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国债期货投资技巧

国债期货投资技巧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债期货投资技巧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国债期货投资技巧

国债期货投资技巧范文第1篇

对于家庭比较富裕的老人,进取、稳健与保守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可以保持在3比5比2;对于家庭收入较低的老人,可以对半分,稳健、保守产品各占流动资产一半。

富爷爷股票被套

华叔今年58岁,是广州某金融投资公司的副总,刚刚做了幸福的爷爷。华叔年薪20万元,另外还有5万—15万元的年底分红。华叔与老伴目前住在广州越秀区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大面积住宅中,家有流动资产大约120万元,其中,股票市值38万元(被套了12万元),偏股基金20万元,存款60多万元。华叔再过两年就要退休了,请问如何长线规划?

理财师点评:

理财不必太保守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的高级理财师李春晨认为:华叔家资产总额超过了400万元,收入高昂、职业稳定,并有比较丰富的投资理财知识。对于华叔这类老人来说,不必采用过于保守的投资方式,稳健多元投资,反而更有利于家庭资产的健康发展。反观华叔的投资,两头大,中间小,缺少稳健投资产品;建议减少存款与基金的份额,转买50万元的银行理财品、偏债基金或黄金。

而对于股票被套的难题,建议华叔以时间换空间,中线投资,等待解套。目前全世界经济都在筑底,中国的货币、财政政策也将趋向宽松,有利于股市的回暖。但在未来半年时间中,投资市场的不确定性仍强,不建议购买太多的进取型理财产品。

对于所有类似华叔、家境相对富裕的老年人,李春晨建议,中线投资的配置比例应为3比5比2,分置于进取、稳健与保守理财。

穷爷爷除了存款只有国债

林伯74岁,住在广州越秀区,退休前是某中学的内务工作者,目前月退休金约有3000元,与老伴住在一套100平方米的25年楼龄老房中,老伴收入较低,月退休金不足1800元。林伯目前家庭流动资产总额为29万元,是辛苦半生的积蓄,15万元的定期存款,5万元的国债,剩余的9万元原来也是存款,刚刚到期了。林伯一共有4个孙子,每年的“利是封”都是比较大的数字,林伯希望调整投资,手里能宽松一些。

理财师点评:

借理财品提高收益率

广州农商银行的高级理财师余青林十分理解林伯保守投资的初衷,因为收入偏低、积累不多,且夫妻年事已高,林伯只敢买国债和存款。不过,在全球推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情况下,货币贬值在所难免,林伯也需要提高投资收益率,才可能对抗货币信用风险。对于林伯来说,建议增加稳健投资产品,可减少定期存款数额,购买5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与5万—10万元的黄金,让40%~50%的资产放在稳健领域,提高整体收益率。

余先生认为,对于老年人来说,所有理财产品中,国债与黄金最适合老年人投资,存款与银行理财产品是其次的选择,存款的收益率太低,不适宜货币宽松时代,银行理财品的收益率不够稳定、需要挑选。而股票、偏股基金、期货、外汇产品,均不太适合老年人。

对于2012~2013年的投资市场,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投资机遇也较多;在全球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趋势下,我们并不建议老年人采取过于保守的理财策略,反而建议增加购买偏债基金、银行理财品与黄金等稳健风格的投资产品,提高收益率的同时,也能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风险大,仍不建议老年人盲目投资股市与汇市。

该如何投资?

1.国债:门槛低投资好选择

有“金边债券”之称的国债,从收益上看,虽然目前国债的收益率处于一个下降的通道中,但仍比定存略高。

从这两个月国债的发行情况来看,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国债利率分别为4.76%和5.32%,而同期定存的基准利率分别为4.25%和4.75%。

国债和定存相比还是具备一定的优势。目前购买国债不宜选择期限过长的产品。相比之下,三年期品种要优于五年期品种。

投资门槛:

首先购买国债的门槛比较低,相比于理财产品至少5万元的购买门槛,储蓄式国债最低可买100元,以100元的整数倍起售。

风险提示:

对于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凭证式国债,没有什么收益率变化,风险很小,除非央行连续加息;不过,2012-2013年的市场,货币宽松主题,加息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入门技巧

现在电子式国债更受欢迎,一推出就会遭到抢购,要做好早去银行排队的打算,记着带上身份证与该银行存折备用。

2.贵金属市场:

可在流动资产中配15%~30%的黄金

老人可在家庭流动资产中配置15%~30%的黄金。从广州市场来看,黄金公司投资者中,老年人能占到金条投资者数量中30%的比例,而在银行黄金业务中,20%的投资者年龄也超过了50岁。

老人投资白银、黄金,应优先购买实物产品,投资型金条、银条是首选,其次才是纪念型产品与金币、银币,后者比较适用于有收藏爱好的老人。而对于市场上流行的黄金期货、黄金T+D等放大功能产品,风险过大,老人最好不要碰。纸黄金需要在网上完成操作,比较适合于通晓电脑知识的老人。

投资门槛:

目前广州市内,虽然有1克、3克、5克的小规格金条,但对于老人来说,建议投资50克以上的金条,投资起点为18000元以上。而白银投资便宜很多,1公斤产品仅7000多元,但商家要收取较高的手续费,不如投资黄金划算。

风险提示:

比国债、货币基金、存款等较保守,黄金的优势在于避险能力小,投资风险小。

但国际金银价格均随着市场信息而变化,投资未必就能有收益,短期仍存在“被套”风险,老人需要坚持长线投资的原则。

入门技巧:

老人购买金银时,需要从报纸、电视上了解一下行情,逢低买入才好,追高并不可行。

3.固定收益理财产品:

需求旺盛但不能盲目

据不完全统计,在银行的个人贵宾客户里面,老年人占比在35%以上。据介绍,由于多年来的积蓄,广州市的城市居民里面老年人普遍都有50万元以上的资金。某商业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说,老年人一般倾向于在银行理财。

但是与这种情况不相配套的是,目前国内银行专供老年人的理财产品却很少,据普益财富统计,截至今年9月27日,华夏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共发行29款养老理财产品,资金大多投向债券和货币市场,以稳健为主。

投资门槛:

各家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不一,但多数产品的起点都在5万元以上,少数产品在2万元—5万元之间,对于收入有限的老年家庭,购买一只产品已经足够,不必挑太多。

风险提示:

银行理财产品也有投资风险,如果没有被“保底”,也将被套。建议老年人购买大型商业银行稳健风格、保底功能的理财产品。

入门技巧:

此投资难在如何挑选,去了银行之后,理财经理势必要向不懂行的老人兜售他们难卖的产品。建议老人多读报纸、要有主见,购买那些期限在半年以上的稳健型产品,不要被银行理财人士的观念左右。

4.股票、外汇投资:

老人不可迷恋

国债期货投资技巧范文第2篇

一、开设股指期货的原因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不仅能为股票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套期保值避险工具,而且也为以后适时推出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提供经验,对股票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利用股指期货对股票指数和所持有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可有效规避股票市场上的股指波动和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适时推出股指期货,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期货交易的功能有两个: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股指期货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也具有这两个功能。

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金融衍生品之一,它具有期货买卖和股票买卖的双重特点。一方面,买卖股指期货的人,要承担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波动幅度的大小以指数来衡量。另一方面,参与股指期货合约的双方,必须依照对股市行情升跌的判断来做交易。股指期货不涉及股票本身的交割,其价格根据股票指数来计算,合约以现金形式进行交割。同其他的金融衍生产品比较,股指期货本身就有很多优越性。

股指期货不仅能够以套期保值的形式规避股指波动和股票波动的风险,而且也会吸引投机者进行股指期货的交易,这种投机交易比现货市场投资股票交易更容易操作。目前,金融期货在我国仍是空白。推出股指期货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品种。此外,股指期货还有风险转移功能。股指期货的引入,为市场提供了对冲风险的途径。期货的风险转移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如果投资者持有与股票指数有相关关系的股票,为防止未来下跌造成损失,他可以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即股票指数期货空头与股票多头相配合时,投资者就避免了总头寸的风险。

股指期货的开设极大程度上开阔了期货交易,填补了金融期货在我国的空白,但在我国开设股指期货还需要具备一些条件。股指期货的上市,除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有一个有代表性的指数。另外,目前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也是股指期货上市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二、我国开设股指期货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开设股指期货的市场准备条件已经成熟。一方面,我国股市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各类基金和机构投资者队伍也在日益壮大。另一方面,在股市大跌时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缺少股指期货这一规避风险的工具。因此,推出股指期货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沪深300指数的推出和由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成立可以视作是推出股指期货的第一步。但是,国外从指数推出到最终被用作期货产品,中间会需要1年甚至2年时间对指数进行考验。所以,从经验上讲,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也需要一个考验和测试的过程。

股指期货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由于国内股市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风险意识与投资技巧较为缺乏,加上股指期货又是高风险的投资工具,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管理者都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我国曾经发生过的“327国债期货事件”是中国金融期货的一个伤痕,327事件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交易是按现货的规则进行的,连基本的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都没有。万国证券作为一个投资者,也没有很好地管理自己的操作风险。因此,在股指期货推出前,我们应借鉴一些国际市场上的经验,以及我国现行的一些商品期货交易规则。

适时开设股指期货是中国金融证券市场逐渐完善和发展的必然,也是为不同层次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投资方式和途径。股指期货不仅丰富了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而且填补了国内金融期货的空白,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对一个全面发展的证券市场来说,股指期货是不可缺少的。开设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也起着积极的保护作用,为股票市场提供了有效的避险工具,将使股票市场的发展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而且,股权分置改革为股指期货上市排除了技术障碍和法律障碍,快速推进股指期货的上市进程,加速了推出股指期货上市的目标。中国距离理性推出股指期货的目标已越来越近。股指期货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丰富了中国的金融期货,更重要的是为中国股市提供了有效的避险工具。

三、我国开设股指期货面临的问题

国债期货投资技巧范文第3篇

    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取决于做多与做空机制的协调发展,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日益积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与做多机制相对应的做空机制不完善并处于明显的劣势。引入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以强化做空机制,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又具备了基本条件。

    一、中外股票市场做空机制比较

    做空机制是与做空紧密相连的一种运作机制,是指投资者因对整体股票市场或者某些个股的未来走向(包括短期和中长期)看跌所采取的保护自身利益和借机获利的操作方法以及与此有关的制度总和。

    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做空机制,通常包括主动性做空与被动性做空两种基本形式。主动性做空机制是指投资者预期股票市场价格将要下跌并积极利用这种下跌来获取相应利润的操作行为以及配套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利用信用交易进行卖空和利用股指期货来进行做空。信用交易卖空的基本运作程序是,投资者(保证金空头交易者)以部分现金或有价证券作担保,委托卖出股票时由证券商贷给股票,到期按规定归还股票并向证券商支付利息。在这过程中,融券的数额取决于规定的保证金率,即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占融券折合资金额的比例。在利用股指期货卖空中,投资者先是在判断股指将要下跌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其后待股指下跌时买进以进行对冲。被动性做空机制是指投资者预见到大势或个股未来走向不好的情况下离场观望,即通常所说的卖出股票而持有货币。在主动性做空机制下,投资者进行操作的动机主要是利用财务杠杆,寻求高卖低买的机会以获利(保值也可以看作一种获利),在被动性做空机制下,投资者进行操作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套牢”,即股票的市场价格下跌到低于其买价而致使其帐面发生亏损(此时股票虽然没有卖出,但已经失去了进一步操作的灵活性)之二是回避或者减少实际可能发生的亏损。不论投资者的具体动机如何,做空机制实际上都起着降低市场风险的作用。

    中国股票市场的做空机制是不完善的,因为它只有被动性做空,没有主被动性做空被动性做空的目的是避险,做空投资者的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资金增值的要求暂时无法实现,因此,投资者一般只在较少情况下才愿意做空卖出股票。与之相对应的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远远滞后于其股票价格的攀升,股票市场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奕形态,投资者要获利就要不断地低买高卖推升股指,形成强烈的做多愿望。这就使得被动做空的卖方力量经常小于积极做多的买方力量,做空与做多难以形成良性的平衡关系,致使股票市场的风险不断积聚。而且,股票市场上所存在的利益格局通常还会进一步加剧这种失衡:

    首先,券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倾向于诱导投资者积极做多,因为做空通常会导致价格下降、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减少,相应地降低其佣金收入。

    其次,上市公司从总体上来说往往也有引导投资者做多的意愿,因为这样可以推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其市场形象并进而增加今后能够筹措资金的数量,如配股和增发新股时的价格高低与其市场价格的高低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

    再次,管理层在某种程度上也有鼓励做多的倾向,因为股指的上升通常会被认为是国民经济形势发展向好的体现,股市的财富效应对经济发展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推动作用。特别重要的是,股市的持续上扬有利于更多的国有企业改制后上市融资,有利于国有股减持,有利于创业板的开设,等等。

    最后,股票价格的不断上升、成交金额的不断放大还会给国家提供日益增加的印花税,对改善财政收支结构起到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要维持中国股票市场的平稳运行,降低市场风险,就需要改变目前单边做多的市场机制,完善并强化做空机制;短期要以加快信用交易推出步伐为重点,中长期要做好各种基础性工作,适时推出股指期货交易。

    二、构建完整做空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在我国开展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首先遇到的是法律障碍,如《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受到有关法规严格限制。法律限制信用交易、把期货交易排除在外的主要考虑是防范由此产生的各种风险及风险的扩散,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然而,就股票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不规范的信用交易一直存在,往往是监管部门严加查处时收敛一些,风头一过又重新活跃。因此,对信用交易与其采取堵还不如积极疏导。而且,就中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股票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未来需要来看,开展股票信用交易并以此为基础在将来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也已基本成熟;

    首先,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断强化,自我控制能力日趋提高,为开设股票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要。目前6100万投资者当中相当一部分都曾深刻体验过股市赚钱与赔钱的悲喜剧,心理承受能力较前几年明显提高,基本上具备了从事信用交易所需要的心理素质和初步的操作技巧。至于建立在信用交易基础上的股指期货交易也会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因为它可以满足多种市场需要,投资者既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有更大获利机会的投资品种,也可以用它来为现货交易进行保值。

    其次,管理层对市场监管的方向已基本明确,手段也日益成熟,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股票市场的风险将可能控制在可以调节的范围之内,为开设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空间。就近期来看,监管的重点集中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以及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上,市场运行规范度较过去显着提高,市场波动的幅度和频率都大大下降。就长期来看,市场化和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已经作为管理层监管市场的基本取向,从根本上结束了过去那种由于监管思路不清晰而陷于市场经常性波动之中的被动情况,今后再次出现因监管政策变化而导致市场激烈动荡甚至逆转的可能性明显降低,股市监管的理性化为股票市场稳健运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为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适宜的市场环境。

    再次,期货市场的发展为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基本的市场环境。股指期货作为金融期货的一个重要品种,其运作成功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期货市场为基础,否则就有可能遭至失败,甚至如过去开设的国债期货一样最后不得不关闭。我国期货业经我国期货业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后,目前即将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其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将有助于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及平稳运行。

    最后,中国股票市场要与国际股票市场接轨,必须引进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是考虑到中国即将加入wto,中国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融入世界金融市场的步伐不断加快,我们也必须未雨绸缪,尽可能早地推出股票信用交易方式和股指期货交易方式,以迅速提高我国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管理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开展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应采取的主要举措

    第一,广泛开展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风险控制及处理能力。一是通过券商提供信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运行机制和主要操作技巧,对广大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教育,二是帮助证券市场的主要媒体进行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系列讲座,帮助投资者逐渐掌握运用信用交易以及股指期货交易所需的实际操作手段和方法。

国债期货投资技巧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期货;;行纪

    一、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内涵

    期货经纪商是各国期货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各国期货立法对“期货经纪商”的规定因政治经济环境的不同而各异。美国的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佣金商(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简称FCM)和场内经纪人(FloorBrokers,简称FB)。《美国期货交易法》第2条a(定义)(12)款规定:“期货佣金商是指根据合同市场规则招揽或收受商品的期货买卖订单;根据该招揽和收受的订单,接受作为交易或合同的或由于交易和合同所需的保证金、担保和保证的资金、证券或财产(或能替代资金、证券和财产的信誉)的个人、社团、合伙企业、公司或信托行。”依此规定,美国期货佣金商的特征是:(1)承接期货交易订单;(2)接受作为担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同时,《美国期货交易法》第2条a(8)款还规定:“场内经纪人,是指在同行人能面议的交易池、交易厅、交易站或在合同市场提供的地方或其周围,依据合同市场的规则为其他人买卖期货合同的人”。场内经纪人有两种:一种是会员期货经纪商的职员;另一种是享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个人,他不受雇于任何组织而独立营业。由此可见,当美国的场内经纪人是独立的个人时,他实际上就是期货经纪商。因此,美国的期货经纪商既有法人期货经纪商,也有个人期货经纪商。

    《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法》则将期货经纪商称为期货经纪人,该法的第2条规定:“期货经纪人(FuturesBrokers):指委托或,从事征购或接受任何交易所或期货市场的期货合同买卖订单的人,接受金钱、有价证券或财产(或为替代它给予信贷)以为由订单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交易或合同作保证或担保。”该法关于期货经纪商的规定与美国期货交易法的规定有着相似之处。但根据该法第12条(3)(a)款规定:期货经纪人执照只能授予股份公司,即只授予法人,自然人不能成为期货经纪商。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由此可见,我国期货经纪商具有如下特点:(1)必须是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能成为期货经纪商;(2)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3)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我国台湾《国外期货交易法》第4条规定,期货经纪商是指“受期货交易人委托向境外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的行纪或居间者。”由此可见,台湾的期货经纪商具有如下特点:(1)必须是受期货交易人的委托;(2)必须向境外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这是因为台湾岛内尚未成立期货交易所;(3)必须是从事行纪或居间活动。

    综上所述,可见期货经纪商具有如下特征:(1)期货经纪商须依法设立;(2)期货经纪商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期货交易;(3)期货经纪商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从事期货交易。这里的期货交易所是境内期货交易所,也有的是境外期货交易所;(4)期货经纪商是企业(公司)法人,也有的是个人。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期货经纪商法律性质比较分析

    关于期货经纪商的性质在国外,也有不同规定,而不同规定源于两大法系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制度构筑于“等同说”的基础上,即将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视为自己所为的行为[1].英美法系关心的并非人究竟以的身份还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面形式,它所关心的是最终由谁来承担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果这一实质内容。从第三人的角度看,英美法系的有三种:(1)人在交易中既公开本人的存在,又公开其姓名的显名;(2)人在交易中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其姓名的隐名;(3)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人在交易中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其法律行为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均为。故英美法系国家的居间人、行纪人都具有人地位。

    而大陆法系的制度则构筑于“区别论”的基础上,即严格区分委任与授权[2].委任是指本人与人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授权则指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之权利,调整本人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本人对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负责。因此人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大大陆法系制度的本质特征。此种与英美法系的显名相类似。故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狭义概念。其所称仅指人以被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如,《日本民法典》第99、100条规定:“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我国《民法通则》承袭大陆法系传统,采用狭义说。至于英美法系的后两种,大陆法系则设行纪制度调整,如《德国民法典》第383条规定:“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日本商法》第551条规定:“所称行纪人,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出卖或买入物品为业的人。”

    比较两大法系制度可知,英美法系制度包括直接和间接。而大陆法系制度规定的只有直接,又称显名,而不包括间接,对此,大陆法系设行纪制度调整。而行纪制度具有与制度不同的特点[3]:(1)行为名义不同。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行纪人与人的身份不同。行纪人为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如,证券公司,均须具有特定商号身份。人为一般民事主体,无须特定身份。(3)行纪行为系有偿法律行为,行纪人为委托人经办行纪业务,需收取一定佣金或报酬。可有偿,也可无偿。(4)行纪行为的法律范围不同。行纪人基于法律授权或者限制,从事法律允许经营的业务。如,德国法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范围无具体法律限制。(5)行纪与的法律行为结果,转移给委托人的方式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利益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间接归属于委托人。人的行为结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此为行纪与的根本区别。

    据此推论,期货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以其名义入市交易,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性质是商,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性质则是行纪商。

    三、我国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分析

    “经纪”一词,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关于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我国期货界、法学界因受英美国家的影响,普遍认为是关系。江平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中认为:“经纪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人和委托人的关系。”[4]我国期货界、政府的政策、行政法规中大多采用说,如“经纪公司就是指专门从事接受非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的居间公司。……经纪公司……通过它的经纪活动广大客户参加期货交易。”[5]“经纪公司就是专门非交易所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的公司。”[6]“经纪行是买卖双方的机构。”[7]《上海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会员可以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第38条规定:“非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第35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广东联交所交易规则》第49条规定:“交易是指会员单位经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批准,受理其他单位(客户)的委托并指派其出市代表在场内进行交易的行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交易规则》第7章7.1规定:“经纪业务是交易所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场所为客户交易活动。”《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规定》《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均采用了说。《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未对期货经纪商的性质予以规定。

    我国的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是否为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第24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从以上规定可见:(1)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需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身份为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2)期货经纪公司代客交易的事务属特定事务,仅限于买卖期货的活动,不包括事实行为。(3)经纪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客户的名义代为交易的,在期货交易所记录中反映出的买者和卖者,是经纪公司而不是客户,交易所和第三人并不知道客户的姓名或名称。(4)经纪公司代客交易的法律后果首先是由经纪公司承担,然后经纪公司再按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书”的规定转移给客户,第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主张权利。(5)经纪公司代客交易,收取佣金,不存在无偿的情况。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期货经纪商不符合的一般条件,因而其法律性质不是。可是如果我们将其法律特征与行纪相比较,就可以发现期货经纪商与行纪十分相似。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也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在我国期货立法中应将期货经纪商的法律性质定性为行纪,而非。

    将我国期货经纪商定性为行纪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期货交易委托人只能与期货经纪商发生直接关系,不涉及该交易之对方(第三人),即使发生交易纠纷或交易事故,其本人无权超越期货经纪商,直接向第三人求偿,也即纠纷发生时,本人不能将第三人列为被告;反之亦然。二是在期货交易中,被委托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如果将期货经纪商定性为行纪人,则“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8]如果将期货经纪商定性为人,如发生上述情况,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这属于超越权的无效,委托人可以向被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同一事实因行纪制度与制度的不同,则会产生不同法律效果。

    四、我国期货经纪商的法律规制

    国内关于期货经纪商,因政出多门,导致称谓不一、定义各异。199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第11号令《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定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除已经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由此规定可见,期货经纪公司的特点是:(1)依法设立。该《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采准则制,即期货经纪公司只要符合该《办法》第3条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可设立期货经纪公司;(2)接受客户的委托,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并收取佣金;(3)期货经纪商为公司法人。1993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具有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经纪公司。”由此规定可见,外汇期货经纪商的特点是:(1)依法设立。该《办法》对外汇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许可制,核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代客经营外汇期货买卖业务;(3)外汇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为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合资设立。1994年4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第37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及经过批准可以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会员。”由此规定可见,期货经纪商的特点是:(1)期货经纪商的成立须依法设立;(2)期货经纪商可以是期货经纪公司(该《条例》对此类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准则制,也可以是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交易所会员(该《条例》对此类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许可制)。199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期货经纪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该《规定》的期货经纪商具有以下特点:(1)期货经纪商是企业法人,其设立采准则制;(2)期货经纪商是以营利为目的;(3)期货经纪商是从事客户委托的期货交易业务。1995年2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主要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该《办法》的期货经纪商具有以下特点:(1)国债期货经纪商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此可见,该《办法》对国债期货经纪商的设立采许可制;(2)期货经纪商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服务;(3)国债期货经纪商可以是期货经纪公司,也可以是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由上述我国几个规范性文件对期货经纪商的规定可以看出,他们对期货经纪商的规定不仅定义各异而且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除已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营期货经纪业务。”但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的《外汇期货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外汇期货交易作为一项外汇金融业务,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经批准由金融机构合资设立的外汇期货公司才可申请开办该项业务,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办理。”该规定在这一点上很明确,那就是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需是会员,只要依法被核准,也可以兼营外汇期货业务。又如,《国债期货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见上)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只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必是期货交易所会员,也可以兼营期货业务。因此,在我国的期货立法过程中,应重视对期货经纪商的法律规制。

    首先,关于期货经纪商的名称,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为行纪商,立法时应称为“期货行纪公司”。称“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机构”、“期货经营机构”既无法律依据,又不能完全反映期货行纪商的性质。另外,期货行纪商的名称中,应冠有“行纪”字样,以示区别期货交易的其他机构。如以前成立的“中国期货有限公司”、“广东万通期货公司”、“上海润丰商品期货有限公司”等,其实都是期货行纪公司,但因未冠“行纪”字样,实难辩出它是期货行纪公司。

    其次,关于期货行纪商的设立,应统一采用许可制,即期货行纪公司的设立,必须由期货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批准设立期货行纪公司。不宜因期货品种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设立体制。

    第三,关于我国兼营期货行纪商。我国兼营期货行纪商包括如下几类:(1)既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又从事受托业务的期货行纪公司;(2)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生产、加工和贸易公司,依法取得兼营期货行纪业务后,也属于兼营期货经纪商的范围;(3)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经批准,既可以从事(国债)期货交易,又可以从事证券交易。今后的立法是否肯定这种现状,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对第一类既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又从事受托业务的期货行纪公司,有观点认为,“不应允许期货经纪商从事自营业务。”[9]但笔者认为,以前我国期货行纪商从事自营业务出现的弊端,主要是因为法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只要我们在今后的立法中,健全法规,规范管理,如实行自营帐户与客户帐户分设制度,是能够有效的解决好这些问题的。因此,没有必要严禁期货行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兼营期货行纪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此两类期货行纪商应控制在现有的规模内,且通过更高的条件方式,逐步将其淘汰;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淘汰此两类期货行纪商,因为从国际上看,很多期货行纪商都属于这一类,它们运作良好、管理规范。而且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限制这些期货行纪商,将使交易量萎缩。笔者认为,对后两类期货行纪商应具体分析。主营现货商品的生产、加工、贸易业务的公司依法取得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后,可以依法继续让其兼营期货行纪业务,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生产商、加工商、贸易商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又可避免交易量的萎缩。而对金融机构兼营期货行纪业务,特别是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兼营期货行纪业务的情形,以前考虑到监管的难度,予以禁止。但从长远看,特别是美国在1999年11月4日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ModernizationActof1999),取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意味着世界金融业将迈向一个混业经营的新时代,我国已成为WTO的一员,金融业即将与国际接轨,禁止金融机构兼营期货行纪业务决非良策。

    五、结论与讨论

    期货行纪商制度对于期货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期货行纪商制度是在借鉴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即制度创新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共同决定的。我们可以在很短时间通过学习西方创立崭新的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已成功实现了制度的创新。事实上,我国期货行纪商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远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程度,要建立和完善中国期货行纪商制度,还需要我们付出长期和艰辛的努力。在司法实践中,期货行经商与投资人之间的纠纷,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关于行纪的法律规定,仍存在歧议,值得学界作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2] 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比较研究[J].载于《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371,381页。

    [3] 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86页。

    [4] 江平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第222页。

    [5] 田源等主编。期货交易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6页。

    [6] 张帮辉主编。期货交易大辞典[M].中国物价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72页。

    [7] 陈勋山等主编。期货交易、组织、操作、技巧[M].化学工业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12页。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8条。

国债期货投资技巧范文第5篇

从当前市场环境和技术分析结论来看,短期内金价恢复单边涨势的难度很大,而更有可能继续下跌或维持在宽幅区间内盘整。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已于4月10日跌破7.00关口,人民币加速升值的趋势一览无余。在这个过程中,国内金价将受到何种影响,黄金投资者应该怎样应对呢?

国际金价仍面临下跌风险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近几周金价的大幅回落只是长期牛市中的必要调整。经过持续拉升之后,许多市场参与者需要兑现盈利,需要获利回吐,出现大幅回调并非意外。毕竟,世界上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大树再高也顶不到天。同时,坚定看好黄金涨势的人并不在少数,回调过程中买盘不断在相对低位涌现。因此,大涨之后总是出现大跌,金价在明确下一步运行方向之前需要更长时间进行整理,这是黄金市场的一般运行规律。

就技术面而言,金价4月中旬反弹到940美元一带时开始面临重大回调压力。如下图所示,20日均线和55日均线交汇于940区域,并且前者向下穿越了55日均线,这是短期反弹即将结束的重要信号。如果金价能够企稳回升,笔者相信至少要进一步下探120日均线――也就是半年线,甚至需要测试年线附近的支撑力度。因为我们预测的是黄金市场的中期运行方向,而近半年以来的市场平均持有成本还没有被触及,很难就此研判市场参与者的心态将发生何种变化。

同时,美元汇率经历了两年多的持续下跌后还没有出现过像样一点的反弹。从技术图形上看,美元指数进一步大幅下跌的空间已经不大,今后几个月也很有可能进入中期调整阶段。导致美元持续走软的重要因素――美联储降息预期,目前已经被市场充分消化。美国国债收益率曲线显示,市场普遍认为美国联邦目标基金利率将在今年年中(6月份左右)达到最低点,而后基本保持稳定或小幅上升。美国国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都是专业投资机构、大型基金乃至各国央行,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实际上可以认为是它们用巨额资金作为投票方式表达出来的明确观点。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美联储降息预期将很难再引起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大规模套利活动,美元的长期跌势有望得到暂时缓解,甚至出现大级别的反弹。相应,资金流向这时将重新倾向于美元资产,黄金作为避险资产的地位也将有所下降。

人民币升值对国内黄金市场的影响

笔者的基本判断是,近期国际金价将很难恢复持续上涨趋势,震荡下行或区间整理都是有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升值因素对国内黄金投资者的影响将进一步扩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人民币升值导致国内金价涨幅小于国际金价,或跌幅大于国际金价;第二,人民币升值预期导致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出现明显的基差倒挂现象;第三,国内市场上纸黄金和实物黄金仍是主流品种,缺乏做空机制使投资者难以从人民币升值过程中获利,而是受到严重制约。

即使对黄金市场了解不深,但只要参与时间足够长的投资者都有切身体会。

2006年5月12日,国际市场现货黄金价格创下当时的二十多年新高730美元/盎司,上海金交所AU9999最高达到186.50元/克:2007年10月16日,国内1号金价格回到186.50元/克的时候,国际金价早已突破前期高点,涨至766美元/盎司。一些在高位被“套”的黄金投资者感到奇怪,为什么国际金价屡创新高,可我还是在亏损呢?实际上这就是人民币升值导致的结果。

现实状况是国内黄金市场缺乏定价权,人民币金价基本上还是国际金价的影子价格。更何况黄金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的套利比较容易,国内外价差不可能太大。而国际金价可以按照下面的公式折算为人民币金价:

国内人民币金价=国际金价×汇率÷31.1035

在这个等式右侧,1盎司等于31.1035克是不变的常量,而国际金价和汇率是变量,并且对计算结果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可见,如果国际金价持续下跌或横盘整理,那么在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不断下降的过程中,国内金价根本就无法出现上涨趋势。对于参与范围最广的纸黄金和实物黄金(包括金交所的个人实物黄金品种)投资者来说,抓短期反弹的操作难度也会变得越来越大。加上黄金是一种无利息收入的资产,而国内存贷款利率仍有进一步上调的可能(意味着黄金投资的机会成本将进一步提高),因此这类缺乏做空机制的黄金投资品种将面临着比以前更少的潜在收益和更大的潜在风险。

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预期导致基差倒挂,也就是现货价格明显高于期货价格。基差是指某一时刻、同一地点、同一品种商品的现货与期货之间的价差,基差=现货价格一期货价格。从理论上说,期货价格就是市场对未来现货市场价格的预估值,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同一商品的现货与期货价格受到相同因素的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完全相同,因而两者的变化幅度也不完全一致。通常情况下基差为负值,因为理论上期货价格应该是现货价格加上仓储成本、财务成本(利息)和交易成本。

现在的情况是主力合约0806距最后交易日还有两个月时间,但近一个月以来现货价格总是高于期货价格,最多的时候达到4元/克以上(如下图所示)。除了市场参与者对未来黄金价格走势的判断之外,人民币升值预期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2008年4月10日,美元兑人民币远期汇率贴水6000个基点。也就是说,代表着市场普遍预期的远期价格变化表明,一年以后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很可能跌至6.40左右。如果投资者在4月中旬的某一天买入一定数量纸黄金,成交价格920美元/盎司,当天人民银行中间价7,00。假设一年以后美元兑人民币跌至6.40,那么金价至少要上涨到1006美元/盎司才能保证盈亏平衡(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此时国际金价涨幅已达9.35%,而国内金价才刚刚持平。

对于实物黄金或纸黄金投资者来说,所谓机会成本主要是指财务成本,也就是买入黄金所需资金的利息。因为这些资金如果不去买黄金,本来是可以做其他投资品种的,至少可以存在银行有一些利息收入。现在商业银行的一年期定存利率已经上调到4.14%,并且还有上升空间。因此,如果一年内人民币达到了上面所说的升值幅度,那么国际金价至少要上涨13%;以上,投资者才能实现盈亏平衡。按照4月14日920美元/盎司的价格计算,如果你希望通过炒作获利,如果你认为一年以后金价至少会涨到1040美元/盎司以上,那么买入并持有才是可行的交易策略。

应适当调整黄金投资策略

黄金的投资价值在于它的货币属性在纸币超经济发行的时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通货膨胀发生时将被充分激活,从而起到抵御通胀风险和信用风险的作用。目前国内物价的上涨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大多数老百姓收入增长的速度。虽然经济学家们还在争论到底是全面通胀还是所谓的结构性通胀,但至少我们对通货膨胀这几个字已经有切身体会了。在这种情况下,黄金作为货币,作为避险资产,作为上涨周期往往滞后于其他商品的品种,其投资价值仍然不容忽视――虽然我们看到人民币升值因素给传统的黄金投资方式带来一些困难。不过,具体到投资目的、资产结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背景各不相同的每一位投资者身上,我们的黄金投资策略和渠道理应根据人民币升值进程作出适当调整。

相关期刊更多

中国货币市场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博览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研究

CSSCI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