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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学美术;德育;智育;体育;审美能力;劳动教育
小学美术教学是实现对学生审美教育,促进其素质教育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美术是直观的艺术,它具有形象性、情感性和愉悦性的特点。
美术教育是美育的重要方面,小学生的行动易受情绪支配,美术教育不是用枯燥的说理方式,也不仅是教学生学习画画,而是通过学生的审美感受,培养学生敏锐的观察力、丰富的想象力和生动的表现力,它能够陶冶情操,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因此,小学美术教育已成为对小学生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手段。
一、美术教育对学生德育密切相关
丰富细腻的美术作品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孩子们常常把生活中在头脑里留下深深印记的一些事,在创作绘画中表现出来。如《国旗、国旗、我爱你》描绘了我国体育健儿在比赛中获胜,五星红旗在空中徐徐升起,充分说明了学生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和欲于表现的责任感。可见美术教育不仅能扩大小学生的联想范围和进行形象思维的能力,还能让小学生的道德品质受到教育。由此可见,美术教育不是以说理的方式而是以美术形象感染和影响小学生关心他人,热爱祖国等情感,进而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
二、美术教育对学生智育发展不可缺少
美术是一种艺术,视觉是人的五官之首,是心灵的窗口。小学生认识世界始终围绕着视觉形象而进行,绘画正是这样。首先观察景物的形态、染色、结构、比例等因素,再加以艺术的描绘,把客观景物画出来,这样反复实践就提高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对许多孩子调查表明,有绘画能力的孩子比普通的孩子观察力强。美术教育可以丰富学生对自然界和社会生活的知识,从而提高他们的智力发展。所以,美术教育不仅对学生的观察力、想象力、创造力等都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三、美术教育对学生体育有着直接的影响
美术教育可以促进学生身体的健康发展。尤其是体操是健与美的有机结合,通过美术教育,提高审美能力,改善身体姿势,提高体育的动作质量。既是体育的要求,也是美育的要求,实施美术教育,可以激发学生对体育的爱好,并运用对美的感受,更好地掌握体育技巧,如在画国画中,用笔是要讲究轻重、快慢、偏正、曲直的和谐统一,使画出来的画有骨有肉,富有质感和动感;画面要均衡对称,多样统一等形式美,对于体育运动、武术运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四、美术教育对学生审美能力尤其重要
美术教育在教学中最能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尤其是小学美术教育。孩子的心灵是天真无暇的,培养正确的审美观不是说说就能办的到的,孩子的想象力最强,他们的思维可以说是常人所无能比的。我曾经这样说过:“给孩子一张纸他们就能把整个宇宙画下来。给孩子一支笔他们就能把整个地球涂上染色”。可见从小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是多么的重要。
五、美术教育与劳动教育是紧密结合的
美术课与劳动课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对于提高学生的什么素质、陶冶情操、美化生活、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创造美的能力及树立劳动观念大有益处。
工艺美术课特别是手工制作课,学生能够发挥自己地想象力把废旧物品变废为宝,使之妙趣横生,制作出精美的作品。此外,受过美术教育的学生,为将来产加社会劳动,掌握劳动技术,特别是对产品的设计包装等都有很大的益处。因此,美术教育与劳动教育是紧密结合的。
总之,小学美术教育是学生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途径。美育融化在德育中,就成为追高上的美;融化在智育中,就成为理性之美;融化在体育中,就成健壮之美;融化在审美中,就是生活之美;而融化在劳动中,就成为创造之美。把美育同其他方面结合起来,就能在孩子们身上得到完美的体现,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美术教育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农村的美术教育更应该吧美术教育放到首位,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努力抓好美术教育教学工作,让孩子们真正体会到美育给他们带来多大的欢乐与益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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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生,身体素质
近两年国家教育部门对全国中小学生的身体形态素质的方面指标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普查,结果是大部分测试指标明显下降,其结果令人担忧与深思。到底什么原因造成近年中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其中受教育部门政令过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各自为政,以及没有标准、没有格式的形形式形式公开课等方面因素所影响。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从德、智、体等方面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这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体育在学校中所占有的位置、份量的定位,同时十分明确地制定出了学校体育教学的目标,即是人们经常所说的学校体育教学大纲。因此我们要进行教学改革,首先要弄清楚为什么要改革,改革方向指向哪里!不能盲目改革,更不能跟风随大流。前几年各地区所搞的公开课就存在着有这种现象,观摩完了整个活动也得不到对教学改革方面的启示。因此,本人认为学校体育教学改革必须围绕着学校体育教学的根本目的——以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发展学生身心健康的目标而进行。
体育课程是中小学教育和教学的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主要渠道之一,体育课程教学的时间承担着对学生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任务,其具体的目标是综合性的,里面包括有学习体育的基础知识、基本技术、基本技能、全面学生都积极自觉地参与体育学习和煅练,培养学生朝气蓬勃、活泼愉快、勇敢顽强、拼博进取和敢干竞争的精神。其中通过学习和煅练,增进健康,增强体质是主要目标之一。我校是一所职业中学,在教学中,一直是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小学体育合格标准》和推行新的课程标准改革为教学目标。为“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促进学生积极地参加体育煅练,体育教师认真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增强学生体质和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但在测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四个项目中,统计得出的成绩与广东省同龄组平均值相比较,差距很大。短跑、中长跑特别明显。其中100米、800米(女)、1000米(男)、成绩相差较远。只有10%左右的学生达到标准,说明学生身体素质下降严重。本人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导找问题的根源,得到造成学生身体素质严重下降的几点因素:
(一)、城市独生子女过惯了娇生惯养的生活,他(她)们从小开始就在父母溺爱的“温室”中长大。从小在家里,父母连小小的家务也不让孩子去做,从而滋长了这些孩子懒惰的思想及行为,由于过着娇生惯养富裕的生活,这使他(她)们出门见着太阳就头晕、微风吹过就头痛的弱不禁风的体质,家长们经常小心翼翼地抚养孩子,生怕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在学校由于害怕学生出现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领导要求改革体育课教材内容,体育教师也不得不取消一些对抗性和容易受伤的体育教学项目。在初中阶段,不少家长希望自己的子女能考上重点中学,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无形中给学生带来了巨大的学习压力,除了完成每周两节体育课的教学外,课外文娱活动课也变成复习课,因此,造成学生体质明显下降。
(二)、当代学生其生活条件、营养搭配均要比八、九十年代的同龄人有很大提高,上学和放学都是由家长专车接送,到家以后大部分时间用语看电视、上网,加上学习压力较大,体育锻炼和活动时间减少,造成营养过剩,学生肥胖症憎多,内赃功能较差,身体素质和意志品质都不尽人意,常常出现学生站立时间稍长,或者进行中长跑,就出现晕到,呕吐等现象,同时,家长怕发生意外,不放心让孩子出去活动,此外,社会的活动场所开放太少,学生课外活动场所得不到保证。
(三)、学校体育工作得不到真正的重视,应试教育压倒一切,学生课业负担重,由于升学压力,学生忽视了劳动课,学生缺少了体育锻炼,普遍上下肢力量下降,整体身体素质水平偏低。
(四)、素质体育不够健全:素质教育要求学校将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均衡发展的全面人才。但目前有些学校和家长对素质教育的理解都存在片面性。一些中学为了提高升学率,将主要的精力放在追求升学率,忽略体育锻炼,整天苦读数理化,把体育锻炼淡薄,甚至不参加任何户外体育活动,经过几年苦读,学生的体制就会明显的下降。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们广大体育教育工作者,更应该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和团省委《学生体制健康标准》,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知道思想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地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教师要上好每一节体育课,把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新课标相结合,才能使学生在每一节课中,即使学生掌握一些体育理论知识,又能掌握一些体育技能,才能激发学生锻炼身体的积极性,达到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学校体育氛围。学校应充分运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宣传。并加强对学生体育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和集体名誉感的教育,培养学生刻苦锻炼的精神。用不同形式培养学生的运动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各项运动的比赛,学校每学期都要举行篮球、毽球、羽毛球、乒乓球、队列、广播体操等比赛,一年举行一次大型的田径运行会,这样一来营造良好的学校体育氛围,又能使学生积极参与比赛,使学生有新鲜感,帮助学生树立终生参与体育活动的习惯。加强体育教师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体育教师应切实组织好早操和眼保健操,班级体育活动和比赛,搞好业余体育训练和校内体育竞赛工作,上好体育课,认真落实国家教委关于每人每天有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的要求。生命在于运动,目前学生体制的下降已成现实,但我们相信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在学校、家长和学生本身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制订好切实可行的锻炼计划,确保学生每天至少坚持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实现学生的强健体魄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蔡菊英从学生身体素质看大学体育教学改革[期刊论文]-体育学刊2004(2);
2、王洪、芦特、金琼近10年间辽宁省高校学生体质动态变化[期刊论文]-体育科学2005(2);
(试 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 入学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 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附则