险。甚至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对于证券公司来讲,信用交易的开展。改变了以往业务比较单一,收入来源主要是佣金收入的状况。在现金交易情况下,证券公司主要收取的是佣金,如果市场行情下跌,由于交易量减少,势必影响其佣金收入。而开辟了为客户提供信用交易的业务后。可以保持稳定的交易量,而且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还可以赚取利息,所以信用交易的开展不仅可以保证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还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得额外的信用利息收益。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

最后,证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证券信用交易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以少量资金扩大证券资产实现杠杆效应的渠道。同样,证券信用交易也为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了利用融资融券比例对过度投机行为进行监管这一有效工具。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利用这种比例关系调控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价格稳定;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用交易的相关记录及时有效地了解相关信息,有利于控制风险,加强对市场监督和管理。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更不能忽视其不利的一面。不规范的信用交易会造成证券市场的风险,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弊端及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证金账户采取抵押贷款形式。

作为保证金账户抵押品的往往是投资者自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当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下降时,投资者抵押资产的价值同样也会下降,因此,保证金账户不可能获得充分的抵押保障,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所以,采取抵押贷款形式开立保证金账户,会增加信用交易的风险程度。

其次,风险来自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

杠杆效应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市场行情下跌时。它会带来负面效应,自动放大证券市场波动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资金的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比如。当股价从20元降至10元,如果是现金账户,损失的只是10元,损失率为50%,但如果是保证金账户,虽然表面上看也损失10元,但亏损率则为100%,另外再加上本金和利息,损失就会超过100%,亏损率50%与超过100%相比,在股市下跌时,信用交易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的现金交易,

最后,投资者面临在“保证金账户”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证券资产的风

险。

在信用交易中,要求投资者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数额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这样的保证金被叫做最低保证金。如果投资者不能满足补充维持最低保证金的要求,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卖掉投资者的证券直到维持保证金达到证券公司的最低标准为止。如果卖掉所有的证券资产还不能满足最低要求,投资者的账户就要被关闭。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信用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权。所以,证券信用交易这种方式可比喻为:要么是锦上添花,要么是雪上加霜。

正是由于证券信用交易存在着巨大风险,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允许这种交易方式的存在,但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特别是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

(一)在启动信用交易时,特别要重视培养市场的信用环境

首先,信用交易要以“信誉”为重。无论是需要资金的投资者,还是提供资金的证券公司,都要有良好的信誉。

其次,强化“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特别是信用交易的风险披露,监管机构要严格监管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

再次,不得将最低保证金设计得太低。要有一定的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保证金作为信用交易抵押,防止出现信用风险。

最后,对违反信用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严厉的经济惩罚,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信用交易的实施也是有基本市场环境条件的。如果市场并不稳定,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风险就会很大。因此,创造基本稳定的市场环境是保证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重要前提。

(二)在信用交易的实施上应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单一的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首先。参与信用交易的投资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

证券信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在向市场推广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养,让投资者在充分认识潜在风险的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掌握必要的防范和减少风险的知识。同时,积极完善投资者保障措施。

其次,加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分工合作。加强沟通与协调。对证券信用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最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尽快推出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用交易;保证金;波动性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3-0055-06

The Impact of Short Selling Margin Adjustments on Volatility of the Markets:

Evidence from TaiWan Market

AbstractThe debate among various market participants on the margin trading especially short-selling of securities continues today. Opponents of short-selling argue it disrupts orderly markets by causing panic selling, high volatility, and market crashes. So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how short selling margin requirements impact the volatility of TaiWan stock market, and we find significant positiv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hort selling margin adjustments and market volatility.

Key wordsMargin Trading; Margin; Volatility;

卖空交易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所谓信用交易(Margin Trading),又称融资融券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融入购买证券所需资金或出售证券所需证券的交易形式。

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在证券市场上是否应该允许信用交易尤其是卖空交易存在很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信用交易的高杠杠性是否会导致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尤其是那些卖空交易的反对者们认为卖空行为容易引起恐慌性的抛售,加大市场的波动性,甚至引发市场崩溃。因此,近年来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允许卖空交易,但即便是在那些允许卖空交易的市场上,卖空行为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约束。就我国而言,缺乏卖空机制导致了长期以来中国股市“单边市”的格局,尽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沪深交易所也随之出台了相关的试点实施细则,但我国证券市场至今无法进行卖空交易,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管理层担心卖空交易会导致市场的大幅波动,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而争论的焦点之二在于信用交易的保证金比率是否是一个有效的政策工具,监管部门是否可以通过保证金比率的调整来达到调控证券市场的目的①。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调高融券保证金成数将增大股市的波动率,而下调融券保证金成数,即放松对卖空的限制,反而会使市场的波动性减小。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从研究对象来看,现有文献的研究主要针对美国市场并且主要集中于融资交易保证金比率调整或并不区分究竟是融资交易保证金率亦或融券交易保证金率,而统称为保证金率。

对证券市场影响的研究。部分台湾学者的相关研究也主要针对1997年之前的台湾证券市场,然而从1997年10月21日起台湾市场信用交易的融资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成数不再按股价指数联动,而改由财政部依市场及经济环境的需要而作改变。从研究方法来看,现有文献主要采用了保证金率的水平值或一阶差分来代表保证金水平的高低及变化,但是从Hsieh and Miller(1990)以及Hardouvelis and Theodossiou(2002)的争论中可以看出其实这两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引入虚拟变量的方法针对1997年10月21日之后台湾证券市场融券交易保证金比率的调整来展开。此外,融券交易保证金比率的下调也意味着对卖空限制的放宽,因此,通过对融券交易保证金比率调整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了解保证金这一政策工具的有效性,还可以更深入地探讨卖空交易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一、台湾证券市场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调整概述

台湾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始于1962年2月。对于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台湾市场早期是依据指数的高低自动进行调整的,而且一类股票和二类股票的融资比率也往往不同(如表1所示)。

自1997年10月21日起,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台湾当局改变管理方式,改由财政部依据市场及经济环境的需要来拟定和调整最高融资比率及最低融券保证金成数,不再按股指连动。证券商可以在主管机关制定的最高融资比率之下、最低融券保证金成数之上,视客户信用状况及有价证券的风险程度,自行订立融资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成数,或暂停该有价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1995―2007年台湾证券市场融券保证金成数的历次调整如表3所示。

目前,台湾对于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规定为:上市股票的融资成数为60%,上柜股票的融资成数为50%,融券保证金成数均为90%,最低维持担保率为120%,转融通的成数不得超过证券商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成数。

二、文献综述

关于保证金下文中若未明确指出为融券交易保证金,则保证金一词均统指信用交易保证金,在现有文献中往往是指融资交易的保证金要求。调整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早期的文献主要侧重于研究保证金率变动与股票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近期的研究焦点则放在保证金率的调整对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上。

目前绝大部分的文献都是针对美国市场进行的研究,各类相关模型背后隐含的经济机制也都是相类似的:即对股票价格的负面冲击将会降低杠杆交易者的抵押品价值,当股价大幅下跌时,这些杠杆交易者可能不得不对股票进行清算来满足保证金的要求,从而会导致股价进一步下滑;反之,当股票价格上涨时,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会推动股价进一步上涨,这也就是Garbade(1982)[1]所提出的所谓金字塔式(Paramiding/De-Pyramiding)效应。

尽管如此,各个文献得出的结论却各异。Largay(1973)[2]和Eckardt Jr and Rogoff(1976)[3]都研究了1968―1969年间NYSE和AMEX对部分投机性比较强的股票施加100%保证金约束对股票价格、成交量以及波动性的影响,结果发现施加100%保证金约束后这些股票的价格、成交量以及波动性均显著下降。Hardouvelis(1988,1990)[4-5]的实证结果也发现初始保证金要求的高低和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之间存在显著为负的相关关系,而且提高初始保证金要求从长期来看会减小股票价格对其基本价值的偏离。因此,他认为保证金这一手段对限制投机交易是一个极为有效的政策工具。

Hardouvelis(1988,1990)文章发表后便引起了众多学者的争议。Hsieh and Miller(1990)[6]提出了对其研究方法(即采用变量的水平值来进行实证分析)的质疑,并采用变量的一阶差分对同一时期的美国股票市场进行了研究,发现并没有证据表明美联储对初始保证金要求的调整会影响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而且,美联储对初始保证金要求的调整往往是追随(Follow)而不是引导(Lead)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变化。Kumar,Ferris and Chance(1991)[7]也认为保证金的调整与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之间不存在一致的关系,因此美联储无法通过调整保证金要求来达到提高或降低市场波动性的目的。Kupiec and Sharpe(1991)[8]建立的世代交迭模型(Overlapping Generations Model)同样发现初始保证金的设置既可能提高也可能降低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主要取决于经济波动背后的微观结构。

由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保证金这一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始终未达成一致的看法,而利用美国市场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的一个局限性在于美联储自1934年以来仅仅对保证金比率调整了22次,并且自1974年以来就再未调整过,因此美国市场的数据并不足以就这一问题给出可信服的统计检验结果。于是,Hardouvelis and Peristiani(1992)[9]转而研究了东京股票交易所(TSE)的保证金调整情况。日本的保证金交易制度自1951年起开始施行,从1951年到1992年TSE就调整了100多次保证金要求。Hardouvelis and Peristiani(1992)发现,如果控制了股票收益水平的影响后则保证金比率的变化与股票的条件波动率显著负相关,从而得出了保证金这一政策工具对于稳定二战后的日本证券市场有着明显的作用这一结论。然而,Lee and Yoo(1993)[10]对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市场的研究却发现,在短期影响方面,除了日本市场在调低保证金比率时对股票价格波动性有显著影响外,其余市场的效果均不明显。在长期影响方面则所有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都不受保证金比率调整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开始推行信用交易,关于保证金水平调整与股票市场波动性之间关系的讨论又再度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Fortune(2001)[11]发现保证金贷款数量与下一期的股票价格水平和波动性之间存在显著为正的相关关系。Hardouvelis and Theodossiou (2002)[12]就Hsieh and Miller(1990)等对其研究方法的质疑进行了反驳,认为Hsieh and Miller(1990)等采用变量的一阶差分而不用水平值来进行研究将会遗漏那些滞后的波动性和保证金要求对模型估计的影响,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除了同样得出保证金比率的高低与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之间存在显著为负的相关关系外,他们还进一步发现在牛市中这一关系格外显著,但在熊市中则并不显著。Li(2006)[13]的模型结果也表明,较高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通过限制人的投机能力,从而降低股票价格水平及其波动性。

就台湾市场而言,王(1992)[14]的实证结果发现,1987―1990年间台湾市场融资比率及融券保证金成数的调整并不是股市波动率的Granger原因,但股市波动率却是融资比率及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的Granger原因。许哲源(1992)[15]发现从日数据来看,1981―1991年间台湾市场融资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成数的调整对股市波动率并无显著影响,但从月数据来看,融资比率与股价波动率之间存在显著为正的相关关系,而融券保证金成数对股价波动率的影响则不显著。柳春成(1996)[16]探讨了1982―1990年间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对台湾股市波动率的影响,发现整体而言保证金比率的调整是一个无效的政策工具,但对高风险投资组合中的证券而言,无论调高还是调低保证金比率,股票价格的波动性都显著扩大。Hsu(1996)[17]对1981―1991年台湾市场的研究发现,从短期来看,只有极少的几次保证金调整对股市波动性有显著影响;从长期来看,保证金调整对股市波动性并无显著影响。萧宪鸿(1997)[18]探讨了1988―1990年以及1996―1997年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变动对股指收益率及其波动性的影响,发现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无法降低股价的波动性,但降低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却会加大股价的波动性。姚海青等(1999)[19]用GARCH模型研究了融资比率与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发现融资比率与融券保证金成数的调整并不会对股价的波动性产生影响。郝翠翎(2002)[20]用事件研究的方法以及GARCH模型检验了保证金比率的变化对其所构造的股票组合价格波动性的影响,发现保证金比率和股价的波动性之间存在负的相关关系。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择和变量的计算

由于自1997年10月21日起,台湾市场信用交易的保证金比率不再与股指联动,而改由财政部依据市场及经济环境的需要来拟定和调整,因此我们选取1997年10月21日到2007年7月31日台湾加权指数的日数据台湾加权指数的数据来自Wind资讯。进行研究,并根据表3中1997年10月21日之后的7次(不包括1997年10月21日那次调整)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时间,将总的样本期间划分为8个子区间。

1.指数日收益率的计算

3.代表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的虚拟变量

为了研究融券保证金调整是否会对股票市场的波动率产生影响,对应于1997年10月21日之后的7次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我们引入了7个代表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的虚拟变量,其中i=1,2,…,7,本次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后到下一次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前该变量值为1,其他时段该变量值为0。

(二)模型设定

根据Hardouvelis and Theodossiou(2002)的研究结果,当期的股市波动率水平会受到上一期的股市波动率水平,上一期的波动率冲击(用上一期股市收益率的绝对值来表示),以及上一期的股市收益率(主要用于控制所谓的杠杆效应)的影响,因此,本文的研究将基于下述模型来进行:

方程(3)的参数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中可以看到,t-1期的市场波动率水平和t-1期的波动率冲击对t期的市场波动性都有显著为正的影响,而t-1期的收益率则对t期的波动性有显著为负的影响。对于本文研究的重点,即融券保证金成数的调整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7个虚拟变量中有4个达到显著性水平。代表融券保证金成数调高的虚拟变量D5、D6的系数均显著为正,D2、D4虽然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代表融券保证金成数调低的虚拟变量D1、D7的系数均显著为负,D3的系数虽然为正但也并不显著。因此,整体而言,调高融券保证金成数将增大股市的波动率,而调低融券保证金成数将减小股市的波动率。此外,融券保证金成数的下调可以视作对卖空限制的放宽,这也就意味着放宽卖空约束不仅不会使市场的波动性变大反而会使市场的波动性减小。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结果呢?Kumar,Ferris and Chance(1991)认为证券市场上主要有两类活跃的参与者:一是投机者;二是理易者。前者的投机活动会使证券价格偏离其均衡价值,从而增大市场的波动性。而后者主要根据已有的信息来预测股票的收益和风险,然后做出买卖决策。这种基于信息因素和流动性因素的交易活动可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从而降低股市的波动性。因此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效果:一方面,保证金比率的调整意味着交易成本的变化,调高保证金比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投机者的投机行为,从而降低市场的波动性,这也就是所谓的“投机性效应”(Speculative Effect),其背后所隐含的经济机制也就是Garbade(1982)提出的所谓金字塔式效应;另一方面,调高保证金比率也会增加理易者的交易成本,随着理易者交易活动的下降甚至部分理易者退出市场,市场的流动性就会下降,从而波动性增大,这也就是所谓的流动性效应(Liquidity Effect)。因此,保证金比率调整对证券市场的实际影响要取决于这两个方面的力量对比。如果投机性效应较大,则调高保证金比率可以降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反之,则调高保证金比率不仅不会降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反而可能提高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从本文的实证结果来看,显然流动性效应占了主要地位。

此外,融券保证金成数的下调可以视作对卖空限制的放宽,本文的实证结果也就意味着放宽卖空约束不仅不会使得市场的波动性变大反而会使得市场的波动性减小。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如果市场不允许卖空或者对卖空交易限制较为严格,则会呈现单边运行态势,一旦出现严重的供求失衡,市场便会产生巨幅的振荡。而如果引入卖空交易机制或者放宽对卖空交易的限制,则可以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因为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市场中理性的投资者会及时察觉到这种现象,卖空这些价格被高估的股票,从而使得这些股票的供给量明显增加,这一方面可以缓解市场上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股价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另一方面,也会向其他投资者传递股价被高估的信号,促使过度高涨的证券市场重新趋于理性。此外,当这些被高估的股票因泡沫破灭而出现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因到期交割的需要又会重新买入这些股票,这一方面会增加市场对这些股票的有效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向其他投资者传递股价被低估的信号,促使股价回复到真实的价值水平上来,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

四、结论与建议

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发达市场都允许卖空交易,自1990年以来新兴市场中允许卖空交易的比例也不断提高。部分国家的监管层之所以迟迟不敢放开对卖空交易的限制,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担心卖空交易可能会引起过度投机从而导致市场的波动性加大,甚至引发市场危机。但是从本文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到,融券保证金成数的下调,即放宽卖空约束不仅不会使得市场的波动性变大反而会使得市场的波动性减小。只要我们在推出卖空机制后加强对卖空交易活动的监管,强化与卖空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引入卖空机制并不会造成市场的过度波动,反而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起到稳定市场的积极作用。

此外,就我国而言,根据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对融资和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的规定均为: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维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尽管实施细则中并未提及保证金比率的调整问题,但笔者认为信用交易机制的推出可以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提供一种灵活、透明及制度化的监管工具和宏观调控手段。以融券交易保证金比率的调整为例,当监管部门发现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价格因为上涨过高而出现泡沫的迹象时,可以下调融券保证金要求;反之,则可以上调融券保证金要求。尽管目前有些学者认为保证金的调整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变动,并非是一个有效的政策工具,但笔者认为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给投资者传递了一种信号,理性的投资者必然会通过对这种消息的消化和吸收来调整自身的预期和行动,从而改变证券市场的供求力量。

总之,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在为证券市场带来有效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可能给市场带来某些负面的影响。但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信息的透明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都在逐步提高,对于广大的新兴市场而言,引入信用交易特别是卖空交易的利是明显大于弊的。在建立信用交易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考虑本国的金融结构、市场的发达程度和实际监管水平,从而设计出最适合本国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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