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医疗保障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基数、资金来源与缴费年限

1、缴费基数

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率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规定缴纳。

2、资金来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大额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均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自然年度从失业人员医保个人帐户中划缴。

3、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同时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联网结算功能未开通之前,由本人先行全额垫付。其医疗费用在治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等资料及复印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操作流程

1、专户专管

设立失业人员专户,建立虚拟参保单位,对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进行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工作,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证卡发放、停保等工作,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住院、异地就医、特殊疾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兑现等医疗服务工作。

2、参保及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的20—25日将当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向医疗保险申报征缴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增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为停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停保申请,按《申报缴费通知单》为失业人员办理缴费手续。

3、停保及接续

因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停保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跟随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能实现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停保后随即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不设等待期。

4、失业人员转移

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流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缴费手续。转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5、重复缴费的情况

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后,因用人单位和本人预缴或用人单位补缴等原因导致重复缴费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可将重复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6、两类特殊情况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失业人员,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按月发给本人。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城镇的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包括: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二)濒临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劳动者;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的用人单位被精减的劳动者;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非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六)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  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国家负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县以上失业保险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场地等方面为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向失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组织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劳动者(国有企业不含农民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无法核定月工资总额的单位,其月工资总额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乘以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总人数确定。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在所得税前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确因经济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限届满,应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限内免缴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凭失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单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

存入银行的失业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增减工资总额或人员时,应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机构可以核查用人单位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破产,应当通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依法清偿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地)统筹管理,也可以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地)或县(市)同级财政予以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预算、决算,按照统筹管理范围,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机构应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向失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依法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财政、计(经贸)委、审计和人民银行、本级总工会及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监督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

(五)失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金;

(六)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七)失业保险管理费;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失业职工失业前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二)失业职工失业前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一条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发。

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但失业救济期间的累计医疗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十个月的救济金标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因公益事业致伤、病的,可享受不超过本人十八个月救济金标准的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随救济金一并发给。

第二十三条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凭死亡证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七个月救济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生前需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每供养一人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五个月救济金标准的抚恤金,供养三人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生前十五个月救济金标准的抚恤金。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因违法犯罪而非正常死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因公益事业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需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可按第一款标准提高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  失业女职工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凭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救济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  失业职工有特殊困难或夫妻双方均为失业职工的,可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中领生活困难补助金。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失业职工本人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六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服兵役或出境定居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六)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工作,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分别按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五提取,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管理费从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用于失业保险工作的人员工资、补贴、办公等业务费开支。提取的比例、具体开支项目及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停产整顿期间,劳动者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不超过六个月的救济金的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无权自行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用途,不得违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进行投资和使用。

第四章  失业职工的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做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失业职工接到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在三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第三十三条  失业职工每月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报到一次,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报到者,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录用失业职工再就业。对录用失业职工再就业,确需进行转业训练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从转业训练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

第三十五条  鼓励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创建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失业职工。对安置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对开展生产自救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借给一定数额的生产自救费。

第三十七条  失业职工在本省内异地迁移的,应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失业职工再就业时,应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失业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离休、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其他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用人单位拒缴、少缴或者未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拖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足应缴款额,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三以下的滞纳金,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延期支付或少发、不发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贪污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乡镇企业中的非农民合同制工人适用本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仅适用其中方劳动者。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强化医保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稳步推进我市职工、城乡居民和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三项制度实施。

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经办管理工作的衔接,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工作,确保三项制度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要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和疾病发生的特点,细化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目前我市普遍使用定额结算办法。我们可积极探索实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成本的费用结算办法。

(三)完善和深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管理。

1、根据新社保年度的发展和要求,不断完善协议内容,将医保政策和医保管理标准充实到协议条款中,提高协议内容的可操作性。

2、加强就医管理。要积极探索与市级统筹适应的就医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对定点机构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和探访机制,处理好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关系,防止医疗机构挂床住院、冒名住院、过度治疗以及骗取医保费用等违规行为发生。

(四)全面落实定点机构考评制度。

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定点机构定点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建立对定点机构的服务态度、执行医保规定情况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经济补偿挂钩的管理机制。

(五)做好医保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开展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分析,使之成为经办机构基金结算决策、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和成为经办系统提高执行力的一个有力抓手。通过数据整理并进行分析,以数字化、定量化评估医疗保险运行效果,推动经办管理优化。

(六)积极探索研究解决异地就医实时结算难题。

我们必须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全市定点机构协议管理一体化,做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互通;二是研究探索建立定点机构实时结算系统,尽快实现参保人在异地看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实时结算。

二、完善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要全面贯彻落实《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下一阶段最终实现社会保障市级统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完善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制度。解决地区内市、区之间基金统一调剂结算、数据资料资源共享、以及待遇发放统一流程的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制度。

要完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对未建立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市、区,应尽快签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通过协议管理进一步确保工伤职工救治的合理需要,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遏止浪费,规范工伤保险管理服务。

(三)积极探索建立医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异地人员资格实时认证机制。

实地对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认证,防止冒领和骗保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的单位共有个,即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目前,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工伤保险参保人,生育保险参保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参加失业保险人,参加生育保险人,参加工伤保险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保率为%)。

今年上半年,共征缴社会保险费万元(其中,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万元(其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万元)。

年,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低保、五保人),参合率为农村常住人口的.%。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万元,已有人次住院就医,支付住院医疗费补助万元,人均补助元。

二、自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我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主要领导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科长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根据《通知》要求,各经办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各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没有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在银行建立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各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挪用问题。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社保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现纰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建立层层报批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征缴科与基金科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并建立了领取、收回签章负责制。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制定了计算机收缴管理制度、基金上缴制度、审核认定发放制度,银行进账单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三是建立基金及时上解制度。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收入及时上解到财政专户,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保证了账账相符。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经办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举报箱,随时接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业经查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五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各经办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实行随时检查和定期轮岗制度,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分析查找在机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三)强化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

为做好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我们不断加大基础工作,设立了征缴、审核、支付、监察、审计、财务、微机管理等科室,安排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业务竞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经办能力,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专业化。

1.严把收入关,确保基金征缴应收尽收。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扩面工作。通过送法到企、政策宣传周、就业洽谈会、举办培训班、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发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使更多的人了解政策,从而提高劳动者和企业法人的参保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与工资、评优挂钩,做到人人有指标,充分调动全员收缴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清欠,实现颗粒归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清欠小组,组成专门科室,抽调专门人员,深入欠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稽查,对少缴、漏缴的单位,敦促及时补缴。失业保险科定期对缴费单位进行稽查,核对企业参保人数,核实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加大清欠征缴力度,通过政策宣传、电话催缴等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医保中心建立基金欠缴备查账,每月月末由征缴科提供当月基金欠费明细,根据明细,及时催收,保证了基金足额征缴。各经办机构对欠费个月单位由主任调度,欠费个月由主管局长调度,欠费个月的报局长亲自调度,有效地敦促了企业及时缴费,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2.严把支出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一是建立网络系统基础数据和信息台账,采取电脑操作业务,业务流程按市基金监督规定执行,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信息化。各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严格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追款冲账业务手续,凡是重复缴费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原件,由窗口审核打印,注明原因,助理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返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常年坚持报批制度,凡涉及新增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征缴、合同制人员的保险费补缴、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的转移支出等方面,全部经由初审、复审后上报局里,审批后执行等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网络系统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又建立一套系统人工账台,记载参保、征缴、支付等各项内容,随时更新,以备查验。二是与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公安户籍管理等部门共同把关,每年做好两次离退休人员生存信息认定,杜绝养老金冒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三是做好待遇核准,认真做好失业职工的接收和档案审验认定,做好工龄认定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工作。四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督,重点是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杜绝不合理支出。五是严格失业救济金发放程序,对失业保险申领登记的失业职工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申请住院的失业职工实行定期走访制度。经自查,各项社会基金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没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发生,也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现象。

(四)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们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一是严格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绝不出现套取或挪用现象。实行“钱账分离、管用分开”的管理办法,做到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账,确保基金封闭运行。二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每月日前将上月报表报局养老保险科,接受监督检查。三是市审计局、财政局加强日常监管,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务必要把老百姓的“保命钱”管好、用好。四是监察局对社保基金使用实行通报制度,市人大和市政协也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环节仍有不足之处。如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有未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当期欠缴现象发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业务需要等。

三、下步打算

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关键,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自查与整改工作的基础,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查情况,下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协议,催缴欠费

具体情况问事保。

(二)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经办机构都成立稽查科,并派专人深入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参保单位是否有漏缴漏报现象发生,做到应收尽收。对当期欠费或拒不缴费单位,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法律、舆论措施,强制催缴,减少社会保险费当期欠费现象的发生。

(三)安装财务软件,提高经办能力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统筹城乡就业情况。====年末全社会从业人员达===万人,较====年===万人增加==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其中:第一产业(农业)从业人员===万人,比====年===万减少==万,平均每年减少=.=万人(====年末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达到===.=万人);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达===.=万人,比====年===.=万人增加==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年二三产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重为==%,比====年的==%平均每年提高=个百分点。至====年底,我市城镇从业人员达到===万人,较====年===万人增加==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至====年底,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均比最高年份====年的=.=万人和=.=%有较大幅度的“双下降”。

(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情况。====年底,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万人,比====年末增加==.=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数达===.=万人,比====年末增加==.=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万人,比====年末增加近=.=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全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万人,比====年末增加==.=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全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万人,比====年末增加==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从====年启动的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万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万人,领取养老金的有=.=万人;新征地农转非办理社会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有====人。

二、====年工作情况

(一)城乡就业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专项资金。=至=月,为=.=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为===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万元,累计为===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万元。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政策体系。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意见》,我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涉及城乡劳动力培训、职业介绍、灵活就业等=个配套文件,将城乡劳动力开发、培训和就业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至=月,全市开展引导性培训==.=万人,职业技能培训==.=万人,创业培训====人。四是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已与金牛、彭州、青羊、武侯等区(市)县的==个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实现了联网;=至=月,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万人,其中介绍成功=.==万人。五是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档案,制订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将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空岗申报纳入目标管理,形成了较完善的再就业援助体系。

通过扎实、创新地开展工作,我市的城乡就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年=至=月,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万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万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月==日,省政府督查组来我市检查再就业工作,对我市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二)社会保险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以非公有制经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有力地推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综合保险扩面及基金的征缴工作。截止=月底,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征收基金==.=亿元(含清欠);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征收基金=.==亿元(含清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征收基金==.==亿元;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征收基金====万元;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万人,征收基金====万元,综合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万人。二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展顺利。截止=月底,全市共有==.==万名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有==.==万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有====人报销了住院医疗费====万元。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共有=.==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有====人开始领取养老金。三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不断提高。全市为==.==万企业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亿元,社会化发放率和按时足额发放率均保持===%。

(三)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截止=月底,全市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到===.=万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达====户,涉及职工==.==万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工资支付监督、监控机制,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破产(关闭)、改制、兼并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认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开展了支付农民工工资、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使用童工、贯彻执行市政府==号令等专项执法检查,=至=月,全市共对=====户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立案====件,结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三、====年主要工作目标

——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万人,其中“====”等援助对象实现再就业=.=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内。

——抓好农民劳动力的素质培训,全年完成对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就业前引导性培训==万人;职业技能培训==万人,其中取得《××*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万人。

——认真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全年完成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万人;已登记失地农民就业率达==%以上;五城区及高新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率达==%以上,其余区(市)县达==%以上。

——××*市=====劳动保障热线建成并投入使用。

——巩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年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万人,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万人,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万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万人。各项社保基金征集率达到==%以上,清理养老保险欠费=.=亿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覆盖面保持===%。

——深入贯彻市政府==号令,全年完成劳动保障年检=====户,主动监察=====户,督促参保及足额缴费====户;在每个街道乡镇聘任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形成市、区(市)县、乡镇三级监察体系,初建网格化管理监察模式,设立劳动者投诉举报中心;落实建筑、批发零售和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强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力争在年内基本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

四、====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意见》和《促进农民集中居住新区就业工作的意见》,把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体系和监督机制,将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非公制企业经济,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不断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对五城区(包括高新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试行实名制管理,及时清理隐性就业;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健全集中居住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全面开展集中居住区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落实各项补贴政策,推动再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开展再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的“零就业”家庭等社会弱势群体就业;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的扫尾工作;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的力度,实行培训、就业、社会保险和维护权益的一条龙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充分就业。

二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点督促新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进一步加大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工作的落实力度;严格执行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贴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制定促进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中二、三类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制定并实施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办法,将====年=月后新增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按时足额为失地无业农民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成全市社保数据集中工作,推进金保工程,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三是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号令和《××*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线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三项制度;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抓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的试点工作;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