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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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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问题;规划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城乡规划就是指:根据本地的实际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乡发展的构建空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城乡建设的一个关键实现前提就是具有良好的城乡规划方案。因此,城乡规划对城乡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文章结合当前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应的解决、优化策略进行探索。

一、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的实施者是政府部门,因此,城乡规划的规划前提是能够符合基本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在此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城乡规划过程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不仅体现在对空间布局形式的规划上,同时对人口密度,经济发展和城乡未来经济蓝图也有很大的调控作用。可以说城乡规划就是为城乡建设的基础规划服务,合理的城乡规划能够帮助城乡建设达到最优化发展。城乡建设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与城乡民众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城乡规划的质量还需要依靠公众的积极参与和严格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最优化城乡规划实现对城乡建设的合理布局。

二、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城市规划过程中,常常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无法保证

城乡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出现变化,这使得城乡规划亦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城乡规划的合理性以及可实现性。出现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以至于很多人对其缺乏重视,进而影响城市规划的可执行效力。

(二)城乡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配套公共设施欠缺

老城区的断头路较多、污水乱排放、给水不循环。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停车场、农贸批发市场、公厕等公共设施难以安排建设。小城镇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严重不足。

(三)城市管理责任不明确,经营理念滞后

城市管理机关名称上变来变去,去年是市容局,今年是城管局,明年可能是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责不明、推诿扯皮成了相关责任单位的常事。

(四)土地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规划过程里,势必会涉及到很多重要的生产要素的配置优化问题。土地流转是用地调整的重要前提。我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过程中,常常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进而存在一些局限性。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流转,确保农民的权益,是城乡规划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失地农民的利益在城乡规划中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的基本国情使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存在,并且,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使得城乡规划和执行过程,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维护不能同城市居民同等。这些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关规划者的关注,并且,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内,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执行规范手段,以至于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还需有效地进行保障。

三、城乡规划优化策略

结合上面提高的城乡规划问题,下面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拓展城乡规划范围

扩大城乡规划的“广度”是强调规划中的多视角切入。多视角切入不仅可以从多元因素考虑规划的合理性,同时也能够切实统一多学科的与多价值观之间的合作,从而为规划提供更宽广的思路和更科学的规划方法。另外城乡规划影响到城乡发展中的经济发展、伦理建设、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各个方面,若单纯以规划的角度进行城乡规划不仅不能够统筹城乡建设全局,同时这种狭隘的规划思路也会影响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多视角切入的规划方式能够对规划目标与规划难题双管齐下,结合城乡的现实发展为城乡建设提供更科学、全面、周密的规划思路。

(二)注重公众的监督权力

政府是城乡规划的指导者以及执行者,这就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很难保障规划理念的科学、合理实施。公众、开发商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参与者以及执行者,在城市规划、执行过程中,同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利益关联性和矛盾性。其是政府部门规划执行的重要监督者。在城乡规划过程内,当地政府应该真正集思广益,引导社会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推动执行效率的增强。并且,在监督过程当中,提出更为有利的规划改进策略,从而实现政府、公众、开发商的利益综合最优,进而最大限度提高城市规划效力,实现城乡经济的良好发展。

(三)各部门间利益有机协调

过去的行政规划的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仅将焦点聚集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获得的权限也仅限于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这直接导致城乡规划编制仅为规划部门“服务”而忽略了其他部门的职能利益。因此很多城乡在规划在实施时往往只是规划部门一头热,其他职能部门都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这使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过弱。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调动其他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城乡规划制度还应当积极做出调整,注重多部门的利益协调,通过主动引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的方式让与规划有关的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职认真积极的参与进规划过程中。

四、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是,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实际的城乡规划过程内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文章结合当前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策略。

参考文献:

[1] 安进. 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停车场设计规范的建议[N]. 科技日报. 2014-03-17 (010)

[2] 刘文静. 旧城改造中的“公共利益”[N]. 检察日报. 2014-04-02 (007)

[3] 张利民. 我国近代城市发展动力分析[N]. 人民日报. 2014-04-13 (005)

城乡规划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省先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城乡建设和发展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明显成效。城乡规划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但是,城乡规划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规划编制还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留有余地。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争取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

三、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为指导,强化城乡规划的跨行政区协调。要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抓紧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发挥其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着重协调好大中城市、城市群以及城镇密集地区的城乡空间发展布局,协调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城镇规模、区域性生态绿地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等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环杭州湾等城市群规划对跨行政区城乡规划的协调整合作用,落实好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控制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廊道、区域性生态绿地等。

(二)加强和改进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高度重视人居环境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重点衔接协调好事关整个区域建设和发展的区域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资源环境保护布局等重大问题。

(三)全面推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将整个县市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进行统筹规划,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这是打破规划城乡分割的根本途径。我省人多地少,城镇分布密集,相互关联度大,加快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对于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这项工作。今后,县市都要按照这一要求,将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整个行政区,将城市总体规划拓展为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以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范围内的全覆盖。要在规划中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把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挂钩,努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要重视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的布局和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城乡中的节点作用。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按照县市域总体规划要求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市要以县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深化完善乡镇和村庄规划。积极改革乡镇规划编制方式,逐步建立县市直接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的体制。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后,除中心镇外,一般乡镇原则上不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

(五)切实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并逐年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要加快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强城市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道路网络布局和城市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有序地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进一步协调好地下管线的管位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当前,要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六)进一步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保护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保护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范围,确定保护重点,落实保护措施。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加强城乡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改进城乡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通过研究论证区域或城市的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预测城乡人口发展规模,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类科研机构在城乡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切实提高前期研究的深度和水平。

(二)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要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三)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确保城乡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概念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应面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修编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五、依法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城乡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当地政府应当就修编的必要性充分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

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调整也必须依法进行,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当地政府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就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工作提出规范意见。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修编和调整,也要进一步规范程序。

(二)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要通过对规划纲要的严格审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纲要审查的重点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方案等。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充分发挥城市(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城市(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要确定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

六、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

(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省有关部门要制定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许可管理的规范意见。

(三)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把城乡规划实施作为政府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执法和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把这方面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其人员编制要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城乡规划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事权。各级政府法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各市、县(市)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必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市辖区和开发区(园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规划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或者变相下放给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当地政府要尽快纠正,废止有关文件,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推广一些地区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标准规范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类城乡规划落到实处。适应我省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标准规范。各市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在城乡规划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它是城市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行为牵涉最广的部分,是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先导和依据;另一方面,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成果是决定城市发展的关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节选地方城市规划条例中有关编制与审批的部分条文,有利于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发掘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原因,提出切实的建议。

1.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中存在问题综述

目前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中存在问题的论述,主要针对城乡规划编制,集中在以下4 个方面。

1.1公众参与普遍不足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公众参与普遍不够或者根本没有公众参与。规划设计人员在规划过程中考虑的是业主的需求,融入的是设计者自己的理想,很少考虑生活于斯的公众的所思、所想;即便有公众参与,也是在规划编制的后期,例如深圳,只有在法定图则草案编制完成以后进行公开展示时,市民才可以对已定的规划方案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缺乏参与前期法定图则编制工作的机会,甚至还有的地方在规划审批通过后才进行公布,公众参与更是无从谈起。

1.2 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缺乏约束力

由于城市政府的强势和行政首长个人意愿的施加,城乡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首先,总体规划的法定约束力不强,政府有一定的调整权限,特别是对用地性质的调整;其次,一些城市盲目超越经济和资源承受能力,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最后,一些地方领导和部门领导无视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

1.3 编制与审批程序不够科学

城乡规划编制缺乏程序性的规定,一方面使得对编制规划的城市缺乏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为规划的随意性预留了空间。由于城乡规划编制研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导致规划编制在一小部分技术人员和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研究探索,同时因规划编制研究不到位导致主观规划代替了客观规划。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比较繁琐,不够规范,加上审批时间过长,造成了规划时间管理上的真空,影响了规划管理的连续性。此外,审批缺乏监督环节,使得开发商进行高容积率、高密度的开发,破坏了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城市环境质量的进一步下降。

1.4 修正和检讨不及时

目前,中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城市发展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每年都会发生较大变化,而我们的城乡规划特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很少根据外界的变化进行修正或检讨,不利于指导城市的有序发展。

2.完善地方城乡规划法规的建议

通过很多实例可以看出,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与规划法律、法规的程序不合理、内容不完善和主体不明确有很大的关联。因此,要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首先必须完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地方城市规划条例的修改完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2.1法规精神层面

以城乡统筹为根本原则,改变以城市为本的价值导向,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最终目标。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体系的界定,建立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城乡规划体系,将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提到和城市规划同等重要的高度。在经历较长时期的以城市为本、城乡分割状态后,应当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镇、乡和村庄规划上,弥补历史的欠账。《城乡规划法》赋予“成文规划”更加重要的法律地位,特别强调了控规在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依据地位,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的羁束关系得以大大强化。“由于‘成文规划’的羁束性作用提高,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将相应缩小,进而规划管理中的许多矛盾和争议必定会前移至规划编制和审批阶段”。因此,需要在法规制定中加强规划制定与规划实施的羁束联系。

2.2法规实体层面

法规实体层面的目标是使内容更加充实,主体更加规范。

(1)增加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3 个规划层次的内容。这是所有地方城市规划条例都缺失的地方,通过增加这部分内容,建立完整的地方城乡规划体系,从而对规划层次作出界定。(2)调整相关不合时宜的内容。(3)增加“编制程序”的内容,完善并加强“公众参与”的内容,形成由编制原则、规划层次、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编制主体、审批主体、审批程序、修改程序、公众参与和编制单位要求及其他等11 部分组成的涵盖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各方面的条文。同时,突出重点,强化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审批主体、审批程序、修改程序和公众参与等5个部分。(4)规范编制与审批主体,使城市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合理、权责清晰,编制与审批过程高效公平。编制与审批主体的规范主要针对城市详细规划、乡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做到明确与灵活兼顾。同时,由于《城乡规划法》仅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在规划编制和审批中的主体地位,因而在一些大城市别要处理好市政府和区政府、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区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制定中的主体地位和角色分工。

2.3法规程序层面

法规程序层面主要是制定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编制程序、审批程序和修改程序。通过程序立法,一方面保证城乡规划的完整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提高规划编制与审批的效率,同时保障规划编制与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监督。(1)编制程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程序针对的是城市总体规划,但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以将编制程序扩展到镇总体规划。同时,进一步补充完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定。(2)审批程序。 (3)修改程序。

2.4法规立法层面

一方面,地方人大不仅应当严格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和讨论,使地方城市规划条例从一开始就具备开放性、兼容性和时效性,同时要规范表述,措辞得当;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城市所面对的城市发展环境和具体实际情况不一样,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进行多方面调研,针对地方实际进行立法,增强地方城市规划条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地方城市规划条例作为地方城乡规划的“主干法”,具有总体性、一般性、原则性等特点,并不能涵盖城乡规划与管理各环节,需要与其他配套法规共同作用。因此,地方立法机关也应当适时更新、完善其他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建立以地方城市规划条例为主体的完整的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城乡规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要求、问题、对策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城乡规划研究的范围扩大了。城乡、区域之间相互联系更为紧密、竞争更加激烈,人口、资本、技术等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不确定因素增多,城乡的发展规模(用地和人口)在区域中的地位很难确定,城乡规划的难度大大增加。

一、一体化趋势下城乡规划的要求

世贸组织规则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紧紧围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经济、改善生态环境三个方面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用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发展思路,努力强化中心城市功能,提高城乡集聚能力和建设水平,积极发展小城镇,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整体协调发展的格局。

1.系统协调

系统协调是城乡体系规划的首要任务。在规划中,必须重点强调城乡与区域发展的协调,资源、基础设施与城乡发展的协调。

根据我我国具有人多地少、资源贫乏、城市少实力弱和城乡多规模小等特点,因此城乡发展方针必须具备资源与城乡发展相协调包括土地资源与城乡发展的协调、水资源与城乡发展的协调、旅游资源与城乡发展的协调。城乡发展相协调包括交通资源与城乡经济发展的协调。

2. 科学整合

(1)空间的整合。就全国范围而言,城乡特别是沿海城乡的发展战略,应充分利用各地区位条件,立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强化闽台合作的中转和通道作用。一方面要合理发展核心城市,另一方面要改善提高小城镇,大力扶持中心城镇发展,优先发展中心城镇;

(2)小城镇整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是以小城镇全面发展为主要内容和特征呈现的。以江苏省为例,1982年小城镇人口占城乡总人口的比例为15.9%,而到2002年这一比例达到38%,上升了22.1%,城镇数量达到700个。所以,需对小城镇加强科学整合,并加快中心城乡的发展,对中心城乡重点扶持,优先发展,将小城镇按照地域或交通特征分类指导。

(3)整体提升是城乡体系规划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与国际经济接轨、与国内外广泛联系的全方位、多功能的开放格局,构筑布局合理、功能协调、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城乡网络也成了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城乡规划面临的主要问题

1. 城乡的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低下,市场观念局限

2.城乡规划工作滞后于城乡发展,规划思路和作用有待完善

3.城乡规划的难度增大

三、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城乡规划管理的对策

1. 做好保障措施,构建城市联盟协调机构

城乡体系规划就是从区域整体利益出发,促使城乡协调有序地发展。从而避免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行政壁垒、生态恶化、重复建设等问题。从区域整体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生态共存共保、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角度出发,突出强调不同行政区划之间在产业结构分工、基础设施共享、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空间延续等方面的衔接和协调。针对实施机制、政策、措施研究与制定普遍不被重视,缺乏规划实施必须的后续手段,对新编制的城乡体系规划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各城乡之间边缘空间布局等区域性共同的问题上应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建议建立由省级机关和市、县政府组成的城市联盟协调机构负责跨行政区域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发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协商解决发生的重大问题,确保城乡体系规划付诸实施。

2. 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重要作用,健全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机制

为切实发挥城乡体系规划的作用,在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必须加强城乡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城乡体系规划在体现宏观规划的政策性、指导性和战略性的同时,要加强规划文本的规定性和条款性,提高规划执行的力度。要把城乡体系规划转化为政府宏观管理区域和城市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真正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规划必须纳入市场运作的轨道,在实践中接受各方面利益主体的评判,定期对规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做出评价,并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编制某个地区或某个方面的专项规划,使规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城乡体系规划才真正具有生命力。应该把城乡体系规划作为区域各部门和各项事业发展的依据,并把它作为引导区域城市化与城乡合理发展,协调和处理区域中各城乡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合理配置空间资源,防止重复建设的手段和行动依据,对乡村地区发展起引导作用。城乡体系规划不应只考虑“点”,即城乡的发展问题,而应点、线、面结合,即不但要对单个城乡、城乡网络进行研究,更要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城乡发展过程统一研究。从一个大的区域范围来分析研究,根据资源的合理配置来确定符合区内大多数城乡发展的方针,尽可能达到一种利益最大化的状态,这是城乡体系规划在区域规划中担负的重要角色。

城乡规划范文第5篇

一、完善编制体系,提高科学规划水平

(一)组织县城总体规划编制成果的上报工作,争取在5月前获得市政府的批准;完成县城10平方公里控规编制任务,镇和镇完成2平方公里片区控规编制任务;积极推进“两型”县城建设,加快推进主城区“沿江建设”。

(二)强化土地规划管理,制定《县土地变性和容积率调整的操作规程》,全面提升我县土地使用率,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三)做好重点项目规划服务工作,2013年要启动县城生态公园、西岸沿江风光带等规划,完成市政重点工程的规划服务工作,组织编制上级指令性规划任务。

二、加强精细规划,加快城乡规划统筹

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积极探索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体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适应发展需求,提高办事效率,在镇和工业园区设立城乡规划分局,将城乡规划信息技术中心成立为局二级机构;完成市三个乡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深化镇和镇的规划设计;完成《县城景观和色彩规划》和《县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力争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和《县城环卫设施空间规划》;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完成镇村的村庄规划编制。

三、完善法制建设,提高规划执法水平

根据经济发展环境要求,完善城乡规划法规、条例;开展强制性条款清理工作,对规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行排查,严防渎职案件发生;成立规划执法大队,加大规划执法巡查力度,建立县域范围片区巡查制度;加强控违拆违力度,深化“部门联动”机制,开辟新途径,启动发文机制,通过县人民法院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

四、完善信息平台,启动数字规划系统

创新规划管理信息化手段,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局域网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启动数字规划系统,实施电子报批,强化规划编制、规划审批、批后管理各阶段CAD图件编制标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规划管理职能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开创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各类档案管理标准与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