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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跨国公司;中国企业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是当前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并且日益成为企业国际竞争优势的核心。因此,研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将有助于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被欧美等发达国家牵制的被动局面。本文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况入手,通过分析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构成、跨国公司在华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得出中国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的对策。
一、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一)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构成
知识产权战略是跨国公司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公司整体性战略目标服务的。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一般由以下战略构成:1)专利战略:跨国公司在进入我国市场之前,一般采取专利先行的方式,先申请专利保护。通过抢先注册专利,缩小我国企业技术开发的空间,以减少竞争对手。2)技术标准控制战略:技术标准是现代国际竞争的关键领域之一,是技术及其产品参与竞争的基本条件。对行业或产品关键技术标准的控制,是跨国公司进行技术和市场控制的最高手段。3)商标管理战略:现在世界上各个大的跨国企业对于商标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商标经营、商标收购和商标保护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而商标经营和商标收购是其中的主要战略运作方式。4)商业秘密控制战略:在跨国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要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了控制核心技术,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采用绝对控股的方式来独立经营。
(二)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况——以跨国制造企业为例
国外跨国制造企业在华的知识产权活动已持续多年,已形成一个以专利为重点、以商标为先锋、以商业秘密为辅助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由于专利的排他性特征,拥有一项专利就拥有了一方市场。跨国公司以专利为武器,已经抢占我国很多专利领域。商标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知识产权。我国的商标保护状况堪忧,国内市场上,跨国公司的商品、商标已长驱直入,充斥我国城乡大小市场。从日用品到高新技术,几乎在所有的领域里,我国的民族骨干企业都纷纷落败。商业秘密的状况同样如此。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里,企业开发、经营、保护、维持其特有的商业秘密已上升到一个战略的高度,因此,获取商业秘密也成为各国跨国公司关注的要点。
二、中国企业的对策
跨国公司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实施,中国企业应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从而以应对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战略,赢得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
(一)增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运作知识产权,使其成为企业开辟市场、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这些都需要有较好的知识产权战略,这些对企业的发展都是很重要的,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二)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自身技术创新能力
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专利战略以其具有的技术性特点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有着独到的功能和作用,也显示出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紧密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技术的竞争,而技术创新又与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联系紧密,成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内在源泉。
(三)实行品牌战略
坚持树立自己的商标品牌,确立全面的品牌保护意识。在知识经济时代,品牌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优秀的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四)企业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需要各方面的人员组合,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实力、技术竞争、经营状况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才能确立的,因此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同时包括专业人员、技术研究人员、法律事务人员、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等。
三、小结
国外跨国公司对华知识产权战略具有系统严密性、全局性、长远性等特点。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的战场上,我国企业要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抗衡,我国必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国家政府从宏观上给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行业和企业从微观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WTO规则及国内、国外法律的学习研究,提高企业的创新力。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中国企业合法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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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立.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制造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二、知识产权――信息产业跨国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
知识产权尽管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随着跨国公司传统竞争手段的失效,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跨国公司一种竞争手段。随着中国企业的不断壮大,跨国公司倍感压力,知识产权争端已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的非贸易手段。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逐步淡化,技术壁垒的力量日益凸显。跨国公司不只是把知识产权当做一个法律手段运用,而是当做一种市场策略在使用,它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打压我国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而这种现象在信息产业尤为突出,因为信息产业具有不同的产业特性。信息产业的产业属性有:
1.信息产业属于高科技产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产业。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只要在技术上领先,都有可能成为某个行业的领导者。
2.知识产权是保护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信息产业的核心资产就是技术。因此,一个公司对技术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为了确保这种无形的资产不被人盗用,为了企业可以长久发展,企业必须采取法律保护。而且,知识产权除了可以保护本公司技术之外,还可以打击竞争对手。
3.技术标准是信息产业的必然产物。现代信息网络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有众多的设备通过复杂的流程才能实现通信功能。由于互联互通式通信网络的基本要求,各种设备必须遵循共同的规范和约定,这就是通信标准和协议,它是信息产业的技术核心。
技术标准又分“法定标准”和“非法定标准”两类,前者为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批准和,后者是未经任何标准化组织,为广泛实际应用所认可的事实标准。事实标准又分公开与不公开两种。不公开的事实标准可称为“私有标准”,它是指在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为实现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而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市场,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标准。也就是说,哪个公司将先研发出的最新技术投入市场,哪个公司就能立即占领整个全球市场,获得巨额垄断利润。现行网络或用户一旦使用了它,就会形成对其协议的依赖,以致后进入得公司必须提供采用这种私有标准的设备或者软件,才能够与网内早已存在的原来设备和系统互联互通。这样,现有市场就形成了以此私有标准为中心,与其他相关产业相联系的产业网。即使随后有类似的技术产品推出市场,但是一个公司的力量很难与巨大的产业网相抗衡。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对信息产业公司来说生死攸关,跨国公司都争取在法律上成为技术的最早占有者,在市场上成为技术标准的拥有者。这也就是为什么近年来跨国公司对我国信息产业公司提起一系列的诉讼,无论我国公司大小,跨国公司就不惜巨额代价进行打击。
三、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跑马圈地。跨国公司密切关注全球各个信息产业公司的发展情况,在东道国竞争对手技术发展方向上,抢先在东道国注册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即占领地盘。在现阶段,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他们并不是立足实施这些专利,而是在我国企业技术发展方向上设置路障,从而谋取更大的利益。
2.技术―专利―标准三结合。目前,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策略渐渐浮出水面:研发技术,申请专利,制定标准,使专利成基本专利,进而推动标准的广泛实施,向采用自己标准的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成为技术和专利的专业生产基地。如美国高通公司拥有全部与CDMA标准相关的关键专利权,它依靠转让这些知识产权赚取了巨额利润。
3.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的多样化与严重化,仅靠权利人单个的力量维权已难以奏效。因此,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是一些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四、我国对信息产业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1.积极应对外国跨国公司所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一方面,如果我国企业没有侵权,有理有节,把官司打赢等于做一次正面形象广告,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思科华为;另一方面,即使诉讼要输,积极应诉也有利于损失降到最低。此外,我国企业还应注意采取适当的法律策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WTO规则的学习。对法律的认识和学习是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竞争的前提。
2.各企业要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积极进行自主技术研发。只有企业自主创新,掌握了行业尖端技术,拥有技术专利,进而制定技术标准,才能使我国信息产业公司在全球市场有立足之地。现在,通过自主技术研发,我国一些信息产业公司已经在全球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如华为、中芯国际等。
3.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应用中,要积极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技术资料,绕过外国的知识产权技术封锁。一方面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防止其知识产权别滥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战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学术研究已成为国内学术界和企业界的研究热点。
关于中小企业的专利战略研究,学者们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而且大多是从理论方面进行分析。不过,这些研究离开了中小企业本身局限性的分析,因而也缺乏更多的可操作性。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的知识战略研究才刚刚起步,可利用的专利文献少。二是国内中小企业的知识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可收集的研究素材缺乏。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在本文就以下三个方面从实践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战略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寓以抛砖引玉。
1 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误区
从法律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即是一种权利。
我国中小企业除具有规模小、市场适应性强、市场反应快捷、富有创新精神等优势外,还存在着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落后、竞争能力差、经济效益低下、资金人才缺乏等缺陷,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普遍存在如下几个误区:
1.1 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
中小企业的普遍表现为更重视产品技术和质量却轻视知识产权保护。认为只要拥有了技术先进和高品质的产品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自身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应知识,忽视产品的品牌保护和专利申请,等到自己的技术或者商标被别人抢先申请而受制于他人时又追悔莫及。
1.2 自身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许多中小企业大力投入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但却没有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措施来保护自己努力开发的新产品。例如许多中小企业有了创新成果后,未等申请专利,就抢先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而不能申请专利。另外,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强,在与雇员的劳动合同中经常欠缺保密条款和同业禁止的规定,这样雇员跳槽的同时也带走了企业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
1.3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别人侵犯自身的知识产权时,不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是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企业经营者思想中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同于普通犯罪的法律概念,另外还有不少企业心存侥幸、知法犯法,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别人发现。
1.4 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
因为中小企业大多规模比较小,资金和技术力量薄弱,而知识产权的申请需要不少的人力和费用,这样造成多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也缺乏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业性人才。
2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定与实施要点
2.1 企业知识产权的分类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有三类,即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许多研究文献明确指出,品牌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首选,创新企业应该将品牌作为企业财富源泉和竞争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权也应该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核心。但我国许多中小企业都还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尴尬。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间的竞争,说到底就是创新实力的较量,能否取得领先的知识产权将成为中小企业决胜于市场的关键。而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则是企业知识产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提升企业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因素。
2.2 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业务模式可分为如下三类:
2.2.1 原创性创新企业
这类中小企业一般经营业务集中于各种新兴行业,如高新材料、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其创新门槛较高、风险大。
对于这类企业,在技术与产品开发等工作开展之前,必须要进行情报信息资料的广泛检索,为建立自己专有的技术奠定基础。而当产品开发成功后,其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则转变为如何保证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别人侵犯,以及如何让知识产权为本企业的经营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如果决定对开发出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企业一般应采取进攻型专利战略的模式。应对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进行分析,首先采用“市场导向”申请战略,即优先选择市场最大或人口最多的国家申请专利。但是,如果该发明创造属于高技术范畴,如微电子、遗传工程等,只有极少数企业能够生产这种产品,则应考虑“生产导向”申请战略,即在竞争对手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家申请专利。对于有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有广阔市场的国家,可以同时应用这两种战略。
2.2.2 应用性创新企业
这类中小企业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主流,其业务模式一般是针对现有的国内外技术成果进行一些应用性创新。这类创新企业在技术开发上采用的是追随性战略,紧紧跟着国外同行的研发工作,适时引进新技术,然后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自主创新,研发出更好的技术或者产品。
对于这类企业,建议采用防御型的知识产权战略。首先是要合理合法地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其次要及时申请依赖于他人核心专利的各种改进专利成果和应用创新技术成果,在他人的基本专利周围部署大量改进型专利。这样当发生与核心专利的持有人进行对抗的情况,可以采用专利与核心专利交互授权的方式来化解纠纷。
2.2.3 服务性创新企业
这类企业一般属于第三产业,通过各种创新性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大众的生活需求。对于这类企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即对于企业品牌和注册商标的完善保护。只有建立一个具有良好美誉度的企业品牌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从而使企业快速成长。
2.3 处理好员工与企业的知识权属关系
任何知识产权的产生都离不开人的创造,因此如何处理好员工与企业的知识权属关系是中小企业面临的最有挑战性的工作,这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部分。
首先,企业的经营者应该根据自身企业经营和产品开发的特点,和本企业员工约定好职务发明创造的有效权属范围,并在劳动合同或其他附件中留存双方均认可的纸质证明。其次,当员工创造出有效的技术成果后,企业应积极认可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如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使员工有更大的积极性投入新的技术创造工作中。最后,企业应在员工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活动,如专利权申请或著作权申请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样可以让该技术成果更为明确地归属于本企业。
对于员工的“职务外发明”,企业也应该持肯定态度。并可根据公司需要和该技术成果与公司经营业务的远近关系,与员工通过协调让度补偿方式来确认技术成果的权属方。这样既可以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也扩宽了企业知识产权的来源渠道。
2.4 结合实际状况的实施要点
中小企业大多资金和技术力量薄弱,所以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面,无法完全照搬一些大型企业的成功经验,而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2.4.1 专利申请的策略
受限于企业的资金规模和人员配置,中小企业在专利申请方面无法采用广而撒网方式,必须采用有的放矢、渐进性的申请策略。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技术成果特性,按照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拟申请的技术成果进行分类,首先对自身的核心技术进行申请,然后逐步扩大到其他技术成果。
2.4.2 优化申请费用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许多知识产权申请费用补贴政策,来鼓励个人或者企业的创新。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可充分咨询调研一下相关机构,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来申请各项补贴措施来减小企业自身的相关花费。如大多数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科技园或当地政府部门申请企业专利申请费用补贴政策。而对于许多小微企业还可以采用企业法人或者创始人个人专利申请的方式享受到国家的减免政策。
2.4.3 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人才配置
对于中小企业,可以不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而是和技术研发合二为一,但知识产权方面一定要有专人来负责相关工作。即使企业没有专职的知识管理人才,也可以通过向专业型服务公司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来管理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
3 企业实施样例
笔者有幸对一家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实施情况进行了走访。该公司的业务方向是嵌入式工业控制计算机领域,属于应用创新型企业。在技术开发策略上,公司采取的是追随型技术开发策略,侧重于针对国内外工业应用的实际需求与趋势,通过应用创新模式设计出适合于工业应用的专用计算机设备。
公司在注册成立之初,即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管理。公司成立之时便通过技术服务公司提交了公司产品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在近五年的经营活动中,该公司已经围绕工业控制领域申请了12项与工业计算机设备相关的专利权以及4项软件著作权。而在上述知识产权的申请过程中,该企业均申请了所在科技园区的知识产权申请补贴资助,减免了近90%的申请费用,因此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方面的实际支出并不多。
通过上述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产品技术优势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使公司不仅在人员数量和营收规模有了长足发展,而且还帮助企业成功申请到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在内的多项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支持,资助金额达数佰万元。企业负责人告诉笔者,这些政府资助不仅大大支持了公司的产品开发和日常经营,同时也对提升公司品牌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这一切都表明公司多年坚持的知识产权建设与公司核心经营活动已经体现了一个良好互助关系。
4 总结
综上,面对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小企业应当立足内外环境、结合其组织特点、扬长避短地制定出适合自身长期发展的知识产品战略,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性和战略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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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337条款” 知识产权保护 应对策略
引子: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称中国内地南孚电池、中银(宁波)电池、四川长虹等企业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权,2003年5月28日立案。2004年6月2日, itc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已侵犯了原告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2004年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企业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宣布原告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
2004年8月,我国文具龙头企业宁波贝发集团,连同国内另外3家制笔企业,一同被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推上了“337调查”的被告席,被指控其在美销售的产品侵犯了sanford公司产品的“商业外观”。
2004年10月,美国卓然公司(zoran corporation)向itc提出“337调查”,指控包括江苏新科电子等在内的,来自6个国家和地区的12家企业侵犯了其3项专利。
2005年7月1日,美国unilin beheer b.v.公司、flooring industries ltd.公司和unilin flooring n.cllc公司依据“337条款” 向itc起诉我国17家强化木地板生产和销售企业侵犯其数项专利。并且于2005年9月2日又请求itc修改其申诉,增加了一家中国公司为被告。
一.“377条款”概述
近年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和摩擦发生更加频繁,其中就包括有愈演愈烈之势的“337条款”调查和制裁。
“337条款”起源于1930年美国《海关与关税法》第337条,它是一些美国企业为了限制来自中国企业的竞争采取的一种新策略。他们使用有75年历史的《贸易法》中过时的一项条款,指控中国大陆企业窃取了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要求保护的美国权利人应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在美国海关进行登记,那么,根据这项条款的规定,声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这些企业,可以请求itc下达命令阻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商业秘密等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337条款”在两方面与一般反倾销法案不同:第一,从开始申诉到开始审理,给应诉人的准备时间只有8个月(而由地方法院受理的一般权案件则有几年时间);第二,在某商品“337”立案开始后的调查期间,itc就可发出“排除令”,禁止被调查商品从任何港口进入美国,此期限可延续好几年。这就使得应诉者非常的害怕“337”给盯上。
“337条款”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国内法的方式实现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干涉的手段,是美国强权主义在其经济和贸易领域中的体现,并且已经对中美经济贸易关系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相对于反倾销,“337条款”更为苛刻,一旦实施也要比反倾销措施严厉得多:在“337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而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且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坎比较低,申请立案较为容易,程序也非常短(一般在一年之内即可结束),如果有必要,itc还可在立案90天内作出阻止被指控进口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临时性进口禁令。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其应诉难度比反倾销要大的多。目前,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美国“337条款”的受害者,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的应对措施
随着中对美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美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近3年来itc一共启动了61起涉及337条款的调查,其中有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国企业。那么,应如何应对itc根据“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和产品进行的调查呢? 可选策略有:“对抗”、“反攻”、“缺席”和“解决”(即寻求私下解决,但代价可能不菲)。
1.如果不想被“337条款”盯上,必须注意两点:避免侵权;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
所以首先,企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研究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中国企业在向美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存在。如果发现有侵权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避开侵权。
其次,我国从事对美贸易的企业一样可以运用“337条款”,条件是在美国拥有专利,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企业最好能在美国申请自己的专利,将专利进行中与美的同步申请和保护,从而化被动为主动。只要中国公司在美拥有机构或专利,就有了“反抗”的资本,就不怕一些美国公司阻止自己进入美国市场。同时,也可用“337调查”的法律手段起诉侵害自己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甚至还包括美国本土以外的美国公司。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中国企业也需要累积专利筹码,建立完善的专利经营策略与管理制度。
2.一旦介入,就要转变观念,积极应诉,敢于“对抗”。
“337条款”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对于“337条款”案,如果企业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在美国的出口市场。它可能比反倾销更可怕---因为反倾销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时间限制;而如果”337条款”的调查成立,出口商的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按照itc的程序,如果美国权利人向行政法官提交申请,我国的涉案企业只有6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反对意见。所以,需要及时认真地考虑是否做出答辩,千万不可将调查置之不理,也不要冒险地指望其它公司来出面答辩。
其实有不少企业,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应该立即委托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特长的事务所,积极抗辩,主动面对挑战,争取胜诉。而不是“缺席”,不予回复,更不能不应诉。就如贝发文具集团在其案件中的表现,尽管贝发集团涉案产品在美年销量也不过50万美元,但仍耗资150万美元奋起应诉。
当然,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来自美国起诉方的知识产权就一定有效和合法。据itc统计资料表明:在1999-2003年期间的“337调查”案件中,有50%是双方私下解决的,20%是外国企业无违反的,14%是美国企业自行撤销控诉的,只有16%是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只要敢应诉,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337调查”胜利的机会还是很大的,高达50%。比如2003-2004年的中国电池“337调查”,美国itc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南孚高层也透露,“在此次美国劲量公司多次反复的起诉过程中,中国各电池企业的积极应诉,对获得案件的最终胜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建设,未雨绸缪。
当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成功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就特别容易受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攻击,这种攻击在知识产权领域更是不可避免。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确是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的软肋,在这里进攻往往比较有效。所以,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就有必要从各方面努力,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建设。
⑴.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企业,要增加技术研发经费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其核心竞争力,这才是在竞争中取得主动的根本方法。
⑵.加快对人才的吸纳,培养企业自身的人才队伍,减少人才漏失。
企业间乃至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近些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入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将会失掉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
⑶.全面贯彻新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其它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周全的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竟争法,反垄断法等)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害,但在发展中国家却很少有,故使其容易受冲击和伤言。所以政府应该在法律、行政各方面给企业给以更多的支持。
我国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稿中,加入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国内法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
⑷.革新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落后意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制度和执法制度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却未能同步发展,甚至呈现滞后发展的现象。这就需要加强全社会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最后,企业还应当重视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联的其他工作(如技术壁垒、技术标准的研究),密切注意行业技术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等等。
我国入世己是第五年,进入了后过渡期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加快,发达国家掀起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正不断的冲击着我国的产业和企业。因而,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的研究己是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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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丹,赵剑光,《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危机及对策》,市场论坛,2005-04
关键词:商业谈判;知识产权;筹码;文化创意产业
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6-0026-02
21世纪的今天,国际商场中的竞赛愈演愈烈,商家竞争的手段呈现出传统与现代并用的态势,商业谈判作为一种“软实力”已然成为各国公司纷纷寻求的途径与良药。而知识产权在商业谈判的进行中是不可小觑的必备武器。文化创意产业,被认为是与信息产业相并列的21世纪两大新兴产业之一,并成功拉动社会新的经济增长点,因而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然而,随着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迅猛发展,我国文化产业正面临着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窃取商业秘密等问题的巨大挑战,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产业的良性循环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产权在商业谈判中的权重之大
(一)产权居于文化创意产业中企业的核心地位
1.产权的内涵。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可复制性等特征,而真正区别于物权、债权的知识产权所独具的特征应当是客体的无形性。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文献梳理以及相关资料的搜集,偏重于对狭义知识产权定义的界定与探索。
2.产权适度保护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文化创意产业,兴起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本文归纳为:它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并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纵观国内外商场,许多知名企业(如微软、可口可乐、奥美广告公司等)纷纷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利润,从而与市场保持强有力的竞争优势。法国学者Alexander Poltorak从企业资产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地位进行了阐释,见表1。
(二)谈判中知识产权的关键所在
是否具备“筹码”决定了商业谈判最终的结果。在新媒体发达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发掘毅然成为谈判桌上的内在筹码,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谈判结果的好坏。再者,双方基于利益最大化及多种因素的考量,在很多时候会出现“破裂”的状态,因而,适当的让步策略会变为不时之需。
表1 李平,基于区域产业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知识产权价值定位示意图》
二、知识产权作为“筹码”在商业谈判中的应用
(一)诺基亚苹果一案
2009年10月,诺基亚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讼,控告苹果非法使用该公司的10项专利技术,其中包括无线数据、语音编码、安全和加密等。该公司表示,“自2007年iPhone上市以来,苹果公司出厂的所有型号的iPhone手机都侵犯了这些专利。如果胜诉,诺基亚将有权对iPhone上市以来售出的所有3000万部iPhone手机收取专利许可费。”另外,诺基亚法务及知识产权部门主管伊卡•拉那斯托谴责苹果公司试图“免费搭乘诺基亚创新的便车。”并一再声明,移动通信产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那些为技术开发、进而建立标准做出贡献的公司,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其它公司需要对此给予补偿。对于此案件,苹果公司尚未表态。
(二)从“筹码”谈至商业谈判的策略
通过诺基亚苹果一案,可以得出知识产权在商业谈判的诸多要素中占据强有力的地位。实则,在对国内外商业谈判案例的梳理及分析后,发现多种内外因素会致使谈判的不了了之,因而本文总结归纳商业谈判的四个策略,从而探析知识产权在谈判中的重要性所在。
1.公开筹码。商业谈判的筹码有多种,本文重点探讨知识产权作为筹码在商业谈判中的应用。在谈判的初级阶段,双方彼此应充分沟通各自的利益需要,阐明能满足对方需要的优势与方式所在。此阶段的关键步骤是弄清对方的真正需求(以电子行业为例,许多公司想要以谈判的方式从知识产权如专利中分得一杯羹),因此其主要的技巧就是多向对方提出问题,探询对方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也要根据情况申明我方的利益所在。
2.换位思考。从国内外知识产权的谈判案例中发现,谈判的障碍一般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谈判双方彼此利益存在冲突;另是谈判者自身在决策方式上存在障碍。因而,站在对方的角度想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需要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客观原则来协调利益,其次,谈判无障碍的一方应主动帮助另一方能够顺利决策。
3.创造双赢方案。此阶段往往是商务谈判较易忽略的阶段。一般的商务谈判很少有谈判者会从全局的角度去创造、比较与衡量最佳的解决方案。因此,也就使得谈判者往往总觉得谈判结果不尽人意,没有能够达到“赢”的感觉。由此看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使谈判双方达到利益最大化,寻求最佳方案就显的十分重要。
三、运用谈判思维保护知识产权
(一)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文化创意产业的方方面面皆与知识产权有密切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说,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安身之本。本文从商标和著作权两个部类来谈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1.商标保护。我国《商标法》对于文化产品商标的注册、保护、侵权行为的救济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品牌的核心是商标,一个产品的商标是其质量和服务的标识。文化产品的价值主要源于其产品的文化价值,文化的无形性较易产生侵权现象。随着“山寨产品”的大行其道,现已出现许多仿冒商标及商号的行为。杭州民生集团副总裁裘自良曾指出,该药厂的龙头产品“21金维他”自品牌创立以来,不断发现有山寨版产品问世,像“21维他”、“21金维也”,这些显然具有仿冒嫌疑。[2]而商标正是生产者、经营者等市场主体保护自己产品的有效工具。
2.著作权(亦称版权)。在我国,与图书、广播、演出等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但对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存在难点:首先,在作品完成的同时,版权就相应产生,从而给版权保护带来了一定难度;其次,版权作品的创作较难,但复制却极为容易,尤其是网络的高速发展更使作品的复制成本极大的减低,这就致使盗版愈演愈烈。
现今,几乎人手一台电脑,网民可以随时随地从网上下载电影和歌曲,并可买到盗版CD和卡带等。“番茄花园”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旗下Windows是中国使用率极高的盗版XP破解修改版。据一些业内人士估测番茄花园盗版的XP操作系统在中国可能有超过一千万装机数量。虽然在我国广受好评,但是它的确侵犯了微软公司的知识产权,是盗版软件。2008年9月18日,该作者洪磊被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明明知道是盗版软件,广大网民仍乐在其中,现状不禁让人堪忧。
正如现代文化市场显示的那样,一部优秀的作品(如:马克思的《资本论》)和一本页码相等的盗版书籍,如果在印刷中的劳动消耗一样,那么出售价格大致也一样,但在生产原创期,二者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则相差甚远,对人类文化的贡献度也就无从比较。那么,在盗版猖獗的今天,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将会何时觉醒呢?
(二)运用商业谈判思维保护知识产权
针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本文尝试运用商业谈判的思维谈及知识产权作为筹码的保护对策。1.注意把握“度”。在商业谈判中,“度”的拿捏是谈判双方应有的沟通技巧。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要遵从“度”的准则。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会导致“垄断”之嫌,阻碍行业间的良性竞争,不利于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2.打破思维定式。当谈判双方处于不可调和之势时,须合理运用“让步”策略。为了求“赢”而采取自以为是的做事准则在谈判中是不可取的。适当的让步反而会获取意想不到的效果。对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需要打破固有的思维模式。人们需要从根源上转变自己的思考模式,提升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风气,人们才会开发出更大潜能,创造出更多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带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乃至国家的经济建设。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在国际商业谈判中,此法则尤为重要。在1972年美国尼克松总统访华的时候,总理为了创造融洽和谐的谈判环境,精心挑选宴会演奏时的中美民间歌曲。尼克松总统万分惊讶,对钦佩有加,这次谈判在愉悦的氛围中顺利进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我国既要对民族产业进行政策扶持,同时加强对国际技术市场的开拓和利用,汲取先进文化精髓,进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宝贵资源,它同样是谈判中的筹码要素所在。运用商业谈判的策略与技巧可以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提供思路与建议。再者,适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既可以激励创新,同时又鼓励创造成果的有利传播,进而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郑阳,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美)戴尔•卡耐基.沟通的艺术[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